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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工訴訟之扶助
可申請扶助之情形:
( 一 ) 依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之規定,符合下列情形
之一,經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提起民事訴訟且非屬有資力
者,可申請訴訟扶助:
1. 與雇主發生勞動基準法終止勞動契約、積欠資遣費或退休
金之爭議。
2. 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未給與補償或賠償。
3. 雇主未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就業保險法辦理加保或投保薪資
以多報少,致勞工受有損失。
4.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裁決認定雇主有不當勞動行為,
雇主仍以勞工為被告提起訴訟者。(得不經調解程序)
5. 1 至 3 項訴訟程序進入第二審、第三審或再審者。
(得不經調解程序)
( 二 ) 因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致勞工發生職業災害,經提起刑
事告訴且非屬有資力者。
柒 訴訟扶助篇 訴訟扶助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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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助範圍:
1. 法律文件撰擬
2. 民事訴訟之代理酬金
3. 刑事審判程序開始前之告訴代理酬金。
4. 保全程序、督促程序、強制執行程序之代理酬金。
( 三 ) 向誰申請法律扶助?
* 可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洽詢,該會連絡電話:
4128 518( 市話可直撥,手機及外縣市請加 02)。
二、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之扶助
勞工因終止勞動契約所生爭議提起訴訟 ( 包括請求給付資遣費或退
休金、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請求雇主依法給予職業災害補償 ),於
訴訟期間未就業,且未領取政府機關相關生活津貼或補助 (如失業給付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勞動部申請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扶助:
1. 依法律扶助法准予全部扶助。
2. 經審查符合無資力標準。( 參照法律扶助法無資力認定標準認定 )
3. 性別工作平等爭議之訴訟,依性別工作平等訴訟法律扶助辦法准
予扶助之無資力者。( 參照法律扶助法無資力認定標準認定 )
( 一 ) 申請扶助期間:
請領生活費用扶助期間,為訴訟後第一次辦理推介就業之日至
法院判決確定或和解之日止。
( 二 ) 扶助金額及期限:
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投保薪資 60%計算,最高扶
助 180 日。
( 三 ) 向誰申請訴訟期間必要生活費用扶助?
*可向勞動部勞動關係司洽詢,電話:(02)85902828~3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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