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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制法 放射性物料管制法 修法現況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 106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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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制法 修法現況 · 民眾的參 與機制 修法指導原則 完備的法規體制 專責的執 行機構 健全的財 務監督 訊公開 獨立的管制機關

Jan 29,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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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物料管制法放射性物料管制法修法現況

放射性物料管理局106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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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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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IAEA基本原則,核能國家應設置獨立

一、修法緣由

福島核災後,各國相繼設置獨立

配合組織改造,原能會將調整為核

能安全委員會,職司核能安全管制

依IAEA基本原則,核能國家應設置獨立

的安全管制機關

福島核災後,各國相繼設置獨立

管制機關、強化管制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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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的資

民眾的參

與機制

修法指導原則

完備的法規體制

專責的執

行機構

健全的財

務監督

充分的資

訊公開

獨立的管制機關

依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安全基本原則 2-政府職責:

國家必須建立和保持有效的法律,並應設立獨立管制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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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能會將改制為獨立安全管制機關核能

安全委員會,為利依法管制,「放射性

組織改造方向

安全委員會,為利依法管制,「放射性

物料管理法」配合修正為「放射性物料

管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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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歸管制法規之本質

物管法規體系,參考美國核能安全管制委員會(NRC) 法規體系,為安全管制法規,並非管理法規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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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廢料相關法案之區分

放射性物料管制法(原能會職掌) 配合組織改造,修正「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為管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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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組織改造,修正「放射性物料管理法」為管制法

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法草案(經濟部、環保署職掌)

黃國書立委版及黃昭順立委版

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設置條例草案(經濟部職掌) 行政院於105.11.17通過經濟部擬具之「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設置條例」草案

目前立法院審議中

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草案(陳歐珀立委版)(經濟部/台電公司研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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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核廢料管理與管制之區分

管 理 管 制

國家 管理法規 管理機關(專責機構)

管制法規 管制機關

美國 核子廢棄物政策法 能源部籌設專責機構中

美國聯邦核能安全管制法規

美國核能管制委員會(NRC)

美國籌設專責機構中 管制法規 會(NRC)

日本特定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法

經濟產業省原子力發電環境整備機構(NUMO)

核物料及原子爐管制法

日本原子力規制委員會(NRA)

法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法

工業部、環境部及研究部國家放射性廢棄物管理局(ANDRA)

核子安全及透明法法國核子安全署(ASN)

加拿大 核燃料廢料法自然資源部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機構(NWMO)

核子安全及管制法加拿大核子安全委員會(CNS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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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法

貿易工業能源部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機構(KORAD)

核子安全法核子安全及保安委員會(NSSC)

我國(現狀)

經濟部台電公司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行 政 院原子能委員會

我國(未來)

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法草案

選址條例

經濟及能源部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立法院審議中)

放射性物料管制法(原能會推動修法中) 行 政 院

核能安全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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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核廢料管理與管制之區分

管 理 管 制

主管機關

經濟部台電公司(現狀)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現狀)

經濟及能源部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未來)機關 經濟及能源部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

(推動立法中) (未來)行政院核能安全委員會(未來)

權責

◆ 放射性廢棄物處置設施選址與營運

◆ 用過核子燃料管理政策與策略

◆ 放射性廢棄物境外處置

◆ 放射性廢棄物處置設施安全管制

◆ 用過核子燃料貯存安全管制

◆ 放射性廢棄物境外處置安全管制

◆ 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政策綱領(研擬中)

◆ 放射性廢棄物管理法草案(提案立法)

◆ 行政法人放射性廢棄物管理中心 設置條( )

◆ 放射性物料管制法 (修法中)

◆ 放射性物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禁制

9

法令

例草案(行政院核定,提案立法)

◆ 低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修法中)

◆ 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設置條例(待訂)

◆ 台灣電力公司核能發電後端營運費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地區之範圍及認定標準

◆ 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及其設施安全管理規則

◆ 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設施場址規範(104年發布)

◆ 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安全分析報告導則(待訂)

◆ 高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安全審查基準(待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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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草案修正重點說明

強化強化管制管制

強化核物料設施除役管制

強化最終處置之管制

增訂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理辦法罰則

強化設施檢查

合理合理裁罰裁罰

法規法規

強化設施檢查

修正罰鍰額度、裁罰方式以適用違規情節之輕重

放寬設施資格門檻

增訂得合併之申請案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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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法規鬆綁鬆綁

其他其他 配合現今法律體例所為之修正

增訂得合併之申請案項目

擴大獎勵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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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核物料設施除役管制(1/2)

參考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擬定核物料設施除役管制機制

條次 現行條文 修正條文(草案)

第14條第1項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永久停止運轉,其經營者應擬訂除役計畫,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之除役,其經營者應於設施預定永久停止運轉一年前擬訂除役計畫及其他應備文件,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依計畫執行。

第14條第3項

第一項之除役,應於永久停止運轉後十五年內完成。

前二項之除役,應於永久停止運轉後十五年內完成,其因天然災害、輻射安全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影響除役計畫之實施,他不可抗力因素而影響除役計畫之實施,經營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之。

第14條第4項

(新增) 核子原料、核子燃料生產或貯存設施除役許可之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安全要求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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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核物料設施除役管制(2/2)

1年 15年(得展延) 6月

核物料

核物料設施設施

核電廠除役管制 V.S.核物料設施除役管制

初始除役階段

復原階段

主要除役階段

提出除役後之

廠址環境輻射

偵測報告1~2年

3年25年 6月

核能電廠除役管制規劃時程

核能電廠除役管制規劃時程

設施設施

設施執照終止

12

提出除役計畫

偵測報告

永久停止運轉

原能會審查除役計畫

原能會審查偵測報告

1~2年

104.12.06

132.12.06

107.12.06

申請減免運轉期間之管制事項

(以核一廠一號機為例)

核能電廠除役管制規劃時程

核能電廠除役管制規劃時程

原能會檢查除役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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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最終處置之管制

參酌美、日、法國經驗,由經濟及能源主管部會負責處置事項

依IAEA基本原則,國家應設立獨立之核能安全管制機關,專司核安管制事項

條次 現行條文 修正條文(草案)

第30條第2項

放射性廢棄物之處理、運送、貯存及最終處置,應由放射性廢棄物產生者自行或委託具有

核能發電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指定前項核能發電放射性廢棄物產生者或專責機關(構),擬訂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

管制事項

經濟部現正推動成立核廢料專責機構中,物管法配合修正納入專責機構,提供我國未來處置策略發展完整法源依據

廢棄物產生者自行或委託具有國內、外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技術能力或設施之業者處置其廢棄物;產生者應負責減少放射性廢棄物之產生量及其體積。其最終處置計畫應依計畫時程,切實推動。

機關(構),擬訂放射性廢棄物最終處置計畫,提報核能發電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主管機關後核定之;其最終處置計畫應依計畫時程,切實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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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裁罰(1/3)

條次 違規情事 裁處

第35條 未經許可擅自進行除役。 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

增訂核物料設施除役罰則

第35條第1項第2款

未經許可擅自進行除役。 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工、補辦手續;必要時,得限期令其拆除設施

第38條第1款

未於設施永久停止運轉後十五年完成除役或未於主管機關核定之展延期間內完成除役。

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年處罰

第39條第1款

未依規定期限提出除役計畫,經令其限期提出屆期仍未提出。

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出。

第43條第3款

未經核准而為涉及除役計畫重要管制事項之變更

應令其限期改善或採行必要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完成改善或未採行必要措施者,按次處罰,並得令其停止興建、運轉、全部或一部之作業、全部或一部之運作

第45條第3款

違反核物料設施除役之辦法規定之作為或不作為義務

應令其限期改善,並得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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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裁罰(2/3)

增訂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制辦理之罰則

增訂未依規定提出及執行處置計畫之罰則

條次 違規情事 裁處

第45條第5款

違反一定活度或比活度以下放射性廢棄物、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制之辦法規定之作為或不作為義務。

應令其限期改善,並得處新臺幣二十五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令其停止作業

第38條第2款

違反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未依核定計畫時程執行最終

處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年處罰

第2款 未依核定計畫時程執行最終處置計畫。

並得按年處罰

第39條第3款

未依規定提出最終處置計畫,經令其限期提出,屆期仍未提出

處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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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裁罰(3/3)

調整罰鍰級距,依比例原則對輕微違規行為裁處合理罰鍰,使與欲達成管制目的之利益相符

依行政罰法第18條,裁處罰鍰需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擴大罰鍰級

修正條次

現行條文 修正條文(草案)

第40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二十二條準用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準用第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四項或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十六條第

依行政罰法第18條,裁處罰鍰需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擴大罰鍰級距可適用更多受處罰對象

第一項或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之檢查、偵測或檢送紀錄、資料者,處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及強制檢查。

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之檢查或檢送資料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檢查。

第34條、第35條及第37~45條均有罰鍰級距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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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重點 歷程與進度 未來作業

四、物管法修法進度四、物管法修法進度

強化管制

法規鬆綁

合理裁罰

除役控管

本局研擬草案初稿

參酌外部意見約70項,

完成草案

參酌外部意見約70項,

完成草案

草案送請原能會法規

委員會審議

草案送請原能會法規

委員會審議

施行細則

法規命令

(管理規則、辦法)除役控管

處置權責

共計32項相關規定需檢討修正

徵詢公眾意見

原子能委員會議

陳報行政院

訂行政規則

(導則/要點/方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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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105年9月22日召開之原能會委員會議決議,

管制法修法作業暫緩辦理

四、物管法修法進度

管制法修法作業暫緩辦理

經濟部表示,基於專責機構組織條例草案正

在推動中,最終處置可望由經濟部所屬專責

機構負責執行,物管法宜搭配該條例修正較

為妥適

18

為妥適

將於政府對核能安全委員會的組織改造有具

體指示後再行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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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管法修法進度

因應政府組織改造啟動

物管法修法作業

函詢經濟部、環保署、

台電公司等外單位就物

管法修法提供修正建議

提出管制法草案初稿召開14次會議,整合修正建

議,完成草案初稿

函請經濟部、環保署、

台電公司等8個外部單

位就管制法草案提出意

採納有關單位意見

修訂管制法草案召開8次會議處理徵得外單位

1 2 3 4 5

立法院審議

物管法修法作業

(99年6月)管法修法提供修正建議

(100年3月)

議,完成草案初稿

(100年8月~

103年10月)

位就管制法草案提出意

(104年3月)

召開8次會議處理徵得外單位

意見、提送原能會法規委員

會議審議草案

(104年6月~12月)

草案公告上網1個月

徵詢公眾意見

參採公眾意見

修訂管制法草案召開2次會議處理相關意見、

提送原能會法規委員會議審

原能會委員會議決議

暫緩辦理修法作業原能會委員會議報告管制法

修法作業,經濟部建議管制

法修正宜俟「行政法人放射

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設置條例」

重啟管制法修法作業

及徵詢公眾意見

原能會委員會議審議

行政院審議

67

8

9101112

19

審議 徵詢公眾意見

(105年3月~4月)提送原能會法規委員會議審

議草案

(105年3月~6月)

性廢棄物管理中心設置條例」

完成後再行修正,會議決議

參酌經濟部意見,暫緩辦理

物管法修法作業

(105年9月)

及徵詢公眾意見議審議

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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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結論

物管法修正已參採IAEA、福島事故後之國際管制趨勢,改為管制法制趨勢,改為管制法

核廢三法均有其必要性,規範核能安全管制及營運管理,各司其職,相輔相成。

物管法修正已考量未來管制需求(除役、處置管制)及經驗回饋(合理裁罰、天然放射性物質衍生廢棄物管制)衍生廢棄物管制)

物管法修正作業暫緩辦理,將於政府對核能安全委員會的組織改造有具體指示後再行推動

未來立法作業將接續蒐集及徵詢外界意見,提升修法過程週延性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