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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突出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而且将他人的注册商 标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 竞争。本案提示广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 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应通过攀附他人的商誉来谋取 不当竞争利益。 【基本案情】 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青花瓷公司)依法注册了第 1768947 号“青花瓷”、第 8699703 号“青花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经过多年的宣 传和推广,“青花瓷”品牌在白酒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青花瓷公司在市场调查中发现,有多名商家销售的白酒侵 犯了其“青花瓷”注册商标,遂向盐城中院提起系列维权诉 讼,请求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 盐城中院经审理认为,青花瓷公司依法享有 商标在核定使用范围内的商标专用权,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 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被控的侵 权商品均为白酒,属于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多 名商家销售的白酒在外包装盒和瓶身显著位置均标有“青花 瓷”字样,经比对,与涉案“青花瓷”商标的字音、字义均完全相 同,字形亦基本相同,构成近似商标,遂判决各商家分别赔偿 青花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部分案件上诉后,江苏高 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本案系侵害商标注册人合法权利的商标侵权 纠纷,多名商户销售的白酒包装或者瓶身上使用“青花瓷”字 样,仅是字体或颜色有所区别,侵犯了青花瓷公司对“青花瓷” 注册商标的专用使用权。多名商户作为侵权产品的销售者, 在不能提供货品合法来源的情况下,亦侵犯了青花瓷公司相 关权益,同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这里要提醒各销售商户, 在购进相关产品时,应提高知识产权意识,确保产品的正规来 源,严格把控质量关。同时,消费者在购买相关商品时,也要 注意辨别,防止购买假冒商品,造成自身权益的损失。 响水县人民法院将于 2020 年 5 月 19 日 10 时至 5 月 20 日 10 时,拍 卖响水县城城南大道北侧,幸福路西侧阳光雅居B1幢406室的房屋。 拍卖价:61.7 万元,保证金:6 万元,增价幅度:0.6 万元。 详情请见响水县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 使用淘宝扫描 查看更多信息 A6 法治 2020年4月22日 星期三 责任编辑:吉德龙编辑:吴玉楼 电话:18921886299 Email:[email protected] 盐城法院2019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上) 编者按: 2019年,盐城法院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司 法保护,全面履行审判职责,加大保护力度,拓宽保护领 域,提升保护质效,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了良好法 治氛围。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市中院 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2019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十大典型案例。本刊将分上下两期对十大典型案例进 行刊登。本期刊登5则,敬请关注。 “浙江沁园”与“盐城沁园” 侵害商标权暨不正当竞争案 案例一: 【基本案情】 2003 年 8 月,宁波沁园获得第 315581 号注册 商标“沁园 QINYUAN”,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11 类。2016 年 1 月,浙江沁园经授权使用上述商标。2003年至2017年,浙江 沁园与盐城沁园之间存在长期销售合作关系。2017 年 1 月, 双方签订 2017 年度《销售合同》,约定盐城沁园除履行本合同 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沁园”商标、包装、商号及标志。 2018 年 1 月,双方合同关系终止。2018 年 11 月,盐城沁园在 其经营活动中仍然使用“沁园”商标,其门市门头上显示“沁园 净水机”,门市内部广告牌上载有“沁园 QINYUAN”“沁园水 准国际品质”标识,对外出具的收据为“浙江沁园公司收款收 据”。浙江沁园诉至亭湖法院,请求盐城沁园停止侵权并变更 企业字号。 【法院认为】 亭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与原告终止合同 关系后,仍突出使用“沁园”标识,易使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侵 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 变更企业名称,具有攀附涉案注册商标商誉的不正当目的,也 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该院判决被 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将 “沁园”作为其企业字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赔偿原告经济损 失2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点评】 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一些注册商标经过多年 的培育,在市场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 会允许其经销商使用其商标,并在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 在合同终止或解除,且未重新获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 下,原经销商应当及时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并变更企业名称,如 未及时履行该义务,则具有攀附涉案注册商标商誉的不正当目 的,也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暨不正当 竞争行为。 【基本案情】2012 年,程某创作的戏曲剧本《乡村好人》获 江苏省第十届戏剧文学奖三等奖。2013年7月,程某与泗阳县 淮海剧团签订协议,约定将《乡村好人》剧本出让给剧团用于淮 海戏演出,但不出让版权,程某有权将《乡村好人》改编为影视 剧或者其他艺术剧种等。2014年6月,剧团与某工作室签订拍 摄合同,约定将《乡村好人》拍摄成片,并制作一定数目的光 盘。2015 年 3 月,某院团与程某商谈,欲购买《乡村好人》剧本 使用权,并制作成戏曲数字电影,但发现《乡村好人》已在优酷 网上播放,并多次刻录光盘向社会发行。程某遂诉至大丰法 院,要求泗阳县淮海剧团、优酷公司停止侵权。 【法院认为】 大丰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约定,程某作 为著作权人,其对《乡村好人》剧本享有复制权、发行权;泗阳县 淮海剧团作为表演者,其享有表演者权,但其行使表演者权时, 不得侵害程某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泗阳县淮海剧团未经程 某许可,将《乡村好人》拍摄成片,并多次刻录光盘公开发行,侵 犯了程某的著作权。优酷公司未能及时删除涉案视频,为他人 实施侵犯案涉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供了帮助,主观上存在过 错,构成帮助侵权行为。据此,该院判决泗阳县淮海剧团、优酷 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分别赔偿原告损失30万元、3万 元。泗阳县淮海剧团、优酷公司不服该判决,向盐城中院提起 上诉。盐城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著作权人对其音乐、戏剧作品享有表演权,表 演者如欲公开表演他人作品,应当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表演 者对其表演的作品享有表演者权,表演者权属于邻接权。表演 者行使其表演者权,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著作权人的权 利。程某对剧本享有著作权;剧团对表演作品享有表演者权。 剧团复制、发行《乡村好人》表演作品,既是对《乡村好人》表演 作品的复制、发行,也是对《乡村好人》剧本的复制、发行,应当 经著作权人许可,否则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 丁立梅系盐城东台籍作家,其作品多次被选入 中小学生语文课文,享有《有美一朵,向晚生香》《仿佛多年前》 等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咪咕数字传媒有 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丁立梅许 可,分别在其各自经营的APP上销售上述文学作品的电子书。 潘虹 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办 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办 840 840 江苏吉能达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四: “青花瓷”主张商标侵权纠纷案 案例五: 曹金晶 毕少东 沉下去,才能防到位。在新冠肺炎疫 情防控的非常之时,大丰区人民法院科学 统筹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充分 发挥“法官进网格”机制作用,把更多力量 和资源向一线倾斜,助力打好打赢这场疫 情防控阻击战。 日前,大丰法院积极争取区委政法委 支持,推动出台《关于建立人民法院司法 送达和执行工作网格化联动工作机制的 实施意见》,明确将司法送达、执行工作纳 入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受到省高院领导充 分肯定。 联防联控激发携手战“疫”活力 在全院范围内征召防疫一线志愿者的 通知一经发布,报名电话便响个不停。 疫情防控取得全胜的关键在于基层社 区,而重点是充分调动基层网格员管理职 能,推动防控力量向社区下沉,向网格延 伸。大丰法院积极响应区委、区政府防疫 号召,主动加强与街道、社区等工作对接, 以“法官进网格”为载体,组织法院青年干 警志愿者融入社区疫情联防联控,构筑起 疫情防控严密防线。 东林社区所辖部分居民区是老旧小 区,占地面积大,居民总数超过千人,且无 物业管理。接到属地任务后,大丰法院迅 速组建80余人的志愿者团队,按计划分批 次驻点。他们脱下平日里的法官制服,穿 上志愿者马甲,携带防疫装备,迅速奔赴防 疫一线。不畏严寒,坚持 24 小时值守,严格 做好居民出入管控、测体温、登记等卡口管 理工作,协助社区扛起防疫大旗,坚决守好 安全“家门”。 “最难熬的就是凌晨两三点,既冷又想 睡。”青年干警小李笑着说,“但累归累,职 责所在,为了让小区多一分安全,增加一份 保障,这点苦不算什么,值得!” 为引导社区居民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各 项要求,充分理解并依法支持配合疫情防 控工作,志愿者深入社区,通过发放宣传手 册、增设宣传标语及微信群定点推送等形 式,广泛宣传涉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司法政 策及科普知识,让依法防控疫情的意识深 入人心。 入企护企 增添司法服务动力 疫情期间,工人工资该怎么发?弹性 上班该注意什么?合同无法按时履行有哪 些风险?……这些是“网格法官”走访挂钩 企业过程中被问到最多的法律问题。面对 复工复产中隐藏的矛盾纠纷,他们为企业 都作了详细的解答。 复工复产事关每一个人,是经济社会 发展的“刚需”,必须抓紧抓实抓细,确保司 法服务保障不缺位。为帮助风险抵抗能力 较差的企业走出困境,大丰法院先后组织 10 余名经验丰富的法官,“沉”到工业园区、 中小微企业中,通过一线视角发现疫情防 控中可能诱发的涉法涉诉问题,有针对性 地帮助企业排除复工复产中碰到的“痛点” “堵点”。经过梳理,该院收集汇编涉劳资 关系、合同违约、执行查封冻结、纠纷解决 时效等多方面疑难问题并逐一解答,受到 企业广泛好评。 为快速稳妥处理涉企纠纷,减少疫情 对企业的影响,大丰法院及时出台《关于在 疫情防控期间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企业提 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明确 了10项具体措施,强化对企业涉及疫情矛 盾纠纷的前瞻预判和积极应对,统筹做好 法治服务和保障工作。 原告上海某生物科技公司与被告上海 某饲料公司大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 案,涉案标的近 40 万元,且原告提交了保全 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承办法官 通过电话联系得知,目前被告公司刚复工 复产,受疫情影响较大,如果简单冻结该公 司账户流动资金,会严重影响该公司的生 产经营。了解情况后,承办法官立即组织 双方在微信平台进行“隔空”调解。经反复 协商,双方顺利达成和解,原告撤回起诉, 从而实现原告公司权利保障和被告公司复 工复产的“双赢”。 共建网格 提高化解矛盾能力 “真的太感谢你们了,没想到不出门就 把事情给解决了,而且还这么快就拿到了 赔偿款。”近日,大丰法院派驻人民法庭网 格法官与人民调解员线上快速化解一起道 路交通事故纠纷,受到当事人的称赞。 去年,李某骑电动自行车在乡间道路 上行驶,与谢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造 成李某受伤。后经交警大队认定,谢某承 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出院后,恰逢疫情 突来,诉讼求偿准备暂时搁置。后来从当 地网格员处得知,法院诉讼服务活动在线 运行,并且网格员表示可以帮其联系人民 法庭派驻网格法官。 网格法官了解情况后,立即对接驻庭 人民调解员,通过“江苏微解纷”在线调解 平台立案,并组织李某、谢某及保险公司等 在线视频调解,最终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并 由法院进行司法确认。3日后,李某顺利拿 到了赔偿款。 疫情防控期间,大丰法院坚持诉讼服 务“不打烊”,因时施策,及时补强诉调对接 中心力量,通过“江苏微解纷”平台开启网 上调解“云”模式,以达到“屏对屏”化解纠 纷效果。同时,对接外部力量,加强与人民 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组织合作,实现 前沿问题、处理机制等资源共享,从而充分 发挥多元解纷功能,建立起“多元化+专业 化+信息化”三位一体解纷体系。 在一起工人工资款执行案件中,多 次联系被执行人何某均联系不到,考虑 到年关回乡及疫情出行管控政策,执行 法官与被执行人住所地网格员取得联 系,请其确认何某是否居家。在网格员 的协助下,执行法官顺利找到被执行人, 经过释法明理,最终何某同意支付全部 工资款,案件得以执结。 法官进网格 战“疫”显担当 —大丰区人民法院抗击疫情助力复工复产工作纪实 泗阳县淮海剧团 侵犯《乡村好人》著作权纠纷案 案例二: 亚马逊卓越等电商平台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案例三: 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维护国家安全的意 识,提高防范和抵御安全风险能力,日前,东 台、盐都等法院组织干警走上街头,开展全民 国家安全教育日普法宣传活动,向群众宣传普 及《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 等法律法规。 裴栋栋 姚善伟 本报讯(周光营 郁静涵) 值第 51 个“世界地球日”来 临之际,4 月 20 日,市中院联合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在 世界自然遗产中国黄(渤)海候鸟栖息地包含的江苏盐城条 子泥市级自然保护区,开展以“珍爱地球人与自然和谐共 生”为主题的法治宣传系列活动。 活动通过设置工作展板、发放宣传单、接受法律咨询、 典型案例宣讲等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湿地保护、野生动物 保护等法律法规,努力营造依法守护生态良好氛围;实地走 访弶港镇干部群众,查看退渔还湿现场,了解和对接湿地保 护法律需求;走进园区相关企业,实地了解企业复工复产情 况,并积极提供法律指导;与条子泥保护区工作人员沟通交 流,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实践基地建设。 活动发放宣传资料 400 余册,接受法律咨询 20 余次,对于 引导公众提升湿地生态保护法治意识,擦亮黄海湿地世界自 然遗产“金名片”,具有积极意义。此次活动还特别邀请部分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程参与,代表委员对盐城法院服务保障 生态新盐城建设所作的贡献给予了充分肯定。 市中院联合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 开展“世界地球日”主题活动 本报讯(楚士将 李希) 自去年以来,阜宁县人民法院 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取得 显著成效。 该院聚焦县委“突出工业主导”方针和“亿元项目主攻年” 活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去年以来,该院 共审结商事案件1963件,化解涉金海新能源等重点企业案件 35件,标的额达3.26亿元。同时,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 施,建立民营企业债务风险发现和报送机制,向相关涉案企业 发送风险提示16次。此外,该院积极开展“党建引领产业发 展、司法助力企业增效”活动,向 12 家风电装备和光伏企业提 供零距离司法服务,为225家规模以上企业管理层作专题法 律讲座,并赠送《涉企常用法律知识 100 条》300 余册。 阜宁县人民法院 优化营商环境显成效 本报讯(罗真 陈祥) 近日,亭湖区人民法院快速立案并 审结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助力疫情期间春耕复产。 2018年9月,蔡某将所属承包地以年租金2600元流转 给了同村居民陈某种植经营。去年年底,蔡某以土地流转 协议非本人签名为由,将陈某诉至亭湖法院,要求确认双方 之间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无效。亭湖法院接到立案申请 后,考虑到该案系涉农纠纷,处理不好会影响春耕生产,便 开启绿色通道当即完成立案。承办法官经调查得知,因蔡 某不识字,流转协议由其儿媳代签。承办法官多次与蔡某 沟通交流,耐心释法明理,且陈某也提出愿意适当提高土地 租金,但蔡某态度坚决,最终调解未成。 亭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经过 所在村委会同意,原告虽未在协议上签字,但有其共同居住 的成年家属签名,且已实际收到土地租金,据此认定案涉协 议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确认有效,遂判决驳 回蔡某的诉讼请求。 亭湖区人民法院 快速审结助力春耕复产 图说新闻 为积极推进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 作,深入开展第32个爱国卫生月活动,切实 巩固疫情防控成果,近日,市中院、射阳法院 组织党员志愿者深入挂钩社区开展环境卫生 整治集中行动。 王晓婷 邓寒青 丁立梅遂向盐城中院提起维权诉讼,请求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 盐城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获得著作权人的 许可,分别在其经营的APP上提供丁立梅文学作品的电子书阅 读和销售服务,侵犯了案涉文学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判 决案涉电商平台分别赔偿丁立梅经济损失及相关合理费用。 部分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江苏高院调解结案。 【法官点评】 随着数字贸易、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书因 其便携、容易使用、大容量的特点,受到广大读者的喜爱。企业 经营者在提供电子书阅读、销售服务时,应当经过著作权人的 许可,否则侵害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此类案件不仅保护了 著作权人的权利,同时也提醒企业经营者要提高知识产权意 识,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基本案情】江苏吉能达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吉能达)于2005年9月登记注册。自2011年以来,吉能达陆 续注册了第 14980841 号 商标、第 8451147 号 册商标、第14980740号 注册商标、第8350231号 注册商 标、第 14981035 号 注册商标、第17070517号 册商标。周某自2015年陆续申请注册成立了吉能达环保设 备、洁能达环境科技、盐城洁能达环保设备、江苏洁能达机械制 造四家公司,并均担任法定代表人。同时在公司网站上标有: 吉能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吉能达产品”“ ”;产品图 片上标注“江苏洁能达”字样,并在其宣传视频的产品上使用 “吉能达”“洁能达”标识。吉能达据此向亭湖法院起诉请求判 决上述四家企业停止商标侵权暨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变更企业 字号,同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认定吉能达环保 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洁能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近似商品 上使用与吉能达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产生 混淆和误认,侵犯了吉能达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四被告企 业作为同业经营主体登记含有“吉能达”或“洁能达”文字的 企业名称,具有攀附吉能达涉案注册商标商誉的不正当目 的,客观上也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周 某作为同业经营者,其在设立企业时,应当知晓案涉“吉能 达”注册商标和吉能达的情况,但其仍登记注册含有“吉能 达”“洁能达”字样的企业,分别与四被告企业构成共同侵 权,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点评】 自然人通过登记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企业 字号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应当予以制止。本案被告不仅在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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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进网格 战“疫”显担当yfdzb.ycnews.cn/yfdz/20200422/html/9d46e4c3aebe967ff6df0b981b… · 青花瓷公司)依法注册了第1768947号“青花瓷”、第8699703

Oct 08,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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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法官进网格 战“疫”显担当yfdzb.ycnews.cn/yfdz/20200422/html/9d46e4c3aebe967ff6df0b981b… · 青花瓷公司)依法注册了第1768947号“青花瓷”、第8699703

中突出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而且将他人的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本案提示广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应通过攀附他人的商誉来谋取不当竞争利益。

【基本案情】青花瓷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花瓷公司)依法注册了第1768947号“青花瓷”、第8699703号“青花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 33 类。经过多年的宣传和推广,“青花瓷”品牌在白酒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青花瓷公司在市场调查中发现,有多名商家销售的白酒侵犯了其“青花瓷”注册商标,遂向盐城中院提起系列维权诉讼,请求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盐城中院经审理认为,青花瓷公司依法享有商标在核定使用范围内的商标专用权,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被控的侵权商品均为白酒,属于上述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多名商家销售的白酒在外包装盒和瓶身显著位置均标有“青花瓷”字样,经比对,与涉案“青花瓷”商标的字音、字义均完全相同,字形亦基本相同,构成近似商标,遂判决各商家分别赔偿青花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部分案件上诉后,江苏高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本案系侵害商标注册人合法权利的商标侵权纠纷,多名商户销售的白酒包装或者瓶身上使用“青花瓷”字样,仅是字体或颜色有所区别,侵犯了青花瓷公司对“青花瓷”注册商标的专用使用权。多名商户作为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在不能提供货品合法来源的情况下,亦侵犯了青花瓷公司相关权益,同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这里要提醒各销售商户,在购进相关产品时,应提高知识产权意识,确保产品的正规来源,严格把控质量关。同时,消费者在购买相关商品时,也要注意辨别,防止购买假冒商品,造成自身权益的损失。

响水县人民法院将于2020年5月19日10时至5月20日10时,拍卖响水县城城南大道北侧,幸福路西侧阳光雅居B1幢406室的房屋。拍卖价:61.7万元,保证金:6万元,增价幅度:0.6万元。

详情请见响水县人民法院阿里巴巴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使用淘宝扫描查看更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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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2020年4月22日 星期三责任编辑:吉德龙 编辑:吴玉楼电话:18921886299Email:[email protected]

盐城法院2019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上)

编者按:2019 年,盐城法院实施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全面履行审判职责,加大保护力度,拓宽保护领域,提升保护质效,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了良好法治氛围。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市中院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 2019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本刊将分上下两期对十大典型案例进行刊登。本期刊登5则,敬请关注。

“浙江沁园”与“盐城沁园”侵害商标权暨不正当竞争案案例一:

【基本案情】2003年8月,宁波沁园获得第315581号注册商标“沁园QINYUAN”,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2016年1月,浙江沁园经授权使用上述商标。2003年至2017年,浙江沁园与盐城沁园之间存在长期销售合作关系。2017年1月,双方签订2017年度《销售合同》,约定盐城沁园除履行本合同外,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沁园”商标、包装、商号及标志。2018年1月,双方合同关系终止。2018年11月,盐城沁园在其经营活动中仍然使用“沁园”商标,其门市门头上显示“沁园净水机”,门市内部广告牌上载有“沁园QINYUAN”“沁园水准国际品质”标识,对外出具的收据为“浙江沁园公司收款收据”。浙江沁园诉至亭湖法院,请求盐城沁园停止侵权并变更企业字号。

【法院认为】亭湖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与原告终止合同关系后,仍突出使用“沁园”标识,易使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被告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变更企业名称,具有攀附涉案注册商标商誉的不正当目的,也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该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将

“沁园”作为其企业字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点评】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一些注册商标经过多年的培育,在市场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注册商标的合法权利人会允许其经销商使用其商标,并在销售合同中予以明确约定。在合同终止或解除,且未重新获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原经销商应当及时停止使用注册商标,并变更企业名称,如未及时履行该义务,则具有攀附涉案注册商标商誉的不正当目的,也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暨不正当竞争行为。

【基本案情】2012年,程某创作的戏曲剧本《乡村好人》获江苏省第十届戏剧文学奖三等奖。2013年7月,程某与泗阳县淮海剧团签订协议,约定将《乡村好人》剧本出让给剧团用于淮海戏演出,但不出让版权,程某有权将《乡村好人》改编为影视剧或者其他艺术剧种等。2014年6月,剧团与某工作室签订拍摄合同,约定将《乡村好人》拍摄成片,并制作一定数目的光盘。2015年3月,某院团与程某商谈,欲购买《乡村好人》剧本使用权,并制作成戏曲数字电影,但发现《乡村好人》已在优酷网上播放,并多次刻录光盘向社会发行。程某遂诉至大丰法院,要求泗阳县淮海剧团、优酷公司停止侵权。

【法院认为】大丰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约定,程某作为著作权人,其对《乡村好人》剧本享有复制权、发行权;泗阳县淮海剧团作为表演者,其享有表演者权,但其行使表演者权时,不得侵害程某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泗阳县淮海剧团未经程某许可,将《乡村好人》拍摄成片,并多次刻录光盘公开发行,侵犯了程某的著作权。优酷公司未能及时删除涉案视频,为他人实施侵犯案涉作品著作权的行为提供了帮助,主观上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行为。据此,该院判决泗阳县淮海剧团、优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分别赔偿原告损失30万元、3万元。泗阳县淮海剧团、优酷公司不服该判决,向盐城中院提起上诉。盐城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著作权人对其音乐、戏剧作品享有表演权,表演者如欲公开表演他人作品,应当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表演者对其表演的作品享有表演者权,表演者权属于邻接权。表演者行使其表演者权,不得损害被使用作品和原著作权人的权利。程某对剧本享有著作权;剧团对表演作品享有表演者权。剧团复制、发行《乡村好人》表演作品,既是对《乡村好人》表演作品的复制、发行,也是对《乡村好人》剧本的复制、发行,应当经著作权人许可,否则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丁立梅系盐城东台籍作家,其作品多次被选入中小学生语文课文,享有《有美一朵,向晚生香》《仿佛多年前》等文学作品的著作权。亚马逊卓越有限公司、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经丁立梅许可,分别在其各自经营的APP上销售上述文学作品的电子书。

□潘虹

盐盐 城城 法法 苑苑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办 第第840840期期

江苏吉能达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案例四:

“青花瓷”主张商标侵权纠纷案案例五:

□曹金晶 毕少东

沉下去,才能防到位。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非常之时,大丰区人民法院科学统筹疫情防控和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充分发挥“法官进网格”机制作用,把更多力量和资源向一线倾斜,助力打好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

日前,大丰法院积极争取区委政法委支持,推动出台《关于建立人民法院司法送达和执行工作网格化联动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明确将司法送达、执行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受到省高院领导充分肯定。

联防联控 激发携手战“疫”活力

在全院范围内征召防疫一线志愿者的通知一经发布,报名电话便响个不停。

疫情防控取得全胜的关键在于基层社区,而重点是充分调动基层网格员管理职能,推动防控力量向社区下沉,向网格延伸。大丰法院积极响应区委、区政府防疫号召,主动加强与街道、社区等工作对接,以“法官进网格”为载体,组织法院青年干警志愿者融入社区疫情联防联控,构筑起疫情防控严密防线。

东林社区所辖部分居民区是老旧小区,占地面积大,居民总数超过千人,且无物业管理。接到属地任务后,大丰法院迅速组建 80 余人的志愿者团队,按计划分批次驻点。他们脱下平日里的法官制服,穿

上志愿者马甲,携带防疫装备,迅速奔赴防疫一线。不畏严寒,坚持24小时值守,严格做好居民出入管控、测体温、登记等卡口管理工作,协助社区扛起防疫大旗,坚决守好安全“家门”。

“最难熬的就是凌晨两三点,既冷又想睡。”青年干警小李笑着说,“但累归累,职责所在,为了让小区多一分安全,增加一份保障,这点苦不算什么,值得!”

为引导社区居民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各项要求,充分理解并依法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志愿者深入社区,通过发放宣传手册、增设宣传标语及微信群定点推送等形式,广泛宣传涉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司法政策及科普知识,让依法防控疫情的意识深入人心。

入企护企 增添司法服务动力

疫情期间,工人工资该怎么发?弹性上班该注意什么?合同无法按时履行有哪些风险?……这些是“网格法官”走访挂钩企业过程中被问到最多的法律问题。面对复工复产中隐藏的矛盾纠纷,他们为企业都作了详细的解答。

复工复产事关每一个人,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刚需”,必须抓紧抓实抓细,确保司法服务保障不缺位。为帮助风险抵抗能力较差的企业走出困境,大丰法院先后组织10余名经验丰富的法官,“沉”到工业园区、中小微企业中,通过一线视角发现疫情防控中可能诱发的涉法涉诉问题,有针对性

地帮助企业排除复工复产中碰到的“痛点”“堵点”。经过梳理,该院收集汇编涉劳资关系、合同违约、执行查封冻结、纠纷解决时效等多方面疑难问题并逐一解答,受到企业广泛好评。

为快速稳妥处理涉企纠纷,减少疫情对企业的影响,大丰法院及时出台《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企业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明确了 10 项具体措施,强化对企业涉及疫情矛盾纠纷的前瞻预判和积极应对,统筹做好法治服务和保障工作。

原告上海某生物科技公司与被告上海某饲料公司大丰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涉案标的近40万元,且原告提交了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账户。承办法官通过电话联系得知,目前被告公司刚复工复产,受疫情影响较大,如果简单冻结该公司账户流动资金,会严重影响该公司的生产经营。了解情况后,承办法官立即组织双方在微信平台进行“隔空”调解。经反复协商,双方顺利达成和解,原告撤回起诉,从而实现原告公司权利保障和被告公司复工复产的“双赢”。

共建网格 提高化解矛盾能力

“真的太感谢你们了,没想到不出门就把事情给解决了,而且还这么快就拿到了赔偿款。”近日,大丰法院派驻人民法庭网格法官与人民调解员线上快速化解一起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受到当事人的称赞。

去年,李某骑电动自行车在乡间道路上行驶,与谢某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后经交警大队认定,谢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出院后,恰逢疫情突来,诉讼求偿准备暂时搁置。后来从当地网格员处得知,法院诉讼服务活动在线运行,并且网格员表示可以帮其联系人民法庭派驻网格法官。

网格法官了解情况后,立即对接驻庭人民调解员,通过“江苏微解纷”在线调解平台立案,并组织李某、谢某及保险公司等在线视频调解,最终三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进行司法确认。3日后,李某顺利拿到了赔偿款。

疫情防控期间,大丰法院坚持诉讼服务“不打烊”,因时施策,及时补强诉调对接中心力量,通过“江苏微解纷”平台开启网上调解“云”模式,以达到“屏对屏”化解纠纷效果。同时,对接外部力量,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组织合作,实现前沿问题、处理机制等资源共享,从而充分发挥多元解纷功能,建立起“多元化+专业化+信息化”三位一体解纷体系。

在一起工人工资款执行案件中,多次联系被执行人何某均联系不到,考虑到年关回乡及疫情出行管控政策,执行法 官 与 被 执 行 人 住 所 地 网 格 员 取 得 联系,请其确认何某是否居家。在网格员的协助下,执行法官顺利找到被执行人,经过释法明理,最终何某同意支付全部工资款,案件得以执结。

法官进网格 战“疫”显担当——大丰区人民法院抗击疫情助力复工复产工作纪实

泗阳县淮海剧团侵犯《乡村好人》著作权纠纷案案例二:

亚马逊卓越等电商平台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案例三:

为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维护国家安全的意识,提高防范和抵御安全风险能力,日前,东台、盐都等法院组织干警走上街头,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普法宣传活动,向群众宣传普及《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 裴栋栋 姚善伟 摄

本报讯(周光营 郁静涵)值第51个“世界地球日”来临之际,4月20日,市中院联合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在世界自然遗产中国黄(渤)海候鸟栖息地包含的江苏盐城条子泥市级自然保护区,开展以“珍爱地球 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主题的法治宣传系列活动。

活动通过设置工作展板、发放宣传单、接受法律咨询、典型案例宣讲等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湿地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等法律法规,努力营造依法守护生态良好氛围;实地走访弶港镇干部群众,查看退渔还湿现场,了解和对接湿地保护法律需求;走进园区相关企业,实地了解企业复工复产情况,并积极提供法律指导;与条子泥保护区工作人员沟通交流,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实践基地建设。

活动发放宣传资料400余册,接受法律咨询20余次,对于引导公众提升湿地生态保护法治意识,擦亮黄海湿地世界自然遗产“金名片”,具有积极意义。此次活动还特别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全程参与,代表委员对盐城法院服务保障生态新盐城建设所作的贡献给予了充分肯定。

市中院联合黄海湿地环境资源法庭

开展“世界地球日”主题活动

本报讯(楚士将 李希)自去年以来,阜宁县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服务保障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取得显著成效。

该院聚焦县委“突出工业主导”方针和“亿元项目主攻年”活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去年以来,该院共审结商事案件1963件,化解涉金海新能源等重点企业案件35件,标的额达3.26亿元。同时,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建立民营企业债务风险发现和报送机制,向相关涉案企业发送风险提示16次。此外,该院积极开展“党建引领产业发展、司法助力企业增效”活动,向12家风电装备和光伏企业提供零距离司法服务,为225家规模以上企业管理层作专题法律讲座,并赠送《涉企常用法律知识100条》300余册。

阜宁县人民法院

优化营商环境显成效

本报讯(罗真 陈祥)近日,亭湖区人民法院快速立案并审结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助力疫情期间春耕复产。

2018年9月,蔡某将所属承包地以年租金2600元流转给了同村居民陈某种植经营。去年年底,蔡某以土地流转协议非本人签名为由,将陈某诉至亭湖法院,要求确认双方之间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无效。亭湖法院接到立案申请后,考虑到该案系涉农纠纷,处理不好会影响春耕生产,便开启绿色通道当即完成立案。承办法官经调查得知,因蔡某不识字,流转协议由其儿媳代签。承办法官多次与蔡某沟通交流,耐心释法明理,且陈某也提出愿意适当提高土地租金,但蔡某态度坚决,最终调解未成。

亭湖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协议经过所在村委会同意,原告虽未在协议上签字,但有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属签名,且已实际收到土地租金,据此认定案涉协议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确认有效,遂判决驳回蔡某的诉讼请求。

亭湖区人民法院

快速审结助力春耕复产

图 说 新 闻

为积极推进我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深入开展第32个爱国卫生月活动,切实巩固疫情防控成果,近日,市中院、射阳法院组织党员志愿者深入挂钩社区开展环境卫生整治集中行动。

王晓婷 邓寒青 摄

丁立梅遂向盐城中院提起维权诉讼,请求赔偿损失。【法院认为】盐城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未获得著作权人的

许可,分别在其经营的APP上提供丁立梅文学作品的电子书阅读和销售服务,侵犯了案涉文学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判决案涉电商平台分别赔偿丁立梅经济损失及相关合理费用。部分案件当事人提起上诉,江苏高院调解结案。

【法官点评】随着数字贸易、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电子书因其便携、容易使用、大容量的特点,受到广大读者的喜爱。企业经营者在提供电子书阅读、销售服务时,应当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侵害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此类案件不仅保护了著作权人的权利,同时也提醒企业经营者要提高知识产权意识,避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

【基本案情】江苏吉能达环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能达)于2005年9月登记注册。自2011年以来,吉能达陆续注册了第 14980841 号 商标、第 8451147 号 注册商标、第14980740号 注册商标、第8350231号 注册商标、第14981035号 注册商标、第17070517号 注册商标。周某自2015年陆续申请注册成立了吉能达环保设备、洁能达环境科技、盐城洁能达环保设备、江苏洁能达机械制造四家公司,并均担任法定代表人。同时在公司网站上标有:

“ 吉能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吉能达产品”“ ”;产品图片上标注“江苏洁能达”字样,并在其宣传视频的产品上使用

“吉能达”“洁能达”标识。吉能达据此向亭湖法院起诉请求判决上述四家企业停止商标侵权暨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变更企业字号,同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周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认定吉能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洁能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近似商品上使用与吉能达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侵犯了吉能达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四被告企业作为同业经营主体登记含有“吉能达”或“洁能达”文字的企业名称,具有攀附吉能达涉案注册商标商誉的不正当目的,客观上也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周某作为同业经营者,其在设立企业时,应当知晓案涉“吉能达”注册商标和吉能达的情况,但其仍登记注册含有“吉能达”“洁能达”字样的企业,分别与四被告企业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点评】自然人通过登记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企业字号故意实施侵权行为,应当予以制止。本案被告不仅在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