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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卷总第 116知识产权 In te llec tua l P rop e rty Vol. 20 No. 116 M ar. 2010 20103学术论坛 3 本文得到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资助。课题号 : 08@ZH003. 33 作者系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委、书记处书记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副理事长 , 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双聘教授 , 北京航 空航天大学计算机学院博士生导师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博士生导师 。 知识产权客体之哲学基础 3 张 勤 33 摘 要 : 知识产权的哲学基础主要在于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础 ,而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 础又主要在于这个客体的上位事物的哲学基础 。只有阐明了这些基本概念 , 知识产权法律制 度才能得以稳固建立 ,知识产权作为独立法域才能令人信服地确立和发展。在以前研究成果 的基础上 ,对这一知识产权领域最基本的问题作了更为深入的探讨 ,目的是进一步夯实知识产 权客体的上位事物是信息这一论点的理论基础 。 关键词 : 知识产权 客体 信息 哲学基础 一、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几个基本称谓 当前知识产权基本理论争论的焦点在于知识 产权是针对什么事物而言的。我们首先必须明确 这个事物的称谓 ,然后才能探讨其内容 ,否则在后 面的探讨中极易引起混淆。据笔者所知 , 许多学 ( 例如郑成思等 )将知识产权所针对之事物 ( 如技术方案或文化作品 )称为“客体 ” [1,2] ,即客观 存在之物。但另一些学者不赞成 ( 例如刘春田 ) 。他们认为在法学领域 , 客体是相对于权利 主体而言的 ,应当是指知识产权所保护之利益 ,知识产权针对之事物应称为“对象 ” [3,4] 笔者认为 ,将知识产权所针对之事物与关于 该事物的利益分开的确非常重要。但所用之词是 否必须是“对象 ”和“客体 ”值得商榷。笔者在《知 识产权及其制度本质的探讨》一文 [5] 中采用的称 谓是“客体”和“标的 ”。“客体 ”的涵义与郑成思 的相同 , 即知识产权所针对之客观存在的事物 ; “标的”则是指诉讼中所要索取的利益 , 亦即知识 产权保护之利益。本文中 , 笔者将继续采用“客 体”和“标的”或“利益”的称谓 , 因为普通读者很 难意识到“对象 ”与“客体 ”的上述区别 。尤其在 单独使用“客体”一词时 , 他们往往很难意识到 “客体”指的是利益 ,而非所针对之事物 。 关于“对象”一词 , 据笔者所知 , 学界迄今对 其理解尚无歧义 ( 均指所针对之事物 ) 。所以 , 文中的“客体”和“对象”两个称谓可以通用 , 都指 知识产权所针对之事物。如果有人坚持只能用 “对象”一词来称谓知识产权所针对之事物 , 则只 需将本文中的“客体 ”换成“对象 ”即可 。这对阐 述本文的观点并无妨碍。但对于利益 , 笔者建议 最好不用“客体”一词 , 而用“标的”或直接用“利 益”一词 ,以免产生混淆。当然 , 如果有人坚持非 用“客体 ”的称谓不可 , 笔者亦不反对 , 前提是读 者能明白“客体”指的是利益。 本文中 , “客体”将仅指知识产权所针对之事 ,而非其利益 。 应当指出 , “利益”、“权利”与“权益”是有差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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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客体之哲学基础 3 - COnnecting REpositories知识产权客体之哲学基础3 张 勤33 摘 要:...

Jul 05,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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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知识产权客体之哲学基础 3 - COnnecting REpositories知识产权客体之哲学基础3 张 勤33 摘 要: 知识产权的哲学基础主要在于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础,而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

第 20卷总第 116期

知 识 产 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Vol. 20 No. 116Mar. 2010

2010年 3月 学术论坛

3 本文得到国家社科基金特别委托项目资助。课题号 : 08@ZH003.

33 作者系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常委、书记处书记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常务副理事长 ,清华大学核能技术设计研究院双聘教授 ,北京航

空航天大学计算机学院博士生导师 ,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博士生导师。

知识产权客体之哲学基础 3

■ 张 勤 33

摘 要 : 知识产权的哲学基础主要在于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础 ,而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

础又主要在于这个客体的上位事物的哲学基础。只有阐明了这些基本概念 ,知识产权法律制

度才能得以稳固建立 ,知识产权作为独立法域才能令人信服地确立和发展。在以前研究成果

的基础上 ,对这一知识产权领域最基本的问题作了更为深入的探讨 ,目的是进一步夯实知识产

权客体的上位事物是信息这一论点的理论基础。

关键词 : 知识产权  客体  信息  哲学基础

  一、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几个基本称谓

当前知识产权基本理论争论的焦点在于知识

产权是针对什么事物而言的。我们首先必须明确

这个事物的称谓 ,然后才能探讨其内容 ,否则在后

面的探讨中极易引起混淆。据笔者所知 ,许多学

者 (例如郑成思等 )将知识产权所针对之事物 (例

如技术方案或文化作品 )称为“客体 ”[ 1, 2 ],即客观

存在之物。但另一些学者不赞成 (例如刘春田

等 )。他们认为在法学领域 ,客体是相对于权利

主体而言的 ,应当是指知识产权所保护之利益 ,而

知识产权针对之事物应称为“对象 ”[ 3, 4 ]。

笔者认为 ,将知识产权所针对之事物与关于

该事物的利益分开的确非常重要。但所用之词是

否必须是“对象 ”和“客体 ”值得商榷。笔者在《知

识产权及其制度本质的探讨 》一文 [ 5 ]中采用的称

谓是“客体”和“标的 ”。“客体 ”的涵义与郑成思

的相同 ,即知识产权所针对之客观存在的事物 ;

“标的 ”则是指诉讼中所要索取的利益 ,亦即知识

产权保护之利益。本文中 ,笔者将继续采用“客

体 ”和“标的 ”或“利益 ”的称谓 ,因为普通读者很

难意识到“对象 ”与“客体 ”的上述区别。尤其在

单独使用“客体 ”一词时 ,他们往往很难意识到

“客体 ”指的是利益 ,而非所针对之事物。

关于“对象 ”一词 ,据笔者所知 ,学界迄今对

其理解尚无歧义 (均指所针对之事物 )。所以 ,本

文中的“客体 ”和“对象 ”两个称谓可以通用 ,都指

知识产权所针对之事物。如果有人坚持只能用

“对象 ”一词来称谓知识产权所针对之事物 ,则只

需将本文中的“客体 ”换成“对象 ”即可。这对阐

述本文的观点并无妨碍。但对于利益 ,笔者建议

最好不用“客体 ”一词 ,而用“标的 ”或直接用“利

益 ”一词 ,以免产生混淆。当然 ,如果有人坚持非

用“客体 ”的称谓不可 ,笔者亦不反对 ,前提是读

者能明白“客体 ”指的是利益。

本文中 ,“客体 ”将仅指知识产权所针对之事

物 ,而非其利益。

应当指出 ,“利益 ”、“权利 ”与“权益 ”是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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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2: 知识产权客体之哲学基础 3 - COnnecting REpositories知识产权客体之哲学基础3 张 勤33 摘 要: 知识产权的哲学基础主要在于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础,而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

 知 识 产 权

 第 20卷总第 116期

学术论坛 2010年第 2期

别的。“利益 ”中的“利 ”与“益 ”是相同的 ,就是

好处。而“权利 ”和“权益 ”则比较复杂。严格说

来 ,知识产权讲的是权 ,但这个权是用来保障权属

者的利益的 ,此外别无他用。所以“权 ”和“利 ”或

“益 ”通常被连在一起 ,称为“权利 ”或“权益 ”。

其中“权利”似乎更强调权 ,“权益 ”则更强调利。

但在单独使用“权利 ”或“权益 ”时 ,有时指的是

权 ,有时指的是利 ,并不确定。好在“权 ”和“利 ”

通常密不可分 ,我们大可不必规定“权利 ”和“权

益 ”究竟指的是“权 ”还是“利 ”,因为读者可以通

过上下文自然明了。

尽管如此 ,“权利 ”和“权益 ”的概念毕竟存在

不确定性。为严谨起见 ,笔者更愿意采用知识产

权保护之“利益 ”的说法 ,而不愿意采用知识产权

保护之“权利 ”或“权益 ”的说法。这是因为 :知识

产权本身就是一种权。权保护权自身是说不通

的 ,权只能保护利益或下位的权 ,而保护下位的权

也是为了保护下位权所保护之利。

1 张玉敏教授在该文 (见参考文献 [ 7 ] )中对知识产权的定义为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支配其智力成果、商业标志和其他具有商业价值

的信息 ,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在知识产权基本理论的研究中 ,我们研究的

固然是权 ,但本质上却是利 ,即研究的是这个利的

归属和保护 ,包括知识产权客体的利益权属这个

权属是怎么产生的、其存在的正当性、权属者应当

是谁以及权属存在的条件、保护方式和成本等。

  二、为什么要从哲学上研究知识产权的

客体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产权理论最基本的概

念 ,也是争论最激烈的问题 ,它是整个知识产权理

论和制度构建的基石。弄清了知识产权的客体是

什么 ,就能明白为什么专利、商标、版权等不同的

知识产权类别被统一到知识产权名下 ,这些不同

类别的知识产权有什么共同的基本属性 ,为什么

知识产权应当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或法域 ,以及

知识产权与物权等其它学科或法域的关系。

要弄清知识产权的客体为何物 ,不得不涉及

哲学问题。事实上 ,关于知识产权的争论主要集

中在对其客体是什么的哲学争论上。这是因为知

识产权的客体涉及到人们对世界本原的认识。

许多学者和文件采用列举的方式说明知识产

权的客体。笔者在《知识产权的哲学、经济学和

法学分析 》一文 [ 6 ]中将其归纳为三大类 :智力创

造成果、商业性标识、其它经营性信息。张玉敏教

授早在 2001年即进行了类似的分类 [ 7 ] , 1。但对

知识产权客体的上述归纳并不是严格的定义 ,因

为尽管我们也许同意上述三大类涵盖了当前知识

产权客体的所有类别 ,但并没有说明这三者何以

作为同一个事物被统一到知识产权名下 ,三者之

间连接为同一法域的共同特征是什么。这正如说

“人 ”包括男人和女人一样 ,虽然穷尽了“人 ”的类

别 ,但我们依然不清楚人之何以为人。

按照科学理论的要求 ,要说清楚知识产权的

客体是什么 ,就必须对知识产权的客体下定义。

根据下定义的范式 ,我们首先必须找到知识产权

客体的上位事物 ,然后说清楚同一上位事物属下

的不同事物之间的本质区别。

事实上 ,关于知识产权客体这一基本概念的

争论焦点其实在于知识产权客体的上位事物是什

么。据笔者所知 ,对于这个上位事物 ,学者们迄今

各持己见。郑成思和张玉敏等提出了信息

说 [ 7, 8 ],刘春田提出了形式说 [ 3, 4 ]

,吴汉东提出了

知识产品说 [ 9 ],张俊浩提出了信号说 [ 10 ]

,李琛提

出了符号说 [ 11 ],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的德霍斯

(D rahos)则提出了“抽象物 ”的概念 [ 12 ]等。笔者

认为 ,要弄清这个问题 ,不得不从我们大家都认同

的最上位的事物说起。这就不得不追溯到世界的

本原这个最基本的哲学问题。

  三、信息是知识产权客体最上位的事物

古希腊哲学家德莫克里特认为世界是由原子

构成的。换句话说 ,原子是构成世界的最基本的

物质 ;后来 ,俄国科学家门捷列夫发现了元素周期

表 ,人们逐渐明白了原子是由原子核和电子的不

同组合构成的 ;此后 ,物理学家们进一步发现原子

核由中子和质子构成 ,不同的中子数形成不同的

同位素 ,电子的能级跃迁释放或吸收光子 ;再后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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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3: 知识产权客体之哲学基础 3 - COnnecting REpositories知识产权客体之哲学基础3 张 勤33 摘 要: 知识产权的哲学基础主要在于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础,而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

 知识产权客体之哲学基础

又发现了夸克、中微子等许多更基本的物质。随

着科学研究的深入 ,科学家对世界的微观构成的

研究还在取得各种惊人的进展。但是 ,有一点是

万变不离其宗的 ,这就是 :世界是由客观存在的事

物构成的。这是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

2 笔者在《知识产权的哲学、经济学和法学分析》一文中对知识产权的定义是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特定有用信息的法定财产权和

天赋精神权”。

列宁在《唯物主义与经验批判主义 》一书中

对唯物主义的“物 ”的解释是“客观实在 ”,即不依

人的主观认识之不同而不同 ,是独立于认识主体

而客观存在的事物 ,甚至认识主体 (人或自我 )本

身也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对这个事物无法下严格

的定义 ,因为唯物主义的“物 ”是最上位的概念 ,

无法将其放到更上位的概念中去。笔者认为 ,唯

物主义之“物 ”的存在只能作为公设 ,是无法 (参

见休谟的不可知论 )也无需证明其存在的人们研

究任何问题之最基本的前提。本文无意参与唯物

主义与唯心主义的争论 ,但笔者相信 ,本文的读者

大都同意世界是客观存在的。那么 ,我们就有了

一个讨论问题的共同前提或基础。剩下的问题

是 :这个客观存在的世界究竟是由什么构成的。

笔者是学工程物理的。据笔者所知 ,自然科学

家们大概都同意 :世界由三种 (三元 )或两种 (二

元 )客观存在的基本事物构成。按照三元观 ,世界

由质量 (在不严格的意义上也被称为物质 )、能量

和信息构成。但根据爱因斯坦的质能互换定律 :

E =MC2 ,其中 E为能量 ,M为质量 , C为光速 (常

数 )。所以 ,质量和能量不过是同一客观事物 (物

质 )的两种不同表现形式。因此 ,我们可以认为世

界是二元的 ,即世界由物质和信息构成。但为通俗

起见 ,本文后面将采用三元论 ,并用“物质 ”一词来

称呼其中与能量相对应的质量。即 :构成世界的最

基本的事物是物质、能量和信息。至于时间和空

间 ,则不过是上述基本事物的存在形式 ,本身并不

是独立存在的事物。如果我们同意上述观点 ,则问

题就迎刃而解了。因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上位事物

显然不可能是物质 (质量 ) ,也不可能是能量 ,剩下

的就是信息。

事实上 ,知识产权客体的上位事物还可以是

比信息更下位的事物 ,即信息中的一部分。但如

果我们说这个客体是信息 ,显然不会错。这正如

有人说“人 ”的上位事物是动物 ,另外有人说“人 ”

的上位事物是灵长类动物一样 ,都是正确的。而

且 ,说得越上位 ,越无悬念。例如说“人 ”是一种

生物肯定不会错。

根据以上分析 ,笔者的结论是 :知识产权客体

的上位事物是信息。这个结论的必然推论就是 :

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信息的一切属性或特征。我

们将在后面讨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信息的属性或

特征。这里需要说明的是 ,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

信息并不包括所有信息 ,而只是笔者在《知识产

权的哲学、经济学和法学分析 》[ 6 ]一文关于知识

产权的定义中所说的“特定有用 ”的部分 2。至于

究竟是哪一部分 ,则要由法律来界定。这就是笔

者在知识产权的定义中使用“特定 ”一词的含义。

进而 ,法律依据什么来界定知识产权的客体就成

为构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关键。这一点 ,笔者

已在《知识产权的哲学、经济学和法学分析 》[ 6 ]一

文中进行了阐述。这就是 :立法主体所代表的本

国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这一原则是基于知识产

权客体的信息属性并结合现代经济学的原理推导

出来的。笔者不打算在本文重复上述推导。本文

将着力于夯实这一推导的基础 ,即更深入地论证

知识产权客体的信息本质。

如上所述 ,知识产权客体的上位事物是信息。

根据下定义的范式 ,我们还需要进一步阐明知识

产权客体这个信息与其它信息的本质区别。在笔

者对知识产权客体的表述中 ,这个特征既简单又

复杂。说其简单 ,是因为这个特征仅由“特定有

用 ”四个字来表达 ;说其复杂 ,是因为很难指出知

识产权客体这种信息与其它信息的更多区别。事

实上 ,纳入知识产权客体的信息在不断扩张 ,其结

果就是很难在信息这个“属 ”概念中划定知识产

权客体这个“种 ”概念的边界。但无论知识产权

的客体再怎样扩张 ,都跑不出信息的范围 ,而且必

定是“有用信息 ”,因为无用的信息是不可能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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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 识 产 权

 第 20卷总第 116期

学术论坛 2010年第 2期

在知识产权客体中的。至于什么是有用 ,什么是

无用 ,则随人们的需求而定 ,并无客观或固定的边

界。实际上 ,现代知识产权的涵义已经从其早期

的涵义扩大为信息产权的涵义。笔者在《知识产

权的哲学、经济学和法学分析 》[ 6 ]一文中阐述了

知识产权实际上已经等同为信息产权的观点。本

文不再赘述。

细心的读者可能会发现 ,上述论证过程有两

个基本前提 :第一个是物质、能量和信息是人类所

知的除客观存在之外最上位的事物 ;第二个前提

是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在这两个

前提下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信息无懈可击。因为

能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最上位的事物只有三个 ,

排除了“物质 ”和“能量 ”,剩下的唯一选择就是

“信息 ”。鉴于此 ,有必要对上述两个基本前提进

行更深入的探讨。

  四、物质、能量和信息是客观事物中最

上位的事物

  关于这个问题 ,有学者认为除物质、能量和信

息外 ,还存在“形式 ”、“符号 ”、“信号 ”、“知识产

品 ”、“抽象物 ”等其它不属于上述三者的上位事

物。此外 ,时间和空间也曾被学者认为是独立存

在的客观事物 (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认为时间和

空间是先验存在的 )。但正如前面所说 ,时间和

空间不过是物质、能量和信息的存在形式 ,因此可

以将其归入对“形式 ”的讨论中。至于 D rahos所

称的“抽象物 ”则因其无清晰的实体内容 ,不便深

入讨论。其实 , D rahos本人已多次在其著述中将

“抽象物 ”等同为信息。因此 ,本文对“抽象物 ”将

不再讨论。

笔者不打算就学者们在文献中对“形式 ”、

“符号 ”、“信号 ”、“知识产品 ”等称谓所赋予的特

别涵义进行讨论 ,而只就人们对这些用语的通常

理解来讨论。因为人们在使用这些词语时 ,不可

能始终记得或准确理解这些特别赋予的涵义 ,而

只可能在通常意义上来理解和使用这些词语。如

果我们不从通常涵义上来讨论这些词语的概念 ,

天长日久 ,学术界必定会产生语义混乱。这是我

们所不希望看到的。

(一 )关于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形式 ”的探讨

“形式 ”( form,包括时间和空间 )是对客观事

物 (物质、能量和信息 )的基本属性的高度概括和

抽象。任何客观事物必定有其存在形式。“形

式 ”包括形状、颜色、疏密、先后、快慢、长短、大

小、高低、多少、轻重、强弱、软硬等。显然 ,上述对

“形式 ”的列举也包括了时间和空间 (先后、快慢、

长短、大小等 )。正如刘春田教授指出 ,“‘形式 ’

是相对于‘内容 ’或‘质料 ’而言的。”世界上的万

事万物 (质料 )都必定以某种“形式 ”而存在。世

界上不存在没有“形式 ”的事物。上述对“形式 ”

的列举不过是对客观事物某些属性的高度抽象和

概括 ,并没有跳出物质、能量和信息的框架 ,“形

式 ”本身并没有脱离物质、能量和信息而独立存

在。因此 ,“形式 ”并不是可与物质、能量和信息

并列的独立存在的客观事物。

如果坚持将“形式 ”作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上

位事物 ,必然会出现矛盾。这是因为物质和能量

也有存在形式。抽象的形式是物质、能量和信息

所具有的共同属性。总不能说知识产权的客体也

包括以某种形式而存在的物质或能量吧 ? 从另一

个角度看 ,说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形式 ”等于没有

回答问题。这里的关键在于回答知识产权的客体

是以什么形式而存在的 ,或知识产权客体的存在

形式是什么。离开了具体的形式而谈抽象的形式

没有意义。

关于知识产权客体的存在形式是什么 ,笔者

的回答是 :信息的存在形式就是知识产权客体的

存在形式。实际上 ,这个回答等价于“知识产权

的客体是信息 ”,因为说知识产权客体的存在形

式就是信息的存在形式无异于将知识产权的客体

界定为信息。可见 ,形式说归根到底还是要回到

信息说上来。

(二 )关于知识产权的客体是 “信号 ”或“符

号 ”的探讨

笔者认为 ,“信号 ”或“符号 ”看似与信息不

同 ,其实不过是信息的子集或同义语。

首先 ,“信号 ”( signal)无非是发信号的主体

发出的希望受体接受的信息 ,带有发信号主体的

主动性 ,有时还隐含着受体已然存在的假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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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客体之哲学基础

信号的主体既可以是人 ,也可以是其它动物或生

物 ,还可以是机器。在某些情况下 ,科学家也把星

球等自然体自然发出的信息 (承载于电磁波、光

子、中微子、引力场等 )称为信号。其实 ,信号与

信息的细微差别或许就在于信号是由主体发出

的 ,而另一些信息只存在于主体中而不被主体发

出。可见 ,信号是信息的子集。

3 “秦池古酒“终因广告支出太多而入不敷出 ,最后退出了市场。

但即使这样 ,笔者也不赞成“信号 ”的说法 ,

因为我们总不能把机器或自然体发出的信息作为

知识产权的客体吧 ? 此外 ,知识产权的客体未必

是由主体发出的。例如 ,存在于遗传资源中的遗

传信息 (DNA )就不是由遗传资源发出而是被动

地存在于遗传资源中的。也许有人会说 ,遗传信

息如果不被人发出 (发现并表达出来 ) ,就没有任

何价值 ,也不会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笔者认为 ,

遗传资源中的遗传信息未必要被发现和表达出来

才能成为知识产权的客体 ,只要立法者认为其可

能有潜在的使用价值 ,即使该遗传信息是什么并

不知道 ,更谈不上被某主体发出 ,立法者也可以将

包含遗传信息的遗传资源纳入知识产权客体的范

围 (纳入遗传资源实际上是为了纳入遗传信息 )。

另一个例子是商业秘密。事实上 ,商业秘密的持

有者绝不希望该信息被发出 ,而只希望自己持有。

也许有人认为遗传资源和商业秘密已通过其众所

周知的功效而被间接发出。但这些功效等间接信

息毕竟是另一种信息 ,并不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遗传信息和商业秘密 )本身。所以 ,用“信号 ”来

界定知识产权的客体并不恰当。当然 ,如果有人

对“信号 ”的意义作其它解释 ,则另当别论。但笔

者认为无论怎么解释 ,恐怕也无法超出信息的范

围 ,因为信息是与物质和能量并列的最上位的事

物。至少 ,“信号 ”说不能证明将信息作为知识产

权的客体是错误的。

至于“符号 ”( symbol) ,笔者认为其不过是信

息的某种表达或存在形式。例如 ,文字、图像、声

音、电磁波、物体形状、物质的疏密程度等 ,都可以

被作为符号。而符号不过是信息的某种载体 ,且

未必一定是人为的符号 (遗传资源中的 DNA 就

不是人为的符号 )。广义的符号其实就是信息本

身 ,因为信息总要以某种形式 (即符号 )存在或表

达。那么在通俗易懂的“信息 ”面前 ,为何要特别

使用“符号 ”而否定“信息 ”呢 ? 同样 ,如果有人对

“符号 ”做出不同于上述的解释 ,则另当别论。但

无论怎样解释 ,恐怕都难以引伸出比“信息 ”更多

的实质内容 ,也不能否定“信息 ”是知识产权客体

的正确性。

(三 )关于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 ”的

探讨

将知识产权的客体解释为“知识产品 ”的情

形与将其解释为“形式 ”有类似的不足 ,甚至更

糟。首先 ,说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知识产品 ”等

于没说。因为研究知识产权的客体就是要说明

“知识 ”这种事物的本质属性究竟是什么。加上

“产品 ”二字并没有增加对“知识 ”本身的了解。

不仅如此 ,“知识 ”二字将知识产权的客体

仅仅限定于知识 ,没有概括知识产权的所有客

体 ,而增加的“产品 ”二字还限定了“知识 ”的范

围 ,即 :将其限定于作为“产品 ”而存在的知识 ,

排除了非产品而存在的“知识 ”。这是不恰

当的。

关于将知识产权的客体限定于知识。首先 ,

很多知识产权的客体并非知识。例如遗传信息和

地理标志就难以被称为知识 ,其它很多商业性的

标识也难以被称为知识。它们被纳入知识产权客

体只是因为它们是有用信息。例如惠普的商标

“HP”是由其两个创办人的名字 Hewlett和 Pack2ard的首字母组合而成的 ,但究竟是“HP”还是

“PH”是通过掷骰子而确定的。总不能说知识是

通过掷骰子而产生的吧 ? 又如曾经红极一时的商

业标识“秦池古酒 ”3,是通过投入巨资在中央电

视台黄金时段打广告而知名的。总不能将打广告

而形成的知名品牌也称为智力创造成果或知识

吧 ? 如果牵强地把这些有用信息也解释为知识 ,

则无异于把任何有用信息都说成是知识 ,从而抹

杀了知识与有用信息的区别。这既不符合人们的

语言习惯 ,也没有增加我们对知识产权客体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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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 识 产 权

 第 20卷总第 116期

学术论坛 2010年第 2期

解 ,而最终的解释还是不得不回到有用信息上来。

其次 ,知识产权的客体并不包括所有知识。例如

爱因斯坦的质能互换定律虽为知识 ,却因其是科

学理论而未纳入知识产权的客体。可见 ,知识产

权的客体并不能简单地用“知识 ”来界定。

关于将知识产权的客体限定于知识产品。首

先 ,我们必须弄清什么是“产品 ”。笔者认为 ,“产

品”乃是生产之出品或成品 ,是人劳动 (包括脑力

劳动 )生产的成果。非劳动生产之成果不能被称

为产品。其中劳动生产是以获取成果为目的的人

的有意识的付出行为。例如可饮用的溪中之水非

劳动成果 ,不能被称为产品 ,但若将其灌装成饮

料 ,并运到消费市场 ,则被称为产品 ,因为灌装饮

料是人有意识的劳动生产的成果。那么知识是否

都是人劳动生产的成果呢 ? 显然不是。例如人们

看见火苗被雨水淋熄而获得了用水灭火的知识 ,

但这种知识显然不是人有意识的劳动生产的产

品 ,而是在无意的观察中获得的。可见 ,“知识产

品 ”说排斥了非生产但却有用的知识 ,不足以包

含知识产权客体中应当包含的所有知识。或许有

人将这种无意的观察也称为劳动生产 ,则任何知

识都是劳动生产出来的。在这种理解下 ,将所有

知识都称为产品也无不可。但既然所有知识都是

产品 , “知识 ”与“知识产品 ”又有何区别呢 ?

当然 ,如果用“知识产品 ”来强调知识产权客

体的主要内容 ,则无疑是正确的。因为技术方案、

文化作品等均是人的智力劳动所产出的成果。但

将其用作定义则不合适 ,因为定义必须严谨 ,必须

涵盖所有属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情况 ,并排除所有

不属于知识产权客体的情况。

  五、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客观事物

有人认为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相对于创造、学

习和使用这个客体的主体而言的 ,因此 ,离开主体

而谈客体毫无意义。这个主体就是创造、学习并

使用知识的人。所以知识产权的客体是存在于人

的主观意识中的事物 ,并非离开主观意识而存在

的客观事物。换句话说 ,知识产权之客体是客观

世界在人们主观世界中的反映。客观世界由物

质、能量和信息构成 ,主观世界虽与客观世界有

关 ,并且是客观世界的反映 ,但不是客观世界本

身。所以知识产权客体肯定不是信息 ,因为信息

属于客观世界。

对此 ,笔者首先要问 :属于主观世界的这个

知识产权客体究竟是什么 ? 在实践中 ,将其界

定为主观事物与将其界定为客观事物有什么本

质区别 ? 前面我们已经讨论了“信息 ”、“形

式 ”、“符号 ”、“信号 ”、“知识产品 ”和“抽象

物 ”,信息固然是客观事物 ,但其它事物难道不

是客观事物 ? 如果是客观事物 (前面我们实际

上已经说明了“形式 ”、“符号 ”、“信号 ”等都是

客观存在的事物或其客观属性 ) ,那么主观事物

是什么 ? 如何称谓 ? 如果不是客观事物 ,为何

我们讨论的恰好就是这些事物而不是别的事

物 ? 也许有人说 :主观事物虽然是客观事物在

主观世界中的反映 ,且受制于客观事物 ,但毕竟

是其映射 ,而不是客观事物本身。例如 ,客观事

物是信息 ,信息映射到主观世界就不再是信息 ,

而是观念。又如知识是人对客观世界规律的认

识 ,规律是客观的 ,但认识或知识却是主观的。

列宁将这些反映客观事物的主观事物称为“表

象 ”。笔者认为很难找到比“表象 ”更好的对主

观事物的称谓。需要说明的是 ,“表象 ”并非黑

格尔的“绝对观念 ”,因为黑格尔的“绝对观念 ”

是倒置的 :“绝对观念 ”独立存在 ,它衍生出世界

上的万事万物 ,甚至包括人这个认识主体 ,而非

客观存在的万事万物在人主观世界中的映射。

笔者在这里并不想就主观事物是什么进行更

为深入的哲学讨论 ,马克思的经典著作对此有很

多论述。笔者想说明的是 :我们在讨论知识产权

客体时 ,并不着眼于这个客体 (例如一项技术方

案 )与客观世界的实际情况是否完全吻合。换句

话说 ,我们讨论的并不是表象与被表象之物是否

完全一致。在这个前提下 ,区别表象与被表象之

客体没有意义。重要的是说明被表象之客体是什

么 ,是信息 ,是能量 ,还是别的什么 ,所以 ,在本文

所要讨论的问题中 ,客观世界之事物与主观世界

之事物并无原则区别。如果持主观事物意见者认

为知识产权客体是客观世界的信息在主观世界的

表象 ,亦无不可 (但不能是信息以外的其它客观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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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客体之哲学基础

事物的表象 ) ,因为两者的实际功效相同。那么

为简单起见 ,何不直称这个客体为信息 ,而要别扭

地称其为信息的表象呢 ?

笔者上述论证实际上取消了在知识产权客体

这个问题上区分客观事物与主观事物的实际意

义 ,或者说笔者认为两者实际上是一回事。但也

许有人还是不同意取消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原因

在于 :如果知识产权客体是主观事物 ,则对其实施

保护将是对人身权利的保护 ,亦即知识产权是自

然权利或天赋人权。这是因为主观事物与人这个

主观世界的主体密不可分 ,而人权当然是自然或

天赋之权 ,一般来说 ,对其加强保护才是唯一正确

的选项。显然 ,这是一个大是大非问题 ,不容回

避。鉴于此 ,笔者不得不对知识产权客体究竟存

在于主观世界 ,还是也存在于客观世界甚至主观

世界也不过就是某种特殊的客观世界进行深入的

探讨。

在探讨这个问题之前 ,笔者必须申明知识产

权有财产权与精神权之分 ,且其中的精神权是天

赋人权 ,而财产权不是天赋人权 [ 5, 7 ]。本文讨论

的仅为财产权 ,而非精神权。

从逻辑上看 ,知识产权客体究竟是不是客

观事物是可以论证的。其判据就是看其是否可

以事实上离开人这个认识主体而独立存在。当

其离开人这个认识主体 (大脑 )而独立存在时 ,

这个客体就是客观事物。那么知识产权的客体

是否能够离开认识主体而独立存在呢 ? 回答是

肯定的 ,所谓“无表达则无知识产权 ”,反映的就

是这个道理。

以专利权的对象 (技术方案类型的知识 )

为例 ,它显然既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之中 ,也存

在于人们的头脑之外 ,否则技术方案就不可能

在不同的人之间学习和仿效 ,也不可能代代相

传和积累。再以文学作品为例 ,一部《荷马史

诗 》流传至今 ,成为西方文学的奠基之作。还

有孔子的《春秋 》、《论语 》、屈原的《离骚 》、司

马迁的《史记 》等 ,不都是在不同的头脑之间传

播、并承载于语言或文字的吗 ? 这些语言、文

字、图像等难道不是客观存在的事物吗 ? 至于

商标 ,其客观性也显而易见。因为商标无非就

是图案、文字等。即使商标扩展到了声音商标

或其它商标 ,也仍然是客观事物。可见 ,知识

产权的客体是能够并在多数情况下脱离认识

主体而独立存在的。反之 ,知识产权的客体不

可能是只存在于主观世界中的表象。试想 ,知

识产权制度怎么能够对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

主观事物设定产权呢 ? 例如 ,非专利持有人头

脑中对某项专利技术的知晓不可能被设定为

专利权持有人的财产权的客体。这是因为任

何法律制度都无法清除、改变或控制人们头脑

中的关于客观世界的表象。知识产权制度规

范的恰好仅仅是可被表达出来的知识产权客

体 ,而不是仅存在于人们头脑中的知识产权客

体。而一旦这个客体被表达 (包括承载于产品

中的表达 ) ,必定以形状、图像、声音、文字、材

料或其它什么客观的载体而存在。可见知识

产权之客体是、并且仅仅是客观事物 ,而不是

其表象 ,因为表象仅存在于主观世界。

当然 ,知识有存在于大脑之中与大脑之外

之分。当其存在于大脑之中时 ,我们称其为客

观世界在主观世界中的表象。在科学 (尤其是

脑科学 )尚不够发达的时代 (例如列宁生活的

时代 ) ,表象也许是对大脑中存在事物的最好

表述了。然而根据现代科学 ,所谓表象 ,不过

是指产生和存储于大脑中的一类特定的信息。

换句话说 ,即便知识产权之客体是表象 ,也仍

然是信息 ,而不是有别于信息的其它事物。也

就是说 ,表象本质上也是客观事物。

  六、信息的本质

有人可能会争辩 :信息只能以文字、图像、声

音、光碟 (激光刻痕 )、磁场、电磁波等媒体记录和

传播 ,离开这些具体的介质 ,信息不可能存在 ,因

而信息并非独立存在的客观事物 ;相反 ,“形式 ”

或别的什么才是承载信息的任何介质都具有的高

度抽象的属性。笔者在前文中已经对“形式 ”作

为知识产权客体的不足进行了探讨 ,指出“形式 ”

是物质、能量和信息共同具有的高度抽象的属性 ,

非知识产权客体所独有 ,物质和能量也同样具有

这些“形式 ”。但有人可能会问 :既然信息必定存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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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 识 产 权

 第 20卷总第 116期

学术论坛 2010年第 2期

在于介质 ,难道信息不也是对物质或能量的某种

抽象吗 ? 或者说 ,信息难道不是物质和能量的某

种属性吗 ? 何以将信息作为独立于物质和能量而

存在的客观事物 ? 可见 ,要说明信息之为知识产

权客体的上位事物 ,还必须说明信息何以是独立

于物质和能量的客观事物 ,即还需要对信息的本

质进行更为深入的探讨。

信息论的创始人维纳曾说过 :“信息就是信

息 ,既不是物质 ,也不是能量 ”。本文不打算阐释

维纳的理由 ,因为这需要具备信息学科的专业知

识。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阅维纳的原著及相关文

献。但这一经典的论述至少已经表明 ,信息科学

家是将信息作为独立于物质和能量的另一类事物

来对待的。

前面我们提到 ,准确地说 ,客观世界由质量、

能量和信息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构成。其中 ,前

两者都可以被度量 :质量由“公斤 ”度量 ,能量由

“焦耳 ”度量。根据爱因斯坦的质能互换定律 ,公

斤与焦耳可以相互转换 ,其转换系数是光速的平

方。可见 ,这两者实际上是同一事物的两种不同

的表现形式。但无论如何 ,它们作为客观事物的

存在是确定无疑并且是可以度量的。那么 ,如果

信息也是独立存在的客观事物 ,就应当存在独立

于公斤和焦耳的对于信息的专门的度量。根据现

代科学 ,这个度量就是“熵 ”( entropy)。

熵在现代科学中有多种解释 :最早的是热

力学的解释 ,由德国科学家鲁道夫 ·克劳修斯

(Rudolf Clausius)于 1865年提出。其释义为热

能除以温度所得的商 ,标志热量转化为功的程

度 ,是对粒子在时空中的混乱程度的度量。第

二种是信息论的解释 ,由美国科学家克劳德 ·

艾尔伍德 ·香农 ( Claude Elwood Shannon ) 于

1948年提出。其释义为“用来消除不确定性的

东西 ”,是离散随机事件的出现概率。在生物学

中 ,熵与所有生物在恶劣的未知环境中寻找规

律和秩序的本能、在博弈中等待、寻找有序的亲

近行为有关。总之 ,在自然科学中 ,熵是描述体

系混乱程度的函数。在社会科学中 ,熵被借用

来描述人类社会某些状态的混乱程度。显然 ,

熵已经成为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常用的一个量

化无序程度的概念。

笔者上大学时的班主任、也是笔者核反应

堆物理课程的老师李植华 (已去世 )曾对笔者

说过 ,构成世界的基本事物并不只有物质 (质

量和能量 ) ,还有另一个 :序。序是独立于物质

(包括质量和能量 )而存在的另一种客观事物。

他举例说 ,一个地区的两个领导人 (例如党委

书记和市长 )在时空、物质和能量上并无变化

(同样是这两个人 ) 。但将这两人的排序变一

下 ,市长当书记 ,书记当市长 ,则这个地区的情

况将大不一样。这里 ,书记和市长角色的转化

并无我们前面所说的物质与能量的存在形式

的转化 ,却产生了实质内容的不同。可见 ,序

是独立存在的另一种事物。笔者以为 , 序

( order)可能是对信息本质的最恰当的解释。

序的反面即无序。熵就是对无序程度的度量。

因此 ,负熵就是对有序程度的度量 ,也是对信

息的度量。当然 ,这种度量主要是以承载信息

所需要的存储容量来计算的。这个存储容量

与我们日常用语中所说的信息量并不必然成

正比 ,因为我们日常用语中所说的信息量是指

我们事先并不知晓的新信息的含量 ,并且与我

们的关注程度有关。如果不是新信息或不是

我们所关注的信息 ,即使其存储容量大 ,我们

也不认为其信息量大。反之 ,其新颖性和关注

度越高 ,我们就认为其信息量越大、越有价值。

可见 ,日常用语中的信息量因人而异 ,具有主

观性 ,实际上讲的是信息的实用价值。从记录

和传播信息的角度看 ,则无法区分所记录和传

播的信息是否有价值 ,因为这并无客观标准。

但抛开主观因素 ,我们的确能够对记录和传播

的信息本身进行客观度量 ,这种度量不以记录

介质的不同而不同 ,也不以受众的不同而不

同 ,是独立于介质 (物质或能量 )和受众而客观

存在的。这个度量就是负熵。

在当代信息社会 ,我们实际使用的度量信息

的单位主要是比特 ( bit)。比特是一个二进制的

计量单位 ,其数学基础是布尔代数 ,在信息产业中

对应于集成电路的最基本的记忆单元 :双稳态触

发器。该触发器由两个 (设为 A和 B )三极管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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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客体之哲学基础

及若干二极管、电阻和电容构成。其两个三极管

中的一个处于高电位 ,另一个就必然处于低电位。

那么 A处于高电位还是 B处于高电位就决定了

这个触发器的状态是“01”还是“10”,从而实现对

信息的存储或记忆。其差别仅仅是“0”与“1”的

不同排序。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 ,可以说 ,任何

信息 (文字、图像、声音等 )都可以通过计算机这

种简单的“01”、“10”的排序而被记录、传播、再现

和加工。因此有人说 ,我们现在生活在“比特时

代 ”。所谓比特时代 ,也就是二进制的数字化信

息时代 ,是可以用简单的比特式排序来表达一切

信息的时代。由此也可以看出 ,信息的本质就是

序。信息越多 ,就是有序度越高。最无序的状况

就是最没有信息的状况 ,也是熵最高的状况。

必须指出 ,本文所谓的“序 ”指的是有组织的

序。无组织的任意排列的“序 ”是“无序 ”,并不代

表信息 ,也没有任何意义。例如 ,“白噪声 ”(例如

电视在没有信号时随机闪烁的雪花点 )之类的排

序就不是本文所说的“序 ”,而是无序 ,不承载任

何信息。

在生物学意义上 ,大脑甚至整个人的生命过

程都主要是由 DNA所决定的。DNA由 A、T、G、C

四个两两配对的碱基的复杂排列组合构成。人的

DNA有大约 31亿个碱基 ,其中包含了大约 4万

个基因 (具有遗传效应的 DNA片段 )。这些碱基

的排列组合测序已于 2000年由美、英、法、德、日

和我国的科学家共同完成。现代科学发现 ,任何

生命体都有 DNA,并且生命体的基本性状都是由

DNA决定的。男人之不同于女人以及人之不同

于果蝇 ,就是由于彼此具有不同的 DNA。在 DNA

中 ,遗传信息的“序 ”的本质被充分展现出来 ,因

为 DNA的不同不过就是上述四种碱基排列组合

的不同。DNA所承载的遗传信息及其奇妙的功

能也进一步证实了信息是独立于物质和能量而存

在的大千世界的另一种最基本的客观事物。

根据以上讨论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信息的本

质就是序 ,可以用负熵和比特来度量 ,是一种有别

于物质和能量而独立存在的客观事物。需要指出

的是 :物质和能量是不能产生和灭失的 ,只能转换

(转换为别的物质和能量以及物质与能量之间的

相互转换 )。但信息是可以产生和灭失的。例如

许多物种和语言的产生和灭绝。这是信息之不同

于物质和能量的根本区别之一。

  七、知识是有用信息的子集

有人认为知识不是信息 ,因为知识只属于人

这个创造、掌握和运用知识的主体 ,是主观事物。

仅当知识被表达出来才成为客观事物 (信息 )。

换句话说 ,信息是知识的载体 ,但不是知识本身。

据此他们推断 ,知识产权产生于知识的表达之中 ,

无表达则无知识产权。所以知识产权保护的是知

识的表达。而表达或不表达是每个人的天赋人

权。鉴于社会需要知识的表达 ,所以要用知识产

权法律制度来鼓励表达。可见 ,知识产权是人的

自然权利或天赋人权。

显然 ,弄清知识与信息的关系是理清这团乱

麻的关键。

说信息是知识的载体与笔者主张的知识是信

息的子集在实践上并不矛盾 ,因为知识产权之知

识必定要被表达 ,即出现于市场 ,并能够在市场上

被估价和交易 ,否则即与知识产权及其制度无关。

也就是说 ,知识产权之知识必定与表达知识的信

息 (姑且认为信息是承载知识的载体 )绑定在一

起。从这一点上看 ,将知识区别于信息并无现实

意义。

但是 ,如果将知识限定于认识主体 (人 ) ,并

进而认定知识产权为天赋人权 ,就事关重大了。

因此 ,确有必要澄清知识与信息是否为两种不同

的事物。下面 ,笔者将采用反证法来说明这个问

题。笔者将说明 :如果把知识和信息作为两种不

同的事物 ,而不是种与属的从属关系事物 ,将难以

自圆其说。

未表达的知识是不是存储于大脑中的信

息 ? 如果不是 ,那么知识和信息是如何不同地

存储于大脑中的 ? 现代生物化学和物理学并未

发现脑细胞存储简单信息和知识 (实际上是复

杂信息 )在基本原理上有何根本区别 ,其存储方

式都是通过脑细胞释放或吸收化学物质 (蛋白

质等 )或电信号 (电脉冲等 )或者改变脑细胞的

化学物质形态或电学性状而实现的。俄国学者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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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 识 产 权

 第 20卷总第 116期

学术论坛 2010年第 2期

巴甫洛夫曾做过实验 :狗在饥饿进食时其大脑

的特定部位会变红 ,因为血液向那里集中。现

代的测谎仪也表明人的心理过程有特定的电学

特征。可见 ,动物 (包括人 )的心理过程本质上

是生物化学或物理学的过程。断定知识不同于

信息有何科学依据 ?

4 英国古典哲学家休谟认为人作为认识主体只知道自己的感觉 ,不可能知道感觉以外的任何事物。因为感觉之外是“彼岸 ”,人永远也

跨越不过去。也就是说 ,感觉究竟是由客观事物引起的、还是上帝启迪心智而引起的等问题是不可知的。这就是休谟著名的不可知

论。但在现代科学看来 ,感觉其实就是认识主体接收到的各种信息。

抑或大脑不能存储信息而只能存储知识 ? 如

果不能存储信息 ,那么智能科学中用人工神经元

网络模拟大脑的知识存储和推理功能又作何解

释 ? 难道人工神经元网络 ( neural network,用计算

机模拟脑神经元网络的生物学记忆和推理功能 )

中存储的不是信息而是知识 ? 也就是说 ,机器也

能存储不是信息的知识 ? 此外 ,存储于大脑中的

考试分数等简单事物是不是知识 ? 如果不是知

识 ,那它是作为什么存储于大脑中的 ? 它的存储

与知识的存储有何不同 ? 如果是知识 ,则人们所

知晓的任何事物无一不是知识。那么区分知识与

信息又有什么意义 ? 如果信息是知识的载体 ,而

大脑仅能存储知识 ,那么信息是如何将知识送入

并存储于大脑的 ? 大脑又是如何将知识转变为或

加载于信息而传送出来的 ? 凡此种种 ,我们将会

远离现代脑科学 ,并面临无穷无尽的困扰和矛盾。

实际上 ,知识不过是被大脑加工出来并加以

运用的有用信息。人们很难将知识与信息严格区

分开来。例如 ,一项科学发现既可以被称为知识 ,

也可以被称为信息。这是因为知识是信息的子

集。例如 ,我们可以说见过大象的人比没有见过

大象的人更有知识 (假定两者的其它知识都一

样 )。当然 ,大脑的功能并不仅仅是存储知识 ,还

能创造和运用知识。但创造的知识首先存储于大

脑 ,并往往被同时或事后记录下来 ,以便积累、研

讨、修正和被其他人利用。至于记录是否完整和

失真是另一回事。这种被记录下来的知识显然脱

离了认识主体 ,是客观存在的信息。如果知识只

存在于认识主体 ,则知识就会随着掌握知识的人

的去世而消失 ,知识就不可能在不同的人之间传

播、学习和积累 ,人类就不可能进步。

  八、知识或信息在大脑中的输入、存储

和输出

  也许有人会问 :如果大脑存储的知识是信息 ,

那么也存在信息如何输入大脑、转换为存储于大

脑的信息 ,以及如何将大脑中的信息又转换为声

音、文字、图像等与大脑分离的信息而表达和传输

的问题。

其实 ,人的大脑保存的无非是人所能感觉到

的各种信息。这些感觉包括视觉、听觉、触觉、味

觉、嗅觉和对人自身状况及内省的各种感觉 4。人

只需要将这些感觉尽可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表达出

来 ,就完成了将头脑中的信息转换为声音、文字、

图像等其它信息的任务。例如 ,人看到了一头大

象 ,大象的视觉图像信息通过眼神经以某种生物

电学或化学的方式传送于大脑 ,并以生物化学或

物理学的形态存储于人的大脑 ,大脑再指挥手将

这幅图像尽可能真实地描绘出来。在描绘的同

时 ,眼睛又将所画之图传入大脑 ,与大脑中之图进

行比较 ,控制作画过程和修改所画之图。也就是

说 ,人画大象的过程是一个闭环反馈过程。在这

个过程中传递的无非是各种形态的关于大象的信

息。大脑也可以控制声带振动发声而用语音的方

式将这头大象描述出来 ,还可以用代表这些语音

的文字将大象的图形描述出来。语音和文字要能

在不同的人之间相互理解 ,就必须有共同的协议 ,

正如计算机和通信领域的协议一样 ,否则就成为

无法理解的符号。而协议则不过是关于如何理解

特定信息的信息。总之 ,这些在人的大脑的指挥

下描绘出来的大象的图像、描述大象的语音和语

音符号 (文字 ) ,都是以某种介质承载的离开人而

独立存在的关于大象的信息。

存储于头脑中的图像既可以是眼睛看到的真

实图像 ,也可以是随着时间流逝而模糊或淡忘了

的图像 ,还可以是大脑中存储的各种图像拼凑起

来的图像或夸张变形的图像 (即想象或创造的图

像 )。本例中 ,这头大象的实物图像信息被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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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客体之哲学基础

转换成视觉信息 ,通过视觉神经传入和存储于大

脑。人眼所见的只是赤橙黄绿青蓝紫等可见光

(不可见的光被称为红外线和紫外线 )的大象图

像。在黑夜的情况下 ,人看不见大象 ,因为人眼不

接收大象发出的红外线图像信息。但是猫能看

见 ,红外线夜视镜也能看见。此外 ,人也很难听到

大象的极其低沉的叫声 (人的听觉频率大约为 20

到 20000赫兹 ) ,但其它大象能听到。人也听不到

蝙蝠发出的超声波 ,但蝙蝠能听到。所以 ,即使是

同一个信息源 ,不同的接收装置接收并存储的信

息也可能是不同的。换句话说 ,接收装置 (即上

述之人或猫等 )接收的信息可能存在失真。此

外 ,接收到的信息在转换 (将光信息转换为视觉

神经的生物电学信息或化学信息 )、存储 (改变脑

神经细胞的化学和物理性状 )和再转换 (将大脑

存储的信息再转换为指挥肌肉收缩和舒张的画画

的电脉冲或化学物质等信息 )的过程还可能产生

失真 ,画出来的大象也可能由于绘画者的技能或

客观条件 (例如手工绘画不可能产生全息立体图

像 )而产生失真。但所有这些都不过是信息的不

同存在形态。

笔者并不想在本文中深入探讨感觉类信息是

如何被大脑接收、存储、加工为新信息并转换为表

达的 ,那是生物学家尤其是脑科学家的任务。但

笔者确信科学正在逐步揭开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已

经揭开了大脑的秘密 ,并确信这一复杂的过程本

质上不过是信息的接收、转换、存储、加工 (包括

联想和想象 )和再转换为其它信息或还原为原始

信息的过程。客观世界中存在的各种事实和因果

关系映射和存储于大脑 ,再由大脑组合加工 ,形成

逻辑体系 ,从而上升为人类的理性知识 ,并以各种

方式表达出来。这一切都是各种形态的信息在大

脑中的运作过程 ,其间也伴随着物质和能量的运

作过程。但这些物质和能量的运作过程并不是固

定不变的。本质上不变的仅仅是信息的运作过

程。这正如人观察、记忆和描绘大象的过程与带

有摄像头和绘图仪的计算机系统的工作过程 ,两

者的物质和能量及其运作是完全不同的 ,但信息

的运作过程本质上却是一样的 ,都是处理图像信

息的过程。唯一重要的不同仅仅在于 :计算机系

统如何接收、存储并画出大象图像的物理过程我

们已完全知晓 ,而大脑是如何工作的我们目前尚

知之甚少。但笔者确信 ,人脑的运作过程本质上

不过就是承载信息的大脑中的物质和能量的运作

过程。反之 ,人的思维过程也就是大脑中的物质

和能量所承载的信息的运作过程。笔者不妨在此

大胆猜想 ,使这些看起来毫无生气的物质和能量

具有思维的主观能动性的正是信息 (序 )。换句

话说 ,按照大脑这种高度有序的方式组织起来的

物质和能量产生了奇妙的信息处理功能 ,这种信

息处理功能与我们目前使用的计算机处理信息的

功能相比发生了质的飞跃 ,导致了自我意识和思

维这种具有主观能动性的事物 (即人们称之为灵

魂的事物 )的出现。而阐释这种高度有序的组织

方式和奇妙的信息处理功能正是现代脑科学的任

务 ,其间必将伴随一种新的与信息科学有关的重

大科学理论的诞生。据此 ,人“制造出 ”人将不再

是天方夜谭 ,而是有科学依据的。至于国际社会

热议的科学是否应当使人能够“制造出 ”人 ,则是

伦理学的问题 ,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围。

  九、作为知识产权之客体的信息的基本

属性

  以上我们论证了知识产权客体 (包括但不限

于知识 )是“信息 ”,并且是“特定有用信息 ”。既

然是信息 ,知识产权客体就必然具有信息的一切

基本属性。那么就知识产权这个论题来说 ,信息

有什么基本属性呢 ?

第一 ,信息承载于介质 (物质和能量形态的 ) ,

但不绑定于特定介质。从信息的“序 ”的本质可

知 ,任何可以表达“序 ”的介质都可以承载信息。

只要“序 ”相同 ,信息即相同。古代社会用结绳记

事表达信息 ,现代社会用数码表达信息。相同的信

息可承载于不同的介质 ,从而成为独立于介质而存

在的独立事物。这是信息的第一个基本属性。

第二 ,信息可无限复制。例如现代计算机的

软件或文档无非是“0”(低电位 )和“1”(高电位 )

的排列组合 (序 )。只要将不同计算机存储介质

的特定区域的物理性状也改变成相同的排列组

合 ,即完成了软件或文档在不同计算机上的拷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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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 识 产 权

 第 20卷总第 116期

学术论坛 2010年第 2期

同时原计算机上的软件或文档依然存在。技术方

案、商标等有用信息的复制也同此理。

对于物质和能量来说 ,复制是不可能的。如

果另一个主体希望获得同样的物质或能量 ,该主

体就必须获取这个同样的但却是另一份的物质或

能量 ,否则就只能将原主体所拥有的物质或能量

转移给新主体 ,同时原主体就丧失了这份物质或

能量。例如 ,设甲拥有一辆汽车 ,乙也想拥有。则

乙只有两种选择 :一种是自己去买或造一辆 ;另一

种是将甲的汽车据为己有 ,但同时甲也就丧失了

这辆车。能量的情况与物质是完全相同的。因

此 ,有别于物质和能量的可无限复制特性是信息

的第二个基本属性。

第三 ,信息无天然的排他性 ,可由多个主体同

时使用。与物质和能量比较 ,信息无天然的排他

性 ,但物质或能量却有天然的排他性。例如 ,我的

车不能同时是你的车 ,我的电能不能同时是你的

电能。但我的知识可以同时是你的知识 ,我拥有

和使用这项知识不排斥你也拥有和使用这项知

识。这就是为什么全世界都能掌握和使用中国的

“四大发明 ”的原因 ,也是为什么人类可以传播、

学习、积累和使用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时期创造的

知识的原因。而知识的传播、学习、积累和综合使

用正是人类社会得以不断发展进步的根本原因。

第四 ,信息不因使用而减少或消亡 ,可永久存

续。物质和能量都会因使用而减少和消亡 (即转

换为其它物质和能量 )。例如 ,车开了一定的公

里数就会磨损 ,不能再开了 ;电能在电炉上使用后

转变成了热能 ,该电能就没有了。但计算机软件

或文档无论使用多长时间 ,都无损耗 ,除非被破坏

掉、或其载体损坏 (破坏非正常使用 ;载体损坏并

不必然导致信息损坏 ,因为在载体损坏之前 ,可将

信息拷贝到新的载体上而继续保存 )。需要指出

的是 ,这里讲的“信息不因使用而减少或消亡 ”并

不意味着信息不可以因别的原因减少和消亡。同

样 ,“可永久存续 ”也并不是不可以灭失。所以 ,

信息的这一属性与笔者在前文中讲的信息可以产

生和灭失的属性并不矛盾。

第五 ,信息 (包括知识 )仅仅处于公有领域。

有些学者认为 :信息或知识中的一部分 (不受知

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部分 )始终处于公有领域 ,而

另一部分 (受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部分 )开始时

处于私有领域 ,并对知识创造产生激励 ,知识产权

失效后才进入公有领域 (如图 1所示 )。

图 1 传统的关于知识所处领域的理解

然而事实上 ,作为知识产权客体 ,信息或知识始

终都仅仅处于公有领域 ,从未处于私有领域 ,也不存

在进入和退出私有领域的问题 (如图 2所示 )。

图 2 笔者关于知识所处领域的理解

(没有知识产权制度的情况 )

这是因为信息具有可无限复制、无稀缺性、不

排他、可永久存续等基本属性。这些属性与私有领

域的排他性和稀缺性等基本属性相矛盾。这种矛

盾是任何人以任何方式都无法改变的 ,包括知识产

权法也无法对其加以改变。那种认为知识产权法

保护知识 (客体 )的认识是错误的。知识产权法律

只保护权利 ,不保护权利客体 [ 6 ]。

需要说明的是 ,知识的创造并不完全依赖于

经济利益的激励。人类自古以来就在不断发明创

造。这一方面是由于人类天生的好奇心 ,另一方

面是由于精神利益的激励。例如中国的知识分子

自古以来就对青史留名有着强烈的追求 ,国外亦

然。当然 ,来自公有领域的公益性投入 (例如政

府的投入和公益性的捐赠或奖励 )也对知识的创

造产生激励。

相比之下 ,物质和能量的创造和使用过程与

图 1所示是类似的 ,即人类所创造或发现的一部

分物质资源进入公有领域 (例如古代广袤的土

地 ) ,另一部分进入私有领域 (例如自己或祖先制

·41·

Page 13: 知识产权客体之哲学基础 3 - COnnecting REpositories知识产权客体之哲学基础3 张 勤33 摘 要: 知识产权的哲学基础主要在于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础,而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

 知识产权客体之哲学基础

作和占有的劳动工具和居所 )。随着人类文明的

发展 ,私有领域部分逐渐扩大 ,并且以法律的形式

规定下来 ,成为稳定和普遍遵守的社会规范。之

所以私有领域逐渐扩大 ,是因为物质资源相对于

人类日益扩大的需求而言逐步稀缺。而稀缺的资

源通常被纳入私有领域加以保护。这一方面是对

资源的创造和发现予以激励 ,另一方面也是分配

有限资源的必然方式。这一切都是自然形成的。

然而这种建立在物质资源天生具有的稀缺性基础

上的公有和私有领域的自然分布却被习惯地推广

到知识或信息领域 ,忽视了知识或信息因可无限

复制而不具有稀缺性这一与物质资源截然不同的

自然属性 ,从而导致了图 1的错误理解。

读者可能会问 ,知识产权难道不是处于私有

领域 ? 是的 ,知识产权是处于私有领域。TR IPS

协定开宗明义即阐明了这一点。但知识产权处于

私有领域并不等于知识处于私有领域。这与物权

是完全不同的。在物权领域 ,物权客体和权利都

处于私有领域 ,两者不可分离。但在知识产权领

域 ,客体和权利是可分离并且往往是分离的。这

是物权与知识产权的重大而本质的区别。表 1对

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区别进行了一些对比 ,所显示

的区别均源于两者客体自然属性的不同。

表 1 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客体和权利的区别

客体 权利

有排

他性

可消

天然

稀缺

受法律

保护

基于

自然

权利

无地

域性

权先

法后

与客体

不可

分离

与客

体共

存亡

无排

他性

无消

无稀

缺性

不受法

律保护

法律

创设

权利

有地

域性

法先

权后

与客体

可分离

权利到

期消亡

但客体

存续

  最后 ,图 3是笔者关于知识创造及其所处领域的理解。其中 ,知识 (权利客体 )和知识产权是分离并处于不同领域的 ,赋予了知识产权的知识也只是知识中的一部分并可动态变化。赋予哪些知识以知识产权以及作为私权的知识产权何时消亡均由法律决定。处于私有领域的知识产权通过市场竞争进行评价和经济回报的机制对知识创造者给与激励 ,是在好奇心、精神激励和公益投入的激励

图 3 知识创造和所处领域的图解(有知识产权制度的情况 )

尚不足以为创新提供足够动力的情况下人为设计的一种新的激励创新的方式 ,是在自然法或自然状态市场失灵的情况下 ,由立法机关和司法、行政机

关积极介入而创设的一种自然状态下原本并不存

在的机制 ,是人类通过理性思考而发明的产物。■

参考文献 :[ 1 ] 郑成思 :《知识产权论 》(第三版 ) ,法律出版社 ,

2003年。

[ 2 ] 郑成思 :《知识产权法 》(第二版 ) ,法律出版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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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刘春田 :《知识产权的对象 》,《中国知识产权评

论 》(第一卷 ) ,商务印书馆 , 2002年。

[ 4 ] 刘春田 :《知识产权法 (第三版 ) 》,高等教育出版

社 , 2007年。

[ 5 ] 粟源 (张勤笔名 ) :《知识产权及其制度本质的探

讨 》,载《知识产权 》2005年第 1期。

[ 6 ] 粟源 (张勤笔名 ) :《知识产权的哲学、经济学和

法学分析 》,载《知识产权 》2008年第 5期。

[ 7 ] 张玉敏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载《现

代法学 》2001年第 5期。

[ 8 ] 郑成思 :《信息、知识产权与中国知识产权战略

若干问题 》,载《应对与挑战 ———国家知识产权

战略论文集 》,知识产权出版社 , 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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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为主要研究对象 》,载《法商研究 》2000年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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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张俊浩主编 :《民法学原理 》,中国政法大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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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李琛 :《论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 》,中国人民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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