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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護政策及長期照護服務法

大綱

背景

現行長期照護政策

長照十年服務對象及服務成長

未來發展策略

長照服務法初審條文介紹

總結

壹、背景

人口結構變動趨勢(行政院,2013)

101年底,65歲以上老人共258.2萬人,占總人口11.08%

107年進入高齡社會(老年人口14.6 %);114年進入超高齡社會(老年人口20.0%)

5

ADLs障礙(ADLs≦70) ADLs

>70

合計

a+b

ADLs>70 失能人數合計

a+b+c+d

(失能率)

55-70分 35-50分 0-30分 小計

a

僅認知功能障礙

b

IADLs

障礙

C

IADLs

及認知功能均障礙

d

2010

年需要調查

98,233 71,104 180,340 349,677 97,892 447,569 146,335 75,029 668,933

(2.98%)

•ADLs障礙係指總分70分以下;認知功能障礙為ADLs>70分,但SPMSQ量表錯6題以上者;IADLs障礙,於2010年需要調查為ADLs無障礙(>70分),但8項IADLs(使用電話、服藥、處理財物、上街購物、備餐、家務處理、洗衣服及外出活動)中有5項以上不能完全獨立者。

•以經建會「2010-2060年台灣人口推計」之中推計資料估算2011年失能人數。

國民長期照護需要調查初步結果 失能人數及失能率(吳肖琪,2011)

5

失能人口推估 衛生署2010年國民長期照護需要調查失能率以及經建會「2010-2060年台灣人口推計」之中推計資料估算,101年失能人數為69萬人,其中65歲以上失能人口為42萬人,至120年失能人口為118萬人,其中65歲以上失能人口為93萬人

資料來源:國民長期照護需要調查,2010;2012-2060年台灣人口推估(衛生署,2013)

貳、現行長期照護政策

長照政策規劃依據(邱文達,2013)

馬總統健康政策白皮書(97年底)

推動長期照護保險

黃金十年國家願景(100年底)

健全長照體系,推動長照保險

100及101年「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

送立法院審議,列優先法案

健康整合(HeaLTH Integration)系統(衛福部,2014)

9

急性醫療:全民健保

中期照護(亞急性照護、急性後期照護)

培育獨立生活及自主活動能力,以回到居家與社區

長期照護:4大策略 長期照護網(居家式照護、社區式照護、機構式照護)

人力資源培育:照顧服務員及其他人員

立法與衛教宣導

建立完善的健康照護整合服務

10

第三階段 長照保險

長照制度發展三階段(衛福部,2014)

97年 99 101 103 106 105

第二階段 長照服務法 (102年立法)

及 長照服務網 (104年完成)

第一階段 長照十年計畫

10 2年 105年

長照保險 103年長照 保險法

制度規劃與立法原則(衛福部,2013)

12

建構全球最完善的社會保險體系

資通科技

WHO

健康全面覆蓋

(Health

Universal

Coverage)

全民健康保險 服務與資訊整合運用

無縫銜接新一代健保與長照保險

長照保險

建構全球最完善的醫療照護體系(衛福部,

2014)

12

參、長照十年服務對象及服務成長

14

15

0

5

10

15

20

25

30

97 98 99 100 101 101

老年失能人口涵蓋率

全失能人口涵蓋率

長照十年計畫--服務對象成長趨勢(衛福部,2014)(1/2)

服務人數超過11萬人,老年失能人口

涵蓋率5年增加12倍 (2.3%升至27%)

%

2.3%

27%

16.4%

增12倍

長照十年計畫--服務項目需求分析(衛福部,2014 )(2/2)

服務內容項目 單位

補助上限 服務使用人數

% 輕度 中度 重度

社政

居家服務 時/月 25 50 90 71.2

日間照顧 時/月 25 50 90 2.9

家庭托顧 時/月 25 50 90 0.2

輔具、居家環境改善 萬元/

十年 10 10 10 6.8

老人營養 餐/月 30 30 30 10.0

長照機構 元/月 - 18,600 18,600 2.6

交通接送 次/月 - 4 4 26.8

衛政

居家護理 次/月 4 4 4 14.6

居家/社區復健 次/年 12 12 12 14.1

喘息服務 日/年 14 14 21 26.8

主要服務項目為居家服務(71.2%) 其次喘息服務(26.8%)及交通接送(26.8%)

16

長照服務資源建置狀況(衛福部,2014)

機構式服務另有分布不均之問題

社區式服務民眾使用待宣導,服務量偏低

居家式服務資源已呈現不足

項目 機構式 社區式 居家式

日間照顧 機構喘息 居家服務 居家喘息

可服務人數/床數 (不含安養)

77,319 1,759 5,250 28,043 1,252

實際服務人數 61,468 792 659 30,546 1,044

百分比(%) 79.5 45.0 12.6 108.9 83.4

99.12

17

肆、未來發展策略—

四大策略七大目標

18

未來發展策略

建置長照服務網,普及長照服務體系

充實長照服務人力

結合ICT發展照護雲,建置長照資訊系統

立法及教育宣導

19

策略一 建置長照服務網,普及長照服務體系

目標一 102年底完成63長照次區均有失智症社區服務

目標二 102年底縣市均有中期照護

目標三 103年底完成89資源不足偏遠鄉鎮居家式服務至少一個綜合式服務據點

目標四 104年底完成63次區床位數均達每萬失能人口700床

〈衛生署,2013〉

21

長照服務網 (102-105年) (衛福部,2014)

資源盤點 行政區域及生活圈為區域劃分依據

失能人口數為資源分布依據

資源先求有,再依失能人口數訂目標

獎勵補助,以完成建置普及性長照服務體系

建置普及性

長照服務體系 資源盤點

發現資源不足

類型及地區

獎勵及補助

達成長照

服務網目標

長期照顧服務網的規劃(衛生署,2012)

社區式 居家式 入住機構式

22大區 1.設置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2.至少一個輔具服務中心

1.長照床位達每萬失能人口700床以上

2.至少一個長照入住式機構

3.至少一個身障入住式機構

4.至少一個失智專區或專責機構

63次區 1.設置「長期照顧管理中心」

2.至少一個日照中心長照服務

3.每二個鄰近次區至少一個可提供失智日間照顧服務單位

4.至少一處輔具服務據點或巡迴服務

1.入住機構式長照床位達每萬失能人口700床以上(低於全國平均2/5為資源不足區)

2.每二個鄰近次區應至少建置一個身障型全日入住機構

368小區 至少一個服務據點

山地離島、偏遠地區設置綜合式服務

22

共設置63個

長期照護服務網次分區

東部地區 宜蘭縣:2

花蓮縣:3

台東縣:4

北部地區 基隆市:1

台北市:5

新北市:7

桃園縣:2

新竹縣:3

新竹市:1

南部地區 嘉義縣:2

嘉義市:1

台南市:3

高雄市:5

屏東縣 :5

離島地區 金門縣:1

連江縣:1 澎湖縣:1

中部地區 苗栗縣:3

台中市:3

南投縣:4

彰化縣:2 雲林縣: 4

11

長照服務資源發展策略(照護處,

2012)

策略二 充實長照服務人力

目標五 105年前完成長照人力培訓,補足人力缺口

人力缺口(衛生署,2013)

若以105年實施長照保險,涵蓋率70%推估長照專業人力需求數

全失能人數77萬人,其中65歲以上51萬人,需長照服務53.9萬人

照顧服務員需求最大,105年完成照顧服務員培訓補足缺口38,700人

105年需增加量

護理人員7,847人

物理治療人員1,391人

職能治療人員2,124人

社會工作人員3,066人

26

長照人力資源發展策略(照護處,

2012)

策略三 結合ICT發展照護雲,建置長照資訊系統

目標六 105年完備長照資訊系統,連結雲端化服務與應用

連結雲端化服務與應用〈衛生署,2013〉

102年完成長照資料庫〈LTC Data bank〉資訊平台

103年完成社區式及居家式服務端資訊系統

完成GIS系統

104年完成機構式服務端資訊系統

完成建置長照保險資訊系統

105年所有系統連結照護雲

已發展 照護雲

長照十年計畫個案資料庫

LTC data bank

雲端化之長照資料庫

GIS長照服務資源地理資訊系統

LTCI 長照保險資訊系統

策略四 立法及教育宣導〈衛生署,2013〉

目標七 102至104年立法及教育宣導,105年規劃實施長照保險

一、長照服務法及長照保險法

102年長照服務法已送立法院審議

103年提出長照保險法

二、教育宣導

102 社會保險概念、長照保險規劃設計 社會大眾、民間團體

103 長照保險法內容及相關政策細部設計 立法院、社會大眾

民間團體、服務提供單位

104 法案內容政策說明及相關執行作業 社會大眾、服務提供單位

105 法規內容及執行作業 社會大眾

31

二代 健保

長期 照護

長照保險法 (民103年)

長照保險 (民105年)

無縫銜接

長照十年

長照服務網

長照保險

啟動 新一代健保 (民105年)

資通科技

規劃 健保後續改革

長照服務法 (民102年)

小 結(衛福部,2014)

伍、長照服務法初審條文介紹

長期照顧相關法令

老人福利法及其相關法規

--設施

--人力

--補助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相關法規

--設施

--人力

--補助

護理人員法—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榮譽國民之家

未來

--長期照護(顧)服務法

--長期照護保險法

長照服務法〈衛生署,2013〉

長照服務及

長照體系

• 實施長照服務網計畫、獎助資源發展、限制

資源不當擴充

長照人員之

管理

• 訓練、認證、繼續教育

長照機構之

管理

• 規範設置標準、許可登記、查核與評鑑

接受長照服務者之

權益保障

• 課責主管機關/長照機構、提供支持性服務、

個人看護者訓練

34

7

55

長期照護服務法草案立法過程 98/12完成長照服務法草案初稿

99/10/19草案陳報行政院

100/3長期照護服務法報第七屆立法院審議

100/5立法院審議兩天55條,僅通過5條,至

12月屆期不續審條

101/2/23長期照護服務法行政院再報第8屆立法院

審議

101年4月6日送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審查

102/12/11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審長服法大體討論

102/12/13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宣讀17個版本

102/12/26審1~6條

103/01/06審至33條

103/01/08完成初審

35

整合長照機構及人員,並促進品質

長照服務發展基金

長照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

長照機構:規範設置標準、許可登記、查核與評鑑

受照護者權益保障:課責主管機關及長照機構、提 供支持性服務、個人看護訓練

長照基金及發展獎勵措施:實施長照服務網計畫 、獎助資源發展、限制 資源不當擴充

周全 長照 服務 網絡

長照服務法重點與立法進度

36

法案已於103年1月8日由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完成審議並送

出該委員會,通過48條,保留7條,待送院會二讀前黨團協商,

期待下一會期在立法院的支持下,能順利完成立法。

36

初審條文介紹

名稱

長期照護服務法

長期照顧服務法

38

服務對象

• 身心失能者:指身體或心智功能部分或全部喪失,

致其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者

接受服務者

• 家庭照顧者:指於家庭中對失能者提供規律性照

顧之主要親屬或家人。

• 其他照顧者

照顧者

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

直轄市政府 縣〈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事項

一、依提供長照服務,制定全國性長照政策、法規及長照體系之規劃、訂定及宣導。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長照之監督及協調事項。

三、長照服務使用者權益保障之規劃

四、長照機構之發展、獎勵及依第二十九條第三項之辦法所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評鑑。

五、跨縣市長照機構之輔導及監督。

六、長照人員之管理,培育及訓練之規劃。

七、長照財源之規劃、籌措及長照經費之分配與補助。

八、長照服務資訊系統、服務品質等研發及監測。

九、長照服務之國際合作、交流及創新服務之規劃與推動。

十、中央應協調提供資源不足地區之長照服務。

十一、其他全國性長照服務之策劃與督導

地方主管機關掌理事項

一、提供長照服務,制定轄內長照政策、長照體系之規劃、宣導及執行。

二、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長照政策、法規及相關規劃方案。

三、辦理地方之長照服務訓練。

四、轄內長照機構之督導考核及依第二十九條第三項之辦法所定,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之評鑑。

五、地方長照財源之規劃、籌措與長照經費之分配及補助。

六、獎勵轄內發展困難或資源不足地區之長照機構。

七、其他屬地方性質之長照服務事項。

申請流程 一般

需醫事照護者

43

民眾申請

照管中心

縣市政府

評估

民眾申請

+

醫生意見書

照管中心

縣市政府

評估

照管中心:指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以提供長照需要之評估及連結服務為目的之機關

(構)

評估得委託專業團體辦理

長照服務方式

居家式 社區式 機構收住式

家庭照顧者支持

服務

其他經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之服務

訂定長照發展計畫

資源與需求調查

多元文化

離島偏鄉特殊處境

長照服務發展計畫

採取必要獎勵措施

劃分長照資源網區

資源過剩區--限制機構設立或擴充

資源不足區—獎助辦理

長照機構分類(14)

46

第一類

第二類

居家式

社區式

機構收住式

綜合服務

其他

長照人員應注意事項

長照人員指經本法所定訓練、認證,領有證明得提供長照服務之人員。

應接受訓練、繼續教育、在職訓練課程

〈應考量不同地區、族群、性別、特定疾病及照顧經驗之差異性〉

應辦理登錄 〈但已完成訓練、認證 ,且依其他法令登錄之醫事人員及社工人員,於報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不得洩漏個人秘密

應對受照顧者予以適當照顧與保護,不得有虐待或歧視等情事

轉型過渡期:人員二年(49)

行政院阪 初審條文

第四十九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本法所定長照服務之人員,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得繼續從事長照服務,不受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第四十九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本法所定長照服務之人員,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得繼續從事長照服務,不受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人員之訓練課程,其與本法施行前課程之整合、原有證明之轉銜及認定標準等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48

修正重點:

增加訓練課程之整合、原有證明之轉銜及認定標準

機構應辦理事項

設立、擴充、遷移,應向主關機關申請許可

〈申請要件、設立標準、負責人資格,與其設立、擴充、遷移之申請程序、審查基準及設立許可證明應記載內容等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原住民區另會商原民會〉

停業、歇業、復業或許可證明登載事項變更,應於事實發生日前三十日內,報主管機關核定

〈 停業 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於屆至日起三十日內辦理歇業,逾期未辦,廢止許可〉

訂名稱〈非長照機構不得使用長照機構名稱,惟同名或易使人誤認與政府機關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不得使用〉

非長照機構不得為長照服務之廣告,廣告內容不得超越本法

應設業務負責人:對機構業務負督導責任 ,因故無法執行業務,應指定代理人,代理期間超過三十日,應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代理期間不得逾一年

機構應辦理事項

與醫療機構訂醫療服務契約:限機構收住式

收費應開給載明收費項目及金額之收據

揭示事項:許可證明、收費、服務項目及主管機關所設之陳情管道等資訊

督導長照人員製作紀錄,並至少保存七年

應接受主管機關之輔導、監督、考核、檢查及評鑑,並提供必要協助,不得規避、妨害或拒絕

歇業或停業時,應對接受服務者予以適當之轉介或安置,或配合主管機關協助轉介安置

機構應辦理事項

應與接受服務者、家屬或支付費用者簽訂書面契約約

保障接受服務者之隱私〈未經書面同意不得對其進行錄影、錄音或攝影,並不得報導或記載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辨別身分之資訊;〉,另在安全必要範圍內,得設置監看設備

應對受照顧者予以適當照顧與保護,不得有虐待或歧視等情事

轉型過渡期:機構五年(50)

行政院阪 初審條文

第五十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本法所定長照服務之機關(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等(以下稱長照有關機構),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依本法之規定,申請長照機構設立許可;屆期未申請或申請未經許可者,不得提供長照服務。

長照有關機構之管理,於前項期限內,

未經許可設立前,除應符合其他法律規定外,準用第七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九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其有違反者,依相關罰則規定處罰之。

第五十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其他法律規定,從事本法所定長照服務之機關(構)、法人、團體、合作社、事務所等(以下稱長照有關機構),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依本法之規定,申請長照機構設立許可,或完成改制及長照機構許可設立文件之換發;屆期未取得許可或換發者,不得提供長照服務。

長照有關機構之管理,於前項期限內,未經許可設立或未完成改制前,除應符合其他法律規定外,準用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其有違反者,依相關罰則規定處罰之。

第一項改制之申請、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2

修正重點:施行前機構可申請設立或完成改制及許可設立文件之換發

主管機關應辦事項

依法制定相關子法與公告及辦理相關事項

對長照機構應予輔導、監督、考核、檢查及評鑑,評鑑結果應予公告

裁罰〈地方主管機關〉

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機構設立許可:

一、因管理之明顯疏失,情節重大,致接受長照服務者傷亡。

二、所屬之長照人員提供長照服務,違反本法規定,且情節重大,並可歸責於該機構。

三、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 節之認定,應由主管機關召開爭議處理會調查,並應給予受調查者陳述意見之機會;爭議處理會之組成,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原行政院版保留條款

第六條 主管機關應邀集長照相關專家學者與長照機構、接受長照服務者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代表,為長照服務有關事項之諮詢。

前項代表中,相關專家學者與接受長照服務者及長照機構之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二;任一性別之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十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長照相關資源之發展、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及均衡服務資源,應設置長照服務發展基金。

第三章 長照人員之管理

第二十五條 長照機構之收費項目及其金額,應報提供服務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核定。

第三十四條 主管機關應建立長照服務有關之陳情機制,並應對陳情事項及時予以適當之處理。

54

原行政院版保留條款

第四十五條 僱用未接受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訓練之個人看護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第五十二條 個人看護者,除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訓練外,不適用本法。

個人看護者為外國人時,其服務對象之評估,準用第七條第二項之規定。

第五十五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55

其它委員提案保留條文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

長期照護服務經費來源

定期辦理長照資源與需求調查

居家式服務內容

社區式服務內容

機構收住式服務內容

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

山地離島與原住民地區之服務方式

長照服務提供應以非營利性質為原則

長照機構因業務所需土地及建築物,管理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讓售或租用

明定長照體系和醫療體系、社會福利服務體系間之連結機制

依本法評估需長期照顧服務者,應提供長期照顧服務。及所需之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長照機構提供長照人員(含外籍)訓練及內容;以及主管機關提供經費 56

長服法保留條文

應建立長照服務品質標準

應建置服務使用者照顧管理、服務人力管理、服務單位管理及服務品質等資訊系統,

社區式及機構式長照服務單位,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對無扶養義務人或法定代理人之服務使用者,應自行或委託社會公正專業團體擔任其倡導者,隨時查察,服務單位不得拒絕。

設置一定比率之長照公評人

應建立長照服務有關之申訴管道及設置長照申訴評議會

長照機構或各級主管機關違反本法相關規定時,民眾或公益團體得向各級長照申訴評議會,進行申訴救濟或要求爭議處理。

公益訴訟

本法施行一年後,符合就業服務法新引進之外籍家庭與機構看護工應取得長照人員認證,始得提供長照服務。本項規定不溯及既往。

57

58

長照雙法規劃與推動策略(衛福部,2014)

為拓展長照服務資源,保障民眾權益,本部推動長照服務法,法案已於103年1月8日由立法院社福衛環委員會完成審議並送出該委員會,共七章55條,授權訂定子法共計9條,通過48條,保留7條。

我國於107年老年人口比率將達14.6%,進入高齡社會,僅依公務預算為基礎之長照計畫恐難以支應長照服務需要,為降低失能者及其家庭財務負擔,應落實長照服務網及服務法,以儘早規劃開辦長照保險。

建議於103年將長期照顧保險法草案送行政院審議,立法推動期間,加強與外界溝通宣導,尋求共識,待立法通過後,視長照資源整備、政府財政狀況、人口老化程度及社會接受度等情況,經適當籌備與宣導期後,再決定長照保險之開辦時機。

備註:102年10月09日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第7次全體委員會議議事錄,林淑芬委員臨時提案,決議要求衛福部應於一年內完成長照保險法送行政院審議後送立法院。 58

謝謝聆聽 敬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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