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壹、決議案執行情形
一、第 18 屆第 6 次定期會議員提案
第 14號案 類 別:水 資
提 案 人:黃玉芬
連 署 人:賴清美、蕭淑芬、劉惠娟、蕭文雄、李俊諭、歐陽蓁珠
案 由:建請縣府除成立水利環境改善對策機制外,應協調水利之主管機關(行政院農委會)
給予行政指導,協助改善縣境內水利溝之惡臭及解決水污染環境案。
審查意見:送縣府研究辦理。
大會決議:照審查意見通過。
辦理情形:經彰化縣政府 107 年 5 月 10 日府水管字第 1070146057 號函復:「主旨:有關貴會
建議本府協調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協助改善本縣境內水利溝渠之惡臭及解決水污染環
境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貴會第18屆第6次定期會議員提案第
14號案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7 年 5月 1日農水字第 1070711603 號函辦理。二、
本案經函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業於102年訂定「農業灌溉水質保護方案」,督
導各農田水利會辦理灌溉水質保護工作,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已於灌區設置自動連
續監測及自動採樣系統,若超過灌溉水質標準,則視情況停權,並通報環境保護局
加強稽查。」。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彰化縣議員黃玉芬服務處、彰化縣議員賴清美服務處、彰化縣議員蕭淑芬服務處、彰化
縣議員劉惠娟服務處、彰化縣議員蕭文雄服務處、彰化縣議員李俊諭服務處、彰化縣議
員歐陽蓁珠服務處、臺灣彰化農田水利會、彰化縣環境保護局、本府水利資源處
二、第 18 屆第 19、20 次臨時會臨時動議案
臨第1號案 類 別:建 設
動 議 人:蕭淑芬
附 議 人:謝彥慧、陳一惇、張春洋、黃育寬、劉惠娟、林宗翰、陳秀寳、江熊一楓
案 由:建請縣府研議於彰化高鐵特定區規劃興建「多功能大型展覽館」,以作為產業推廣
及行銷觀光文化之平台,並活絡地方經濟案。
大會決議:送縣府研究辦理。
辦理情形:經彰化縣政府 107 年 5 月 15 日府建產字第 1070139379 號函復:「主旨:有關貴會
蕭淑芬議員等建議本府研議於彰化高鐵特定區規劃興建『多功能大型展覽館』乙
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貴會第18屆第19、20次臨時會臨時動議
第1號案辦理。二、經查中部地區目前營運中之展覽館包含臺中世界貿易中心、臺
1
-
中國際會展中心、臺中國際展覽館與朝馬工商展覽中心,總可提供攤位數約 3,000
個,另興建中之水湳國際會展中心,預計111年完工可提供攤位數約2,360個,中
部地區展覽館總規模可提供攤位已超過5000個。三、展覽館營運管理方面,除私人
經營外,大型展覽館之興建與營運,大多以BOT方式興,由政府提供土地,民間機
構投資興建並營運,營運期滿,該建設所有權移轉給政府。四、規劃興建展覽館尚
需針對展覽館用地取得、規模設計、內部詳細空間規畫、未來展場招商出租難易度
及每日參觀人次等進行全面性評估,考量本縣境內整體產業發展與展覽需求,以及
中部地區既有展覽場地之競合關係,本府將予評估未來興建大型展覽館之可行性。」。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蕭議員淑芬、謝議員彥慧、陳議員一惇、張議員春洋、黃議員育寬、劉議員惠娟、林議
員宗翰、陳議員秀寳、江熊議員一楓、本府計畫處(列管號碼:107B00012)、本府建設
處
臨第2號案 類 別:警 政
動 議 人:蕭淑芬
附 議 人:歐陽蓁珠、賴澤民、賴清美、江熊一楓、林茂明、陳蔣秀美
案 由:彰化市交通號誌系統規劃已數十年,為整體通盤檢討,建請縣府委請專家全面通盤
檢討改善計畫案。
大會決議:送縣府研究辦理。
辦理情形:經彰化縣政府107年 5月 18日彰警交字第1070136166號函復:「主旨:有關貴會議
員林世賢所提第18屆第19、20次臨時會臨時動議案,本局辦理情形,請查照。說
明:一、依據彰化縣政府 107 年 4月 24 日府民行字第 1070136166 號函轉貴會 107
年 4月 23日彰會議字第1070000836號函辦理。二、本案經查目前彰化市交通號誌
共有398組(本局管轄有259組,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彰化工務段管
轄有139組)。目前本轄交通號誌,經本局歷年依據當地交通流量及肇事紀錄辦理會
勘改善,且隨時視現場狀況微調號誌運作,目前已達最佳運作模式。三、另有關林
議員所提智慧化交通號誌,能透過即時交通監控與號誌調整,減少路段行車時間,
並能節省能源提案部分,查本局參考加拿大多倫多智慧化交通號誌系統,每個交岔
路口約需10萬~15萬美元,約為新臺幣(以下同)300萬~450萬元,彰化市交通
號誌共需約 12 億~18 億元。另經詢訪國內物聯網相關科技公司表示,目前國內相
關技術未臻純熟,且造價昂貴,較難評估設置後預期效益。四、因AI、物聯網科技
運用在交通號誌上是未來趨勢,對於本縣交通改善向來為本局所重視,本局業於107
年5月9日15時邀集本縣交控中心建置廠商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本縣縣府
工務處等單位共同研議討論,相關資料將作為本局後續推動縣內交通號誌系統時制
優化、自動化、智慧化之參考依據。」。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彰化縣議員林世賢服務處、彰化縣議員陳蔣秀美服務處、彰化縣議員林茂明服務處、彰
化縣議員賴清美服務處、彰化縣議員賴澤民服務處、彰化縣議員歐陽蓁珠服務處、彰化
2
-
縣議員江熊一楓服務處、彰化縣政府計畫處(列管號碼:107B00003)、本局公共關係科、
交通警察隊
臨第3號案 類 別:工 務
動 議 人:林世賢
附 議 人:歐陽蓁珠、賴澤民、賴清美、江熊一楓、林茂明、陳蔣秀美
案 由:彰化市交通道路標線系統,已數十年未全面通盤檢討,建請縣府委請專家召開全面
通盤改善道路標線計畫案。
大會決議:送縣府研究辦理。
辦理情形:經彰化縣政府107年 5月 23日府工維字第1070139126號函復:「主旨:貴會林世賢
議員等建議彰化市交通道路標線系統,已數十年未全面通盤檢討,建請縣府委請專
家召開全面通盤改善道路標線計畫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據本府107
年 5月 18日府工維字第1070167747號函辦理兼復貴會第18屆第19、20次臨時會
臨時動議案臨第3號案。二、本府已於107年 5月 14日邀集各權責單位依建議事項
召開檢討會議,各單位均說明近二年改善情形並提供資料,該次會議結論如下:(一)
針對市區道路易肇事路口(段)部分,路權單位請邀集各相關單位履勘並研議改善
對策,以降低交通肇事率。(二)各單位辦理路面改善工程時,務必請檢討標線設置
的適當性,以符「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相關規定。三、隨函檢送本府
107年 5月 14日召開檢討會會議紀錄1份。」。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彰化縣議員林世賢服務處、彰化縣議員林茂明服務處、彰化縣議員陳蔣秀美服務處、彰
化縣議員賴清美服務處、彰化縣議員賴澤民服務處、彰化縣議員江熊一楓服務處、彰化
縣議員歐陽蓁珠服務處、本府計畫處(列管號碼:107B00001)(以上均含附件)、本府
工務處
附件:彰化市交通道路標線系統全面通盤改善案會議記錄
一、會議時間:107年 5月 14日(星期一)下午2時30分
二、會議地點:本府工務處會議室
三、會議主席:林科長慶濠 紀錄:王珮翎
四、出席單位與人員: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彰化工務段:李琇瑛
彰化縣彰化市公所:林志宏、陳進泓
彰化縣警察局:徐明龍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陳信成
本府工務處:王珮翎
五、主席致詞:略
六、討論議題:請各權責單位針對彰化市道路近二年內已改善及規劃改善中之路段資料提供。
七、與會單位及人員意見:
(一)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彰化工務段:本段近二年內改善路段計三處,有「彰化市
3
-
金馬路與建國北路口(往台中方向)」,改善項目為配合右轉時相增加右轉車道;「彰化
市中山路與彰南路口(往彰化方向)」,改善項目為取消慢車道,變更為混合車道;「彰
化市中山路與民權路口(南下車道)」,原為雙向二車道,配合左轉專用時相,南下車
道修正為三車道。
(二)彰化縣警察局:建議路口號誌並非單純二時相,增掛「多時相號誌請依號誌行駛」;大
路口路面增繪轉彎引導線,避免車道行駛錯誤。
(三)彰化市公所:市內道路實施路邊收費停車制度劃設停車格位;另中央路及中興路口實
施汽機車分流調整標線。
(四)本府工務處:近二年內改善路段計二處,一為「彰化市環河街往線東路道路拓寬工程」,
改善項目為增設機車優先道及路口增設機車二段式左轉導引線;二為「縣道139線往
台74甲線道路拓寬工程」,改善項目增設左轉車道紓解車流;另縣管道路之標線問題,
依民眾建議部分研商辦理改善事宜。
八、會議結論:
(一)針對市區道路易肇事路口(段)部分,路權單位請邀集各相關單位履勘並研議改善對
策,以降低交通肇事率。
(二)各單位辦理路面改善工程時,務必請檢討標線設置的適當性,以符「道路交通標誌標
線號誌設置規則」相關規定。
九、散會:下午3時20分
臨第4號案 類 別:城 觀
動 議 人:林世賢
附 議 人:歐陽蓁珠、賴澤民、賴清美、江熊一楓、林茂明、陳蔣秀美
案 由:建請縣府輔導彰化小吃美食推向國際化,讓彰化成為美食之都案。
大會決議:送縣府研究辦理。
辦理情形:經彰化縣政府107年 5月 9日府城觀行字第1070139379號函復:「主旨:有關貴會
林世賢議員等提案,建議本府輔導本縣小吃美食推向國際化,讓本縣成為美食之都
案,詳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貴會第18屆第19、20次臨時會臨時動議
案臨第4號案辦理。二、為推廣本縣美食,本府於105、106年邀請本縣美食及伴手
禮業者參與全台最大的美食盛會『台灣美食展』,行銷本縣美食。三、另為將本縣傳
統美食推廣給國內外遊客,製作英、日語版之彰化觀光景點及美食摺頁,於國內各
國際旅展及國外例如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日本、越南等國際性旅展宣傳。四、
未來本府仍將持續輔導本縣美食業者,參與國內外美食活動及相關會展,以提升本
縣美食能見度。」。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林議員世賢、歐陽議員蓁珠、賴議員澤民、賴議員清美、江熊議員一楓、林議員茂明、
陳蔣議員秀美、本府計畫處、本府民政處、本府城市暨觀光發展處
4
-
臨第5號案 類 別:城 觀
動 議 人:林世賢
附 議 人:歐陽蓁珠、賴澤民、賴清美、江熊一楓、林茂明、陳蔣秀美
案 由:彰化市公園過於老舊單調,設施偏向制式化、塑膠罐頭式遊憩設備,對幼童感覺統
合發展沒有幫助,建請縣府提出公園改善計畫,朝向共融公園發展案。
大會決議:送縣府研究辦理。
辦理情形:經彰化縣政府107年 5月 15日府城觀館字第1070139162號函復:「主旨:有關貴會
林世賢議員等提案彰化市公園過於老舊單調,設施偏向制式化、塑膠罐頭式遊憩設
備,對於幼童感覺統合發展沒有幫助,建議本府提出公園改善計畫,朝向共融公園
發展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會第18屆第19、20次臨時會臨時
動議案(臨第5號案)。二、本府為因應各公園兒童遊具普偏制式化、塑膠化設施的
現象,已於去(106)年度著手於八卦山風景區(公一公園)遊客服務中心綠地透過
公共藝術設置方式,規劃設置具有創意啟發性之兒童遊戲設施,預計於今年暑假期
間啟用。更進一步為保障所有兒童享有均等的遊戲權,促進行動不便者等不同需求
族群之融合,本(107)年度計畫於八卦山前民族新村公園用地,進行整體基地環境
整備工程後,興闢八卦山共融式親子活動公園,透過整體環境規劃與遊戲空間設計,
打造促進兒童身心發展、提供各年齡層大人小孩(0-99 歲),並增進親子互動的共
融遊戲場域。綜上,希冀先從本府所轄公園用地辦理共融遊戲場改善與興闢做為示
範基地,來促進、推動本縣公園朝向共融、友善之發展。三、另彰化市都市計畫內
之公園及兒童遊戲場等依本縣公園管理維護自治條例等規定係屬彰化市公所管理權
責,本府將函請彰化市公所參酌妥處。」。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彰化縣議員林世賢服務處、彰化縣議員歐陽蓁珠服務處、彰化縣議員賴澤民服務處、彰
化縣議員賴清美服務處、彰化縣議員江熊一楓服務處、彰化縣議員林茂明服務處、彰化
縣議員陳蔣秀美服務處、本府計畫處(列管號碼:107B00007)、本府城市暨觀光發展處
臨第6號案 類 別:農 業
動 議 人:林世賢
附 議 人:歐陽蓁珠、賴澤民、賴清美、江熊一楓、林茂明、陳蔣秀美
案 由:彰化市流浪狗數量已極為氾濫,嚴重影響社區居民生活品質,危害民眾運動安全,
建請縣府提出收容解決之道案。
大會決議:送縣府研究辦理。
辦理情形:經彰化縣政府107年 5月 15日府授農防字第1070139161號函復:「主旨:有關貴會
林世賢議員等提案,建議利用偏遠高速公路橋下閒置空間收容流浪狗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說明:一、復貴會第18屆第19、20次臨時會臨時動議案臨第6號案。二、
本府已於107年 4月 27日召開『有關國道下空間設置流浪犬臨時收容所之評估報告
會議』,與會高公局人員表示,依『高速公路國有公用土地提供使用注意事項』。之
規定,該處目前尚不適合做為流浪犬臨時收容所用途。」。
5
-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彰化縣議員林世賢、彰化縣議員歐陽蓁珠、彰化縣議員賴澤民、彰化縣議員賴清美、彰
化縣議員江熊一楓、彰化縣議員林茂明、彰化縣議員陳蔣秀美、彰化縣政府計畫處
(107B00006)、彰化縣動物防疫所
臨第7號案 類 別:衛 生
動 議 人:林世賢
附 議 人:歐陽蓁珠、賴澤民、賴清美、江熊一楓、林茂明、陳蔣秀美
案 由:毒品危害常造成家庭破裂的悲劇,建請縣府建立家庭、社區為基層的反毒防護網
案。
大會決議:送縣府研究辦理。
辦理情形:經彰化縣政府107年 5月 2日府授衛藥字第1070139175號函復:「主旨:有關貴會
林世賢議員等提案建議本府建立家庭、社區為基層的反毒防護網,以降低毒品危害
所造成家庭破裂之悲劇,執行情形如說明段,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貴會第 18
屆第 19、20 次臨時會臨時動議案(臨第 7 號案)辦理。二、本府於 95 年 7 月 17
日成立彰化縣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建構整合醫療、社政、教育、警政、勞政等
政府機關之溝通平台,結合政府及民間力量,統整開發各項資源,形成中央至地方
之毒品防制保護網路。目前本府毒防中心專責辦理工作項目如下:(一)連結政府及
民間團體資源,提供社會福利服務,推動多元性支持輔導方案,並協助藥癮者就業,
使其順利復歸社會。(二)在拒毒方面,由縣府與學校端共同合作,推動防制校園藥
物濫用之各項作為,將毒品防制觀念落實於學校教育,防範毒品流入校園,維護校
園清新安全及本縣學生身心健康。(三)在戒毒方面,建置本縣藥癮者處遇服務網絡,
輔導藥癮戒治機構提供完整醫療服務。三、檢附回應說明資料乙份。」。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林世賢議員、歐陽蓁珠議員、賴澤民議員、賴清美議員、江熊一楓議員、林茂明議員、
陳蔣秀美議員、本府民政處、本府計畫處、本府教育處、本府社會處、本府勞工處、本
縣衛生局醫政科、本縣衛生局疾病管制科、本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
臨第8號案 類 別:工 務
動 議 人:劉惠娟
附 議 人:凃淑媚、黃正盛、劉景滄、賴清美、黃玉芬、歐陽蓁珠
案 由:建請縣府於員林市新東山排水與石苟排水匯流處增設橋樑一座,以減輕浮圳橋之車
流量及便利民眾通行案。
大會決議:送縣府研究辦理。
辦理情形:經彰化縣政府107年 5月 10日府工運字第1070139178號函復:「主旨:有關貴會劉
惠娟議員等提案建議本府於員林市新東山排水與石苟排水匯流處增設橋樑一座,以
減輕浮圳橋之車流量及便利民眾通行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貴會
第18屆第19、20次臨時會臨時動議案臨第8號案辦理。二、本府刻正辦理『石苟
6
-
排水支線(第五期)橋樑改建工程』係為改善員林市浮圳橋(浮圳路)和第三條圳
橋(員東路)2 座橋樑通洪斷面不足,影響防洪安全的改善工程。有關議員建議於
新東山排水與石苟排水匯流處增設橋樑乙案,本府將視該區域未來整體道路交通量
增長情形,適時改善其周邊道路暨評估新設一般道路橋樑的可行性,以保障用路人
的通行權益。」。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彰化縣議員劉惠娟服務處、彰化縣議員凃淑媚服務處、彰化縣議員黃正盛服務處、彰化
縣議員劉景滄服務處、彰化縣議員賴清美服務處、彰化縣議員黃玉芬服務處、彰化縣議
員歐陽蓁珠服務處、本府計畫處(列管號碼:107B00009)、本府水利資源處、本府工務
處
臨第9號案 類 別:農 業
動 議 人:黃玉芬
附 議 人:黃正盛、劉景滄、劉惠娟、吳淑娟、賴清美、李浩誠、凃淑媚、張春洋、歐陽蓁珠
案 由:建請縣府就推廣平腹小蜂防治計畫提出說明及建立季節生物防制機制,以解決害蟲
荔枝椿象肆虐現象案。
大會決議:送縣府研究辦理。
辦理情形:經彰化縣政府107年 5月 8日府農務字第1070139187號函復:「主旨:有關本府推
廣平腹小蜂防治計畫成果暨其他防治機制,復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貴會第 18
屆第19、20次臨時會第9號臨時動議案。二、為執行防檢局平腹小蜂生物防治推廣
計畫,本府業於本(107)年3月 7日、23日及31日邀集臺大昆蟲系許如君教授、
台中區農業改良場及彰化市農會,於彰化市果樹產銷班第1班張姓班員園區釋放約
350片卵片(約7萬隻)作為示範區。另於3月20日、22日及31日與台中區農業
改良場分別於社頭、芬園、員林及田中辦理荔枝椿象防治講習,並在各地區選定 1
至2位自發性農友總計釋放約240片卵片(約4萬8千隻)作為示範區,由本府進
行後續追蹤。三、本府業於4月19日及20日於田中、彰化市、芬園及員林等示範
區進行成果勘查,本案平腹小蜂生物防治推廣成效不佳(現象均未發現椿象卵有寄
生現象),其可能原因有:(一)卵片釋放數量仍嚴重不足,且卵化率僅1/3左右。(二)
果農於同一園區內倘繼續噴灑農藥,未依規定停止用藥易造成小蜂死亡。(三)本縣
荔枝及龍眼大多未行矮化或修枝,且果園越冬期間清園不徹底,蟲害則會較嚴重。
四、上述勘查結果已與臺大昆蟲系及台中區農業改良場進行討論,本府後續將加強
宣導農民應把握荔枝椿象越冬期最佳防治期並循荔枝椿象防治曆進行防治,以達共
同防治之成效。」。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黃玉芬議員服務處、黃正盛議員服務處、劉景滄議員服務處、劉惠娟議員服務處、吳淑
娟議員服務處、賴清美議員服務處、李浩誠議員服務處、凃淑媚議員服務處、張春洋議
員服務處、歐陽蓁珠議員服務處、本府計畫處、本府農業處
7
-
臨第11號案 類 別:建 設
動 議 人:黃玉芬
附 議 人:蕭淑芬、蕭如意、林宗翰、劉景滄
案 由:建請縣府爭取 Fintech(金融技科)產業園區二代落境彰化市之設置,並針對區塊
鏈技術對地方政府效能之應用提出報告說明及規畫案。
大會決議:送縣府研究辦理。
辦理情形:經彰化縣政府 107 年 5 月 15 日府建產字第 1070139138 號函復:「主旨:有關貴會
黃玉芬議員等建議本府爭取Fintech(金融技科)產業園區二代落境彰化市之設置,
並針對區塊鏈技術對地方政府效能之應用提出報告說明及規畫案乙案,詳如說明,
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貴會第18屆第19、20次臨時會臨時動議案第11號案辦理。
二、金融科技創新園區係由中央單位金管會主導,其設置主要目的在提供一個創新
場域讓金融科技研發試作且不會受到現行法規的制約,讓業者可以在低度監理空
間,測試其創新商品、服務或商業模式,在風險可控情形下,驗證該科技在金融服
務上的可行性及成效。三、以目前本縣金融產業結構與服務性質來看,截至105年
統計,本縣境內金融機構數總計 244 家,銀行類佔 42.2%、信用合作社類佔 52.4
%以及產壽險類佔 5.4%,其金融服務仍以傳統放存款、保險、投資以及證卷相關
服務為主,導入金融科技部分仍有很大的成長空間。惟受限金管會之限制,目前僅
開放第三方支付(包含行動支付)、機器人理財(智能理財)授予金融機構,且區塊
鏈技術與業務仍未被授權下放,目前仍由中央統籌擬訂管理辦法中。四、未來縣內
金融產業勢必透過金融科技進行產業轉型與升級,本府後續將依據中央第二代金融
科技創新園區規劃內容,評估未來開發專區之可行性,並於適當場合向中央爭取在
彰化落境。」。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黃議員玉芬、蕭議員淑芬、蕭議員如意、林議員宗翰、劉議員景滄、本府計畫處(列管
號碼:107B00002)、本府建設處
臨第12號案 類 別:警 政
動 議 人:凃淑媚
附 議 人:葉麗娟、白玉如、黃育寬、顧黃水花、林茂明、劉惠娟、張春洋、陳蔣秀美、劉淑
芳
案 由:建請縣府編列經費補助調高縣內員警執行擴大臨檢勤務之夜點費至每人 60 元,以
慰勞警察同仁之辛勞並激勵士氣案。
大會決議:送縣府研究辦理。
辦理情形:經彰化縣政府107年 4月 27日府授警保字第1070139148號函復:「主旨:有關提升
本縣執行擴大臨檢勤務夜點費一案,請查照。說明:一、依據貴會第 18 屆第 19、
20 次臨時會第 12 號臨時動議案辦理。二、考量內政部警署所定擴大臨檢勤務夜點
費額度『每人核支新臺幣(下同)40 元』,按現行物價水準確難採購適宜夜點供執
勤員警食用,為符現況所需,本府酌增本縣執行擴大臨檢、防制危險駕車及取締酒
8
-
後駕車專案勤務夜點費額度至『每人核支60元』,辦理方式如下:(一)擴大臨檢勤
務夜點費:除內政部警政署核撥每人40元額度外,再由本縣警察局預算經費追加支
應每人20元。(二)防制危險駕車及取締酒後駕車專案勤務夜點費:本項原屬本縣警
察局預算經費範疇,每人核支額度逕予提升至 60 元。三、本案將自 107 年 5 月 1
日起適用,本縣警察局已發函所屬單位週知。」。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彰化縣議員凃淑媚服務處、彰化縣陳蔣秀美議員服務處、彰化縣議員顧黃水花服務處、
彰化縣議員白玉如服務處、彰化縣議員林茂明服務處、彰化縣議員黃育寬服務處、彰化
縣議員劉惠娟服務處、彰化縣議員葉麗娟服務處、彰化縣議員張春洋服務處、彰化縣議
員劉淑芳服務處、本府計畫處(列管號碼:107B00004)、本縣警察局公關科、保安科
9
-
貳、會議紀錄
一、第 18 屆第 17 次程序委員會會議紀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7年 4月 3日上午11 時 16分
地 點:原第3審查會議室
出 席:曾世勇議員、劉淑芳議員、張東正議員、賴岸璋議員、尤瑞春議員、陳一惇議員、
歐陽蓁珠議員。
列 席:秘書長史仁智、議事組主任蔡和昌、法制室主任陳三民。
縣府秘書長賴振溝等25人。
主 席:謝議長典霖 紀錄:楊如月
甲、報告事項
主席報告:略。
乙、討論事項
一、本會第 18 屆第 19、20 次臨時會議事日程表草案,擬自 107 年 4 月 9 日
(星期一)起至4月18日(星期三)止,會期計10天,請審定。
審定結果:依照議事日程表草案通過。
二、本會所送本會第18屆第19、20次臨時會議長提案1案,請審查。
審查結果:本會議長提案1案,列入議程並送大會審議。
三、彰化縣政府所送本會第18屆第19、20次臨時會縣府提案9案,請審查。
審查結果:縣府提案9案,全部列入議程並送大會審議。
散 會:上午11時 40分。
10
-
彰化縣議會第 18 屆第 19、20 次臨時會議事日程表
時 間 日 期 星期 會次
10:00~12:00 14:00~17:00
預 備 會 議
107年
4月 9日 一
1
1 、 議 案 報 告
( 三 讀 會 議 案 第 一 讀 會 )
2、107 年度總預算第 1 次追加
(減)預算案編製情形報告
準 備 資 料
4月 10日 二 分 組 審 查 會
4月 11日 三 分 組 審 查 會
4月 12日 四 分 組 審 查 會
4月 13日 五 分 組 審 查 會
4月 14日 六
4月 15日 日 星 期 例 假
4月 16日 一 分 組 審 查 會
4月 17日 二 各 審 查 委 員 會 聯 席 審 查 會
4月 18日 三 2 綜 合 討 論 、 臨 時 動 議 、 閉 會
( 三 讀 會 議 案 第 二 、 三 讀 會 )
審議事項:1、議長提案1案。
2、縣府提案9案。
11
-
二、第 18 屆第 18 次程序委員會會議紀錄
時 間:中華民國107年 4月 19日上午11 時 42分
地 點:原第3審查會議室
出 席:曾世勇議員、張東正議員、賴岸璋議員、曹嘉豪議員、尤瑞春議員、陳一惇議員、
歐陽蓁珠議員。
列 席:秘書長史仁智、議事組主任蔡和昌、法制室主任陳三民。
縣府秘書長賴振溝等25人。
主 席:謝議長典霖 紀錄:楊如月
甲、報告事項
主席報告:略。
乙、討論事項
一、本會第18屆第7次定期會議事日程表草案,擬自107年 4月 26日(星期
四)起至6月4日(星期一)止,會期計40天,請審定。
審定結果:依照議事日程表草案通過。
二、彰化縣政府所送本會第18屆第7次定期會縣府提案23案,請審查。
審查結果:縣府提案23案,全部列入議程並送大會審議。
散 會:中午12時 20分。
12
-
彰化縣議會第 18 屆第 7 次定期會議事日程表
時 間 日 期 星期 會次
10:00~12:00 14:00~17:00
107年
4月 26日 四 報 到
開 幕 典 禮
預 備 會 議 4月 27日 五
1 議 案 報 告
( 三 讀 會 議 案 第 一 讀 會 )
準 備 資 料
4月 28日 六
4月 29日 日 星 期 例 假
4月 30日 一 2 縣 長 施 政 報 告
( 縣 政 質 詢 順 序 抽 籤 ) 準 備 資 料
5月 1日 二 3
1、中臺灣高科技農業產業園區
專案報告
2、上次大會決議案執行情形報告
3、107 年度總預算第 2 次追加
(減)預算案編製情形報告
準 備 資 料
5月 2日
|
5月 4日
三
|
五
4
|
6
縣 政 質 詢
5月 5日 六
5月 6日 日 星 期 例 假
5月 7日
|
5月 11日
一
|
五
7
|
11
縣 政 質 詢
5月 12日 六
5月 13日 日 星 期 例 假
13
-
5月 14日
|
5月 18日
一
|
五
分 組 審 查 會 及 縣 政 考 察
5月 19日 六
5月 20日 日 星 期 例 假
5月 21日
|
5月 25日
一
|
五
分 組 審 查 會 及 縣 政 考 察
5月 26日 六
5月 27日 日 星 期 例 假
5月 28日
|
5月 31日
一
|
四
分 組 審 查 會 及 縣 政 考 察
6月 1日 五 分 組 審 查 會 及 縣 政 考 察
6月 2日 六
6月 3日 日 星 期 例 假
6月 4日 一 12 綜 合 討 論 (三 讀 會 議 案 第 二 、 三 讀 會 )
臨 時 動 議 、 閉 幕
審議事項:縣府提案23案。
14
-
參、法規轉介
一、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 辦 人:張嘉容
電 話:7531848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 4月 18日
發文字號:府教幼字第1070119590A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 旨:「彰化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業經本府於 107 年 4 月 9 日府法制第
1070114551號令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請查照。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法制處、本府教育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 4月 9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70114551號
附件:彰化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
訂定「彰化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
附「彰化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
縣 長 魏 明 谷
彰化縣公立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獎勵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轄內鄉(鎮、市)立幼兒園及公
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服務之教保人員。
15
-
第 三 條 本縣鄉(鎮、市)公所及公立學校辦理轄屬幼兒園之教保服務人員之獎勵作
業,應本綜覈名實之原則,並應避免浮濫,以發揮獎勵之功能。
第 四 條 為求獎勵制度公開化及透明化,本縣鄉(鎮、市)公所及公立學校應成立獎
勵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由鄉(鎮、市)公所及公立學校之首長或
其指定人員擔任召集人,並由首長遴選鄉(鎮、市)公所及公立學校教職員五人
至九人擔任委員。
第 五 條 獎勵分嘉獎、記功、記大功,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嘉獎:。
(一)工作勤奮,服務認真或改進工作方法,有具體事實者。
(二)愛惜公物,撙節公帑,有具體事實者。
(三)宣導衛教,增進幼兒及家長瞭解,有具體事實者。
(四)辦理各項業務、競賽或活動,圓滿達成任務,有特殊表現或成績優良
者。
(五)對上級交辦事項,圓滿達成任務,成績優良者。
(六)連續代理職務在一個月以上未滿四個月,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記功:
(一)對主辦業務之推展,具有成效,或領導有方,有具體優異事蹟者。
(二)執行緊急任務,或處理偶發事件,能依限妥善完成者。
(三)對上級交辦重要事項,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著有績效者。
(四)連續代理職務在四個月以上,負責盡職,成績優良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以記大功:
(一)對教育重大困難問題,能及時提出具體有效改進方案,圓滿解決問題。
(二)辦理重要業務成績特優,或有特殊效益。
(三)在惡劣環境下克盡職責,或執行重要法令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第 六 條 前條所列嘉獎、記功、記大功之標準,得依個案事實及影響程度,核予一次
或二次之獎勵。
第 七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二、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辦公地址: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 辦 人:林廷憲
電 話:04-7531729
傳 真:04-7273718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 3月 21日
發文字號:府民行字第1070091807號
16
-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如主旨
主 旨:檢送「彰化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修正令及修正條文各 1 份,
請查照。
說 明:依據本府107年 3月 14日府法制字第1070079693號令辦理。
正本:彰化縣議會、本縣各鄉鎮市公所
副本:本府法制處、本府本計處、本府民政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 3月 14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70079693號
附件:彰化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修正「彰化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附「彰化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縣 長 魏 明 谷
彰化縣各級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福利互助辦法
第十四條 福利互助經費之籌措及解繳方式如下:。
一、政府補助部分:互助人每人每月新臺幣(下同)一百五十元,由參加互
助機關編列預算,撥由本會保管運用。
二、互助人負擔部分:互助人每人每月繳納一百元,由參加互助機關之主辦
單位,列單通知出納及會計單位,由互助人每月應領之款項中扣繳,於
當月十日前,連同政府補助部分,解繳本會在銀行所設專戶,並編製互
助金清冊一份送本會。
第十七條 福利互助金給付標準如下:
一、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互助人本人給付醫療費用百分之七十;父母、
配偶或仰賴撫養之子女,給付醫療費用百分之五十。但互助人及其眷屬
每一會計年度給付總額不得超過三萬元。
二、殘廢互助:互助人本人全殘廢者,給付三萬五千元;半殘廢者,給付二
萬五千元;部分殘廢者,給付一萬五千元。
三、喪葬互助:互助人本人死亡者,給付八萬元;父母、配偶死亡者,給付
二萬元;仰賴撫養之子女死亡者,給付一萬五千元。但互助人執行災害
防救工作發生意外,因公死亡者,給付一百五十萬元。
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所稱仰賴撫養之子女,係指未滿二十歲、滿二十歲且在
17
-
學經學校證明者或身心障礙不能自謀生活須依賴互助人撫養經醫院證明者。
第十八條 申請各項互助金,應由受益人填具申請書一式二份,連同有關證件,送由主
辦單位審查屬實後,報請本會審查撥款。
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發生意外,因公死亡者,請領時應由參加互助機關出具相
關證明。
三、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辦公地址:彰化市公園路一段409號
承 辦 人:施茂誠
電 話:04-7532717
傳 真:04-7287201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 3月 26日
發文字號:府水管字第107009449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 旨:檢陳本府 107 年 3 月 15 日府法制字第 1070076662 號令修正「彰化縣轄內土地廢
止水利用途審查辦法」1份,請查照。
說 明: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規定辦理。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法制處、本府水利資源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 3月 15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70076662號
附件:彰化縣轄內土地廢止水利用途審查辦法
修正「彰化縣水利用地廢止使用審查辦法」,名稱並修正為「彰化縣轄內土地廢止水利用途審查
辦法」。
附「彰化縣轄內土地廢止水利用途審查辦法」
縣 長 魏 明 谷
18
-
彰化縣轄內土地廢止水利用途審查辦法
第 一 條 彰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轄內土地水利用途之廢止及審查作業,
特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依本辦法申請水利用途之廢止,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三份:
一、申請書。
二、切結書。
三、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或土地管理機關同意向本府辦理函文。
四、申請地號土地最近三個月內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
五、最近三個月內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都市計畫區外者免附)。
六、現況測量成果套繪圖(含申請範圍鄰近水路系統、水路流向、水路名稱、
道路、地上物套繪、鄰近土地使用現況、圖例、測量日期及現況照片,並
套繪於地籍圖),比例尺採一比五百,應由測量技師本人簽署並加蓋技師
執業圖記。
第 三 條 經本府現場勘查並比對現況測量成果套繪圖確認土地現況無水路,並經相關
單位會審認定(項目詳申請案件會審表)申請土地已無其他計畫、公共使用之需
求者,由本府依下列規定公告,並通知申請人:
一、揭示於申請地號土地所在鄉(鎮、市)公所之公告地方。
二、揭示於本府之公告地方。
前項公告之揭示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第 四 條 前條之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或名稱。
二、申請日期。
三、申請廢止水利用途土地坐落地號。
四、土地面積。
五、鄰接地號。
六、其他應行公告事項。
第 五 條 利害關係人得於本府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府提出異議,本府於必要時
得派員會同利害關係人或申請人赴現場履勘。
利害關係人依前項規定提出異議,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
一、異議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
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
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異議之事實及理由。
三、證據名稱及件數。
四、異議提出之年、月、日。
五、其他應記載事項。
第 六 條 依本辦法之申請於公告期間,如有人提出異議,經本府認定有影響公共安全、
19
-
周遭排水功能或農田灌溉排水者,本府得駁回其申請。
第 七 條 經本府現場勘查並比對現況測量成果套繪圖確認土地現況存在水路、緊接相
鄰水路或經相關單位會審認定申請土地已存其他計畫、公共使用之需求,且相關
單位評估廢止賸餘部分後無影響既有功能者,申請人得按現況辦理土地分割,並
依本辦法第二條 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前項之申請,應檢具水文及水理分析報告書,但灌溉專用渠道、計畫道路範
圍之側溝,或用地範圍線已核定,且鄰近排水系統已完成者,得免予檢具。
第 八 條 前條水文及水理分析報告書應由水利工程技師、土木工程技師或水土保持工
程技師簽證,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土地現況調查。
二、鄰近排水系統概況。
三、水文、水理分析。
四、廢止水利用途使用前後排水衝擊評估。
五、結論與建議。
前項報告書應明確表示鄰近排水系統是否能容納五年一次暴雨頻率之流量;
鄰近本府公告轄管區域排水系統者是否能容納十年一次暴雨頻率之流量。
第 九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四、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辦公地址:彰化市中興路100號
承 辦 人:許詠誠
電 話:04-7532363
傳 真:04-7260227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 4月 11日
發文字號:府社身福字第107011766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 旨:檢送「彰化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場所租借管理規則」修正令及條文各1份,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第3項規定辦理。
二、為有效管理本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場所之使用,爰修正旨揭規則,並檢附本府
107年 3月 31日府法制字第1070104170號令影本1份供參。
20
-
正本:衛生福利部、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法制處、本府社會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 3月 3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70104170號
附件:彰化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場所使用管理規則
修正「彰化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場所租借管理規則」,名稱並修正為「彰化縣身心障礙福利
服務中心場所使用管理規則」。
附「彰化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場所使用管理規則」
縣 長 魏 明 谷
彰化縣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場所使用管理規則
第 二 條 本規則所稱場所,係指本中心視聽中心、會議室、後中庭、會談室、小型會
議室、戶外空間及其他經本中心指定之場所。
第 四 條 凡申請本中心場所者,應填具使用申請表(由本中心提供),並視申請場所繳
交活動計畫,於使用日前七日至六十日向本府提出申請,經本府核准後,應於使
用日前五日一次繳清管理維護費及冷氣費。
第 五 條 本縣身心障礙團體及機關(構)使用本中心場所辦理身心障礙福利相關活動
時,其費用減半。
第 六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使用:
一、違背國家政策及法令規定者。
二、違背公共秩序及良善風俗者。
三、使用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及違背本府規定事項者。
四、活動時有損本中心各項場所及設施設備者。
五、本府辦理各項活動必須優先使用與原申請時間牴觸者。
六、其他經本府認定有違法令規定不宜使用者。
第 八 條 使用本中心各場所以每四小時為一單位,未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算,超過一小
時,另加收一單位管理維護費及冷氣費。
第 十 條 本府收取管理維護費、冷氣費後應開立收據給使用人(機關(構)團體),並應
依預算法相關規定解繳入庫。
第十二條 經本中心同意使用做為辦公場所,辦理身心障礙相關業務,使用期間為一年以上
者,每坪每月管理維護費以新臺幣五十元計算,電費依電表所示實際度數由使用單位
負擔,水費由本中心每月酌收新臺幣一百元。
第十三條 使用本中心場所,應遵守下列規定:
21
-
一、使用單位申請使用場所不得作為營利性活動。
二、使用期間之安全秩序維護,由使用單位自行負責妥善處理。
三、使用單位佈置、張貼海報、安裝照明或其他電器等,應經本中心許可並於
指定地點張貼、裝設,場所使用完畢後應立即恢復原狀。
四、使用單位應注意維護各項場所及設施設備,如有毀損或短少,使用單位應
按定價賠償。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未遵守本規則規定者,暫停其使用權三個月。
第十五條 本中心各項場所及設施設備,得優先提供身心障礙福利相關業務使用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收費標準:
場所名稱 時數 管理維護費 冷氣費
視聽中心 4 1800元 600元
會議室 4 800元 300元
後中庭 4 500元
會談室 4 不收費
小型會議室 4 不收費
戶外空間 天 不收費
長期租用 50元(坪) 實際電費度數
前項場所收費標準,本府得依物價指數調整之。
五、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 辦 人:張嘉容
電 話:04-7531848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 4月 18日
發文字號:府教幼字第1070119419A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 旨:「彰化縣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聘任辦法」業經本府
於 107 年 4 月 9 日府法制第 1070114845 號令修正發布,茲檢送發布令影本乙份,
請查照。
22
-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法制處、本府教育處
彰化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 4月 9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70114845號
附件:彰化縣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聘任辦法
修正「彰化縣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聘任辦法」。
附「彰化縣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聘任辦法」
縣 長 魏 明 谷
彰化縣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聘任辦法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教保服務
人員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於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轄內鄉(鎮、市)立幼兒園(以
下簡稱公立幼兒園)之園長,及設立於本縣之各級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以下簡
稱附設幼兒園)之主任。但不包括本法施行前之公立托兒所於依本法改制為幼兒
園後,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由原所長轉換其職稱並取得資格,
仍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之相關法令於原機構任用者。
第 三 條 本縣鄉(鎮、市)立幼兒園應成立園長之遴選小組(以下簡稱遴選小組)辦
理園長遴選作業,遴選小組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由鄉(鎮、市)公所就下列人
員聘任之:
一、鄉(鎮、市)公所之代表。
二、幼兒教育、幼兒保育學者專家代表。
三、園(校)長代表。
四、公立幼兒園教師或教保員代表。
五、公立幼兒園家長代表。
遴選小組任一性別之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委員之任期為一年,均為無給職。
委員因故出缺時,由鄉(鎮、市)公所另聘原類別代表人員遞補之;其聘期
至該任任期屆滿為止。
第 五 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之遴選,視需要不定期召開遴選小組會議,由鄉(鎮、市)
長擔任召集人及主席。
遴選小組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遴選小組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會議應有三分之二
23
-
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 六 條 遴選委員參與園長遴選工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應本公平、公正之原則及獨立自主之精神進行遴選。
二、不得接受園長候選人、或其他人員為園長候選人辦理之邀宴、饋贈、請
託、關說等相關活動。
三、關於案件審議內容及園長人選,應予保密,並遵守行政程序法有關利益迴
避之規定,委員與園長候選人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或為其實習輔導
教師者,應自行迴避。
違反前項義務之委員經查證屬實者,由遴選小組會議議決後報鄉(鎮、市)
公所解聘之。行政人員經查證屬實者,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 七 條 凡具本法或條例所定幼兒園園長資格者,得參加本縣公立幼兒園園長之遴選。
前項人員有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及本條例第十二
條第一項情事者,不得參加公立幼兒園園長之遴選。因故意隱匿或重大過失而不
知,於遴選聘任後始發現者,應撤銷其園長資格。
第 九 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聘任,由鄉(鎮、市)公所依遴選小組遴選結果,由鄉(鎮、
市)長聘任,並函報彰化縣政府備查。
第 十 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任期一任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公立幼兒園園長應在任期屆滿二個月前,向鄉(鎮、市)公所提出連任申請,
由遴選小組視其辦園績效、連任意願及其他實際情況,決定其應否連任,經遴選
小組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後,報請鄉(鎮、市)公所聘
任;未經同意者,應並辦理園長遴選事宜。
公立幼兒園園長於學期中起任者,以學年為單位計算任期,計算至當年度七
月三十一日為準,未滿一年之年資,以一年計。
第十一條 公立幼兒園園長自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於任期屆滿當年度依規
定截止日期前,提出園務發展計畫,經遴選小組審議通過後,報鄉(鎮、市)公
所核准後,延任至核定退休生效日止。
公立幼兒園園長於任期中因故無法任職時,由鄉(鎮、市)公所依規定辦理
園長遴選事宜或指派適當人員代理至當學年結束。
任期屆滿無意續任或未獲遴聘之公立幼兒園園長,如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
項、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及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之一情事者,得留
任原幼兒園擔任教師或教保員。
現職公立幼兒園園長未獲遴聘不願回任教師或教保員者,鄉(鎮、市)公所
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符合退休條件且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視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轉任他
職。
第十二條 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之任期,以一年為一任。
專任主任各年度績效考評優良者,得連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4
-
六、彰化縣政府 函 地 址:50001彰化市中山路2段416號
承 辦 人:陳雅琪
電 話:04-7531414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 文 者:彰化縣議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 2月 27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70060281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 旨:檢送新修正「彰化縣政府編制表」及「彰化縣政府員額配置表」各乙份,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貴會第15屆第1次臨時會議決議案附帶意見三:「爾後縣府各局室如有重新配
置或調整更動時,請函知本會」事項辦理。
二、為因應縣政發展需要,爰修正彰化縣政府編制表及彰化縣政府員額配置表,本次修
正重點如下:
(一)編制表部分,增置科員2人。
(二)員額配置表部分,本府及財政處各增置科員1人。
三、本府編制表業經本府 107 年 2 月 1 日府人企字第 1070036893 號令修正,並自 107
年 1月 1日生效。
正本:彰化縣議會
副本:本府人事處
彰化縣政府編制表
職 稱 官等或 級 別
職 等 員 額 備 考
縣 長 一
副 縣 長 二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秘 書 長 簡任 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參 議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八
25
-
處 長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十五
一、本府一級單位主管及一級機關首長,其總數二分之一得比照簡任第十二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二、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 處 長 薦任 第九職等 十五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秘 書 薦任 第九職等 十四 內七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消費者保護官 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二 內一人得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科 長 薦任 第八職等 七十九(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技 正 薦任 第八職等 六
專 員 薦任 第八職等 十一
督 學 薦任 第八職等 八
社會工作督導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視 導 薦任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三
社 會 工 作 師 薦任 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五十一
營 養 師 師級 三 列師(三)級
科 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二二
技 士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一二九
管 理 師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
技 佐 委任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十四 內十一人得列薦任第六職等。
辦 事 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四十六
助 理 管 理 師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書 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二十三
26
-
處 長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 處 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 長 薦任 第八職等 四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 員 薦任 第八職等 一
科 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十三
辦 事 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一
人 事 處
書 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一
處 長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 處 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 長 薦任 第八職等 五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專 員 薦任 第八職等 二
科 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二十
主 計 處
辦 事 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四
處 長 簡任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副 處 長 薦任 第九職等 一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 長 薦任 第八職等 四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科 員 委任或 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九
辦 事 員 委任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二
政 風 處
書 記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三
合 計 七四二(一)
27
-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師級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四」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編制表所列政風處書記員額內其中一人,由留用原職稱之政風處雇員出缺後改置。
三、本編制表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生效。
28
-
彰 化 縣 政 府 員 額 配 置 表 107 年 1月 01日生效
官
等
職
等
簡任第十一至第十二職等
簡任第十至第十一職等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簡任第十至第十一職等
簡任第十至第十一職等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薦任第八至第九職等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薦任第七至第八職等
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師
級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
委任第四至第五職等
委任第三至第五職等
委任第三至第五職等
委任第一至第三職等
單
位
別
職別
員 額
科
縣
長
副
縣
長
秘
書
長
參
議
秘
書
秘
書
處
長
消費者保護官
副
處
長
消費者保護官
社會工作督導
專
員
技
正
督
學
科
長
視
導 社會工作師
營
養
師
管
理
師
技
士
科
員
技
佐
辦
事
員
助理管理師
書
記
總
計
總 計 1 2 1 8 7 7 18 1 18 1 1 14 6 8 92 3 51 3 2 129 265 22 53 1
27 741
本 府 1 2 1 8 7 7 1 4 1 3 1 1 37
小 計 1 1 1 6 22 6 1 38
自 治 行 政 科 1 5 1 7
宗 教 禮 俗 科 1 4 1 6原 住 民 暨 民 族 事 務 科
1 2 1 4
戶 政 科 1 4 1 1 7
兵 役 權 益 科 1 2 2 5
民
政
處
兵 役 徵 集 科 1 5 6
小 計 1 1 5 1 22 4 3 38
財 務 金 融 科 1 6 1 1 9
公 款 支 付 科 1 4 1 2 8
非 公 有 財 產 科 1 7 1 9
菸 酒 管 理 科 1 2 1 4
財
政
處
財 產 開 發 科 1 4 5
小 計 1 1 2 7 1 30 22 4 5 2 75
商 業 科 1 8 9
工 業 科 1 4 2 7
公 用 事 業 科 1 3 3 7
建 築 管 理 科 1 9 1 1 1 13
使 用 管 理 科 1 10 2 1 14
城 鄉 計 畫 科 1 8 3 1 13
建
設
處
產 業 發 展 科 1 3 3 7
小 計 1 1 1 8 7 3 24 3 48學 務 管 理 及 課 程 發 展 科
1 4 2 7
國 民 教 育 科 1 5 6
社 會 教 育 科 1 4 5
教
育
處
體 育 保 健 科 1 3 3 7
29
-
官
等
職
等
簡任第十一至第十二職等
簡任第十至第十一職等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簡任第十至第十一職等
簡任第十至第十一職等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薦任第八至第九職等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薦任第七至第八職等
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師
級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
委任第四至第五職等
委任第三至第五職等
委任第三至第五職等
委任第一至第三職等
單
位
別
職別
員 額
科
縣
長
副
縣
長
秘
書
長
參
議
秘
書
秘
書
處
長
消費者保護官
副
處
長
消費者保護官
社會工作督導
專
員
技
正
督
學
科
長
視
導
社會工作師
營
養
師 管
理
師 技
士
科
員
技
佐
辦
事
員
助理管理師
書
記
總
計
學 生 事 務 及特 殊 教 育 科
1 3 4
體 育 設 施 科 1 2 1 4
教
育
處 幼 兒 教 育 科 1 3 4
小 計 1 1 1 6 29 4 5 1 48
新 建 工 程 科 1 9 1 11
養 護 工 程 科 1 5 1 7
道 路 管 理 科 1 5 1 1 8
建 築 工 程 科 1 6 7
運 輸 管 理 科 1 1 3 1 6
工
務
處
設 施 維 護 科 1 3 2 6
小 計 1 1 1 5 26 3 3 1 2 43
水 利 工 程 科 1 8 2 11
水 利 管 理 科 1 5 2 1 1 10
水 土 保 持 科 1 4 1 1 7
下 水 道 科 1 6 1 8
水 利 資 源 處
土 石 管 理 科 1 3 4
小 計 1 1 1 4 6 11 2 0 1 27
企 劃 發 展 科 1 4 5
建 設 工 程 科 1 3 1 5
營 運 管 理 科 1 2 3 1 7
城 市 暨 觀 光 發 展處 行 銷 推 廣 科 1 1 4 1 7
小 計 1 1 1 1 6 25 12 5 3 1 56農務暨植物 保 護 科
1 4 4 2 11
林務暨野生動物保護科
1 3 1 1 6
農 會 輔 導 科 1 2 4 1 8
畜 產 科 1 5 1 7
漁 業 科 1 5 3 1 10
農
業
處
行 銷 企 劃 科 1 6 2 1 10
30
-
官
等
職
等
簡任第十一至第十二職等
簡任第十至第十一職等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簡任第十至第十一職等
簡任第十至第十一職等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薦任第八至第九職等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薦任第七至第八職等
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師
級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
委任第四至第五職等
委任第三至第五職等
委任第三至第五職等
委任第一至第三職等
單
位
別
職別
員 額
科
縣
長
副
縣
長
秘
書
長
參
議
秘
書
秘
書
處
長
消費者保護官
副
處
長
消費者保護官
社會工作督導
專
員
技
正
督
學
科
長
視
導
社會工作師
營
養
師 管
理
師 技
士
科
員
技
佐
辦
事
員
助理管理師
書
記
總
計
小 計 1 1 1 1 7 13 23 4 1 52地 籍 科 1 5 1 7地 價 科 1 3 1 5
地 權 科 1 4 5地 用 科 1 4 1 6
重 劃 科 1 4 5 2 12
地 籍 測 量 科 1 7 8
地
政
處
土 地 開 發 科 1 2 2 5
小 計 1 1 1 2 7 51 26 1 90
社 會 發 展 科 1 1 5 7
長 青 福 利 科 1 1 3 5身 心 障 礙 福 利 科
1 3 5 9
婦 女 福 利 及 性 別 平 等 科
1 1 3 5
社 會 工 作 及 救 助 科
1 1 1 5 8
兒 童 及 少 年 福 利 科
1 3 1 5
社
會
處
保 護 服 務 科 1 44 1 46
小 計 1 1 5 14 1 1 23就 業 服 務 科 1 4 1 6
勞 資 關 係 科 1 3 4
勞 動 條 件 科 1 3 4勞 工 福 利 科 1 2 1 4
勞
工
處 外 勞 服 務 科 1 2 3
小 計 1 1 3 6 7 2 20新 聞 行 政 科 1 2 2 1 6
新 聞 發 布 科 1 2 3 6
新
聞
處 傳 播 行 銷 科 1 2 2 1 6
小 計 1 1 4 1 13 6 6 32文 書 科 1 1 4 2 5 13
庶 務 科 1 5 1 7
採 購 科 1 3 2 6
行
政
處
檔 案 科 1 1 1 1 4
31
-
官
等
職
等
簡任第十一至第十二職等
簡任第十至第十一職等
簡
任
第
十
職
等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簡任第十至第十一職等
簡任第十至第十一職等
薦
任
第
九
職
等
薦任第八至第九職等
薦
任
第
八
職
等
薦任第七至第八職等
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師
級
委
任
第
五
職
等
或
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
委任第四至第五職等
委任第三至第五職等
委任第三至第五職等
委任第一至第三職等
單
位
別
職別
員 額
科
縣
長
副
縣
長
秘
書
長
參
議
秘
書
秘
書
處
長
消費者保護官
副
處
長
消費者保護官
社會工作督導
專
員
技
正
督
學
科
長
視
導
社會工作師
營
養
師 管
理
師 技
士
科
員
技
佐
辦
事
員
助理管理師
書
記
總
計
小 計 1 1 4 2 7 2 1 2 20
研 展 科 1 2 1 4
管 考 科 1 2 1 4
資 訊 科 1 2 1 4
計
畫
處
綜 合 規 劃 科 1 3 1 1 6
小 計 1 1 1 3 13 1 20
法 制 科 1 4 1 6
訴 願 科 1 3 4
消費者保護科 (1) 4 4
法
制
處
執行及綜合科 1 2 3
小 計 1 1 1 4 13 1 1 22企 劃 科 1 1 3 5
人 力 科 1 3 1 5考 訓 科 1 3 1 5
人
事
處
給 與 科 1 4 5
小 計 1 1 2 5 20 4 33預 算 科 1 3 2 6
審 核 科 1 7 8
基 金 科 1 2 1 4
會 計 決 算 科 1 5 6
主
計
處
統 計 科 1 3 1 5
小 計 1 1 4 9 2 3 20
行 政 科 1 2 1 4
預 防 科 1 2 1 1 5
查 處 科 1 2 1 1 5
政
風
處
陽 光 法 案 科 1 3 4
32
-
肆、本會活動大事紀
107 年 3月
2 日:
1、
2、
4 日:
5 日:
1、
2、
7 日:
謝典霖議長下午6時30分至田尾鄉仁里村參加元宵春酒餐敘聯誼
活動並宣導議政。
謝典霖議長下午7時10分至北斗鎮寶天宮參加元宵節晚會活動並
宣導議政。
謝典霖議長上午 10 時 30 分於議長室接待重慶市人民政府臺灣事
務辦公室主任劉顯忠等 10餘人之參訪拜會,並與本會議員進行交
流。
謝典霖議長帶領部分議員及史仁智秘書長等人上午 10 時於議長室
接待日本自由民主黨前政務調查會調查役田村重信偕同夫人之參
訪,其並於第二審查會議室以「當前臺日關係及其未來發展」為題,
進行演說與交流座談會。
謝典霖議長帶領史仁智秘書長於下午 4 時 30 分至后里福容大飯店
參加臺中市議會舉辦之「107 年全國地方議會議長、副議長第 1 次
聯誼座談會」活動。
謝典霖議長下午 2 時 30 分帶領本會網球隊前往臺南市忠烈祠網球
場,參加臺南市議會舉辦之「107 年度全國地方議會議長盃軟式網
球錦標賽」活動,賽程於9日圓滿閉幕,全體隊職員均能全力以赴,
爭取佳績。總計本次活動之成績如下:
(1)團體賽部分:議員團體組-第 4名。
33
-
16 日:
1、
2、
19 日:
22 日:
28 日:
29 日:
1、
2、
(2)個人雙打賽部分:甲、首長組:謝典霖議長、劉淑芳議員-第1
名;乙、女議員組陳榮妹議員、尤瑞春議員-第2名。
謝典霖議長上午 9 時 30 分至員林市昇財麗禧酒店祝賀模範婆媳及
績優村里鄰小組召集人表揚大會並宣導議政。
謝典霖議長下午 5 時 30 分於議長室接待本縣東區扶輪社社長王志
民等一行35人之參訪。
謝典霖議長上午 9 時於議長室接見彰化市團委會主委陳杉銘偕 70
餘名社會及大專優秀青年之拜會,進行「與青年有約」交流座談會。
謝典霖議長(中華籃協理事長)上午 11 時於議長室接待行政院體
育運動發展委員會余政憲委員、趙士強委員及佐儀藍球製造公司謝
榮通董事長等人之拜會。
謝典霖議長下午3時至板橋體育館觀看第13季WSBL超級女子籃球
聯賽冠亞季軍賽並擔任頒獎嘉賓。
史仁智秘書長代表議長上午 9 時 30 分至彰化市忠烈祠武德殿擔任
本縣各界春祭國殤暨遙祭黃陵祭典之陪祭官。
謝典霖議長下午3時至台北市拜會教育部體育署林德福署長。
107 年 4月
1 日:
2 日:
謝典霖議長上午10時出席「埤頭鄉農會一○○周年慶」系列活動,
與魏明谷縣長、埤頭鄉農會理事長陳世勳等人共同慶祝埤頭鄉農會
生日快樂。
史仁智秘書長代表議長上午10時30分在議長室接待愛知縣岡崎市
議長原田範次之拜會。
34
-
7 日:
3 日:
9 日:
13 日:
15 日:
19 日:
20 日:
1、
2、
23 日:
謝典霖議長上午11時30分至田尾鄉參加柳鳳村集會所活動中心落
成啟用典禮。
謝典霖議長上午 11 時 16 分於本會第 4 審查會議室主持第 17 次程
序委員會,審定第18屆第19、20次臨時會議事日程及審查縣府提
案。
本會第18屆第19、20次臨時會,訂自107年 4月 9日(星期一)起
至4月 18日(星期三)止,共計10天,於本會議事廳召開,審議
本縣107年度總預算第1次追加(減)預算案、縣府提案及臨時動
議案等。
謝典霖議長下午6時至臺北市凱薩飯店參加體育署舉辦之新任特定
體育團體理事長座談會。
謝典霖議長上午前往大陸杭州,向正協助浙江廣廈爭奪本季CBA冠
軍之林志傑加油,並拜會廣廈體育文化公司總經理徐菲倫。
謝典霖議長上午11時 42分於本會第 4審查會議室主持第18第 18
次程序委員會,審定第 18 屆第 7 次定期會議事日程及審查縣府提
案。
本會107年公共服務日結合員工環境教育淨山活動,於本日上午在
縣立體育場舉行,同仁均踴躍參加,對員工情誼交流及瞭解公共服
務對社會的影響及責任有莫大助益。
107年大甲鎮瀾宮天上聖母戊戌年9天 8夜遶境進香活動,回鑾進
入彰化市,信眾借用本會廣場及相關公共設施,俾便停放車輛及暫
時休憩。
謝典霖議長下午 5 時 30 分於議事廳接待溪州義勇消防分隊之參
訪,並前往新會館視聽室觀賞本會簡介影片,以更深層瞭解本會組
織及相關為民服務之資訊。
35
-
24 日:
26 日:
29 日:
謝典霖議長上午11時於議長室接待二林蔗農事件文化協會李培根
理事長帶領理監事之拜會。
本會第18屆第 7次定期會,訂自107年 4月 26日(星期四)起至
6月 4日(星期一)止,共計40天,於本會議事廳召開,審議本縣
107年度總預算第2次追加(減)預算案、縣府提案、議員提案及
臨時動議案等。
謝典霖議長上午10時50分至花壇鄉參加育仁幼兒園親子園遊會暨
愛心義賣活動。
107 年 5月
6 日:
8 日:
9 日:
11 日:
1、
2、
17 日:
18 日:
20 日:
謝典霖議長上午10時 30分至田尾鄉公所參加康乃馨行銷記者會。
謝典霖議長上午 9 時 30 分至北斗奠安宮參加天上聖母聖誕千秋慶
祝活動。
許原龍副議長上午7時帶領本會部分議員及主管等人至溪州鄉參加
謝典霖議長先叔之公祭奠禮。
謝典霖議長上午 11 時於本會議事廳贈送女性議員及縣府主管等人
康乃馨乙束,感謝其辛勞並祝福母親節快樂。
史仁智秘書長下午 3 時 30 分至本會各組室贈送同仁康乃馨乙束,
感謝同仁的辛勞並祝福母親節快樂。
謝典霖議長下午 4 時 30 分在議長室接見臺灣體育大學林華韋校長
之拜會。
謝典霖議長下午 5 時在議長室接待工商建設研究會第 28 期聯誼會
之參訪。
謝典霖議長下午 2 時至縣立體育館關心「BE HEROES 經典再現傳承
(籃球)賽」,並擔任開球嘉賓,為活動加油集氣。
36
-
37
22 日:
26 日:
1、
2、
27 日:
28 日:
1、
2、
30 日
謝典霖議長偕同田尾鄉長陳君栓下午2時至柳鳳村會勘鄉道。
史仁智秘書長代表議長上午 11 時帶領本會梁中原主任等人在議事
廳接待臺北市內湖區金瑞里里民二百餘人之參訪。
謝典霖議長中午至福鹿溪參加 107 年鹿港龍王祭-龍舟開光點睛、
上香祈福儀式。
謝典霖議長下午 6 時 30 分至溪州義消分隊參加其與高雄市新莊義
消分隊結盟25週年暨表揚績優義消及顧問聯誼餐會。
謝典霖議長偕許原龍副議長上午 9 時 30 分帶領本會部分議員及主
管等人至彰化市參加前議員盧盈宏先母之公祭奠禮。
謝典霖議長下午 1 時 30 分至田尾鄉南鎮國小致贈獎勵金予總統教
育獎獲獎人廖妤珊學童。
謝典霖議長偕同溪州鄉代表劉燈望等人於下午 1 時 30 分,在鄉境
道路進行會勘並傾聽地方民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