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第 3 章 : 社 區 設 施 1. 多 元 化 的 社 區 設 施 乃 是 必 須 的 , 以 便 市 民 的 生 活 可 維 持 在 適 當 的 水 平 。 當 局 會 因 應 區 內 的 人 口 增 幅 或 密 度 而 決 定 所 提 供 的 設 施 。 2. 有 關 各 類 社 區 設 施 的 規 劃 標 準 與 準 則, 已 扼 要 載 列 於 下 文 各 表 。 其 他 未 有 在 表 內 列 明 的 社 區 設 施 , 則 須 與 有 關 的 政 府 部 門 / 機 構 協 商 議 定 。 表 1 : 敏 感 社 區 設 施 設 施 準 則 公 衆 諮 詢 甲 類 滿 足 全 港 需 求 的 設 施 - 這 些 設 施 旨 在 爲 廣 大 市 民 而 非 某 一 類 別 的 使 用 者 提 供 服 務 , 而 有 關 人 士 亦 不 會 經 常 使 用 這 些 設 施 。 這 些 設 施 包 括 : 懲 教 設 施 、 公 衆 殮 房 、 靈 柩 停 放 所 及 殯 儀 館 。 與 相 鄰 的 土 地 用 途 協 調 服 務 性 質 及 使 用 者 公 衆 對 設 施 的 反 應 通 常 需 要 獨 立 的 地 盤 最 好 並 非 緊 貼 或 靠 近 住 宅 樓 宇 和 非 敏 感 社 區 設 施 如 有 需 要 , 應 劃 定 緩 衝 區 , 並 設 實 體 屏 障 應 考 慮 職 員 、 使 用 者 和 訪 客 往 返 該 設 施 的 方 便 程 度 和 交 通 需 求 應 在 初 期 階 段 諮 詢 民 政 事 務 總 署 以 及 有 關 地 區 的 民 政 事 務 處 , 以 訂 定 一 套 公 衆 諮 詢 策 略 諮 詢 的 範 圍 應 盡 量 擴 闊 , 力 求 所 有 有 關 人 士 能 夠 得 悉 有 關 事 宜 , 並 有 機 會 表 達 意 見 有 關 乙 類 設 施 的 諮 詢 , 應 適 當 地 強 調 社 區 融 合 的 觀 念 當 局 亦 應 對 諮 詢 期 間 接 獲 的 意 見 作 出 適 當 的 回 應 在 公 衆 諮 詢 期 間 搜 集 到 的 意 見 應 妥 爲 記 錄 , 以 便 日 後 作 出 跟 進 乙 類 滿 足 當 地 社 區 或 較 大 地 區 需 求 的 設 施 - 這 些 設 施 旨 在 爲 某 些 特 定 類 別 的 使 用 者 提 供 服 務 , 而 有 關 人 士 會 經 常 使 用 這 些 設 施 。 這 些 設 施 包 括 特 殊 醫 療 診 所 、 教 育 設 施 及 社 會 福 利 設 施 , 例 如 精 神 病 康 復 者 及 嚴 重 弱 智 人 士 的 宿 舍 和 展 能 中 心 。 與 相 鄰 的 土 地 用 途 協 調 服 務 性 質 及 使 用 者 公 衆 對 設 施 的 反 應 應 盡 量 達 至 社 會 融 合 的 目 標 , 亦 應 考 慮 把 乙 類 設 施 設 於 聯 用 樓 宇 內 須 在 適 當 的 地 方 提 供 清 晰 的 標 誌 , 以 便 職 員 、 使 用 者 和 訪 客 能 暢 順 地 往 返 這 些 設 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