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signed by Guild Design Inc. LOGO LOGO LOGO ▌人事室 ▌李璁娀 行政人員需要知道的事情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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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李璁娀
行政人員需要知道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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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各位優秀的夥伴,一起加入這個 處處充滿創意、讓人驚喜、帶給人們心靈感動的美麗學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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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藝大歷史與組織簡介
行政人員需要知道的事
學習與身心健康資源
請夥伴配合之事項
教師多元升等
音樂 美術 戲劇 舞蹈 電影 與新 媒體
文化 資源
通識教育
6學院+1委員會
音樂 美術 戲劇 舞蹈 傳統藝術
科技 藝術
電影 動畫 文化 資源
涵括各藝術專業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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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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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單位 ◎音樂學院 ◎電影與新媒體學院 音樂學系 電影創作學系 管弦與擊樂研究所 新媒體藝術學系 音樂學研究所 動畫學系 傳統音樂學系 ◎文化資源學院 ◎美術學院 建築與文化資產研究所 美術學系 藝術行政與管理研究所 藝術跨域研究所 博物館研究所 藝術與人文教育研究所 ◎戲劇學院 文創產業國際藝術碩士學位學程 戲劇學系 文化資產與藝術創新博士班 劇場藝術創作研究所 劇場設計學系 ◎通識暨共同教育委員會 通識教育中心 師資培育中心 ◎舞蹈學系 體育室 舞蹈學系七年一貫制 舞蹈研究所
行政單位 教務處 學務處 研發處 總務處 秘書室 人事室 主計室
研究中心單位
傳統藝術研究中心 藝術與科技中心 電子計算機中心 展演藝術中心 藝術資源暨推廣教育中心 國際交流中心 圖書館 關渡美術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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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與義務
行政人員需要知道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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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之認識
公職人員、公務員、公務人員之涵義
公務 人員
公務員
公職人員
公 職 人 員
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憲法)
公務員
最廣義: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國家 賠償法)
廣 義: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公營事業機 關服務人員。 (公務員服務法)
狹 義: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 所屬機關,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 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刑法)
公 務 人 員
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 外,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公務 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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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之義務
公務人員四個主要義務
義務類別 重點項目
1 基本義務 忠實、努力、服從、守密
2 品德義務 品位、操守、誠實、廉潔
3 不為義務 經商、兼職、證照、關說
4 迴避義務 利益、任用、離職後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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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之義務
不為義務
經商限制 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
兼職與兼
課之許可
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
、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應經許可。
不得違法
出租借)
專業證照
公務人員具專業證照,如無法令依據,不得有
經營商業行為;並須主動申報,亦不得將證照
租借他人使用 。
關說請託
之 禁 止
●不得推薦人員及關說請託
●有請託關說應於三日內簽報
消極服務義務 1.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投資非執行或監督公司,
股本總額未超其10%者,不限(§13)
2.除法令規定,不得兼他項公職或業務(§14)
3.兼任非營利職務、教學或研究工作,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14-2、§14-3)
4.離職後3年內,不得任離職前5年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
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旋轉門
條款) (§14-1)
5.具專業證照者,不得出租。
服務義務
維護政風義務
1.應誠實清廉,不得貪惰、放蕩,冶遊賭博,吸
毒等 (§5)
2.不得假借權力,以圖利本身或他人(§6)
3.不得推薦及關說請託 (§15)
4.不得贈受財物、接受招待及收受饋贈(§16、18)
5.不得違法動用公物、支用公款 (§19)
6.遇涉及本身或家族之利害事件,應迴避(§17)
服務義務
學習與身心健康資源
圖書館
關渡美術館
社團:網球社、游泳社、單車社、瑜伽社、
、身心健康社、活水社、陶藝社
諮商中心、衛保組(校醫門診)
本校設有諮商中心,聘請兼任心理諮商師、
輔導老師,提供全校教職員工生專業、保密、
安全舒適的精神治療及心理諮商服務。
聘請家庭醫學科醫師門診。
身心健康資源
適用勞基法之差假簡明表
假別 天數 差假期間是否給薪
事假 14 不給薪
家庭照顧假 7 不給薪
普通傷病假 30 折半
生理假 每月 併入
病假 1日
婚假 8 給薪
產假 8星期 給薪
陪產假 5 給薪
聘僱人員與公務人員給假之比較 聘僱人員 公務人員
各項假別及日數
病假 30日(薪資折半) 28日
延長病假 第1次延長首日起2年內合併不超1年.延長病假期滿不能銷假應留職停薪
婚假 8日 14日
產假 8星期 42日
喪假 依親屬關係遠近核給15,10,5日
慰勞假及其補助費
慰勞假/休假日數
最高30日.每年至少休14日,未達14日資格者全部休畢.
慰勞假/休假補助費
依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應休畢14日之休假補助最高16,000元;14日以外者按日支給600元.
請假注意事項
請假(尤其是公假、出差):詳列事由
及地點,如為受訓,另請敘明班期名稱
及地點。
事前申請:應填具假單,經單位主管核
准,並確認請假流程完畢後,始得離開
辦公處所。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始得由
他人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赴大陸地區注意事項
因公出國(赴大陸)案件申請表
A.簡任第11職等以上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申請表(移民署)
B.公務員赴大陸地區申請表
事 前
事 後
填寫返臺意見反映表
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兼行政主管教師)
請國內休假,按下列方式核發休假補助費:
• 應休畢日數(14日以內)之休假部分:
1.休假期間以國旅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2.每人全年補助總額最高以16,000元為限。但未具休
假14日資格者,全年最高補助總額按所具休假日數
依比例核發,以每日1,143元計算。
國民旅遊卡
休假期間以國旅卡於特約商店刷卡消費:
(1)於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之刷卡消費,加
倍補助;且其與該休假期間相連之假日於各特約商
店刷卡之消費,得併入補助範圍。
(2)於其他行業別之刷卡消費,核實補助。
(3)符合請領規定之休假期間前後一日於特約商店刷
卡之交通費用,得併入補助範圍。(如飛機、高鐵
、火車)
使用國民旅遊卡注意事項
Q:在飯店或旅館內之餐廳消費算旅宿業嗎?
Q:國定例假日消費可否補助?
Q:國外旅遊消費可否補助?
國民旅遊卡 Q&A
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
• 應休畢日數以外之休假部分:
第15日起,30日以下
按日支給休假補助費600元(視政府財源)
Q&A及案例研析
Q:公務員可否利用下班時間以自己為
業務員為家人及眷屬投保人壽保險,
並領取佣金?
Q&A及案例研析
A:否。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3條規定:「(第1項)業務員非依本規則辦理登錄,領得登錄證,不得為其所屬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招攬保險。
(第2項)前項登錄業務由財政部指定公會辦理之。」
及同規則第6條第1項規定:「參加業務員資格測驗合格
者,得填妥登錄申請書,由所屬公司為其向各有關公會
辦理登錄。」是以,目前從事保險招攬者,須通過保險
業務員資格測驗及格,領得登錄證後始能為之。準此,
公務員利用公餘時間推銷保險業務……應仍屬公務員服
務法第14條所指業務範圍,自應受此限制 。
Q&A及案例研析
Q:公務員於拍賣網站上買賣是否違
反公務員服務法 ?
Q&A及案例研析 A:銓敘部函釋略以:「服務法第13條但書所指『投資』
與同條前段之『經營』,在含意上原有不同,『經營』
原為規度謀作之意,經濟學上稱之為欲繼續經濟行為而
設定作業上的組織,亦即指本人實際參加規度謀作業務
之處理而言;至於『投資』乃指以營利為目的,用資本
於事業之謂,其與本人實際參加規度謀作之業務處理有
別……」準此,公務員於拍賣網站上買賣倘具有規度謀
作之性質(如藉架設網站買賣物品以獲取利益之營利目
的),尚難謂非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所稱「經營商業」
之範疇,公務員仍不得為之。
Q&A及案例研析
Q:公務員得否於下班時間在麥當
勞打工?
Q&A及案例研析
A:利用公餘時間偶而以按件計酬方式打工賺取薄
利,倘所兼之計件工作無損公務員尊嚴,且本
職所任工作非屬機關保密性及不可外洩民間之
專業技術性,尚與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及第14
條規定不悖。惟利用周休二日或公餘時間擔任
打零工店員,如非偶一為之,而係經常、固定
者,即不符銓敘部上開函釋意旨。
新增教學實務
教師多元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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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多元升等途徑
現有升等途徑
「學術著作」、「藝術作品」、「技術報告」
藝術大學教師角色—A. R. T.
Artist 藝術家
Researcher 研究者
Teacher 教師
教學是核心—新增「教學實務」升等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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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規劃
升等途徑 維持不變
新增修訂
外審 委員 途徑說明
教學實務 1. 審查流程不變
2. 審查人數不變
3. 通過門檻不變
以教育部建置之審查人才資料庫為準
1. 深化教學實務成果內容。如,教材出
版、課程設計、教學實施記錄、教學
優良事蹟與其他足以反映教學實施成
效之具體佐證資料。
2. 提高教學實施配分比重。
3. 以「教師專業歷程檔案」呈現教學成
果,重視教師對於自我專業發展的表
達與詮釋。
4. 規劃「領航制度」,由各系所領域資
深教師社群提供教學與升等諮詢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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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基準
項 目
教材出版/ 課程設計
教學實施紀錄 教學優良事蹟 個人專業背景與成長
15% 15% 10% 20% 40%
□紙本/數位 教材出版品 □課程設計規劃書 □其它
(1)課程經營 ■教學方法 ■學習評量 □其它
(2)學習成效 ■教學評量 ■貢獻與反思 □其它
□教學獲獎紀錄 □開設特色課程 □教學推廣表現 □其它
□專門著作 □作品、成就證明 □技術報告 ■參考教學成果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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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實務成果88%
服務與輔導成績12%
項目
25% 一、對校務或系務之推動熱心參與並能切實配合,效率卓著。
25% 二、兼任行政職務、班級導師、會議代表、社團指導、工場管理或臨時指派之 任務,負責盡職,有具體成效。
25% 三、對學生課後輔導及生活協助之照顧,不遺餘力,有具體事實。
25% 四、參加或主持研討會、會議、展演活動、委託專案、研究計畫、技術服務、 產學合作等,熱心服務,表現優異。
教師專業歷程檔案
系統化呈現教學發展歷程或教學實施成果 重視教師對各面向的質性敘述及對學校與專業社群的實質貢獻
代表教學成果—整體作品之書面報告 (1) 教學理念—教學目標
(2) 學理基礎—課程需求分析、教學設計
(3) 主題內容—課程內容、教材與教學資源
(4) 方法技巧—課程經營(教學方法、學習評量)
(5) 成果貢獻—學習成效(教學評量、貢獻與反思)、 教學優良事蹟
*檢附各項歷程檔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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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至三年的實質陪伴成長,由領航教師給予職涯發展與升等建議
可申請「藝術教學創新計畫」,邀請領航教師協同課程規劃與實施
可檢附「領航教師/校外諮詢委員推薦書」或優良課程獲獎證明,呈
現送審資料的深度與內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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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既是本分更是核心
創新—具整體性、獨特見解
開放—歷程檔案、資源分享
成果導向—學習成效、專業貢獻
傳承與公正—領航推薦、外審評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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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學成績18% 項目
25% 一、依照排定之課程時間及進度授課,教法優良,且無遲到、早退、曠課記錄。
25% 二、教學資料準備豐富,教學成效卓著,指導之學生參加國內外各種競賽表現 優異,有具體事蹟。
25% 三、經學校指派、選聘、推薦或同意,承辦、參與或代表之展演活動、學術研 討會或創作發表,表現優異。
25% 四、專心教學,每年事、病假併計未逾十四日,並依規定補課;在校外兼職兼 課依規定辦理。
審查項目示例
教學實務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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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一項以上)
單位 參考基準
紙本/數位 教材出版品
1本
1.紙本教材—出版品係公開出版發行之專書 2.數位教材 (1)磨課師(MOOCs)課程 (2)其他數位教材 3.內容應包含—教材內容、教材設計、輔助工具、媒體與介面設計、參考文獻…等完整架構
課程設計規劃書 1門
1.教學目標 2.課程需求分析、教學設計 3.課程內容、教材與教學資源 4.課程經營—教學方法、學習評量、其它 5.學習成效—回饋意見、貢獻與反思、其它
其它 其它創新特色之教材出版/課程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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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出版/課程設計
項目 單位 參考基準
課程經營 1門
1.教學方法 (1)與課程主題相關性 (2)適切引導與設計 (3)提升學生學習興趣與學習效能 2.評量方法 (1)學生學習成果證據 (2)學生創新作業或專題呈現 (3)學習評估與回饋修正 3.其它 (1)完整開放式(OCW)課程紀錄 (2)教學紀錄(錄音、影片、網頁、書面…等)
學習成效 1門
1.回饋意見 (1)教學評量成績之運用 (2)參與教學觀摩與成果發表之回饋意見 2.貢獻與反思 (1)指導學生研究論文、著述、展演、創作獲獎之證明 (2)教學省思 3.其它—促進與社會、產業之連結與合作
教學實施紀錄
38 ※以上項目需以教學歷程檔案或者教學研究成果方式呈現
教學優良事蹟
項目 參考基準
教學獲獎紀錄
1.獲國外、國內之政府機關、學會、有立案之相關團體核頒 教學有關事項獎勵者 2.獲選為本校教學傑出、教學優良教師,或擔任領航教師 3.獲選為本校「藝術教學創新計畫」優良課程
開設特色課程 1.如磨課師(MOOCs)課程、開放式課程(OCW) 2.如遠距教學課程、暑期跨校課程 3.如通識核心課程、藝術鑑賞課程
教學推廣表現
1.執行教育部課程/課群發展、數位教學等相關計畫 2.應政府及民間學術團體邀請講授課程或專題講演 3.開放課程網站,內容包含充分之教材與教學實施紀錄 4.經營本校教師教學社群,擔任社群召集人
其它 1.擔任校內外社團之授課或輔導教師 2.其它足以反映教學實施成效之具體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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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專業背景與成長
項目 (一項以上)
參考基準
專門著作
1.已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或於國內外學術專業刊物 (含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及利用之電子期刊) 發表之論文,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 2.在國內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之研討會(會議論文需 集結成冊或以網路、光碟形式公開發行)發表之著作
作品、成就證明 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審查項目擇一
技術報告 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審查項目擇一
參考教學成果 系統化呈現其他任教課程教學發展歷程與教學實施成果
其它 其它足以反映專業成就之具體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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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升等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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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年限規定
1. 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滿3年(依教師證書起資年月)
2. 到校服務1年以上(各系所訂有更嚴格規定,從其規
定)
3. 送審人提送升等之代表著作或作品是否為取得前一
等級教師資格後5年內之著作或作品(參考著作或作
品為7年內)。
4. 例外:懷孕者得延長2年
著作送審
以著作送審者,其升等(代表及參考)著作均須
已出版:
1.已出版公開發行之專書
2.或於國內外學術或專業刊物發表(含具正式審查程序,並得公開
及利用之電子期刊)或經前開刊物出具證明將定期發表,或在國內
外具有正式審查程序研討會發表且集結成冊出版公開發行(含以光
碟發行)之著作。
翻譯書籍→列為參考資料
作品送審
以作品送審者,送審件數、演出時間、場次須
依各類別之基準送繳。
教師以作品送審者,應於送審通過後3個月內將
該作品之創作或展演報告正式出版,送本校圖
書館
參考著作或作品請依時間序列依序排列
外審委員
確保審查過程公平、客觀,具國際化視野
教學實務類之外審委員名單以教育部建置之審查人
才資料庫為準。
經召集人圈選3人,彌封後密送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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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資料
庫
• 各學院宜建立外審委員人才資料庫,由教評會召集人依升等教師專長領域自
資料庫中遴選適宜之外審委員。
校外人士
• 不含本校退休人員,配合送審人之學術專長,如送審人送審著作(或作品)
跨不同學術專長領域,則以代表著作(或作品)之專長領域為主要考量依據。
低階高審
• 具有教育部審定之教授資格者或相當教授級之研究員優先考量。
迴避原則
• 1.學位論文指導教授 2.著作之合著人或共同研究人。
• 3.曾在同一系、所或中心服務(含兼任教師)。4.有親屬關係。
• 審查人不應由送審人建議名單,但送審人可提供迴避名單,
人數至多3人。迴避名單應送各級教評會召集人備查。 迴 避
• 外審委員名單應予保密。
• 外審委員送回之資料,審查意見應加以整理,手寫者重新打字
及校對。 保 密
• 各級外審委員名單不得重複 不 重 複
• 1個月為原則(請主動追蹤)為原則 期 限
教師升等作業期程
校級教師評委員會
4月或10月
7月31日或1月31日
10月31日或4月30日前送人事室
1月或 6月
校教評會審議小組
系級教師評委員會
教師提申請
院級教師評委員會
11月或 5月
49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