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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實務

Jan 03,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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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garet Greene

政府採購實務. 102.8.27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報告人: 梁靜媛. 報告大綱. 壹、招標、決標方式 貳、招標文件及採購資訊公開 參、資格 肆、規格 伍、押標金、保證金 陸、領、投標程序 柒、開、審、決標及監辦程序 捌、履約管理及驗收. 聯合報 2012.4.14-1. 多所國立大學人員涉嫌浮報、虛報研究經費 ,引發社會議論。國家科學委員會昨天辦座談會宣導會計、法治觀念,現場卻有 OO 大學助理自爆報假帳,並問若錢用於公務「是否會從輕處分」;台上官員一臉尷尬,國科會副主任委員張清風笑說「檢察官開始要約談你了」。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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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實務

102.8.27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報告人: 梁靜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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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大綱壹、招標、決標方式貳、招標文件及採購資訊公開參、資格肆、規格伍、押標金、保證金陸、領、投標程序柒、開、審、決標及監辦程序捌、履約管理及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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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2012.4.14-1

多所國立大學人員涉嫌浮報、虛報研究經費,引發社會議論。國家科學委員會昨天辦座談會宣導會計、法治觀念,現場卻有 OO 大學助理自爆報假帳,並問若錢用於公務「是否會從輕處分」;台上官員一臉尷尬,國科會副主任委員張清風笑說「檢察官開始要約談你了」。

昨天國科會的「補助業務座談會」有近三百五十人報名,該名 OO 大學助理在綜合座談時舉手發言。他表示,「有時候啊…我們計畫真的有一些東西,是不得已、就是那個項目會開(單據)成別的東西」。現場兩度哄堂大笑、台上官員眼睛睜大,該助理說他是「好奇」,接著又改口說他是「假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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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 2012.4.14-2

他的問題是:雖然單據不實,但這筆錢真的用於公務,被查到會不會從輕處分?

國科會會計室主任黃文姬表示,不管買什麼東西,發票記載和實際採購要一樣。檢察司長朱坤茂說,依刑事訴訟法,「發票項目不合」時,檢察官就可以開始偵查。他說,如果金錢沒有流入個人口袋,可能只觸及偽造文書,依刑法是五年以下的罪刑,或許可以緩起訴;但如果有 A 錢,可能就是詐欺取財或貪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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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 訪視缺失事項 教育部 - 訪視建議• 學校依不同形式採購案訂

有個別之採購規章,顯得較為分散且繁雜,恐不利遵循。

建議綜合相關規章之主要精神,儘量予以簡化,並提供作業流程圖,以利瞭解採購全貌。

• 電腦相關週邊設備或圖書等規格相近之採購案,由各請購單位分別提出,未經整合辦理統一採購。

建議於電腦相關週邊等類似設備採購案,可於計畫執行前先行調查,並作規格審查,而後再進行統一採購,以爭取更為優惠之採購價格或條件。

• 學校採購辦法對於10~100萬元間之採購案件處理程序不甚公開透明,如:僅由使用者自找 3 家廠商電詢報價或來校議價。

建議針對一定金額(如:新台幣 10 、 30 或 50萬元)以上之採購案,可公開於學校網站徵求報價單,以利資訊透明、公平。

•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未公開招標,有違「政府採購法」第 4條及第 19條規定。

學校辦理資本門採購案,請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除依第 20條(選擇性招標)及第 22條(限制性招標)辦理者外,應公開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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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 訪視缺失事項

教育部 - 訪視建議

• 於公告招標前一日以規格變更為由,撤銷採購案件。

建議對於公開招標採購案規格需求之擬訂更嚴謹為之,如臨時有所變更宜具體瞭解其緣由,以避免加重學校採購行政作業之負擔。

•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於招標文件列示特定廠牌,且無允許同等品競標字樣,有違「政府採購法」第 26條規定。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商名、來源或廠牌等,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規格需要提及廠牌,所列廠牌僅供參考,需允許同等品競標,而且規格不宜抄襲特定廠商之規格資料。

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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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 - 訪視缺失事項

教育部 - 訪視建議

• 底價訂定相關機制未見規範於學校採購辦法。

建議於採購辦法中明訂底價制訂相關層級之級距金額及權責區分歸屬。

•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底價訂定時間晚於開標時間,有違「政府採購法」第46條規定。

學校辦理資本門採購案,獎勵補助款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在公告金額以上者,請確實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底價之訂定時機,依下列規定辦理:(1) 公開招標應於開標前定之。 (2)選擇性招標應於資格審查後之下一階段開標前定之。 (3)限制性招標應於議價或比價前定。

開、審、決標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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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前言 政府採購法實施後,會計人員是否需對招標方式負事前審核之責 ?--行政院主計處 88.7.7台八十八處會第 05943號函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在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時,應由其主 ( 會 ) 計單位監辦,此乃政府採購法之規定;至於開標前,有關招標方式之決定,會計人員應依下列原則處理:一、依政府採購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採購,指工程之定作、

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本案有關招標方式之決定,核屬上述採購之範疇。

二、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為政府採購法第 6 條第 3 項所明訂,故採購人員依上述規定所為之採購決定,會計人員應予尊重。

三、會計人員對於招標方式如有不同意見,得於會辦時,提供意見供決策之參考。

四、會計人員對於依政府採購法第 20條、第 22條規定辦理之採購,應加以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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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前言 觀念:採購本質是選擇權的遂行

未能充分了解,謬誤及抱怨仍多 對象應是在預算內的最佳外部資源 競爭機制是在幫助買方選擇最佳對象 選擇是權利也是責任   選擇必須公平無私

熟悉政府採購法令 ( 先利其器而後方能善其事 ) 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 解釋令 ( 函 ) 執行程序、一覽表、注意事項 投標須知、契約範本、作業手冊 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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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前言 立法背景

因應加入 WTO,簽署 GPA之需要 配合審計法令及審計機關角色改變之需要 建立政府採購基本制度

立法及其修正 87.5.27公布,自公布後一年 (88.5.27)施行。 90.1.10修正公布第 7 條條文。 91.2.6修正公布第 6 條等 ( 修正 33條、增訂 5 條、刪除 1 條 )

96.7.4修正公布第 85條之 1 100.1.26修正公布第 11條、第 52條、第 63條

目的 採購程序公平、公開 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 確保採購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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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前言 法律架構

計八章 114條、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招標及第三章決標為政府採購法核心 第四章履約管理、第五章驗收 第六章爭議處理包括異議、申訴及調解 第七章罰則為刑事特別法 第八章附則 四十餘個子法

基本法律原則 公平合理原則 ( 第 6 條 ) 公共利益原則 ( 第 6 條、第 50條 2 項 ) 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原則 ( 第 6 條 ) 不得不當限制競爭原則 ( 第 26條、第 3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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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前言 政府採購 ( 第 2 條、第 7 條 ) ,指:

( 一 ) 工程之定作( 二 ) 財物之買受、定製及承租( 三 ) 勞務之委任或僱傭

第 7 條(工程、財物、勞務之定義)本法所稱工程,指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備及改變自然環境之行為,包括建築、土木、水利、環境、交通、機械、電氣、化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本法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 ( 生鮮農漁產品除外 ) 、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本法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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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前言 適用範圍

( 一 ) 涵蓋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所有工程、財物及勞務之採購行為。(第 2 及 3 條)

( 二 ) 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補助所辦理之採購。(第4 條)

( 三 ) 獎助、捐助、贊助、代收代付、合辦。 ( 四 ) 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 ( 第 5 條 ) ( 五 ) 洽請其他具專業之機關代辦採購。 ( 第 40條 ) ( 六 ) 適用於開放民間投資興建、營運案之甄選廠商程序。(第 99條)

( 七 ) 軍事機關之採購,亦在採購法規範之列。(第 10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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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其性質應適用政府採購法

1.公立學校代收代付並以學校進行採購之行為。(88.6.15.8808037)

2.員工伙食餐廳作業委商經營,應適用政府採購法。(88.7.13.8809909)

3.以互惠方式委請廠商印製印刷,雖未動支機關經費,惟實係以機關原可收取之廠商權利金及廣告費支付,二者間存有對價關係,適用政府採購法。(89.3.17.89006414)

4.機關委託金融機構代收款服務,以儲存天期之利息抵充手續費者,適用政府採購法。 (88.9.14.8812475)

5.政策研究非屬機關之權限,故交由下級之學校進行,仍適用政府採購法。 (88.8.31.8810521)

6.遴選職訓機構屬勞務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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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其性質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國家行為

1.職權委任:行政機關將其權限委託下及機關執行之。 ( 行政程序法第 15條 )

2.權限委託: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一部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 ( 行政程序法第 16條 )

3.出租及變賣財物。4.公營事業與得標公司合建,並由標廠商全數承買公營機構

所分得之土地,形同出售,不適用政府採購法。(88.11.25.8820196)

5.依政府採購法所定之補助獎金或捐助之行為非屬政府採購法規之範圍 (88.6.14.8807843)

6.公立學校代收代付並以員生消費合作社或家長會辦理之採購行為 (88.7.15.8808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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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作業程序:

履約驗結• 廠商交貨、 施工• 驗收• 不符改善• 保固、結案

招標• 上網公告• 領標、受 理投標• 處理疑義、 異議

招標前作業•採購金額認定•相關核准作業•擬訂招標文件 ( 規格、資格 )

開、決標• 底價訂定• 開標• 審標• 評選• 減價、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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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招標、決標方式

一、採購前決定內容( 依採購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於不違反採購法規定,基於公

共利益、採購效率及專業判斷為考量原則。 ) -- 分案 ( 分批、分別辦理、分項或數量組合、統包 )

A.採購法第 14條:不得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有分批辦理之必要,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應依其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B.細則第 6 條:依採購金額於招標前認定之。 (v.s.預算 v.s.預計金額—採購法第 27條、細則第 26條 )

C.細則第 13條:本法第 14條所定意圖規避本法適用之分批,不包括依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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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招標、決標方式 預算金額

1.預算完成立法程序者: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

2.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 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 ( 細則第 6 條、細則 §13)

1 、分批採購/分別採購 ( 細則 §13)2 、複數決標/項目標的不同3 、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情形,應將所需金額計入4 、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5 、單價決標6 、租期不確定者,以每月租金之 48倍認定之7 、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資格審查階段/邀請符合資格廠商投標階段

8 、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9 、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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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規模及招決標方式

採購規模

巨額查核金額

公告金額

未達公告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且逾其十分之一 小額

案件性質

工程 2 億元 5 千萬元 100

萬元逾 10萬元,未達 100萬元

10萬元以下財物 1 億元勞務 2 千萬

元1 千萬元

招/決標

1.公開招標(第 19條 )2. 選擇性招標(第 20 、 21條) 3.限制性招標(第 22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16款)決標原則最低標、最有利標 ( 第 52條 ) 、固定費率 ( 用 ) 決標

第 23條:未達辦法第 2 條:1.22-1-1~152.22-1-16( 限制性招標 )3. 公開徵求廠商提供 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公開取得 )

第 23條:未達辦法第 5 條: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得免提供報價單或企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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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決標方式一覽表 異質採購

最低標決標 最有利標決標

同質採購

1 、採分段開標,資格、規格符合者,再開價格標,最低標決標。2 、資格、規格標之訂定及審查,借重專家學者之專業審查機制。

採購法第 56 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等。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最低標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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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 -1

A 、適用最有利標決標( 一 ) 適用採購案件及金額:一般用於公告金額 (NT$1M)

之工程 / 財物 / 勞務採購。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雖無不可,但不符合效率原則。

( 二 ) 適用招標方式: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 三 ) 上級機關核准:招標前須逐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四 ) 開標前不訂底價。( 五 ) 決標程序:評選出最有利標後即決標,無續行減價程

序。如需減價,於評選階段採行協商措施洽減價,再將減價結果納入綜合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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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 -2

B 、準用最有利標評選優勝廠商 ( 一 ) 適用採購金額:一般用於公告金額 (NT$1M)之採購。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雖無不可,但不符合效率原則。( 二 ) 適用案件及標方式:依採購法第 22條第 1 項第 9 款至第 11款、第 14款評選優勝廠商 ( 四種服務 ) 或勘選適合需要者 ( 房地產 ) 、藝文採購,再洽議價之限制性招標。( 採固定費用或費率決標者,其議價程序不得免除,無須議減價格,可議定其他內容。但不得更改原招標文件之規定,或降低廠商投標文件所承諾之內容。 )

( 三 ) 上級機關核准:招標前不必報上級機關核准。( 四 ) 決標程序:與評選優勝者或勘選適合需要者議價 ( 二家

以上優勝時可依序議價 ) 。評選階段採行協商措施或議價階段皆可洽減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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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有利標 -3

C 、取最有利標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 一 ) 適用採購金額: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二 ) 適用案件及標方式:未達公告金額 (NT$1M)之工程 /

財物 / 勞務採購,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 條公開徵求廠商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比價。

( 三 ) 上級機關核准:不必報上級機關核准。( 四 ) 較佳決標程序:擇符合需要者 ( 一家或二家以上 ) 依

序議價。( 五 ) 注意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 11條原住民地區優先向

原住民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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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MP 專案管理證照課程」採購案評審須知 -1

壹、總則一、… . 院 ( 以下簡稱本院 ) 「 PMP專案管理證照課程」採購案 ( 以下簡稱本案 ) 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2條第 1 項第 3款規定,公開取得廠商書面企劃書,取最有利標之精神,擇最符合需要者議價,或擇 2 家以上最符合需要者依序議價方式辦理。二、本案由本機關成立評審小組,並參考「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及「最有利標評選辦法」辦理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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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MP 專案管理證照課程」採購案評審須知 -2

貳、服務企劃書之提出一、格式說明如下:(一)、服務企劃書需用 A4紙張,本文以中文撰寫,由左而右、由上而下、 16號字直式橫印,任何筆誤之修正需清楚訂正並加蓋廠商負責人印章,如有圖表得不依上列規定編寫,封面不需編頁碼,其餘每頁均依序編頁碼,每頁頁碼位置置於紙張「下方中間」,總頁數以不超過 40頁為原則 ( 含附件 )。(二)、服務企劃書應裝訂成冊 ( 一律裝訂在左側 ),封面請加蓋廠商名稱及負責人印章 。服務企劃書一式 12份應併同其他投標文件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寄 (送 ) 達本機關指定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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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MP 專案管理證照課程」採購案評審須知 -3

參、評審項目及評審標準一、評審分數滿分為 100 分,其評審項目及配分說明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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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項目 內容 配分一、廠商履約能力 廠商簡介及組織架構。廠商合法認證及國際授權等級。

辦理專案訓練及輔導認證之經歷 10

二、講師群資歷及實務經驗

可安排於本課程上課之講師群,需包含講師的資格認證、專業資歷、授課經驗等。 25

三、課程內容、時程安排及上課講師名單之妥適性

上課使用教材與選用版本。課程內容編排、上課講師名單及時數配置。上課時間及時程規劃。缺課或補課或加強學習的替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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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本及價格分析 總報價及其組成之合理及完整性 20

五、回饋措施 得自行提出較優之回饋內容如:授課期間之服務、授課後至輔導考證之計畫、考證後提供學員後續服務項目等。 10

六、簡報及現場詢答 簡報、現場詢答 5

總分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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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MP 專案管理證照課程」採購案評審須知 -4

肆、評審作業程序一、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評審項目以外資料經審查合格者,其所提服務企劃書由本案評審小組,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書面評審。二、投標文件經本機關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 (簡稱受評廠商 ),始得為評審之對象。三、各受評廠商「簡報及現場詢答」先後順序及時間地點,於資格審查合格後,抽籤決定簡報順序,未出席者由本機關代為抽籤,本案評審會議時間、地點由本機關另行通知。四、本案評審小組依據評審項目及標準,經由書面審查、簡報及詢答等方式,給予受評廠商個別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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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MP 專案管理證照課程」採購案評審須知 -5

五、「簡報及現場詢答」注意事項如下:( 一 )受評廠商未依本機關排定時間出席,若經本院唱名 3次未到者,視同放棄「簡報及現場詢答」權利,評審委員逕就服務企劃書評分,「簡報及現場詢答」項目以 0 分計。( 二 )受評廠商於評審會議時,應由負責人或專案主持人出席並負責簡報,出席現場簡報總人數不得超過 3 人。( 三 ) 簡報時間 8 分鐘,現場詢答採統問統答方式進行,應答時間 3 分鐘,評審委員提問時間不計入。簡報結束前 2 分鐘按鈴聲 1短音,簡報時間截止時按鈴聲 1 長音,受評廠商應即停止發言。( 四 )本院提供簡報時之電腦、單槍投影機、投影螢幕及 110V 電源插座,其他設備均由廠商自備,上述設備相容性由受評廠商自行負責。( 五 )受評廠商簡報資料以服務企劃書原有內容表達為主,不得更改原投標文件內容。受評廠商現場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不得納入評分。( 六 )受評廠商不得因澄清、說明或補充而主動要求變動所提服務企劃書之內容及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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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MP 專案管理證照課程」採購案評審須知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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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MP 專案管理證照課程」採購案評審須知 -8

陸、議價及簽約一、評審結果經本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方生效,並依序辦理議價。二、序位第一之符合需要廠商於本機關指定日期進行議價,若議價後仍超底價無法決標時,由序位第二之符合需要廠商取得議價權,依此類推。柒、其他事項本須知若有未盡事宜,依據政府採購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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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法第 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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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之招標方式,分為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本法所稱公開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邀請不特定廠商投標。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一家廠商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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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招標、決標方式二、公告金額以上 ( 一 ) 公開招標 ( 二 ) 選擇性招標 1.建立合格廠商名單2.為特定個案辦理 3.招標文件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財物採購例如便當、原物料、事務用品等;勞務採購例如機

電維護、印刷服務等, 1 年需辦理 2 次以上採購者,如供應廠商至少 6 家以上,得採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方式辦理。

-工程採購—工程會 89.1.19-89工程企字第 8802242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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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招標、決標方式( 三 ) 限制性招標- 不經公告程序,邀請廠商議、比價/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A.比價:邀請二家以上廠商/僅有一家廠商投標者得當場

改為議價 B.議價:僅邀請一家廠商 C.公開評選優勝廠商,再邀請該優勝廠商進行議價:例如

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或設計競賽等性質 D.公開勘選認定符合需要者,再邀請該符合需要廠商進行

議價:例如房地產買受或承租E.公告徵求受邀廠商,作為邀請比、議價之用:例如機關

依政府採購法第 22條第 1 項第 1-5款、第 12-16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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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招標、決標方式

F.委託研究及藝文採購之特別規定 (a)委託研究發展 ( 採購法第 22條第 1 項第 13款 )(b)藝文採購 ( 採購法第 22條第 1 項第 14款 )G.採購弱勢團體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 採購法第 22條第

1 項第 12款 ) 細則第 23條之 1第 1 項:機關依本法第 22條第 1 項規定辦理限制性招標,

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符合各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第 2 項:機關辦理本法第 22條第 1 項所定限制性招標,得將徵求受邀廠商之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或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但本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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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GPL§22-I-(1) 「以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或依第 9款至第 11款公告程序辦理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以原定招標內容及條件未經重大改變者。」 政府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稱「重大改變者」,其涵義宜依個案情形認定,…前揭「重大改變者」,例如廠商資格的放寬、數量的明顯變更等,而如原採購依放寬或變更後之招標內容及條件招標,或不致於發生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之情形者。 ( 工程會 88.7.20-8809662號函 )

GPL§22-I-(2) 「屬專屬權利、獨家製造或供應、藝術品、秘密諮詢,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 「國外紡織專業展」之委辦對象,如為獨家供應無其他合適替代標的,可依本法第 22條第 1 項第 2 款採限制性招標。 ( 工程會 88.7.20-8809662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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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GPL§22-I-(3) 「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

- 本款所稱「緊急事故」不限於已發生者,為防止緊急事故發生所採取的防範措施亦屬之。 ( 工程會 88.8.24-工程企字第 8811508號函 )

GPL§22-I-(4) 「原有採購之後續維修、零配件供應、更換或擴充,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

該原有採購,包括工程、財物及勞務。 ( 工程會 88.6.2-工程企字第 8807194號函 )

所稱「原供應廠商,包括原分包廠商」 ,惟仍應符合「『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 購 」 之 規定。 ( 工程會90.6.14-工程企字第 90021084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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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GPL§22-I-(7) 「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且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者。 」 原採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須將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 上限 ) 敘明。

原採購之採購金額,應依採購法施行細則 §6-(3)併計後續擴充所需金額。

議價程序不得免除,惟得以書面方式為之。 機關依本款規定辦理原有採購之後續擴充,議價程序

不得免除。如原招標文件之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 工程會 94.3.29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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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的名稱 ] 昌平 ~ 文心 161KV線電纜機電工程安裝險[序號 ]第 01次招標[標的分類 ]299 勞務類其它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是否屬特殊採購 ]否[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 18條、第 19條[採購金額 ]新台幣 5,000,000元[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開標日期 ] 民國 93 年 08 月 04 日 14 時 00 分[領標及投標期限 ] 即日起至民國 93 年 08 月 03 日 12時 00 分[履約期限 ] 民國 93 年 09 月 01 日 0 時起至民國 94 年06 月 30 日 24 時止[履約地點 ]台中市 (非原住民地區 )[預算金額 ]新台幣 5,000,000元[決標方式 ] 非複數決標:訂有底價最低標得標[財物採購性質 ]01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未來增購權利 ]保留[未來增購權利後續擴充情形及上限之陳述 ]本機關保留得向廠商增保或加保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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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錯誤態樣 ( 工程會 96.8.29-09600351690號函 )

一、原有採購招標階段 未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載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

量。例如僅於招標文件載明。 於招標公告刊載保留未來增購權利,惟後續擴充情形之內容過簡,未敘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例如僅敘明詳如招標文件某條款。

招標公告已載明後續擴充情形,計算採購金額時未將預估後續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或招標公告預算金額誤以採購金額登載。

二、原有採購後續擴充階段 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未分別敘明後續擴充情形,卻依本法

第 22條第 1 項第 7款洽原得標廠商採限制性招標辦理。 機關於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已敘明後續擴充情形,惟其後續擴充須徵得廠商同意者,強迫廠商辦理後續擴充,否則以違約或本法第 101條至第 102條規定處理。 ( 採購法第 6條第1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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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標機關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標的名稱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辦公大樓水電、空調等系統設備維護案[ 標的分類 ] 勞務類其它 [ 採購金額級距 ]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執行現況 ] 已決標[ 招標方式 ] 限制性招標 (未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者 )[ 限制性招標依據之法條 ] 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01 項第 07 款辦理[ 決標方式 ]非複數決標:訂有底價最低標得標[ 決標日期 ]民國 93 年 12 月 21日[預算金額 ]新台幣 1,200,000元 [底價金額 ]新台幣1,195,000元[ 得標廠商名稱 ] 大唐國際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決標金額 ]新台幣 1194966元《附加說明》本案前於 92 年 11 月 21日上網公告 ( 案號 921121) ,於公告及招標文件中敘明,合約期滿,如維護成績良好,經本院核准可延長續約一年,續約以一次為限。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 1 項第 7款規定,採限制性招標之議價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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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政府採購法第 22條第 1 項第 4 款所稱「後續擴充」,

必須符合「因相容或互通性之需要,必須向原供應廠商採購者」之情形。而同條項第 7 款所稱「後續擴充」,應以已於原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者為限。( 工程會 88.12.30-8822236號函 )

原有採購依前揭條款辦理者,須敘明得擴充之項目、內容或其金額、數量或期間上限。若僅敘明「得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等字樣,因增購標的不明,認定得擴充之範圍亦有困難,不宜採行。 ( 工程會 88.10.14-8814908號函 )

GPL§22-I-(5) 「屬原型或首次製造、供應之標的,以研究發展、實驗或開發性質辦理者。」

GPL§22-I-(6) 「在原招標目的範圍內,因未能預見之情形,必須追加契約以外之工程,如另行招標,確有產生重大不便及技術或經濟上困難之虞,非洽原訂約廠商辦理 , 不能達契約 之 目 的 , 且未逾原主契約 金額 50%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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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GPL§22-I-(8) 「在集中交易或公開競價市場採購財物。」 臺灣銀行總行為維護權益,擬參加投標或承受法院拍賣

之不動產或動產,適用本款規定。(工程會 89.03.08-工程企字第 89004915號函)

GPL§22-I-(9) 「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或資訊服務,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22條第 1 項第 9 款之規定,經評選優勝廠商後,應依招標文件規定及優勝廠商原提參與評選之企劃書內容議價,不應調降原評選公告之工作內容。 ( 工程會89.10.11工程企字第 89027993號函 )

某機關「訴願案件管理系統」委外開發案硬體、軟體採購之併案招標疑義,…如擬依政府採購法第 22條第 1 項第 9 款及 機關委託資訊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之規定採限制性招標,其委託廠商承辦資訊服務之事項,依上開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3條及第 5 條之規定,得包括軟體及硬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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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L§22-I-(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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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函 99 年 12 月 1 日 - 工程企字第09900448590 號主旨:貴府參加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舉辦之「 2010 年上海世博會台灣館標售案」,涉政府採購法(下稱本法)適用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府 99年 11月 8日府產商字第 0990116439 號函。

二、依來函說明一所載「本案所出售之標的物為 4 項商標權,其得標金額 4億 5,888萬元整,係於公開市場參與投標採購其權利」,按本法第 2 條及第 7 條第 2 項規定,屬財物採購,適用本法。

三、查旨揭採購決標公告 ( 案號 990145) ,貴府係依本法第 22 條第1 項第 8款規定辦理,請注意本案競標前是否依本法施行細則第 23條之 1 規定簽准,並將底價之訂定(或依本法第 47 條不訂底價)及監辦單位之監辦方式(是否參與拍賣會實地監辦或採書面監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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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PL§22-I-(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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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於公開競價市場購得財物後,得將採購競價過程及辦理結果之相關文件,簽會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並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可,視同完成議價及決標程序。

五、前揭決標公告所載得標廠商為「新竹市政府」,預算金額及底價金額 416,880,000元,諒係外貿協會辦理旨揭標售案之資料,非 貴府辦理本案之採購資料,請查明改正。

正本:新竹市政府 主任委員 范 良 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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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招標注意事項 GPL§22-I-(10) 「辦理設計競賽,經公開客觀評選為優勝者。 」 GPL§22-I-(11) 「因業務需要,指定地區採購房地產,經依所需條件公開徵求勘選認定適合需要者。」

GPL§22-I-(12) 「購買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或受刑人個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政府立案之原住民團體、監獄工場、慈善機構所提供之非營利產品或勞務。」

GPL§22-I-(13) 「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GPL§22-I-(14) 「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 」

GPL§22-I-(15) 「公營事業為商業性轉售或用於製造產品、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基於轉售對象、製程或供應源之特性或實際需要,不適宜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

GPL§22-I-(16)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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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招標、決標方式三、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92.04.09第

09200142330號令修正 )第 2 條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招標,其金額逾公告金額十分

之一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一、符合本法第 22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15款所定情形之一者,得採限制性招標。

二、符合本法第 22條第 1 項第 16款所定情形,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就個案敘明不採公告方式辦理及邀請指定廠商比價或議價之適當理由,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免報經主管機關認定。

三、依本法第 49條之規定,將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之公告,公開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或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以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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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招標、決標方式第 3 條 機關依前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其辦理第二次公告者,得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第 5 條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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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項目 ( 權重 ) 評選子項

一、服務內容 20%旅遊內容與要求相符 (10%)

旅遊內容詳實程度 (10%)

二、服務品質 25%

交通服務品質 (5%)

住宿品質 (10%)

用餐品質 (5%)

旅遊景點品質 (5%)

三、執行能力 20%

具有承接類似案件之經驗 (5%)

導遊能力及經驗 (10%)

廠商商譽 (5%)

四、價格 25%經費運用情形之合理性 (10%)

價格合理性 (15%)

五、其它 10% 創意 (10%)

合計 100%

例:員工旅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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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 97.3.4-09700077920函 主旨:貴校辦理當日往返之「 96 學年度 7年級校外教學活動」,

得否指定旅遊地點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校 97 年 2 月 22日成國總字第 0970000662號函。 二、來函所述指定旅遊地點為「六福村主題遊樂園」,屬廠商經營之遊樂區,該案如係屬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規定,本會 96 年 2 月 8日工程企字第 09600054830號書函已有說明。教學活動為當日往返者,亦同。

三、至於上開教學活動,如遊樂區部分已由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向該遊樂區廠商完成採購,並於招標文件敘明投標廠商報價無需涵蓋遊樂區部分者,則招標文件載明旅遊地點,尚無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26 條規定。

正本:桃園縣立大成國民中學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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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招標文件及採購資訊公開 一、招標文件包括: (1)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 (2)投標須知 (3) 投標標價清單 (4) 投標廠商聲明書 (5) 契約條款(6)招標規範 (7)其他 ( 評選須知、計畫案徵求說明書 ) 。

工程會 96.5.8-工程企字第 09600182560號令-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

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 1.標封封口未蓋騎縫章。 2.投標文件未逐頁蓋章 。3.投標文件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 4.投標文件之編排、字體大小、裝訂方式或份數與招標

文件規定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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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招標文件及採購資訊公開 工程會 97.2.15-09700061010號令

機關辦理採購,不得於招標文件規定廠商之投標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不合格標。其有規定者,該部分無效。一、投標文件未檢附願繳納差額保證金之切結書。

二、投標文件之頁數或紙張大小與招標文件規定

不符。 三、不分段開標之投標文件未依招標文件規定分置資格、規格或價格標封。

四、投標文件未使用機關提供之封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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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招標文件及採購資訊公開 二、採購資訊公開(一)公告途徑:包括政府採購公報、資訊網路。(第 27及

28條) (二)公告內容:

A.招標資訊:不論金額大小,凡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或公開評選採限制性招標辦理者。(第 27條及第 22條第 2 項)

B.決標資訊:凡公告金額以上之案件,不論以何種招標方式辦理者。(第 61條) 未達公告金額 - 決標彙送

C.標案之預算及預計金額得於招標公告一併公開。(第 27條)

( 三 ) 底價金額,於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第 34條)

( 四)招標文稿於必要時得預先公告預覽,公開徵求廠商意見。(第 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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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資格 廠商資格之訂定:採購法第 36、 37條 廠商基本資格:認定標準第 3 、 4 條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

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 不再核發公司執照 ( 經濟部 90.11.28-090022606211函 )

- 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2.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 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如會員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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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資格 工程會 98.4.14-09800159220

主旨:配合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 98 年 4 月 12日止,各機關辦理招標,請依下列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 說明: 一、依經濟部 98 年 4 月 2日經商字第 09802406681號函辦理。 二、按經濟部 98 年 4 月 2日經商字第 09802406680 號公告:

「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依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所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 98 年 4 月 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公司及商業於該日起辦理變更登記時,毋須繳回作廢。」

三、查營利事業登記證停止核發後,廠商仍得向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另配合電子化政府之推動,登記主管機關於核准公司登記及商業登記後,依公司法第 393條第 2 項及商業登記法第 26條第2 項規定,將其登記事項於資訊網站公開,需用機關及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 http : //gcis.nat.gov.tw/index.jsp 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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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資格四、準此,各機關自 98 年 4 月 13日起招標之採購,關於投

標廠商應檢附之登記或設立資格證明文件,應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3條第 1 項第 1款規定於招標文件妥為訂定,並請注意同條第 2 項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之規定,避免再將「營利事業登記證」納為投標廠商應檢附之資格證明文件。招標文件如規定投標廠商應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該規定無效。

五、至於已於 98 年 4 月 12日前招標,而截止投標期限在 98年 4 月 13日以後者,其招標文件如訂有投標廠商需檢附「營利事業登記證」之規定,請依上開說明及政府採購法第 41條第 2 項辦理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未及辦理者,該規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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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資格4.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5.廠商具有如期履約能力之證明。6.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7.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如維修人員經專業訓練之證明、設立或具有或承諾於得標後一定期間內建立自有或特約維修站或場所之證明等。

8.廠商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9.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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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資格 廠商特定資格:認定標準第 5 條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者。其範圍得包括於截止投標日前五年內,完成與招標標的同性質或相當之工程、財物或勞務契約,其單次契約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之五分之二,或累計金額或數量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或數量,並得含採購機關 ( 構 ) 出具之驗收證明或啟用後功能正常之使用情形證明。

2.具有相當人力者。其範圍得包括投標廠商現有與承包招標標的有關之專業或一般人力證明。

3.具有相當財力者。其範圍得包括實收資本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之十分之一,或經會計師簽證或審計機關審定之上一會計年度或最近一年度財務報告及其所附報表…

認定標準第 13條:機關訂定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時,應先評估可能符合特定資格之廠商家數,並檢討有無不當限制競爭之情形。

認定標準第 14條:廠商履行契約所必須具備之財務、商業或技術資格條件,應就廠商在我國或外國之商業活動為整體考量,不以其為政府機關、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所完成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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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資格案例:本案預算金額為 532萬元,非屬特殊或巨額採購,惟廠商資格規定「一、廠商實收資本額新臺幣 1000萬元以上‧‧‧四、廠商最近五年內(以開標月份向前推算)承包國內電腦資訊系統(含軟體)個案實績 200萬元以上,或累計金額不低於招標標的預算金額」。

案例:資格要求:「中華民國升降設備安全協會會員證影本」 / 中華民國資訊軟體協會會員。

案例:對於機電及空調廠商之特定資格實績規定:「直接承攬軍公教 ( 公法人 ) 為限」。 ( 註:資格標準第 14條 )

案例:某託運勞務採購資格規定「限資本額伍佰萬元以上」。( 查「資本額」資格標準第 5 條規定之特定資格,必須為「特殊或巨額」採購方得訂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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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規格規格: 採購法第 26條: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應依功能或效益訂定招標文件。其有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者,應從其規定。

機關所擬定、採用或適用之技術規格,其所標示之擬採購產品或服務之特性,諸如品質、性能、安全、尺寸、符號、術語、包裝、標誌及標示或生產程序、方法及評估之程序,在目的及效果上均不得限制競爭。

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但無法以精確之方式說明招標要求,而已在招標文件內註明諸如「或同等品」字樣者,不在此限。

採購法第 26條執行注意事項 a.應以有無逾機關所必須者認定之,而不以符合該規格之廠商家數多寡作

為判斷依據。 b. 國際標準或國家標準未能符合機關需求,須載明其他標準 ( 如:

JIS、 ACI、 ASTM等 ) 或訂定較嚴規定時,應審查後再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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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規格 某監視系統採購案-採購清單

產品規格:一、日夜型彩色紅外線攝影機 (含鏡頭 +防水罩 +支架 )(1)日間彩色,夜間黑白 (2)影像圖素: 512(H)*492(V)以上(3)鏡頭規格: 4mm含以上 16mm含以下 (4)防霧功能 (5)防水等級: IP66含以上 (6)解析度: 420條, 1/3“CCD或含以上(7)電源: 12V DC….

項目 品名規格 單位 數量 單價 總價1 彩色紅外線攝影機 台 52

2 彩色半球攝影機 台 28

3 數位錄影機四路 台 26

4 安裝及配線工資 式 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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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規格案例: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其規格之訂定應符合本法第 26條

之規定。部分採購項目所訂之規格,如:碎紙機之尺寸為寬 41x深 30x高 73cm;無機及有機分子模型組之包裝盒灰色尺寸為 235x171x58m/m;護目鏡規格為一體成型透明式及美製;三球儀之尺寸為長 52X19X30cm…

案例:某機關辦理雨衣採購,其中規格要求「反光條採用進口PVC反光材質 ( 不指定廠牌 ) 需檢附進口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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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規格 某機關函詢機關採購財物時,指定歐、美、日是否違反政府採 購 法第 26 條規定」 之疑義 ( 工程 會88.9.7-8813846) 指定歐、美、日產地之處理原則如下:

1.機關所擬採購產品依其功能、效益訂定技術規格,不宜限制產地國家。

2. 若我國與外國有締結條約或協定者,依政府採購法第 17條規定,外國廠商參與各機關採購,應依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之規定辦理。

3. 若無條約或協定之締結時,該外國拒絕我國進入該國者,依互惠原則,機關得拒絕該國之廠商參與。

4.我國廠商可供應者,應允許參與投標。5.產地涉及大陸地區者,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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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規格 錯誤態樣:

( 一 )抄襲特定廠商之規格資料 /超出需求或與需求無關之規格。

( 二 )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指定特定廠牌之規格或型號或特定國家或協會之標準而未允許同等品。

( 三 )型錄須蓋代理廠商之章 /型錄須為正本 /限型錄上之規格必須與招標規格一字不差 / 不論產品大小都要有型錄。

( 四 )非屬必要卻限不同組件須由相同廠牌組成。( 五 ) 限取得正字標記而未允許同等品競標 ,或以

ISO9000系列驗證證書作為產品規範。( 六 ) 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指定進口品或歐美地區產品公

告金額以上之採購,無條約協定關係卻指定特定國家之進口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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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大陸地區產品 工程會 98.1.13-09800017120

主旨:本會 92 年 1 月 22日工程企字第 09200032810號函附會議紀錄所載「機關辦理涉及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採購處理原則」,即日起停止適用,請 查照。

說明: 一、機關辦理採購,依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本法第 3條已有明定。如涉及與大陸地區廠商之經貿行為,或原產地為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輸入或進入臺灣地區,須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暨其相關子法之規定。

二、旨揭處理原則,不具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之效力,實務運作上,迭產生誤解及爭議,爰予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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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押標金、保證金 收取原則 ( 採購法第 30條、 31條 ) :機關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 繳納種類及額度**「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

--押標金 / 履保金 / 預付款還款保證 / 保固保證金 / 差額保證金 錯誤態樣:( 一 ) 違反採購法第 30條第 2 項規定限制押標金保證金之繳納方式。( 二 ) 押標金金額逾規定上限。 ( 註: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9 條 -5%為原則,不逾 5 千萬元 )

( 三 ) 拒絕接受未載明受款人之銀行支票。 ( 註:押保辦法第 7 條第 1項 - 以執票人為受款人,仍得接受 )

( 四 ) 未規定廠商以現金繳納押標金者,應於截止投標期限前繳納至機關指定之收受處所或帳戶。 ( 註:押保辦法第 6 條第 1 項 )

( 五 ) 截止投標期限後允許廠商補繳納押標金。 ( 註:押保辦法第 6 條第1 項 - 應於截標前繳納 )

案例:履約保證金及差額保證金規定繳納之種類,未載明「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及「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二項 / 規定僅得以「銀行本票、郵政匯票,即期支票」繳納。 ( 註:與採購法第 30條第 2 項不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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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押標金、保證金案例:押標金及保證金繳納方式:--現金: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至營運分處出納繳足押標金,並將收據放入押標金之信封內。

--以金融機構或郵局匯入款者,請匯入:土地銀行岡山分行,帳號:034-051-04727-5戶名:台糖公司環保事業營運分處,並將收據放入押標金之信封內投標。

--以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支票、保付支票或郵政匯票繳納者,應為即期並抬頭指名「台糖公司環保事業營運分處」為受款人,未載明受款人者以執票之本公司為受款人。

--以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者,依其性質應分別記載質權人、受益人、被保證人或被保險人為「台糖公司環保事業營運分處」。其內容格式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所規定之格式(請參閱 http://web.pcc.gov.tw/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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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領、投標程序 開標前檢視(一)領、投標。(二)通知監辦:上級機關或主會計及有關單位。 (三)公告途徑及內容是否完備。 (四)招標文件之分發、釋疑及投標文件之遞送。 (五)底價核定—預估分析 ( 第 46條及細則第 53條 ) 。 (六)疑義及異議之處理 ( 應於招標前預為規範受理單位及處

理流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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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領、投標程序 領、投標錯誤態樣:( 一 ) 招標文件未能自公告當日至截止投標期限期間供廠商親

自及郵遞領取,例如:延後開始領標時間;縮短領標時間;限親自領取;限郵遞領取;對親自及郵遞領取訂定不同之截止期限。 / 僅標示供領標投標之郵政信箱。

( 二 ) 限使用機關之標封否則投標無效。( 三 ) 招標文件索價過高。 ( 四 ) 允許廠商於開標前領回投標文件或開啟標封更改其內容。

( 五 ) 詢問領標廠商名稱或索取名片。 / 以招標文件售罄為由妨礙廠商領標。

( 六 ) 招標公告上之廠商資格內容過簡,致廠商誤付費領標,而機關拒退費,例如:僅填寫「詳招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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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開、審、決標程序

招標次數招標方式

第一次 ( 家數 )

第二次以後 ( 家數 )

公開招標 3 以上 1 以上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名單 6 以上 6 以上選擇性招標—特定個案 1 以上 1 以上限制性招標—比價 ( 僅一家投標得當場改為議價 )

2 以上 2 以上

限制性招標—議價 1 1

公開取得 3 以上 1 以上

開標:第 48條、第 50條 開標家數: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 開標:第 48條、第 50條 開標家數:廠商家數規定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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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開、審、決標程序 開標:( 一 ) 公開開標 ( 第 45條、細則第 48條 )-開標指開啟外標封。( 二 ) 第一次開標,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及投標廠商家數得予放寬。(第 48條)

( 三 ) 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開標之情形 ( 細則第 55條 ) (1)依第 33條將投標文件送達於招標機關或其指定之場所 (2)

無第 50條第 1 項不予開標之情形 (3)無細則第 33條第 1 項及第2 項規定不予開標之情形 (4)無第 38條第 1 項不得參加投標之情形。

( 四 ) 得不予開標、決標之情形。 ( 第 48條第 1 項、第 50條第 1項 )

( 五 ) 開標人員分工;允許廠商代表參加;開標紀錄 ( 細則第48、 50、 51條 )

審標( 一 ) 依招標文件審查投標文件,審標結果應通知廠商。( 第 51條 )( 二 ) 明顯錯誤與標價無關,得允許更正。( 細則第 60、 61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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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開、審、決標程序 採購法第 48條

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外,有三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 一、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二、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三、依第 82條規定暫緩開標者。 四、依第 84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五、依第 85條規定由招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者。 六、因應突發事故者。七、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八、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

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第二次招標之等標期間得予縮短,並得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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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開、審、決標程序 採購法第 50條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一、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 二、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四、偽造或變造投標文件。 五、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六、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之情形。 七、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但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反不符公共利益,並經上級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不予開標或不予決標,致採購程序無法繼續進行者,機關得宣布廢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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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價 最低標之優減權;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超底價決標。

採購法第 53條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

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

前項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

應決標之情形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9條

機關辦理減價或比減價格結果在底價以內時,除有本法第 58條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之情形者外,應即宣布決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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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價 參與減價廠商書明減價後之標價;廠商書面表示照底價承

作之情形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0條

機關於第一次比減價格前,應宣布最低標廠商減價結果;第二次以後比減價格前,應宣布前一次比減價格之最低標價。

機關限制廠商比減價格或綜合評選之次數為一次或二次者,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或於比減價格或採行協商措施前通知參加比減價格或協商之廠商。

參加比減價格或協商之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機關得不通知其參加下一次之比減價格或協商: 一、未能減至機關所宣布之前一次減價或比減價格之最低標價。 二、依本法第 60條規定視同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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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價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2條

機關依本法第 53條第 1 項及第 54條規定辦理減價及比減價格,參與之廠商應書明減價後之標價。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採購,廠商標價超過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經洽減結果,廠商書面表示減至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照底價或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再減若干數額者,機關應予接受。比減價格時,僅餘一家廠商書面表示減價者,亦同。

僅一家或採議價之減價次數 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73條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僅有一家或採議價方式辦理,須限制減價次數者,應先通知廠商。

前項減價結果,適用本法第 53條第 2 項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需決標,或第 54條逾評審委員會建議之金額或預算金額應予廢標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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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價

底價 100 萬元 甲 120萬元 乙 140萬元 丙 160萬元

優減 115

比減第 1次 112 109 不減

比減第 2次 105 103 X

比減第 3次 98 99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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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開、審、決標程序案例:採購折合椅 12000張,預算 5,400,000元。 第一次擬訂底價: 5,040,000 核定底價: 4,560,000

投標廠商

標價 最低標優先減價

第一次比減價

第二次比減價

第三次比減價

A 5,340,000

5,160,000

5,040,000

不再減

B 5,400,000

不再減

C 5,460,000

不再減投標廠商

標價 最低標優先減價

第一次比減價

第二次比減價

第三次比減價

D 5,352,000

第二次擬訂底價: 5,388,000 核定底價:5,3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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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標價清單 (1) 本清單應依下列規定填寫: 一、由投標廠商填寫後投標。其中項目、標的名稱、規格及數

量各欄得由招標機關先行填寫供廠商投標。本清單可由廠商自行影印加頁填寫。

二、本清單所標示之總價,應包括招標文件所規定之所有應由得標後辦理之履約事項之價金,不論該等事項是否已於本清單明確標示。

三、投標標的產地(敘明國家或地區); 四、續前項,屬進口者,其出口國家或地區: 五、標價條件:依招標文件之規定。 六、契約價金受款人名稱: 七、契約價金受款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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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標價清單 (2)

項 目 標的名稱、規格及型號 數量 單價 本項總價 生產 /製造 /供應者

一 雙偵測頭伽瑪照相機 1 台二 單光子電腦斷層掃描儀 1 台三 機架 ( 含監視器 ) 1 組四 檢查床 ( 含手支架、頭支架 ) 1 組

五 工作站 (電腦及周邊設備、軟體 )

2 套

六 軟體 2 套七 筆記型電腦 ( 含軟體 ) 1 套八 彩色印表機 1 台總標價:

新台幣

億 仟 萬 佰 萬 拾 萬 萬 仟 佰 拾 元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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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開、審、決標程序 機關依本法第 53條規定洽請最低標廠商優先減價,該廠商未書明減價後金額,而以書面表示「願以底價承作」時,因屬與標價有關事項,機關尚不得允許其更正書明減價後之金額;又因該報價已違反本法施行細則第 72條第 1 項規定,其優先減價應視同無效,續由所有在場廠商(包括該優先減價廠商)進行第 1次 比 減 價 格 。 (95.2.23- 工 程 企 字 第09500066420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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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A B C D E

1100萬元

1200萬元

優先減價

第 1 次比減第 2 次比減第 3 次比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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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開、審、決標程序 案例:某機關依法公開招標,招標文件載明得於開標當日辦理決標,廠商未到場說明或減價者視同放棄。開標結果五家廠商均合格,惟報價最低且均得為決標對象者之兩家均未到場,主持人以兩家放棄比減價格,逕行抽籤後辦理決標。(如為僅其中一家到場)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2條 機關採最低標決標者,二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

得為決標對象時,其比減價格次數已達本法第 53條或第 54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

前項標價相同,其比減價格次數未達三次限制者,應由該等廠商再行比減價格一次,以低價者決標。比減後之標價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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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監辦 監辦之規定( 一 ) 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上級機關監辦 ( 採購法第 12條、細則第 7 、 8 、 9 、 10條 )

( 二 ) 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 第13條第 1 項 )-機關主會計人員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

( 三 ) 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機關主會計或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 第13條第 2 項 )-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 四 ) 小額採購:無監辦之規定 監辦之意義:派員實地監視或書面審核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

收是否符合採購法所定之程序,不及於廠商資格規格商業條款底價訂定決標及驗收方法等實質或技術事項之審查,但如發現實質或技術問題有違反法令之情事者,仍得提出意見。 (細則第 11 條第 1、 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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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監辦 監辦之人員: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 ( 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機關內之政風、監查 ( 察 ) 、督察、檢核或稽核單位擇一指定之。

監辦之界線 監辦人員提出意見之處理 - 主持人或主驗人對於監辦人員認為違

反採購程序所提出之意見,應納入紀錄,並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決定。但不接受上級監辦人員意見者,應報上級機關核准。( 細則第 11條第 3 項 )

GPL §13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議價、決標及驗收,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由其主 ( 會 ) 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

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5本法第 13條第 1 項所稱特殊情形,指合於下列情形之一,且經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者,得不派員監辦…§7監辦人員於完成監辦後,應於紀錄簽名,並得於各相關人員均簽名後為之。無監辦者,紀錄應載明其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之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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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圍標之嫌或宜注意之現象 工程會 91.11.27-工程企字第 09100516820號函

重大異常關聯:1.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2.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3. 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4.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5.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工程會 94.7.14-工程企字第 09400253870號函 因偶有機關發現廠商投標文件內容有疑似旨揭令頒情形,例如「投標標封信函號碼連號」,惟未查證該等異常情形是否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等構成重大異常關聯之其他相關情形,即逕予以認定及處置,事後經廠商說明及查證結果,發現例如純係不同人或不同廠商於非常相近時間至同一郵局付郵之巧合情形,致造成機關與廠商間之爭議或檢調單位困擾,宜予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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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圍標之嫌或宜注意之現象 工程會 89.01.19-89000318號函

三家投標廠商 ( 龍捲風電腦公司、毅欣資訊有限公司、大人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之押標金為台灣銀行連號本票,且皆為大人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同日向台灣銀行公館分行申請,如大人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有政府採購法第 31條第 2 項第 2 款之情形,應依招標文件規定不發還該 3 家廠商之押標金,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如 貴會發現該 3 家廠商有本法第 48條第 1項第 2 款或第 50條第 1 項第 3 款至 5 款情形之一,或其人員涉有犯本法第 87條之罪者,茲依本法第 31條第 2 項第 8 款規定,認定該等廠商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其押標金亦應不發還或追繳。

至於是否依本法第 87 條規定處置,建請將相關事證移送檢調單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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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圍標之嫌或宜注意之現象 工程會 95.7.25-09500256920號令

機關辦理採購,有 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 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一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 48條第 1 項第 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 50條第 1 項第 7 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處理: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

物。 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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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圍標之嫌或宜注意之現象

工程會 96.7.25-09600293210號函 關於前揭令,係補充法規之適用要件,提示機關發現廠商有該等情形時,由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48條第 1 項或 50條第 1 項及行為事實予以判斷認定。

來函所述投標廠商情形,貴公司應探究該等廠商是否有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之情形,如有而依本法 48條第 1 項第 2 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 50條第 1 項第 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辦理者,茲依本法第 31條第 2 項第 8 款認定,該等廠商押標金應不予發還,並請將相關廠商移檢調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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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有圍標之嫌或宜注意之現象

工程會 97.2.14-89000318號令 機關辦理採購,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卻由同

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屬政府採購法第 50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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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履約管理及驗收 工程會 -100.1.28-10000040880號函

主旨:關於政府採購法第 63條條文修正通過後之相關配合事宜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轄)機關(構)。說明:

一、立法院業於 100 年 1 月 10日三讀通過「政府採購法第 11條、第 52條及第 63條條文修正案」,並奉 總統於 100 年 1 月 26日華總一義字第 10000015641號令公布。 二、前揭修正案之第 63條第 1 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本會已訂頒各類政府採購契約範本,公開於本會網站(www.pcc.gov.tw\政府採購 \政府採購法規 \ 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 三、鑒於前揭規定,機關訂定採購契約,以採用本會訂頒之政府採購契約範本為原則,請採行因應措施,並請注意各該契約範本之最新修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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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履約管理及驗收 驗收作業注意事項:

驗收時已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指派人員主驗,並通知接管單位或使用單位會驗 (71 條 )

承辦採購單位人員符合「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之規定 (71 條 )

辦理驗收人員已依規定分工 (細則 91) 主驗人員:主持驗收程序,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決定不符時之處置。

會驗人員:會同抽查驗核廠商履約結果有無與契約、圖說或貨樣規定不符,並會同決定不符時之處置。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協驗人員:協助辦理驗收有關作業。但採購事項單純者得免之。

監驗人員:其工作事項為監視驗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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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履約管理及驗收 法令或契約載有驗收時應辦理丈量、檢驗或試驗之項目或

程序,承辦驗收單位均已依其規定辦理 (細則 91) 驗收時有無製作紀錄,並由所有參加人員會同簽認 (72 條 ) 驗收紀錄至少記載下列事項:案號、驗收標的名稱及數量、廠商名稱、履約期限、完成履約日期、驗收日期、驗收結果、與契約或貨樣規定不符者之情形。

勞務驗收,得以書面或召開審查會方式辦理,其書面驗收文件或審查會紀錄,得視為驗收紀錄。

驗收結果不符者,廠商應於限期內改善、拆除、重作、退貨或換貨,機關於必要時得減價收受。(第 72條)

一定期限完成驗收 (細則第 92-95 條 ) 如確有變更契約之必要,應依「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 辦備查 規定一覽表 」 之 規定簽辦 (89.02.03-89003082/91.03.29-91012359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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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倫理 依據: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 採購法第 112條 ) 適用對象 ( 準則第 2 條 )

機關辦理採購事項之人員 受委託規劃、設計、監造或管理之廠商

遵守原則 ( 準則第 3 條 ) 採購人員應致力於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

不得有之行為 ( 準則第 7 條 ) 利用職務關係對廠商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回扣、餽贈、優惠交易

或其他不正利益 贈受財物 ( 準則第 8 條 )

反不符社會禮儀風俗者得接受之饋贈或招待 價值在新臺幣 500元以下之禮物或服務,且以非主動求取且係偶發之情形為限

價值逾新台幣 500元之處置:付費收受、歸公或轉贈慈善機構 飲宴應酬 ( 準則第 9 條 )

得予接受之情形:廠商因公務目的於正當場所開會並附餐飲,邀請機關派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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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倫理

工程會 98.3.3-09800072680 「採購人員倫理準則」 ( 下稱本準則 ) 所稱採購

人員,指機關辦理政府採購法採購事項之人員,本準則第 2 條已有規定,即包括處理訂定招標文件、招標、開標、審標、比價、議價、決標、訂約、履約管理、驗收及爭議處理之人員。依來函說明二所述「本局採購案件之招標文件係由業務單位承辦人員規劃訂定…」,屬上揭規定所稱採購人員,適用本準則。惟是否須依本準則相關規定論處,請就個案實際情形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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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96: 政府採購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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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語

採購法第 6 條規定,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及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得為採購人員行事之最高指導原則。

熟悉法令,參酌其他機關案例,審慎研擬招標文件,決標後善盡履約管理責任,必能以最適當的經費為機關購得最優之產品及服務,達成政府採購公平、公開及提昇效率、品質之目標。

遊戲規則於招標文件訂明,任何決定必須公平合理。

聯絡方式:Email: [email protected]現職:台大醫院總務室副主任兼採購組長 (98.8~)兼任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採購稽核小組稽核委員兼任教育部採購稽核小組稽核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