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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4/102/14/09 1 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 (基礎課程6小時) 經濟部工業局楊情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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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 - 臺中市政府採購專區 · 機關辦理資訊、電訊或通訊設備 有關採購相關注意事項 •...

Jul 2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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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9/4/102/14/09 1

    財物及勞務採購實務

    (基礎課程6小時)

    經濟部工業局楊情勇

  • 2019/4/102/14/09 2

    課程大綱

    壹.財物/勞務採購定義及性質

    貳.採購之金額認定

    參.招標方式(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

    肆.決標原則

    伍.統包

    陸.共同投標

    柒.外國廠商參與投標

    捌.製作招標文件

    玖.開標/審標及決標

    拾.履約管理/驗收/保固

    拾壹.救濟措施

    拾貳.問題討論

  • 機關辦理資訊、電訊或通訊設備有關採購相關注意事項

    • 一、依107年12月10日立法院第9屆第6會期交通委員會第13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108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關於本會單位預算之委員質詢意見辦理。

    • 二、有關大陸地區財物及勞務參與政府採購之處理原則:茲因兩岸尚未締結與政府採購法第17條第1項有關之條約或協定,機關辦理採購,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招標文件中限制大陸地區之財物或勞務參與。機關辦理旨揭採購,如認廠商所供應之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為大陸地區,有影響國安(含資安)或機敏資訊外洩之疑慮者,可於招標文件中明定廠商所提供之財物或勞務之原產地不得為大陸地區;本會99年3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900101270號、99年7月20日工程企字第09900292950號2函及本會訂定之「投標須知範本」第16點,併請查察。

    2019/4/1 3

  • 機關辦理資訊、電訊或通訊設備有關採購相關注意事項

    • 三、有關「陸資廠商」之分類,及機關擬限制其參與政府採購之可採行方式:

    • (一)陸資廠商之分類:

    • 1、大陸地區廠商:指依大陸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

    • 2、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非依兩岸之法律設立登記而含陸資之廠商,且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之陸資投資公司,即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總額逾百分之三十或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

    • 3、在臺陸資廠商:依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或事業,且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5條規定之陸資投資事業(即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公司或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逾三分之一者)。

    2019/4/1 4

  • 機關辦理資訊、電訊或通訊設備有關採購相關注意事項

    • (二)重申機關辦理旨揭採購,對於陸資廠商參與而有影響國安(含資安)或機敏資訊外洩等疑慮者,機關得採行方式如下:

    • 1、大陸地區廠商:兩岸未簽署相互開放政府採購市場之條約協定,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

    • 2、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我國已簽署世界貿易組織(WTO)政府採購協定(GPA)、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及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對於適用上開協定採購,得基於國家安全理由排除該等協定之適用,並於招標文件中載明不允許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參與。

    • 3、在臺陸資廠商:屬影響國家安全之採購,包括但不限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下稱投審會)公告之「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採購,得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4條第1項第6款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不允許投審會公告之在臺陸資廠商(含陸資資訊服務業者)參與。

    2019/4/1 5

  • 機關辦理資訊、電訊或通訊設備有關採購相關注意事項

    • (三)本會101年4月18日工程企字第10100114530號函、101年9月13日工程企字第10100346580號函、104年1月27日工程企字第10400024610號令、工程企字第10400024613號函、104年5月12日工程企字第10400082160號函、 107年3月5日工程企字第10600398780號令及工程企字第10600398783號函,併請查察。前揭函令均公開於本會網站(https://www.pcc.gov.tw\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政府採購法規解釋函令及相關函文)。

    • 四、為協助機關訂定招標文件及審標,相關配套措施如下:

    • (一)本會107年8月15日修正投標須知範本,增訂涉及「國家安全採購」、「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限制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之選項,機關辦理旨揭採購,請妥為訂定採購標的之原產地及投標廠商資格。

    2019/4/1 6

  • 機關辦理資訊、電訊或通訊設備有關採購相關注意事項

    • (二)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自107年11月29日起於招標及決標公告增設欄位,由機關登載「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及「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機關辦理旨揭採購,請於招標公告及決標公告據實登載。

    • (三)為利機關查詢投標廠商是否為陸資廠商,本會業會商投審會,透過本會「政府電子採購網」即可查詢投審會網站公告之「陸資投資事業名錄」、「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及「陸資投資資訊服務業清冊」3項資料表(網址及路徑為https://web.pcc.gov.tw\相關連結\經濟部投審會公告陸資資訊)。

    • (四)本會107年12月13日修正「投標廠商聲明書」,增列個案招標文件載明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或「影響國家安全採購」,廠商是否為陸資廠商之聲明事項,機關辦理旨揭採購,請於開標、審標作業審慎查察廠商聲明內容是否符合招標文件規定。

    • 107年12月20日 1070050131

    2019/4/1 7

  • 修正「財物採購契約範本」

    •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訂定之範本為原則。

    • 二、旨述修正重點係增列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有違反商品標示法情事;履約項目如包括工程之施工,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時僱用外籍勞工相關約定;及協議成立爭議處理小組之事項。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

    • 107年9月20日10700296880

    2019/4/1 8

  • 修正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4.8.18.19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2019/4/1 9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第四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一)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 1.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單價____% (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98條第2項規定) 與不符數量之乘積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___%(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未載明者為20%)之違約金。但其屬尺寸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就尺寸差異之比率計算之;屬工料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按工料差額計算之;非屬尺寸、工料不符規定者,減價金額得就重量、權重等差異之比率計算之。 2.個別項目減價及違約金之合計,以標價清單或詳細價目表該項目所載之複價金額為限。

    第四條 契約價金之調整 (一)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而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亦無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經機關檢討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或不必補交者,得於必要時減價收受。□採減價收受者,按不符項 目 標 的 之 契 約 價 金____% (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減價,並處以減價金額___%(由機關視需要於招標時載明 )之違約金。減價及違約金之總額,以該項目之契約價金為限。

    第1款比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4條第1款修正。

  • 修正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4.8.18.19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2019/4/1 10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第八條 履約管理 …… (十三 )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有下列情形:僱用無工作權之人員、供應不法來源之履約標的、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商品標示法、非法棄置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第八條 履約管理 …… (十三 )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有下列情形:僱用無工作權之人員、供應不法來源之履約標的、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非法棄置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

    1. 第13款依經濟部106年9月7日經

    商 字 第 10602420910 號 函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採購宣導(禮、紀念)品種類多元,且多屬訂製性質,涉及商品標示法及相關特定商品標示基準規定,機關採購人員較不熟稔,易滋生宣導品商品標示違規情事」,增列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有違反商品標示法情事。

  • 修正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4.8.18.19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2019/4/1 11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第八條 履約管理 …… (二十八)履約項目如包括工程之施工,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時,除依規定申請聘僱或調派外籍勞工者外,均不得僱用外籍勞工。每進用1名外籍勞工,每月扣回___元(由機關於招標前調查市場行情預先載明;未載明者,由廠商提出本外勞人力成本價金分析後,機關核實扣回差額)。違法僱用外籍勞工者,機關除自契約價金扣除該等勞工之人力價金,並通知「就業服務法」主管機關依規定處罰外,情節重大者,得與廠商終止或解除契約。其因此造成損害者,並得向廠商請求損害賠償。

    第八條 履約管理 …… (十三)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不得有下列情形:僱用無工作權之人員、供應不法來源之履約標的、使用非法車輛或工具、提供不實證明、違反人口販運防制法、非法棄置廢棄物或其他不法或不當行為。

    ……

    2.機關辦理財物採購,履約項目如包括工程之施工,廠商及分包廠商履約時之外籍勞工運用方式,應比照工程採購辦理,爰參考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第13款,增列第28款,以下款次遞移。

  • 修正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4.8.18.19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2019/4/1 12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第十八條 爭議處理 (一)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

    6.契約雙方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協調爭議。 7.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第十八條 爭議處理 (一)機關與廠商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處理之: ……

    6.依契約或雙方合意之其他方式處理。 ……

    1.比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2條第1款第6目,增訂第1款第6目,載明契約雙方可合意成立爭議處理小組,以加速解決履約爭議。原第1款第6目移列第7目。 2.比照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22條第3款,增訂第3款,載明協議成立爭議處理小組之事項。 3.第3款第1目,載明爭議處理小組之成立時機,及是否為常設組織。 4.第3款第2目,參考第2款有關仲裁人之選定方式,載明爭議處理小組委員之選定方式。未能選定委員者,無法以爭議處理小組協調爭議。

  • 修正「勞務、工程採購契約範本 • 一、依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本會

    )訂定之範本為原則。

    • 二、查本會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6年4月5日環署空字第1060022877號函建議,於106年11月9日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8條第19款,及107年7月24日修正「工程採購契約範本」附錄2之2之2.5,增訂柴油車輛相關約定。

    • 三、復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1月17日環署空字第1080005206號函略以:「本署為兼顧民眾健康及業者生計,對於改善大型柴油車的污染,已調整為以輔導改善減少空氣污染排放為主要目標,車輛符合排放標準即可正常使用,並無強制要求淘汰。近期本署參採各界建言,經務實檢討確有修正之必要,......建請貴會惠予協助修正勞務採購契約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有關柴油車輛之規範建議修正為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柴油車輛」,爰配合修正旨揭範本內柴油車輛之約定為「廠商使用之柴油車輛,應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修正內容對照表一併公開於本會網站。

    • 四、履約中之採購案,如依修正前範本訂定相關規範者,機關得通知廠商或依廠商之請求,依上揭修正內容辦理契約變更。

    • 108年01月22日1080001559

    2019/4/1 13

  • 修正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8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2019/4/1 14

    修正規定 現行規定 說明 第八條 履約管理 …… (十九 )廠

    商 使用 之柴 油車 輛 ,應 符合 空氣 污染 物排 放標準

    第八條 履約管理 …… (十九)履約標的為運輸或運送服務,使用

    之車輛包括柴油車輛者,該車輛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應符合以下規範: 1.108年8月31日(含)前,廠商執行採購案所使用之柴油車應優先選擇符合101年1月1日施行(5期車)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或至少應選擇符合95年10月1日施行(4期車)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或屬符合88年7月1日起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且加裝濾煙器之柴油車。

    2.108年9月1日(含)起,廠商執行採購案所使用之柴油車應優先選擇符合108年9月1日施行(6期車)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或至少應選擇符合101年1月1日施行(5期車)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或屬符合88年7月1日起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5條規定且加裝濾煙器之柴油車。

    修正第十九款。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8年1月17日環署空字第 1080005206 號 函 , 略 以 :「本署為兼顧民眾健康及業者生計,對於改善大型柴油車的污染,已調整為以輔導改善減少空氣污染排放為主要目標,車輛符合排放標準即可正常使用,並無強制要求淘汰。近期本署參採各界建言,經務實檢討確有修正之必要,…建請貴會惠予協助修正勞務採購契約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有關柴油車輛之規範建議修正為符合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之柴油車輛」,爰配合修正。

  • 2019/4/102/14/09 15

    壹、財物採購定義及性質 (採購法第2條及第7條)

    • 一、財物之買受、定製、承租,適用政府採購法。

    • 二、所稱財物,指各種物品(生鮮農漁產品除外)、材料、設備、機具與其他動產、不動產、權利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財物。

    • 三、生鮮農漁產品:為食品之一種具有易腐性且有生命現象,品質在短時間內易生變化與一般「物品」性質不同。指未經維生、冷凍、冷藏 、 保鮮、防腐或其他方式處理,於常溫下存放,短時間內即易腐壞 、無法食用之農漁產品。(90006413 、 09800048970)

  • 2019/4/102/14/09 16

    壹、勞務採購定義及性質 (採購法第2條、第7條及第99條)

    • 一、勞務之委任或僱傭,適用政府採購法。 委任: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民法528)

    僱慵: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民法482)

    • 二、所稱勞務,指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研究發展、營運管理、維修、訓練、勞力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勞務。

    • 三、採購兼有工程、財物、勞務二種以上性質,難以認定其歸屬者,按其性質所占預算金額比率最高者歸屬之。(本7)

  • 性質之判別 • 財物採購之特性

    • 多屬現成品已在市場上流通

    • 在市場上有客觀的價格

    • 多為銀貨兩訖交貨後才付款

    • 成品有固定的品質

    • 品質上個別有明顯之差異

    • 廠商加入及退出容易

    • 交貨期依廠商能力不同

    • 勞務採購之特性

    • 以提供人的服務為要素

    • 供應者因條件不同其差異性大

    • 以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為招標之常態

    • 人的因素較沒有固定的品質

    • 供應者之專業能力較機關人員為高

    • 交貨期依廠商能力以及承攬工

    作量而不同

    • 多屬按月付款或分期交付後付

    款且有預付款

    • 個別多有特別的法規或規定

    2019/4/102/14/09 17

  • 關於國公有房舍屋頂出租設置太陽光電 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之疑義

    • 一、查來函說明二載有:「……本部工業局擬採太陽光電能源技術服務業(PV-ESCO)商業模式,將產業園區內國、公有房舍屋頂出租予太陽光電系統廠商,由系統廠商自行出資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設備為系統廠商所有)並進行後續維運……」。

    • 二、依民法第421條第1項規定:「稱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租賃契約以支付「租金」為要件。所謂租金,依最高法院46年台上字第519號判例:「因使用租賃物而支付之對價,即為租金……」。本案如機關依契約收取費用,請查察是否屬廠商使用屋頂之租金,而為租賃契約。如本案係以「出租」方式辦理,非屬採購法第2條所稱「採購」,不適用採購法規定。本會93年8月6日工程企字第09300314750號及95年8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500331240號二函,併請查察(公開於本會網站)。

    • 三、另查採購法第99條規定:「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交通、能源、環保、旅遊等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者,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請查察本案是否屬機關辦理政府規劃或核准之「能源」建設,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開放廠商投資興建、營運太陽光電系統。如符合上開第99條所定情形,其甄選投資廠商之程序,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採購法之規定。本會91年8月29日(91)工程企字第09100356930號、93年6月16日工程企字第09300234640號二函,併請查察(公開於本會網站)。

    • 107年11月20日 1070040920

    2019/4/1 18

  • 2019/4/1 19

    各類採購金額之門檻及其影響

    工程 財物 勞務 • 小額 10萬 10萬 10萬 • 公告 100萬 100萬 100萬 • 查核 5000萬 5000萬 1000萬 • 巨額 2億 1億 2000萬 • 重大 20億 10億 1億 • 預算金額、預計金額、採購金額(預算未完成立法)

    影響:招標方式、監辦通知(含上級)、等標期、招標決標方式 、廠商資格、技術規格訂定、履約管理及驗收方式、效益分析

  • 2019/4/102/14/09 20

    貳、採購之金額認定 •採購金額(採購法第12條、第13條、細則第6條)認定時機:招標前

    •採購金額級距 •一、巨額採購:財物、新台幣1億元以上, 勞務、新台幣2,000萬元以上 •二、查核金額採購:財物、新台幣5,000萬元以上 勞務、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 •三、公告金額採購:新台幣100萬元以上 •四、小額採購:中央機關定為新台幣10萬元以下;地方政府得另定,但不得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

  • 2019/4/102/14/09 21

    貳、採購之金額認定

    •五、計算方式(細6) •1.分批採購/分別採購(依全部批數之預算總額認定之) •2.複數決標/項目標的不同(依全部項目或數量之預算總額認定

    之。但項目之標的不同者,依個別項目之預算金額認定之 ) •3.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敘明後續擴充情形(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

    項目所需金額計入) •4.預算尚未完成立法程序者(應將預估需用金額計入) •5.單價決標(依預估採購所需金額認定之) •6.租期不確定(每月租金之四十八倍認定之) •7.選擇性招標建立合格廠商名單資格審查階段/邀請符合資格廠

    商投標階段(以邀請當次之採購預算金額認定之) •8.報價金額包括機關支出及收入金額(以支出所需金額認定之) •9.以提供財物或權利之使用為對價(以該財物或權利之使用價值

    認定之 )

  • 2019/4/1 22

    採購金額之計算方式錯誤 • 案情摘要:機關辦理員工旅遊之採購,經開會決定地點為澎湖費用約需新台幣6,000元,機關補助員工個人為新台幣3,000元,員工須再自費新台幣3,000元,機關擬採政府採購法第49條,公開徵求企畫書擇符需要固定金額決標,採購金額每人以新台幣3,000元計,員工自費部分是否需列入採購金額,另員工眷屬自費部分是否需列入採購金額,其採購金額計算是否符合規定?採購監辦人員應否提出意見?

    • 細6、0960019870、8811274、8808912、8813322、8811083、8811656、8809716、8809703、8808983

  • 2019/4/102/14/09 23

    貳、採購之金額認定

    •六、預算金額(採購法第27條、細則第26條)

    –(一)預算完成立法程序者:為該採購得用以支付得標廠商契約價金之預算金額。

    –(二)預算案尚未經立法程序者:為預估需用金額。

    –(三)應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公開預算金額之情形:政府採購公告及公報發行辦法第11條/其他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

  • 2019/4/102/14/09 24

    貳、採購之金額認定

    •七、預計金額(採購法第27條、細則第26條) (一)預計金額:為該採購之預估決標金額 (二)得於招標公告中一併公開 •八、採購金額(含後續擴充) •九、分批或分別辦理採購 (一)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得分別辦理。(細則第13條)

    (二)不得意圖規避分批辦理採購。(採購法第14條)

  • 2019/4/102/14/09 25

    分批與分別辦理異同

    分批辦理 vs 分別辦理

    •依據:【14;細6.1.1】 【細13】

    •採購方式:總批數預算總額 個案個別認定

    •適用原則:不得意圖規避 五大構成要件

    •認定方式:採購效率(能) 負舉證之責

  • 2019/4/102/14/09 26

    分 批 辦 理 一、原因:基於使用需求考量及庫存、倉管壓力,提昇採購效能 二、依據:14 三、採購方式認定原則:細6-1-1 四、例外: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六條機關不得 意圖規避本辦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未達公告金額但逾 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開口契約分批進貨及結算) 五、注意事項: 1. 分配批數,不論各批金額大小,應依全年度總批數預算總額認定 採購方式。 2. 採購案發包、驗收後之剩餘款,如屬原採購後續擴充,應 認定為第二批辦理,按第一批之採購方式辦理之。 3. 如採購案發包後未驗收前,如屬原採購後續擴充,得以變 更設計方式辦理之,非屬第二批案件。(22-1-4) 4.例如:運動服裝分散各單位或分運動員及職員分別(批)採購。 學校分採不同年級同時辦理校外教學,目的地相同。 原案已結算,另有經費作後續辦理,後案預估金額應含前案 採購金額,作為該案採購方式認定。

  • 2019/4/102/14/09 27

    分 別 辦 理 一、原因:提昇採購效能 二、依據:細13-1 三、採購方式:逐(個)案認定採購金額 四、構成要件:(需負舉證責任、價值觀不同標準不一,易生其紛歧) 1. 不同標的 2. 不同施工 3. 不同供應地區 4. 不同需求條件 5.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 五、採購案件因分別辦理,如得標廠商皆屬同一家時,宜注意涉「化整為零 」規避採購方式之嫌。 六、例如:◎營繕工程案可分勞務、工程採購而分別辦理之。 ◎補助款中有財物、勞務、工程採購者得分別辦理之。 ◎採購案如有共同供應契約財物品,可逕向其訂購,剩餘款視採購類別

    異同,續採分批分別辦理之。 ◎違反傳統辦理原則,易引發意圖規避之嫌,拓寬道路分AC及水溝二

    案工程。 ◎分批中有分別,分別中有分批(校長出國考察案)。 ◎如各機場依本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分別辦理而其個別金額未達公

    告金額者,得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規定辦理。貴局並得依本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以每座機場為一決標單位,採複數決標。8812126號

    屬「例行」或「可預見」之相同標的採購,宜併案辦理。

  • 2019/4/102/14/09 28

    分 別 辦 理(續) ◎相關解釋函: 1. 學校各處室小額印刷、不同需求(8814610) 2. 每一種圖書需求,屬個案採購,但數種圖書彙整向同一供應

    商採購,視為一個採購。(8810093) 3. 體育活動,因活動性質不同得分別辦理。(8811051) 4. 各托兒所依統一餐點表自行辦理採購。(8813485) 5. 報紙採購,屬不同標的。(90026868) 6. 轄區內以同一補助款辦理已可預知之同性質工程,為避免化

    整為零,宜併案招標或複數決標 。(90007893) 7.公所辦理都市計畫道路新開闢及轄內道路溝渠改善工作,委

    託廠商提供技術服務等勞務採購,如屬不同標的、不同施工或供應地區、不同需求條件或不同行業廠商之專業項目所分別辦理者,可分開辦理。(8810672)

    8.機關內部清潔分棟、分區、分層

  • 29

    疑有不當分批規避法條之案例分享 「供油中心#8油槽清洗及檢修工作」等三案為例

    案號 案名

    申請人 承辦人 請購 核定 日期

    招標 決標 日期

    預計期程/ 實際期程

    預算金額 底價/ 標比

    得標廠商/ 投標廠商

    決標金額/ 結算金額

    DAA0361003-1「供油中心#8油槽清洗及檢修工作」

    梁〇光 陳〇發 林〇富 (會辦)

    吳〇穎 2/14 3/07

    4/11 4/30

    4/1-6/9 (70) 8/4-9/19 (47)

    1,209,264 977,000 99.99%

    立○企業社 清○企業社 力○企業社 美○企業社

    976,000 1,146,186

    DDC0361002「供油中心#7油槽清洗及檢修工作」

    林〇亮陳〇發林〇同詹〇華

    吳〇穎 林〇富(會辦)

    3/13 3/21

    5/23 6/5

    9/24-12/24 (70) 9/30-11/28 (60)

    926,640 930000 94.62%

    勝○企業社 立○企業社 力○企業社

    880,000 869,064

    DAA0361009「供油中心#12油槽檢修工作」

    林〇亮 陳〇發 林〇富 (會辦) 游〇信

    吳〇穎 3/14 4/03

    4/30 5/7

    5/15-8/29 (60) 6/20-7/14 (17)

    678,832 610,000 100% (依底價)

    立○企業社 美○企業社 勝○企業社

    610,000 606,851

  • 不當分批

    • 案情摘要:某縣政府補助○○國小100萬元添購廚房設備。該校基於時程緊迫爰分案辦理:廚房設施設備(90.5萬) 依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以公開取得辦理,決標予○○機械企業有限公司。另外供餐設備(9.5萬)逕洽○○企業社辦理。遭審計機關核有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情形, 相關人員涉有疏失之責。2案辦理時間相近、標的及施工地點相同,卻未併案招標。總務主任受申戒1次處分。

    2019/4/1 30

  • 不當分批___分項複數決標 • 案情摘要:某國小辦理教具採購,為免除分批疑慮,將鋼琴、教學CD、圖書等數十項性質迥異之採購品項併為一標,由於同時能供應所有品項之廠商為數有限,反有造成限制競爭之虞。

    • 案情摘要:某地方政府辦理轄內路燈維護採購,考量如有一家廠商承攬,可能分身乏術,影響用路人安全,爰將轄內分為4案辦理,招標結果,4案均由同一家廠商得標。某地方政府為加速辦理轄區震災倒塌建築物之清運作業,爰擬將之區分為數標辦理。某機關辦理空間綠化採購,招標前以植栽與藝術盆花屬不同行業廠商專業項目為由,簽准分別辦理,惟經招標決標結果,卻由同一廠商得標。

    2019/4/1 31

  • 32

    參、招標方式

    採購

    規模

    條約門檻金額

    巨額採購

    查核金額

    條約門檻金額

    (GPA.臺紐.臺星)

    公告

    金額

    未達公告金額但逾公告金額1/10

    小額採購

    工程

    2億2,485

    萬元

    2億元

    5千萬元

    1百萬元

    逾10萬元,未達1百萬元

    中央:10萬元以下

    地方:由縣市政府定之,但均不得逾公告金額1/10;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規定辦理。

    財物

    1億元

    5千萬元

    584萬元(臺星中央449萬元)

    次級899萬元

    其他1,798萬元

    勞務

    2千萬元

    1千萬元

    同上

    招標

    決標方式

    招標方式1.公開招標(第19條 )2.選擇性招標(第20、21條)3.限制性招標(第22條) 決標方式為最低標(含異質最低標)或最有利標

    500萬以上須遵照(機關辦理公共工程國際競圖注意事項)

    第23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2條(含第49條)公開徵求廠商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第23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得免提供報價或企劃書

  •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採購應避免發生如說明之弊端

    • 一、據近日媒體報導,依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書所載,有鄉公所採購人員辦理小額採購案,取得商家之空白收據後,直接或以彩色影印收據,虛偽填寫未實際購買物品之品項、金額;或有自行虛偽加載商品品項及金額之偽造、變造收據情事;亦有將該等不實之收據黏貼於憑證用紙,盜用或蓋用採購人員交付之職名章,向機關申請核銷經費。上開於偽造收據及詐領財物期間,機關均未發現,嗣經審計單位稽核時方察覺,其內部請購、經費核銷之過程弊失,殊值警惕。

    • 二、機關辦理小額採購,應落實內控機制並逐級審核,不得有上開判決書所載採購主管及原主辦採購人員,交付原主辦採購人員之職名章及私章供協辦採購人員使用,致生相關弊端之情事。

    • 三、本會訂頒「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7條已有規定採購人員不得有之行為,如有違反上開情形者,機關應依該準則第12條及第13條規定妥處;觸犯刑事法令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019/4/1 33

  •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採購應避免發生如說明之弊端

    • 本會104年9月17日工程企字第10400304570號函修正「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新臺幣10萬元)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樣」(例如:類別二之序號〈一〉「誤以為所有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僅能逕洽一家廠商採購」、類別二之序號〈八〉「誤以為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無需辦理驗收」、類別二之序號〈十二〉「機關內部請購、廠商履約、驗收、經費核銷之過程未落實控管。例如依廠商提供之統一發票(或收據)辦理書面驗收者,驗收人員未進一步確認廠商是否確實履約及其提供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內容是否屬實」)、101年2月4日工程企字第10100038440號函檢送「內部控制制度共通性作業範例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105年1月18日工程企字第10500019320號函修正「標準化作業流程及控制重點-採購業務」之「履約管理」作業項目(編號JP10)及103年9月15日工程企字第10300322510號函,併請查察。106.03.14.10600072750

    2019/4/1 34

  • 2019/4/102/14/09 35

    參、招標方式 •二、公告金額以上 •(一)公開招標 •(二)選擇性招標 1、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2、為特定個案辦理 3、招標文件載明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

    •(三)限制性招標 1、不經公告程序,邀請廠商議、比價。 2、公開客觀評選優勝者,邀請最優勝者議價或逐次邀請優勝

    者議價。 3、委託研究及藝文採購案之特別規定 4、公開評選優勝廠商:例如服裝採購、設計競賽 5、公開勘選優勝廠商:例如房地產買受或承租 6、公告徵求受邀廠商,作為邀請比、議價之用

  • 採購手冊及範例 • 已公布之招標相關文件及表格

    • 機關委託社會福利服務採購作業手冊(106.07.13)

    • 最有利標作業手冊

    • 機關辦理最有利標簽辦文件範例(適用最有利標、準用最有利標、取最有利標精神)

    • 統包知識庫

    • 統包招標前置作業參考手冊

    • 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手冊

    • 機關採購保險服務參考手冊

    • 藝文採購作業參考手冊

    • 機關資訊服務採購參考手冊

    • 資訊服務評選項目及配分權重範例

    • 公共服務擴大就業計畫人力委外勞務採購招標文件範例

    • 財物類(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最低標*最有利標)

    • 勞務類(同上)

    • 英文招標文件範本及案例 36

  • 招標文件案例 • 工程類(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最低標*最有利標*統包*異質採購最低標)

    • 財物類(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最低標*最有利標)

    • 勞務類(同上)

    • 英文招標文件範本(僅供參考)

    • 英文招標文件案例

    • 機關自行辦理工程保險案例

    108年4月1日03/09/09 37

  • 38

    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或勘選

    為準用最有利標

    委託專業服務、技術服務及資訊服務(22-1-9)及設計競賽(22-1-10) 、房地產採購(22-1-11) 。

    係限制性招標,廠商家數不受限。

    免報上級機關核准。

    除22-1-11外,需成立採購評選委員會,評定出優勝廠商。

    議價前參考廠商報價訂底價。

    採固定服務費用者,議價程序仍不得免除

  • 39

    22-1-13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 • 委託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學

    術或非營利機構進行科技、技術引進、行政或學術研究發展。

    • 1.不經公告程序,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逕邀請具在專業領域具領先地位之自然人議價。

    • 2.經公告審查優勝或非營利機構。

    • (1)以公告方式公開徵求具備研發能力之研究機構,經機關成立之審查委員會審查為優勝者。

    • (2)機關擇定自然人或研究機構後,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就研究目的擇定研究主題及範圍,通知自然人或研究機構提出計畫書供機關審查。

    • (3)計畫書經審查通過後,再辦理議價。

    • 審查委員會:準用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及審議規則之規定 • 105.02.17.10500041420修正「機關委託研究發展作業辦法」第

    4、5條條文

  • 40

    22-1-14展演及文藝活動作業辦法 • 邀請或委託具專業素養、特質或經公告審查優勝之文化、藝術專業人士、機構或團體表演或參與文藝活動。

    • 1.不經公告程序,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逕邀請具專業素養、特質之廠商議價。

    • 2.成立「審查委員會」,公告審查具專業素養、特質之廠商議價。

    審查委員會:5人以上,對於文化藝術具有專門知識之機關人員或公正人士,應有委員總額1/2以上出席(得以採購評選委員會代之)。

  • 2019/4/102/14/09 41

    參、招標方式

    •三、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一)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採購法第49條)

    –(二)限制性招標(中央機關2/I及II)

    •四、小額採購:逕洽廠商採購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地方政府得另定招標方式;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另注意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規定(如

    附)。「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生產物品及服務辦法 」 。

  • 2019/4/102/14/09 42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1條: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進 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二。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工 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2條: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所生產之物品及其可提供之服務,於合理價格及 一定金額以下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 府補助之機構或團體應優先採購。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告或發函各義務採購單位,告知前項物品及服務, 並應參酌相關法令規定,扶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承包或分包該物品 及服務至一定比例。 前二項物品及服務項目、比例、一定金額、合理價格、扶助及其他應遵循 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4條-1:公務員執行職務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或第六十二條規定者, 應受懲戒。

  • 2019/4/102/14/09 43

    優先採購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庇護工廠生產物品及服

    務辦法97年1月23日內授中社字第0970014703號令修正發布

    • 第三條 本法第69條所定物品,包括食品、手工藝品、清潔用品、園藝產品、輔助器具、家庭用品、印刷品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

    • 本法第69條所定服務,包括清潔服務、餐飲服務、洗車服務、洗衣服務、客服服務、代工服務、演藝服務、交通服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項目。

    • 前二項所定物品之生產及服務之提供,應由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之身心障礙者為之,身心障礙者並應參與生產或服務流程。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不得以進貨轉售方式販售物品,並應達到量產及持續提供服務,且其品質須符合採購單位要求。

    • 本法第69條第1項所定之一定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

    • 本法第69條第2項所定之一定比率為百分之五。

  • 2019/4/102/14/09 44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

    •第11條(承包限制)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辦理位於原住民地區未達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之採購,應由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承包。但原住民個人、機構、法人或團體無法承包者,不在此限。

  • 2019/4/102/14/09 45

    • 機關辦理原住民地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其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下稱未達招標辦法)第2條第1項第3款採公開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辦理比價或議價者,可採行下列任一種作業方式辦理:

    • (一)第1種:第1次公告即開放原住民及非原住民廠商投標,並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敘明開標後依2階段辦理(投標廠商家數未達3家者,可依未達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第1階段先就原住民廠商所投之標進行審標、決標,如無原住民廠商投標、無原住民廠商為合格標,或原住民廠商之標價經洽減價仍超底價等無法決標予原住民廠商之情形,則作成紀錄後,第2階段改就全部投標廠商辦理審標,擇符合需要者比價或議價。該第2階段如欲優先向身障廠商採購者,並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依身保法第69條及優先採購辦法第4條優先決標予身障廠商。

    • (二)第2種:

    • 1、第1次公告招標限原住民廠商投標,如無廠商投標、無合格標或無法決標者,則辦理第2次招標。第2次開放全部廠商投標,如欲優先向身障廠商採購者,並得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依身保法第69條及優先採購辦法第4條規定優先決標予身障廠商。

    • 2、上開第1次公告結果未達3家原住民廠商,並已依未達招標辦法第3條規定簽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者,得就已投標之原住民廠商,進行比價或議價。 09800387310

  • 46

    資格標(工作權保障法) • 案情摘要:機關辦理85萬元之採購案,其投標廠商基本資格:「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登記有案之財、社團法人、公立學校」,於開標(資格標)時○ ○協會被判定為不合格標,但該廠商當場提出異議宣稱其屬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且其他機關皆允許其投標,要求改判定其為合格標,招標機關應如何處理?採購監辦單位何時應表示意見?

    • 主持人仍維持原判為不合格標? • 改判定其為合格標?是否須優先決標予該廠商? • 廢標重新辦理? • 本36、本37、09500378810

  • 2019/4/102/14/09 47

    參、招標方式

    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法第93條)

    – 前提:機關有共通需求特性之財物或勞務採購

    – 效益:節省採購成本及人力

    – 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如附)

    – 訂約機關/適用機關(含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非適用機關

    – 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需求調查/契約公告/下單訂貨/履約驗收/付款/滿意度調查招標文件應載明事項(共4如附)

  • 2019/4/102/14/09 48

    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 •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為利中央

    政府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中央機關)辦理財物、勞務集中採購,依政府採購法第九十三條與廠商簽訂共同供應契約,經由集中採購,以節省人力,發揮大量採購之經濟效益,提升採購執行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 二、中央機關辦理具共通性,且達相當規模之財物或勞務之集中採購,除有特殊情形者外,應依本要點之規定。

    • 本要點之規定,於中央機關補助地方機關辦理之財物或勞務採購,或中央機關補助法人或團體辦理之財物或勞務採購而依政府採購法第四條規定應適用政府採購法者,亦適用之。

    • 三、集中採購之訂約機關,得為下列情形之一: • (一)二以上機關共同協議,由其中一機關訂約。 • (二)由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院等機關指定機

    關訂約。 • (三)由工程會指定機關訂約。 • 工程會依前項第三款指定之訂約機關及其集中採購項目如

    附表,並得視需要隨時調整之。

  • 2019/4/102/14/09 49

    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 •四、各訂約機關應明確規範集中採購項目、品名、規格等,辦理需求調查,規劃採購作業時程,並由適用機關自行依契約價格洽廠商訂貨、辦理驗收、付款。 (決標公告及爭議處理)

    •前項採購需求調查、契約公告、下單訂貨、付款及廠商履約等事宜,除有特殊情形者外,各機關應依工程會「共同供應契約電子採購系統」進行電子線上作業。

    •五、集中採購所需人力,由集中採購訂約機關就現有人力調度或派充之;集中採購所需經費,集中採購訂約機關得向適用機關收取之。

    •六、本要點各集中採購訂約機關應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終了十五日內,依附表格式向工程會提供辦理成果。

    •98.01.09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依其每年度公告為準) • 車輛暨交通設備:公務車輛 公務機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 密封壓縮式垃圾車(引擎動力壓縮

    式) 密封壓縮式垃圾車(電動壓縮式) 鏟裝機 車輛、機械用輪胎 車用電池 全國犬隻運輸車輛

    • 事務設備:印刷機油墨、版紙 印刷機原廠油墨版紙及零配件 印刷設備 投影機 二手影印機租賃 傳真機 租賃影印機 傳真機影印機耗材影印機

    • 資訊設備:電腦設備用品 電腦週邊設備用品 印表機耗材

    • 辦公室用品:機關內部中英文雙語標示牌 五金日常用品 辦公用紙 飲水機電冰箱 洗衣機 電視機 T5燈具

    • 人力資源:紅火蟻熱區防治勞務 警衛勤務 公務車輛駕駛人力勞務工作委託外包 資訊安全服務 紅火蟻餌劑防治勞務 冷氣機清洗保養

    • 保險:大專校院校外實習學生團體保險 學生團體保險 公務人員考試錄取受訓人員一般團體保險 志工意外團體保險 汽、機車保險

    • 藥品衛材:防治紅火蟻藥劑 家用含氯漂白水 動物防疫用消毒資材 環境衛生用藥殺蟲劑、殺鼠劑資材 滅鼠毒餌資材 衛生套 氧化鈣

    • 圖書暨教育用品:一年期國內出版之期刊(雜誌)

    • 警用資源:警用應勤裝備

    • 其他:油品 中華民國政府採購卡 人、手孔蓋 公立動物收容所犬用飼料 一般營運維護材料 禮券(提貨券) 毛巾 寢具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襪子 租用呼氣酒精測試器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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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標文件應載明事項 •機關辦理本契約之招標文件,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視需

    要載明下列事項: 一、招標標的之名稱、技術規格、供應區域、預估採購總數量、每次最低採購量、每次最高採購量、報價條件、通知得標廠商供應之程序、廠商每次供應之履約期限、包裝、驗收、保固、爭議處理或其他商業條款。 二、價格及履約期限得因地區而異者,其所適用之各個地區。 三、本契約之有效期及有效期屆滿或終止前發出之訂購通知均屬有效。 四、廠商於本契約之有效期內對一般大眾之促銷或減讓活動,其價格或條件優於本契約時,應一併適用於適用機關。 五、適用機關。 六、前款以外之機關,於徵得廠商同意後,得利用本契約辦理採購。 七、本契約變更之程序及條件。 八、終止或解除本契約之條件。 九、訂約機關及廠商之名稱、地址、電話、電傳號碼及聯絡人(或單位)等資料。 十、標明本契約係共同供應契約。 十一、其他必要事項。

  • 針對近來多起採購弊案係地方機關利用台銀共同供應契約辦理LED路燈、圖書、滅火器之採購,發生廠商行賄、官員民代收賄等情事產生,工

    程會除了提出檢討對策避免弊案再次發生。

    • 三、102年1月媒體報導有關LED路燈等共同供應契約採購弊案,疑有涉圍標、行賄機關人員、決標金額偏高等不法情事,本會即分別函洽發生弊端之採購機關及訂約機關依法檢討妥處。說明如下:

    • (一)102年1月7日、9日及23日分別致函臺銀查察共同供應契約有無依法訂定底價、是否有決標價格偏高不合理等情形。如係廠商以非法方式得標簽約或決標價格明顯高於市場行情價格者,立即自共同供應契約訂購系統移除,停止機關下訂,並依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 50 條第 2 項追償損失、依第 59 條第 3 項規定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

    • (二)102年1月7日函桃園縣復興鄉公所、花蓮縣卓溪鄉公所就報載LED路燈採購疑有不法情事,依採購法相關規定檢討妥處。 (三)102年1月9日函桃園縣平鎮市公所就報載滅火器採購疑有不法情事,依採購法相關規定檢討妥處。

    • (四)102年1月21日函新竹縣相關國民中小學就報載教具、圖書及教學軟體採購疑有不法情事,依採購法相關規定檢討妥處。

    • (五)102年1月25日函臺銀查察各機關訂購情形,並依採購法第50條第2項(終止或解除契約、追償損失)、第59條(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扣除溢價及利益)、第101條(刊登公報拒絕往來情形)及契約約定(没收保證金、負賠償責任)辦理。

    • (六)102年2月26日函花蓮縣萬榮鄉公所及瑞穗鄉公所就報載LED路燈採購疑有不法情事,依採購法相關規定檢討妥處。

    • (七)102年3月15日函復臺銀所提檢討內容,再請臺銀檢討未依契約規定積極辦理查價,並洽製造廠或立約商就契約產品比照市場價格降價。

    • (八)102年3月25日函新北市八里區公所就報載LED路燈採購疑有不法情事,依採購法相關規定檢討妥處。

    • (九)102年3月25日再函臺銀就報載LED路燈採購疑有不法情事,依相關規定檢討究責。

    • (十)102年4月22日函復花蓮縣萬榮鄉公所,仍應就報載不法事項,依本會前函再行查察檢討。

    • (十一)102年4月30日函復臺銀所提檢討內容,並提供共同供應契約改善措施。

    • (十二)102年9月6日函臺銀及新竹縣相關國民中小學就報載圖書採購疑有不法情事,依採購法相關規定檢討妥處

    • (十三)102年10月8日函復臺銀就圖書共同供應契約之檢討,提供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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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為防杜不法情事,本會於102年度與中央、地方政府面對面之檢討會議,摘要如下:

    • (一)102年2月6日邀集中央及地方機關召開「臺灣銀行共同供應契約價格、品質及相關問題之檢討會議」,會中臺銀就前揭報載共同供應契約,疑涉不法情事,提出檢討報告,並檢討其辦理共同供應契約品項及人力負荷情形等。

    • (二)102年 3月7日邀集中央及地方機關召開「研商共同供應契約單筆訂購金額或數量之合理上限會議」,檢討共同供應契約單筆訂購上限之合理性及改善措施。

    • (三)102年4月23日、5月8日、5月13日及5月21日分別於高屏、臺東、花蓮及南投為原住民地區公務員召開4場座談會,宣導內容包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機制及正確執行方式,避免發生採購弊案。

    • (四)參加文化部102年5月3日、6月4日、6月13日、6月21日及10月1日召開「改善政府機關及圖書館中文圖書採購方式」諮詢會議,研商中文圖書共同供應契約之改善措施。

    • (五)102年 9月11日邀集中央及地方機關召開「檢討『中央機關共同供應契約集中採購實施要點』及研謀改進共同供應契約招標決標作業會議」,以建構促進共同供應契約合理價格之競爭機制。

    • (六)102年 10月4日邀集中央及地方機關召開「檢討共同供應契約運作機制會議」,以追蹤瞭解臺銀改進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情形,請其落實促進共同供應契約價格合理之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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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經由上開多元之溝通管道,目前對於共同供應契約之改善措施如下:

    • (一)擴大底價詢價來源及不超底價決標:訂約機關依採購法第46條規定逐項訂定底價時,將先前共同供應契約實際訂購價及優惠、折扣情形,納入考量,並參考各機關自行招標採購相同或類似標的之決標價。

    • (二)限制得標廠商家數,以促進價格競爭:臺銀分析相同標的近年共同供應契約一般訂購家數後合理訂定決標廠商家數上限,以符合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合於最低價格或最有利標之競標精神」,避免所有投標廠商均可跟進得標之寬鬆情形,而無法發揮競標效果。

    • (三)招標文件載明單筆訂購金額或數量之合理上限,並得列出不同數量級距分項複數決標:

    • 1、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機關,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4條第1款規定,於招標文件載明共同供應契約每次最低採購量及每次最高採購量。

    • 2、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之機關,分析近年共同供應契約之訂購金額、數量資料,據以就不同品項分別訂定單筆訂購金額或數量合理上限,並於招標文件列出不同數量級距,分項複數決標。

    • 3、廠商依招標文件所列數量級距分項報價,避免造成單次訂購數量較低者與較高者,均適用相同單價之不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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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訂約機關落實履約期間對廠商售價之查價機制,以利降價情形能即時普及於各機關:

    • 1、臺銀對於訂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於履約期間執行查價及洽廠商降價機制,並建立內部控制機制。

    • 2、非適用機關於訂購前須先查價:臺銀受其他機關委託代辦之共同供應契約,如允許非適用機關於徵得訂約廠商同意後亦得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非適用機關於訂購前須先洽其他廠商辦理查價,其查價紀錄並應登錄於政府電子採購網後,方允許利用系統功能訂購。對於適用機關及採購數量明確之共同供應契約(例如車輛),依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4條規定,不載明允許(即不允許)適用機關以外之機關利用該契約辦理採購。

    • (五)對於大量訂購、特殊規格、非標準化商品或已知明確需求數量之採購,無需委託臺銀簽訂共同供應契約:建議各機關比照臺北市政府整合所屬機關採購需求之作法,依實際需求數量辦理集中採購,或由上級機關整合所屬機關之需求量,辦理聯合招標,以獲致較佳競標結果,並可節省支付臺銀之作業服務費。

    • (六)生命週期較短或價格變動較大之採購品項,縮短契約有效期:為因應科研採購品項價格更迭快速之情形,其契約有效期應予縮短,但可保留後續擴充之彈性。

    • (七)中文圖書共同供應契約改善措施,包括依不同年份出版之圖書,區分規格項次,如機關有採購逾2年以前出版圖書之共通性需求,得依不同年份採分項複數決標。逾一定年限以上出版之圖書則不納入共同供應契約,由機關自行辦理採購。

    • (八)臺銀已於共同供應契約明定,各適用機關得自行決定是否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爰其共同供應契約係提供各機關多重採購方式之一,不強制各機關利用。

    55

  • • 六、另本會已於102年增修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系統之下列功能,俾落實上開改善措施,兼具防弊效果:

    • (一)提升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訂購資訊之透明度,已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稱採購網)新增共同供應契約單筆訂購總金額超過新臺幣10萬元之訂單摘要資訊查詢功能。

    • (二)於採購網契約品項新增「單次最高購買數量」、「單次最低購買金額」及「單次最高購買金額」功能。

    • (三)為改善採購網需求調查機制,增修系統功能如下:

    • 1、於「需求調查」功能增加由適用機關登載「是否成為本案適用機關」欄位,俾利訂約機關以電子化方式徵得機關同意成為適用機關。

    • 2、增加由訂約機關登載「是否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欄位,以利適用機關於「需求調查」功能填報需求時,一併瞭解共同供應契約之招標方式。

    • 3、於訂購單內容增加揭露訂購機關是否為該案適用機關資訊,以利立約商評估是否同意接受非適用機關之訂購。

    • (四)以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之共同供應契約,新增訂購機關下訂時需增加填寫「核准採限制性招標日期」、「核准人職稱」、「核准人姓名」欄位,以確保機關下訂之適法性。

    • 1020039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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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檢討共同供應契約運作機制」

    • 檢討共同供應契約運作機制會議紀錄

    • 開會時間:102年11月26日(星期二)下午2時

    • 開會地點: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第1會議室

    • 會議緣起:有關臺灣銀行採購部(下稱臺銀)辦理共同供應契約,其招標文件明定採購數量級距、限制得標廠商家數或廠牌數,及履約期間之查價執行,涉及臺銀後續辦理情形之追蹤瞭解,爰召開本次會議。其餘詳如102年11月21日開會通知單會議議程所載業務單位說明內容。

    • 10200415450

  • 臺銀共同供應契約已執行防弊措施 • 臺銀採購部已採行之改善措施包括:(一)限制得標廠商家數,不是所有投標廠商均

    可比照得標廠商價格跟進訂約,以避免圍標,促進價格競爭;(二)訂約後落實履約期間對廠商售價之查價機制,以利降價情形能即時普及於各機關;(三)對於特殊規格或不易查得市價之LED路燈、滅火器等20餘種共同供應契約,經檢討後不續辦。惟如有機關願負責訂定技術規格及底價,仍可委託臺銀代辦;(四)臺銀採購部成立底價審議小組,個案底價由工作小組提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經小組審議後提出建議底價,再依程序報經理核定;(五)擴大訂定底價資料詢價來源及不超底價決標。

    • 為了讓共同供應契約制度更趨完善,工程會、廉政署及審計部近年來數度開會檢討,要求臺銀採購部及各訂購機關採行下列措施:(一)對於大量訂購或特殊規格之採購,無需委託臺銀簽訂共同供應契約;(二)上級機關可整合所屬機關之需求量,自行辦理招標,以獲得較臺銀契約更佳之競標效果;(三)生命週期較短或價格變動較大之採購品項,縮短契約有效期;(四)招標文件載明單筆訂購金額或數量之合理上限,並得列出不同數量級距分項複數決標;(五)中文圖書依不同年份區分招標項次,依不同年份報價決標,避免以滯銷書供應;(六)契約明定各機關得自行決定是否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不強制各機關利用。

    2019/4/1 58

  • 商品市價通報機制

    • 工程會並表示政府採購網系統已建置「降價促銷功能」,電腦系統每月均會自動發出電子郵件通知共同供應契約廠商,提醒廠商是否提供降價促銷價格優惠,以利機關選購。此外,並建置「商品市價通報機制」,機關利用系統下訂時,需填報有無發現商品價格高於市價情形,如有則需通知訂約機關辦理查價。臺銀採購部辦理之共同供應契約,經統計自98年至102年12月16日止,各機關通報總件數641件,訂約機關處理結果:商品價格未高於市價件數257件、商品下架件數81件、廠商配合降價件數88件、機關誤通報請求退回不予處理件數215件。

    2019/4/1 59

  • 重申各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如發現契約價格高於市場行情,請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商品市價通報機制」通報訂約機關辦理查價

    • 一、按共同供應契約實施辦法第4條第4款規定:「機關辦理本契約之招標文件,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視需要載明下列事項:四、廠商於本契約之有效期內對一般大眾之促銷或減讓活動,其價格或條件優於本契約時,應一併適用於適用機關。」第9條規定:「本契約應明定訂約廠商於本契約有效期內,以更優惠之價格或條件供應本契約之標的於適用機關或他人者,訂約機關得與廠商協議變更本契約。廠商無合理事由而不減價者,訂約機關得終止契約。」

    • 二、邇來偶有機關人員反映部分共同供應契約價格有高於市價情形,訂約機關履約過程應落實查價機制。查政府電子採購網共同供應契約系統(下稱系統)已於98年建置「商品市價通報機制」功能,機關如發現共同供應契約商品價格有高於市價情形,請於系統內填報。商品市價通報程序如下:

    • (一)機關點選欲選購之契約品項,系統將出現「請問您是否發現本品項有無高於一般市價」之詢問畫面。

    • (二)各機關詢查市場行情結果,如認為該品項價格高於一般市價,請點選「是,進行高於市價通報」按鍵,由通報機關填寫通報人姓名、聯絡電話、電子郵件信箱、通報市價、市價來源及備註說明等欄位資訊後,自動暫停該通報機關訂購此商品,並由系統通知訂約機關辦理查價作業。

    2019/4/1 60

  • 重申各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如發現契約價格高於市場行情,請利用政府電子採購網「商品市價通報機制」通報訂約機關辦理查價

    • (三)訂約機關完成市價訪查後於系統登錄查價結果。通報機關如認為該品項已無高於一般市價之情形,並於系統畫面「該品項是否仍高於一般市價」點選「否」者,系統將開放該通報機關訂購該品項。

    • 三、查臺灣銀行已於共同供應契約約定,各適用機關可自行決定是否利用共同供應契約辦理採購,共同供應契約係提供各機關多重採購方式的選項之ㄧ,不強制各機關利用。機關如發現共同供應契約價格較市價為高,可於系統填報,並自行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另自103年1月1日起,非適用機關利用共同供應契約時,不論訂購金額大小,均應於系統登載查價紀錄,本會102年12月24日工程企字第10200463510號函已有說明(公開於本會網站)。

    • 四、此外,部分地方政府已自行辦理共同供應契約,並依其實際需求限制得標廠商家數,以促進競爭,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中央部會、地方政府均可比照辦理,或整合所屬機關需求數量辦理聯合採購,不另簽訂共同供應契約。

    • 五、關於前揭系統功能簡要操作說明已置於「政府電子採購網首頁(http://web.pcc.gov.tw)\下載專區系統使用手冊」提供下載。對於「政府電子採購網」系統操作問題,請洽免費客服專線0800-080-512。

    • 103.06.24.10300214070 2019/4/1 61

  • 共同供應契約廠商優惠比較表

    項次

    評分項目 廠商 備註

    甲 乙 丙 丁 戊

    1. 規格、價格比較

    2. 品質功能較符合需求 3. 與使用中之現有廠牌一致 4. 品牌形象

    5. 市場佔有率

    6. 服務較佳(售後)

    7. 後續維護價格

    8. 耗材供應價格

    9. 廠商自願提供優惠方案 10. 參考系統滿意度評量結果 11. 交貨期能配合機關急需

    12. 綜評

    承辦人: 科長: 主管: 說明:1.選擇3家以上共同供應廠商作為比較對象 2.優→1、好→2、可→3、劣→4之序位表示,合計數較小者為獲選廠商 3.請依個案性質擇定比較項目

    2019/4/102/14/09 62

  • 2019/4/102/14/09 63

    參、招標方式

    •五、委託代辦

    –(一)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委託屬勞務採購(採購法第5條、細則第4條、第42條)

    –(二)洽具專業能力機關代辦/中央信託局為行政院統一發包及集中採購中心指定勞務採購之專業代辦機關(採購法第40條、細則第42條)

    –(三)上級機關對於未具有專業採購能力之機關,得命其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細40)

  • 2019/4/102/14/09 64

    委託代辦採購 1.所稱「代辦」,係指將採購程序委由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構)代為辦理,受託機關(構)並不履行該項採購之內容,且受託機關(構)仍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該項採購。

    2.本局若因業務需要,依政府採購法第5條:「機關採購得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或依政府採購法第40條:「機關之採購,得洽由其他具有專業能力之機關代辦」應以申購簽呈敘明委辦之理由並檢附經濟部工業局財物/勞務採購委託代辦協議書(格式3-9-1)、或經濟部工業局工程採購委託代辦協議書(格式3-9-2)以明確委辦範圍及雙方權責,於陳核首長或其授權人核准後以委託代辦採購函稿(格式3-9-3)請受委託機關辦理。

  • 2019/4/102/14/09 65

    委託代辦採購 • 施行細則第42條 機關依本法第40條規定洽由其他具有專業

    能力之機關代辦採購,依下列原則處理:

    • 一、關於監辦該採購之上級機關,為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但洽辦機關之上級機關得洽請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代行其上級機關之職權。

    • 二、關於監辦該採購之主(會)計及有關單位,為洽辦機關之單位。但代辦機關有類似單位者,洽辦機關得一併洽請代辦。

    • 三、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以代辦機關為招標機關。

    • 四、洽辦機關及代辦機關分屬中央及地方機關者,依洽辦機關之屬性認定該採購係屬中央或地方機關辦理之採購。

    • 五、洽辦機關得行使之職權或應辦理之事項,得由代辦機關代為行使或辦理。

    • 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規定委託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準用前項規定。

  • 『乙方』辦理事項:施行細則第42條 • 1.填具「採購委託代辦協議書」內容,如有未盡事

    宜,商請甲方補充之例如代辦費及採購價金付款方式。

    • 2.代辦採購之階段□ 招標文件代擬、□招標決標、□簽約、□履約管理、□驗收、□點交、□保固、 □其他

    • 3.擬訂招標文件(規格、訂定投標廠商資格及特定條款等),辦理招標事宜,並檢送招標文件予甲方及相關單位。招標文件之修訂事宜亦同。

    • 4.甲方如需先行調查價格者,先行代辦詢價。提出購案底價;不訂定底價者,依規定成立評審(選)委員會。

    • 5.通知甲方及相關單位派員參與開標、比價、議價及決標等會議。依規定須辦理公開評選者,成立評選委員會並負擔相關費用(已於代辦採購經費含括)

    • 6.發給、發售或郵寄招標文件/收受廠商之投標文件

    • 7.答覆廠商對招標文件中規格、投標廠商資格及特定條款等之疑義。

    • 8.處理與廠商間關於招標、審標或決標之異議及申訴。

    • 9.押標金之核收、保管與核退廠商。

    • 10.契約文件之審查及簽約手續,副本分送甲方及相關機關存執。

    • 11.甲方要求對廠商徵信者,代為洽辦徵信事宜。

    • 12.通知得標廠商依規定繳納各項保證金或保固金,並負責保證金之核收、保管與核退。

    • 13.代甲方於契約正本貼用印花稅票,印花稅由代辦採購經費中實報實支。

    • 14.辦理驗收,並通知甲方驗收結果。

    • 15.處理與廠商間調解、仲裁或民事訴訟(代位訴訟)。

    • 16.違約罰款收入繳交甲方。

    • 17.負責保存所收受與購案有關之文件並影印1份予甲方。

    • 18.代辦採購監辦業務。

    • 19.代辦上級機關業務。

    • 20.其他。

    66

  • 2019/4/102/14/09 67

    參、招標方式

    •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

    –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採購法第49條)

    –限制性招標

    –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財物採購)

    •小額採購:逕洽廠商採購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地方政府得另定招標方式;地方未定者,比照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另注意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11條(如附)

  • 六、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 (財物採購)(103.11.21)

    • 17.本採購只允許廠商電子領標、電子報價,不提供現場領標、現場投標。電子領標文件內容與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時,依採購法第41條規定,請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如無請求釋疑,以招標公告為準。廠商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電子化資料報價,該電子化資料,視同正式文件,免另備書面文件。供遞送之網址為: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

    • 25.依採購法不公開開標之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4條第1項及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15條第2項。

    • 26.本採購開標採不分段開標。

    • 27.押標金金額:免收押標金。

    • 49.廠商於投標時聲明「本廠商之資格及投標標的之內容均符合本採購案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之規定」者,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相關文件供查驗,查驗結果如有不符,或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108年4月1日03/09/09 68

  • 六、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 (財物採購)(103.11.21)

    • 58.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本招標文件所附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投標標價清單、投標廠商聲明書,以電子投標方式投標。

    • 60投標廠商必須擇一使用下列憑證,才能進行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電子投標作業。電子報價單如有不實,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處理。

    (1)廠商本身名義之組織及團體憑證或工商憑證

    (2)廠商負責人之自然人憑證。

    (3)廠商授權之職員之自然人憑證。

    • (註:利用自然人憑證投標須取得公司授權足以代表投標廠商) 108年4月1日03/09/09 69

  • 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 (財物採購) (103.11.21版)

    • 四、本採購屬:

    • (1)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

    • (2)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 五、本採購:非共同供應契約。

    • 十二、本採購為:未分批辦理。

    • 十三、招標方式為:依採購法第49條及第93條之1規定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 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3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 十四、本採購: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

    • 不可參與投標。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之原產地須屬我國者。

    • 不可參與投標。但我國廠商所供應財物之原產地得為外國者(須一併列明國家或地區。機關如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 可以參與投標,並得公平參與(須一併列明國家或地區。機關

    • 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 十五、本採購:非以統包辦理招標。

    • 十六、本採購: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 十七、本採購只允許廠商電子領標、電子報價,不提供現場領標、現場投標。電子領標文件內容與招標公告內容不一致時,依採購法第41條規定,請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如無請求釋疑,以招標公告為準。廠商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於投標截止期限前以電子化資料報價,該電子化資料,視同正式文件,免另備書面文件。供遞送之網址為: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c.tw)。

    • 二十、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3條第3項: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108年4月1日03/09/09 70

  • 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 (財物採購) (103.11.21版)

    • 二十一、本採購依採購法第35條: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 二十三、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1式1份。

    • 二十七、押標金金額:免收押標金。

    • 二十八、履約保證金金額(無者免填):一定金額:_________;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____%。

    • 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

    • 二十九、得標廠商應繳納之履約保證金:

    • (1)得以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

    • (2)不得以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代之。

    • 四十一、本採購:

    • (1)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 (2)訂底價,並公告底價。底價為:______________元。

    • 四十二、決標原則:最低標,非依「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辦理。如二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本機關將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2條規定,另行通知廠商減價。

    •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標價超過開標前訂定之底價,本機關將依採購法第53條規定,另行通知廠商減價。減價方式採到場減價:由本機關另行通知投標廠商於指定時間至機關場所減價。

    • 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標價超過開標前訂定之底價即廢標,本機關不辦理減價程序。

    • 四十七、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可複選):

    • (1)具公司登記。 (2)具商業登記。 (3)為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4)為原住民廠商。

    108年4月1日03/09/09 71

  • 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須知範本 (財物採購) (103.11.21版)

    • 四十九、廠商於投標時聲明「本廠商之資格及投標標的之內容均符合本採購案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之規定」者,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相關文件供查驗,查驗結果如有不符,或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 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預算或底價未公告者免填)

    • (1)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2)高於公告之底價者。

    •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路位址(IP)電子領標或投標,如有自同一電腦、資訊器材或同一網址電子領標或投標情形,機關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或第7款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機關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或第7款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 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

    • 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 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 二、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相同者。

    • 三、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 機關辦理採購,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2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1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一、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二、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三、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四、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 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標價清單範本(財物採購) 本清單應依下列規定填寫: 一、由投標廠商填寫後投標。其中項目、需求標的名稱、需求規格及數量各欄得由招標機關先行填寫供廠商投標。 二、本清單所標示之總價,應包括招標文件所規定之所有應由廠商得標後辦理之履約事項之價金,不論該等事項是否已於本清單明確標示。 三、標價條件:依招標文件之規定。 (粗體字黑框內容,由機關填寫)

    項目 需求標的名稱 需求規格 投標標的規格 投標標的型號 數量 單價 本項總價 製造廠名稱

    (原產地)

    製造廠地址

    (原產地)

    總標價:

    拾萬 萬 仟 佰 拾 元 整

    投標廠商名稱: 投標廠商地址: (本文件採電子投標及電子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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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8年4月1日03/09/09 74

    (二)公開取得電子報價單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

    • 十三、本廠商之資格及投標標的之內容均符合本採購案招標公告及招標文件之規定。

    • 附註:

    • 1.第一項至第十項答「是」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聲明書內容有誤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 第十一項至第十二項未填者,機關得洽廠商澄清。

    • 第十三項回答「否」或未答者,不得參加投標;其投標者,不得作為決標對象。

    • 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本文件採電子簽章。

    • 日期:採電子簽章之日。

  • 108年4月1日03/09/09 75

    (三)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範本 •投標廠商投標如下(以下各項由投標廠商填寫並簽署後投標) •一、投標廠商名稱:○○○ •二、投標廠商地址:○○○ •三、投標廠商負責人:○○○ •四、投標廠商聯絡人:○○○ 電話:○○○ 傳真:○○○ •五、投標廠商營業登記統一編號(無者免填):○○○ •六、其他事項如附件。 •投標廠商章及負責人章(外國廠商則由有權人簽署):本文件採電子簽章。 •日期:採電子簽章之日。 •招標機關決標簽約如下(以下各項由招標機關填寫並簽署後完成簽約) •一、契約編號(無者免填):案號 •二、決標標的名稱及數量摘要:案名 •三、履約期限:決標後○個日曆天內

    •四、契約金額:(招標文件允許以外幣報價或以單價決標者,請自行調整)

    •五、其他事項如附件。 •註:投標文件所載總標價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如以文字為數次表示之總標價不一致時,以最低額為準。 •招標機關蓋章:本文件採電子簽章。 日期:採電子簽章之日

    □單價

    (含稅) 元 拾 佰 仟 萬 拾萬

    佰萬 仟萬 新 台 幣

  • 2019/4/102/14/09 76

    取最有利標精神辦理企劃書應注意事項 • 1、特性:品質標(取最有利標精神)。 • 2、時機:未達公告金額採最有利標。【49】。 • 3、性質:不宜以統包方式辦理。(監工責任) • 4、招標公告:預算金額【27-3】、概況需求。 • 5、決標方式:非複數決標訂有底價(準用)最有利標。 • 6、適用對象:任何採購皆可,惟工程採購涉及設計規劃範圍,應考量

    安全、合法性,較不適合採用。 • 7、開標方式:A、未訂開標時間地點者,先審企劃書後,擇符合需要者 通知遞 送正式文件進行議價(非開、決標,資格標、押標金等可免 附,

    屬詢價性質,不適用本法開標及監辦程序。 B、訂明開標時間地點者,屬正式分段開標方式,先審 資格後評選 企劃書,擇符合需要者進行議價決標。 ◎所謂「準用」,亦即性質相近可予援用者應適用之,性質不相近不能加以

    援用者,得免適用。8811543號 ◎政府採購法及其相關子法所稱「商業條款」,指機關與廠商關於交易條件

    的約定,如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五條第五款所列舉之履約期限、付款條件、維修服務時間、售後服務、保固期或文件備置等,復請 查照。8812678號

  • 2019/4/102/14/09 77

    辦理企劃書應注意事項

    • 8、決標限制:如無擇符合需要者,可廢標處理,另擇符合需要者亦可作小局部調整後進行議價,議價範圍含項目量

    及其他履約條件等【細52】 • 9、擇符合需要者做法: A.由個人或評審小組決定並未明文規定,宜準用「採購 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 B.評審內容宜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並公布評審項

    目等內容供廠商。 C.擇符合需要者不宜選多家廠商進行比價,因各家規格不 同無從比價,有劣幣驅逐良幣之嫌,有違提昇採原則。

    注意! 假『企劃書』之名,行『限制性招標』之實情事。

  • 2019/4/102/14/09 78

    參、招標方式 •公務機關間財物之取得(採購法第105條、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 –公務機關,指政府機關;雙方直屬上級機關,指雙方分別隸屬之上級機關(特3、8814020)

    –得不適用之本法第二章招標及及第三章決標規定。但不包括本法第34條、第50條及第58條至第62條之規定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非屬一般廠商所能製造或供應者 –2、於國家安全或機密有必要者 –3、依本法辦理公告結果,無廠商投標或提供書面報價或企劃書者

    –4、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向政府機關採購財物,得準用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之規定。(特8-1)

  • 2019/4/102/14/09 79

    肆、決標原則 (採購法第52條、細則第109條)

    • 一、訂有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且在底價以內之最低標/在底價以上之最高標為得標廠商

    • 二、未訂底價之採購,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標價合理,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標價合理之最高標為得標廠商

    • 三、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有利標為得標廠商:以異質採購為限

    • 四、採用複數決標,合於最有利標或最低價格/最高標之競標精神者。(說明如附)

    • (一)以項目組合:分項報價決標 • (二)以數量組合:依不同數量報價/數量之上、下限 • (三)不同性質之數項財物併案招標,其各項財物係可分

    別使用且屬不同行業廠商供應者,應允許分項報價及分項複數決標

  • 2019/4/102/14/09 80

    複數決標之決標方式及適用情形?

    •機關依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4款採複數決標之方式,應於招標文件中公告保留採購項目(例如分項決標)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例如明定廠商最低報售數量或最高報售數量),常適用於所採購物品項目繁多(如醫療用品)或數量龐大非一家廠商可提供或為分散貨源(如台電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