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 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23 日(91)中局秘字第 0910000002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31 條 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25 日中局秘字第 0960018394 號令修 正發布全文 31 條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 地區巡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通則第十三條規 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局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 辦理。 第 三 條 本局得視業務需要分科、室、中心辦事。 第 四 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職員; 副局長襄助局長處理局務;其他各級主管人員各就 其主管業務或奉令辦理事項,指揮監督所屬職員辦 理之。 第 五 條 本局各科、室、中心(以下簡稱各單位),應 依下列規定處理業務: 一、對於本局執行法令有關事實認定之案件或 海岸巡防總局授權事項,應依據本局職權 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