案例事實
甲航空公司原告
乙某市勞工局
被告
丙航空公司機師
訴外人
勞動檢查,依勞基法§32裁處罰鍰
甲不服行政處分,提出救濟•訴願→無理由,駁回•行政訴訟
•高等行政法院→無理由,判決駁回•最高行政法院→不合法,裁定駁回
計3日連續工作
逾12小時
雙方主張原告甲•有依作成勞雇雙方書面約定
•工作規則(航務手冊)•團體協約
•報請核備非除外適用之生效要件
•飛航工作時間具特殊性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被告乙•原告並無書面約定
•團體協約僅規定依勞基法規定
•勞基法優先適用•不具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關係
判決理由
• 高等行政法院
o 飛航時間=工作時間
o 團體協約未就工作時間另行約定
o 飛航管理規定不能排除勞基法§32.2前段規定
o 工作規則尚未核備,不符勞基法§84-1
• 最高行政法院
o 上訴指摘事項查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情事
o 程序不合→駁回
爭點補充說明:勞基法§84-1之書面約定?
聘僱契約回修改後未報請主管機
關核備
團體協約內容僅概括規範依勞基
法規定辦理
高等行
政法院 團體協約之約款事項不包括勞基
法 §84-1 特別約
定事項
工時事項必須勞雇雙方另為特別協議且踐行獨立
之核備程序
最高行
政法院
爭點補充說明:工作時間
74台內勞字第310835號函
•工作時間以到達工作場所時間為開始,且包括待命時間。
84勞動二字第122067號函
•工作前準備與事後整理及受拘束待命時間均屬工作時間。
87勞動處字第0327號函
•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亦屬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