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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補助職業工會漁會補()經費核銷說明及缺失案例彙編 中華民國 105 12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編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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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工保險局‹ž動部勞工保險局補助職業工會漁會...勞保補助款收 入餘額600元 購買碳粉匣2,680元, 勞保支出依分攤比例 需付858元。

Oct 2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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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補助職業工會漁會補(捐)助

    經費核銷說明及缺失案例彙編

    中華民國 105年 12月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編製

  • 目 次

    壹、收支明細表填列原則

    一、 收支明細表之勞保實際支出數,應以會計帳簿當年度屬勞保

    補助支出之合計金額填列 ……………………………………

    1

    二、 年底送本局核銷領據暨收支明細表時,如總收入大於總支

    出,則應繳回經費或利息結餘款 ……………………………

    2

    三、 至年底時,當年度勞保局補助款已用罄,經費不足數係由職

    業工(漁)會自籌經費支付,則應將自籌經費支付金額覈實登

    載於會計帳簿自籌經費部分 …………………………………

    3

    貳、會計憑證及帳簿之處理程序

    一、 會計憑證及帳簿之處理程序 ………………………………… 4

    二、 原始憑證審核注意事項 ……………………………………… 5

    三、 原始憑證黏存單 ……………………………………………… 20

    四、 記帳憑證製作 ………………………………………………… 22

    五、 會計簿籍登載 ………………………………………………… 23

    六、 其他 …………………………………………………………… 32

    参、補助款衍生之利息分攤

    一、 設有補助款專戶,應以存簿內結算利息覈實登帳 ………… 33

  • 二、 帳戶存有勞、健保補助款及會費等多項收入,應評估是否

    需分攤利息……………………………………………………

    34

    肆、原始憑證保管相關注意事項

    一、 原始憑證保管應注意事項…………………………………… 35

    二、 原始憑證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或有遺失、損毀等情事發

    生之後續辦理事宜 ……………………………………………

    35

    伍、原始憑證缺失案例 ……………………………………… 36

    陸、會計帳務缺失案例 ……………………………………… 47

    柒、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 50

    捌、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 ………… 57

  • - 1 -

    會計帳簿當年度勞保補助支出合計金額

    收支明細表之勞保實際支出數

    壹、收 支 明 細 表 填 列 原 則

    一 、收支明細表之勞保實際支出數,應以會計帳簿(如:收支日記簿等)

    當年度屬勞保補助支出之合計金額填列。

    60,000 31,200 91,200

  • - 2 -

    200,000

    10

    200,010

    150,000 50,000 200,000

    總收入 200,010元,總支出 200,000元,結餘款 10元,

    職業工(漁)會需繳回補助款結餘款 10元○1 或利息結餘款 10元○2,

    並傳真匯款資料至本局。

    匯款帳號:「中央銀行國庫局 24301002120004」

    戶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總收入

    總支出

    10

    10

    二 、年底送本局核銷領據暨收支明細表時,如總收入大於總支出,則應繳

    回經費或利息結餘款。

    10

    2 v 10

    1

    1

    2

  • - 3 -

    三 、至年底時,當年度勞保局補助款已用罄,經費不足數係由職業工(漁)

    會自籌經費支付,則應將自籌經費支付金額覈實登載於會計帳簿自籌

    經費部分。【提醒:支出不可大於收入】

    勞保補助款收入餘額 600元

    購買碳粉匣 2,680元,

    勞保支出依分攤比例

    需付 858元。

    1、 勞保補助款僅能再支付 600元。

    2、 工會自籌經費支付勞保補助款

    不足之 258元,並計入會計帳簿

    工會自籌部分。(原 750元,計

    入 258元後為 1,008元)

  • - 4 -

    原始憑證

    •運用本局補助款辦理勞保業務之各種憑證,應符合「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並

    黏貼於原始憑證黏存單。

    記帳憑證

    •依據各交易事項之原始憑證編製: 收入傳票、支出傳票、轉帳傳票

    會計簿籍

    •依據記帳憑證登記日記簿、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

    •依工會財務處理準則第8條規定,年度決算收入金額(含補助費、行政事務費等)在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者,得僅置日記簿一種。

    會計報告

    •依據會計簿籍編製當年度業務報告書、決算書(表)等

    貳、會 計 憑 證 及 帳 簿 之 處 理 程 序

    一 、會計憑證及帳簿之處理程序:

    貳、 會

  • - 5 -

    二 、原始憑證審核注意事項:

    (一) 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 5點-收據:

    審 核 項 目 審 核 重 點

    收據之要件 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 5 點規定,收據應記明事項:(1)受領事由。(2)實收數

    額。(3)支付機關名稱。(4)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暨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

    一編號。受領人如為機關或本機關人員,得免記其地址及其統一編號。(5)開立日期。

    惟依實際交易型態不同,列舉以下實務常見收據類型之要件供職業工(漁)會參考:

    1.商店收據:(1)「收據」名稱。(2)買受人之抬頭。(職業工(漁)會名稱)(3)開立收據之日期。

    (4)品名。(5)數量。(6)單價。(7)總價(金額)。(8)合計之中文大寫數。(9)店章。(10)

    商店地址(店章內未載明者)。(11)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店章內未載明者)。

    2.個人收據:(1)「收據」名稱。(2)買受人之抬頭(職業工(漁)會名稱)。(3)開立收據之日期。(4)

    摘要(品名)或受領事由。(5)實收金額。(6)合計之中文大寫數。(7)受領人戶籍地址。(8)

    受領人身分證統一編號。

    3.上述收據之要件,如有缺漏應通知經手人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

    明,並簽名證明之。

    買受人 收據應有「職業工(漁)會名稱」之抬頭。

    日期 應核對為當年度 12月 31日前開立者。

    品名 商店開立之收據應書明領款事項或貨品名稱。

    受領事由 個人之收據應載明受領事由。

    數量

    單價

    總價(金額)

    合計

    1.均應列示數量、單價及金額。但如數量無法計列者,得免予填列。

    2.複核單價乘以數量與總價(金額)應相符。

    3.合計之中文大寫應與總價(金額)欄之阿拉伯數字核對。如有不符者,應退還承

    辦人交廠商補正。無法補正者,以大寫數額為準。

    店章或受領人簽章 1.收據除個人開立者外,均應蓋用店章。店章應列明店名、地址及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店章內未

    有上述內容者,應補填。

    2.受領人如為個人者,除應填列受領人姓名、戶籍地址、暨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外,並應由受領

    人親自簽名或蓋章。

    備註 依規定應開立發票者應提出統一發票,無需開立發票者方得提出收據。審核收據時

    應注意不得出現「統一發票專用章」字樣。

  • - 6 -

    商店收據:

    個人收據:

  • - 7 -

    (二) 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 6點-統一發

    票:

    審 核 項 目 審 核 重 點

    統一發票

    之要件

    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 6點規定,統一發票應記明事項:(1)營業人名稱及其營利事業

    統一編號。(2)品名及數量。(3)單價及總價。(4)開立統一發票日期。(5)買受機關名稱或

    統一編號。

    發票類型 1.二聯式及收銀機統一發票:應檢送收執聯。

    2.三聯式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應檢送收執聯(第三聯),如有扣抵聯(第二聯)得一併附

    上。不得逕以扣抵聯(第二聯)結報。

    3.電子發票:應檢送自統一發票開立人取得之電子發票證明聯;或自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

    台下載列印之收執聯,並由經手人簽章。

    日期 應核對為當年度 12月 31日前開立者。

    買受人 1.二、三聯式及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買受人應有「職業工(漁)會名稱」之抬頭。收銀機統

    一發票,則免抬頭,應輸入各職業工(漁)會統一編號,若未輸入統一編號,應請廠商加註

    買受人名稱或統一編號後,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如有所遺漏者,應通知補正,不能補

    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或蓋章證明。

    2.電子發票應有「職業工(漁)會名稱」或「職業工(漁)會統一編號」,若電子發票證明聯未輸入

    統一編號,應請廠商加註買受人名稱或統一編號,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

    並簽名或蓋章證明。

    品名 各種統一發票均應書寫或列印貨品名稱,僅有貨品代號者,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

    名。

    數量

    單價

    金額

    1.各種統一發票,除單筆(項)支出得僅列金額外,餘均應列示數量、單價、金額。

    2.複核單價、數量及總金額之乘算及加總應正確。

    3.總計欄之阿拉伯數字與中文大寫應相符。如有不符者,應退還承辦人交廠商補正。無法

    補正者,以大寫數額為準。

    4.統一發票總數書寫錯誤應另行開立。

    電子發票 電子發票由營業人提供者,經手人應於發票註記發票字軌號碼。

    營業人蓋用統

    一發票專用章

    1.二、三聯式統一發票未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者,不得報支。但收銀機及電子計算機統一

    發票,列有賣方之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及住址者,免蓋用本章。

    2.統一發票專用章應列明:營業人名稱、統一編號、地址及「統一發票專用章」字樣。

    其他 多張發票一併報銷時,粘貼時應避免難以辨識開立日期等相關資料。

  • - 8 -

    二聯式、三聯式、電子計算機及收銀機統一發票:

    電子發票:

    應輸入工會統一編號

    應於發票註記發票字軌號碼

  • - 9 -

    (三) 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 7點-支出證明單:

    如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支出憑證者,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

    得原因,據以請款。

    (四) 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 15點-支出機關分攤表:

    數機關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無法分割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1、由主辦機關支付廠商者,支出憑證應加具支出機關分攤表,附入支出憑證,

    其他各分攤機關應檢附主辦機關出具之收據及支出機關分攤表。

    2、由分攤機關分別支付廠商,主辦機關除免出具收據外,並依前款規定辦理。

    (機關名稱)

    支出機關分攤表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元

    所屬年度月份: 年度 月份 總金額:

    分 攤 機 關 名 稱 分 攤 基 準 分 攤 金 額

    合 計 承辦單 位人員

    承辦單位 主管人員

    會計單 位人員

    主辦會計人員 或其授權代簽人

    機關長官或 其授權代簽人

  • - 10 -

    數機關(職業工(漁)會、勞保局、健保署)共同分攤之支付款項,由職業

    工(漁)會支付廠商,其支出憑證無法分割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1、職業工(漁)會分別設有其收入及勞保局、健保署補助款之專戶保管運用,

    須分別開立傳票者:

    (1) 職業工(漁)會、勞保局、健保署共同分攤之支付款項,因支出憑證無法

    分割,故須開立 3張支出機關分攤表。

    (2) 將 1張支出機關分攤表連同原始憑證黏貼於職業工(漁)會經費支出之

    「原始憑證黏存單」,另 2張分別黏貼於勞保、健保經費支出之「原始

    憑證黏存單」後,留存於各經費之支出憑證。

    2、職業工(漁)會之收入及勞保局、健保署補助款皆於同一帳戶保管運用:

    (1) 職業工(漁)會、勞保局、健保署共同分攤之支付款項,為表達各機關

    分攤之金額,故須開立 1張支出機關分攤表。

    (2) 將支出機關分攤表連同原始憑證黏貼於職業工(漁)會經費支出之「原

    始憑證黏存單」,留存於該經費之支出憑證。

    ◎ 備註:職業工(漁)會收入及勞保局、健保署補助款於同一帳戶統籌運

    用,並先以統一科目開立傳票後轉至職業工(漁)會、勞保及健保各經

    費支出,因職業工(漁)會及勞保、健保經費支出之經費來源仍為不同

    單位,故建議職業工(漁)會依前項 1之作法開立 3張支出機關分攤表,

    並黏貼於各經費之「原始憑證黏存單」,且分別裝訂成冊,以利外部單

    位查核。

    【範例】○○職業工會支付印刷費 3,000元,該款項係由工會經費、勞保及健保補助款

    共同分攤。 (分別設有專戶保管運用)

    <○○職業工會開立支出機關分攤表 1式 3張>

    將 1張支出機關分攤表連同原始憑證黏貼於○○職業工會經費支出之「原始憑證黏存

    單」,另 2張分別黏貼於勞保、健保經費支出之「原始憑證黏存單」後,留存於各經費

    之支出憑證。

    情況一

  • - 11 -

    ○○○○職業工會 支出機關分攤表

    105 年 11 月 26 日

    所屬年度月份: 105 年度 11 月份 總金額: 3,000 元

    分攤機關名稱 分攤基準 分攤金額 說 明

    ○○職業工會 依○比例分攤 1/3 1,000 【範例】

    原始憑證正本黏貼於

    本會經常費之支出憑

    證。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依○比例分攤 1/3 1,000

    中央健康保險署 依○比例分攤 1/3 1,000

    合 計 3,000

    填表人 會計 秘書長或 總幹事 理事長

    數機關(職業工(漁)會、勞保局、健保署、縣(市)政府勞工局)共同分攤之

    支付款項,由職業工(漁)會支付廠商者,其支出憑證無法分割者,依下列

    方式辦理:

    1、職業工(漁)會分別設有其收入及勞保局、健保署補助款之專戶保管運用,

    須分別開立傳票者:

    (1) 職業工(漁)會、勞保局、健保署、縣(市)政府勞工局共同分攤之支付

    款項,因支出憑證無法分割,故須開立 4張支出機關分攤表。

    (2) 將 1張支出機關分攤表連同原始憑證黏貼於職業工(漁)會經費支出之

    「原始憑證黏存單」,另 2張分別黏貼於勞保、健保經費支出之「原始

    憑證黏存單」後,留存於各經費之支出憑證。

    (3) 餘 1張支出機關分攤表黏貼於縣(市)政府勞工局規定之表單,連同領

    據送縣(市)政府勞工局結報。

    2、職業工(漁)會之收入及勞保局、健保署補助款皆於同一帳戶保管運用:

    (1) 職業工(漁)會、勞保局、健保署、縣(市)政府勞工局共同分攤之支付

    款項,因支出憑證無法分割及為表達各機關分攤之金額,故須開立 2

    張支出機關分攤表。

    情況二

  • - 12 -

    (2) 將 1張支出機關分攤表連同原始憑證黏貼於職業工(漁)會經費支出之

    「原始憑證黏存單」,留存於該經費之支出憑證。

    (3) 餘 1張支出機關分攤表黏貼於縣(市)政府勞工局規定之表單,連同領

    據送縣(市)政府勞工局結報。

    ◎ 備註:職業工(漁)會收入及勞保局、健保署補助款於同一帳戶統籌運

    用,並先以統一科目開立傳票後轉至職業工(漁)會、勞保及健保各經

    費支出,因職業工(漁)會及勞保、健保經費支出之經費來源仍為不同

    單位,故建議職業工(漁)會依前項 1之作法開立 4張支出機關分攤表,

    除需送縣(市)政府勞工局結報之 1張支出機關分攤表外,餘 3張支出

    機關分攤表黏貼於各經費之「原始憑證黏存單」,且分別裝訂成冊,以

    利外部單位查核。

    【範例】○○職業工會支付印刷費 4,000元,該款項係由工會經費及勞保局、健保署、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補助款共同分攤。(於同一帳戶保管運用)

    <○○職業工會開立支出機關分攤表 1式 2張>

    將 1張支出機關分攤表連同原始憑證黏貼於○○職業工會經費支出之「原始憑證黏存

    單」,留存於該經費之支出憑證,另 1張支出機關分攤表黏貼於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規定

    之表單,連同領據送該局結報。

    1. 1張支出機關分攤表黏貼於○○職業工會經費支出之原始憑證黏存單:

    ○○○○職業工會

    支出機關分攤表

    105 年 11 月 26 日

    所屬年度月份: 105 年度 11 月份 總金額: 4,000 元

    分攤機關名稱 分攤基準 分攤金額 說 明

    ○○職業工會 依○比例分攤 1/4 1,000 【範例】

    原始憑證正本黏貼於

    本會經常費之支出憑

    證。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依○比例分攤 1/4 1,000

    中央健康保險署 依○比例分攤 1/4 1,000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 依○比例分攤 1/4 1,000

    合 計 4,000

    填表人 會計 秘書長或 總幹事 理事長

  • - 13 -

    2. 1張支出機關分攤表黏貼於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規定之表單,連同領據送該局結報:

  • - 14 -

    數職業工(漁)會共同分攤之支付款項,某一職業工(漁)會先行支付,嗣後

    由其他職業工(漁)會歸墊費用。各職業工(漁)會分別入帳後,入帳金額係

    由數機關(職業工(漁)會、勞保局、健保署)共同分攤,其支出憑證無法分

    割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類型 1』甲與乙職業工(漁)會共同分攤費用,由甲先行墊付(承辦人為同一人)

    1、甲與乙職業工(漁)會各自分別設有其收入及勞保局、健保署補助款之專戶

    保管運用,須分別開立傳票者:

    (1) 甲與乙職業工(漁)會共同分攤費用,由甲職業工(漁)會先行墊付,且甲

    及乙職業工(漁)會依各別分攤金額入帳後,其金額又由數機關(職業工

    (漁)會、勞保局、健保署)共同分攤,因廠商開立之發票只有 1張無法

    分割,且職業工(漁)會承辦人為同一人,為簡化作業,故由承辦人依甲

    及乙職業工(漁)會各別分攤及其由數機關分攤之金額,以甲職業工(漁)

    會之名義開立 6張支出機關分攤表及 1張收據。

    (2) 甲職業工(漁)會:

    將 1張支出機關分攤表連同原始憑證黏貼於甲職業工(漁)會經費支出

    之「原始憑證黏存單」,另 2張分別黏貼於勞保、健保經費支出之「原

    始憑證黏存單」後,留存於各經費之支出憑證。

    (3) 乙職業工(漁)會:

    將甲職業工(漁)會開立之收據及 1張支出機關分攤表黏貼於乙職業工

    (漁)會經費支出之「原始憑證黏存單」,另 2張分別黏貼於勞保、健保

    經費支出之「原始憑證黏存單」後,留存於各經費之支出憑證。

    2、甲與乙職業工(漁)會其各自之收入及勞保局、健保署補助款,皆分別於該

    職業工(漁)會之同一帳戶保管運用:

    (1) 甲與乙職業工(漁)會共同分攤費用,由甲職業工(漁)會先行墊付,且甲

    及乙職業工(漁)會依各別分攤金額入帳後,其金額又由數機關(職業工

    (漁)會、勞保局、健保署)共同分攤,因廠商開立之發票只有 1張無法

    分割,且職業工(漁)會承辦人為同一人,為簡化作業,故由承辦人依甲、

    乙職業工(漁)會各別分攤及其由數機關分攤之金額,以甲職業工(漁)

    會之名義開立 2張支出機關分攤表及 1張收據。

    (2) 甲職業工(漁)會:

    將1張支出機關分攤表連同原始憑證黏貼於甲職業工(漁)會經費支出之

    「原始憑證黏存單」,留存於該經費之支出憑證。

    (3) 乙職業工(漁)會:

    情況三

  • - 15 -

    將甲職業工(漁)會開立之收據及 1張支出機關分攤表黏貼於乙職業工

    (漁)會經費支出之「原始憑證黏存單」,留存於該經費之支出憑證。

    ◎ 備註:職業工(漁)會收入及勞保局、健保署補助款於同一帳戶統籌運用,

    並先以統一科目開立傳票後轉至職業工(漁)會、勞保及健保各經費支出,

    因職業工(漁)會及勞保、健保經費支出之經費來源仍為不同單位,故建

    議職業工(漁)會依前項 1之作法開立 6張支出機關分攤表,並黏貼於各

    職業工(漁)會之各經費之「原始憑證黏存單」,且分別裝訂成冊,以利

    外部單位查核。

    【範例】甲與乙職業工會共同分攤費用電話費 3,000元,由甲職業工會先行墊付(承辦

    人為同一人,且甲與乙各自分別設有收入及補助款之專戶保管運用)

    <甲職業工會開立支出機關分攤表 1式 6張及 1張收據>

    1.將1張支出機關分攤表連同原始憑證黏貼於甲職業工會經費支出之「原始憑證黏存單」,

    另 2張分別黏貼於勞保、健保經費支出之「原始憑證黏存單」後,留存於各經費之支

    出憑證,餘 3張支出機關分攤表連同收據送乙職業工會作帳。

    2.乙職業工會將甲職業工會開立之收據及1張支出機關分攤表黏貼於乙職業工會經費支

    出之「原始憑證黏存單」,另甲職業工會開立之 2張支出機關分攤表分別黏貼於勞保、

    健保經費支出之「原始憑證黏存單」後,留存於各經費之支出憑證。

    ○○○○職業工會(甲)

    支出機關分攤表

    105 年 11 月 26 日

    所屬年度月份: 105 年度 11 月份 總金額: 3,000 元

    分攤機關名稱 分攤基準 分攤金額 說 明

    甲職業工會 依○比例分攤 1/6 500 【範例】

    原始憑證正本黏貼於

    本會經常費之支出憑

    證。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與甲職業工會分攤) 依○比例分攤 1/6 500

    中央健康保險署

    (與甲職業工會分攤) 依○比例分攤 1/6 500

    乙職業工會 依○比例分攤 1/6 500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與乙職業工會分攤) 依○比例分攤 1/6 500

    中央健康保險署

    (與乙職業工會分攤) 依○比例分攤 1/6 500

    合 計 3,000

    填表人 會計 秘書長或 總幹事 理事長

  • - 16 -

    『類型 2』甲與乙職業工(漁)會共同分攤費用,由甲先行墊付(承辦人非同一人)

    1、甲與乙職業工(漁)會各自分別設有其收入及勞保局、健保署補助款之專戶

    保管運用,須分別開立傳票者:

    (1) 甲與乙職業工(漁)會共同分攤費用,且甲及乙職業工(漁)會依各別分攤

    金額入帳後,其金額又由數機關(職業工(漁)會、勞保局、健保署)共同

    分攤,因廠商開立之發票只有1張無法分割,故由甲職業工(漁)會依甲、

    乙職業工(漁)會各別分攤及甲職業工(漁)會與數機關分攤之金額,開立

    4張支出機關分攤表及 1張收據。

    (2) 甲職業工(漁)會:

    將 1張支出機關分攤表連同原始憑證黏貼於甲職業工(漁)會經費支出

    之「原始憑證黏存單」,另 2張分別黏貼於勞保、健保經費支出之「原

    始憑證黏存單」後,留存於各經費之支出憑證。

    (3) 乙職業工(漁)會:

    A. 因與甲職業工(漁)會共同分攤之費用,又由數機關(職業工(漁)會、

    勞保局、健保署)共同分攤,故需再開立 3張支出機關分攤表。

    B. 將 1張支出機關分攤表連同甲職業工(漁)會開立之收據及 1張支出

    收 據

    茲收到 乙職業工會 支付 11月電話費 新台幣 壹仟伍佰元整。

    此致

    乙職業工會

    單位名稱: 甲職業工會 (工會圖章)

    負責人: ○○○ (簽章)

    會計:○○○ (簽章)

    出納:○○○ (簽章)

    (如未設置會計及出納專責人員,得免簽章)

    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 17 -

    機關分攤表,黏貼於乙職業工(漁)會經費支出之「原始憑證黏存

    單」,2張分別黏貼於勞保、健保經費支出之「原始憑證黏存單」後,

    留存於各經費之支出憑證。

    2、甲與乙職業工(漁)會其各自之收入及勞保局、健保署補助款,皆分別於該

    職業工(漁)會之同一帳戶保管運用:

    (1) 甲與乙職業工(漁)會共同分攤費用,且甲及乙職業工(漁)會依各別分

    攤金額入帳後,其金額又由數機關(職業工(漁)會、勞保局、健保署)

    共同分攤,因廠商開立之發票只有 1張無法分割,故由甲職業工(漁)

    會依甲、乙職業工(漁)會各別分攤及甲職業工(漁)會與數機關分攤之

    金額,開立 2張支出機關分攤表及 1張收據。

    (2) 甲職業工(漁)會:

    將 1張支出機關分攤表連同原始憑證黏貼於甲職業工(漁)會經費支出

    之「原始憑證黏存單」,留存於該經費之支出憑證。

    (3) 乙職業工(漁)會:

    A. 因與甲職業工(漁)會共同分攤之費用,又由數機關(職業工(漁)會、

    勞保局、健保署)共同分攤,故需再開立 1張支出機關分攤表。

    B. 將支出機關分攤表連同甲職業工(漁)會開立之收據及 1張支出機關

    分攤表,黏貼於乙職業工(漁)會經費支出之「原始憑證黏存單」,

    留存於該經費之支出憑證。

    ◎ 備註:職業工(漁)會收入及勞保局、健保署補助款於同一帳戶統籌運用,

    並先以統一科目開立傳票後轉至職業工(漁)會、勞保及健保各經費支出,

    因職業工(漁)會及勞保、健保經費支出之經費來源仍為不同單位,故建

    議職業工(漁)會依前項 1之作法開立支出機關分攤表,並黏貼於各職業

    工(漁)會之各經費之「原始憑證黏存單」,且分別裝訂成冊,以利外部

    單位查核。

    【範例】甲與乙職業工會共同分攤費用電話費 3,000元,由甲職業工會先行墊付(承辦

    人非同一人,且甲與乙各自之收入及補助款皆分別於甲與乙之同一帳戶保管運

    用)

    <甲職業工會開立支出機關分攤表 1式 2張及 1張收據>

    將1張支出機關分攤表連同原始憑證黏貼於甲職業工會經費支出之「原始憑證黏存單」,

    留存於該經費之支出憑證,餘 1張支出機關分攤表連同收據送乙職業工會作帳。

  • - 18 -

    ○○○○職業工會(甲)

    支出機關分攤表

    105 年 11 月 26 日

    所屬年度月份: 105 年度 11 月份 總金額: 3,000 元

    分攤機關名稱 分攤基準 分攤金額 說 明

    甲職業工會 依○比例分攤 1/6 500 【範例】

    原始憑證正本黏貼於

    本會經常費之支出憑

    證。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依○比例分攤 1/6 500

    中央健康保險署 依○比例分攤 1/6 500

    乙職業工會 依○比例分攤 3/6 1,500

    合 計 3,000

    填表人 會計 秘書長或 總幹事 理事長

    收 據

    茲收到 乙職業工會 支付 11月電話費 新台幣 壹仟伍佰元整。

    此致

    乙職業工會

    單位名稱: 甲職業工會 (工會圖章)

    負責人: ○○○ (簽章)

    會計:○○○ (簽章)

    出納:○○○ (簽章)

    (如未設置會計及出納專責人員,得免簽章)

    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 19 -

    <乙職業工會開立支出機關分攤表 1式 1張>

    將支出機關分攤表連同甲職業工(漁)會開立之收據及 1張支出機關分攤表,黏貼於乙

    職業工(漁)會經費支出之「原始憑證黏存單」,留存於該經費之支出憑證。

    ○○○○職業工會(乙)

    支出機關分攤表

    105 年 11 月 26 日

    所屬年度月份: 105 年度 11 月份 總金額: 1,500 元

    分攤機關名稱 分攤基準 分攤金額 說 明

    乙職業工會 依○比例分攤 2/4 750 【範例】

    原始憑證正本黏貼於

    本會經常費之支出憑

    證。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依○比例分攤 1/4 375

    中央健康保險署 依○比例分攤 1/4 375

    合 計 1,500

    填表人 會計 秘書長或 總幹事 理事長

    (四) 購買票品證明單:

    郵件收執聯非收據,應取得購買票品證明單

  • - 20 -

    三 、原始憑證黏存單:

    『法令依據』: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 11點:

    各項支出憑證業經經手人、事項之主管人員、主辦會計人員及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

    人逐級核簽,如將其黏貼於原始憑證黏存單時,應免重複核簽。

    【範例 1】:1、職業工(漁)會應將辦理勞保業務所取得之收據或發票,按不同科目(依各

    工會之會計科目,如:辦公費、人事費)黏貼於「原始憑證黏存單」。

    2、填列「原始憑證黏存單」相關欄位。

    3、各相關負責人員核章。

    辦公費 影印機碳粉匣 2,680

    原始憑證黏存單

    1

    2

    3

  • - 21 -

    支出機關分攤表已由相關負責人員核章,則無須於「原始憑證黏存

    單」上核章,故於黏貼「原始憑證黏存單」時,可直接將支出機關

    分攤表往上黏貼,蓋住核章欄位。

    【範例 2】原始憑證已由相關負責人員核章

    原始憑證黏存單

    1041222 辦公費 影印機租借 3,270

    (健:1,308 勞:150 工:1,812)

    原始憑證黏存單

  • - 22 -

    四、記帳憑證製作:(以支出傳票為例)

    ▲ 作法:1、整理付款之「原始憑證黏存單」後,依「原始憑證黏存單」內容造具支

    出傳票。

    2、於支出傳票及「原始憑證黏存單」編列傳票編號,並將「原始憑證黏存單」

    附於支出傳票之後。

    3、各相關負責人員於支出傳票核章。

    A10500101 材料費 影印機碳粉匣 2,680

    原始憑證黏存單

    1

    2

    2

    3

  • - 23 -

    五、會計簿籍登載: 會計人員應以記帳憑證內容,登載會計帳簿。

    (一)設有勞保補助款專戶:

    單獨設立勞保補助支出帳簿者-原始憑證全數由勞保補助款支付:

    ▲ 作法:依記帳憑證(支出傳票)之金額登載勞保補助支出帳簿。

  • - 24 -

    單獨設立勞保補助支出帳簿者-原始憑證由勞、健保及自籌經費共同分攤:

    ▲步驟 1:因原始憑證無法分割,職業工(漁)會應開立 3張支出機關分攤表,且該表

    應經相關負責人員核章。

    ○○○○職業工會

    支出機關分攤表

    104 年 3 月 26 日

    所屬年度月份: 105 年度 3 月份 總金額: 314 元

    分攤機關名稱 分 攤 基 準 分攤金額 說 明

    ○○職業工會 依○比例分攤 2/4 156 【範例】

    原始憑證正本黏貼

    於本會經常費之支

    出憑證。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依○比例分攤 1/4 79

    中央健康保險署 依○比例分攤 1/4 79

    合 計 314

    填表人 會計 秘書長或

    總幹事 理事長

  • - 25 -

    ▲步驟 2: (1) 將 1張支出機關分攤表連同原始憑證黏貼於職業工(漁)會經費支出

    之「原始憑證黏存單」,相關負責人員並於「原始憑證黏存單」核章。

    (2) 餘 2張支出機關分攤表分別黏貼於勞保、健保經費支出之「原始憑

    證黏存單」,留存於各經費之支出憑證,因支出機關分攤表已由各相

    關負責人員核章,故「原始憑證黏存單」核章欄位無須重複核章。

    (3) 勞保經費支出之「原始憑證黏存單」相關欄位,依支出機關分攤表

    屬勞保局分攤金額填列。

    【範例】支出機關分攤表黏貼於勞保補助款經費支出之原始憑證黏存單

  • - 26 -

    ▲ 步驟 3: (1) 整理付款之「原始憑證黏存單」後,依「原始憑證黏存單」內容造

    具支出傳票。

    (2) 於支出傳票及「原始憑證黏存單」編列傳票編號,並將「原始憑證

    黏存單」附於支出傳票之後。

    (3) 各相關負責人員於支出傳票核章。

    1

    2

    2 3

    1

    3

    2

  • - 27 -

    ▲步驟 4: 依記帳憑證(支出傳票)屬勞保補助支出金額登載勞保補助款收支日記簿。

  • - 28 -

    (二) 無設勞保補助款專戶:現行帳務內表達應區分成勞、健保及自籌經費支出。

    ▲ 步驟 1:職業工(漁)會應開立支出機關分攤表 1張,以表達職業工(漁)會、勞

    保局、健保署補助款各別分攤之金額,且該表經相關負責人員核章。

    ○○○○職業工會

    支出機關分攤表

    104 年 3 月 26 日

    所屬年度月份: 105 年度 3 月份 總金額: 314 元

    分攤機關名稱 分 攤 基 準 分攤金額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依○比例分攤 1/4 79

    中央健康保險署 依○比例分攤 1/4 79

    ○○職業工會 依○比例分攤 2/4 156

    合 計 314

    填表人 會計 秘書長或

    總幹事 理事長

  • - 29 -

    ▲ 步驟 2: (1) 將支出機關分攤表連同原始憑證黏貼於職業工(漁)會經費支出之

    「原始憑證黏存單」,相關負責人員並於「原始憑證黏存單」核章。

    (2) 依原始憑證金額填列「原始憑證黏存單」相關欄位,並於用途摘要

    備註勞、健保及職業工(漁)會分攤金額。

    【範例】原始憑證及支出機關分攤表黏貼於職業工(漁)會經費支出之原始憑證黏存單

  • - 30 -

    ▲ 步驟 3: (1) 整理付款之「原始憑證黏存單」後,依「原始憑證黏存單」內容造

    具支出傳票。

    (2) 於支出傳票及「原始憑證黏存單」編列傳票編號,並將「原始憑證

    黏存單」附於支出傳票之後。

    (3) 各相關負責人員於支出傳票核章。

    【範例 1】職業工(漁)會開立支出傳票:

    1

    1

    3

    2

    2

    3 1 4

  • - 31 -

    職業工(漁)會收入及勞保局、健保署補助款於同一帳戶統籌運用,並先

    以統一科目開立傳票後轉至職業工(漁)會、勞保及健保各經費支出,因

    職業工(漁)會及勞保、健保經費支出之經費來源仍為不同單位,故建議

    職業工(漁)會應開立 3張支出機關分攤表,並黏貼於各經費之「原始憑

    證黏存單」,且分別裝訂成冊,以利外部單位查核。

    【範例 2】職業工(漁)會先以統一科目開立支出傳票後轉至職業工(漁)會、勞保及健保

    各經費支出之轉帳傳票:

    1

    3

    3

    2

    3

    2

  • - 32 -

    ▲步驟 4: 依傳票或原始憑證黏存單之職業工(漁)會、勞保局、健保署補助款分攤金

    額,登載於收支日記簿。

    六、其他:

    (一) 原始憑證黏存單及支出傳票應由各相關負責人員審核,確認無誤

    後蓋章。

    1、原始憑證黏存單:應由各相關負責人員核章,以審核原始憑證支出用途是否

    符合補助相關規定、是否經理、監事同意支用。

    2、支出傳票:應由各相關負責人員核章,以審核支出傳票金額與原始憑證金額

    是否相符。

    3、會計、出納與承辦人皆為同一人,應依其職責於各欄位核章不得省略,另為

    強化內部控管,建請出納與會計應分別由不同人擔任,以落實內控機制,確

    保財務安全,避免財務弊端。

    4、勿以橡皮章核章,因樣式皆相同,恐有一人自行刻章後逕行核銷之虞,故請

    相關負責人員保管其私章或職章,並依其職責核章。

    (二) 工、漁會訂定或設有會計憑證及帳簿之處理程序,應符合工會財

    務處理準則或漁會財務處理辦法之規定。

    (三) 運用本局核撥補助款辦理勞保相關業務之原始憑證,應符合「政

    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之規定。

    3

  • - 33 -

    参、補 助 款 衍 生 之 利 息 分 攤

    一、設有補助款專戶,應以存簿內結算利息覈實登帳,避免發生漏登利息

    之情形。

  • - 34 -

    二、帳戶存有勞、健保補助款及會費等多項收入,應評估是否需分攤利息:

    ◎ 說明:因銀行計息係以每日存款餘額之和先乘其年利率,再除以 365計算,並於 6

    月 20日及 12月 20日結算利息,茲因帳戶內存有勞、健保補助款及會費等多

    項收入,且資金流動頻繁,計算每日存款餘額孳生之利息為勞保補助款部分

    實屬不易,但事涉利息是否有賸餘款需繳回,爰請職業工(漁)會應合理分攤

    利息,提供評估方式如下:

    【範例】

    ○○職業工會之存款銀行為台灣銀行,104年底台銀公告之活期存款利率為 0.11%,本

    局撥款記錄如下表:

    撥入日期 撥入金額 撥入日期 撥入金額

    104.3.15 307,100 104.8.15 158,980

    104.4.15 153,790 104.9.15 150,550

    104.5.15 151,050 104.10.15 150,510

    104.6.15 151,480 104.11.15 155,580

    104.7.15 152,510 104.12.06 309,470

    1、於 104年底查詢所存款銀行活期存款年利率:0.11%

    1 2、以年利率推算日利率:0.11%/365=0.03%00

    3、以產生利息 0.5元即進位為 1元,計算當日補助款須達到多少金額

    始產生利息:0.5/0.03%00≒167,000元 (計息標準)

    4、檢視本局當日撥入款是否達計息標準(即 167,000元),如有應合理

    分攤利息予勞保補助款。

    評估結果:3、12月之補助款皆達計息標準。

    將達計息標準之金額加總乘上日利率,計算應分攤予勞保補助款之

    利息:(307,100+309,470)* 0.03%00≒2元

    流程說明

    分攤利息

  • - 35 -

    肆、原 始 憑 證 保 管 相 關 注 意 事 項

    一、 原始憑證保管應注意事項:

    (一) 原始憑證應裝訂成冊並裝箱保管。

    (二) 應本於統一規劃、集中管理為原則,並具備適當保管之環境。

    (三) 如遇有原始憑證遺失、損毀等情事時,應主動函報本局,並敘明原因、處理情

    形並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二、 原始憑證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或有遺失、損毀等情事發生之後續辦

    理事宜:

    (一) 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該年度會計憑證自總決算公布或令行日起已屆滿 10年之

    銷毀,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銷毀時應造具清冊如下:

    ○○○○職業工(漁)會會計憑證及帳簿銷毀清冊 類別 所屬年度 起迄月份 內容 單位 數量 存放地點

    會計帳簿 93 1月至 12月 分類帳 本 1 本會辦公處所倉庫

    會計憑證 93 1月至 12月 收支傳票及 原始憑證

    本 12 本會辦公處所倉庫

    (二) 遺失、損毀:為釐清職業工(漁)會對於會計憑證保管事項,是否已盡應有之注

    意,請其說明下列事項並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以解除其財務責任:

    項次 說明內容 佐證資料

    1 敘明原始憑證遺失、損毀之具體事由。 (1) 事故現場照片

    (2) 函報相關機關(如:當地主管

    機關、稅捐機關等)之佐證文

    2 會計憑證原保管之處所,是否已盡職業工

    (漁)會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

    3 發生事故時,當下是否採取因應措施,以盡

    善良管理人之保管義務。

    4 發生事故後,是否已採取改善措施,以避免

    會計憑證遺失、損毀等情事發生。

    改善後現場照片(證明會計憑證

    已存放於安全之保管處所)

    5 發生事故當下未立即陳報本局原因。

    6 因原始憑證已遺失、損毀,為證明勞保補助

    款確實全數已支用於辦理勞保業務之事

    實,應提供相關資料證明。

    如:會員大會手冊之年度決算書

    表、支出傳票或會計帳簿等。

  • - 36 -

    伍、原 始 憑 證 缺 失 案 例

    ▲ 說明:估價單及送貨單係廠商提供交易之書面報價、確認物品已送達之文件,不得

    取代收據或發票作為原始憑證核銷,避免廠商有逃漏稅之虞。

    ◎ 改正:應取得廠商提供之收據或統一發票作為原始憑證。

    未符「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四點規定:

    各機關支付款項,應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

    缺失情形-案例 1:以廠商提供之出貨單或估價單作為原始憑證。

  • - 37 -

    ▲ 說明:因財政部近年推動電子發票,部分廠商以載具(如:悠遊卡、會員卡等)記載

    電子發票資訊,故未開立紙本電子發票,僅提供明細表核對購買項目。

    ◎ 改正:工會應請廠商提供電子發票證明聯,或由工會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

    台下載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並由經手人簽名,作為原始憑證。

    ◎改正:1、應向台銀取得收據作為原始憑證,以證明工會支付之事實。

    2、若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收據時,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七點規定,

    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以請款。

    缺失情形-案例 2:廠商因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僅提供銷售明細表予工會。

    缺失情形-案例 3: 台銀辦理轉帳勞保費時,轉帳金額內含手續費,但台銀未提供

    單據,工會係以自製明細表作為原始憑證。

  • - 38 -

    ◎ 改正: 工會應取得廠商或個人開立之收據或發票,並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第五、六點規定記明相關事項,以證明工會交易之事實。

    缺失情形-案例 4: 工會僅於原始憑證黏存單上由受款人簽名即核銷經費,未檢附

    相關原始憑證。

  • - 39 -

    【存簿扣款證明記錄】

    ◎ 改正:配合公用事業 105年起需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故電信費報支方式如下:

    1、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下載列印電子發票證明聯,並由經手人

    簽名。

    2、以繳費通知單及繳費證明文件(如:存簿扣款記錄影本)報支;如繳費通

    知單整併至繳費證明文件者(如:繳費證明),免附繳費通知單。

    【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畫面】

    缺失情形-案例 5: 工會以金融機構轉帳方式繳納電信費,僅以存簿扣款證明記錄

    作為支付之事實,無檢附繳費通知單及繳費證明文件作為原始

    憑證。

  • - 40 -

    ○○○○職業工會

    【郵局無摺存款之收執聯】

    ▲ 說明: 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四點第二項規定略以,「非屬採購案之支出

    款項,以委託金融機構匯款、轉帳,取得金融機構支付各受款人明細之簽

    收或證明文件,該文件得作為支出憑證」,因職業工(漁)會運用本局補助款

    支付房租係屬財物承租之採購案,故無適用前項規定,不得以無摺存款之

    收執聯作為原始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四點第一項規定,

    取得受領人開立之收據。

    ◎ 改正: 應取得受領人(出租人)開立之收據。

    ◎ 改正:

    應取得金融機構之匯款

    申請書,上面載有該筆

    匯款之收續費金額及匯

    款人為職業工(漁)會名

    稱作為原始憑證。

    缺失情形-案例 6:房租之收據係以郵局無摺存款之收執聯作為原始憑證。

    缺失情形-案例 7:支出傳票及會計帳簿皆登載匯費手續費金額,惟並無檢附相

    關原始憑證。

    30元

  • - 41 -

    ▲ 說明:因影本有將原本內容竄改後重加影印之疑慮及同一張憑證重複報帳情形,故

    原始憑證應檢附正本核銷。

    ◎ 改正:

    因故無法以原始憑證正本核銷時,請依下列方式辦理:

    (1) 原始憑證有遺失或其他原因者:應向原開立廠商取得存根聯影本,加註「與正

    本相符」字樣,並請廠商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及負責人章,另須請承辦人註明

    無法提出正本之原因,並簽名負責。

    【範例】

    (2) 原始憑證有其他機關補助款分攤者:應檢附支出機關分攤表。

    缺失情形-案例 8: 以單據影本核銷。

    與正本相符

    負人

    責章

    承辦人註明原因並簽名

    第一 聯: 存 根 聯

  • - 42 -

    ◎ 改正:

    收據應記明「受領事由」、

    「實收數額」、「支付機關名

    稱」、「開立日期」、受領人

    之「國民身分證字號」及

    「地址」。

    ◎ 改正:單據應記明工會全銜。

    未符「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五點規定:

    收據應由受領人或其代領人簽名,並記明下列事項:

    (一) 受領事由

    (二) 實收數額

    (三) 支付機關名稱

    (四) 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五) 開立日期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名

    證明之。

    缺失情形-案例 1:收據無記明受領事由、日期及金額等。

    缺失情形-案例 2:收據未記明工會全銜 (支付機關名稱)。

  • - 43 -

    ◎ 改正:

    1、 收據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五點規定,記明相關事項。(如受領人地

    址、身份證字號等)

    2、 工會應取得受領人(出租人)開立之收據,如受領人(出租人)為工會同仁,則不

    得同時作為經手人,以避自領自用之疑慮。

    ◎ 改正: 應取得工會名稱之單據核銷經費,如因特殊原因無法以工會名稱申請費用,

    應先取得理、監事同意確屬勞保業務使用,以取得受款人開立之收據核銷,

    並檢附該費用之相關單據(繳費證明)作為證明文件,始得支付。

    缺失情形-案例 3: 房租之收據未記明受領人之身份證字號及地址,且係由經手

    人簽名。

    缺失情形-案例 4:繳費單之用戶名稱為個人非工會名稱。

  • - 44 -

    ◎ 改正:

    發票應記明工

    會統一編號或

    全銜。

    ▲ 說明:為利日後模糊查考之用,取具紙本電子發

    票時,應於該發票上註記發票字軌號碼。

    ◎改正:工會承辦人應於發票註記發票字軌號碼。

    未符「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六點規定:

    統一發票應記明下列事項:

    (一) 營業人之名稱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二) 品名及數量

    (三) 單價及總價

    (四) 開立統一發票日期

    (五) 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

    統一發票如採電子發票開立者,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由營業人提供或

    機關自行下載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均得作為支出憑證。電子發票由營業人提供

    者,經手人應於發票或申請動支經費文件註記發票字軌號碼。

    缺失情形-案例 1: 發票未記明工會統一編號或全銜(支付機關名稱)。

    缺失情形-案例 2: 取具紙本電子發票(感熱紙),未於發票上註記發票字軌號碼。

    FS-53192365

  • - 45 -

    ◎改正: 支出證明單係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收據或發票之正本或影本等,始由經手人

    開具支出證明單,故工會給付會務人員薪資應取得受款人開立之收據,並依

    「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五點規定記明相關事項。(請參考 P6:【範例-

    個人收據】)

    未符「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七點規定:

    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他可資

    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並簽名。

    支出憑證及前項應檢附之影本或文件,如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應由經手

    人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以請款。

    缺失情形-案例: 工會會務人員薪資,以支出證明單作為原始憑證。

  • - 46 -

    ◎ 改正:請參考 P.11:◎數機關(職業工(漁)會、勞保局、健保署、縣(市)政府勞工局)

    共同分攤之支付款項。

    ◎ 改正:請參考 P.14:◎數職業工(漁)會共同分攤之支付款項,某一職業工(漁)會先

    行支付, 嗣後由其他職業工(漁)會歸墊費用。

    缺失情形-案例 1: 工會經費由縣政府及勞保局補助款共同分攤,惟工會將原始

    憑證正本全數送縣政府請款,僅支出傳票及會計帳簿表達屬勞

    保補助支出金額,未檢附支出機關分攤表核銷勞保補助經費。

    未符「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第十五點規定:

    數機關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無法分割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由主辦機關支付廠商者,支出憑證應加具支出機關分攤表,附入支出憑證,

    其他各分攤機關應檢附主辦機關出具之收據及支出機關分攤表。

    (二) 由分攤機關分別支付廠商,主辦機關除免出具收據外,並依前款規定辦理。

    缺失情形-案例 2:同一名人員承辦甲、乙兩家工會,電話費以甲職業工會名稱申

    請,惟核銷方式係以輪流方式辦理,致發生輪至乙辦理核銷

    時,繳費通知單單位名稱非乙職業工會。

    繳費通知單之用戶名與

    稱為甲之情形。

  • - 47 -

    陸、會 計 帳 務 缺 失 案 例

    ▲ 說明:

    本局撥 104年度補助

    款,但該工會係以支

    用年度為 103年度之

    憑證核銷經費。

    ◎改正:

    如原始憑證未及於當

    年度核銷勞保補助經

    費,不得於次年度提

    出原始憑證核銷經費,

    並應由工會自籌款支

    付。

    ◎ 改正: 經費支出應即時入帳,以符合帳務處理時效性原則。

    缺失情形-案例 1: 收據或發票支用年度與補助經費年度不符。

    缺失情形-案例 2:支出係累積至年底始以一筆金額全數入帳,不符合帳務處理時

    效性之原則。

  • - 48 -

    ▲ 說明:原始憑證金額應與支出傳票、帳簿之帳列金額相符。

    ◎ 改正: 工會如有類此情形,應於年底支付款項後,依實際支付金額沖轉帳務,使帳

    列金額與原始憑證金額一致,如沖轉帳務後,屬勞保補助支出部份有賸餘款,

    則應辦理繳回。

    缺失情形-案例 3: 為於年底期限內送本局核銷收支明細表,先以預估金額入

    帳,俟支付該筆款項後逕以相關單據核銷,但預估金額與

    實際金額不符。

    帳簿及支出傳票皆以預估金額 4,202元入帳。

    原始憑證合計金額 4,124元。

    現金支出傳票金額 4,202元

    收支日記簿登載金額 4,202元

    不符

  • - 49 -

    ◎改正: 勞保補助款如有支出,銀行帳戶應領出,以證明確實支用勞保補助款。

    【範例】

    ◎改正: 支出傳票及原始憑證應依日期順序排列,彙訂成冊,以利查核。

    ◎改正: 送本局及健保署之收支明細表,填列勞、健保補助支出數之金額應一致。

    缺失情形-案例 4:工會設有補助款專戶,但先以其自籌經費支付勞保業務費用,

    嗣後並未領出勞保補助款回存至工會自籌經費之帳戶。

    缺失情形-案例 5: 原始憑證及支出傳票未依日期順序裝訂。

    缺失情形-案例 6: 報本局核銷之收支明細表內所填勞保支出占健保支出之比例,

    高於勞保補助收入(每人每月 10元)占健保補助收入(每人每

    月 25元)之比例,係因報本局核銷之收支明細表內所填健保支

    出數漏填其他必要費用所致。

  • - 50 -

    柒、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一、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支出憑證之處理,

    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支出憑證,指為證明支付事實所取得之收據、統一發票或

    相關書據。

    三、各機關員工申請支付款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之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支出憑證係透過網路下載列印者,應由經手人簽名。

    四、各機關支付款項,應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

    各機關非屬採購案之支出款項,以下列方式支付及取得相關文件

    者,該文件得作為支出憑證:

    (一)委託金融機構(含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之儲匯處,以下同)匯款

    、轉帳或簽發禁止背書轉讓票據,取得金融機構支付各受款人明細

    之簽收或證明文件。

    (二)由政府公款支付機關(構)直接匯款或簽發禁止背書轉讓票據,取

    得政府公款支付機關(構)之簽收或證明文件。

    前項簽收或證明文件僅記載受款人名稱、帳號及金額等部分資料

    者,連同機關留存受款人其他相關資料,應符合第五點所定收據應記

    載事項。

    各機關繳納公用事業費款(如水電費、電信費、瓦斯費等)之相

    關繳費證明文件及繳費通知單,得作為支出憑證;公用事業業者將繳

  • - 51 -

    費通知單整併至繳費證明文件者,各機關免附繳費通知單。

    五、收據應由其受領人或其代領人簽名,並記明下列事項:

    (一)受領事由。

    (二)實收數額。

    (三)支付機關名稱。

    (四)受領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受

    領人如為機關或本機關人員,得免記其地址及其統一編號。

    (五)開立日期。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

    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

    六、統一發票應記明下列事項:

    (一)營業人之名稱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二)品名及數量。

    (三)單價及總價。

    (四)開立統一發票日期。

    (五)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

    前項各款如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

    細註明,並簽名證明之。第二款如僅列代號者,應由經手人加註品名

    並簽名證明;必要時,應註明廠牌或規格。第二款及第三款如以其他

    相關清單佐證者,得免逐項填記。第五款之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

    如確係具有機密性者,得免註明。

    統一發票如採電子發票開立者,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由

  • - 52 -

    營業人提供或機關自行下載列印之電子發票證明聯,均得作為支出憑

    證。電子發票由營業人提供者,經手人應於發票或申請動支經費文件

    註記發票字軌號碼;如未列明營業人名稱,得免予補正。

    七、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

    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並簽名。

    支出憑證及前項應檢附之影本或文件,如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

    ,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格式一),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以

    請款。

    八、各機關依法提存之款項,因無法取得受領人或代領人之收據,應檢具

    國庫存款收款書及由經手人加註影本與原本相符並簽名之提存書影本。

    九、各機關審核支出憑證時,應由下列人員簽名:

    (一)事項之主管人員及經手人。

    (二)主辦會計人員或其授權代簽人。

    (三)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已在傳票上為負責之表示者,憑證上

    得免簽名。

    十、各機關支付員工待遇、獎金及其他給與等支出,應按給付類別編製各

    類清冊,分別填明受領人之職稱、等級、姓名、應領金額等,由受領

    人或代理人簽名;其由金融機構代領存入各該員工存款戶者,應由金

    融機構提供各受款人支付明細之簽收或證明文件。

    員工有新進、晉升、降級、減俸、月中離職或其他情事者,應在

    備考欄註明或證明。

  • - 53 -

    各類清冊應於最後結記總數,再由清冊編製、人事管理業務、會

    計等相關人員及其主管,及機關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於彙總頁分別簽

    名。

    十一、各項支出憑證業經經手人、事項之主管人員、主辦會計人員及機關

    長官或其授權代簽人逐級核簽,如將其黏貼於原始憑證黏存單時,

    應免重複核簽。

    十二、採購案於經費結報時,應檢附收據或統一發票、驗收證明文件及其

    他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訂有契約者,應檢附契約副本或抄本。

    無前項驗收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者,應由驗收人

    員簽名。

    十三、分批(期)付款之收據或統一發票,應附分批(期)付款表(格式

    二),列明應付總額、已付及未付金額等;其訂有契約者,應於第

    一次付款時檢送契約副本或抄本。但機關採系統或另以其他方式管

    控者,得免附分批(期)付款表。

    十四、數計畫或科目共同分攤之支付款項,如需分別開立傳票,且其支出

    憑證不能分割者,應加具支出科目分攤表(格式三)。

    十五、數機關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無法分割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ㄧ)由主辦機關支付廠商者,支出憑證應加具支出機關分攤表(格式四

    ),由其另行保存,或彙總附入支出憑證簿,其他各分攤機關應檢

    附主辦機關出具之收據及支出機關分攤表。

    (二)由分攤機關分別支付廠商,主辦機關除免出具收據外,並依前款規

    定辦理。

  • - 54 -

    十六、各機關員工因債務經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執行命令通知各該機關

    在其應領薪津項下扣付予債權人、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者,應取得

    債權人、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出具之收據,並註明該強制執行命令

    文號。如透過金融機構或政府公款支付機關(構)扣付者,得依第

    四點第二項規定辦理,免取得收據。

    十七、支出憑證之總數應用大寫數字書寫。但採用機器作業、國外憑證無

    法用大寫數字表示或各機關衡酌有相關佐證資料可證明收據所列金

    額之正確性者,不在此限。

    支出憑證之總數書寫錯誤,應由原出具者劃線註銷更正,並於更

    正處簽名證明。但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

    定另行開立。

    十八、支出憑證列有其他貨幣數額者,應註明折合率,除有特殊情形者外

    ,應附兌換水單或其他匯率證明。

    十九、非本國文支出憑證,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

    二十、國外或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出具之支出憑證,如有不能完全符合

    本要點規定者,得依其慣例提出相關憑證,由申請人或經手人加註

    說明,並簽名。

    二十一、透過網路完成交易,須取得統一發票者,應依第六點規定辦理;

    無須取得統一發票者,得以獲有記載事項足資證明支付事實之電

    子憑證,作為報支之憑證。

    二十二、各機關支出憑證應依會計法之規定彙訂。經審計機關通知送審之

    機關,應將送審部分之支出憑證,依照上述裝訂方式裝訂成冊,

  • - 55 -

    並編製審計機關規定之支出憑證送審明細表送審計機關。

    前項支出憑證送審明細表之各項計畫、科目及金額,應與會計

    報告勾稽無誤後,始可送審。

    二十三、(刪除)

    二十四、本要點有關應簽名部分,得以蓋章代之。

    (機關名稱) 支出證明單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元

    受 領 人

    姓 名 或 名 稱

    國民身分證或營利事業 統 一 編 號

    地 址

    貨 物 名 稱 廠 牌 規 格 或 支 出 事 由

    單 位 數 量

    單 價 實 付 金 額

    不 能 取 得 單 據 原 因

    經手人 (特別費支用人)

    (機關名稱) 分批(期)付款表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元

    所屬年度月份: 年度 月份 備 註

    應 付 總 額 一、訂有契約或未訂契約。 二、第○○次付款。 三、契約副本或抄本黏附於○○年

    度○○月份支出憑證簿第○冊第○號。

    截至上次已付金額

    本 次 付 款 金 額

    已 付 金 額

    未 付 金 額

    承辦單 位人員

    承辦單位 主管人員

    會計單 位人員

    主辦會計人員 或其授權代簽人

    機關長官或 其授權代簽人

    格式一

    格式二

  • - 56 -

    (機關名稱) 支出科目分攤表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元

    所屬年度月份: 年度 月份 總金額:

    科 目 金 額 說 明 備 註

    編 號 計畫名稱 用途別 科目名稱

    原始憑證○○張,黏附於支出憑證簿第○冊第○○號。

    合 計

    承辦單 位人員

    承辦單位 主管人員

    會計單 位人員

    主辦會計人員 或其授權代簽人

    機關長官或 其授權代簽人

    (機關名稱) 支出機關分攤表 年 月 日 單位:新臺幣元

    所屬年度月份: 年度 月份 總金額:

    分 攤 機 關 名 稱 分 攤 基 準 分 攤 金 額

    合 計

    承辦單 位人員

    承辦單位 主管人員

    會計單 位人員

    主辦會計人員 或其授權代簽人

    機關長官或 其授權代簽人

    格式三

    格式四

  • - 57 -

    捌、政府會計憑證保管調案及銷毀應行注意事項

    ㄧ、政府及其所屬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會計憑證之保管

    、調案及銷毀,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二、本注意事項所定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原始憑證及記

    帳憑證之種類、定義,依會計法相關規定。

    各機關會計憑證,未依會計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移交所在機關管

    理檔案人員(以下簡稱機關檔案人員)保管前,主辦會計人員應指派

    專人(以下簡稱會計管理人員)處理之。

    機關檔案人員應依檔案法相關規定管理移交後之會計憑證,並注

    意與主(會)計單位之權責分工,以確保憑證之安全。

    三、各機關之原始憑證,應標註傳票編號,附同傳票,依照類別及日期號

    數之順序,彙訂成冊,另加封面,並於封面詳記類別與起訖之年、月

    、日及號數等。下列各款之原始憑證未附入傳票保管者,仍應於冊內

    註明其保管處所及其檔案編號,或其他便於查對之事實:

    (一)各種契約。

    (二)應另歸檔案之文書及另行訂冊之報告書表。

    (三)應留待將來使用之存取或保管現金、票據、證券及財物之憑證。

    (四)應轉送其他機關之文件。

    (五)其他事實上不能或不應黏貼訂冊之文件。

    四、已裝訂成冊之會計憑證,均應分年編號保存,並製目次備查。

    各機關如將已裝訂成冊之會計憑證裝箱保管者,均應於箱外載明

  • - 58 -

    其所屬年度、類別及裝箱序號,並登載序號於前項目次。

    五、各機關會計憑證未依會計法規定移交機關檔案人員前,其保管應注意

    下列事項:

    (一)應本於統一規劃、集中管理為原則,並具備適當保管之環境。

    (二)非為各機關之會計管理人員,不得進出會計憑證之保管處所。但因

    業務需要經主辦會計人員之同意,並由會計管理人員陪同進出者,

    不在此限。

    六、各機關會計憑證之保管,遇有遺失、損毀等情事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機關應即陳報該管上級主計機構與所在機關長官及該管審計機關

    ,分別轉陳各該管最上級機關。

    (二)非經審計機關認為其對於善良管理人應有之注意並無怠忽,且予解

    除責任者,應付懲戒。匿不陳報者,從重懲戒。致公庫受損害者,

    負賠償責任。

    會計憑證依會計法規定移交機關檔案人員後,遇有遺失、損毀等

    情事時,機關檔案人員應通知主(會)計單位。

    七、各機關會計憑證之調案,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調案人應填具調案單,載明調案人之姓名、任職單位、調案事由、

    調案日期等資料,向主(會)計單位提出申請,經主辦會計人員之

    同意,並得衡酌調案事由後,陳報機關長官核可後為之。

    (二)非經主辦會計人員同意,不得拆訂會計憑證;同意拆訂者,應將經

    過情形與增減單據、張數及號數,以書面敘明,並於重訂時,附於

    首頁。

  • - 59 -

    (三)會計管理人員應注意會計憑證之調案情形,除司法、審計、檢察、

    調查或稅務等機關依法律規定借調原件者外,不得攜出會計管理人

    員指定之處所。

    (四)調案人與會計管理人員於前款司法等機關攜出及歸還會計憑證時,

    應注意原件之項目、數量及內容等,以確保原件完整性。會計管理

    人員並應定期清理歸還情形。

    (五)會計管理人員應作成調案紀錄,扼要記載調案人之姓名、任職單位

    、調案事由、調案日期、憑證編號及歸還日期等。調案紀錄,得以

    紀錄卡、紀錄簿、電子或其他方式紀錄為之。調案紀錄於其所載會

    計憑證銷毀後,始得銷毀之。

    會計憑證依會計法規定移交機關檔案人員後之調案,準用前項規

    定辦理。調案人經向主(會)計單位提出申請,由主(會)計單位向

    機關檔案人員為之。

    八、各機關會計憑證之調案,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會計憑證。

    (二)非經主辦會計人員之同意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會計憑證。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會計憑證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會計管理人員得停止其調案,並得視情節輕重

    ,陳報所在機關長官議處,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

    辦。

    九、各機關會計憑證之銷毀,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種會計憑證,除有關未了債權債務或因案應續予保存外,銷毀時

  • - 60 -

    應造具清冊並依會計法規定報經該管上級機關及該管審計機關同意

    後,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銷毀。

    (二)經核准銷毀之會計憑證於銷毀前,應妥善集中放置於安全場所,並

    應注意其運送過程之安全。

    (三)會計憑證之銷毀,應依檔案法相關規定派員全程監控,並應注意環

    境保護事宜。

    (四)已銷毀之會計憑證,應於會計憑證銷毀目次註記核准銷毀之文號及

    銷毀之日期。銷毀目次,應併同核准銷毀文件,並依檔案法相關規

    定辦理。

    十、各機關之原始憑證留存其他政府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者,應

    建立控管及審核機制,並作成相關紀錄,定期將留存明細表及審核結

    果紀錄通知該管審計機關。

    前項留存明細表之填報內容、範圍、格式、時間等,由行政院主

    計總處會商審計部另定之。

    第一項原始憑證遇有遺失、損毀等情事或辦理銷毀時,屬留存其

    他政府機關(構)、學校者,留存者應依第六點及第九點規定辦理;

    屬留存民間團體者,該團體應函報各機關後,再由各機關依第六點及

    第九點規定辦理。

    十一、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辦理交代時,應將該機關經管之會計憑證,造

    表悉數交付後任,其已編有目次者,依目次移交,得不另行造表。

    會計管理人員辦理交代時,應依會計法規定確實辦理交代。

    十二、各主管機關對所屬機關辦理本注意事項之情形,應加強監督,並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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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視事實需要派員抽查之。

    十三、第五點至第八點所定應經主辦會計人員或機關長官同意、核可或轉

    陳之事項,得由各機關依其內部權責分工規範,由相關授權代簽人

    為之。

    各機關基於業務特性或其他因素,得於本注意事項所定範圍內,

    另行訂定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