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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 8屆第 7會期第 3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收文編號:1040001063
議案編號:1040213071002100
立法院議案關係文書
院總第887號政
府
提 案
第
1510
0號之
8
9
案 由 : 內 政 部 函 , 為 104 年 度 中 央 政 府 總 預算 決 議 , 針 對 「 消 防 救 災 業 務 」 編 列 7億 7,546 萬 5,000 元 , 凍 結 5,000 萬 元 ,俟 向 本 院 內 政 委 員 會 專 案 報 告 並 經 同 意 後始 得 動 支 乙 案 , 檢 送 專 案 報 告 , 請 安 排 報告 , 請 查 照 案 。
內 政 部 函受文者:立法院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 年2 月10日發文字號:台內消字第1040823030號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大院審議10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針對本部消防署及所屬歲出預算第2 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7 億7,546 萬5,000 元,凍結5,000 萬元,俟向 大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
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1 案,檢送專案報告1 份,請惠予安排報告日程,請 查照。
說明:依據大院通過之104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決議【內政部主管第5 項決議事項( 一) 】辦理。
正本:立法院
副本: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本部會計處、國會組、本部消防署(災害搶救組、救災救護指揮中心、
人事室、緊急救護組、危險物品管理組、訓練中心、資訊室、秘書室(公關科)、主計
室)
部 長
陳 威 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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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 度 預 算 「 消 防 救 災 業 務 」 凍 結 5,000萬 元解 凍 專 案 報 告
立法院審議104 年度預算案決議「消防署及所屬104 年度單位預算第2 目『消防救災業務』凍結5,000 萬元,俟消防署就下列各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進行專案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該項預算主要係為推行各項消防救災救護及常年訓練工作,加強消防救災管理,提升消防執
勤能力,以確保生命財產安全及發揮救災工作績效,為使本項各項計畫持續順利推動,104 年度計畫倘持續予以凍結,恐無法順利維持正常業務運作之基本需求,以下茲就各案逐一說明,尚祈貴委
員會同意動支所凍結預算,以期能達成消防救災業務等永續經營目標。
壹、「消防署具體改善方案」專案報告
一、立法院審議104 年度預算案決議內容:消防署及所屬104 年度單位預算第2 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7 億7,546 萬5,000 元,
爰凍結部分預算,俟消防署提出具體改善方案,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
得動支。
二、目前火災傷亡情形:
( 一)103年度火災次數、傷亡情形1.103 年火災發生次數1,417 次,與102 年1,451 次比較,減少34次,降幅2.3% 。
2.103 年火災死亡人數124 人,與102 年92人比較,增加32人,增幅34.8% 。3.103 年火災受傷人數244 人,與102 年189 人比較,增加55人,增幅29.1% 。4.103 年火災起火原因以電氣設備451 次第1 位,占31.8% ,較102 年減少57次;人為縱火213 次第2 位,占15%,較102 年增加3 次;菸蒂146 次第3 位,占10.3% ,與102 年比較增加11次。
( 二) 消防人員98-103年因公傷亡統計表
年度 因公殉職 因公死亡 因公殘廢 因公受傷
103 7 2 0 50
102 3 1 1 134
101 0 2 1 90
100 0 4 1 84
99 0 5 0 92
98 1 2 0 65
( 三) 人員傷亡原因分析近年國人預防火災行為提升,惟建築物內部可燃物量增多,生活用品使用複合材料
熱釋放率更高,加上製造、儲存、處理、運送、加工等場所,使用危害物質種類複雜且
數量大,致事故發生後造成之各種災況現象難以預測,搶救危險程度大增,致使年度火
災件數雖降低,但一次災害損失量增多,猛烈度增強,易形成受困者瞬時致命或救災人
員身陷突發事故。
三、具體改善措施及成效:
( 一) 充實救災安全裝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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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部消防署業分別於103 年9 月18日及10月23日邀集各級消防機關召開研商會議進行討論,請各級消防機關檢視現行之消防車輛、山域、水域、化災裝備、器材現況,並
就城鄉、區域、產業特性、車輛、裝備器材及災害頻率等進行檢討,由各級消防機關
逐年充實救災能量,本部消防署亦已研提「精進消防救災裝備器材4 年中程計畫」,充實各消防機關相關裝備器材,依地方政府財力等級不同,規劃不同補助比率,由中
央編列補助款經費,相對地方政府編列自籌款辦理購置,除減少中央龐大經費支出
外,並藉以引導地方政府重視消防工作之推動,編列預算購置充實各項救災裝備器
材。
2.針對個人用救命器、熱顯像儀及五用氣體偵測器,本部前於103 年11月7 日以台內會字第1030318351號函報動支第二預備金;行政院於103 年12月16日院授主預彙字第1030020174號函請依地方制度法、財政支收劃分法及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惟本部復於104 年1 月28日以台內消字第1040823018號函請行政院針對各消防機關所提報具有急迫及重要之個人用救命器2,702 具、熱顯像儀369 具及五用氣體偵測器123 具等裝備核列專案經費,俟行政院同意後,另案函報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並訂定相關補助作業原則,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上開
原則辦理採購事宜,以強化搶救效能。
( 二) 提升救災安全管理為確保救災人員火場救災安全,本部消防署業於103 年4 月3 日以消署救字第
1030600075號函請各消防機關針對所轄因建築物內部發生閃(爆)燃、夾層塌陷及其他具潛在危險性構造等易生意外事故因素,強化所屬同仁於是類搶救場所之救災安全管
理;且於103 年4 月11日擴大消防業務會報中,請各級消防機關嚴格要求消防同仁於訓練及救災時,特別注意救災安全,並於常年訓練或各種時機加強訓練。另請曾發生消防
人員搶救意外事故之消防機關按季陳報「強化火場救災安全計畫辦理情形追蹤一覽
表」,強化救災安全。
( 三) 縮短災害現場截斷電源及天然氣時間本部消防署前於102 年11月27日邀集經濟部能源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天然
氣公司及各級消防機關,召開「災害現場快速截斷電源及天然氣方式研商會議」,會中
已就如何縮短災害現場截斷電源及天然氣之方法進行討論,請相關事業單位提出策進作
為並據以辦理,復於103 年3 月5 日將相關策進作為及辦理情形函知各級消防機關,要求平時加強聯繫及辦理演練,俾利災害現場搶救及人命救援,提升災害現場搶救人員安
全。
( 四) 水源不足地區(處)增設消防栓或增闢替代水源本部消防署101 年5 月31日函請各消防機關,針對水源不足地區,強化火災搶救演
練之整備與應變事宜、尋找或增闢替代水源,或協請自來水事業機構增設消防栓;復於
102 年12月18日函請各地方消防機關統計水源不足地區(處),就其增設消防栓或增闢替代水源按季陳報,並公布於官方網站接受監督;本部消防署亦就消防栓、蓄水池、游
泳池及其他等水源,按消防水利之現況評估主動納入消防統計資料,按月更新並公布於
本部消防署網站,督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重視水源不足問題並加以改善。
( 五) 召開氣爆案策進研商會議本部消防署於高雄氣爆案後,為檢視消防搶救作為及策進未來,於103 年8 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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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集各級消防機關、中央警察大學專家學者及本部消防署相關單位,召開0731高雄氣爆案策進研商會議,律定相關提升救災能力具體作法。
( 六) 修正「消防機關配合執行危害性化學品災害搶救指導原則」本部消防署101 年11月15日頒訂之「消防機關配合執行危害物質災害搶救指導原
則」,實施迄今雖無消防機關提出不合時宜、窒礙難行等問題,檢視高雄氣爆之不可預
測性,為策進未來,於103 年8 月29日邀集專家學者及地方政府消防局,共同探討相關作業規定之妥適性,修正完成「消防機關配合執行危害性化學品災害搶救指導原則」。
( 七) 辦理各類災害搶救訓練1.災害搶救高階指揮官訓練班
為加強消防人員因應第一線緊急狀況的專業職能,以便面對狀況時,能作出最正
確的判斷,本部消防署於氣爆案後,於103 年11月6 日及7 日,邀請專家學者辦理103 年度災害搶救高階指揮官訓練,就化學物質偵檢器使用效度,災害搶救行政六法、大規模災害現場指揮體系(ICS )應用及災害模擬系統災害現場指揮演練,召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隊)大隊長至局長層級幹部及本部消防署科長以
上,分2 梯次計110 名參與訓練。2.火災搶救訓練班
102 年辦理各種火災搶救訓練班合計24班次,共920 人,103 年辦理各種火災搶救訓練班合計22班次,共848 人;另104 年辦理火災搶救初級班訓練14班次、火災搶救進階班訓練4 班次及火災搶救初級指揮官班訓練12班次,共計30班次,共1,200
人;並將歷年重大傷亡事故案例納入相關課程中,強化消防人員救災安全觀念。
3.化學災害搶救訓練班各級消防機關已受化災搶救訓練人數共計1 萬1,741 人。自85年度至103 年度
止,總計辦理295 訓練班,合計訓練1 萬2,317 人次,104 年預計辦理3 訓練班,計150 人。
貳、「我國消防員合理工時之檢討與具體提升時程」專案報告
一、立法院審議104 年度預算案決議內容:依照「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之規定,消防員加班費上限為100
小時,原為避免超時工作而作限制,然現實上消防員卻要不斷超時工作,每月常超勤超過
100 小時,甚至到達200 小時,卻反而因此做白工。爰此,將消防署及所屬104 年度單位預算第2 目「消防救災業務」中「加強災害管理工作」之「業務費」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及消防署提出我國消防員合理工時之檢討與具體提升時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
告後,始可動支。
二、目前消防人員工作時間說明:
( 一) 各消防機關消防人力進用依據:依地方制度法第18、19、55、56及62條規定,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等公共安
全事項與組織及人員任免等人事管理,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權責。故有關消防機
關外勤分隊勤務分配方式,均由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依據「消防勤務實施要
點」,並視消防人力及轄區特性,研定最適合之勤務分配方式。
( 二) 分析消防人力現況全國各消防機關截至103 年12月,預算員額1 萬4,873 人,現有員額1 萬3,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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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預算缺額1,361 人,缺額比率9.15% 。( 三) 外勤消防人員勤休實施狀況
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所屬消防人力依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員額設置基
準」、「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護車
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等規定配置編制消防人員。復依各消防機關車輛裝備、勤務、勤
休、人口面積、特殊建築物及離島等因素設算,目前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勤休方
式以勤1 休1 和勤2 休1 為多數,以勤1 休1 為例,每月超勤加班時數為360 (15天24
─小時) 176 (一般上班時數)=184 小時。
( 四) 超勤時數補償措施依「消防機關外勤消防人員超勤加班費核發要點」第4 點規定略以,超勤時數依勤
務輪值表排定計算,每人每日以8 小時為上限,每月以100 小時為上限,視預算編列情形核發,最高金額以行政院核定之數額發給。另依該要點第8 點規定略以,消防人員超時服勤者,消防機關得視人力及勤業務需要情形予以補休或行政獎勵。消防人員超勤已
補休之時數,不得支領超勤加班費。爰各消防機關除應視預算編列情形核發加班費外,
並得視人力及勤業務需要情形予以補休或行政獎勵。
三、規劃具體改善措施及成效:
( 一) 規劃104 至106 年補充消防人力之考、訓、用作為1.已多次積極開會協調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警專)與考選部,納入招生(考)規劃,確定規劃招生(考)預計於104 至106 年分發之消防人力約2,363 人(分隊長以上271 人,小隊長以下2,092 人),應可補足現有預算人力缺額及未來3 年推估退離人力。
2.另協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在現有人力狀況下,審酌災害防救及消防勤業務需要,先就消防機關勤業務、作業程序、員額、組織、裝備等全面檢視,適時彈性調配
消防人力投注重點工作及採縣市間區域聯防救災模式,以有效運用消防人力。
3.為建構完整防救災體系,請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參酌財政狀況及消防勤業務需要,依據「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員額設置基準」、「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
人力配置標準」、「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救護車輛裝備人力配置標準」等規定,修訂
編制並規劃分年進用員額,未來新增人力需求,本部消防署將會積極協調警大、警專
與考選部,納入招生(考)規劃,逐步建置合理消防人力。
( 二) 妥善運用義消、災害防救團體及志願組織為適度減輕消防外勤勤務,請各地方消防局爰依「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
辦法」、「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訓練協助救災事項實施辦
法」、「內政部替代役消防役役男服勤管理要點」妥善規劃義勇消防、鳳凰志工等民力
或消防替代役對於防災宣導、水源調查、救災救護、為民服務及車輛裝備保養之協勤或
輔助性勤務。
( 三)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因應轄區特性,研定最適合之勤務分配方式。直轄市、縣(市)政府災害防救之規劃及執行與機關之組織規程係屬地方自治事項,故有關消防機
關外勤分隊勤務分配方式,均由各地方消防機關依據「消防勤務實施要點」,並視消防
人力及轄性不同、各直轄市、縣(市)勤休制度實施方式亦不同,對於各地方消防勤業
務之推廣,本部消防署始終站在「以地方為主,本部消防署為輔」之立場,以尊重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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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權責事項,爰請各地方消防局應視現有人力員額及轄區特性妥適編排勤業務,以減
輕消防人員超時工作問題。
( 四) 降低各消防機關勤業務量1.自103 年起同意各地方消防機關在不影響相關佐證資料呈現完整性前提下,以數位化(如電子檔、拍照或掃描等)方式呈現,除因應節能減碳及數位化趨勢外,並能減輕
消防同仁紙本影印、整理、裝訂、擺設等工作量。
2.檢討消防救護車收費實施辦法,以降低勤務量:目前已有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高雄市、新竹縣及新竹市訂有消防救護車收費相關規定,實施後救護勤務明顯減少,
建議其他直轄市、縣(市)參酌比照辦理。
3.行政院已於103 年8 月25日邀集各相關部會及動保團體研商動物保護議題,會中涉及救貓、救狗等為民服務事項,業決議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統一規範或修改「動物
保護法」,協助地方政府輔導並授權民間團體成立動物急難救助單位,各直轄市、縣
(市)消防局應主動與直轄市、縣(市)政府權責單位建立處置機制(目前臺北市、
新北市及臺中市消防局已與橫向相關單位建立救援機制),俾減輕消防機關動物救援
之勤務比重。
4.利用各與會場合持續敦請各消防機關視預算編列情形核發加班費,落實補償獎勵,以充分激勵消防人員士氣。
四、本部消防署已著實規劃改善補足消防人力及降低外勤消防人員超時工作時數,預計106 年後補足預算員額。並尊重地方自治權責,對於各地方消防勤業務的推廣,本部消防署始終與各地
方消防機關同一理念,請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視現有人力員額妥適編排勤業務,共
同努力達成目標。
參、「消防編制人員之合理性,並以合理標準提出人力增補之具體時程」專案報告
一、立法院審議104 年度預算案決議內容:我國消防人力短缺嚴重,現有員額為1 萬3,260 人,若以每位消防員服務人口之水準來
看,我國每位消防人員平均要為1,764 位國人服務,遠超過於日本、香港、新加坡約700 到900 人之標準。內政部預計於2016年前陸續投入2,925 人,但也僅能使服務人口從1,764 人下降至1,445 人水準,即便補足至編制員額1 萬7,992 人,每位消防人員平均還是要為1,300 位國人服務。爰此,將消防署及所屬104 年度單位預算第2 目「消防救災業務」中「加強災害管理工作」之「獎補助費」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及消防署參照國際標準,重
新檢討消防編制人員之合理性,並以合理標準提出人力增補之具體時程,向立法院內政委員
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可動支。
二、目前辦理情形:
( 一) 依地方制度法第18、19、55、56及62條規定,直轄市、縣(市)災害防救等公共安全事項與組織及人員任免等人事管理,係屬直轄市、縣(市)政府權責,爰消防人力缺
額,是否提列招生(考)規劃,需視地方政府財政狀況與施政主軸及首長用人規劃核
定。
( 二) 消防人力增補規劃情形:1.全國各消防機關截至103 年12月,預算員額1 萬4,873 人,現有員額1 萬3,512 人,預算缺額1,361 人,缺額比率9.15% 。
2.經參酌英、美、法及日本等國消防人力運用現狀,因各國國情、人力運用及勤務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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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有不同,尚無消防人力編制之統一標準可資參採。為爭取地方首長對強化消防救災
效能及配置合理消防人力的支持與重視,本部消防署自99年起每年均以部長箋函請各直轄市、縣(市)首長,支持消防機關組織變革,調增消防編制人力,逐年寬編預
算。
3.地方政府囿於財政因素,雖未能大幅擴增消防員額,惟為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提升災害防救與消防勤務效能,近5 年來已有18個直轄市、縣(市)修訂所屬消防機關編制,總計增加編制員額計2,848 名。
4.消防人力採「教、考、用」及「考、訓、用」雙軌政策培育,其來源為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警專)消防安全系(科)畢業,應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以下簡稱警察特
考)錄取者或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三、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科
(以下簡稱一般警察特考)錄取,經18至24個月訓練(含教育訓練及實務訓練)及格者等2 類人員。
5.為因應消防人員養成訓練及經費編列(招生【考】前1 年)期程,各年度招生(考)計畫,均參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估列3 至5 年後之人力需求規劃,並預先函請各消防機關按分發期程編列預算控留備缺。目前已規劃招生(考)預計於104 至106年分發之消防人力約2,363 人(分隊長以上271 人,小隊長以下2,092 人),應可補足現有預算人力缺額及未來3 年推估退離人力。
三、具體改善措施及成效:
( 一) 為確保消防警察人員素質,新增或退離消防人力需求,仍須配合官警2 校與本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容訓量、訓練經費預算、師資及管理人力等因素,逐年納入招生(考)計畫
培育養成,相關具體措施如下:
1.總量管控消防人力招訓名額,逐年滾動檢討彈性調整,精進消防機關人力運用擘劃能力:
為及時增補人力,本部消防署特研訂消防人力招生(考)名額提報作業原則,按
各地方政府審酌財政狀況與消防及災害防救業務推展需要,預劃提列之人力需求,規
劃各年度招生(考)名額,並以總量管控方式逐年滾動檢討各消防機關人力需求,彈
性調整納入最近年度招生(考)計畫規劃,俾符應消防機關實際用人需求,並協助各
消防機關規劃各年度人力運用計畫及爭取預算員額。
2.寬估警察特考、一般警察特考需用名額:消防人力招生(考)名額,以兼顧陞遷與招生(考)新進及折損退離人力,並以
穩定成長為原則,按各直轄市、縣(市)提列需求規劃,並參酌歷年退離率、成長
率、已招生(考)人力規劃。為增補未提或未足額提列人力需求機關緊急用人之用,
本部消防署除寬估保留一定比率名額外,另並逐年檢討未足額招訓及新增退離人數,
併入最近年度招生(考)計畫規劃。
3.擴增警察教育訓練容訓質量:(1) 彈性調整四等一般警察特考訓練期程:於不影響專業訓練品質原則下,彈性調整四等一般警察特考教育訓練期程,自103 年起將原教育訓練16個月、實務訓練2 個月,規劃調整為教育訓練12個月、實務訓練6 個月,擴增本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容訓量,增加四等一般警察特考招訓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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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定期召開教育訓練協調會議,研議地方消防機關協助辦理消防專業訓練方案:每年定期邀集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召開教育訓練協調會議,協請地方消防機關
共同辦理中級救護技術員訓練、火災搶救初級(學科部分)、山難搶救、救助訓練
等專業訓練,以舒緩容訓量不足之壓力。
(3) 執行本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充實建置計畫:本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充實建置計畫預計於104 年至109 年執行,為解決容訓量不足問題,規劃優先擴建宿舍、餐廳、教室等生活機能所需建築物,預計107 年初期建置完成。
4.中央與地方共同盤點消防人力配置合理性:(1) 協請地方消防機關定期檢視消防勤業務及人力運用狀況:
為有效運用現有消防人力,本部業以103 年10月28日內授消字第10308236732號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審酌災害防救及消防勤業務需要,通盤檢視所屬消
防局勤業務、員額等,適時彈性調配消防人力投注重點工作,並採縣市間區域聯防
救災模式,俾妥適配置及運用現有消防人力。
(2) 中央地方共同研議地方消防人力衡量配置機制:甲、為確實瞭解各消防機關之人力需求及缺口,並使各消防機關定期檢視消防勤業
務及消防人力狀況,本部消防署刻正研議與地方消防機關共同建構消防人力衡
量機制,期在不影響地方政府權責原則下,針對區域屬性、城鄉人口及任務繁
重等差異化因素,建構消防人力衡量指標,提供各地方消防機關辦理自評。
乙、另將配合本部消防署年度業務評鑑至各地方消防局評核,協助檢視實際人力配
置狀況,除提供各地方政府參考外,並作為本部消防署調控人力、配賦及檢討
現行各項衡量因素及設算基準之參據,俾使消防人力「考試、訓練、任用、管
理」整體規劃,符合勤業務需要。
( 二) 成效:1.107 年起消防人力每年預計可招生(考)名額如下:(1) 分隊長同序列職務:每年約可增補100 名。(2) 小隊長以下職務:每年約可增補基層消防人力900 名。(3) 本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充實初期建置工程完工後,自108 年起每年最大招訓容量(含警大、警專及一般警察特考)可達1,304 名。
2.為建構完善消防救災體系,營造快樂、安全的生活環境,本部消防署將賡續促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支持所屬消防機關擴編員額及編列分年進用人力預算,相關人力
本部消防署將納入警大、警專招生及各類警察特考招考名額規劃,並參據每年消防人
力評鑑結論,配賦增補人力,以逐步建置合理地方消防人力,澈底解決人力不足問
題。
肆、「委辦單位人員組成及執行業務精進改善措施」專案報告
一、立法院審議104 年度預算案決議內容:消防署及所屬104 年度單位預算第2 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
品管理工作」編列「委辦費」經費5,352 萬9,000 元,爰此,凍結部分預算,俟消防署提出委辦單位人員組成及執行業務精進改善措施,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
始得動支。
二、委辦單位人員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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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法規未限制董監事資格,持續監督業務執行民法第62條明定,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因
此,董監事係依捐助章程遴選產生,由董事會決議通過。受託辦理消防業務之財團法人
基金會,係由民間企業捐助成立之非營利機構,非由政府捐助成立,其人員組成以捐助
人或公會代表為主,並由部分學界及退休公務員擔任。
因現行相關法規並未限制其董監事人員資格,基於法律保留及私法自治原則,其董
監事遴選過程,尊重其章程自由,本部則依「內政部審查內政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
監督要點」規定予以審查,至設立許可後,本部消防署則以業務主管機關立場持續監督
其業務之執行。
( 二) 兼顧社會觀感,促請調整董事會組織董監事之職權,係關於年度業務計畫之審核事項、預算及決算之審議事項、經費之
籌措事項、基金之保管運用監督及財務稽核事項、其他相關業務之決議事項,不應涉及
檢驗業務之執行及判定事宜,且均為無給職。
現行相關法規雖未限制董監事資格,惟因受託辦理消防業務之財團法人基金會董監
事人員具有相關產業色彩,為兼顧社會觀感及確保檢驗之公正性,本部於102 年4 月22
日函請基金會檢討董事會成員改任或組織調整,促請納入消費者、學者及公協會等公正
專業人士參與董監事運作,並明定董監事不得干涉辦理消防業務之內部監督機制。
( 三) 輔導成立基金會,重新遴任董監事本部於102 年4 月29日邀集基金會研商改任或組織調整事宜,決議將「財團法人消
防安全中心基金會」轄下「危險物品檢測認可研究所」及「消防安全設備檢測認可研究
所」分立,另成立「財團法人危險物品安全基金會」,重新遴任董監事,減少業界人士
所占比例。
現行受託辦理一般爆竹煙火認可作業及液化石油氣新出廠容器檢驗作業之「財團法
人危險物品安全基金會」,業依捐助章程重新遴任董監事(詳如表1 )。目前董監事人員組成,業界占37.5% 、學界占37.5% 、退休公務人員占18.75% 、其他(消費者)占
6.25% ,且業界均非一般爆竹煙火相關業者或液化石油氣容器製造業者。
表 1 董 監 事 各 界 所 占 比 例
類 別
分立前
(原消防安全中心基金會)
分立後
(危險物品安全基金會) 增減比例
人數 比例 人數 比例
業界 16 61.5% 6 37.5% -24%
學界 6 23% 6 37.5% +14.5%
退休
公務員
3 11.5% 3 18.75% +7.25%
其他
(消費者)
1 4% 1 6.25% +2.25%
合計 26 100% 16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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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執行業務精進改善措施
( 一) 限制董監事人員身分,避免干涉檢驗執行為確保一般爆竹煙火認可作業及液化石油氣新出廠容器檢驗作業之公開、公正,避
免董監事人員違反利益迴避原則,本部透過相關法規或委託契約之訂定(詳如表2 ),明確規範負責人及董監事人員不得從事與檢驗業務有關之行業,避免有球員兼裁判之情
形發生,並符合社會期待。
表 2 限 制 董 監 事 人 員 身 分 規 定 說 明
發布日期 法 規 或 契 約 名 稱 說 明
103.8.13內政部一般爆竹煙火認可作業行
政委託契約書
委託契約第22條第2 款明定,受託機構負責人及其董監事所任職之事業單位及其關係企
業,不得有申請一般爆竹煙火認可之行為。
另第3 款明定,其業務主管、檢驗人員及事務人員應為專任,且不得兼職爆竹煙火製
造、進口、儲存、販賣業或有申請一般爆竹
煙火認可之行為。
103.7.4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委
託及管理要點
第3 點第1 項第3 款明定,受託機構負責人、董(理)事及監察人不得從事液化石油
氣容器之進口、製造(含委託製造)或販售
等行業。
( 二) 修訂相關法規,擴大參與認可檢驗為擴大專業機構參與認可檢驗,增加自由競爭機制,本部積極修訂相關法規(詳如
表3 ),凡符合申請機構資格且具意願之專業機構,均可依相關規定申請認可,期透過多家專業機構共同參與認可檢驗作業之執行,藉由良性競爭,積極精進各項檢驗業務及
提升作業品質,協助政府推展相關消防業務,為民眾安全把關。
表 3 相 關 法 規 修 訂 重 點 說 明
發布日期 法 規 名 稱 修 訂 重 點 說 明
102.5.17 爆竹煙火專業機構認可辦法
修正第3 條有關爆竹煙火認可專業機構資格限制,開放政府機關(構)亦得申請為爆竹
煙火認可專業機構,鼓勵多家專業機構共同
參與辦理認可業務。
103.7.4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委
託及管理要點
為確保液化石油氣容器品質,提升公共安全
水平,訂定前揭要點,並於第3 點明定申請受託辦理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者之資格及條
件。
( 三) 公開認可程序,明確委託契約內容本部於103 年8 月13日訂定發布「內政部辦理申請認可一般爆竹煙火專業機構及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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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認可作業要點」及公告「內政部一般爆竹煙火認可作業行政委託契約書」、103 年11
月6 日修正發布「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委託及管理要點」及公告「內政部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作業行政委託契約書」,將申請程序、審查方式及委託契約內容公開
化、透明化,使符合申請機構資格且具意願之專業機構清楚了解認可程序、委辦內容及
未來責任,力求對專業機構管理客觀一致。
( 四) 擴大參與認可檢驗,提升公信力及客觀性本部為鼓勵多家專業機構共同參與辦理認可業務,在完備相關法規及公開委辦程序
後,已有其他專業機構有意願參與(詳如表4 ),未來倘認可通過完成簽約,加入認可檢驗行列,預期2 家以上專業機構藉由良性競爭,將可提供更精進之檢驗水準及更優質之檢驗品質,並提升檢驗公信力及客觀性。
表 4 專 業 機 構 參 與 認 可 作 業 情 形
委 託 業 務 類 別現行通過認可並簽
約 之 專 業 機 構
目前有意願加入認
可作業之專業機構執 行 進 度
一般爆竹煙火認可作
業
財團法人危險物品
安全基金會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 104 年1 月20日完成審查,惟需俟設
立收款專戶及完備
個別認可標示專用
庫房後,符合行政
委託契約規定後,
再辦理後續簽約事
宜。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
作業
財團法人危險物品
安全基金會
社團法人中華壓力
容器協會
該協會表示有意願
參與,預計於104
年2 月提出申請。
( 五) 落實監督管理機制,確保檢驗公正客觀本部為確保一般爆竹煙火及液化石油氣容器品質,透過公平、公正、公開之程序,
委託具專業技術能力之專業機構辦理一般爆竹煙火認可作業及液化石油氣新出廠容器檢
驗作業,期結合產業界技術、學術界研究能力及公務體系執法經驗,維護消費者安全。
雖然現行相關法規未限制委辦單位董監事人員資格,本部仍透過法規之修訂及契約
之約束加以限制,並積極輔導受託機關改進董監事人員組成,未來將持續秉持公平、公
正、公開原則,落實監督受託機關辦理一般爆竹煙火認可作業及液化石油氣新出廠容器
檢驗作業,確保檢驗之公正、客觀,為公共安全把關。
伍、「針對瓦斯鋼瓶進行全面性檢查,並規劃未來逐年檢查之目標及頻率」專案報告
一、立法院審議104 年度預算案決議內容:近來重大公安事件頻繁,相關防災之檢驗皆應詳加落實。使用「逾期瓦斯鋼瓶」將有瓦
斯洩漏的危險性,與不定時炸彈無異,一般民眾並無法判斷假鋼瓶合格標示證,需依賴政府
加以檢驗。隨著氣候即將轉冷,瓦斯燃料之使用將更為頻繁,然並未見消防署有針對全台檢
驗逾期瓦斯鋼瓶之作為。爰此,將消防署及所屬104 年度單位預算第2 目「消防救災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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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之「獎補助費」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及消防署
於全台針對瓦斯鋼瓶進行全面性檢查,並規劃未來逐年檢查之目標及頻率,向立法院內政委
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可動支。
二、目前辦理情形:
依照「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基準」規定,原則上鋼瓶瓶齡未滿20年者,每5 年需檢驗1
次,20年以上未滿30年者,每2 年需檢驗1 次。瓦斯行業者於鋼瓶下次檢驗期限屆滿前,應送往本部認可之檢驗場進行檢驗,並附加合格標示後,始得繼續使用。
三、具體改善措施及成效:
目前國內液化石油氣鋼瓶主要分布於瓦斯行、分裝場、儲存場所、檢驗場及消費者處
所,為加強取締逾期鋼瓶,本部消防署針對瓦斯鋼瓶處所進行全面檢查及宣導,並規劃未來
檢查目標及頻率之強化作為如下:
( 一) 加強瓦斯行、分裝場及儲存場所等鋼瓶流通較頻繁場所檢查部分:1.依本部消防署統計資料,103 年度全國瓦斯行共列管3,041 家、分裝場119 家、儲存場所188 家。要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每月前往上開場所針對該場所之鋼瓶檢查至少1 次,以防止業者使用逾期鋼瓶。
2.查103 年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檢查瓦斯行計4 萬2,179 次、檢查不合格計644 次;分裝場計2,286 次、檢查不合格計58次;儲存場所計2,911 次、檢查不合格計11次(上開違規原因含逾期鋼瓶、超量儲存及未標示商號電話等)。
( 二) 加強路邊攔查瓦斯行車輛部分:1.為避免瓦斯行業者載送逾期鋼瓶,要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每月至少1 次配合監理或警察單位於瓦斯行車輛常經過之道路進行路邊攔查,以收嚇阻之效。
2.查103 年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於路邊隨機攔查瓦斯行車輛共1 萬7,654輛,共查獲1,047 支逾期容器。
( 三) 本部消防署組成專案小組督導部分:1.本部消防署原則每月規劃至少1 次至不特定縣市抽查液化石油氣相關場所是否有逾期鋼瓶。
2.查本部消防署專案小組103 年度檢查瓦斯行共922 次,檢查分裝場共210 次,查獲逾期鋼瓶共計26件次。
( 四) 加強宣導民眾自我檢視及拒用逾期鋼瓶部分:1.本部消防署將於今(104 )年度製作宣導海報,宣導民眾自我檢視及拒用逾期鋼瓶,並透過各電視台之公益時段播放宣導短片加強宣導,並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
防局透過公共場所防火宣導、居家訪視及電視、網路或平面媒體等多元管道,向民眾
宣導拒絕使用瓦斯行提供之逾期鋼瓶並檢視家中鋼瓶是否為逾期鋼瓶。
2.查103 年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計辦理宣導1 萬6,916 場次,宣導人數101 萬5,712 人次。
3.另為使第一線執法人員熟悉相關法令,於103 年11月13日舉辦「103 年度危險物品安全管理講習訓練」,針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消防人員進行講習訓練,內
容為公共危險物品、爆竹煙火及液化石油氣相關場所檢查要領與法規講解。
( 五) 加強檢驗場檢查部分:1.103 年度經本部認可之檢驗場共33家,查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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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辦法第75條規定略以,液化石油氣製造及販賣場所之經營者應於容器檢驗期間屆滿前,將容器送往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液化石油氣容器檢驗場,依定期檢驗基準
實施檢驗。檢驗不合格鋼瓶均由地方消防人員負責監毀,要求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消防局每月至少派員至所轄檢驗場進行檢查1 次,本部消防署亦將不定派員前往督導。
2.查103 年度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針對檢驗場共檢查825 次,檢查不合格計15次。
陸、「液化石油氣容器汰換」專案報告
一、立法院審議104 年度預算案決議內容:消防署及所屬104 年度單位預算第2 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7 億7,546 萬5,000 元,
其中「加強火災預防與危險物品管理工作」編列「液化石油氣容器(含容器閥)汰換補助計
畫」1,000 萬元,本計畫總經費2,000 萬元,計畫期程自103 至104 年度,主要係針對瓶齡30年以上之300 萬支老舊容器分年補助業者汰換更新,以維護公共安全。經查,目前對於液化石油氣容器之安全管理機制,若未經認可而使用,僅處罰使用容器的液化石油氣業者,而
未處罰容器源頭之製造商與進口商,顯有疏漏。消防署為權責主管機關,卻未有積極作為致
力維護公共安全。爰本項經費1,000 萬元,凍結部分預算,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目前辦理情形:
( 一) 有關容器汰換規定,係經參酌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及多名立法委員「制定液化石油氣容器使用年限規定,並儘速汰換老舊容器」之建議,由本部消防署邀集經濟部能
源局、前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消保團體及液化石油氣零售業界代表召開會議,獲
致共識訂定容器使用年限,惟因汰換費用龐大,政府應研議合理可行之配套措施。
( 二) 考量瓦斯行汰舊容器費用龐大(以淘汰200 萬支容器、3,200 家瓦斯行、每支容器1,200 元計算,每家瓦斯行平均負擔成本為75萬元)、避免相關成本轉嫁消費者等因素,本部消防署爰研擬液化石油氣容器(含容器閥)汰換補助案,向經濟部申請石油基
金及研擬中程計畫編列預算。102 年度由石油基金支應(勞務委託費用另由本部消防署自行支應)、103 年度及104 年度則由中程計畫分別編列1,000 萬元及994 萬元(含補助費用940 萬元、勞務委託費用分別為60萬元及54萬元)。符合資格之瓦斯行如汰換74年12月31日前出廠容器並購置新容器者,即可申請補助。
( 三)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74條規定:「液化石油氣容器,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型式認可及個別認可合格,並附加合格標示後始可使用」,針對個別認可不合格之進口容器,申請人應將容器銷毀或退
運,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並派員監毀,以避免劣質品流入市面;以103 年度為例,個別認可合格容器近36萬支,至退運銷毀之容器計有1,500 支。
( 四) 另為加強容器製造商、進口商管理及落實不合格容器退運銷毀制度,本部消防署業於104 年1 月28日修正發布「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作業及管理要點」,於第18點規定申請人未執行不合格容器銷毀、退運,或將合格標示交付他人使用或附加於未經認可容
器者,本部得廢止型式認可證書,加重其處罰。
( 五) 查容器如未曾充填液化石油氣,僅為金屬製品,並無發生危險之虞,係於灌氣後方有其危險性,故管理辦法為針對瓦斯行使用或分裝場灌裝未經個別認可合格容器者,依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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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法處以新臺幣2 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以20公斤規格容器為例,製作成本約800
元(未經認可合格之販售價格不會低於此價),而瓦斯行購置合格新容器費用約為
1,150 元,另分裝場灌氣所獲之淨利約僅30元,於權衡下,業者自不願意違法購置、使用或灌裝未經個別認可合格容器。
三、具體改善措施及成效:
( 一) 本部消防署業於104 年1 月28日修正發布「鋼製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作業及管理要點」,以加強容器製造商、進口商管理,並落實不合格容器退運銷毀制度;另將檢討消
防法修正草案增列罰則,以針對販售未經個別認可合格容器者予以處罰。
( 二) 本部消防署將持續督導各級消防單位落實分銷商、分裝場之查察工作,避免相關業者有違規使用、灌裝未經個別認可合格容器情事。
柒、「消防員與其他單位業務合理分工及提升訓練效果」專案報告
一、立法院審議104 年度預算案決議內容:1993至2003年因公死亡或殉職消防人員31名,2004年至2014年因公死亡或殉職消防人員
28名,消防人員殉職情況,並未隨著火災事故發生率的降低而減少,造成此現象有諸多因素,救災分工不清為其中因素之一。承攬過多其他部門業務,例如協助民眾捕蜂、抓貓狗
等,造成業務的繁忙,排擠救災訓練,使消防訓練效果大打折扣,進而影響人民的生命財產
之安全。爰此,將消防署及所屬104 年度單位預算第2 目「消防救災業務」中「加強救災救護工作」之「教育訓練費」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及消防署提出消防員與其他單位業務合
理分工及提升訓練效果之檢討,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可動支。
二、目前辦理情形:
( 一) 分析相關勤務法源1.「消防法」第1 條明定消防三大任務為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捕蜂、捉蛇及動物救援等非消防法定任務,依「動物保護法」明列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
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農業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農業
處)。
2.「行政程序法」第19條規範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惟同條第4 項亦明定,被請求機關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之:(1) 協助之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者。(2) 如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者。故各級消防機關如接獲請求協助執行非屬消防法定勤務或危及人民安全之為民服
……務案件(如救貓、救狗 等)時,倘研判恐嚴重妨害正常勤務之執行者,得依上開
規定拒絕請求。
3.如捕蜂、捉蛇等案件有危及民眾安全疑慮,消防人員仍秉持消防熱誠協助處理。惟無……危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如動物救援 等),造成基層消防人員在執行法定消防勤
務後,卻因其他權責單位並無24小時待命或未依法編制專責人員處理,一般消防人員為避免民眾誤會公部門互相推委卸責進而產生負面觀感,仍會酌情協助處理。
( 二) 律定消防人員救災訓練職能1.成立消防體能訓練、救災安全管理、火災搶救訓練、救助技巧訓練、都市搜救認證、緊急救護訓練、土石流搶救訓練、公路及隧道事故搶救訓練、石化災害搶救訓練、捷
運及地下場站搶救訓練、航空器災害搶救訓練、船舶災害搶救訓練、急流救生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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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潛水訓練等14項教材分組,配合本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場地設計專案教材資料。
2.進行國內、國外專業師資培訓,除藉教材編輯委員會專家學者進行教官培訓與專業訓練外,也派員前往美國消防學院、德州農工大學、德蘭郡消防學校、紐約消防學校、
英國消防學院、緊急計畫學院、新加坡民防學院、日本東京消防學校、瑞典重型救援
訓練中心(NATEL )、德國巴登消防訓練中心、瑞士國際隧道中心等機構進行各項
專業技能種子教官培訓,也邀請美國消防學院、德蘭郡消防學校、日本東京消防學校
派遣教官來臺進行種子教官培訓,建構屬於我國災害搶救(火災、化災、隧道、急
……流 等)專業訓練教官群,以有效提升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本部消防署各
港務消防隊、特種搜救隊訓練技能。
3.運用本部消防署訓練中心e 化管理系統,將本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各項教材及教案藉由數位化,讓學員能夠於線上預習及複習課程內容。
4.新任消防人員在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與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警專)共同協助下,兩校正期班學生在養成教育訓練期間除接受完成精神與學科教育
外,比照消防特考班結業學員,接受完成火災、化災、初級與中級(警大畢業後再視
需要參訓)救護、水上救生、急流救援、山難救援及救助等救災技能訓練,逐漸能符
應第一線勤業務執行需求。
5.定期召開教育訓練協調會議,提升訓練能量,因本部消防署訓練中心現行之容訓量為732 人,考量警大、警專學生、現職消防人員及國軍等相關訓練需求,加計消防特考班之訓練人數勢必超過本部消防署訓練中心之訓練容許人數。因此,本部消防署訓練
中心自102 年起每年定期邀集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召開教育訓練協調會議,協請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協助辦理消防特考班學員救助訓練、中級救護訓練等
消防專業技能訓練,104 年亦預定協調部分特考班學員(200 名)至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進行中級救護技術員及救助訓練,以舒緩本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容訓量
不足之壓力。
( 三) 檢視緊急救護出勤次數依緊急醫療救護法第13條規定,係由直轄市、縣(市)消防主管機關之救護隊或消
防分隊執行緊急傷病患送達醫療機構前之緊急救護業務,近10年緊急救護出勤次數成長已漸趨緩和,平均成長率約為5.86% ,由此可見,民眾於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多年緊急救護宣導下,已漸收成效,然因各項消防勤務量日益增加,尤以緊急救護勤務
為大宗,故雖緊急救護出勤次數成長趨緩,仍須探討於各直轄市、縣(市)突破百萬人
次之緊急救護勤務中,導致出勤次數居高不下之原因,以減輕消防同仁之負擔,保障民
眾之權益。
三、規劃具體改善措施及成效:
( 一) 協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地方主管機關落實專業分工1.行政院於103 年8 月25日邀集各相關部會及動保團體研商動物保護議題,會中涉及救貓、救狗等為民服務事項,業決議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訂定統一規範或修改「動物保
護法」,協助地方政府輔導並授權民間團體成立動物急難救助單位。
2.為了解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目前辦理進度,於103 年10月8 日以內授消字第1030605394
號函請該會依103 年8 月25日前揭動物保護議題座談會決議及103 年9 月4 日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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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落實防災專責化辦理,並提供後續辦理情形,該會於103 年10月13日函復表示將於104 年委託專業單位辦理成立動物急難救助單位可行性研究,將持續協調該會儘速辦理。
3.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亦應積極協請地方首長召開會議,依中央法定權責與各局處落實專業分工,目前新北市、臺北市、臺中市及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處理有關捕蜂、
捉蛇以外之動物救援均已與該農業局完成協議。
4.另依103 年9 月15日本部第28次早報會議指示:各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自我評估,在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三大任務之外,仍有餘力支援其他必要之為民
服務工作者,可量力協助。各地方政府消防機關如接獲此類非消防職責亦無關民眾人
身安全之請求協助案件時,應委婉向求助民眾敘明相關單位權責歸屬,並主動協助其
轉報權責單位,妥適處理,以不影響民眾長期以來對消防人員的信賴與肯定,建立全
民對消防工作正確的認知,並避免民眾誤解公部門有彼此卸責推委情事。
( 二) 協調山域管理機關重視安全管理及主導山域意外事故救援依本部103 年10月16日國家公園安全維護及急難救助機制會議決議,以及103 年10
月20日行政院決議,國家公園急難救助工作,由國家公園管理處長擔任行政綜合協調總指揮官,第一時間即由管理單位動員及主導,俾掌握救援時效,並視事故規模向鄰近地
方政府(消防機關)請求支援,俟支援人員抵達事故現場時,由消防機關擔任人命救助
指揮官,國家公園管理處則持續綜理相關行政、後勤、聯繫及後續檢討報告等事項,以
減輕消防機關執行山域意外事故救援之人力負荷。
( 三) 訂定消防機關緊急救護收費規範1.查使用救護車費用業於緊急醫療救護法第20條規定:「救護車執行勤務,應依據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訂定之收費標準收費。」惟緊急醫療救護系統中救
護車使用又分為到院前緊急救護及到院後院際轉診,前者已明文由直轄市、縣(市)
消防主管機關之救護隊或消防分隊執行,性質屬公務性服務,亦為政府地方性事務,
故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據其施政目標與計畫,規劃所屬消防救護車收費對象、
範圍、額度等。目前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高雄市、新竹縣及新竹市等6 直轄市、縣(市)已依上開條文,訂頒消防救護車收費相關規範,主要係為遏止救護車濫
用,實施有條件之收費,並不會影響一般民眾緊急就醫之權益。
2.對於未訂頒消防救護車收費相關規範之直轄市、縣(市),大多已針對民眾短時間內如有多次使用救護車之情形或已明顯屬濫用救護車,就個案進行了解,多以酒醉、精
神異常等習慣性撥打119 請求救護車到場服務,或將傷病患送至醫療機構急診處後,經急診檢傷分類為第4 級或第5 級等,如係為惡意濫用情形,則透過個案勸導、轉介社政(警察等)相關單位或結合輿情壓力請其改善,避免緊急救護資源浪費。
( 四) 加強宣導緊急救護資源……緊急傷病為有身體健康功能問題,涉及醫學上病程變化、患者過去病史 等綜合
性生理評估,及民眾自身對身體感知,於政府公益作為前提下,以民眾生命保護為優
先,本部消防署除透過各種刊物、文宣等管道大力宣導珍惜救護資源,並每年度補助直
轄市、縣(市)消防機關結合民眾版心肺復甦術(又稱CPR)及異物哽塞移除術(又稱哈姆立克法)教學宣導民眾勿濫用救護車。另尚有若干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亦本
於自治精神推動各項行政作為以期約束濫用救護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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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提升訓練成效1.未來持續教材編撰、擴充、檢討與修正,並將陸續完成救災安全管理、石化災害搶救、公共安全潛水、防火教育、災害防救等5 類訓練教材。
2.應用兵棋推演系統增編重大災害案例教材,應用災害防救與火災兵棋推演教案可編輯擴充模式,進行後續重大火災或災害相關案例資料的蒐整。
3.結合警大消防及防災系所、警專消防科等資源,精進消防及防救災專業教育訓練。本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可提供情境化專業訓練,未來結合警大(專)豐富學術研究及實驗
經驗後,逐步轉型為兼具研究發展、學術及實務之防救災及消防專業教育訓練基地。
4.持續汲取國外先進技術及專業,建構分階分級專業化防救災及消防訓練。參據美國、英國及日本消防訓練法規及標準,持續推動建構我國防救災及消防之基礎、進階及指
揮官等各級專業課程,並期建立訓練與晉升相互配合機制,以提供我國更精實的防救
災及消防專業技術,進一步提供民眾更優質服務。
5.配合「災害防救法」第7 條修正草案將「內政部消防署」轉型為「內政部災害防救及消防署」,本部消防署訓練中心除原規劃各項專業訓練班期外,將配合「災害防救
法」第3 條所列各部會主管之災害,分年分階段充實所需訓練軟、硬體設施項目,提供場地或接受委託代辦相關訓練,以期建構全災害防救的專業訓練基地,提供全國民
眾較周延、完善的安全保障服務。
6.本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充實建置計畫預計於109 年完成,惟為解決本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容訓量不足之問題,擬優先完成宿舍、餐廳、教室等生活機能所需建築物,屆時本部
消防署訓練中心容訓量可由原訂732 人增加至1,304 人。依據建置需求優先次序區分為「教學務機能充實及擴充建置」、「訓練場區功能提升及強化措施」、「訓練場區
充實及擴建工程」、「訓練設備及器材之購充」等4 大類,規劃如下:(1) 教學務機能充實及擴充建置
包括增建學員二期宿舍區、女性學員獨立宿舍及門禁管制系統、二期教室空
間、訓練中心餐廳設施、大型集會禮堂、學員體育活動場所、各類訓練器材維護保
養及倉儲室、各式救災車輛、機具停車庫、戶外學員操作著裝、簡易沖洗及個人訓
練裝備器材置放室。
(2) 訓練場區功能提升及強化措施包括各類模擬實火搶救訓練場周邊擴充工程、仿飛機事故搶救訓練場之模擬情
境擴充及搶救腹地強化工程、仿船舶事故搶救訓練場之模擬情境擴充工程、仿土石
流災害搶救訓練場操作及模擬情境改善工程、搜救犬訓練場犬舍暨訓練設施擴充建
置工程。
(3) 訓練場區充實及擴建工程包括增建封閉道路及障礙空間搶入救援(山難事故救援)訓練場、高空搶救訓
練場。
(4) 訓練設備及器材之購充規劃購置訓練使用之必要救災車輛(含消防車、水庫車、化學災害處理車、加
護型負壓救護車等)、各式搶救救災器具(含空氣呼吸器數位式人員管制系統、熱
顯像儀、生命探測器、氣體偵測器、各式假人、四輪傳動之犬隻專用運輸車輛
等),以機動支援各類搶救訓練實務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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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目前本部消防署業與相關中央業務主管機關進行協調,朝業務專責化之目標努力,同時規劃增補人力,解決勤業務過重情形,惟目前部分地方政府相關編制及人力(如動物
保護單位)尚未到位,各消防機關除協調地方政府儘速辦理外,如經自我評估,在預防
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三大任務外,仍有餘力支援其他必要之為民服務工作者,可
量力協助。
捌、「消防設備水準之檢討與具體提升時程」專案報告
一、立法院審議104 年度預算案決議內容:我國消防設備遠落後於國際水準,以消防衣為例,採用的材質耐熱僅可耐熱600 度,相
對於香港消防衣材質有1030度耐熱度,造成許多消防員必須要自費購買防護器材。爰此,將消防署及所屬104 年度單位預算第2 目「消防救災業務」中「加強救災救護工作」之「雜項設備費」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及消防署提出我國消防設備水準之檢討與具體提升時程,
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可動支。
二、目前辦理情形:
( 一) 現行規劃補助情形1.精進消防車輛裝備七年長程計畫
現有消防車2,342 輛、救災車1,460 輛、勤務車565 輛、勤務機車2,705 輛及救護車1,135 輛。目前「消防車輛」及「救生氣墊」數量規劃,其配置規劃係依據現行「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規定,消防機關消防車輛及裝備,視
轄區特性、消防人力等實際狀況配置辦理,經本部消防署提報「精進消防車輛裝備七
年長程計畫」,奉行政院102 年8 月26日核定辦理在案,所需總經費21億7,143 萬1,000 元,包含消防車輛303 輛、救生氣墊293 具,期程104 年至110 年;所需經費均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逐年於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一般性補助款指定辦理
施政項目「消防車輛汰購及救生氣墊」項內編列預算購置。
2.雪地意外搜救裝備及訓練補助為補助轄內具高山型國家公園或轄內山域於冬季期間下雪致發生意外事故案件之
地方政府,包含臺中市、南投縣、花蓮縣、新竹縣、高雄市、宜蘭縣、苗栗縣、嘉義
縣等8 個直轄市、縣(市)及其他有雪地意外事故搜救需求案例直轄市、縣(市),辦理雪地意外事故搜救訓練,及充實雪地救援裝備器材俾提升雪地救援效能,於104年至107 年將每年爭取編列補助經費100 萬元,同時受補助機關亦編列自籌款,經研擬「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雪地搜救訓練及充實雪地救援裝備器材作業原則」,
業經行政院103 年11月4 日院授主預彙字第1030018465號函同意備查。3.山域意外搜救裝備及訓練補助
為協助各山地鄉直轄市、縣(市)消防機關(新北市、桃園縣、新竹縣、苗栗
縣、臺中市、南投縣、嘉義縣、臺南市、屏東縣、宜蘭縣、花蓮縣及臺東縣等12個)強化部落居民意外事故初期救災效能,本部消防署業於102 年度補助南投縣政府(200 萬元)、新竹縣政府(241 萬元)辦理部落居民基礎救助(護)訓練,並充實相關救助(護)裝備器材,103 年度補助臺中市政府(112 萬元)、花蓮縣政府(22
萬元),104 年補助宜蘭縣政府(50萬元)、桃園市政府(40萬元)、苗栗縣政府(60萬元),105 年及106 年將賡續爭取經費辦理,以強化山地鄉部落居民意外事故初期救災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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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評估未來3 年車輛、搶救裝備器材補充規劃表
品名\ 年度 104 年 105 年 106 年 合計 金額
消防車輛 37(輛) 48(輛) 50(輛) 135 (輛) 9 億619 萬元
救生氣墊 41(套) 42(套) 42(套) 125 (套)
雪地搜救裝備
(如:冰斧、
冰爪、雪鞋、
雪鋸等)
145 萬5,000
元
133 萬9,000
元
133 萬9,000
元
413 萬3,000
元
413 萬3,000
元
山地鄉部落居
民救助(護)
裝備(如:簡
易救護裝備、
擔架、背包、
頭盔等)
150 (萬元) 150 (萬元) 150 (萬元) 450 (萬元) 450 萬元
總 計 新臺幣9 億1,482 萬3,000 元
( 二) 現行火災搶救基本及進階裝備配置數量1.消防衣、帽、鞋:目前全國共12,579套,若每位外勤消防員配置1 套,數量並無短缺。
2.空氣呼吸器:目前全國共9,893 具,每位外勤消防員配置1 具,因部分縣市尚有不足,尚缺1,577 套。
3.紅外線熱顯像儀:全國計有608 個分隊,計篩出449 個分隊,再扣除68個已配置熱顯像儀分隊,計381 分隊,每隊配1 具即為381 具,考量民間預計捐贈12具,本項裝備不足369 具。
4.救命器:目前全國共6,392 具,若以現有消防分隊之每位外勤消防員配置1 具,尚不足2,702 具。
5.五用氣體偵測器:經評估篩選,並為確保消防人員安全,應配置無線傳輸系統以利遠端取得偵測數據,以每3 個分隊配置1 組無線傳輸監控主機為原則,計五用氣體偵測器組不足123 組,無線傳輸監控主機不足47組。
( 三) 我國消防衣材質規格1.經向各消防機關了解消防衣購置狀況,其測試標準都以歐規EN469為主(因消防衣無國際標準,故採用地區性標準。EN : 係指歐洲之商品檢測標準代號,如同國內的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代號係CNS,後面數字469 係指本標準係規範消防衣的檢測標準),並取得CE 認證標誌(CE 標誌表示產品符合歐盟委員會的所有相關指令,生
產商對商品加上CE 標誌表明該產品遵從歐盟委員會的所有相關要求【例如對安全、
健康、環保等方面的相關指令】,且已被第三方指定機構(英語:Notified Body)所驗證)。易言之,各消防機關採購之消防衣符合歐盟規範並經驗證實驗室檢驗合格,
足供火災搶救使用。另查香港消防衣也採用同樣的歐規標準(EN469)進行測試及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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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消防衣係由耐焰層、防水透氣層及隔熱層等3 層組成,有關熱防護部分,主要為對流熱傳指數及輻射熱傳指數,消防人員執行火災搶救任務都必須以消防水線進行防護,
不能直接接觸火焰。
3.消防衣使用不同材質成分配比,在熱對流、熱輻射、耐火性、耐熱性及殘餘強度等性能,均須達到EN 要求的測試標準。而部分廠商防焰層耐燃溫度可達1,000℃ 以上,
故標榜須達此耐燃溫度才是好的消防衣,事實上,EN469標準並未將防焰層耐燃溫度納入標準內,僅由使用單位依實際使用需求向消防衣廠商要求不同耐燃溫度。易言
之,符合EN469標準之消防衣,已達歐盟之要求,足供火災搶救使用。三、具體改善措施及成效:
( 一) 爭取行政院專案動支經費優先補充裝備針對個人用救命器、熱顯像儀及五用氣體偵測器,本部前於103 年11月7 日以台內
會字第1030318351號函報動支第二預備金;行政院於103 年12月16日院授主預彙字第1030020174號函請依地方制度法、財政支收劃分法及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惟本部復於104 年1 月28日以台內消字第1040823018號函請行政院針對各消防機關所提報具有急迫及重要之個人用救命器2,702 具、熱顯像儀369 具及五用氣體偵測器123 具等裝備核列專案經費,俟行政院同意後,另案函報申請動支第二預備金,並訂定相關補助作業原則,函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上開原則辦理採購
事宜,以強化其搶救效能。
( 二) 研擬充實消防裝備器材4 年中程計畫本部消防署分別於103 年9 月18及10月23日邀集各級消防機關召開研商會議進行討
論,請各級消防機關檢視現行之消防車輛、山域、水域、化災裝備、器材現況,就城
鄉、區域、產業特性、車輛、裝備器材及災害頻率等進行檢討,本部業於104 年1 月9日以台內消字第1030820844號函提報「精進消防救災裝備器材4 年中程計畫」,規劃由中央編列補助款經費,相對地方政府編列自籌款辦理購置,除減少中央龐大經費支出
外,並藉以引導地方政府重視消防工作之推動,編列預算購置充實各項救災裝備器材,
刻正於行政院審議中。
玖、「防救災雲端計畫」專案報告
一、立法院審議104 年度預算案決議內容:消防署及所屬104 年度單位預算第2 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7 億7,546 萬5,000 元,
其中「加強防救災資通訊工作」編列「『愛台12建設』防救災雲端計畫」費用5,000 萬元。本計畫總經費4 億元,計畫期程自101 至105 年度,主要係運用雲端運算技術,整合既有之防救災與消防資訊系統,建立資訊共享服務,提升災害防救效能。經查,消防署已建置「災
情報報」APP,供民眾上網輸入災情,然目前所提供防災資訊仍僅停留在莫拉克颱風期間,成效有限。爰本項經費5,000 萬元,凍結部分預算,俟消防署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檢討報告並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目前辦理情形:
( 一) 防救災雲端計畫為第4 階段電子化政府之子計畫,建置防救災應變服務平臺、資料服務平臺、訊息服務平臺及雲端資料中心等;運用雲端運算技術、各項行動式裝備及各式
媒體之數位化整合,調整既有之防救災與消防資訊系統,緊密連繫各防救災機關的應變
與協調,提供相關災防單位災害防救決策支援資訊及跨部會應用,加強提升災害防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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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與效能。
( 二) 各年度建置項目,說明如下:年度 建置完成事項(含104 年、105 年辦理事項)
101 1.應變服務平臺:單一登入、民眾網路災情通報(災情報報APP)。2.訊息服務平臺:訊息發布平臺、區域簡訊(LBS)、Email/RSS 、行動裝置APP
等。
102 1.應變服務平臺:災情管理、應變服務入口網、地理資訊平臺、防災地圖製作、疏散收容。
2.訊息服務平臺:電視、廣播、數位看板及無線廣播通報等介接。3.資料服務平臺。4.雲端資料中心及備援中心建置。
103 1.應變服務平臺:災情管理、應變服務入口網、地理資訊平臺、防災地圖製作、疏散收容等建置。
2.訊息服務平臺:媒體擴大介接。3.雲端資料中心營運管理、系統切換演練。4.教育訓練、系統操作演練。
104 1.應變服務平臺:預計完成社群資訊、災情影像、親友協尋及操作訓練等開發。2.媒體擴大推廣。3.雲端資料中心營運管理。4.系統保固。5.教育訓練、操作演練。
105 1.媒體擴大推廣。2.雲端資料中心營運管理。3.系統保固。4.教育訓練、操作演練。
( 三 ) 截至 103 年底,已初步完成系統建置, 104 年 1 月系統業已逐步進行上線中,104~105 年度辦理系統保固、教育訓練、演練及雲端資料中心營運管理等。
三、有關「災情報報」APP,供民眾上網輸入災情,然目前所提供防災資訊仍僅停留在莫拉克颱風期間,說明如下:
( 一) 配合系統建置,於103 年度陸續辦理中央、地方防救人員教育訓練與演練,配合教育訓練及演練所需,爰將先前於「防救災資訊系統」(EMIS )應變中心開設專案資料(含莫拉克颱風開設專案資料),轉置於防救災雲端計畫系統中,以提升學習效果。
( 二) 另為測試「災情報報」APP功能,先前由系統開發人員,模擬登打測試資料,以測試與防救災應變平臺之資料整合。
( 三) 前開轉置於防救災雲端計畫系統之資料及「災情報報」APP之模擬測試資料,將於系統上線前進行整理,完備上線前整備。
四、預期效益:
防救災雲端服務解決以往各機關分別建置不同平臺的訊息通報系統之不便,並提供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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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協助民眾迅速有效獲得災害應變所需的相關資訊,建構使民眾安心的生活環境,提升民
眾對災害防救工作的滿意度。
( 一) 對各災害防救機關及地方政府:提供雲端資源並建置相關平臺(地理資訊平臺、訊息發布平臺),由各機關(單
位)加值使用。
( 二) 對民間企業、團體:提供災害相關訊息,藉由資訊公開(Open Data )提供企業加值運用,擴大災害情
資之流通與應用,強化政府與民間協同救災的夥伴關係。
( 三) 對一般民眾:1.提供網路災情通報(含APP),紓解大規模災害119 話務爆量及即時提供適切的訊息給相關民眾,便利民眾災害應變之所需。
2.透過訊息服務平臺,直接發布預警訊息、疏散計畫到民眾最可能接觸的媒體,如電視、廣播、手機、電話,讓民眾能及早準備,配合政府的協助,及早遠離災害,減少
災害帶來的人命傷亡。
3.透過災害專區,將預警訊息、交通通阻、維生管線情資及政府應變處置作為等,提供民眾瀏覽查詢。
4.建置防救災避難地圖線上查詢,俾利民眾取得最即時避難收容資訊。壹拾、「民眾訊息滿意及防災社群經營2 項績效指標之改善」專案報告一、立法院審議104 年度預算案決議內容:
消防署及所屬104 年度單位預算第2 目「消防救災業務」下「防救災雲端計畫」共編列5,000 萬元,經查該計畫於101 、102 年民眾訊息滿意及防災社群經營2 項績效指標的表現皆遠低於預定值,爰凍結部分預算,待貴單位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該2 項指標之改善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目前辦理情形:
( 一) 防救災雲端計畫為第4 階段電子化政府之子計畫,計畫期程101~105 年,計畫總經費為4 億元,均採委外方式,建置防救災應變服務平臺、資料服務平臺、訊息服務平臺及雲端資料中心等,因計畫涉及中央及地方等防救災3 層級各機關使用需求整合、訊息發布終端業者介接意願、規格研擬及採購作業等因素,致決標採購作業延後,陸續於101年5 月至12月底決標。
( 二) 承上,因計畫需求整合、規格研擬及決標採購作業延後等因素,101 至102 年度績效指標部分項目未達原計畫提報時之績效指標值,說明如下:
1.年度績效指標及達成情形:年度績效指標計6 項,其中民眾訊息滿意及防災社群經營2 項績效指標,評估方
式、衡量標準及年度達成情形如下表:
項
次
績效指標 評估方式/衡量標準
年度
101 102
預訂 實際 預訂 實際
1 民眾訊息
滿意度
網路問卷/認為訊息
有用比例
50% 0%(未達成)
55% 0%(未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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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2 防災社群
經營
閱覽量/好友人數
(萬人)
─ ─ 1 0(未達
成)
2.101 、102 年之績效指標達成情形及落後原因說明:(1) 民眾訊息滿意度:101 年為整備期,主要辦理需求彙整、標案規格研擬及採購事宜;102 、103 年為應用系統建置期,系統未上線啟用,未達預定目標,104 年1
月業已逐步進行上線中,俟系統全數上線後將開始進行民眾訊息滿意度調查,預計
可逐步達成預定目標。
(2) 防災社群經營:101 年為整備期,主要辦理需求彙整、標案規格研擬及招標採購事宜;102 、103 年為應用系統建置期,系統未上線使用,未達目標績效值,104
年1 月業已逐步進行上線中,俟系統全數上線後將開始統計防災社群經營閱覽人數,預計可逐步達成預定目標。
三、具體改善措施:
101 年度因辦理需求彙整、規格研擬、採購作業等,至決標採購作業延後,102 至103
年為建置高峰期,系統未上線,大部分無法達成預定指標值;103 年底已初步完成系統建置,104 年1 月業已逐步進行上線中,後續將逐步進行相關統計分析並將統計分析資料回饋後續平臺功能增修。
壹拾壹、「海上救生訓練的標準作業流程及其他必要配套措施之檢討」專案報告
一、立法院審議104 年度預算案決議內容:日前苗栗竹南消防局操練翻船,造成1 名消防員及1 名教練死亡,訓練當時風力高達7
至8 級,最強陣風甚至有10級,但因未有明文規定幾級風浪不能出海受訓,是否出海受訓全權交由水上救生協會總教練來指揮決定,主辦的消防局訓練科長也並未在場,相關的海上訓
練標準流程,尚付之闕如。爰此,將消防署及所屬104 年度單位預算第2 目「消防救災業務」中「加強消防訓練中心工作」之「教育訓練費」,凍結部分預算,俟內政部及消防署參
考國際經驗及相關指標訂定海上救生訓練的標準作業流程及其他必要配套措施之檢討,並釐
清苗栗竹南事件消防局之責任歸屬,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後,始可動支。
二、目前辦理情形:
( 一) 苗栗縣政府消防局為強化海岸際救生艇救援能力,103 年10月10日起連續3 日於竹南龍鳳漁港外海進行海域救生艇操作訓練,遴選苗栗縣水上救生救難協會(為本部登錄之
水域救援民間團隊)總教官吳亮青等6 名擔任教官及苗栗縣政府消防局4 名同仁擔任助教。103 年10月11日由吳總教官評估訓練現場狀況,認為現場狀況可下水進行操作訓練,於下午2 時25分操作時,計有8 艘救生艇40名出海進行操作訓練,疑似風浪過大,大浪打過來導致其中4 艘救生艇翻覆,38名安全脫困上岸,其中消防員黃錦益(65年次,三灣消防分隊)於北堤消波塊由救援人員救上岸,外聘教官賴明昌(42年次)於南堤南岸沙灘處尋獲送醫死亡。事故發生後已立即停止訓練並進行後續處置作業,並由苗
栗縣政府消防局後續進行事故原因調查與罹難同仁撫卹作為。
( 二) 苗栗縣政府消防局為落實災害防救工作,依據災害防救法第23條進行災害防救之訓練、演習。為強化水域救援能力以因應未來極端氣候所產生水域災害,以維護人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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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財產之安全,特於103 年10月6 日以苗消教字第1030015093A號函頒「苗栗縣政府消防局103 年充氣式救生艇(IRB )訓練實施計畫」據以執行。經查於103 年10月6 日簽定契約,委由苗栗縣水上救生救難協會於103 年10月10至12、18、19日代訓充氣式救生艇(IRB )駕駛員之訓練,訓練內容均依據中華民國水上救生協會救生艇駕駛員訓練班課程表執行,爰因103 年10月11日委託進行訓練課程中,因突發海象發生,造成救生艇翻覆,致生意外事故發生。
( 三) 依據委託契約書中載明五、其他約定事項,1.甲方(苗栗縣政府消防局)得派員駐班,協助輔導委訓學員,並應依照乙方(苗栗縣水上救生救難協會)相關規定辦理。2.充分信任授權專業教練團訓練,訓練期間例行安全警戒工作由教練團執行。3.本局長官得採機動督導,不定期至訓練地點進行課程進度督考,爰往例多為測驗時前往督導考核
訓練成果。4.另查承辦科長李煌閔係參加內政部消防署「103 年度火災搶救初級班訓練計畫(增班)之訓練課程,訓練期間為103 年9 月29日至10月9 日(為期2 週訓練課程),因是項訓練消耗心力及體力甚鉅,結訓後隨即上班恐影響日常勤務,於結訓後翌
日起予以編排2 日輪休。( 四) 針對環境日益變遷與災害狀況日益複雜的水域救援需求,本部消防署除已針對台灣河川特性定期開辦河川水域急流救援、救生艇救援操作等訓練班期外,各直轄市、縣
(市)消防局(以下簡稱各消防局)均也積極針對日漸重視的急流救援安全確保及地方
特性,自行邀集各地水上救生協會、急流救援專業教官進行救生艇救援操作訓練。對於
各消防局依據轄區特性規劃自辦專業救災訓練時,確需由訓練總教官與主承辦相關人
員,兼顧現場天候突發變化、指派有救災經驗幹部擔任安全官、安全訓練處所的擇選、
裝備器材備援與承載量、個人防護裝備標準穿戴、緊急狀況應變處置及專業訓練教官經
驗與應變作為等,以周全規劃與考量,一旦遇有突發狀況才能妥適因應並確保受訓過程
安全。
三、具體改善措施及成效:
本部消防署業於103 年10月28日邀集各消防局及專家學者進行會議研商,會議決議如下:
( 一) 進行海岸際救援訓練時,參酌「墾丁國家公園岸際海域活動管理辦法」相關規範提列參考基準如下:
1.訓練活動區域持續浪高1 公尺時,得不進行泳訓。2.訓練活動區域持續浪高1.5 公尺時,得不進行岸潛活動。3.訓練活動區域持續浪高2 公尺以上或平均風力5 級或陣風達7 級以上,不得進行救生艇操作訓練。
( 二) ─本部消防署訓練中心辦理「內政部消防署辦理訓練作業流程 水域救援訓練」(如附
件),係本部消防署訓練中心自99年開始辦理水域訓練時,除組成教官團進行教材編撰與執行訓練作業外,並特別針對訓練前、中、後工作項目所訂定作業流程,以為執行水
域救援訓練之檢核,請各消防局參酌該作業流程,於規劃與辦理相關訓練時審酌研列作
業流程併入訓練計畫,以為執行訓練與作業流程之檢核。
( 三) 本部消防署前於103 年10月16日函請各消防局暫停辦理海岸際訓練案,請各消防局參酌決議參考基準與審酌研列作業流程併入訓練計畫,自即日起據以進行相關訓練計畫之
規劃與訓練作業執行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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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局於規劃進行救生艇救援操作訓練時,宜遴選具備本部消防署急流救援班(或IRIA-R2 或RQ3-Operations )以上訓練合格人員參訓,以期兼顧基本能力與執行救援能量。
四、未來本部消防署將持續與各消防局合作,並召集本部消防署辦理急流救援教官訓練與實際擔任
過急流訓練教官之人員進行培訓,研討確認河川與海岸際救生艇操作救援訓練注意事項,並
尋求安全訓練地點及研編充氣式救生艇(IRB )操作訓練教材,以期提供訓練共同運作考量模式與操作要領,用以因應日益複雜實際災害狀況水域訓練與救援需求。
壹拾貳、「消防人員任用改善方案」專案報告
一、立法院審議104 年度預算案決議內容:消防署及所屬104 年度單位預算第2 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消防訓練中心工
作」編列「赴美國參加2015年第16屆世界警察消防運動會(帶隊官)」經費14萬4,000 元,凍結部分預算,俟消防署提出消防人員任用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
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目前辦理情形:
( 一) 為與國際消防人員取才觀念接軌,並兼顧用人機關之勤務需求,本部於103 年1 月2
日以內授警字第1030870006號函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有關體格檢查之身高標準部分,經參考日本與其他東南亞國家警察身高標準,將現行身高標準降低3 公分,一般男性由165 公分修正為162 公分,女性由160 公分修正為157 公分,另原住民部分維持不變(男性158 公分,女性155 公分)。
( 二)103年2 月11日考試院第11屆第271 次會議決議:「雖內政部建議調降身高標準;惟考試規則之訂定屬考試院權責,對於體檢項目、合格標準等規定,考試院具自主決定權,
故身高標準是否修正,尊重考試院決議。」而該次會議決議其男性身高維持165 公分,女性身高維持160 公分,並請本部提出相關實證調查報告。
( 三) 本部消防署為瞭解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各港務消防隊及特種搜救隊對於現行身高標準之需求,及配合本部警政署後續作為,於103 年5 月30日以消署訓字第1031700589號函發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各港務消防隊及特種搜救隊協助本次問卷調查,並製作「消防人員身高與勤務執行之關係」問卷調查結果報告1 份,並以103
年10月31日台內消字第1030820800號函報考選部在案。( 四) 為能確切瞭解民眾對於消防人員身高、體能及執行勤務方面之看法,本部消防署另再於103 年11月30日請民意調查公司進行電話訪問。103 年12月1 日至3 日調查,有效樣本1,068 份,並將調查結果製成調查報告書,以本部104 年1 月13日台內消字第1030824723號函報考選部以瞭解民眾對於消防人員身高、體能及執行勤務之觀感,俾利進行整體政策之通盤考量。
三、具體改善措施及成效:
( 一) 世界警察消防運動大會是每2 年舉辦一次之國際性運動賽事,參賽者必須為全球現役或退休警察或消防人員,是國際間重要交流賽事,亦是我國消防人員的體能與團隊精神
表現在世界上嶄露頭角重要活動之一,目的在增進各國間消防及警察人員們在各方面的
交流,各國警消人員們可以透過參加此次盛會,顯露出自己國家的特色、優勢以拓展該
國家在國際上的知名度。最近一次第15屆世界警察消防運動會於2013年8 月1 日至10日在英國貝爾法斯特市舉行,計有來自世界70多個國家,7,000 餘名現職(或退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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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消防人員及執法人員共同參賽,代表隊成員是由本部警政署與消防署推派現職優秀
警察、消防人員共同參賽,並以中華台北名義參賽。該次團長由本部警政署副署長擔
任,副團長由本部消防署副署長和本部警政署組長共同擔任。參賽項目包括100 公尺、200 公尺、400 公尺、柔道、健美、羽球(男雙、男單)、桌球(男單、男雙、混雙、女單、女雙),經過一系列的激烈競爭,本部消防署代表隊共取得 1 金牌、3 銀牌、2 銅牌之佳績,創下參賽以來次佳的佳績。
( 二) 有關消防人員身高限制部分,為與國際消防人員取才觀念接軌,並兼顧用人機關之勤務需求與社會期望,業已參照日本及鄰近東南亞相關國家標準降低我國體格檢查身高限
制並同步修正消防人員考試科目與體能測驗,惟事涉考試院權責,本部消防署已於103
年10月31日將實證報告函報考選部參考。另民眾對於消防人員身高、體能及執行勤務方面之看法並委託民意調查公司進行電話訪問,並將調查結果製成調查報告書以本部104
年1 月13日台內消字第1030824723號函報考選部供參。壹拾參、「完備訓練規劃及設備建置措施等改善方案」專案報告
一、立法院審議104 年度預算案決議內容:消防署及所屬104 年度單位預算第2 目「消防救災業務」項下「加強消防訓練中心工
作」編列「訓練中心充實建置計畫(104 年至109 年),總經費9 億1,412 萬9,000 元」,第1 年經費2,444 萬9,000 元,凍結部分預算,俟消防署提出完備訓練規劃及設備建置措施等改善方案,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提出專案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目前辦理情形:
( 一) 訓練中心現況說明1.現行本部消防署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訓練中心)園區設施分為「多功能核心區」及「防災訓練場區」,其中「多功能核心區」主要提供學員教學及食宿生活服務,而
「防災訓練場區」則依據各種災害類型及實務上搶救需求,建置國內首創模擬實體及
實火燃燒設備搶救訓練場,其中所建置之模擬訓練設施計13類66處訓練場,實火燃燒訓練設施達49處,於99年1 月19日啟用營運迄今,已充分發揮原建置功能,並陸續開辦消防及義消火災搶救訓練班、各縣市鄉鎮公所緊急應變講習班、國軍支援大型災害
搶救訓練種子教官班、模擬訓練設施操作種子教官班、特種搜救技術訓練班、緊急救
護技術員訓練班、化災搶救基礎及進階班、消防替代役基礎訓練班等,成效極為良
好。
2.訓練中心初期建置時因經費有限,在「多功能核心區」部分,係以最精簡原則規劃建置,以學員住宿空間為例,原規劃432 人之住宿空間,嗣於建置過程中,評估未來需容訓學員人數可能增加,以原有規劃建置空間加倍利用(如2 人房空間住4 個人、8人房空間住12個人),致現行每日實際可供住宿達732 人,餐廳亦採最大空間利用,同時段可容納800 人用餐。然而,經過營運迄今觀察評估,上開容訓空間仍無法滿足委訓需求,導致部分單位提出委訓需求時,囿於容訓量飽和,無法即時排入訓練流路
辦理訓練,呈現現行訓練量不敷實際訓練需求量。
( 二) 訓練人數說明1.依102 年度訓練班人數(班數× 人數× 天數)預估統計資料,現職警、義消人員訓練班4 萬8,090 人日次、各部會委訓班期3,736 人日次、民間企業委訓班期880 人日次,係於計畫研擬初期預計班期人數,然查102 年度實際訓練班人數總訓練數,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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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警、義消人員訓練班3 萬8,866 人日次,各部會委訓班期4,784 人日次,民間企業委訓1,740 人日次,若另加計消防人員特種考試人員實務訓練4 萬3,539 人日次、中央警察大學(以下簡稱警大)及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以下簡稱警專)學生專業訓練
7,640 人日次、消防替代役專業基礎訓練3 萬7,965 人日次及國外代訓學員、師資人員765 人日次,合計總訓練數已達13萬5,299 人日次。另103 年度訓練中心實際訓練班開辦訓練數達13萬2,716 人日次。
2.未來訓練將視容訓情形逐步納入各部會、全國各鄉鎮市防救災人員、民間企業團體等訓練需求,待訓量將倍數急劇成長,屆時整體容訓量將受限於容訓空間因素而無法吸
納,恐難以配合防災與汛期需求進行定期講習、演練或訓練操作規劃,因此,如何提
升場區之容訓量,以因應未來將大幅倍增的訓練需求,即為現階段迫切面對之重點問
題。此外,除消防人員特種考試人員實務訓練人數將倍增外(102 年四等消特班錄取人員292 人,103 年錄取人員已高達550 人),另警大及警專學生除現行的寒暑假專業訓練外,亦將規劃提議未來將警大消防系學生(50人以上)及警專消防科學生(約250 人以上),部分學期時間,移地至訓練中心辦理術科訓練,以完整性紮根培育最精實的消防訓練,從教育訓練階段強化提升消防人員專業素質。針對是項需求,未來
訓練中心收納警大(專)消防系(科)學生及消特班學員便達到850 人以上,遠超過現有容訓量負荷,爰有必要整體性納入容訓量擴充建置考量。
三、具體改善措施及成效:
( 一) 提升訓練中心整體容訓量目前訓練中心單日最大容訓量僅732 人,故除現職消防人員、義消人員專業訓練
外,每年固定之警大、警專學生專業訓練、消防替代役基礎訓練及消防人員特種考試人
員實務訓練等訓練量,已排擠必要之災害防救訓練、防災與汛期需求進行定期講習、演
練或訓練操作,及其他民間機構的訓練班期。「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充實建置中程計
畫」有關「教學務機能充實及擴充建置」部分係在多功能核心區內,建置學員宿舍、教
室及餐廳等,即為提升訓練中心整體容訓量,在計畫完成建置後,現行單日容訓量宿舍
將由732 人提升至1,304 人,教室由780 人提升至1,380 人,餐廳由800 人提升至1,600 人,如以每年工作天250 天、每天1,304 人計算,訓練中心每年度容訓量將提升為32萬6,000 人日次。
( 二) 整合部會資源,建置全災害防救訓練基地現行訓練中心除建置一般消防搶救訓練模擬實體情境訓練場外,更含括其他天然或
人為災害事故領域,如飛機災害事故、船舶災害事故、捷運及地下場站災害事故、長隧
道災害事故、石化油槽及化學災害事故、激流湖泊等災害事故、土石流災害事故等情境
式搶救訓練場所,為目前全國災害類型完備且先進的訓練場所,可整合提供受訓學員接
受完整的搶救訓練課程。然而,上開設施係定位於搶救操作功能上,未包含各部會所主
管災害防救法上所列各類型災害之預防、偵測、預警應變之操作需求,爰此,為期訓練
中心能發揮加乘效應,在現有廣大腹地及已建置多種設施之基礎下,規劃納入其他部會
主管災害之建議進行充實建置。其中除涉及消防搶救部分納入本計畫提列建置外,其餘
各部會需求項目,將配合各部會長程規劃,由訓練中心提供腹地供各部會編列預算進行
整合建置,未來除提供全方位災害情境體驗及搶救訓練外,更依各場區所擴建功能,有
效進行複合性災害延伸及併發的指揮官應變操作,提供全國各級災害搶救指揮官,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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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災害事故搶救指揮及兵棋戰術訓練,大幅提升設施利用效能及價值,將訓練中心
建置為全災害防救訓練基地。目前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已補助本部消防署經費
新臺幣2,360 萬元,辦理訓練中心公路及隧道災害搶救訓練場擴充建置工程。( 三) 完備災害防救訓練課程規劃
1.未來課程發展方向訓練中心為災害防救及消防業務推動發展,以利提供全體民眾生命安全保障永續
服務,如何維持新進人員綿延不絕並符合社會期待,為訓練中心核心重點工作項目之
一,本部消防署未來規劃協調與警大及警專合作,將術科訓練納入正式學程,兩校消
防系(科)學生規劃移地至訓練中心進行術科訓練,屆時每年約有50名警大消防系及250 名警專消防科學生至訓練中心受訓。另103 年消特班學員亦招訓550 名(104 年消特班規劃招訓700 名)在訓練中心接受1 年期訓練,容訓量在完成建置提升後,合計訓練中心每年將可提供達1,000 名消防新血接受專業訓練,加速補足消防人力及專業技能不足的現況。此外,目前規劃以現職消防人員、其他災害防救公務部門及各級
學校為主軸,優先開辦各式緊急應變之訓練班期,並持續提升訓練品質與能量,強化
災害現場處置作為之能力,展現政府對災害防救責無旁貸、勇於任事之決心。另民間
救難志工團隊及私人企業團體等為輔,視年度流路空檔及人力情形審酌開辦訓練班
期,協助民眾在災害防救人員抵達現場前,第一時間對自身生命財產保護之訓練。藉
由現職消防人員、新進消防人員、公務部門、民間救難團隊及民間企業團體等5 大類別,分配不同訓練能量,期許全方位的提升我國災害防救之能力。
2.開班種類訓練中心目前針對災害類型,以消防核心業務為出發點,規劃編纂17項教材,納
入各部會業管之災害防救訓練,預計開辦現職消防人員、新進消防人員、公務部門、
民間救難團隊及民間企業團體等5 大類別訓練班期,未來全國消防及義消人員、各部會災害防救業務人員、各級民間救難團隊、民間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消防設備
師(士)、消防技術士、各大專院校及公私立高中職以下學校、民營機關等將為訓練
中心可提供服務對象,而警大、警專消防系(科)學生及消特班學員的養成教育訓練
亦將成為訓練中心的訓練主軸。
壹拾肆、「消防署訓練中心充實建置計畫」專案報告
一、立法院審議104 年度預算案決議內容:消防署及所屬104 年度單位預算第2 目「消防救災業務」編列7 億7,546 萬5,000 元,
其中「加強消防訓練中心工作」之「辦理消防署訓練中心充實建置計畫」原列2,444 萬9,000 元,爰凍結部分預算,俟該計畫經行政院核定,並向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報告經同意後,始得動支。
二、目前辦理情形:
本計畫業於103 年10月1 日奉行政院院臺內字第1030148896號函核定在案,刻正積極辦理中。
三、具體改善措施及成效:
( 一) 具體改善措施本計畫建置內容摘述如下:
1.教學務機能充實及擴充建置:包含建置學員宿舍、教室、餐廳等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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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第 8屆第 7會期第 3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2.訓練場區功能提升及強化措施:包含各類模擬實火搶救訓練場周邊擴充、仿飛機訓練場之模擬情境擴充、仿土石流災害訓練場操作及模擬情境改善、搜救犬訓練場犬舍暨
訓練設施、仿石化災廠房事故訓練及公路、隧道災害事故搶救訓練場等設施之完善與
擴充。
3.訓練場區充實及擴建工程:包含山難事故搶救訓練場、高空纜車事故搶救訓練場及消防戰技訓練館建置。
4.相關訓練設備及器材購置。( 二) 預期效益
本計畫完成建置後本部消防署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訓練中心)單日容訓量宿舍將由
732 人提升至1,304 人,教室由780 人提升至1,380 人,餐廳由800 人提升至1,600人,如以每年工作天250 天、每天1,304 人計算,每年度容訓量將提升為32萬6,000 人日次。另外完善的多功能核心區能提升學員受訓期間生活品質,形塑優質災害搶救訓練
知性園區;更真實的模擬實境及更安全的受訓場區設施,配合專業搶救訓練課程,可提
供學員接受完善防救災教育及災害體驗訓練。
此外,透過部會資源整合,訓練中心可提供各級政府及各部會,各類情境災害模擬
設施及環境,辦理仿災害情境之災害防救演習、演練及示範觀摩活動,並提供民眾接受
防救災宣導及講習,提高災害防救認知及避難逃生知識,充分發揮訓練中心全災害防救
訓練的價值與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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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內 政 部 消 防 署 辦 理 訓 練 作 業 流 程訓練項目:水域救援訓練
期
程工 作 要 項 工 作 說 明 負 責 人 員 時 間
訓
練
前
訓練計畫擬定 負責訓練計畫之擬定作業(目
的、訓練時間、課程、教官數、
學員數、經費預劃、意外險等)
訓練中心 訓練前 1 個月
訓練教官培訓 由各縣市遴派具備急流救員進階
班以上資格人員,並由本署訓練
中心組成評核小組進行甄選後,
經過5 天訓練,結訓成績達70分以上,且須經2 次帶班經驗後發給" 急流救生證"
訓練中心 每年辦理
訓練教官複訓 每年辦理急流教官複訓 訓練中心 年初
訓練教官遴派 由具備急流教官急流救生訓練合
格人員組成教官團
1.指定所有班隊總教官2.編排搭配教官、助教3.需2 次帶班經驗助教
年初
指定總教官 每年召開教官評鑑會議進行不適
任教官之汰除機制
1.訓練中心2.急流教材編輯委員會
年底
訓練安全官指
派
1.每名教官均應擔負安全,必要時要求總教官訓練停止。
2.訓練教官中並有1 人為訓練中心教官,負責落實執行必要時
停止訓練之工作,緊急時刻,
其命令高於總教官。
1.總教官2.訓練教官3.訓練中心教官
學員資格審查 是否具備相關證照,如參加教官
班者是否具備急流救援進階班資
格,參加船艇訓練人員是否具備
急流教官資格
訓練中心 訓練前 1 個月
訓練器材整備
與檢查
每次訓練前針對團體裝備與各人
裝備進行清點、整理,確認各項
設備堪用
訓練中心教官 訓練前1 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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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場址場勘 進行外場訓練場址勘查作業,於
訓練前勘查完畢並於勤前教育時
報告
總教官(或指派
專人)
訓練前1 天
勤前教育及任
務分工
1.介紹訓練教官2.訓練班級名稱及成員3. 訓練課程配當(目前計 3天、5 天及進階班課程規劃)
4.訓練地點勘查情形報告及當次選定位置
5.各教官及助教訓練科目授課分配
6.事務性工作分配7.危險事項提醒(危險地點、下水需知)
8.一般性停止訓練要項(如雷擊、暴雨等)
9.緊急性停止訓練要項10. 通報機制及緊急狀況處置
1.總教官2.訓練教官3.訓練中心教官4.承辦人
訓練前 2 小時
訓
練
中
裝備器材整備
及檢查
1.個人裝備檢查(下水前)2.團體裝備檢查整備
1.學員交互檢查2.總教官、訓練教官、訓練中
心教官
開訓第一小
時
例行安全警戒
工作
1.執行訓練安全檢視作業。2.外場(水里溪及濁水溪)訓練時,由訓練中心教官駕駛救護
車至現場。
1.總教官2.訓練教官3.訓練中心教官
不定期現場督
導
不定期至訓練地點進行課程進度
督考及安全事項提醒
訓練中心主任、
科長、承辦人
緊急狀況處置 1.立即停止訓練2.總教官、訓練中心教官即時通報訓練中心。
3.訓練中心啟動事故通報機制,視事故狀況進行通報。
4.後續善後處置
1.總教官2.訓練教官3.訓練中心教官4.訓練中心
訓
練
後
一般性 1.例行性訓練後檢討作業 1.總教官2.訓練教官3.訓練中心教官
訓練後立即
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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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型 1.總教官、訓練中心教官提列事故檢討報告,提送訓練中心進
行陳核作業,必要時列為後續
勤前教育及後續教官班訓練之
檢討案例。
2.提交教材編輯委員會進行案例分析。
1.總教官2.訓練中心教官3.訓練中心4.急流教材編輯委員會
專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