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顧服務相關法律基本認識 照顧服務相關法律基本認識
照顧服務相關法律基本認識照顧服務相關法律基本認識
壹 前言壹.前言
一 照顧服務相關法規一.照顧服務相關法規
老人福利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民法民法
刑法
護理人員法護理人員法
二 照顧服務法規範疇二.照顧服務法規範疇
老人的扶養
老人保護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輔助宣告及監護宣告
遺囑與繼承遺囑與繼承
福利服務
照顧服務職責
貳 老人的扶養貳.老人的扶養
法定扶養義務人應善盡奉養老人之責 老人福利法法定扶養義務人應善盡奉養老人之責 老人福利法30
互負扶養義務親屬 民法1114
1.直系血親相互間
2.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 其相互間
3.兄弟姐妹相互間
4.家長家屬相互間
扶養的順位 民法1115扶養的順位 民法1115
負扶養義務者數人時之順位
1 直系血親卑親屬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直系血親尊親屬
3 家長3.家長
4.兄弟姐妹5.家屬
6.子婦.女婿
7.夫妻之父母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負扶養義務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
分擔義務。
扶養的順序 民法1116扶養的順序 民法1116受扶養權利者數人時之順序1 直系血親尊親屬1.直系血親尊親屬2.直系血親卑親屬3.家屬4.兄弟姐妹5.家長6 夫妻之父母6.夫妻之父母7.子婦.女婿
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
受扶養權利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按其需要之狀況,酌為撫養。
夫妻間扶養權義之順序 民1116-1夫妻間扶養權義之順序 民1116 1
互負扶養義務
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
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受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 民1116-2
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受扶養之要件 民1117
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但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
扶養義務之減免 民1118扶養義務之減免 民1118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減輕其義務
扶養之方法 民1120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訂之。
不履行扶養的責任不履行扶養的責任
一.民事請求
二.終止收養--民法1081
三.繼承權之喪失--民法1145
四.刑事罪--刑法294,295
五 保護罰則 老人福利法51五.保護罰則--老人福利法51
六.家庭教育與輔導--老人福利法52
參 老人保護參.老人保護
一.保護的定義 老人福利法41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對其有扶養義務之人有疏忽、虐待 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 身體 健康或自由之危虐待、遺棄等情事致有生命、身體、健康或自由之危難
二.保護的要件 老人福利法41依老人申請或職權
三.保護及安置費用之給付 老人福利法41由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繳納由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繳納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殘障福利法 年殘障福利法(69年)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86年)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96年)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1 將人才培育 庇護工場減稅 無障礙環境改善(運動場地及網際網路) 輔具研1.將人才培育、庇護工場減稅、無障礙環境改善(運動場地及網際網路)、輔具研
發及產銷納入各中央主管機關範疇。
2.增強中央與地方政府扶植民間團體參與的責任。
3.增強中央政府整合輔具資源及提供輔具服務之責任。
4.增強中央政府對視覺功能障礙者規劃、整合與提供圖書資源之責任。
5 增強公民營事業機構定額進用之誘因。5.增強公民營事業機構定額進用之誘因
6.配合開放明眼人從事按摩工作,對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保障措施(場地提供、賦稅減免) 、新增就業管道及開闢技能進修。
7 增強中央政府改善公共資訊無障礙之責任7.增強中央政府改善公共資訊無障礙之責任
8.增強中央政府航空器及場站無障礙之責任
9.增強中央政府對全國福利機構監督輔導之責任
10.明定生活重建與職業重建應整合辦理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醫療鑑定 非單純以個人身體結構( )與功能(b)損傷來診斷 尚須檢測個人活動醫療鑑定:非單純以個人身體結構(s)與功能(b)損傷來診斷,尚須檢測個人活動
(d)能力、表現及環境(e)對個人的影響
福利服務:
社工:不能再將身心障礙者歸納為類型,必須看的懂並了解每一位身心障礙者專屬的b 、 s 、 d 、 e編碼與代表的意義,並能具體畫出圖像,評估提供個別化及多元化的服務
福利需求:不能在等待民眾上門申請,必須對每一位身心障礙者進行個別的需求評估,主動提供適當的服務
福利提供:不能只針對申請服務的個案提供服務,必須對每一位身心障礙者民眾福利提供:不能只針對申請服務的個案提供服務 必須對每一位身心障礙者民眾納入個案管理與身涯轉銜服務及轉介服務,並需關注其動態
部門協調:跨界合作如:衛生、勞工、教育、建設、交通等,並互相了解對方無誤領域及內涵領域及內涵
核發證明:非拿鑑定表直接核發,須評估需求確認服務後再核發
肆 輔助宣告及監護宣告肆.輔助宣告及監護宣告
一、監護宣告(97.05.23公布):
對於因精神障礙活其他心智缺陷,至不能意思
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他意思表示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他意思表示
之效果者。
二 輔助宣告 對於因精神障礙活其他心智缺陷 至二、輔助宣告: 對於因精神障礙活其他心智缺陷,至
不能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他意思示
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
聲請人: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
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 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受理法院:由老人戶籍所在地法院受理。
五、監護順序 民1111五、監護順序 民1111
1.配偶
2 父母2.父母
3.與禁治產人同居之祖父母
4.家長
5.後死之父或母以遺囑指定之人不
能依前項規定定其監護人時,由
法院徵求親屬會議之意見選定之
五.財產信託五 財產信託
1.信託的意義 信託法1
係指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係指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的關係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的關係
2 信託關係的建立2.信託關係的建立
經由訂立契約.遺囑或宣言方式進行
3 鼓勵財產信託 老福法143.鼓勵財產信託 老福法14
「為保護老人之財產安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鼓勵其將財產交付信託主管機關應鼓勵其將財產交付信託」
信託財產信託財產
信託信託
信託財產信託財產
訂定信託契約 管理處分權
受益人委託人 受託人
受信託目的約束移轉財產權
信託目的
伍 遺囑與繼承伍.遺囑與繼承
一.遺囑的形式 民1190~11951.自書遺囑 2.公證遺囑
3 密封遺囑 4 代筆遺囑3.密封遺囑 4.代筆遺囑
5.口授遺囑
二.遺囑見證人資格限制 民11981.未成年人
2 禁治產人2.禁治產人
3.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4.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5.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之同居人,助理或受僱人
三.繼承人順位 民1138三 繼承人順位 民1138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順序如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姐妹
4.祖父母
四.繼承人之應繼分 民1141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五 配偶之應繼分五.配偶之應繼分
1.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與他人平均
2.與父母或兄弟姐妹同為繼承:應繼分為二分之一
3.與祖父母同為繼承:應繼分為三分之二
4 無前項人員繼承時:應繼分為全部遺產4.無前項人員繼承時:應繼分為全部遺產
六.繼承權的喪失 民1145
七.繼承之效力
1 繼承標的:權利與義務1.繼承標的:權利與義務
2.遺產之公同共有 民1151
3 債務之連帶責任 民11533.債務之連帶責任 民1153
八.限定繼承 民1154~1163
九 抛棄繼承 民1174 1176 1九.抛棄繼承 民1174~1176-1
十.無人繼承之處理 民1177~1185
十一 特留分 民十一.特留分 民1223
1.直系血親卑親屬:為其應繼分1/2
2.父母:為其應繼分1/2
3 配偶:為其應繼分1/23.配偶:為其應繼分1/2
4.兄弟姐妹:為其應繼分1/3
祖父母 為其應繼分5.祖父母:為其應繼分1/3
陸.福利服務
一.機構類別
老人福利機構 老福法34老人福利機構 老福法34
1.長期照顧機構
2.安養機構
3.其他老人福利機構3.其他老人福利機構
機構式服務 老福19機構式服務 老福19
1、住宿服務
2 醫護服務2、醫護服務
3、復健服務
4、生活照顧服務4、生活照顧服務
5、膳食服務
6、緊急送醫服務6 緊急送醫服務
7、社交活動服務
8、家屬教育服務
9、日間照顧服務
10、其他相關之機構服務
二、居家式服務 老福17 身障50二、居家式服務 老福17 身障50
1、醫護服務
2、復健服務2 復健服務
3、身體照顧
4、家務服務
5、關懷訪視服務
6、電話問安服務
7、餐飲服務
8、緊急救援服務
9、居家環境改善服務
10、其他相關之居家式服務
三 社區式服務 老福18三、社區式服務 老福18
1、保健服務 11、交通服務
2 醫護服務 12 退休準備服務2、醫護服務 12、退休準備服務
3、復健服務 13、休閒服務
4、輔具服務 14、資訊提供及轉介服務4、輔具服務 14、資訊提供及轉介服務
5、心理諮商服務 15、其他相關之社區式服務
6、日間照顧服務6 日間照顧服務
7、餐飲服務
8、家庭托顧服務
9、教育服務
10、法律服務
四 生活扶助 老福法 身障法四、生活扶助 老福法11、12 身障法71
五、保險補助 老福法22 身障法26 73
六、乘車及康樂設施半價優待 老福法25
身障法58身障法58
七、其他福利 老福法23~33 身障法~73
柒 照顧服務職責法規柒.照顧服務職責法規-老福法一 老人福利法51一.老人福利法51
依法令或契約有扶養照顧義務而對老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至十五萬罰鍰,並公告姓名;如涉刑責,者,處新臺幣三至十五萬罰鍰,並公告姓名;如涉刑責,移送司法機關偵辦1.遺棄
2.妨害自由
3.傷害
4 身心虐待4.身心虐待
5.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老人獨處於易發生危
險或傷害之環境
6 留置老人於機構後棄之不理 經機構通知限期處理 無正當理由仍6.留置老人於機構後棄之不理,經機構通知限期處理,無正當理由仍不處理者
照顧服務職責法規 身權照顧服務職責法規-身權法75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下列行為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1.遺棄
2.身心虐待
3.限制其自由
4.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5 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觀賞5.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觀賞
6.強迫或誘騙身心障礙者結婚
7.其他對身心障礙者或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
老福法
老福法
老福法45未經依法申請許可而成立老人福利機構者,處其負責人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經限期申請設立許可或辦理財團法人登記,逾期仍未辦理者,得按次連續處罰,並公告其名稱,且得令其停辦。
老福法52
老福法
老福法52
老人之扶養人或其他實際照顧老人之違 反30條者主管機關應對其施以四小時以上二十小時以下之家庭教育與輔導。
不接受家庭教育與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之罰鍰,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護理人員法
二.護理人員法
護理人員法37
未取得護理人員資格,執行護理人員業務者,
本人及其雇主各處新台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十
五萬以下罰鍰。五萬以下罰鍰。
(但在護理人員指導下實習之高級護理職 業以上學校之學生或畢業生,不在此限 )生或畢業生,不在此限 )
護理人員法24
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 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護理指導及諮詢、醫療輔助行為(醫師指示下行之)之) 。
三.民法與民事責任
契約責任 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1.契約責任--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責任
依據與案主的契約約定。如有不足,依民法法規解決。
2.侵權行為責任—損害賠償責任
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 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四、刑法與刑事責任
1 傷害1.傷害:
故意傷害(刑法277、278)
過失傷害(刑法284)
2.遺棄(刑法294)-
置無自救之人於危險處所或境地
3.妨害自由3.妨害自由
4.妨害秘密(刑法317)
5 竊盜(刑法320)5.竊盜(刑法320)
6.侵占(刑法335)
通報通報
身權法身權法:76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身心障礙服務業務人
員,知悉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立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員,知悉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立即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老福法: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村里長與村里幹事、警察人員、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
老人福利業務人員 知悉有疑似第41條第1項或第42條情形者 應通報直轄老人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有疑似第41條第1項或第42條情形者,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簡 報 完 畢
敬請指教!敬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