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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 12, 2016
第十章 進出口外匯業務
第一節 進出口外匯業務的範圍
●國內一般銀行出口外匯業務,主要包括: (一)信用狀通知。 (二)出口押匯/貼現。 (三)出口託收。 (四)國際應收帳款承購。 (五)預售遠期外匯。● 國內一般銀行進口外匯業務,主要包括: (一)即期信用狀。 (二)遠期信用狀。 (三)承兌交單 (D/A) 。 (四)付款交單 (D/P) 。 (五)記帳付款 (O/A) 。 (六)預購遠期外匯。 (七)外幣授信。(與進口有關的放款與保證)
第二節 出口信用狀通知一、信用狀 ( 及修改書 ) 通知處理程序(一)確信 (Signify) 信用狀 ( 及修改書 ) 外觀的真實性 1‧確信的方法:簽字或密碼予以核對或解密。 2‧實務上如何確信信用狀外觀的真實性: (1)郵寄信用狀:簽發人之簽字,與開狀銀行事先留存 在通知銀行之簽樣相核對,核符後才通知受益人。 (2)電報信用狀:如為 Cable或 Telex 者,覆核電文押碼 (Test Key) 無誤後,如為 SWIFT 信用狀,檢視電文
尾 端 Authentication 正確後,才可通知受益人。
第二節 出口信用狀通知一、信用狀 ( 及修改書 ) 通知處理程序(一)確信 (Signify) 信用狀 ( 及修改書 ) 外觀的真實性 3‧通知銀行可以確信外觀真實性: (1)通知銀行選擇通知:表示確信其外觀的真實性,且 通知書必須反應所有信用狀及修改書之條款。 (2)經由第二通知銀行通知:可經由第二通知銀行通 知。當原始信用狀經由第二通知銀行通知時,其以 後任何修改書亦必須經由同一第二通知銀行通知。 (3)通知銀行選擇不通知信用狀:應立即將不通知之旨 意儘速通知開狀銀行。如係第二通知銀行不通知 時,第二通知銀行應立即通知第一通知銀行。
第二節 出口信用狀通知一、信用狀 ( 及修改書 ) 通知處理程序 (一)確信 (Signify) 信用狀 ( 及修改書 ) 外觀的真實性 4‧通知銀行無法確信外觀真實性: (1)通知銀行選擇待向開狀銀行澄清後通知。 (2)通知銀行或第二通知銀行仍選擇通知:此時通知銀 行必須在信用狀上告知受益人或第二通知銀行,其 無法確信信用狀之真實性,然後再通知予受益人或 第二通知銀行。 (3)通知銀行選擇「不通知」:應儘速告知開狀銀行。
第二節 出口信用狀通知一、信用狀 ( 及修改書 ) 通知處理程序(二)信用狀及修改書的通知受益人 1‧通知管道:信用狀及其修改書得經由通知銀行通知 受益人。如直接由開狀銀行傳達受益人處,亦可, 但實務上甚少,都是經由通知銀行通知的。 2‧通知銀行為非保兌銀行時:通知銀行不負任何兌付 或讓購之義務。 3‧通知銀行為保兌銀行時:通知銀行必須負兌付或讓 購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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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出口信用狀通知
二、信用狀的修改書(一)三方同意才可修改信用狀:須經開狀銀行、保兌銀行 (如有時)及受益人之同意,才可修改或取消。(二)保兌行為的延伸: 1‧信用狀有保兌時:保兌銀行就是通知銀行。修改書 自簽發時起,即受不可撤銷之之拘束。 2‧保兌銀行對修改書: (1)得將保兌行為延伸至修改書,並自通知時起生 效。 (2)得選擇不延伸保兌行為至修改書,但應儘速告 知開狀銀行,在通知書上亦應告知受益人。
第二節 出口信用狀通知二、信用狀的修改書(三)修改書接受與否的知會: 1‧受益人對修改書接受與否應予知會:受益人向通知 銀行傳達其接受修改書之前,原信用狀條款對受益 人仍有效。受益人對修改書之拒絕或接受應予知 會,如怠於知會,則若其提示單據符合信用狀及尚 待接受之修改書,自其提示時即視為接受修改書。 2‧通知銀行對受益人之知會,應告知開狀銀行:通知 修改書的銀行對受益人之接受或拒絕之知會,應告 知簽發修改書的銀行(開狀銀行)。(四)修改書禁止部份接受:修改書不得部份接受,如果部份 接受則視為拒絕接受。
第三節 出口押匯/貼現一、出口押匯的意義(一)信用狀統一慣例對出口押匯的釋義 ●依據 UCP600 第二條定義段「讓購」小段規定:「讓購意 指指定銀行在其應獲補償之銀行營業日當日或之前,以 墊款或同意墊款予受益人之方式,買入符合提示項下之 匯票(以指定銀行以外之銀行為付款人)及/或單 據。」。由此規定觀之,讓購係以墊款方式買入匯票及 /或單據,應不屬於買斷行為。 ●另依據 UCP600 第八條「保兌銀行之義務」段 a.款 ii 項規 定,「若信用狀之使用方式為由保兌銀行讓購,則為無 追索權讓購。」。因此,若讓購行為係由保兌銀行為之 者,對受益人就不具追索權,是一種買斷行為。
第三節 出口押匯/貼現一、出口押匯的意義(二)台灣的法院對出口押匯的見解 ●台灣的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468號判決:「按出 口押匯係屬銀行授信業務,為質押墊款性質。出口商向 被上訴人(押匯銀行)申請出口押匯,係以貨運單據為 質押而申請墊款,並委託向國外開狀銀行代收貨款,以 供清償墊款,自得本於原有押匯契約,向出口商為返還 墊款之請求。」因此,係屬一種融資墊款行為。(三)在現行 UCP600 之架構下,出口押匯也應屬於融資墊款
行 為;但在保兌行情下,是一種買斷行為。(四)簡單說,所謂「出口押匯」係出口商根據開狀銀行所開 來之信用狀規定出貨後,依據信用狀之指示,檢齊所要 求之單據及/或匯票,向押匯銀行辦理相關手續取得出 口貨款之一種銀行墊款融通出口商之業務行為。
第三節 出口押匯/貼現三、銀行出口押匯重要處理程序說明(一)出口押匯額度管理 ●出口押匯額度管理包括洽談、受理申請、徵信調 查、訂約及建檔等手續,較偏向於授信面。 ●銀行訂約時會徵提下列文件: 1‧出口押匯總質權書。 2‧印鑑卡,申請人與保證人各乙份,供核簽之 用。 3‧外匯存款及/或新台幣存款印鑑卡。
第三節 出口押匯/貼現三、銀行出口押匯重要處理程序說明(二)收件及登記 1‧徵取文件:銀行會向客戶徵取下列文件: (1)出口押匯/貼現申請書。 (2)信用狀及其所有修改書正本。 (3)匯票乙套 ( 如信用狀未規定者免 ) 。 (4)信用狀規定之全套單據。 (5)保結書。單據有瑕疵,欲以保結方式承作時須附上。 (6)台灣地區廠商辦理大陸出口台灣押匯申請表一式參份 2‧編列出口押匯流水號碼:一般編號規則為第一至第四碼為 中央銀行字軌編號,如 NNAH 。第五碼表年度別,如 2008 年,則以 8 表之。第六碼表類別, E表 Export (出口), I 表 Import (進口)。第七碼表業務別: 1 表即期, 2 表遠 期, 3表 D/A, 4表 D/P, 7 表保證, 8表 O/A等。第八
碼以後 隨各銀行之不同,表營業單位別、流水號等。
第三節 出口押匯/貼現三、銀行出口押匯重要處理程序說明(三)審查單據的範圍、依據及標準 1‧出口押匯應該審查的單據:詳如表10‧1所示。
‧表10 1 出口押匯應該審查的單據一覽表
單據別 單據種類
財務單據 匯票
商業單據 商業發票
運送單據
‧ ‧1 複合運送單據。2 提單 ‧。3 不可轉讓海運貨單 ‧。4 傭船提單 ‧。5 航空運送單據 ‧。6 公路、鐵路或內陸水路運送單據 ‧。7快遞收據、郵政收據或投郵證明。
保險單據 保險單
其他單據 如裝箱/重量單、產地證明書、領事發票、檢驗證明書等
第三節 出口押匯/貼現
三、銀行出口押匯重要處理程序說明(三)審查單據的範圍、依據及標準 2‧審查依據:應依據信用狀內容條款、信用狀統一慣例、國 際標準銀行實務、中央主管機關法令規定、銀行本身之規 定等,審查有關單據。熟讀 UCP600 第十四條,就可以知 道審查標準在那裡! 3‧審查標準:應依據「信用狀統一慣例」( UCP600 )第十 四條規定之標準審查。
第三節 出口押匯/貼現
三、銀行出口押匯重要處理程序說明(四)審查要點 1‧出口押匯/貼現申請書的審核 (1)必須為該銀行之格式,應押送件日期,公司及負責人 簽章須經核章。 (2)核對申請書內容,如: a.申請書上信用狀號碼須與
所 附信用狀及單據之信用狀號碼相符。 b.申請書上之
單 據份數須與清點份數相符。 c.申請書上押匯金額須與 匯票金額、發票金額一致。 d. 付款方式須指示清楚 等。
第三節 出口押匯/貼現三、銀行出口押匯重要處理程序說明(四)審查要點 2‧信用狀的審核 (1)信用狀係不可撤銷:且應適用 UCP600及 URR525 。 (2)注意外觀真實性:應經銀行通知,銜接者應有騎縫章。 (3)注意開狀行信用狀況:如係戰亂、政局不穩、外匯短 缺、受國際經濟制裁等國家開發者,特應別注意處理。 (4)受益人應提示全套信用狀:包括所有有效之全文電報信 用狀及所有修改書。 (5)各有效期限及其生效地點:包括有效、裝運、提示期限 (6)背書記載:背面有押匯記錄,其未用餘額是否足夠。 (7)注意保兌信用狀效力:保兌效力是否延伸至修改書。 (8)是否需轉押:有限制指定銀行押匯時,應轉押匯。 (9)注意問題信用狀:各條款間有無矛盾衝突、無法履行條 款、是否偽造信用狀?偽造信用狀特徵有:紙質較差、 印刷拙劣、英文拼字錯誤、字句條款有異等。
第三節 出口押匯/貼現三、銀行出口押匯重要處理程序說明(四)審查要點 3‧匯票的審核 (1)匯票正副本為一套,應由受益人或受讓人簽發。 (2)匯票金額應與發票金額相同,不應超過L /C餘額。 (3)大小寫金額應一致,否則以大寫為準,匯票之文字及 數字均不應塗改。 (4)匯票付款人 ( 或稱被發票人 ) 為開狀銀行或其指定之付 款行,不可以信用狀申請人為匯票付款人。 (5)匯票日期應在信用狀有效期限及提示期限內,但不得 早於運送單據之發送或裝船日期及相關單證之簽發日 (6)匯票須包含期限 ( 指即期或遠期 ) 、信用狀號碼、開狀 日期、付款人等,須與信用狀規定相符。 (7)發票人的名稱、簽字須與受益人名稱一致,須經押匯 銀行背書後寄出。 albertyghwang
第三節 出口押匯/貼現三、銀行出口押匯重要處理程序說明(四)審查要點 4‧商業發票的審核 (1)商業發票的名稱:應依照信用狀所規定之名稱提示。 (2)商業發票的受益人及申請人:受益人簽發,以申請人為抬頭人
( 受 貨人 ) 。轉讓時可以第一受益人名稱為抬頭人 ( 受貨人 ) 。 (3)商業發票的金額及幣別:商業發票須與信用狀同一幣別。商業發 票的金額應與匯票金額一致,商業發票需有大寫金額。 (4)商業發票的品名:必須與信用狀相符,不得使用統稱,貨品的細 節、價格及貿易條件,均應敘明。 (5)商業發票的貿易條件:依信用狀規定,如 FAS、 FOB等加起運港 名稱; CFR、 CIF、 CPT、 CIP等加目的港名稱。 (6)商業發票的份數:須與信用狀規定相符,如未規定,每一單據至 少須提示一份正本;若要求提示副本,則提示正本或副本皆可。 (7)商業發票的簽署:無須簽署,如規定簽署,則仍應簽署。 (8)商業發票內容與其他單據的一致性:發票中之資料,如裝運、包 裝、重量、運費、麥頭、數量、送運狀況等,須與其他單據一致
第三節 出口押匯/貼現三、銀行出口押匯重要處理程序說明(四)審查要點 5‧運送單據的審核 (1)海運運送單據:以提單為例,除必須依 UCP600 對提單之規定審核 外,尚有一些實務上必須遵守的審核原則。例如: (a) 受貨人名稱 (Consignee) 及地址:依信用狀規定。若提單標名 Order、 To Order、 To Order of、 To the Order、 To Order of Shipper、 To Shipper’s Order 者,應由發貨人背書。 (b)L/C貿易條件為含運費者,如 CFR、 CIF、 CIP、 CPT等,應標 明「 Freight Prepaid 」; L/C貿易條件為未含運費者,如 FOB 、 FAS、 FCA等,應標明「 Freight Collect 」。 (c) 如信用狀裝運期限加用語「 On or About 」,則指裝運期限為特 定日前後五個曆日,共十一個曆日。例如 On or About August 10, 2008 ,表示裝運期限自 August 5, 2008~ August 15, 2008 。
第三節 出口押匯/貼現 (1)海運運送單據: (d) 下列提單不可接受: i.貨裝艙面 (On Deck) 之提單不可接受。 ii. 表明依據傭船契約 (Charter Party) 之提單。 iii. 表明僅用風帆推動之提單。 iv.備運提單 (Received Bill of Lading) 。 v. 不潔提單,即提單上有附註條款宣稱貨物或包裝不當情況者。 vi. 合併提單,即二張以上信用狀項下貨物合併裝運之提單。 vii.遲於提單裝載日期後二十一個曆日,始向銀行提示之提單。 (e) 提單上的麥頭如信用狀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信用狀未規定者,須 與商業發票、保險單據及其他單據一致。 (f) 其他項目:包括重量 (淨重及毛重 ) 、材積、包裝個數、包裝方式、
尺 寸、件數等,如信用狀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否則,應與商業發 票、裝箱單、重量單及其他單據一致。
第三節 出口押匯/貼現 (2)航空運送單據:除依 UCP600 對空運提單之規定審核 外,尚有一些實務上必須遵守的審核原則。例如: a.航空運送單據表面必須表明係給發貨人或託運人
之 正本,即使信用狀規定全套正本亦然。即使信用狀 規定須提示全套正本,仍只須提示給發貨人 / 託運 人之正本即可。 b. 發貨人名稱及地址,受貨人名稱及地址,到貨被
通 知人的名稱及地址,要符合信用狀規定。 c.航空運送單據係一種收據,並非權利證券,不得據 以背書轉讓。故承做押匯時,宜多加注意,並依客 戶信用情形審慎辦理。 d. 出口商不必背書,但須於空運提單正面簽字確認。
第三節 出口押匯/貼現三、銀行出口押匯重要處理程序說明(四)審查要點 5‧運送單據的審核 (3)公路、鐵路或內陸水路運送單據:依 UCP600 對公路、鐵路或內陸水 路運送單據之規定審核外,尚有一些實務須遵守原則。例如: a.公路運送單據表面必須表明係給發貨人或託運人之正本。 b.鐵路運送單據標示第二聯( Dulplicate ),將認係正本予以接受。 c.鐵路或內陸水路運送單據不論是否標示正本,將認係正本接受。 d.公路、鐵路或內陸水路運送單據表面未表明所簽發正本份數時,所 提示之份數將視為全套正本。 (4)快遞收據、郵政收據或投郵證明:依 UCP600 對快遞收據、郵政收據 或投郵證明之規定審核外,尚有一些實務須遵守原則。例如: a.快遞收據、郵政收據或投郵證明係一種收據而已,非權利證券,銀 行對貨物掌握困難,承做押匯時宜多加注意。 b. 收件人及其地址須符合信用狀規定。 c.貨物名稱與商業發票應相同。
第三節 出口押匯/貼現三、銀行出口押匯重要處理程序說明(四)審查要點 6‧保險單據的審核:依 UCP600 對保險單據之規定審核外,尚有一些實務 上必須遵守的審核原則。例如: (1)須由保險公司、保險人或其代理人所出具並簽署。代理人之簽字 須表明代理人是否代替或代表保險公司或保險人簽署。 (2)由保險經紀人所簽發之投保通知書 (Cover Note) ,不得接受。 (3)保險單代替統保單項下之保險證明書或聲明書,可以接受。 (4)其承保日不遲於裝運日之當日起生效外,保單日不得遲於裝運日 (5)保險金額須與信用狀同一幣別。若信用狀未規定所須投保範圍 時,則保險金額至少須為貨物 CIF價額或 CIP價額之 110% 。 (6)保險金額之大小寫須一致。 (7)保險單內所開列之貨名稱、麥頭、件數、起運港、轉運港、卸貨 港、目的地、船名等須與運送單據及商業發票相符。 (8)保險單據應以出口商為被保險人,並由其作成空白背書。若被保 險人為保兌銀行、開狀銀行或買方時,須由該等機構背書。 (9)賠償地點應依信用狀規定。 (10)所保險之條款,應與信用狀規定相符。
第三節 出口押匯/貼現7‧裝箱單據的審核: (1)進口商名稱須與其他單證一致。 (2)貨物描述須與發票相符或不矛盾。 (3)數量小計與合計加以合算,其小計與合計須與商業發 票所示相符。 (4)毛重、材積須與運送單據上所示者相符。 (5)嘜頭須與其他單證所示者相符。 (6)須由出口商簽名,但 L/C 要求 Neutral Packing List 或 Packing List in Plain Paper( 即中性包裝,不表明出口 商名稱但需要出口商負責人簽章之包裝單 ) 者,包裝 單應以無籤頭 (Letter Head) 之白紙繕製,出口商之
名 稱與簽章,不得出現於包裝單上。 (7)繕製日期不得遲於運送單據簽發日期。
第三節 出口押匯/貼現
三、銀行出口押匯重要處理程序說明(四)審查要點 8‧其他信用狀規定之單據的審核 其他信用狀規定之單據,無法一一列舉。諸如諸如產地
證明書、領事發票、檢驗證明書、受益人證明書、船齡證明書、測試證明書等,應本信用狀內容條款、信用狀統一慣例、國際標銀準行實務、中央主管機關法令規定、銀行本身之規定等,在不與其他信用狀所規定之單據前後抵觸之情形下,審核該等單據。
9‧其他單據的審核 (1)「其他單據」,係指「信用狀未規定之單據」。 (2)「信用狀未規定之單據」,銀行不予審查。如銀行 收到該等單據,應將其退還提示人,或逕予遞轉而 不負責任。
第三節 出口押匯/貼現
三、銀行出口押匯重要處理程序說明(五)製作伴隨書、出口結匯證實書及撥款 1‧押匯資料鍵入電腦。 2‧電腦自動產生文件。 3‧結匯證實書應符合中央銀行之規定。 4‧主管核准放行。 5‧撥款。(六)寄單、求償及會計、清算 1‧寄單及 (或 )求償。求償之方式有: (1)以匯票求償。 (2)以電報或 SWIFT MT742求償。 2‧會計、清算 (1)以書面檢送交易日報。 (2)以媒體檢送交易日報。
四、出口押匯撥款實例
‧表10 2 撥款實例說明表(一)
實例一
2008年 9月 5日葛蕾士有限公司(Grace Co.,Ltd.),統一編號為 799997,持匯豐銀行香港分行(Hong Kong and Shanghai Banking Corp,Hong Kong
Branch)開來即期信用狀編號 LC-000114十萬美元,至 YT銀行台中分行辦理出口押匯,該行出口押匯編號 NNAH8E1AU0016,Grace Co.,Ltd公司提示信用狀項下全套單據六萬美元,經 YT銀行審查結果有瑕疵,但同意予以保結押匯墊款,惟有瑕疵費用 60美元,是日該行 USD/TWD匯率為30.45/55,美元授信掛牌利率為 5.5%,該行給予甲公司之往來條件為手續費率千分之一,郵電費每筆新台幣 1,200元,東南亞香港地區計收出押息7天,另有一筆國外費用 40美元,試問甲公司此筆出口押匯可得款多少新台幣?
撥款計算說明
一、先計算此筆押匯款之外幣淨額,USD60,000-60-40=USD59,900
二、計算外幣淨額之等值新台幣,USD59,900×30.45=TWD1,823,955
三、計算各項扣除款項
(一)手續費=USD60,000×30.45×0.1%=TWD1,827
(二)出押息=USD59,900×30.45×5.5%×7÷360=TWD1,951
(三)郵電費 TWD1,200
四、此筆出口押匯可得之新台幣為
TWD1,823,955-1,827-1,951-1,200=TWD1,818,977
四、出口押匯撥款實例‧表10 3 出口結匯證實書/其他交易憑證(一)
______YT____銀行 ■ □ □出口結匯證實書 三角貿易 大陸出口
______台中__ _分行 □ 其他交易憑證
□ 遠期外匯交割
原契約書號碼:
幣別:USD 日期:20080905
出口押匯編號:NNAH8E1AU0016 押匯總額:USD60,000 存入外匯存款
轉匯國內他行
轉匯國外他行
扣還外銷貸款
扣還外幣貸款
出口商名稱:中文 葛蕾士有限公司
英文 Grace Co.,Ltd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799997
扣付佣金
扣付國外費用 USD100.00
旅行支票、外現鈔
償還進口外幣融資
付款方式:
■ □ □即期信用狀 遠期信用狀 D/A□ D/P
其他(請詳細註明)
信用狀號碼:LCC-000114
扣
付
原
幣
匯款地區國別:香港 成交金額:USD59,900.00
付款期限: 天 匯率@30.45
折合新台幣金額 NT$1,823,955
手續費 1,827 匯費
郵費 1,200
電報費
出押息 1,951
新台幣費用
貼現息
手續貴率 0.1%
出押息天數7天
瑕疵息天數0天
貼現息天數0天
掛牌利率 5.5%
應付新台幣總額 NT$1,818,977
第一聯:客戶留存 _YT___銀行具
第二聯:送中央銀行外匯局 第三聯:銀行留存
第三節 出口押匯/貼現
五、出口押匯瑕疵單據的處理 ●出口押匯單據,如審查結果未能符合標準,則構成單據瑕疵,如 Late Shipment (慢裝船)、 Credit Expired (信用狀逾期)、 Late Presentation (超過提示期限)、 Partial Shipment (分批裝運)、 Credit Exhausted (信用狀金額已用罄)等。 ●出口商所提示之單據有瑕疵時,銀行會立即電話通知出口商,請出口 商在信用狀有效期限及提示期限內補齊或更正單據。當出口商: (一)能在期限內補齊或更正單據:則請出口商儘速補齊或更正單據。 (二)未能在期限內補齊或更正單據:銀行視出口商信用、財務狀況、 過去拒付情形、瑕疵內容等因素,斟酌依下列方式辦理: 1‧徵取保結書 (Letter of Indemnity, L/I) :俗稱保結押匯。 2‧電詢押匯 (Cable Negotiation) :徵詢開狀行同意後押匯。 3‧修改信用狀:待收到電報修改書後辦理押匯。 4‧以託收方式處理:單據寄往開狀行付款後再撥款付予出口商 之方式。這種方式謂之「信用狀項下託收」,與適用「託收 統一規則」之託收有所不同。
第三節 出口押匯/貼現
六、出口轉押匯(一)轉押匯的意義:當開狀銀行在信用狀上指定某一銀行 (稱指定行 ) 才可辦理信用狀的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 款、承兌或讓購時,出口商應直接向該指定銀行提示押 匯。但實務上,出口商(受益人)往來銀行(押匯行) 常非該指定行,或與指定行無往來關係,或因距離遙 遠,不能或不願與該指定銀行申請押匯;另一方面因我 國出口押匯屬授信行為,指定銀行對陌生客戶往往不願 承作出口押匯。因此,出口商通常尋求其往來銀行授予 出口押匯額度,在其往來銀行辦理出口押匯,由該往來 銀行再將其所提示之單據,轉寄信用狀指定之銀行辦理 寄單予國外開狀銀行,稱為轉押匯 (Re-negotiation) 。
第三節 出口押匯/貼現六、出口轉押匯(二)轉押匯的分工:銀行公會函訂「銀行間辦理轉押匯業務
合作要點」規定,出口商之往來銀行稱為「押匯行」,信用狀指定之銀行稱為「指定行」。對二者分工如下:
1‧作業分工: (1 ) 押匯行:押匯行對押匯單據負審查責任。 (2 ) 指定行: a. 指定行負責寄送單據、求償及其他特別 指示。 b. 應協助向開狀行 / 補償行催詢付款及承兌。 2‧承兌 / 拒付之處理: (1 ) 指定行於收到承兌 / 拒付通知後,應立通知押匯行。 (2 ) 押匯行應主動提供相關資料及處置指示。 (3 ) 押匯行亦得逕向開狀行 / 補償行辦理交涉,惟對方不 願以押匯行為交涉對象時,則指定行應出面。 3‧其他事項: (1 ) 指定行為保兌行時,不適用本要點。 (2 )未透過指定行遞送單據所生風險,由押匯行自負。
第三節 出口押匯/貼現
六、出口轉押匯(三)轉押匯款項之入帳:一般均請指定行指示付款銀行將款項 直接入押匯行指定之帳戶。(四)轉押匯之特點: 1‧因處理手續多一道,進帳速度甚慢,故通常會對出口 商加收七至十二天之轉押息。 2‧由於轉押匯信用狀之有效期限,係以指定行為準,所 以受益人應及早向押匯行申請提示押匯。(五)轉押匯的手續費分攤: 1‧向出口商收取之手續費:一般押匯之手續費為千分之 一,但轉押匯之手續費為千分之二。 2‧銀行對手續費之分成:押銀行收取前述千分之二之六 成,指定行收取其中之四成。
第三節 出口押匯/貼現
七、出口押匯拒付的處理(一)出口押匯拒付的類型 1‧進口商提出請開狀銀行拒付:由進口商向開狀銀行主張拒 付,開狀銀行以 MT734 電文向押匯銀行拒付, MT734之 77 欄位用語為 At the Request of the Applicant, We Refused the Document being the Following Discrepancies... 者。此 種拒付係出自於進口商之拒付,屬較難處理的。 2‧開狀銀行審單後自行拒付:開狀行審單後發現瑕疵,發 MT734 電文自行向押匯銀行主張拒付, 77欄位用語為 We Refused the Document being the Following Discrepancies… 者。此拒付非出自於進口商之拒付,係開 狀行為把握拒付時效先行拒付,進口商不見得會拒付,屬 較容易處理的。
第三節 出口押匯/貼現
七、出口押匯拒付的處理(二)常見的出口押匯拒付原因 1‧押匯單據本身有瑕疵: (1)單據只要是明顯瑕疵,開狀銀行 ( 或進口商 ) 可向押匯 行主張拒付。 (2)但如開狀銀行拒付理由不充份或牽強者,據理力爭抗 辯。 2‧補償安排未完成: (1)押匯銀行根據開狀銀行求償,但因開狀銀行未安排妥 當。 (2)此時應立即向開狀銀行要求授權付款,遲延息可向開 狀行要。
第三節 出口押匯/貼現七、出口押匯拒付的處理(二)常見的出口押匯拒付原因 3‧禁止支付命令: (1)開狀行因收到當地法院禁止支付命令 (Injunction) ,無法付款。 (2)押匯銀行收到開狀銀行這項通知時,應速採取下列保全措施: a. 立即通知出口商,並立即採取適當措施,以保障債權。 b. 向開狀銀行及簽發禁止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如下之聲明: i. 押匯銀行在收到禁止支付命令裁定通知之前,業已承做押匯並 付款。 ii 押匯銀行係善意讓購受益人之匯票,因此押匯銀行係正常程序 執票人,係善意第三人。 c. 前項聲明文件最好先送請本地法院公證後,再請開狀銀行向其法 院提出,以申請撤銷禁止支付命令。 4‧因貿易糾紛: (1)進口商與出口商之間,常因雙方條件 ( 與單據處理無關者 )未經完全 履行,導致進口商拒付。 (2)進口商會常因雙方糾紛,商請開狀銀行配合,挑剔極微小瑕疵主 張拒付。如瑕疵很勉強,應去電表示拒絕接受,據理力爭。
第三節 出口押匯/貼現
七、出口押匯拒付的處理(三)出口押匯拒付處理要點 1‧收到開狀行拒付通知後,押匯行即通知出口商,促其表示 意見,並儘速與國外進口商洽解決之道。 2‧押匯行須與出口商密切連繫,了解出口商之意見,並請出 口商提出書面解決方式,如同意折價或無償交單或改以承 兌等方式處理,則押匯銀行應去電開狀銀行,告知出口商 之意願,以速謀解決。 3‧拒付案件經處理多時仍未能解決者,押匯行會請出口商償 還墊款。 4‧拒付案件經處理未能解決經開狀行退回單據者,押匯銀行 應先覆核單據是否齊全,並向出口商收回墊款之本息及費 用後,再將單據交付出口商。
第四節 出口託收一、出口託收的意義 ●出口商 (稱委託人 ) 與進口商 (稱付款人 ) 之間不憑信用狀,
而 憑雙方簽訂之買賣合約貿易,出口商依據合約內容交貨後, 檢具以國外進口商為付款人之匯票及全套出口單據,洽請其 往來銀行 (稱託收銀行 ) 將有關託收單據轉寄國外進口地銀行 (稱代收銀行 ) ,向進口商收取進口貨款或請求承兌並到期收 款,俟國外代收銀行確實收到貨款存入託收銀行在國外設帳 行之帳戶後,託收銀行憑國外設帳行之進帳通知單 (Credit Advice) 解付出口商貨款。此種國際貿易出口商收款方式, 謂之出口託託收。 ●銀行辦理託收業務,係基於代理人之地位,應遵照外匯管理 法令、委託人指示及國際商會 1995年 6月制訂第 522號「託收 統一規則」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簡稱 URC522) , 以善意處理事務並盡相當之注意。
第四節 出口託收
二、出口託收的當事人 依據 URC522 之規定,託收業務的當事人有: (一)委託人 (Principal) :指委託銀行處理託收之一方,即出 口商。 (二)託收銀行 (Remitting Bank) :指受委託人委託處理託收 之銀行,即寄單銀行。 (三)代收銀行 (Collecting Bank) :指託收銀行以外,涉及處 理託收指示之任何銀行,即進口地銀行。 (四)提示銀行 (Presenting Bank) :指向付款人 ( 進口商 )辦理 提示之代收銀行。實務上,提示銀行大都與代收銀行為 同一銀行。 (五)付款人 (Drawee) :指被發票人或被提示單據之人,即進 口商。
第四節 出口託收
三、出口託收的種類(一)依是否跟隨商業單據而分,有光票託收及跟單託收二種。 1‧光票託收 (Clean Collection) :指委託人僅單純以匯 票、本票、支票或其他用以收款之財務單據 (Financial Documents)而不附隨商業單據,委託銀
行 代為收取款項。是屬於財務單據之託收,因為不跟隨 單據,所以稱光票託收。 2‧跟單託收 (Documentary Collection) :指委託人以商
業 單據,包括商業發票、運送單據、保險單據、物權書 證或其他類似單據、或非屬財務單據以外之單據,委 託銀行代為收取款項。在實務上,此類託收除商業單 據外,有時會附隨著財務單據,有時則無,但此類託 收一定跟隨著商業單據,所以稱跟單託收。
第四節 出口託收三、出口託收的種類(二)依單據交付方式而分有三種,即 D/P、 D/A、 O/A 。但 O/A 單據係由出口商自己逕寄國外進口商,不透過銀行寄單。 1‧付款交單 (D/P) :指國外進口商必須清償商業單據款 項後,銀行才將商業單據交付進口商辦理提貨之方 式。對出口商而言,此方式風險較 D/A低,較信用狀 為高。但對進口商而言,此方式卻較信用狀為方便、 有利。 2‧承兌交單 (D/A) :指國外進口商於付款條件為遠期之 商業單據/匯票承兌後,銀行即可將單據交付進口商 辦理提貨,進口商須於到期日始付款之方式。承兌交 單最長付款期限,通常在承兌後 180天內。此方式對 出口商風險較 D/P 為高,亦較信用狀高。但對進口商 而言,無論在資金運用及利息負擔方面,不僅較信用 狀有利,亦較 D/P 有利。
第四節 出口託收
四、出口託收單據的處理程序(一)受理徵取文件:包括 1‧出口託收申請書。 2‧匯票及 / 或全套商業單據。(二)收件及編號:如出口押匯之編號規則。(三)出口託收申請書客戶應填明下列有關資料:包括1‧申請 日期、申請人名稱及地址、電話、傳真號碼。2‧匯票號 碼、金額、日期、期限、付款人名稱及地址。3‧各項單 據明細份數。4‧交單方式係 D/A或 D/P 。5‧遭拒絕付 款或承兌時,其處理方式,是否應電報通知或作成拒絕證 書。6‧託收費用係付款人或申請人負擔。7‧利息之計 算方式。8‧指定代收銀行。9‧託收款收妥後入帳之帳 號。10‧申請人名稱、地址及簽章,等等。
第四節 出口託收四、出口託收單據的處理程序(四)出口託收審核:包括 1‧確定代收銀行:由委託人指定或由託收銀行指定。 2‧出口託收申請書審核:包括(1)申請書日期是否填列,申請人是否 簽蓋章。(2)託收金額與匯票、發票金額是否相符。(3)是否明 載單據交單方式係 D/A或 D/P ,其期限是否指示清楚。(4)遠期匯
票 到期日之計算方式。(5)申請書所載之單據種類及份數是否正確無 誤,等等。 3‧出口託收單據審核:包括(1)核對申請人所檢附單據之種類、份數 與申請書所載是否相符。(2)匯票應以進口商為付款人,不得以國 外代收銀行為付款人,匯票金額及幣別應與申請書所載相符,發票日 期、到期日、付款人名稱、地址等是否有詳填。(3)運送單據以託 收銀行、代收銀行為受貨人者,應先徵得銀行之同意,因銀行會冒處 理貨物及負擔運費、倉租之風險。(4)有保險單據者,出口商應在 保險單據上背書,等等。 4‧繕打託收伴隨書 ( 或指示書:應載明「 This Collection is Subject to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 , 1995 Revision, ICC Publication No.522. 」之文義,以明示本託收係依據 URC522 所為。
第四節 出口託收
四、出口託收單據的處理程序(五)寄送、撥款與清算: 1‧寄送:伴隨書經有權簽章人員章簽後,併同匯票(受款人
為託收銀行者,應將匯票背書予國外代收銀行。)、單據一同寄送國外代收銀行。可以航空掛號、快遞或利用外商銀行代收服務,寄往國外代收銀行。
2‧撥款:當收妥貨款時,託收銀行應憑國外之進帳通知(Credit Advice)辦理解款。解款時應先扣除銀行應收之手續費等費用,依出口商指示入其新台幣帳戶或外幣帳戶,如有借外銷貸款者,應先償還外銷貸款。
3‧結匯證實書掣發及交易日報清算:與出口押匯相同。albertyghwang
第四節 出口託收五、出口託收拒絕付款或拒承兌的處理(一)通知出口商。(二)託收銀行對代收銀行之通知應予適當回覆:如提示銀行未於通知拒絕 付款或拒絕承兌後六十日內接獲該等指示,得將單據退回託收銀行。(三)辦理貨物貯存及保險等事宜:如出口商要求委託代收銀行辦理貨物貯
存及保險等事宜,託收銀行得照辦傳達,但代收銀行無義務辦理。(四)拒絕證書之作成:若在託收指示書中原已指示作成拒絕證書者,應請 代收銀行作成,但如其不願照辦時,應速通知出口商。託收有關銀行 並無義務對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作成拒絕證書。但如向託收銀行融資 而向中國輸出入銀行辦理輸出保險者,應要求作成拒絕書,否則無法 向中國輸出入銀行申請理賠。(五)變更託收條件:如國外進口商要求減價,或 D/P改 D/A ,或延長期限, 或分期付款時,應立即通知出口商徵得書面同意後辦理,如銀行有授 予融資,已向中國輸出入銀行辦理輸出保險者,應徵得該行同意後始 可辦理。(六)退回單據的處理:如單據遭退回者,應注意點收是否為原全套單據, 於收到單據後應立即通知出口商領回,並應徵取收據,收取各項費用 後結案。
第五節 進口開狀一、進口開狀的意義 進口業務以開發信用狀及其相關業務為最大宗。舉凡自開
發信用狀開始,至到單、贖單、擔保提貨/副提單背書、貿易融資墊款/還款、預購遠期外匯等,均屬開發信用狀業務之範圍。
二、進口開狀處理程序及要點‧圖10 3 銀行進口開狀處理程序簡要流程圖
受理申請及徵信調查
訂約
建檔 收件登記
申請書件審查
開狀資料鍵入電腦
會計及清算
案件歸檔 信用狀發送通知銀行
主管審核/放行 製作進口結匯證實書、傳票及信用狀
第五節 進口開狀三、進口開狀重要處理程序說明(一)進口開狀額度管理:包括洽談、受理申請、徵信調查、訂
約及建檔等手續。一般額度包括: 1‧即期進口押匯額度。 2‧遠期信用狀額度 (含外幣短期放款額度在內 ) 。 以上二種額度通常為循環額度。(二)收件及登記 1‧申請開狀應檢附之文件:包括(1)開發信用狀申請 書。(2)經簽證有效之輸入許可證 ( 進口貨品須簽 證時 ) 。(3)憑辦文件:開發信用狀,應憑國內顧 客提供之交易單據辦理。(4)保險單正本及保費收 據副本:當信用狀國際貿易條件未含保險者。(5) 其他依各銀行自行規定應徵提之文件,如海關提貨用 之授權書。 2‧編列進口開狀流水號碼:如出口押匯編號規則。
第五節 進口開狀三、進口開狀重要處理程序說明(三)開狀申請書審核要點 1‧開狀申請書應與輸入許可證、交易憑證或相關文件確實相核對。 2‧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必須驗印:須與原留印鑑相符。 3‧信用狀之通知方式:應註明是航郵、簡電或詳電。 4‧申請人及受益人:名稱及地址,應與憑證或交易文件所載相符。 5‧通知銀行:原則上由申請人指定,未指定時由開狀銀行指定。 6‧信用狀的有效日期及地點:信用狀必須註明有效日期及地點。 7‧最後裝船日期:不得遲於輸入許可證有效日期 ( 如有時 ) ,且須
在 信用狀有效日期之前或同日。 8‧提示期限:信用狀亦應規定單據提示之期限,如未規定,單據必 須在裝運日後二十一曆日內提示。 9‧補償銀行:如果信用狀以授權扣帳方式開發,則開狀銀行另須依 「補償統一規則」( URR525 )安排補償銀行。 10‧信用狀金額 (Amount) :不得超過輸入許可證 ( 如有時 ) 或交易
證 明文件之金額,且不得超過銀行授予該客戶之開狀額度。
第五節 進口開狀三、進口開狀重要處理程序說明(三)開狀申請書審核要點 11‧匯票期限 (Tenor) 及付款人 (Drawee) : (1)開發即期信用狀時,應為見票即付或即期付款。 (2)開發遠期信用狀時,應註明匯票期限。 a. 如由賣方負擔者稱賣方遠期信用狀。 b. 如由買方負擔者稱買方遠期信用狀。 c. 如係承兌,則應由開狀行或指定行為承兌或付款。 d. 如係延期付款,不須規定匯票,但應規定付款條件 e. 匯票之付款人不得以申請人為付款人。 12‧各項單據 (Documents) : (1)商業發票:應註明需要份數,除有規定外不須簽署。 (2)運送單據: a. 銀行對客戶授信時,受貨人原則上應為開狀銀行。 b. 無授信時 (如 100%結匯 ) ,可免以開狀行為受貨人。 c.快遞及郵政收據、公路、鐵路或內陸水路單據,以申請人為受貨人 d.傭船提單需信用狀本身有規定或另行授權才可以。 f.運送單據上應規定運費已付 (Freight Prepaid) 或待收 (Freight Collect) ,如 FOB, FAS 則為 Freight Collect;
CFR, CIP, CIF 則 為 Freight Prepaid 。
第五節 進口開狀三、進口開狀重要處理程序說明(三)開狀申請書審核要點 12‧各項單據 (Documents (3)保險單據:當貿易條件為 CIF或 CIP 時,信用狀應要求保險單或保
險證明書,並應要求投保之最金額,原則上應為發票金額之 110% ,規定索賠地點及空白背書之方式,並由申請人填列應投保之保險條款,包括基本條款及附加條款。目前基本條款係 1982年倫敦保險人協會修訂之條款,稱 1982年協會貨物保險條款,包括:
Institute Cargo Clauses(A) 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A) ,簡稱 ICC(A) Institute Cargo Clauses(B) 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B) ,簡稱 ICC(B) Institute Cargo Clauses(C) 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C) ,簡稱 ICC(C) Institute Cargo Clauses(Air) 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航空險 ) ,簡稱
ICC(Air) 。 另有附加條款,主要包括: a.Institute War Clauses(Cargo)協會貨物保險兵險條款,常發生戰爭
之 地區經常加保此一險別。 b.Institute Strike Clauses(Cargo)協會貨物保險罷工條款。 條件為 EXW、 FCA、 FAS、 FOB等,未含保險條件者,應請進口
商 一併附上保單正本及保費收據副本。
第五節 進口開狀三、進口開狀重要處理程序說明(三)開狀申請書審核要點12‧各項單據 (Documents (4)其他單據:如要求運送單據、保險單據及商業發票以外之單據時, 應規定單據係由何人簽發。否則,銀行將就其所提示者照單接受。13‧貨物內容陳述 (Description of Commodities) : (1)應請進口商概括綜列,勿太長,應請客戶加註數量及單價。 (2)貨物內容應與輸入許可證 ( 如有時 ) 或交易憑證所載貨品名相符。14‧國際貿易條件 (Price Term) : (1)國際貿易條件應在信用狀內陳述,以做為信用狀之一部份。 (2)現行價格條件,係依據國際商會修定 2010年版之「國際貿易條規 (Incoterms 2010) 」之規定。 (3)如開發信用狀之國際貿易條件為 EXW、 FCA、 FAS、 FOB等,未
含 保險條件者,應請進口商附上保單正本及保費收據副本。
第五節 進口開狀三、進口開狀重要處理程序說明(三)開狀申請書審核要點15‧起訖地點: (1)依據輸入許可證 ( 如有時 ) 或交易證明文件,填列相關之起訖地點, 如港口、機埸、或特定地點。 (2)於海運或複合運送埸合,起訖地點究為接管地、裝載港、卸貨 港、或目的地,係依據信用狀規定應提示何種運送單據而定。 (3)原則上起訖地點應與國際貿易條件所標示之起訖地點一致。16‧分批裝運 (Partial Shipment) :如未註明,視為准許。17‧轉船裝運 (Trans-Shipment) :如未註明,視為准許。18‧轉讓 (Transferable) :信用狀如果允許轉讓,應在特別條款內加註 This Credit is Transferable in the Beneficiary’s Country Only 之條款。如
未 規定是不得轉讓的,且允許轉讓之字眼恒用「 Transferable 」一字。19‧保兌 (Confirm) :信用狀如需加保兌,申請人應註明,且應註明保兌費 用由何方負擔,由 Buyer( 買方負擔 )或 Beneficiary(賣方負擔 ) 。開
狀銀行 通常指定其通匯銀行為保兌銀行,一般會指定通知銀行。
第五節 進口開狀三、進口開狀重要處理程序說明(三)開狀申請書審核要點20‧國外費用負擔: (1)關於台灣地區以外之銀行費用,應註明由買方或賣方 ( 指受益人 ) 負擔,一般是由賣方負擔。 (2)至於要求銀行費用以外之其他費用或違約罰款等,應 將計算、收取方式或清算方法等予以明確規定。21‧特別條款 (Special Instructions) :如有特別指示應於此欄
內 註明,應儘可能精確、完整不含糊,不得損及開狀行權 益,不得違反本國法令,不可前後矛盾。(四)開狀資料鍵入電腦 開狀文件審查完後,申請書上註明各項承作條件,如手續 費率、匯率、保證金成數、郵電費、保兌費、承兌費、國
外費用等之收取,有否優惠措施等,憑以鍵入電腦系統。
第五節 進口開狀三、進口開狀重要處理程序說明(五)製作進口結匯證實書、傳票及信用狀 1‧電腦產生文件。 2‧開狀計價: (1)開狀結匯金額:結匯方式: a. 以當日賣出匯率,或議價匯率,或遠匯交割匯率,計收新台幣。 b.客戶以其自身之外匯存款支付。 (2)開狀費用計收: a.手續費:一般以三個月為一期,第一期千分之二點五,第二期以 後減半計收,不足三個月者以三個月計收,最低新台幣 400元。 b. 郵費:依各銀行規定依寄往不同地區計收。 c. 電報費:依各銀行規定依發往不同地區計收。 d. 保兌費:由買方負擔者,一般銀行之作法是先收取,再依將來國 外保兌銀行收取之金額多退少補。一般以三個月為一期,第一 期千分之二點五,第二期以後減半計收,不足三個月者以三個 月計收,最低新台幣 1,000元。 f. 承兌費:通常以年費率 1%按天數計,最低新台幣 1,000元。 g. 國外費用:一般銀行均按其自身之標準先行收取。 albertyghwang
第五節 進口開狀三、進口開狀重要處理程序說明(五)製作進口結匯證實書、傳票及信用狀 3‧進口結匯證實書應符合中央銀行之規定: (1)掣發單證:進口所需外匯以新臺幣結購者,應掣發 「進口結匯證實書」;未以新臺幣結購者,應掣發 「其他交易憑證」。上述單證得以電子文件製作。進 口案件不管在任何階段之結匯,包括開狀時、修狀 時、贖單時、到期還款時,進口商如以新台幣結匯 者,銀行應掣發進口結匯證實書;進口商如以外幣結 匯者,銀行應掣發其他交易憑證。 (2)進口結匯證實書或其他交易憑證:應加註收款地區國 別及收款方式,收款方式得以代碼表之,如即期信用 狀為 1 、遠期信用狀為 2 、承兌交單為 3 、付款交單為 4 、保證為7、 O/A 為8;收款地區國別為大陸地區 者,應加註大陸地區之收款銀行名稱,但得以 SWIFT代碼表之。
第五節 進口開狀三、進口開狀重要處理程序說明(六)主管核准放行 電腦產生之各項文件及信用狀,必須經銀行主管人員核准 放行後,才可以進行後面之各項程序,包括發送信用狀予 通知銀行、會計清算等。(七)會計清算 應於承作之次營業日,依規定向中央銀行外匯局檢送交易 日報: 1‧以書面檢送交易日報者:應附送臨櫃外匯交易所掣發 之單證及網際網路外匯交易所製作之外匯交易清單與 相關媒體資料。 2‧以媒體檢送交易日報者:應附送該外匯業務所製作之 媒體資料。 以電子文件製作單證之網際網路外匯交易清單及媒體,保 存期限至少為五年。
第五節 進口開狀
四、開狀費用計收實例‧表10 6 開狀費用計收實例說明表
例子
達達公司(Da Da Cr., Ltd),統編為 799995,2008年 8月 1日至 FH銀行台北分行申請開發買方即期信用狀向德國客戶購貨乙批,金額為美金 25,000元,信用狀有效期限至 2008年 12月 1日,以全電開發,進口開狀編號為NNAH8E1AA0015,並以新台幣結匯方式自籌 10%保證金,除當日以新台幣結匯1,500美元外,另自外匯存款戶頭提領 1,000美元支應,該行當日美金掛牌匯率為 30.55/65,該行全電費用為新台幣 1,200元,對達達公司之手續費率依三個月為一期 0.25%,以後每期減半計收,本信用狀須加保兌,保兌手續費計收比照手續費標準,請問達達公司此次開狀須繳銀行多少新台幣?
計費說明
開狀保證金=USD25,000×10%=USD2,500
自外匯存款戶頭提領=USD1,000
尚須以新台幣結匯金額=USD2,500-1,000=USD1,500
結匯金額=1,500×30.65=TWD45,975
手續費=25,000×30.65×(0.25%+0.125%)=TWD2,873(手續費收二期)
保兌費=25,000×30.65×(0.25%+0.125%)=TWD2,873(手續費收二期)
郵電費=TWD1,200。
總共須繳 TWD45,975+2,873+2,873+1,200=TWD52,921(及外匯存款USD1,000)
第五節 進口開狀四、開狀費用計收實例
‧表10 7 進口結匯證實書/其他交易憑證(一)
______FH____銀行 ■ □ □進口結匯證實書 三角貿易 大陸進口
______台北__ _分行 □ 其他交易憑證
□ 遠期外匯交割
原契約書號碼:
幣別:USD 日期:20080801
進口結匯編號:NNAH8E1AA0015 交易總額:USD25,000 以新台幣結購 USD1,500
以外匯存款支付 USD1,000
進口商名稱:中文達達公司
英文 Da Da Cr., Ltd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799995 旅行支票、外幣現鈔
以外幣貸款支付 付款方式:
■ □ □即期信用狀 遠期信用狀 D/A□ D/P 出口或匯入匯款轉匯
信用狀號碼:NNAH8E1AA0015
繳
款
方
式
其他(請詳細註明)
受款地區國別:德國 本日結匯金額:USD1,500 付款期限: 天 開狀保證金:10% 匯率@30.65
天數: 利率% 折合新台幣金額 TWD45,975 外幣利息 金額: 手續費 TWD2,873
匯費
郵費
電報費 TWD1,200
新台幣費用 保兌手續費 TWD2,873
應收新台幣總額 TWD52,921
第一聯:客戶留存 __FH__銀行具
第二聯:送中央銀行外匯局 第三聯:銀行留存
第五節 進口開狀五、與進口開狀業務有關之 SWIFT 電文格式 與進口開狀業務有關之 SWIFT格式,主要有 MT700 (開發信用狀電文格 式)、 MT701 (開發信用狀電文格式 MT700 不夠時用 )、MT740 (補償
授 權書電文格式)、 MT707 (修改信用狀電文格式)、 MT747( 修改補償授 權書電文格式 )等。六、進口信用狀的修改(一)信用狀係「不可撤銷」:信用狀係「不可撤銷」,但實務上,常因買 賣雙方之需,其內容必需修改,甚或取消,如有此需要時,進口商可 向開狀銀行申請修改信用狀,但必需經信用狀全體利害關係人之同意 始生效力,所謂利害關係人,指開狀行、保兌行 ( 如有時 ) 、受益人。(二)三方同意才可撤銷:不可撤銷信用狀並不是完全不可以撤銷,必須經 開狀行、保兌銀行(如有者)及受益人之同意,才可以撤銷信用狀。(三)受益人同意撤銷信用狀的處理:應將全套信用狀正本及所有修改書交 付通知銀行,轉寄開狀銀行,或以加密電傳方式或 SWIFT 方式通知開 狀銀行,俟開狀銀行表示同意後,才算撤銷。
第五節 進口開狀六、進口信用狀的修改(四)進口信用狀修改的受理: 1‧申請人應提示加蓋原留印鑑之信用狀修改申請書。 2‧修改事項如涉及金額、條件、單價等條件時,尚須提示相關之輸 入許可證、交易單據或修改後之交易單據、或保險單正本及保費 收據副本等。 3‧信用狀修改申請書的審核: (1)申請書須加蓋原留印鑑。 (2)基本資料是否填寫齊全。 (3)修改事項應填寫清楚:不修改事項毌需填寫。 (4)修改通知方式:以航郵或電報方式通知。 (5)通知銀行編號:以利查考。 (6)修改日期:以實際結匯日或繳清手續費日為修改日。 (7)常見之修改事項:包括 a.裝運日期及信用狀有效日期之延長。 b.更改受益人名稱及地址。 c.金額之增減。 d.貨品名稱、數量 或規格之增減。 e.裝運港、發送地、接管地及目的地之修改。 f.裝運期間之修改。 g. 保險種類變動、分批裝運或轉運修改、 可轉讓指示增減、保兌增減、船名變動、銀行費用負擔改 變、單據增減、特別條款變動等。
第五節 進口開狀六、進口信用狀的修改(五)信用狀修改應注意事項: 1‧修改信用狀應力求簡潔明確,若某項目修改涉及其他 條款時,應同時予以修改,以維信用狀之一致性。 2‧信用狀之修改必需經信用狀全體利害關係人之同意始 生效力,如國外拒絕修改,應立即通知申請人。 3‧如信用狀補償方式由到單付款 (GN Form) 改為授權求 償 (RE Form) 時,應適用銀行間補償統一規則 (URC525) 。如原信用狀限制押匯,通知銀行必須將 此事實告知指定銀行;如原信用狀為自由押匯,通知 銀行必須將此事實告知受益人,開狀銀行應加發 MT740 予補償銀行。如原已為授權求償 (RE Form) , 修改書涉及授權扣帳事項者,例如增加授權扣帳金 額,則應發送MT747 電文修改之。
第五節 進口開狀六、進口信用狀的修改(六)信用狀修改各項費用之計算: 1‧一般修改信用狀內容者: (1)手續費:每筆修改手續費 TWD300元不等。 (2)郵電費:依開狀行標準計收,無統一之金額。 2‧展延信用狀有效期限者: (1)手續費: a.展延期限未超過原有效期限者,一般逐筆收取 TWD300元。 b.展延期限超過原有效期限者,一般以每三個月為一期,按信 用狀餘額之千分之一點二五計收,最低 TWD200元 ( 亦有最 低 TWD300元者 ) (2)郵電費:依開狀行之標準計收,無統一之金額。 (3)保兌費:一般銀行則以每三個月為一期,按信用狀餘額之千 分之一點二五收,最低 TWD500元。 3‧修改信用狀增加金額者:比照開狀之標準及方式計收各項費用及 保證金。
第五節 進口開狀七、信用狀修改費用計算實例
‧表10 8 信用狀修改費用計收實例說明表 例子 前達達公司(Da Da Cr., Ltd)於 2008年 8月 1日至 FH銀行台北分行申請開發買方即期信用狀編號為 NNAH8E1AA0015,今 9月 1日申請增加金額為 60,000美元,增加部份並以新台幣結匯方式自籌 10%保證金,並延期至 2009年 2月1日,該行當日美金掛牌匯率為 30.40/50,該行修改電報費用為新台幣 500元,對延期之期限仍在一期之內者,不另計收延期費及保兌費,但必須收取增加部份之手續費及保兌費,請問達達公司此次修改信用狀須繳銀行多少新台幣?
計費說明
信用狀增加金額為 USD60,000-25,000=USD35,000 增加金額部份之保證金=USD35,000×10%=USD3,500 結匯金額=3,500×30.50=TWD106,750 手續費=35,000×30.50×(0.25%+0.125%)=TWD4,003(手續費收二期) (原金額 USD25,000已收二期,可跨至 2009年 2月 1日,故修改時不再收取,但增加部份 USD35,000自 2008年 9月 1日至 2009年 2月 1日共 5個月,要算二期手續費) 保兌費=35,000×30.50×(0.25%+0.125%)=TWD4,003(手續費收二期) (同手續費之說明) 郵電費=TWD500。 總共須繳 TWD106,750+4,003+4,003+500=TWD115,256
第五節 進口開狀七、信用狀修改費用計算實例 albertyghwang
‧表10 9 進口結匯證實書/其他交易憑證(二)
______FH____銀行 ■ □ □進口結匯證實書 三角貿易 大陸進口
______台北____分行 □ 其他交易憑證
□ 遠期外匯交割
原契約書號碼:
幣別:USD 日期:20080901
進口結匯編號:NNAH8E1AA0015 交易總額:USD35,000 以新台幣結購 USD3,500
以外匯存款支付
進口商名稱:中文達達公司
英文 Da Da Cr., Ltd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799995 旅行支票、外幣現鈔
以外幣貸款支付 付款方式:
■ □ □即期信用狀 遠期信用狀 D/A□ D/P 出口或匯入匯款轉匯
信用狀號碼:NNAH8E1AA0015
繳
款
方
式
其他(請詳細註明)
受款地區國別:德國 本日結匯金額:USD3,500 付款期限: 天 開狀保證金:10% 匯率@30.50
天數: 利率% 折合新台幣金額 TWD106,750 外幣利息 金額: 手續費 TWD4,003
匯費
郵費
電報費 TWD500
新台幣費用 保兌手續費 TWD4,003
應收新台幣總額 TWD115,256
第一聯:客戶留存 __FH__銀行具
第二聯:送中央銀行外匯局 第三聯:銀行留存
第五節 進口開狀八、擔保提貨與副提單背書●擔保提貨與副提單背係屬指定分行的業務,非指定分行不能 辦理,自 2007年 11月 29 日起,央行准指定銀行向央行申請
授 權非指定分行以指定分行名義辦理。(一)擔保提貨的意義:進口商從較近距離之國家或地區進口 貨品,其進口貨品往往比進口押匯單據還要快寄達開狀 銀行,亦即貨已到但單據尚在寄送途中。為節省海關倉 租或進口急需之用,進口商此時已有提貨需要,但因單 據尚未到達無法提貨,如等單據到,可能曠日費時。因 此,進口商乃請開狀銀行先行簽發「擔保提貨書」 (Letter of Guarantee) ,交由進口商憑以向船公司換發小 提單 (Delivery Order, D/O) 以便提貨。此種以開狀銀行 名義代進口商向船公司簽發「擔保提貨書」以便進口商 辦理提貨之程序稱為「擔保提貨」。
第五節 進口開狀八、擔保提貨與副提單背書(二)擔保提貨的處理 1‧收件並審核進口商檢附之文件:包括 (1)進口商應先向航空公司索取空白「擔保提貨 書」,並填妥需蓋原留印鑑。 (2)填妥開狀銀行「擔保提貨申請書」,需蓋原留 印鑑。 (3)擔保提貨書及擔保提貨申請書應書明提貨日 期、船名及船次、起訖港口名稱、信用狀號 碼、提單號碼、貨物抵達日期、嘜頭、貨名、 數量、發票金額等資料。 (4)商業發票。 (5)其他文件,如影本運送單據、裝箱單、產地證 明書、檢驗證明書等。
第五節 進口開狀八、擔保提貨與副提單背書(二)擔保提貨的處理 2‧注意事項: (1)結匯或收取墊款息。 (2)經擔保提貨之案件,於正本單據到達時,應直接郵寄一份正本 提單予船公司以換回原先簽發之「擔保提貨書」。 (3)解除開狀銀行保證責任這一程序一定要做。 (4)已辦理擔保提貨之案件,不得拒付,必須無條件接受單據。 (5)如原信用狀已規定一份正本運送單據直接寄申請人,或受益人 得憑副本運送單據提貨,或進口商所檢附辦理擔保提貨之運送 單據影本上之受益人顯示非開狀銀行,或憑貨物收據即可以提 貨者,皆不得辦理擔保提貨。 (6)對擔保提貨所檢附之商業發票、包裝單、提單等之貨品名、數 量、重量等,應詳予核對,以防不肖進口商串通國外出口商, 將非信用狀規定之貨物一併裝運來辦理擔保提貨。
第五節 進口開狀八、擔保提貨與副提單背書(三)副提單背書的意義 進口商在開發從較近距離之國家或地區進口貨品之信用 狀時,由於航程較短,其進口貨品往往比進口押匯單據 還要快寄達開狀銀行,進口商為及早提貨之便,可在信 用狀上規定,出口商在出貨後必須將一份正本運送單據 及一套信用狀規定之單據,先行寄送給進口商。進口商 此時可以副提單背書申請書向開狀銀行申請副提單 ( 指 進口商先行收到的那一份正本運送單據 )背書後,憑以 向船公司辦理提貨手續。此種由開狀銀行在進口商先行 收到的那一份正本運送單據上背書,以便進口商辦理提 貨之程序稱為「副提單背書」。要注意的是「副提單背 書」中之「副」字意義,並非代表影本、副本,而是指 進口商先行收到的那一份正本運送單據。
第五節 進口開狀八、擔保提貨與副提單背書(四)副提單背書的處理 1‧所謂副提單在海運運送單據係指第二份正本或第三份正本運送 單據;在空運運送單據係指第二份正本運送單據─受貨人 (Consignee)聯,係隨機文件,貨到由航空公司通知進口商辦理 提貨之文件。 2‧受理副提單背的處理:收件並審核進口商檢附之文件,包括 (1)副提單背書申請書正本,需蓋原留印鑑。 (2)副提單,在海運係指第二份正本或第三份正本運送單據; 在空運係指第二份正本跟隨飛機之運送單據。 (3)商業發票。 (4)其他文件,如裝箱單、產地證明書、檢驗證明書等。 (5)如為航空單提時,應另檢附委任書。實務上在空運之埸 合,航空公司於貨到後繕發貨到通知書,通知進口商繳納 運費 ( 如運費係由進口商負擔者 ) ,並憑開狀銀行簽發之委任 書領取隨機文件 ( 即第二份正本運送單據 ) ,再由進口商持以 向開狀銀行辦理副提單背書手續。
第五節 進口開狀八、擔保提貨與副提單背書(四)副提單背書的處理 3‧注意事項: (1)副提單之受貨人應為開狀銀行,開狀銀行才可 以背書交付進口商提貨。 (2)影本或副本副提單,開狀銀行不得據以辦理副 提單背書。 (3)結匯或收取墊款息。(五)已辦理擔保提貨或副提單背書不能主張拒付 當單據到達時進口商因已經提貨,如貨物有瑕疵或買賣 雙方有其他糾紛,想拒絕單據時,在已辦「擔保提貨」 或「副提單背書」之情形下,開狀銀行無法向國外押匯 銀行主張拒付,即便單據本身有瑕疵,亦不能主張。銀 行為保障權益,除債信良好或銀行債權可資確保者外, 不會輕易辦理其「擔保提貨」或「副提單背書」。
第五節 進口開狀九、進口單據到達的處理(一)收件登記 設「到單登簿記」或在電腦中登記,逐筆控管到單案 件,並加蓋「到單戳記」,以示確係開狀行所收到。(二)進口單據審核原則 1‧取出原留存信用狀,核對「進口單據到達登簿記」 之記載與進口單據是否相符。 2‧核對國外押匯銀行寄來伴隨書內容所記載之單據種 類、名稱、份數,與實際所收到的是否相符。再核 對與 L/C 規定之單據種類、名稱、份數是否相符。 3‧依據 UCP600 第十四條規定之原則審核單據。
第五節 進口開狀九、進口單據到達的處理(三)各項進口單據的審核 1‧匯票之審查:包括(1)法定要件要齊全:包括發票日、金額、期 限、發票人等之簽章 ( 銀行毌需認定其簽章之真偽 ) 。(2)匯票金額 應與商業發票、伴隨書上所載求償金額 ( 授權付款案件時 ) 相符,並不 得超過用狀規定之金額,且大小寫金額應一致。(3)匯票之抬頭 人一般均作給押匯銀行,故應要有押匯銀行之背書。(4)匯票之 發票日應在信用狀規定之提示期限及有效期限內。(5)匯票之付 款人應符合信用狀規定。 2‧商業發票之審查:包括(1)抬頭人、貨品名、數量、單價、規 格、麥頭、信用狀號碼、簽發日期、貿易條件等,均應符合信用狀 規定。(2)除另規定,否則商業發票之抬頭人應為進口商。 (3)商業發票之金額應與匯票一致。(4)商業發票上之記載應 與其他單據之記載相一致,前後不可互相矛盾。(5)商業發票之 發票日應在信用狀規定之提示期限及有效期限內。
第五節 進口開狀九、進口單據到達的處理(三)各項進口單據的審核 3‧運送單據之審查: (1)簽發日或裝運日期不得遲於信用狀規定之最後裝運日。 (2)應以開狀銀行為抬頭人,以進口商為被通知人。 (3)運送單據之運費應依國際貿易條件之不同,分別依信用狀規定註 明「 Freight Prepaid 」或「 Freight Collect 」字樣。 (4)運送單據上之貨品名稱、規格、數量、麥頭,均應符合 L/C 規定。 (5)輸出入港、接管地或收貨地,均應符合信用狀規定。 (6)分批裝運、轉運或貨物裝運與信用狀規定應相符。 (7)必須是清潔運送單據,不得加註不潔條款,且必須是有註記「清
潔已裝運」或「清潔已裝船」 (Clean on Board) 。 (8)運送單據必須依規定標明運送人 (Carrier) 或其代理人名稱,並經
船長等適當人簽署。
第五節 進口開狀九、進口單據到達的處理(三)各項進口單據的審核 4‧保險單據之審查: (1)金額、幣別、保險條款種類、索賠地點,應符合信用狀規定。 (2)保險最低金額應不得少於商業發票 CIF或 CIP金額之 110% 。 (3)應由保險公司或其代理人簽發,並由信用狀受益人作空白背 書。抬頭人如作成出口押匯銀行者,應經押匯銀行之背書。 (4)簽發日期或生效日期,不得遲於運送單據之裝運日期。 (5)承保貨物名稱、數量、嘜頭、信用狀號碼、船名、輸出入港、 接管地或收貨地,應與運送據所載相符。 5‧其他單據之審查: (1)單據彼此之間是否相抵觸,對商業發票、運送單據、保險單據 以外之單據,究由何人簽發及其資料內容如何, L/C 應予規定。 (2)否則銀行將就所提示者照單接收,只要符合 L/C 其他規定,且
單 據彼此間不互抵觸。 albertyghwang
第五節 進口開狀九、進口單據到達的處理(四)信用狀款項的匯付或補償 1‧即期信用狀案件: (1)到單付款之即期信用狀:依押匯銀行指示匯付其指定之帳戶。 (2)授權付款之即期信用狀:因押匯銀行已求償,毌需再匯付。 2‧遠期信用狀案件: (1)到單付款之賣方遠期信用狀:依規定之寬限期計算到期日通知押 匯銀行,屆到期日時,再依押匯銀行指示匯付其指定帳戶。 (2)到單付款之買方遠期信用狀:應依押匯銀行之指示匯付之。 (3)授權付款之賣方遠期信用狀:依規定之寬限期計算到期日通知押 匯銀行,屆到期日時,再請押匯銀行求償之。 (4)授權付款之買方遠期信用狀:押匯銀行已求償,毌需再匯付。
第五節 進口開狀九、進口單據到達的處理(五)已辦理擔保提貨或副提單背書的處理 1‧已辦理副提單背書或擔保提貨者,應在「到單登記簿」或電腦系 統上註明,以利查詢控管。 2‧已辦理副提單背書或擔保提貨者,應注意其到單金額是否與當初 辦理副提單背書或擔保提貨之金額相同,如有不同應立即追查。 3‧已辦理擔保提貨之案件 應抽出一張正本運送單據,作適當之解除 保證責任背書後,以雙掛號寄交船公司解除銀行保證責任。(六)尚未辦理擔保提貨或副提單背書的處理 1‧未辦理副提單背書或擔保提貨者,應即處理列印進口單據到達通 知書,速通知客戶贖單。 2‧對到單案件審查結果如有瑕疵之處理: (1)應於進口單據到達通知書上註明瑕疵之所在。 (2)未辦理副提單背書或擔保提貨之瑕疵案件,如欲拒付應在「拒 付時效」內依規定拒付。 (3)至於已辦理副提單背書或擔保提貨之瑕疵案件,進口商則不得 以任何理由要求銀行主張拒付。
第五節 進口開狀九、進口單據到達的處理(七)押匯銀行保結方式押匯的處理 1‧開狀行應於申請人接受單據後,通知押匯行解除保結責任。 2‧如進口商不願接受單據,仍應依拒付程序向押匯行主張拒付。 3‧已辦理副提單背書或擔保提貨之瑕疵案件,不得拒付。(八)瑕疵單據與進口拒付的處理 必須依 UCP600 規定,向押匯行拒付,才可以確保其權利。(九)電詢押匯的處理 1‧國外押匯行以電傳方式將瑕疵事先通知開狀行,徵詢押匯。 2‧開狀行於收到押匯行電詢通知時,會立即通知進口商回覆。 3‧進口商願意接受,則開狀行應儘速回覆押匯行,表示接受;如 不願意,則開狀行會儘速回覆押匯行,表示拒絕。 4‧同意電詢押匯後,到單時應注意單據是否只有原列之瑕疵,如 尚有其他瑕疵,仍應儘速通知進口商,如不願接受新的瑕疵, 開狀銀行仍可主張拒付。
第五節 進口開狀十、進口贖單與到期還款的處理(一)贖單手續 1‧核對「進口單據到達通知書」是否接受單據。 2‧結匯本金及墊款息之計收: (1)即期信用狀贖單: a.結匯本金。 b. 墊款息。 c.
計 收違約金。 (2)遠期信用狀贖單:依授信條件決定補徵「外幣 保證金」,或加徵「定期存單設質」,或徵 「本票」等。 3‧交付單據: (1)有權簽章人員在運送單據上背書後,交付單據 予進口商。 (2)請進口商在「進口單據到達登記簿」上簽名, 以示簽收。
第五節 進口開狀十、進口贖單與到單還款的處理(二)到期還款 1‧買方遠期信用狀到期還款之處理: (1)電腦系統會定期列印即將到期之案件,供通知進 口商還款。 (2)結匯本金。 (3)墊款息。 (4)違約金之計算。 2‧賣方遠期信用狀到期還款之處理: (1)電腦系統會定期列印即將到期之案件,供通知進 口商還款。 (2)結匯本金。 (3)墊款息。 (4)違約金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