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 再論臺灣法律史 * — 對評論人的回應 王泰升 ** 目 次 壹、共通的部分 貳、邱文部分 參、陳文部分 肆、顏文部分 伍、結語:期待其他的評論 衷心感謝《中研院法學期刊》提供這個意見交流平臺,與三位 評論人相識多年,難得有這個機會,可以釐清我的基本立場與想 法。在獲得這些評論之後,更能體會孔子所說,益友有三,「友 直、友諒、友多聞」。作為一個學術會議主題之引言的〈臺灣法律 史的提出及學科化〉(以下稱「拙文」)一文,篇幅相當有限,故特 別在第一段末表示「各項說法之較詳細的學術論證,仍請另外參閱 拙作各文」,尤其是參閱用以闡述最新看法的近作;但對讀者而言, 《中研院法學期刊》2019 特刊 1 頁 153-197(2019 年 10 月) 評論與回應 * 投稿日:2019年5月14日;接受刊登日:2019年5月14日。[責任校對:黃品 瑜]。 本回應文曾請2017年11月30日在「法律與歷史的交匯:台灣法律史二十年」 國際學術會上,聽過我發表〈台灣法律史的提出及學科化〉一文的研究同 好,閱讀初稿並惠賜卓見。其中黃丞儀教授提供不少可更清楚表達拙意的文 字建議,殊樂於採用,並特別在此誌謝。惟本回應文的一切文責,均由我自 己承擔。此外,對於編務人員的辛勞,亦表示最高的敬意與謝意。 **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台大講座教授、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暨法律學研 究所合聘研究員。 穩定網址:http://publication.iias.sinica.edu.tw/40616091.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