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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務1 -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總務處校務章則目錄 壹、 總務處工作目標------------------------------------2 貳、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總務處業務職掌------------------3 參、 總務處組織表--------------------------------------5 肆、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工程、財務、勞務採購辦法--------6 伍、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財產管理注意事項----------------7 陸、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校園校舍安全管理辦法------------11 柒、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校舍安全防範及為維修要點--------12 捌、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開放學校場地設備實施要點--------13 玖、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門禁及值勤要領------------------14 壹拾、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公物損毀賠償辦法----------------16 壹拾壹、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校園環境綠美化實施辦法----------17 壹拾貳、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中央空調使用管理辦法------------19 壹拾參、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施工承攬人安全衛生管理辦法------20 壹拾肆、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出納管理規則--------------------22 壹拾伍、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出納組辦事要點------------------23 壹拾陸、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出納組業務實施流程及注意事項----24 壹拾柒、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教職員薪津發放實施要點----------27 壹拾捌、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校園車輛管理辦法----------------28 壹拾玖、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校務會議實施規則----------------31 貳拾、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行政會議實施規則----------------34 貳拾壹、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電子公文製作及公文處理注意事項--35 貳拾貳、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信件郵寄注意事項----------------40 貳拾參、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收文作業流程--------------------41 貳拾肆、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發文作業流程--------------------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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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總務處校務章則目錄 · - 總務2 - 總務處工作目標 一、配合本校校務發展,改善學習環境、提昇優良生活、教學品質與安全

Jan 3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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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務1 -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總務處校務章則目錄

壹、 總務處工作目標------------------------------------2

貳、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總務處業務職掌------------------3

參、 總務處組織表--------------------------------------5

肆、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工程、財務、勞務採購辦法--------6

伍、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財產管理注意事項----------------7

陸、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校園校舍安全管理辦法------------11

柒、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校舍安全防範及為維修要點--------12

捌、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開放學校場地設備實施要點--------13

玖、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門禁及值勤要領------------------14

壹拾、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公物損毀賠償辦法----------------16

壹拾壹、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校園環境綠美化實施辦法----------17

壹拾貳、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中央空調使用管理辦法------------19

壹拾參、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施工承攬人安全衛生管理辦法------20

壹拾肆、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出納管理規則--------------------22

壹拾伍、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出納組辦事要點------------------23

壹拾陸、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出納組業務實施流程及注意事項----24

壹拾柒、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教職員薪津發放實施要點----------27

壹拾捌、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校園車輛管理辦法----------------28

壹拾玖、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校務會議實施規則----------------31

貳拾、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行政會議實施規則----------------34

貳拾壹、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電子公文製作及公文處理注意事項--35

貳拾貳、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信件郵寄注意事項----------------40

貳拾參、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收文作業流程--------------------41

貳拾肆、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發文作業流程--------------------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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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務2 -

總務處工作目標

一、配合本校校務發展,改善學習環境、提昇優良生活、教學品質與安全

設施。

二、做好庶務組、文書組、出納組、交通組各組例行工作,以提供良好行

政支援。

三、充實各項教學設備、支援各項教學活動,以提供良好的學習環境。

四、稟持教育理念,妥善規劃校舍及校園環境,發揮境教功能。

五、落實財產管理,請購採購修繕手續制度化。

六、加強綠美化工作,塑造優質、自然、健康旳校園環境,提供全體師生

及社區民眾學習、休憩、健身的理想園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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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務3 -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總務處業務職掌 99.12.5訂定

總務主任之職責:

一、擬訂或修訂有關總務之一切章則及計畫。

二、指導及督促本處職員處理各項事務。

三、負責本處查核及獎懲之擬議。

四、核購及核發應用物品。

五、計劃全校環境佈置及警衛事項。

六、商同會計主任籌劃各項費用之分配。

七、執行總務會議及其他各項會議有關總務之決議案。

八、執行校長交辦事項。

九、其它有關總務事項。

庶務組組長之職責:

一、校園安全管理。 二、負責編造財產目錄及財產增減、清點及報廢。 三、校園硬體及教學硬體設備維修。 四、教學器材定期性採購、不定期性採購。。 五、設備委外保養管理 六、校園綠化規劃及管理。 七、會議室使用管理。 八、營繕工程計畫、招標訂約、監工、驗收、結算之執行。 九、有關民防業務。 十、監督校舍建築修繕事項。 十一、協助福委會監控福利社或餐廳販售食品品質。 十二、管理學校警衛、水電、消防及廢棄物處理事項。 十三、代辦學生書籍。 十四、辦理校長、主任交辦事項。 十五、其它有關庶務事項。

出納組長之職責:

一、掌理現金票據之出納及證券保管。

二、登記出納帳簿及製發支付憑證。

三、編造各項出納表報。

四、造冊發放員工薪津等。

五、扣繳應行扣繳之稅款。

六、辦理學雜費減免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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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務4 -

七、發放各項補助款及獎學金等。

八、辦理校長及主任交辦事項。

九、其他有關出納事項。

交通組組長之職責:

一、正常上下學路線及輔導課路線規劃。

二、交通車調度管理。

三、戶外教學交通車協助辦理。

四、教職員出入校園交通車通行證辦理。

五、規劃校園交通道路路徑。

六、學生交通車乘車證製作。

七、假日班級臨時活動用車協助辦理。

八、其它有關交通車事項。

文書組長之職責: 一、文書處理辦法之擬定與修正。 二、大事記撰寫與校務記載。 三、公文及函件郵寄。 四、檔案整理及分類。 五、文稿核對及文書之保密。 六、收發公文、郵件、包裹等處理。 七、公文檔案處理月報表及管控。 八、校務及行政會議記錄與整理。 九、學校印信典守管控。 十、借閱檔案、銷毀檔案、儲存檔案管理。 十一、其它有關文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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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務5 -

總務處組織表

總務主任

文書組長

庶務組長

出納組長

交通組長

技士

技佐

技工

幹事

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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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務6 -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工程、財物、勞務採購辦法

一、本採購辦法參考政府採購法及本校內控機制所訂定之規定。

二、本採購項目為工程、財物、勞務,政府機關補助款之採購(資本門)亦

適用本規定

三、採購須依程序申請並公開為之。

四、採購金額 2000元(含)以下報請處室主管決行。

五、採購金額 2001~1萬(不含)元,依本校財務請購單申請流程進行,經

校長核可後執行。

六、採購金額 1萬~10萬(不含)元,須依行政流程簽呈校長核可後執行。

七、採購金額 10萬元以上,採用本校 SOP標準採購流程。

簽報校長建議採購→成立採購委員會→召開規格會議→會議紀錄簽報

校長核可→招商(須有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報價)→召開議價會議→

完成採購→驗收→核銷。

八、採購金額 100萬元以上採公開招標處理。招標流程參考政府採購法辦

理。

九、採購執行完畢憑證核銷。採購金額 10萬元以上須附書面驗收紀錄及憑

證辦理核銷。

十、採購以一次執行為原則,嚴禁拆價分批辦理。

十一、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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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務7 -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財產管理注意事項

一、目的:

為有效管理本校財產及發揮公物使用之最高效益,對於財產的增加、

保養、移撥、減損等特定本注意事項以適應本校之實際需要。

二、本規定所稱財產管理,係指關於財產之登記、增置、經管、使用、養

護、減損等事項。

三、本規定所稱財產以動產採購之教學儀器設備等為範圍。

四、財產之管理,應由總務處人員統籌辦理(即財產管理人員),但財產數

量眾多種類繁雜,得依財產性質,另行指定業務有關人員(即財產經管

人員)辦理財產登記、保管及養護等事宜,惟業務上仍受總務處及會計

室之統制。

五、財產之管理分「登記」、「經管」、「使用」三部份,登記之金額應與會

計之帳目相符,經管人員應負登記、保管、養護、修繕,以及處理產

權糾紛之責,各使用人員對所使用之財物,應同負登記保管維護之責。

六、分配使用之財產由財產管理人員填寫財產增加單並交各使用人簽認後

即分別辦理財產登記事項。

七、財產之登記:

(一)本校之財產,無論為購置、贈與或撥入者,一經完成驗(點)收後經

管及使用單位,應即分別辦理財產登記。

(二)本校之財產,應由管理單位,依據財物分類標準,予以分類編號,

並備置下列登記憑證,依財產發生下述之各項事實,由有關單位填

造,送財產管理單位為財產登記之憑藉。

1、財產增加單:依財產購建之發生,由管理單位填製後送經管單位

簽認。

2、財產調撥單:經管及使用單位財產之調撥,由移出單位填造。

3、財產減損單:依財產之減損,由經管或使用單位填造。

(三)財產編號:

1、各單位之財產,由財產管理單位予以編號並登錄於財產明細表。

2、財產明細表應列項次、廠牌、財產名稱、財產編號、序號、單

位、數量、單價、總價、使用年限、購置日期、保管人等項目。

八、財產之保管:

財產取得後應由經管單位妥慎保管,並按照財產編號,黏貼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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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務8 -

九、財產之使用:

(一)財產經管單位、使用單位,對於使用中的財物,應妥善保管,隨時

查對實際使用狀況,不用時應繳回財產管理單位,不得私自移轉或

撥借。

(二)財產分配使用或移動轉撥時交收雙方應逐項點收清楚,如有不符,

不予簽收,並查明原因及責任。

十、財產之保養

(一)財產保管單位及使用單位,如發現財產破損,應即通知財產管理單

位查驗,填具請修單,報請修理,不得棄置。

(二)財產因疏於防護而發生損害,使用單位主管、保管及使用人員,應

負賠償及行政責任。

(三)財產之防護,除風災、地震、空襲、水災、火災等災害外,非人力

所能抗拒,其他如蟲害、盜竊等發生,應事先妥善防範,以策安全。

(四)本校之財產,為避免發生災害時遭受重大損失,得按財產之性質及

預算,向保險機關投保。

(五)財產保養狀況之檢查,依下列規定辦理:

1、日日檢查:財產經管及使用人員,每日均應巡視,檢查有無破損

遺失。

2、定期檢查:應每三月或半年實施一次,由財產管理單位會同有關

人員辦理。

3、緊急檢查:重大災害後立即辦理

十一、財產之交接:

(一)經管財產人員交接時,應將其經管財產列冊點交。

(二)本校員工離職時,應將保管或使用之財產照單交還,如有短缺而未

賠償者,除不發給離職證明文件,並追保責賠。

十二、財產之盤點:

(一)本校之財產,應由管理及使用單位隨時盤查,至少每一會計年度施

盤點一次,並應作成盤點紀錄。

(二)本校之財產於校長認為必要時,得隨時派員抽查或盤點。

(三)財產經抽查或盤點後,如有盤盈或盤虧之財產,應即查明原因並按

照規定補為財產增減之登記。

十三、財產之減損:

(一)報廢:

1、財產損毀至失去原有效能,或不能修復,或無修復使用價值經會

同管理單位與會計室查證屬實者,得依法定程序報廢。

2、報廢之財產,其處理依下列規定:

(1)變賣:已失使用效能,而尚有殘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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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務9 -

(2)利用:失其固有效能,而適合別項用途者。

(3)轉撥:可作價或無價轉撥其他機關或團體使用者。

(4)交換:可與其他機關或公營事業交換使用者。

(5)銷燬:毫無用途者。

(二)報廢之財產,在未奉核定處理前,應妥善保管,不得散失遺棄,不

辦理財產轉帳手續。

(三)已逾規定使用年限之財產必須報廢時,應依規定提報;未達使用年

限而需報廢者,應敘明事實與理由報經財管單位核定,轉送校長審

核。

1、損失:

(1)財產如因災害或非人力所能抗拒之事故致遭損毀或遺失者,應

於三日內報告並會同財產管理單位查證。

(2)財產如係經管或使用人未盡職責或故意過失而致遺失者,應負

賠償及行政責任。

(3)保管財產若失竊,經管人員應即刻報警處理,並取得報案資料

以便後續處理。

2、撥出:財產非經核准,不得任意撥出。

十四、財產管理之獎懲:

(一)財產經管或使用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予獎勵:

1、因善於保管,使超過使用年限之財產,未曾損壞仍能滿意使用,

而有確切事實足資証明者。

2、對無用之廢舊財物,能作充份適當之利用,著有重大之績效者。

3、遇有重大災害侵襲時,而能防範無損者。

4、遇有特別事故,而能奮勇搶救保全財產者。

(二)財產經管或使用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懲處。

1、財產經管或使用人員,對保管之財產,如有盜賣調換或化公為私

等營私舞弊情事,應依法究辦。

2、財產經管或使用人員,對所保管之財產,未經核准而任意移轉撥

借,或損壞而不及時申報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議處。

3、財產之經管或使用人員,對所保管之財產,未善盡職責或由於財

產遭受損失,或未達規定使用年限即損壞者,應依下列規定辨理:

(1)損壞之財物仍可修復使用,並不減低使用效率者,應負擔一切

修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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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務10 -

(2)損壞之財產,不堪繼續使用者,除應賠償外,並嚴究責任。

(3)賠償價格應依損壞時之市價為準,並按使用之年限折舊計算。

十五、財產之報告:

(一)本校財產之登記有增減者,應於每月月終,由財產經管單位,造具

財產增減表。

(二)本校之財產於年度終了經實際盤點後,由財產管理單位編造財產目

錄。

十六、本管理辦法提請行政會報討論通過,並經校長核准後實施,如有未

盡事項,得隨時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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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務11 -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校園校舍安全管理辦法

一、目的:在使校園校舍之使用能安全、舒適、提高學習效率。

二、校舍分類:學生的所有學習空間、辦公室、運動場、活動中心、機電

廠房等。

三、對於師生使用之教室、視聽場所、辦公室………等,應妥善予以規劃

分配。

四、安全管理與維修:

(一)結合全校教職員力量宣導執行用電用水、設備維修及其他之安全維

護事項,以維護校園校舍安全。

(二)校園校舍按使用區域皆有專人負責,並不定期實施安全巡檢,包括

水電設施檢查、安全障礙排除、樓頂雜物清理…等,若發現有異狀,

隨時逐級反映報告,遇有損壞情形,由總務處儘速派員或招商修復。

(三)巡視校園各角落,若發現有任何損壞,總務處負責人員應儘快處理。

(四)重要機電設備、消防設施(如滅火器等)、定期與不定期檢查維護。

(五)天然災害發生前加強巡檢防範,災後迅速處理,維護校園校舍正常

使用。

五、實施校園門禁管制,妥善規畫學校場地設備開放使用。

六、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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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務12 -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校舍安全防範及維修要點

一、為維護校舍及師生安全,提供優良教學環境,加強學生學習效果,特

訂定本辦法。

二、本校校舍之維護,分定期檢修及臨時檢修。

(一)定期檢修:

1.每年暑假,定期安全檢查校舍一次,如發現房舍有安全顧慮者,

即邀請專門機構鑑定,並即速請建築師設計修補。

2.每隔三至五年,配合本校預算,全面粉刷油漆一次。

3.每年暑假,邀請專門機構,檢查電路及照明設備,必要時換新。

4.飲用水設備,定期檢修清洗、更新組件。

5.飲用水每三個月做一次水質檢驗及飲水機定期作維護。

6.空調冷氣迴風口濾網定期清潔。

7.定期實施消防檢查維護並申報。

8.定期實施公共安全檢查維護並申報。

9.定期實施發電機房安全檢視。

(二)臨時檢修:

1.房舍遇有漏雨,門窗玻璃等設備如有損壞,即刻指派專人或招商

修復,以免影響教學。

2.電路及照明設備遇有損壞,即刻刻派員或招商修復。

3.地坪、天花板、水溝、道路等遇有損壞,即刻招商修復。

三、校舍在適當地點,設置滅火器、消防栓、緊急照明燈,並保持能正常

使用狀況。

四、易燃及有危險性之物品置於安全處所,由專人保管外隨時檢查。

五、設置防颱小組,承校長之命,處理防颱事宜。

六、校園校舍按使用區域皆有專人負責,並不定期實施安全巡檢。

七、設置警衛室,並派保全警衛駐守,進出之訪客,均須登記。

八、校區內每天 24小時,均派駐警衛值勤,以防宵小搔擾校區,並處理緊

急事故。

九、上班期間如發生重大災害,則依本校災害防護相關計劃處理之。

十、學校因重大事故而停止上班上課時,第一天由總務處負責留守學校,

其後依教務處、學務處、輔導室、人事室、會計室之次序輪值。

十一、本辦法呈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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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務13 -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開放學校場地設備實施要點

一、依據:校園校舍安全管理辦法暨參考本校辦學方針辦理。

二、目標:推行社會教有加強社區聯繫,促進學校成為社區之文化中心並

爭取社會資源,促進學校發展。

三、開放項目:

(一)運動場:提供機關、社團、廠商、村里人士舉辦運動會及各項球類

比賽之用,運動器材依據需求提供借用。

(二)活動中心:提供機關、社團、廠商、村里人士各項集會使用(婚喪喜

慶及商業行為恕不外借)。

(三)視聽教室、電腦教室:供研習用(含設備)。

(四)會議室:提供 150人以內之集會使用。

(五)其他可供借用之場地設施。

四、申請手續:凡申請借用之機關、社團、廠商、村里人士,在十五天前

以書函(本校制式表格)向本校總務處申請租借手續。

五、借用時間:

(一)借用時間以週末、週日及寒暑假期間為原則。

(二)借用本校場地設備,如不在第一項時間內,但以不影響本校正常教

學為原則。

(三)村里人士晨間運動需於 06:50前離校。

六、借用學校場地設備者,應酌付費用(收費標準由另訂)。

七、本要點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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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務14 -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門禁規則及值勤要領

一、目的:維護校園安全,防範不法及意外事件發生,確保學校教學正常

實施。

二、門禁規則:

(一)平常上課時間:每日除上下學時間開放大門外,其餘時間僅留邊門,

由校警管制。

(二)大門開放時間:

1.上學上午 06:30至 08:00,放學前後半小時。

2.週六、日實施教學活動時比照上項時間開放,餘皆實施管制。

3.其他開放時間由學校通知。

(三)寒暑假及例假日僅開放邊門通行。

(四)本校教職員工之車輛佩掛通行證得隨時通行大門。

(五)來訪賓客及工作人員之管制:

1.先確定來賓身分、約訪單位(人員),經通報有關單位(人員)獲准

後始得通行並指導其停車位置。

2.賓客佩掛識別證要求如下:

(1)上級長官、校內各會會長、教育活動等賓客,無需配戴識別證,

唯須通報相關人員接引。

(2)學生家長及一般訪客須佩掛識別證並指引受訪人辦公處所。

(3)來校洽公(含商業拜訪、維修等)人員一律佩掛識別證並指引其

洽辦單位。

(4)受聘僱之臨時工,由總務處知會校警。

(5)嚴禁閒雜人員進入校區。

(六)上課時間內管制學生進出校門,持有學務處核准之假條者可予放行。

(七)社區民眾來校活動遵守事項:

1.活動範圍為運動場、停車場、校內道路等,不得進入教室。

2.開放間為上午 05:00至 06:50,下午不開放來校活動。

3.視需要予以驗證:出示身分證明。

4.車輛一律不得進入校園。

(八)校警在巡邏時間,警衛室及邊門上鎖,暫時禁止出入。

三、值勤要領:

(一)校警直接受校長、學務處主任、主任教官之指揮與總務主任及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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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務15 -

主任之督導,貫徹交辦事項。

(二)校警值勤時間,應服裝整齊,準時值勤,不得遲到早退。

(三)上放學時段,配合執行學生路隊交通管制工作。

(四)學生上課期間,除直系尊親屬外,一律不得會客;如有訪客訪問學

生時,應留置於校警室並通報學務處處理。

(五)假日白天值勤,除正門管制門禁外,並適時巡視校區。

(六)夜間自 22點至翌日 6點,每隔二小時巡視校區一次。

(七)值勤時間所發生之重要事項或可疑之徵候,除口頭交代接班人員

外,並登錄於值勤簿上。

四、特別規定:

(一)發現可疑之人、事、物及偶發事件,並危及教職員工及學生安全之

虞時,應立即採取必要之防範措施,除通報有關處室會同處理外,

並逕向校長報告。

(二)值勤交接由總務處製定值勤簿,並視為值勤簽到(退)之用。

五、聯繫支援:

校警於值勤時所需之支援宜本下列原則處理:

(一)平時上課時間:

1、與學生有關之事項:如逃學、打架、不守校規等逕向學務處聯繫

處理。

2、與來賓訪客有關之事項及學生私訂外食處理等,逕向學務處聯繫

處理。

3、一般行政支援逕向總務處聯繫處理。

(二)放學後及假日需支援時,請值勤教官處理。

(三)緊急時如火災、搶劫為爭取時效,請先向 110、119報案。惡意破壞、

暴力事件、火災等重大事故,立即與值勤教官緊急處理並向學務處

主任、主任教官、總務主任、人事主任報告。

六、補充事項:

(一)校警值勤時間必須記錄勤務日誌,以便查考。

(二)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總務處會同有關單位研議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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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務16 -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公物損毀賠償辦法

一、本校員工、學生損壞財物之賠償,悉依本辦法處理。

二、本校員工學生,對於學校財物應加愛護,除有無法避免之損壞及正當

之消耗外,如遇有損壞遺失,由庶務組填發財物賠償通知單通知之。

三、公物遇有重大財物之損毀,其價格不易估定時,由庶務組擬定價格,

會同會計室,呈請校長核定之。

四、本校員工損毀學校財物者,依下列辦法賠償之。

(一)由損壞人自行按原物式樣購置賠償。

(二)按損壞財物之時價賠償現款,或由其本人薪餉內一次扣除並由總務

處代為購置。

(三)損毀人如因賠償額鉅大,一月所得不敷抵償時,得請求分月攤還。

(四)財物損毀無法查明肇事者時,由保管使用人及責任有關人員分攤賠

償之。

五、學生損毀學校財物者,依下列辦法賠償之。

(一)如屬故意損毀,除由總務處通知該生賠償外,交學務處議處。應賠

償公物如貴重鉅大時,以書面通知生家長或監護人於一週內來校辦

理賠償事宜。

(二)教室財產或其他公物損毀,由肇事者負責賠償。

(三)如教室內之財物損毀而無法查明肇事者時,應由該班負責。

六、公物損壞賠償以同一物品為原則,如無法購得同一物品時應照原價或

市價賠償。

七、公物損壞尚能修理應用者,損壞人應自行設法修理或委託事務人員代

為修理。

八、公物(財產)保管人員,應隨時清查公物有無損壞,如遇有損壞未查

清,或清查不報者,應負賠償之責。

九、賠償之公物或現金應由庶務組或出納組出據收據,並由財產管理人員

列入財產表冊。

十、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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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務17 -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校園環境綠美化實施辦法

一、本校為培養學生接近自然的情操,陶冶學生性情,養成學生勤勞、整

潔、負責等良好生活習慣,塑造優美的學習環境,進而提高教學及學

習情緒,達成境教之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二、實施原則:

(一) 整體規劃、分區實施。

(二) 廣植花木、四季繽紛。

(三) 戶外為主、室內為輔。

(四) 教學實用、境教功能。

(五) 師生參與、全校動員。

三、實施方式:

(一)林蔭校園、花木繽紛。

1、專人負責,整理照顧花木。

2、鼓勵認養,進行澆水、除草工作。

3、利用各式集會加校園強綠美化宣導。

(二)環境美化概念融入班級經營。

1、推行公物保管制度,培養學生愛物惜福情操,養成節約習慣。

2、配合教室佈置,推廣綠色概念。

3、結合公共區域整潔工作,引導學生照顧植栽。

(三)結合教學活動、激發創意。

1、以校園綠美化為題,融入各科教學活動設計。

2、辦理校內外觀摩研習活動,激發師生校園綠美化創意。

(四)利用資源、帶動校園綠美化。

1、招募學生義工參與校園綠美化。

2、利用親職活動或舉辦家長會,宣導綠美化理念及成果。

3、鼓勵家長擔任校園綠美化義工,協助花木整理。

(五)實施配套措施,營造六和風情。

1、善用迴廊走道佈置學生文藝作品,課間播放輕柔音樂,提升校園

人文素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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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務18 -

2、充分利用學校景觀資源設置師生休憩場所及設施,舒展身心,增

益學習效果。

四、本校校園環境綠美化,分別由學生學務處、總務處、導師及學生等有

關人員負責推動。

五、校區內之修樹、除草、消毒、施肥等繁重工作,指派專人或招商執行。

六、本計劃各項經費由學校相關科目項下支付。

七、本辦法呈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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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務19 -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中央空調使用管理辦法

1、為使本校中央空調能有效管理使用,特訂定此辦法。

2、依據人體最舒適條件,外界溫度為 25℃~28℃、相對濕度為 45%~50%、

空氣流速為血液流速,而訂定使用規則。

3、室內溫度未達 27℃以上且室外溫度未達 29℃以上,則中央空調機房冷

氣壓縮機不宜開啟。

5、中央空調機房冷氣壓縮機開啟時間:AM 09:00~PM 09:30(依上課時

間及溫度變化做彈性調整)

6、除因活動需求經專案申請外,星期例假日中央空調不開啟使用。

7、中央空調冷氣機房開啟開關由本校總務處或指定專人負責。

8、加設有分離式冷氣機之教室,其開啟關閉由班導師管理,使用規則同上

列各項規定。

8、各處室辦公室及各班教室應指派專人負責空調開啟與關閉及調整適當溫

度與風量。

9、依據教育部中部辦公室九一教中字第 0910515976 號函規定,每位學生

每學期註冊時應繳交規定冷氣費用(本校依據教育部規定每學期酌收

規定費用)。

10、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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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務20 -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施工承攬人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一、本辦法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環境保護等相關法令,釐訂承攬商有關環

保及安全衛生之權利與義務,作為承攬商管理之依據,特訂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範圍,包含下列進入本校各區域工作之承攬商:

(一)簽訂工程合約或工程訂單之廠商。

(二)簽訂機儀器訂單之廠商。

(三)安裝或維修機儀器設備之廠商。

(四)整理及維護校區花木之廠商。

(五)各項設施之維護及保養廠商。

(六)其他需有人員在本校範圍內進行高架、動火、吊掛、密閉空間或

其他危險作業之勞務、運送貨物等廠商。

三、承攬商以其承攬之全部或部分勞務,交由另一承攬人承攬時,承攬商

應告知再承攬人遵守本辦法各項規定。

四、二家以上承攬商共同作業時,需互推一人為安全負責人,並以書面告

知本校。

五、承攬商承攬本校各項業務時,就其承攬部分負勞工安全衛生法所定雇

主之責任,再承攬人亦同。承攬人就其承攬之全部或部分交付再承攬

時,應於事前告知再承攬人有關本校之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勞工安

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六、承攬商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提供所屬人員必要

之防護設備及器材,以維護人員之施工安全。承攬商應要求所屬施工

人員嚴格遵行安全作業規定,如因預防措施不足或所屬施工人員失

誤,所引起之一切損失、人員傷害及觸犯法令之刑責問題等,概由承

攬商負其完全責任。若損及本校或其他第三者之財務時,承攬商應負

責賠償。

七、施工期間,承攬商應確實遵守空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

物清理法、噪音管制法及其他相關環保法令,如有違反規定,依據政

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辦理終止或解除契約等處分。

八、承攬商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法相關規定,落實各項施工安全管理,不

符本校工作安全相關規定而被提報各項施工安全改善需求,各承攬商

應確實改善完成;如有違反規定,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

辦理終止或解除契約等處分。

九、承攬商施工前應依施工性質辦理高架、動火、吊掛、密閉空間或其它

危險作業之申請。

十、承攬商應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之訓

練課程內容及時數,對其所屬施工人員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作成

紀錄,以供備查。

十一、承攬商施工期間為正常上班時間:週一~週五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

午十三時至十七時整,但其他時間經本校核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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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務21 -

十二、施工期間如發生災害,應立即通報本校教官室、警衛室或承辦人協

處。

十三、本辦法未訂事項適用政府其他法令及本校相關規定,本辦法經行政

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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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務22 -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出納管理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所稱出納管理,係指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之收入、支付、

保管及帳表登記、編製等事項。

第二條 出納組長及職員除應依法任用外,並應具備妥實保證。

第三條 出納組應置備下列各項簿籍:

一、現金出納簿,必要時得分立收入、支出或收支結存各項簿籍。

二、票據、有價證券登記簿。

三、零用金備查簿。

第四條 出納組應根據合法之會計憑證,辦理現金、票據、有價證券之收

付、轉移、登記及保管事項。

第五條 出納組之庫存現金,不得墊作各項借支。

第六條 出納組為代收各項收入,除填製統一收款收據外,並應通知會計

室憑證入帳,填製統一收款收據,除經收人員簽章外,並應由會

計主任、校長簽章。

第七條 出納組人員於執行收付後,應隨時登入現金出納簿或有關簿籍,

不得稽延。

第八條 出納組應根據現金出納簿,分別編製現金日報表,送會計室核對

及校長核章。

第九條 校長對出納組所保管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應指派專人會

同會計主任作定期及不定期之盤點。

第十條 員工薪資、兼代課鐘點費及差旅費之請領發放暨代扣各項保險

費、所得稅及其他代扣款之解繳。

第十一條 年終時將員工年所得資料編製各項所得繳款書上網通報主管機

關(國稅局)後,編製列印年終所得扣繳憑單與教職員工以為申

報綜合所得稅之憑證。

第十二條 其他有關出納事項。

第十三條 本規則經行政會報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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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務23 -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總務處出納組辦事要點

三、本組業務處理,除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應依本要點之規定。

四、本組業務項目如下:

項次 業 務 項 目 辦理人員 備 註

1 學生註冊費、代辦費、課業輔導費之收費存解

出納組 會計室會辦

學生註冊各項費用由台灣銀行代收

2 保管現金有價證券公庫銀行支票及有關出納各種單據

出納組 會計室會辦

3 造具薪資清冊 出納組 會計室 人事室會辦

1.依人事室員工動態情形編製薪資、考績、年終獎金等清冊。

2.依教務處之兼代課、輔導課鐘點名冊編製鐘點費清冊。

4 根據會計室憑證及傳票辦理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移轉保管

出納組 會計室會辦

5 填製存款收款書及公庫支票之簽發

出納組 會計室會辦

辦理款項收支應注意辦理期限

6 出納帳簿登記及憑證報表填製

出納組 會計室會辦

7 員工薪津、兼代課、輔導課鐘點費及各項補助費之請領發放

出納組 會計室會辦

指定金融機構簽訂合約辦理轉帳發放。

8 代扣所得稅保險費退輔基金及其他代扣款項之解繳

出納組 會計室會辦

1. 編製各項代扣明細表。 2. 注意解繳時限。

9 發放學生各項補助款及獎學金

出納組 會計室會辦

10 簽發及保管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

出納組 會計室會辦

依各處室簽陳之公文簽發統一收據,並製作登記簿及作廢登記簿以利查核。

11 收繳退休人員、留職停薪人員健保費

出納組 會計室、 人事室會辦

注意繳款期限以保障退休人員權益

12 其他有關出納事項 出納組 會計室會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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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務24 -

(1) 辦理出納業務時應注意事項:

(一)辦理款項收支應注意時限。

(二)對於保管之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應善盡管理之責。

(2) 本要點經行政會報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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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務25 -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出納組業務實施流程及注意事項

一、每月五日前完成薪資印領清冊及請款作業流程:

(一)依據人事室每月的教職員工異動表作薪資的各項調整。

(二)薪資請領後、依人事室核算公勞保、健保費、退撫基金等機關補助

與個人負擔部分及繳費清單。

(三)各項代扣款繳交期限:

1. 一日前至台灣銀行辦理所得稅代扣繳款事宜。

2. 十日前辦理公勞保、健保、退撫基金繳納

3. 十五日前辦理外師(未滿 183天)所得稅代扣繳款事宜。

二、各項鐘點費造冊、請款作業流程:

依教務處教學組填造之兼代課、輔導課、重補修、自學輔導等鐘點清冊,

造具印領清冊並辦理請款手續。

三、年終獎金、考績獎金製表及請款作業流程:

依據人事室通知造具印領清冊並辦理請款手續。

四、子女教育補助費、生育、喪葬、結婚各項補助費請款及發放作業流程;

依人事室及庶務組造具之印領清冊分次辦理。

五、獎學金及各項補助款發放:依教務處簽呈辦理。

六、三節慰問金:依人事室簽呈辦理。

七、辦理收款收據事宜:依各處室公文填製統一收款收據。

八、教職員工所得稅扣繳及年終報繳事宜:計算全年所得及製作扣繳憑單,

於次年一月底前呈報國稅局無誤後,五月底前發放扣繳憑單與教職員

工及相關人員,以為報稅之憑證。

九、學雜費減免及各項退費作業流程:依教育部中辦規定及註冊組簽辦退、

休學學生完成休、退學離校手續再行辦理退費事宜。

十、辦理學生註冊事宜;依教育部中辦規定及本校代收代辦做業要點收費,

並簽會各處室彙整註冊單之各項收費明細。

十一、發放差旅費事宜:依各處室請領旅費報告表辦理。

十二、登記出納帳簿及報表:依據會計室收入、支出傳票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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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現金/銀行日報表:每星期二次,現金收入與支出憑證送會計室製作

傳票,核算與公庫帳是否相符。

十四、辦理各項公款收支事宜:

(一)依會計室所開之支出憑證開立支票並辦理付款事宜

(二)辦理公庫水電費、違約罰金…等各項公款存入事宜。

十五、本業務實施流程及注意事項經行政會報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

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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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教職員工薪津發放實施要點

一、為配合工作簡化及便利教職員工存取薪資,特訂定本要點。

二、 實施要領:

(一)委託指定金融機構辦理教職員工薪資存款專戶,以方便教職員工

提領薪資。

(二)本校已與受託指定金融機構辦妥教職員工薪資劃帳存薪及存款合

約,於教職員工進用後,開立個人帳戶,並實施全國連線作業,

方便薪資存提款之用。

(三)本校教職員工薪津、兼代課、重補修鐘點費、差旅費…等,由出

納組編製印領清冊陳核後,依付款程序,每月薪津及兼代課鐘點

費由指定金融機構以匯款方式撥款至員工薪資帳戶。

(四)出納組應按員工立帳號,連同薪資總表於薪資發放日前最後工作

日前一天送交指定金融機構以辦理劃帳依據。

四、本實施要點經行政會報通過陳請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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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校園車輛管理辦法 99.12.21擬訂 99.12.23總務處處務會議修訂 99.12.29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為維護本校校區安寧、交通安全、環境景觀及停車秩序,特

訂本校校園車輛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之車輛包括進入本校校區之學生交通車、汽、機

車及腳踏車等車輛。

第 三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包括本校教職員工、學生、來賓及入校工作

人員等。

第二章 學生交通車管理

第 四 條 學生交通車車輛廠商招標、車輛之管理、路線規畫、車資預

算、停車場管理由總務處負責,相關辦法另訂之。

第 五 條 學生乘車秩序之管理,學生幹部之管、訓、用,學生乘坐之

安排由學務處負責,相關辦法另訂之。

第三章 汽車管理

第 六 條 本校教職員工、兼任教師、臨時人員及與本校訂有契約廠

商及人員得辦理定期停車證。教職員工汽車停車識別證以

二年一換為原則。兼任教師及臨時人員以聘約約期一換為

原則,申辦作業另訂之。

第 七 條 汽車停車證,分正式停車證及臨時停車證。正式停車證可

停放本校室內、外停車場。臨時停車證不得進入室內停車

場。惟均不得停於特定用途之停車位(一級主管、公務車、

貴賓、殘障…等),停車識別證應置放於車內儀表板上方

易於辨識位置。

第 八 條 下列車輛因外表及任務明顯而無長時間停車問題,得無本

校識別證,由警衛放行准予進入本校校區:貴賓禮車、救

護車、消防車、憲警車、郵務車、電信公務車、電力工程

車、送報車、垃圾車等車輛,於工作期間內得停放於不妨

害交通之工作地點,不受停車格位或地點之限制。

第 九 條 停放在本校校區內之汽車,其安全由汽車所有人自行負

責。

第 十 條 本校各單位舉辦大型活動或會議時應事先主動與總務處

及警衛連繫,告知時間及地點並確定停車位置、參加人

員,以利警衛在校門口查驗及引導有關來賓汽車進入指定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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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務29 -

區域停放。

第 十一 條 在本校校區內行駛汽車必須遵行一般交通規則,並嚴禁超

速(限速 15公里)及按鳴喇叭,否則以違規行駛論。

第 十二 條 除第八條規定之特殊工作車輛外,未顯示具停車效力之汽

車識別證而停放於本校校區內者,以違規停車論。

第 十三 條 入本校校區汽車不停放於停車格內或指定區位內,或跨格

停放;均視為違規停車論。

第三章 機車管理

第 十四 條 除非工作所需或本校特准,任何機車都不得駛入本校機車

禁駛區內。

第 十五 條 所有騎乘機車人員都必須戴安全帽才能進入本校機車停車

區,否則以違規論。

第 十六 條 必須具有本校准予停放之機車方能停放於本校停車場

內,否則以違規停車論,申辨作業同汽車停車證之申辨。

第 十七 條 停放在本校校區之機車,其安全由機車所有人自行負責。

第 十八 條 在本校校區內行駛機車必須遵行一般交通規則,並嚴禁超

速(限速 15公里)及按鳴喇叭,否則以違規行駛論。

第 十九 條 學生機車管理,由學務處另訂之。

第四章 腳踏車管理

第 二十 條 腳踏車必須停放在本校指定地區。

第二十一條 不按前條規定停放之腳踏車,本校得貼警告條、加鎖,並

以違規處理。

第二十二條 學生腳踏車管理,由學務處另訂之。

第五章 違規處理

第二十三條 車輛違規者,交通服務人員得予以開發違規警告單或上

鎖,並予以拍照存證或上網公告。

第二十四條 本校教職員汽、機車違規者,送交人事室議處;校外車輛

違規經勸導而不立即改善者責由接洽單位予以勸離,並造

冊交付警衛室執行管制該車不得再進入本校區。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除公差勤務特殊需求外,所有個人車輛一律不得留置於停

車場過夜。

第二十六條 學校舉辦特殊活動,得管制停車場的使用,教職員須配合

停放指定區域。

第二十七條 違規停車之汽、機車,車主如屢勸不聽,除依學校行政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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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外,學校另請拖吊車處理。拖吊處理之一切費用與風

險,概由車主自行負擔。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議決並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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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務31 -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校務會議實施規則

中華民國 95年 8月 11日擬訂

中華民國 99年 11月 9日修訂

第一條 六和高中(以下簡稱本校)為順利推動校務運作,依據「高級中學

法第 23條」,訂定本校校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實施規定(以

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本會議由本校全體教職員工(出席)、代課教師(列席)、實習教師(列

席)參與之,並通知本校「家長會」派員列席。會議成員因事不能

出席時,教職員工應於事前完成請假手續;家長會代表應知會家長

會會長。

第三條 本會議研議下列事項:

(一)校務發展計畫。

(二)組織規程及各種重要章則。

(三)依法令規定應經校務會議議決之事項。

(四)會議提案及校長交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校務之重要事項。

第四條 本會議得依下列兩種程序之一召開:

(一)定期會議:由校長召集,每學期於期初及期末至少舉行一次。

(二)臨時會議:由校長視需要召開;或經校務會議應出席人員

四分之一以上請求,並附提案召開。

第五條 本會議為議決校務重大事項之機制,由校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校長

因故未能出席時,依校長指定代理人擔任。

第六條 本會議須有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含)出席,始得召開。主

席對每一

議案之審議,得於適當時機提請大會表決,並宣布其決議。表決方

式以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多數決為原則,重要議案採投票表決。

第七條 對本會議提出議案,有下列三種方式:

(一) 由校長提議。

(二) 由處室提議。

(三) 由應出席人員 5人以上連署提議。

第七條 重大事項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之出席,三分之二以上(含)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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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務32 -

同意始得決議;重大事項之認定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同意決定之。

第九條 本會會議議程,應依下列程序進行之:

一、 主席報告出席人數。

二、 主席宣布開會。

三、 主席致詞

四、 報告事項

(一)校長校務報告

(二)各處室工作報告,工作報告以書面為主,輔以口頭補充

說明,以 3~5分鐘為原則。提報內容如次:

1.已辦重大工作。

2.期初會議:待辦重大工作。

期末會議:重大工作推行成效檢討與建議。

3.其他相關重要校務之專題報告

五、提案討論

六、選舉

以下述方式進行:

1.由相關業務承辦單位印製選票並於簽到時發給選票。

2.適時回收選票。

3.由相關業務承辦單位建議計、監票人員,經本會議通過

後,開始計、監票作業。

4.報告選票結果。

七、臨時動議。

八、主席結論

九、主席宣布散會。

第十條 本會議之權責如下:

一、本會議為學校最高決策機制。

二、經本會議議決事項,本校全體人員應遵行之。

三、如違反或不執行本會議決議事項者,由相關單位議處。

四、本會議議決之事項與國家法令或上級規定抵觸者無效。

第十一條 本會會議資料準備及提案由提報人於會議召開前五日,中午十

二時前,依行政會議實施規定之第十三條會議資料格式,撰打

電子檔,傳文書組彙整,逾時恕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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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務33 -

第十二條 本會會議記錄由文書組繕寫、彙整,簽核後歸檔。

第十三條 本規定經行政會議議決,提交校務會議通過後,呈校長公布實

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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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務34 -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行政會議實施規則

中華民國 99年 11月 3日擬訂

中華民國 99年 11月 10日核可

第一條 本規則係依據「六和高中」校務運作實際需要訂定之。

第二條 會議由各級主任、組長、校刊主編暨全體行政人員組成,由校長擔

任主席,校長因故未能出席時,依校長指定代理人擔任。

第三條 會議類別:

一、 行政會議。

二、 擴大行政會議。

三、 臨時行政會議。

第四條 會議時間:

一、 行政會議:每週召開。

二、 擴大行政會議:隔週召開。

三、 臨時行政會議:必要時召開。

四、 以上時間由校長訂定。

第五條 會議目的:

一、 重要政策宣達。

二、 議定校政方針。

三、 研議校務興革事項。

四、 研擬工作計畫。

五、 研定法令規章。

六、 各處室工作推展、協調、提報及檢討。

七、 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 會議紀錄由文書組長擔任之,並送各處室會簽呈校長核閱後歸檔。

第七條 本規則經校長核可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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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務35 -

桃園縣六和高級中學電子公文製作及公文處理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 99年 11月 3日擬訂

壹、 相關規定: 自即日起各行政單位發文至公家機關一律使用橫式公文管理系統,以便進行公文電子交換;發函其他機關或校內單位者,仍得採紙本發文。

貳、 電子公文製作: 一、 行文對象為非電子交換作業之機關、學校、團體及人民,得以

紙本發文。 二、 機密公文以紙本發文為原則。 三、 公文用紙一律以A4紙張,附件用紙亦以A4紙張為原則。一

頁以上公文,請以迴紋針夾裝。 四、 公文附件電子檔以不超過 3 MB為原則,請轉存為電子檔隨文傳

送。 五、 確實無法電子化之實體或須保有原始憑證、樣張之附件,仍採

傳統方式以紙本發文。如書本、匾額、現金、支票、證券、任免令、獎懲令、聘書、獎狀、證明書、執照、契約及其他依法規定應加蓋印信之文件等。

六、 文稿正、副本受文者,禁用簡寫或簡稱,應書明全銜,國立機關學校之「國立」二字不能省略,私立大專院校一律不冠「私立」二字。如國立中央大學、中原大學、國立中壢高級中學、桃園縣立平鎮國民中學。

七、 文稿內禁用半形文字(含空白)及分項符號,以避免文句被截斷,若…「說明」及「辦法」有分項符號者,請遵照一字一碼原則表示,如分項條列,應另行低格書寫為一、二、三、……,(一)(二)(三)……,1、2、3……,(1)(2)(3)……;如無項次,文字緊接段名冒號之下書寫。

八、 文稿字體請用標楷體、細明體或新細明體,請勿使用第三廠家之不同字體(如華康、文鼎、研澤)造成罕用字傳遞至收文方時無法正確顯示。

九、 文中內文請使用文字,如:1~3人,要打 1至 3人,若用~符號發文會變成空白。

十、 文稿一律註明承辦人傳真及連絡電話;校內文稿填列分機號碼,校外文稿加填(03)區域碼。

參、 電子公文發文: 承辦人繕打完須電子交換之文稿並列印乙份核可後,請利用 E-mail傳遞至文書組帳號。

公文程式之類別

壹、 公文分為「令」、「呈」、「咨」、「函」、「公告」、「其他公文」六種:

一、 令:公布法律、發布法規命令及人事命令時使用。

二、 呈:對總統有所呈請或報告時使用。

三、 咨:總統與國民大會、立法院公文往復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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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函:各機關處理公務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使用:

(3) 上級機關對所屬下級機關有所指示、交辦、批復時。

(4) 下級機關對上級機關有所請求或報告時。

(5) 同級機關或不相隸屬機關間行文時。

(6) 民眾與機關間之申請及答復時。

五、 公告:各機關就主管業務,向公眾或特定之對象宣布週知時使用。

其方式得張貼於機關之公布欄、電子公布欄,或利用報刊等

大眾傳播工具廣為宣布。如需他機關處理者,得另行檢送。

六、 其他公文:其他因辦理公務需要之文書,例如:

(1) 書函:

甲、 於公務未決階段需要磋商、徵詢意見或通報時使用。

乙、 代替過去之便函、備忘錄、簡便行文表,其適用範圍較函

為廣泛,舉凡答復簡單案情,寄送普通文件、書刊,或

為一般聯繫、查詢等事項行文時均可使用,其性質不如

函之正式性。

(2) 開會通知單:召集會議時使用(格式如附件二)。

(3) 公務電話紀錄:凡公務上聯繫、洽詢、通知等可以電話簡單正

確說明之事項,經通話後,發話人如認有必要,可將通話紀錄

作成兩份並經發話人簽章,以一份送達受話人簽收,雙方附

卷,以供查考(格式如附件三)。

(4) 手令或手諭:機關長官對所屬有所指示或交辦時使用。

(5) 簽:承辦人員就職掌事項,或具幕僚性質之機關首長對上級機

關有所陳述、請示、請求、建議時使用。

(6) 報告:公務用報告如調查報告、研究報告、評估報告等;或機

關所屬人員就個人事務有所陳請時使用。

(7) 箋函或便箋:以個人或單位名義於洽商或回復公務時使用(箋

函作法舉例見附錄五)。

(8) 聘書:聘用人員時使用。

(9) 證明書:對人、事、物之證明時使用。

(10) 證書或執照:對個人或團體依法令規定取得特定資格時使

用。

(11) 契約書: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成立契約關係時使用。

(12) 提案:對會議提出報告或討論事項時使用。

(13) 紀錄:記錄會議經過、決議或結論時使用。

(14) 節略:對上級人員略述事情之大要,亦稱綱要。起首用「敬

陳者」,末署「職稱、姓名」。

(15) 說帖:詳述機關掌理業務辦理情形,請相關機關或部門予以

支持時使用。

(16) 定型化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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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上述各類公文屬發文通報週知性質者,以登載機關電子公布欄為原

則;另公務上不須正式行文之會商、聯繫、洽詢、通知、傳閱、表報、

資料蒐集等,得以發送電子郵遞方式處理。

公文用語規定

(一)期望及目的用語,得視需要酌用「請」、「希」、「查照」、「鑒核」或

「核示」、「備查」、「照辦」、「辦理見復」、「轉行照辦」等。

(二)准駁性、建議性、採擇性、判斷性之公文用語,必須明確肯定。

(三)直接稱謂用語:

1.有隸屬關係之機關:上級對下級稱「貴」;下級對上級稱「鈞」;自

稱「本」。

2.對無隸屬關係之機關:上級稱「大」;平行稱「貴」;自稱「本」。

3.對機關首長間:上級對下級稱「貴」;自稱「本」;下級對上級稱「鈞

長」,自稱「本」。

4.機關(或首長)對屬員稱「台端」。

5.機關對人民稱「先生」、「女士」或通稱「君」、「台端」;對團體稱

「貴」,自稱「本」。

6.行文數機關或單位時,如於文內同時提及,可通稱為「貴機關」或

「貴單位」。

(四)間接稱謂用語:

1.對機關、團體稱「全銜」或「簡銜」,如一再提及,必要時得稱「該」;

對職員稱「職稱」。

2.對個人一律稱「先生」「女士」或「君」。

公文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

一、為使各機關公文書橫式書寫之數字使用有一致之規範可循,特訂定本

原則。

二、數字用語具一般數字意義(如代碼、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編號、發

文字號、日期、時間、序數、電話、傳真、郵遞區號、門牌號碼等)、

統計意義(如計量單位、統計數據等)者,或以阿拉伯數字表示較清

楚者,使用阿拉伯數字。

三、數字用語屬描述性用語、專有名詞(如地名、書名、人名、店名、頭

銜等)、慣用語者,或以中文數字表示較妥適者,使用中文數字。

四、數字用語屬法規條項款目、編章節款目之統計數據者,以及引敘或摘

述法規條文內容時,使用阿拉伯數字;但屬法規制訂、修正及廢止案

之法制作業者,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法律統一用語表」等相關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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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稿之撰擬

(一)簽稿之一般原則:

1.性質:

(1) 簽為幕僚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瞭解案情、並作抉擇之依據,分

為下列兩種:

甲、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依分層授權規定核決,簽末不必敘明陳某

某長官字樣。

乙、下級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之「簽」,文末得用敬陳○○長官

字樣。

(2)「稿」為公文之草本,依各機關規定程序核判後發出。

2.擬辦方式:

(1) 先簽後稿:

甲、制定、訂定、修正、廢止法令案件。

乙、有關政策性或重大興革案件。

丙、牽涉較廣,會商未獲結論案件。

丁、擬提決策會議討論案件。

戊、重要人事案件。

己、其他性質重要必須先行簽請核定案件。

(2) 簽稿併陳:

甲、文稿內容須另為說明或對以往處理情形須酌加析述之案件。

乙、依法准駁,但案情特殊須加說明之案件。

丙、須限時辦發不及先行請示之案件。

(3) 以稿代簽為一般案情簡單,或例行承轉之案件。

3.作業要求:

(1)正確:文字敘述和重要事項記述,應避免錯誤和遺漏,內容主題應避

免偏差、歪曲。切忌主觀、偏見。

(2)清晰:文義清楚、肯定。

(3)簡明:用語簡練,詞句曉暢,分段確實,主題鮮明。

(4)迅速:自蒐集資料,整理分析,至提出結論,應在一定時間內完成。

(5)整潔:簽稿均應保持整潔,字體力求端正。

(6)一致:機關內部各單位撰擬簽稿,文字用語、結構格式應力求一致,

同一案情的處理方法不可前後矛盾。

(7)完整:對於每一案件,應作深入廣泛之研究,從各種角度、立場考慮

問題,與相關單位協調聯繫。所提意見或辦法,應力求周詳具體、適切

可行;並備齊各種必需之文件,構成完整之幕僚作業,以供上級採擇。

(二)簽之撰擬:

1.款式:

(1)先簽後稿:簽應按「主旨」、「說明」、「擬辦」三段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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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簽稿併陳:視情形使用「簽」,如案情簡單,可使用便條紙,不分段,

以條列式簽擬。

(3)一般存參或案情簡單之文件,得於原件文中空白處簽擬。

2.撰擬要領:

(1)「主旨」:扼要敘述,概括「簽」之整個目的與擬辦,不分項,一段

完成。

(2)「說明」:對案情之來源、經過與有關法規或前案,以及處理方法之分

析等,作簡要之敘述,並視需要分項條列。

(3)「擬辦」:為「簽」之重點所在,應針對案情,提出具體處理意見,或

解決問題之方案。意見較多時分項條列。

(4)「簽」之各段應截然劃分,「說明」一段不提擬辦意見,「擬辦」一段

不重複「說明」。

3.本手冊所訂「簽」之作法舉例,下級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行文

時應一致採用,至各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得參照自行規定。

(三)稿之撰擬:

1.草擬公文按文別應採之結構撰擬。

2.撰擬參考要領:

(1)按行文事項之性質選用公文名稱,如「令」、「函」、「書函」、「公告」

等。

(2)一案須辦數文時,請參考下列原則辦理:

甲、設有幕僚長之機關,分由機關首長及幕僚長署名之發文,分稿擬辦。

乙、一文之受文者有數機關時,內容大同小異者,同稿併敘,將不同文字

列出,並註明某處文字針對某機關;內容小同大異者,用同一稿面分擬,

如以電子方式處理者,可用數稿。

(3)「函」之正文,除按規定結構撰擬外,並請注意下列事項:

甲、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請在「主旨」內敘明。

乙、承轉公文,請摘敘來文要點,不宜在「稿」內書:「照錄原文,敘至

某處」字樣,來文過長仍請儘量摘敘,無法摘敘時,可照規定列為附

件。

丙、概括之期望語「請核示」、「請查照」、「請照辦」等,列入「主旨」,

不在「辦法」段內重複;至具體詳細要求有所作為時,請列入「辦法」

段內。

丁、「說明」、「辦法」分項條列時,每項表達一意。

戊、文末首長簽署、敘稿時,為簡化起見,首長職銜之後可僅書「姓」,

名字則以「○○」表示。

己、須以副本分行者,請在「副本」項下列明;如要求副本收受者作為時,

則請在「說明」段內列明。

庚、如有附件,請在「說明」段內敘述附件名稱及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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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務40 -

桃園縣六和高中信件郵寄注意事項

99.10.15訂定

ㄧ、以公務為主,私人貨物、貴重物品恕不接受交寄。

二、若需使用大量郵票需填寫請購單申請。

三、大量郵件需填寫大宗掛號郵件清單(雙掛號加填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

回執單)。

四、當日必需寄出之公務信件,交寄時間,請於每日中午 12時前送達總務

處,並自行登記。

五、非特殊急需,請勿以「快遞」、「限時掛號」等郵寄,以免浪費。

六、交寄書信文件,請將收信者之地址、郵遞區號註明清楚,以利郵局作

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