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都市計畫書 變更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計 畫案(南段地區)」及「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 小段附近地區都市計畫案」計畫案 臺北市政府 中華民國 97 年 8 月 5 日府都規字第 09733252100 號公告
臺北市都市計畫書
變更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計
畫案(南段地區)」及「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
小段附近地區都市計畫案」計畫案
臺北市政府
中華民國 97年 8 月 5 日府都規字第 09733252100 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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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名:變更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計畫案(南段地
區)」及「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附近地區都市計畫案」計
畫案
申請單位:臺北市政府
計畫範圍:詳如計畫圖所示
類 別:變更
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項第 3款
詳細說明:
壹、前言
一、計畫緣起與目的
內湖科技園區近年來蓬勃發展,至 95年底為止,登記廠商計有
2,477 家,較 90年的 600 多家,增加 300%以上。園區內就業員工
總數達 8萬 9千人,95年企業單位全年營業收入達 2.29 兆元台
幣,已成為台灣科技園區的龍頭,並帶動週邊地區之發展。
因內湖科技園區開發率已達 9成以上,可再開發土地有限。且
鄰近之基隆河截彎取直大彎南段工業區(原規劃供低污染之輕工
業、倉儲中心等使用)及已於 96年 7 月完成重劃工程之內湖第五期
重劃區內工商綜合特定專用區,受限於現行分區管制規定,不易快
速因應產業變化及需求,限制了發展機會。為提供內湖科技園區未
來發展腹地,延伸其發展動能並擴大科技產業群聚效應,爰將上開
基隆河截彎取直大彎南段工業區及內湖第五期重劃區內工商綜合特
定專用區進行檢討,並比照內湖科技園區允許使用之範疇,放寬科
技發展相關產業進駐,建立彈性之土地使用管制機制,以促進臺北
市科技產業之持續發展,提升臺北市產業競爭力,爰辦理本案都市
計畫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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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計畫範圍
本計畫範圍包括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計畫案南段地區,
面積 145.2 公頃;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附近地區(內湖第五期重
劃區),面積 42.31 公頃。詳圖一。
內湖科技園區
圖 例 計畫範圍
基隆河
大彎南段
圖一 計畫範圍圖
五期重劃區
內湖區
南港區
松山區
松山機場
中山高速公路 瑞光路
堤頂大道
民權東路六段
環東快速道路
基隆河
基隆河
成功交流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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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原都市計畫發布實施情形
一、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計畫案南段地區
本計畫區係本府於民國 83 年 6月 1日公告「擬訂基隆河(中山
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規劃
為工業區(供倉儲使用)、工業區(供輕工業使用)、住宅區(供
住宅使用)、住宅區(供拆遷安置專案住宅使用)及商業區(供一般
商業使用)等分區,並劃設所需相關公共設施用地(詳圖二)。其歷
年都市計畫名稱及發布時間詳表 2-1。
表 2-1 原發布實施計畫案名稱及文號表 編號
都市計畫名稱 公告日期文號
一 擬訂南港、內湖兩地區主要計畫案 58年 8 月 22 日府工二字第
44104 號
二 內湖主要計畫變更案 63年 1 月 5 日府工二字第
60000 號
三 配合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整治計畫擬
(修)訂主要計畫案
81年 5 月 19 日府工二字第
81030112 號
四 擬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細部計
畫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
83年 6 月 1 日府都二字第
83027894 號
五 變更臺北市基隆河整治地區部分工業區為機關用地
(環境保護局修車廠暨資源回收隊)案
87年 7 月 15 日府都二字第
704119000 號
六 變更台北市基隆河截彎取直地區舊河道右岸部分堤
防用地(明水路側)為道路用地暨「擬訂基隆河
(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暨配合修
訂主要計畫案」案內部分公園用地變更為道路用地
暨增列有關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計畫案
89年 5 月 3 日府都三字第
8903144603 號
七 變更臺北市內湖區舊宗段一一九地號機關用地(北
市共同管道管制中心)為電力設施用地(供變電所
使用)計畫案
91年 5 月 1 日府都二字第
09108119600 號
八 修訂「台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
區細部計畫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內『基隆河(中
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
計管制要點』」案
92年 1 月 7 日府都二字第
091261597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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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修訂「臺北市大同區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細
部計畫案」內「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容積移
轉作業要點第十點」案
96年 3 月 27 日府都規字第
09601134600 號
十 變更臺北市內湖區舊宗段 70-10 地號等土地工業區
(供倉儲使用)為批發市場用地主要計畫案
96年 5 月 22 日府都規字第
09601941100 號
十
一
擬定臺北市內湖區舊宗段 70-10 地號等土地批發市
場用地細部計畫案
96年 6 月 11 日府都規字第
09632498800 號
二、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附近地區(內湖第五期重劃區)
本計畫區係本府民國 90 年 9月 14日公告「擬訂台北市內湖區
新里族段羊稠小段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案」,規劃為倉儲專用區、辦
公服務區、工商混合區、工商服務展售區、一般住宅區及住商混合
區等分區,並劃設所需公園用地及國小用地(詳圖二)。其歷年都
市計畫名稱及發布時間詳表 2-2。
表 2-2 原發佈實施計畫案名稱及文號表 編號
都市計畫名稱 公告日期文號
一 擬訂南港、內湖兩地區主要計劃案 58年 8 月 22 日府工二字第
44104 號
二 內湖主要計畫變更案 63年 1 月 5 日府工二字第
60000 號
三 擬訂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附近地區細部計畫
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
70年 7 月 1 日府工二字第
25372 號
四 修訂台北市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附近地區主
要計畫案
90年 9 月 14 日府都二字第
9010260200 號
五 擬訂台北市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附近地區細
部計畫案
90年 9 月 14 日府都二字第
9010998300 號
六 變更「台北市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附近地區
細部計畫案」內 x5 道路與南京東路間部分公園用
地為道路用地暨修訂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
案
93年 4 月 22 日府都規字第
09309753700 號
七 修訂「臺北市大同區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
細部計畫案」內「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容
積移轉作業要點第十點」案
96年 3 月 27 日府都規字第
09601134600 號
八 修訂「臺北市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附近地區
細部計畫案」內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案
96年 5 月 1 日府都規字第
096017822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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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
機
機
機
抽
調
變
工(倉) 工(倉)
工(倉)
工(倉) 工(倉)
工(倉) 工(倉) 工(倉)
工(倉)
工(輕)
工(輕)
工(輕) 工(輕)
工(輕)
工(輕)
工(輕)工(輕)
工(輕)工(輕)
工(輕)
工(輕)工(輕)
工(輕)
工(輕)
工(輕)
工(輕)
工(輕)工(輕)
工
(輕)工(輕)工(輕)
工(輕)
工(輕)工(輕)
工(輕)
住(專)
住住
住
商
商
公
公
高中
國小
住
住
住住
住
住
住
住
住
住商
住商
住商
住
倉專
倉專 倉專
公
公
科工
科工科工
科工
科工
科工
科工 科工
科工
停
科工
科工
科工科工
科工科工
科工
科工 科工科工
科工 科工
科工
科工
公住2
公
公
科工
工3
工3
工3
工3
工3
工3
工3
工3
工3
國小住3
住
3 住3
住3
住3
住3
住3
住3 住
3
住3
公
國小
公
公
公
國小
住3
住3
住3
住3
住3
住3 住
3
住3機
機 郵 商3
商
3
商
3
商
3 商
3 停 市
國中
工(倉)
污
高速公路
圖二 原都市計畫示意圖
辦
辦 展
展 工商
工商
工(倉) 工業區(供倉儲使用) 工(輕) 工業區(供輕工業使用)
商 商業區(供一般商業使用)
住 住宅區
住(專) 住宅區(供拆遷安置專案住宅使用)
倉專 倉儲專業區
展 工商服務展售區
工商 工商混合區
辦 辦公服務區
住商 住商混合區
圖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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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發展現況與課題分析
一、發展現況
(一)產業發展現況:大彎南段工業區截至 95年底為止,企業單位數為
401 家,場所單位數為 417 家,場所員工人數為 15983 人。95年
場所單位全年營業收入達 1370 億元。本園區場所單位屬工業部門
(包括製造業、電力及燃氣供應業、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業及營
造業)有 74 家,佔 17.75%;服務業部門 343 家,佔 82.25%。
另依行業別分類,則以批發零售業 210 家佔最多,達 50.36%,其
次是製造業 63 家,佔 15.11%及資訊及通訊傳播業 48 家,佔
11.51%。(詳表 3-1) 表 3-1 大彎南段工業區企業經營概況表(截至 95年 12 月 31 日) 部門
別
項目
編號
行業別 場所單位數
(家)
從業員工數
(人)
場所全年營業收
入(萬元)
1 製造業 63 3,856 5,386,169
2 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1 2 2,002
3 用水供應及污染整治業 1 10 2,571
4 營造業 9 231 248,471
工
業
部
門 小 計 74 4,099 5,639,213
5 批發及零售業 210 6,725 5,814,861
6 運輸及倉儲業 9 614 635,816
7 住宿及餐飲業 21 471 91,000
8 資訊及通訊傳播業 48 1,822 597,170
9 金融及保險業 8 448 225,082
10 不動產業 6 206 58,229
11 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 25 1,113 344,739
12 支援服務業 6 326 223,486
13 藝術娛樂休閒服務業 2 65 8,651
14 其他服務業 8 94 62,545
服
務
業
部
門
小 計 343 11,884 8,061,579
總 計 417 15,983 13,700,792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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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使用現況:
1、大彎南段地區
(1)工業區部分
本地區工業區(供倉儲使用)及工業區(供輕工業使用),目
前已有大型物流、批發倉儲業及工業廠房、高科技大樓進駐,並
陸續興建中,已開發建築基地比例約佔五成。區內作工廠使用約
佔 2%,倉儲物流批發業約佔 3%,大賣場則約佔 14%,作為策略
性產業及科技產業之辦公室約佔 27%,部分空地作為停車場或運
輸業停車場使用,詳圖三。
(2)商業區及住宅區部分
本地區一般商業區及一般住宅區已開發建築比例約五成,並陸
續興建中;住宅區(供拆遷安置專案住宅使用)已於 86年興建完
成,為「基河國宅一期」,分為 A、B、C、D、E、F六區,其中
ABC 三區為行善公寓大廈,DEF 三區為麥帥花園新城,共約有 2000
多戶住戶。
2、內湖第五期重劃區
本地區已於 96年 7 月完成重劃工程,目前已有建築基地陸續申
請都市設計審議中。
(三)交通運輸:
本計畫區道路系統可分為聯外道路、主要道路及次要道路,說
明如下:
1、道路系統:詳圖四
(1)聯外道路:中山高速公路、堤頂大道、環東快速道路。
(2)主要道路:舊宗路、行善路、民權東路六段及成功路。
(3)次要道路:新湖一路、新湖二路、新湖三路、行愛路、行忠路。
2、大眾運輸系統:本地區大眾運輸系統目前僅有公車系統。鄰近之捷
運路線為捷運內湖線(詳圖五),屬中運量系統,擬定之路線由復
8
興北路延伸,穿越松山機場地下,經大直、內湖、東湖地區至南
港。全線預定地設置十一處車站,預計民國 98 年底可完工試車。捷
運內湖線之興建,將有助於大內科地區對外交通之改善。另本府刻
規劃捷運南北線及捷運民生汐止延伸線行經本計畫區,該捷運路線
計畫業已陳報行政院,惟尚未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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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三 土地使用現況
五期重劃區(96年7月完成
重劃工程)
內湖科技園區 內湖區
中山高速公路
瑞光路
堤頂大道
基隆河
基隆河
五期重劃區
(96年7月完
成重劃工程)商辦混合使用
大賣場使用
辦公室使用
工廠使用 倉儲物流使用
停車場使用
公共設施使用
住宅使用 住商混合使用
圖 例 計畫範圍
空地
民權東路六段
環東快速道路
10
圖四 道路系統
基隆路 圖 例
內湖科技園區
內湖區
松山機場
中山高速公路 瑞光路
堤頂大道
民權東路六段
堤頂交流道
成功路
民權大橋
基隆河
大彎南段
五期重劃區
南港區
松山區
環東快速道路
基隆河
基隆河
成功交流道
麥帥一橋
麥帥二橋
成功橋
成美橋
舊宗路
行善路
聯外道路
基隆河大彎南段
五期重劃區
主要道路 次要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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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共設施:
本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開闢使用情形,詳表 3-2。
表 3-2 本計畫區公共設施用地開闢使用情形表 項目 面積
(公頃)經管單位 開闢或使用
狀況 備註
高速公路用地 2.85 高公局 已開闢 機關用地 (派出所使用)
0.12 警察局 未開闢 舊宗段 57 地號
機關用地 (消防隊)
0.15 消防局 未開闢 舊宗段 57-1 地號
機關用地 (環保局修車廠暨資源回收隊)
4.18 環保局 已開闢 舊宗段 2、13 地號
郵政用地 0.06 臺灣郵政公司 未開闢 舊宗段 55 地號 電力設施用地 1 臺灣電力公司 已開闢 舊宗段 119、121
地號 變電所用地 0.42 臺灣電力公司 已開闢 舊宗段 17 地號 電信用地 0.43 中華電信公司 未開闢 舊宗段 55 地號 污水處理場用地 7.47 衛工處 已開闢 舊」段宗 68、
68-1 地號 抽水站用地 2.08 水利處 已開闢 舊宗段 65、65-
1、81 地號 公車調度站 0.6 交通局 已開闢 舊宗段 18 地號 批發市場用地 2.87 市場處 未開闢 舊宗段 70-10、
70-13、76-10、76-14 地號
高中用地 4.38 教育局 未開闢,目前供捷運機廠使用
舊宗段 40 地號
國小用地 2 教育局 未開闢 潭美 5小段 176地號
公園用地 4 公園處 已開闢 潭美 5小段 41、55、178 地號
公園用地 1.14 公園處 已簡易開闢 舊宗段 8、109、120 地號
綠地用地 1.54 公園處 已開闢 舊宗段 123 地號道路用地 50.61 新工處 已開闢 合計 85.9
資料來源:本計畫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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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展潛力與限制
(一)發展潛力:
1. 本計畫區鄰近內湖科技園區,可作為內湖科技園區之發展腹地,擴
大科技產業群聚發展效益。
2.本計畫區位於本市產業軸帶之中心位置,向北可延伸至士林北投科
技園區,向南可連接南港經貿園區,具區位優勢。
3.本計畫區內已設置 2處高速公路交流道,且為環東快速道路環繞,
未來配合松山機場直航及大眾運輸改善,交通將更為便捷。
(二)發展限制:
1.本計畫區內分屬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開發地區,土地多為私有,政
府無法主導產業發展及進駐意願。
2.大彎南段工業區開發已達五成以上,在發展已初具規模之情形下,
對於地區環境將無法大幅度調整與改善。
3.本計畫區缺乏大眾運輸系統,影響園區發展。
三、發展課題
(一)土地使用
1.本計畫區受限於都市計畫之規定,無法比照內湖科技園區提供產業
彈性進駐之機制,致未能快速因應產業變化及需求,限制了發展機
會。
2.本計畫大彎南段工業區(供倉儲使用),部分倉儲批發業者變相經營
大型賣場,原規劃倉儲物流功能模糊化。
(二)交通運輸
1.本計畫區大眾運輸系統不足,隨著園區逐漸開發,交通問題將浮
現。
2.本計畫區大眾運輸及聯外交通系統缺乏整體性規劃。
(三)公共設施
1.本計畫大彎南段地區多處機關用地尚未開闢使用,未能提供公共服
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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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計畫區內高中用地及國小用地尚無開闢計畫,將影響附近地區學
生就學。
肆、本市產業軸帶計畫
本市位居全亞洲的重要樞紐,有最良好的地理、商業環境,和豐
沛的人力、資金來源及高素質的網路建設,有利建造為世界級科技產
業中心。本府已規劃南港軟體園區計畫、 本計畫區(大內科地區)、
北投士林科技園區、以迄關渡工業區串連為「臺北產業軸帶」計畫,
總面積共約 768.5 公頃,詳圖六。
臺北產業軸帶以發展知識密集、研發創造及服務性質之產業為
主,係屬「創新育成與研發」類之產業園區,未來將可帶動本市成為
全球高科技產業在亞洲的企業營運總部、研發中心、人才育成中心及
運籌中心。
伍、計畫目標
一、延續內湖科技園區發展成果,結合產業發展腹地,提供科技產業充
足發展空間。
二、建立彈性土地使用管制機制,因應產業發展需求。
三、帶動大內科地區發展,提升臺北科技走廊競爭力。
陸、計畫構想
一、維持大彎南段地區原供倉儲、物流產業使用之功能,區內工業區增
加規定比照內湖科技園區允許使用項目範疇,放寬科技產業相關使
用進駐。
二、取消五期重劃區工商綜合特定專用區內各分區允許使用組別比例之
限制,並增加規定比照內湖科技園區允許使用項目範疇,放寬科技
產業相關使用進駐。
三、為提供科技產業發展之辦公服務空間,五期重劃區原倉儲專業區,
調整為供辦公服務使用之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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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全區納入本府科技產業服務中心服務範疇,提升市府對於大內科地
區之服務效能。
士林北投科技園區
內湖科技園區
南港經貿園區
士林北投科技園區
內湖科技園區
南港經貿園區
圖六 臺北市產業軸帶計畫圖
倉儲、科
技產業 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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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計畫內容
一、變更土地使用分區
因應本市科技產業發展需求,變更下列使用分區,允許科技發展
相關產業進駐並增加辦公服務使用空間。詳表 7-1 及圖六。
表 7-1 變更計畫內容表。
位置 原計畫 新計畫 面積 建蔽率容積率 變更理由 備註
舊宗路西
側、新湖
一路北側
工業區
(供倉儲
使用)
科技工業
區 D區
23.83
公頃
40% 200% 提供科技產業發
展空間,維持原
倉儲使用功能,
並與本市其他工
業區區隔。
街廓編
號 G1-
G10
舊宗路東
側及新湖
一路南側
工業區
(供輕工
業使用)
科技工業
區 C區
46.64
公頃
50% 200% 提供科技產業發
展空間,並與本
市其他工業區區
隔
街廓編
號 F1-
F27
五期重劃
區中央公
園東側
辦公服務
區
辦公服務
區(一)
4.80
公頃
40% 225% 提供科技產業發
展空間,並維持
原辦公服務使用
功能。
街廓編
號 辦
1-辦 2
成功路西
側、南京
東路北側
倉儲專業
區
辦公服務
區(二)
4.38 公
頃
40% 225% 提供科技產業及
辦公服務發展空
間。
街廓編
號 辦
3-辦 5 二、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一)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計畫案(南段地區)
1.本計畫「科技工業區 D區」及「科技工業區 C區」容許之土地
使用組別修訂如附件一表 1-1。
2.街廓編號 G1-G10 之科技工業區 D區,為供倉儲、運輸、轉運及
分類、配送等使用為主。其供第三十八組倉儲業使用之容積樓
地板面積應達申請基地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一以上。另
同一街廓內各宗開發基地得採合併開發集中留設方式予以規劃
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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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計畫「科技工業區 D區」及「科技工業區 C區」,取消原附
條件允許第 46 組:施工機料及廢料堆置或處理及第 47 組:容
易妨害衛生之設施甲組之廢棄物處理場(廠)之使用,以提升
科技園區環境品質。原已核准使用者,得繼續原來之使用。另
「科技工業區 D區」得允許第 40 組:農產品批發業之果菜批發
業使用。
4.依本計畫及其他規定得增加容積者,其增加容積之總和不得超
過基準容積之 50%。其中適用「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容
積移轉作業要點」第十點申請容積移轉移入本地區土地每一基
地可接受容積量不得超過該基地原法定容積量之 20%。
(二)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附近地區(五期重劃區)
1.本計畫「辦公服務區(一)」、「辦公服務區(二)」、「工商混合區」及「工商服務展售區」容許之土地使用組別修訂如附件一
表 1-2 及 1-3。
2.本計畫「辦公服務區(一)」,以科技性產業及辦公服務使用為主,其原計畫允許使用項目仍得使用並取消原計畫「建築基地
供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及三十七組(不含第6項營業性停車
空間及第7項計程車客運業、小客車租賃業車輛調度停放場)使
用之樓地板面積須達 50%以上。」之規定。
3.本計畫「辦公服務區(二)」,以科技性產業及辦公服務使用為主,其原計畫允許使用項目仍得使用並取消原計畫「建築基地
供第三十八組及第三十九組使用之樓地板面積須達 50%以
上。」之規定。
4.本計畫「工商混合區」,以科技性產業及工商使用為主,其原
計畫允許使用項目仍得使用並取消原計畫「建築基地供第五十
一組、第五十二組及策略性產業使用之樓地板面積須達 50%以
上。」之規定。
5.本計畫「工商服務展售區」,以科技性產業及工商服務展售使
用為主,其原計畫允許使用項目仍得使用並取消原計畫「建築
18
基地供第二十七組一般服務業(二五)產品展示服務業之樓地板
面積須達 50%以上。」之規定。
6.依本計畫及其他規定得增加容積者,其增加容積之總和不得超
過基準容積之 50%。其中適用「大稻埕歷史風貌特定專用區容
積移轉作業要點」第十點申請容積移轉移入本重劃區每一基地
可接受容積量不得超過該基地原法定容積量之 20%(自 98年 3
月 27 日起實施)。
7.為利計畫執行一致性,刪除原計畫「附表 1-1 各使用分區之建
蔽率、容積率『上限』及使用管制內容表」中「上限」字樣。
8.本計畫區「住商混合區」,建築物供住宅使用之樓層,其牆面
線原計畫規定應自面前道路境界線退縮 8公尺以上配置量體及
牆面。為維持區內牆面線之統一,營造連貫之步行空間及商業
行為,修正其牆面線應自面前道路境界線退縮 5公尺以上配置
量體及牆面。
9.本計畫區「辦公服務區一」、「辦公服務區二」、「工商混合
區」、「工商服務展售區」,增列適用綜合設計放寬容積獎勵
且應就容積獎勵部分辦理回饋,回饋數量以增加之容積之半數
計算,並得依「變更修訂臺北市主要計畫商業區(通盤檢討)
計畫案」內有關商業區變更回饋相關規定案內相關計算方式核
算代金繳交。
(三)其他經本府產業發展局依「臺北內湖輕工業區輔導管理辦法」
第 4條第 5款公告認可之產業。 (四)比照內湖科技園區符合次核心產業項目,亦得允許使用,相關
回饋條件由本府另訂之。
19
圖七 都市計畫示意圖(變更後)
抽
污
高速公路
圖 例
科技工業區D區
科技工業區C區
商 商業區(供一般商業使用)
住 住宅區
住(專) 住宅區(供拆遷安置專案住宅使用)
科工D
科工C
住商 住商混合區
辦公服務區(一)
工商混合區
工商展售服務區
辦(一)
工商
展
辦公服務區(二) 辦(二)
抽
機
機
機
調
變
科工D
住(專)
住
住
住
商
商
公
公
高中
國小
住
住
住
住
住
住
住
住
住
住公
公
科工D
科工D
科工D
科工D
科工D
科工D 科工D
科工D 科工D
市 市
科工C
科工C 科工C
科工C
科工C 科工C
科工C科工C
科工C科工C
科工C
科工C
科工C
科工C
科工C
科工C
科工C科工C
科工C
科工C科工C
科工C
科工C
科工C
科工C
科工C
辦(一)
辦(一) 展
展 工商
工商
辦(二)
辦(二)
辦(二)
住商
住商
住商
20
三、都市設計管制:
(一)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計畫案南段地區
本計畫修訂都市設計管制詳表 7-2。
表 7-2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計畫案南段地區修訂都市設計管制表
修訂計畫 原計畫
六、建築高度
(二)為塑造本地區整體特殊建築風格及
地區優美天際線,本地區各街廓之
建築物高度應依下表之規定。
使用分區 街廓編號 建築物最高高度
住宅區(供住宅
使用)
E17-E19 高度不得超過 30 公尺
住宅區(供拆遷
安置住宅使用)
H2 高度不得超過 30 公尺
商業區(供一般
商業使用)
A12-A13 高度不得超過 30 公尺
F1-F4 高度不得超過 30 公尺科技工業區 C區
F5-F27 高度不得超過 36 公尺
科技工業區 D區 G1-G10 高度不得超過 30 公尺
六、建築高度
(二)為塑造本地區整體特殊建築風格
及地區優美天際線,本地區各街廓
之建築物高度應依下表之規定。南
段工業區(供倉儲使用)及工業區
(供輕工業使用)F1-F4 街廓,經臺
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
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其高度可
酌予提高至 30 公尺。
使用分區 街廓編號 建築物最高高度
住宅區(供住
宅使用)
E17-E19 高度以不超過 30 公
尺為原則
住宅區(供拆
遷安置住宅使
用)
H2 高度以不超過 30 公
尺為原則
商業區(供一
般商業使用)
A12-A13 高度以不超過 30 公
尺為原則
F1-F4 高度以不超過 24 公
為原則
工業區(供輕工
業使用)
F5-F27 高度以不超過 36 公
尺為原則
工業區(供倉
儲使用)
G1-G10 高度以不超過 30 公
尺為原則
(二)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附近地區(五期重劃區)
本計畫修訂都市設計管制詳表 7-3。
21
表 7-3新里族段羊稠小段附近地區(五期重劃區)修訂都市設計管制表
修訂計畫 原計畫
二、人行空間系統
(三)本計畫區內指定之無遮簷人行道,應
全天二十四小時供公共人行通行,並
得計入公共開放空間。所留設之無遮
簷人行道,應與相鄰道路之人行道高
程齊平,且沿該無遮簷人行道兩側一
.五公尺範圍內植栽喬木以綠化,其
開放空間植栽綠化及地坪舖面設計,
應依左列規定:
1、喬木行道樹樹間距不得大於八公尺且
不得小於六公尺為原則;喬本植栽之
樹種應以抗污染、枝形優美之長綠喬
木為主,樹冠底離地淨高二公尺以上
,根部應保留適當之透水面積。
2、該無遮簷人行道舖面材質應與基地現
有景觀配置整體規劃設置,以達整體
性;若毗鄰基地已有完成之無遮簷人
行道,則從其設計。
3、車道穿越無遮簷人行道之高程,應與
人行道齊高;其鋪面應以人行道鋪面
設置,並以不同色彩區隔。
二、人行空間系統
(三)本計畫區內指定之無遮簷人行道,應
全天二十四小時供公共人行通行,並
得計入公共開放空間。所留設之無遮
簷人行道,應與相鄰道路之人行道高
程齊平,且沿該無遮簷人行道兩側一
.五公尺範圍內植栽喬木以綠化,其
開放空間植栽綠化及地坪舖面設計,
應依左列規定:
1、喬木行道樹樹間距不得大於八公尺且
不得小於六公尺為原則;喬本植栽之
樹種應以抗污染、枝形優美之長綠喬
木為主,樹冠底離地淨高二公尺以上
,根部應保留適當之透水面積。
2、該無遮簷人行道舖面材質應與基地現
有景觀配置整體規劃設置,以達整體
性;若毗鄰基地已有完成之無遮簷人
行道,則從其設計。
五、圍牆
(二)住商混合區、倉儲專業區、工商混合
區、辦公服務區及雙服務展售區
為使產業活動與附近地區產生更
直接的互動關係,本地區除住宅區
外,其他使用分區均不得設置圍牆。
五、圍牆
(二)住商混合區、倉儲專業區、工商混合
區、辦公服務區及雙服務展售區
為使用商業活動與附近地區產生
更直接的互動關係,本地區住商混合
區、倉儲專業區、工商混合區、辦公
服務區及工商展售服務區以不設置圍
牆為原則,惟為考量商業大樓之安全
性而設置之圍牆高度,比照上述一般
住宅區之規定辦理。
22
(三)建築基地面積達到 3000 平方公尺以上,且使用具公共性活動
需求者,應配合留設計程車排班空間。
(四)本計畫都市設計管制未規定事項,悉依原計畫規定(詳附件
二、三)辦理。
四、土地利用面積分配情形
本計畫區土地使用面積分配情形如下表: 表 7-3 變更前後面積對照表 項 目 原計畫面
積(公頃)占原計畫面積(%)
變更後面積(公頃)
增減面積(公頃)
占變更後面積(%)
工業區(供輕工業使用) 46.64 24.34 0 -46.64 0
工業區(供倉儲使用) 23.83 12.43 0 -23.83 0
科技工業區 C區 0 0 46.64 +46.64 24.34
科技工業區 D區 0 0 23.83 +23.83 12.43
辦公服務區(一) 0 0 4.8 +4.8 2.5
辦公服務區(二) 0 0 4.38 +4.38 2.29
辦公服務區 4.8 2.5 0 -4.8 0
倉儲專業區 4.38 2.29 0 -4.38 0
工商混合區 3.79 1.98 3.79 0 1.98
工商服務展售區 2.4 1.25 2.4 0 1.25
住宅區(供住宅使用) 2.61 1.36 2.61 0 1.36
住宅區(供拆遷安置專案住宅使用)
6.55 3.42 6.55 0 3.42
商業區(供一般商業使用) 1.29 0.67 1.29 0 0.67
一般住宅區 8.1 4.23 8.1 0 4.23
使用分區
住商混合區 1.35 0.71 1.35 0 0.71
高速公路用地 2.85 1.49 2.85 0 1.49
機關用地(派出所使用) 0.12 0.06 0.12 0 0.06
機關用地(消防隊) 0.15 0.08 0.15 0 0.08
機關用地(環保局修車廠暨資源回收隊)
4.18 2.18 4.18 0 2.18
郵政用地 0.06 0.03 0.06 0 0.03
電力設施用地 1 0.52 1 0 0.52
變電所用地 0.42 0.22 0.42 0 0.22
電信用地 0.43 0.22 0.43 0 0.22
污水處理場用地 7.47 3.9 7.47 0 3.9
抽水站用地 2.08 1.09 2.08 0 1.09
公車調度站 0.6 0.31 0.6 0 0.31
批發市場用地 2.87 1.5 2.87 0 1.5
高中用地 4.38 2.29 4.38 0 2.29
公共設施用地
國小用地 2 1.04 2 0 1.04
23
公園用地 5.14 2.68 5.14 0 2.68
綠地用地 1.54 0.8 1.54 0 0.8
道路用地 50.61 26.41 50.61 0 26.41
合計 191.64 100 191.64 100
24
捌、防災避難計畫
本計畫區內之防災避難系統計畫,包括防災避難圈之劃分、避難
及救災動線規劃及防災避難空間據點等(詳圖七),分述如下:
一、防災避難圈:本計畫區依「臺北市都市防災系統」之規劃,全區係
分屬編號 R16、R17及 R18三處防災區。
二、避難及救災動線:
(一)計畫區內中山高速公路、堤頂大道、環東快速道路,規劃為緊急
道路,可延續通達全市各區。
(二)計畫區內舊宗路、民權東路六段及行善路,規劃為本區之運輸、
救援道路,以配合緊急道路系統構成完整之避難及救災路網。
(三)計畫區內其他次要道路,規劃為避難輔助道路,作為通達避難區
域之聯繫路網。
三、防災避難空間及據點:為緊急避難所需,除運用計畫區內現有開放
空間、公園、空地、道路等作為緊急避難場所外,亦規劃河濱高中
預定地及羊稠國小預定地作為中長期收容所。
25
26
玖、其他說明事項:
本計畫未規定事項,悉依原計畫規定辦理。
拾、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經過
一、本案經提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歷次委員會議審議決議如下:
(一)97 年 2月 20日第 579次委員會議決議:
本案請市府都市發展局與本會幕僚參照本會委員所提意見,針對
『「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計畫案(南段地區)」街廓編號
G1-G10 之科技工業區(供倉儲使用)是否仍有維持第三十八組倉
儲業使用之容積樓地板面積應達申請基地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之二分
之ㄧ以上或是否適合比照其內科技工業區 C區之使用規定調整』,
併同公民或團體所提議意見之回應及本次會議所提增列相關都市計
畫規定等內容,進行研議與評估後,彙整提報下次委員會議審議。
(二)97 年 5月 20日第 582次委員會議決議:
1. 案內「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計畫案(南段地區)」街廓
編號 G1-G10 之科技工業區(供倉儲使用)第三十八組倉儲業使用
之容積樓地板面積,調整為應達申請基地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之
「三分之ㄧ」以上。
2. 另為利計畫後續執行與辨識,併同修改前項使用分區名稱為「 科
技工業區 D區 」,並於其使用項目載記面積規模規定,以玆完
備。同時為考量市場機制之彈性及對土地利用之完整性,於計畫
書內加註同一街廓內各宗開發基地得採合併開發集中留設方式予
以規劃設計。
3. 案內附件一表 1-1 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容許表增列允許第 40 組
「農產品批發業」第 1目「果菜批發業」之使用。
4. 餘依市府補充會議資料及簡報資料等內容,修正後通過。
27
二、本案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97年 6 月 25 日北市畫會一字第
09730212700 號函示「審議通過」。
拾壹、本案計畫書業依前項決議修正完竣。
拾貳、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及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決內容綜理表如後
附表。
28
臺北市申請變更都市計畫審核摘要表
項 目 說 明
都市計畫名稱 變更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計畫案(南段
地區)」及「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附近地區都市計畫
案」計畫案
變更都市計畫
法令依據
都市計畫法第 27 條第 1項第 3款
申請變更都市
計畫機關
臺北市政府
辦理機關 臺北市政府
本案公開展覽
之起迄日期
96年 12 月 21 日至 97年 1 月 19 日公開展覽 30 天。
本案說明會舉
辦日期
97年 1 月 10 日
公民團體對本
案之反映意見
詳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綜理表。
臺北市都市計
畫委員會審議
結果
本案經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97 年 5月 20日第 582次委員會議決
議: (一)案內「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計畫案(南段地區)」
街廓編號 G1-G10 之科技工業區(供倉儲使用)第三十八組倉
儲業使用之容積樓地板面積,調整為應達申請基地總容積樓
地板面積之「三分之ㄧ」以上。
(二)另為利計畫後續執行與辨識,併同修改前項使用分區名稱為
「 科技工業區 D區 」,並於其使用項目載記面積規模規
定,以玆完備。同時為考量市場機制之彈性及對土地利用之
完整性,於計畫書內加註同一街廓內各宗開發基地得採合併
開發集中留設方式予以規劃設計。
(三)案內附件一表 1-1 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容許表增列允許第
40 組「農產品批發業」第 1目「果菜批發業」之使用。
(四)餘依市府補充會議資料及簡報資料等內容,修正後通過。
(五)有關公民或團體陳情意見決議情形詳如綜理表。
29
臺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 公民或團體所提意見綜理表 編 號 1 陳情人 張典儒
陳 情 理 由
本重劃區公園北邊商業使用區域,計畫書中所載「本計劃
內未規定事項,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一種商業
區規定辦理」因適用範圍未明確,造成土地使用產生疑
義。
建 議 辦 法 建請比照 86.3.5 府都二字第 01496200 號「台北市主要計
畫商業區(通盤檢討)相關疑義」之規定辦理。
發展局回應
一、 經查旨揭陳情地點應係指計畫書附件三內湖區新里
族段羊稠小段地區(內湖第五期重劃區)原都市計
畫規定(90年 9 月 14 日公告計畫案及 93年 4 月 22
日公告修訂計畫案):倉儲專業區(即本計畫辦公
服務區(二))、辦公服務區(本計畫區辦公服務
區(一))、工商混合區、工商服務展售區,除容
許使用項目及其他相關規定外,本計畫未規定部
分,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一種商業區規定辦
理。
二、 目前該地區範圍已有多筆土地刻正申辦或已完成都
市設計審議程序,應無上開土地使用產生疑義之問
題。
委員會決議
為利計畫執行一致性,有關「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
附近地區都市計畫案(五期重劃區)」增列「辦公服務
區(一)」、「辦公服務區(二)」、「工商混合區」
及「工商服務展售區」適用綜合設計放寬容積獎勵及應
辦理回饋之相關規定;餘依市府(發展局)回應內容辦
理。
編 號 2 陳情人 邱明宏
陳 情 理 由
一、 本基地依規定之使用管制上限建蔽率 50%、容積率
225%,未規定者則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
一種商業區規定辦理。
二、 本基地依都市計畫說明書規定需留設 5 公尺帶狀公
共開放空間及留設 500 平方公尺以上之廣場型開放
空間供公眾使用,留設之供公共使用開放空間因容
積上限規定無任何獎勵值,然留設之開放空間仍須
負擔設計規劃施工及日後維護成本。
三、 本計畫區緊臨「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
地區」,該計劃區依規定提供公共開放空間者,容
30
積率及高度皆得以放寬,本計劃區性質及區位與其
一致,卻限制容積上限值,有損所有權人之權益。
建 議 辦 法
建請本區比照「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都
市計畫」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綜合設計
放寬及容積獎勵規定,訂定採綜合設計留設公共空間者酌
予放寬容積及高度限制以符合公平原則並提高開發意願,
鼓勵公共開放空間之留設創造本區位優質之都市環境。
發展局回應
一、旨揭陳情地點,應係指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地
區(內湖第五期重劃區),經查該地區之規劃原
意,係為建構多功能工商服務之特定專用區,其容
許使用項目包括倉儲、批發、物流運輸、製造業、
策略性產業、會展產業及辦公服務等,經查與「基
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都市計畫」適
用綜合設計放寬規定之「商業區」及「娛樂區」發
展性質並不相同。
二、本計畫區內「辦公服務區(一)(原辦公服務
區)」、「辦公服務區(二)(原倉儲專業
區)」、「工商混合區」及「工商服務展售區」之
未規定事項,既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一
種商業區規定辦理,自得適用綜合設計放寬容積獎
勵,但應就容積獎勵部分辦理回饋,回饋數量以增
加容積之半數計算。另刪除附表 1-1 各使用分區之
容積率「上限」文字,併請提會審議。
委員會決議
為利計畫執行一致性,有關「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
附近地區都市計畫案(五期重劃區)」增列「辦公服務
區(一)」、「辦公服務區(二)」、「工商混合區」
及「工商服務展售區」適用綜合設計放寬容積獎勵及應
辦理回饋之相關規定;併同刪除案內各使用分區之容積
率「上限」文字。
編 號 3 陳情人 驪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 情 理 由
一、 本計劃案內之變更目的載明,係為因應產業變化及
需求,進而放寬科技產業發展相關產業進駐,建立
彈性土地使用管制機制,以促進本市科技產業之持
續發展。
二、 五期重劃區內之倉儲專業區,緊鄰中山高速公路成
功交流道及環東基河快速道路,為內湖舊有工業區
及南港經貿園區產業垂直分工之區位中樞其轉運配
送交通順暢,為都市計畫最好之規劃案。
31
‧ 公告中已將之調整為以科技產業為主之辦公服務
區。但保有可設立為倉儲業及一般批發業之彈性使
用並取消原計劃『其供第三十八組倉儲業,第三十
九組一般批發業使用之樓地板面積需達二分之ㄧ以
上』之規定。
‧ 綜上可知調整之考量應可證明本地區已無設置倉儲
之必要且為考量避免同棟建物有辦公室與批發倉儲
混用之不良規劃,也取消倉儲批發業使用面積需達
1/2 以上之規定,上述之調整應屬最佳之方案。
三、 大彎南段工業區(供倉儲使用)原即已允許比照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三種工業區可
使用組別,但有『其供第三十八組倉儲使用之容積
樓地板面積,應達申請基地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之二
分之ㄧ以上』之限制。
‧ 本次計畫案內漏未審酌上述之取消限制。
‧ 本計畫書第十三頁發展課題案內亦載明大彎南段工
業區(供倉儲使用),部分倉儲批發業者變相經營
大型賣場,致原倉儲物流功能模糊化。
‧ 未來大眾運輸系統民生線、南北線二站體間將帶來
人潮。
‧ 因區域內道路全部均需繞經舊宗路達鄰近快速道
路,因而倉儲運送轉運會增加運貨卡車之交通流
量,為此將會為本區交通帶來極大衝擊,甚至影響
人行之安全。
‧ G1~G10 土地為大內科範圍之核心位置,目前僅有美
福食品作為倉儲使用。
‧ 臺北市近郊因土地成本取得低,倉儲業早已林立,
而本區域土地及建物成本較高自無進駐之意願,為
此本區倉儲使用已不符市場需求。
‧ 又依土地使用情況列表於后:
位置 容積率 建蔽率 開挖
率
公告現值
五期重劃區之倉
儲專業區
225% 40% 50% 18,400 元
/m2
G1~G10 土地(供
倉儲使用)
200% 40% 50% 19,400 元
/m2
‧ 容積率較高者土地公告現值較低,公告地現值較高
者卻限制其土地使用強度,上情已不符公平原則。
32
四、 申請人領有 96 建字第 0237 號建照執照,現已辦理
變更設計及都市設計審議中,目前規劃地下四層、
地上六層。
‧ 為滿足實際停車需求,特參考基地附近已獲 貴局
審查通過且完成興建之ㄧ般批發業現況,作為規劃
本案停車數量之依據。但扣除地下一層機車停車空
間及其他機電設備空間後,停車位之留設必須開挖
至地下四層才能滿足需求。今建物結構行為水浮力
分析,地上六層地下室不宜超過三層。為此,除增
加新建地下四層一層之造價外,基礎工程另需追加
壁樁以改善水浮力。
五、 本計劃案內第七頁土地使用亦載明,本區目前已開
發建築基地僅約佔五成,第十三頁另述大眾運輸系
統不足,日後交通流量擴增,隨著園區逐漸開發,
交通問題將浮現。目前本區內路邊停車格均已滿
載,停車空間顯已極為不足,未來若將路邊停車格
取消時,停車問題必將更益嚴重。原大彎北段可為
前車之鑑。
建 議 辦 法
一、 G1~G10 土地請比照調整為辦公服務區,並取消『其
供第三十八組倉儲業使用之容積樓地板面積應達申
請基地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ㄧ以上』之限
制。
二、 為解決第四條所述之結構問題,請比照相鄰 F5~F27
街廓將建物高度提高至 36 公尺,可興建地上七層,
增加重量以改善水浮力。
發展局回應
一、經查 G1~G10 街廓係屬科技工業區(供倉儲使用),
其位於交通樞紐位置並緊鄰內湖科技園區,規劃原意
係為供倉儲、運輸、轉運及配送等使用為主,且為因
應未來科技產業蓬勃發展可能衍生之物流、倉儲需
求,以及松山機場直航後本市產業走向之調整,故建
議仍應維持倉儲業須達二分之一以上樓地板面積之規
定。
二、有關建議放寬建築物高度限制以增加重量改善水浮力
等節,經查本案業已於都市設計管制中,基於維護整
體環境景觀,將 G1~G10 街廓建築物高度由原計畫
「以不超過 24 公尺為原則」修訂為「高度不得超過
30 公尺」。至於建築工程設計內容涉及增加造價及
33
追加壁樁以改善水浮力等節,因基地之地質條件各
異,無法藉由建築物高度統一規範,建議仍應納入個
別基地建築開發計畫初期之成本效益中評估。
委員會決議
一、案內「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計畫案(南段
地區)」街廓編號 G1-G10 之科技工業區(供倉儲
使用)第三十八組倉儲業使用之容積樓地板面積,
調整為應達申請基地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
ㄧ」以上。
二、另為利計畫後續執行與辨識,併同修改前項使用分
區名稱為「科技工業區 D 區 」,並於其使用項目
載記面積規模規定,以玆完備。同時為考量市場機
制之彈性及對土地利用之完整性,於計畫書內加註
該分區內之各街廓得採合併開發集中留設方式予以
規劃設計。
三、餘依市府(發展局)回應內容辦理。
編 號 4 陳情人 徐正雄、陳怡誠、徐偉峰、吳寶珠
陳 情 理 由
一、 規劃南段工業區(供倉儲使用)即容許倉儲批發業
者進駐,最近併入本科技園區之羊稠段辦公特區
(二)(原倉專)與南段工業區(倉儲)為同一性
質之工業使用分區,現羊稠段辦公特區(二)原已
容許第 40 組農產品批發業,為避免造成法令複雜度
與公平正義原則。
二、 在本都市計畫書科技工業區土地佔本都市計畫約
36.77%,惟商業區土地僅規劃 0.67%,其餘公共設
施用地亦佔本都市計畫 44.82%,而且都市計畫是以
人的需求而劃分分區使用,且台灣省都市計畫法關
於工業區亦放寬對於一般性商業設施即事務所及一
般零售業等的使用限制。
建 議 辦 法
一、 建議將南段科技工業區(供倉儲使用)比照增加第
40 組農產品批發業。
二、 建議相當於台灣省工業區屬性科技工業區除比照第
三種工業區之外應可額外放寬第 19、27、49 組別,
以符合現況的需求。
三、 為使本區段容積率能充分使用建請 G1~G10 區塊應保
留原規劃之高度以不超 30 公尺為原則。
發展局回應
一、經查羊稠小段地區之辦公服務區(二)(原倉儲專業
區),依據 90 年 9 月 14 日公告計畫案及 93 年 4 月
22 日公告修訂計畫案,其規劃原意係為建構多功能工
34
商服務之特定專用區,並已明訂允許使用項目。故與
大彎南段地區「科技工業區(供倉儲使用)」(即原
工業區(供倉儲使用))之工業區性質並不完全相
同。又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第五條土地及建
築物使用組別之使用項目「第 40 組:農產品批發
業」係指「果菜批發業、家畜(肉品)家禽、魚產批
發市場等」,屬批發市場性質,尚不宜於本地區設
置,且本計畫區目前已允許第 38 組:倉儲業及第 39
組:一般批發業使用,建議陳情人改以上開組別申
設。
二、另查本案業已於都市設計管制中,基於維護整體環境
景觀,修訂 G1~G10 街廓建築物高度規定,由原計畫
「以不超過 24 公尺為原則」,修訂放寬為「高度不
得超過 30 公尺」。
委員會決議
一、案內附件一表 1-1 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容許表第
40 組「農產品批發業」增列允許第 1 目「果菜批發
業」。
二、餘依依市府(發展局)回應內容辦理。
編 號 5 陳情人 王慈彬
陳 情 理 由
一、 本人居住於內湖區多年,對於 貴府近年來因應產業
變化快速之需求,將原內湖輕工業區變更為符合世
界經貿潮流的內湖科技園區,創造足以媲美國際之
市街,提昇本市產業競爭力,甚為感激!綜觀本次
計畫案內五期重劃區之倉儲專區已變更為辦公服務
區,且取消倉儲使用應達申請面積百分之五十以上
之限制,其立意極佳並可促進區域開發繁榮。惟對
於大彎南段工業區(供倉儲使用)之放寬,在未取
消『其供第三十八組倉儲業使用之容積樓地板面
積,應達申請基地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ㄧ以
上』之限制時,俟無實質放寬之作用,無法達本計
畫案變更之目的,誠屬可惜。
二、 依本計畫案內第十三頁發展議題所述:【本計畫書
大彎南段工業區(供倉儲使用),部分倉儲批發業
者變相經營大型賣場,致原規劃倉儲物流功能模糊
化】。可見於原都市計畫對於本區倉儲區之規劃根
本不符產業變化及需求甚且造成極大之交通衝擊,
35
為此本計劃理應勿再囿於原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
之不宜,而應遵循原『內湖輕工業變更為符合世界
經貿潮流的內湖科學園區』成功之模式予以大格局
調整。
三、 由基隆河案之河濱公園遠眺大彎南北段,就其開發
速度及建物外觀型式而言,顯而易見大彎南段之開
發已大幅落後大灣北段,而南段工業區(供倉儲使
用)之建物,亦與所謂的「科技園區」極不相稱,
設若日後倉儲業經營者為降低建物成本,而不願以
成本較高較宜搭配高科技產業大樓之外觀型式興
建,而以較低廉建材興建倉儲時,對於整個大內科
都市景觀全貌,定會有極大衝擊。可見本倉儲區之
存在對於所謂的「台北產業軸帶計畫」之推行確有
其美中不足之處,值得深思。又大彎南段工業區
(供倉儲使用),其開發率僅約百分之四十,且部
分之大型賣場係為租地使用。日後亦可能移至他處
經營。需知都市景觀之良窳可視為已開發國家之高
低水平指標,為此在政府積極實施都市更新計畫的
同時本計畫當以高瞻遠矚之視野未雨綢繆,並跳脫
原規劃不宜之桎梏,而比照五期重劃區之倉儲專區
全面開放為辦公室專區使用,以避免影響本區之長
遠發展。
建 議 辦 法
大彎南段工業區(供倉儲使用)比照五期重劃區原倉儲
專區變更為半功服務專區,或取消『其供第三十八組倉
儲業使用之容積樓地板面積,應達申請基地總容積樓地
板面積之二分之ㄧ以上』之限制。一者可避免開發業者
變相使用,再者更可鼓勵開發業者興建外觀型式較符合
現代美學之建築。
發展局回應
經查 G1~G10 街廓係屬科技工業區(供倉儲使
用),其位於交通樞紐位置並緊鄰內湖科技園區,規劃原
意係為供倉儲、運輸、轉運及配送等使用為主,且為因應
未來科技產業蓬勃發展可能衍生之物流、倉儲需求,以及
松山機場直航後本市產業走向之調整,故建議仍應維持倉
儲業須達二分之一以上樓地板面積之規定。
委員會決議
一、案內「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計畫案(南段
地區)」街廓編號 G1-G10 之科技工業區(供倉儲
使用)第三十八組倉儲業使用之容積樓地板面積,
調整為應達申請基地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之「三分之
36
ㄧ」以上。
二、另為利計畫後續執行與辨識,併同修改前項使用分
區名稱為「科技工業區 D 區 」,並於其使用項目
載記面積規模規定,以玆完備。同時為考量市場機
制之彈性及對土地利用之完整性,於計畫書內加註
該分區內之各街廓得採合併開發集中留設方式予以
規劃設計。
編 號 6 陳情人 陳月玲、陳文志、陳文一
陳 情 理 由 請求允許農產品批發業納入本區土地及建築物使用容許組
別。
建 議 辦 法 --
發展局回應 同編號 4-發展局回應一之內容。
委員會決議 同編號 4決議一。
編 號 7 陳情人 黃益聯等 4人
陳 情 理 由
一、 本地段土地(大彎南段)已開發 10 年,但根據計畫
書第 7 頁所載,倉儲業僅佔 3%,可見倉儲業進駐本
區的意願低落,而我們地主已苦等了 10 年無法開
發,難道要本區地主再等幾個 10年嗎?
二、 目前內科及大彎段工業區進駐之廠商,絕大部分都
是以辦公研發為主,幾乎沒有真正的製造業進駐,
所以倉儲物流業需求有限。
三、 大彎南段倉儲用地 97年公告現值 70,000 元/平方公
尺(231,405 元/坪),市價更達 40 萬元/坪,即使
真有需求者也不願進駐本區,而選擇設在低單價之
工業區如:林口、三重、新莊等。
四、 大彎南段目前已有六家大型量販店進駐,每逢假日
都要實施交通管制,如再加上花市開始營運,交通
問題令人困擾,而且容易進出之基地都已被各大量
販店進駐,剩餘之未開發基地大都面臨較窄之道
路,且基地散落在不同街廓,不利拖車或大貨車進
出,要發揮倉儲業之功能有實際之困難性。
建 議 辦 法
大彎南段工業區(供倉儲使用),街廓編號 G1~G10 部分
之土地使用管制,建議取消其供第三十八組倉儲業使用之
容積樓地板面積應達申請基地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之二分之
ㄧ以上。
發展局回應 同編號 5-發展局回應內容。
37
委員會決議 同編號 5決議。
編 號 8 陳情人 陳兆樑、陳文輝、謝梅
陳 情 理 由 本倉儲區因有樓地板面積限制,降低建商開發意願,同時
亦影響產業進駐意願。
建 議 辦 法 取消容積樓地板面積亦達申請基地總容積樓地板面積之二
分之ㄧ之限制。
發展局回應 同編號 5-發展局回應內容。
委員會決議 同編號 5決議。
編 號 9 陳情人 祭祀公業藍引(管理人:藍淥喬)
陳 情 理 由
一、 內湖第五期重劃區為加速本區發展,建議比照基隆
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
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計畫案第四條,鼓勵街廓內基地
合併使用,以促進基地大型化之開發。
二、 本期公告(96.12.20)放寬使用項目增加 53、54 項
目,實在本末倒置,本重劃區內如允許公害較輕或
公害較重之工業進駐,勢必污染環境品質。
建 議 辦 法
一、 可針對 1/4 街廓以上且面積大於 3,000 平方公尺之
基地,給予容積之獎勵及高度放寬。
二、 其公告表列組別編號 51、52、53、54 應全部給予刪
除,以提升本區優異之環境品質,祈請務必採納。
發展局回應
一、經查內湖第五期重劃區依據 90 年 9 月 14 日公告計畫
案,為提升土地開發效益,配合產業用地特性,已明
確規範重劃區內屬特定專用區部分需採大規模開發,
其中工商混合區部分建築基地不得小於 1500 平方公
尺;辦公服務區(一)、部分辦公服務區(二)以及
部分工商服務展售區,其開發規模須達 2000 平方公
尺;部分辦公服務區(二)及部分工商服務展售區業
已指訂需全街廓開發,即可達到大規模開發及俾利相
關產業進駐之立意。
二、有關調整放寬允許第 51-54 組製造業進駐 1 節,係考
量臺北內湖科技園區發展已達飽和,為延伸及擴大科
技產業群聚效應,提供新興發展腹地,遂比照內湖科
技園區允許使用之範疇,放寬相關科技發展相關產業
進駐。另計畫區內(大彎南段地區及羊稠小段地區)
皆依據個別區位之不同,訂有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規
範建築物造型、色彩、高度、公共開放空間系統、人
行動線系統等,將可透過都市設計審議機制,維護整
38
體環境品質。
委員會決議 依市府(發展局)回應內容辦理。
編 號 10 陳情人新豐窯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張世
昌)
陳 情 理 由
一、 為促進臺北市科技產業的持續發展,提升臺北市產
業的競爭力,本區應以高科技辦公園區及住宅區為
主。
二、 本次計劃之修訂已取消部分限制,故無論是辦公服
務區(一)(二)、工商混合區或工商服務展售區
的使用項目已十分雷同。
建 議 辦 法
一、 建議請勿放寬公害較輕微之工業、公害輕微之工業
及公害較重之工業進駐本區,以提升本區的環境品
質。
二、 建議請將辦公服務區(一)(二)、工商混合區、
工商服務展售區等四種分區之容許項目皆能統一放
寬,以促進本區的均衡發展
發展局回應
有關建議勿調整放寬允許公害較輕微之工業、公害輕
微之工業及公害較重之工業進駐,及將辦公服務區(一)
(二)、工商混合區、工商服務展售區等四種分區容許使
用項目統一放寬等節,經查上開各使用分區之使用性質本
不相同,故其容許使用項目即不相同。另為考量臺北內湖
科技園區發展已達飽和,為延伸及擴大科技產業群聚效
應,提供新興發展腹地,遂比照內湖科技園區允許使用之
範疇,放寬相關科技發展相關產業進駐(包括公害較輕微
之工業、公害輕微之工業及公害較重之工業等)。另計畫
區內訂有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規範建築物造型、色彩、高
度、公共開放空間系統、人行動線系統等,未來亦可透過
都市設計審議機制,維護整體環境品質。
委員會決議 依市府(發展局)回應內容辦理。
編 號 11 陳情人華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聯絡人:蕭嘉
銘)
陳 情 理 由
一、 本區住商混合區規定供住宅使用樓層需退縮八米為
其牆面線,非供住宅使用需退縮五米為其牆面線,
若同基地(或不同基地)供住宅與非供住宅使用以
分幢設計,二種不同途之退縮距離不同,各基地規
劃非供住宅使用之樓層高度也不盡相同,已失去指
定牆面線之用意;且本區基地深度為三十米,於基
39
地後側與住宅區土地相鄰地界規定需退縮二米半作
為無遮簷人行道,若全基地以住宅設計(面前退八
米、後側退二米半)該區可供設計使用之深度僅剩
十九米半,依其限制本區完成建築物均是瘦瘦薄薄
之建築,對於塑造都市景觀及建築物風格有負面之
影響。
二、 住商混合區使用用途以住宅為主,為維護住宅使用
之安全性應允許合理設置圍牆。
三、 本次變更允許「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計畫
案(南段地區)」科技工業區(供倉儲使用)及科
技工業區 C 區設置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第 55 組
(公害嚴重之工業),本區與相鄰之「內湖區新里
族段羊稠小段附近地區都市計畫案」均以住宅用地
及學校用地為主,嚴重影響居住品質及校園安全,
應取消允許設置該組別。
建 議 辦 法
一、 比照「臺北市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
區細部計畫暨配合修定主要計畫案內『基隆河(中
山橋至成美橋段)附近地區』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
設計管制要點」及「臺北市基隆河成功橋上游截彎
取直後兩側土地細部計畫暨配合修訂主要計畫案」
內土地使用分區與都市設計管制要點計畫等修定案
取消住商混合區牆面線之限制,改以退縮四米無遮
簷人行道取代指定牆面線之規定;且可規定一樓以
限制以非供住宅使用並應留設騎樓,以符合設置供
住商混合使用之規劃原意,並提供民眾良好之通行
空間(四米退縮加三米六四騎樓地共有七米六四之
通行空間)。
二、 建議取消住商混合區基地後側與住宅區土地相鄰地
界規定需退縮二米半作為無遮簷人行道之規定,因
本區街廓規模不大,應鼓勵大基地開發,過度分割
無助於都市景觀之塑造;且相對於停車需求,基地
過小除需採用機械設備外,也造成開挖深度加速造
成基地保水不佳之影響。
三、 住商混合區使用用途以住宅為主,為維護住宅使用
之安全性應比照住宅區合法設置圍牆相關規定。
四、 取消「基隆河(中山橋至成美橋段)計畫案(南段
地區)」科技工業區(供倉儲使用)及科技工業區
C 區設置土地及建築物使用組別第 55 組(公害嚴重
40
之工業)規定。
發展局回應
一、 有關「住商混合區」牆面線退縮之相關規定,經檢
討為維持全區牆面線之一致,營造連貫之步行空間
及延續商業行為,擬將陳情意見有關「住商混合
區」供住宅使用之樓層,其牆面線應自面前道路境
界線退縮 8公尺修正為 5公尺,併同納入審議。
二、 為營造本地區全區視覺景觀之穿透性,考量住商混
合區之使用除住宅外仍可比照第三之一種住宅區允
許多樣化的商業使用,故建議維持不設圍牆之規
定。
三、 有關本計畫案內擬調整比照「臺北市內湖輕工業區
輔導管理辦法」附條件允許第 55 組公害嚴重之工業
使用 1 節,係考量其附條件允許之項目,主要僅限
原料藥製造業及生物藥劑製造業等生物科技產業,
並得從事業務產品之研發、設計等相關業務,且尚
須符合藥事相關法令等規定,並非允許所有第 55 組
其他公害嚴重之工業進駐本區域。
委員會決議
為利計畫執行一致性,有關「內湖區新里族段羊稠小段附
近地區都市計畫案(五期重劃區)」內住商混合區之牆面
線,修正應自面前道路境界線退縮為 5 公尺。餘依市府
(發展局)回應內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