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管處 2018 年 01 月版 用 戶 授 權 代 辦 委 託 書 ( 自 然 人 專 用 ) 立委託書人 (下稱委託人)茲委託 先生/小姐(下稱受委託人) 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辦理門號申裝、異動業務,委託人委託申辦項目如下: 本人門號:09 ___ ___- ___ ___ ___ ___ ___ ___ □ 新申裝(含攜碼/新申裝同時升頻) □ 續約 □升頻(單辦升頻/續約同時升頻) □ 過戶 □一退一租 � 本 欄 位 所 載 作 業 僅 得 單 選 單 瓣 , 不 得 同 時 勾 選 申 辦 , 若 有 1 項 以 上 之 申 辦 作 業 者 , 應 另 填 委 託 書 始 得 辦 理 。 □ 發話明細(每月寄送) □ 發話明細(單次申請寄送) � 本 欄 位 所 載 作 業 , 門 市 人 員 將 外 撥 本 人 ( 即 門 號 申 請 人 ) 確 認 本 代 辦 委 託 事 宜 。 □ 基本資料變更 □資費方案變更 □停復話 □ 換補卡 □ 取消申裝 □ 終止續約 □銷號復裝 □換號 □退租 □ 其他 (請自填辦理內容) 委託人同意受委託人得同時為委託人與自己;或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委託人與第三人,為過 戶/ 一退一租之相關法律行為,不受民法第 106 條規定限制。 委託人保證本委託書之委託事項、填寫資料及所附證件均真實無誤。如委託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 限制行為能力人者,需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否則「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得拒绝委託人之 申請。 此 致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立委託書人:_________________ ( 簽章) 受委託人:_________________( 簽章) 身分證字號/ 證件號碼: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住 址: 電 話: 電 話: 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注 意 事 項 : 受 委 託 人 需 持 「 委 託 人 雙 證 件 正 本 」 與 印 章 及 「 受 委 託 人 雙 證 件 正 本 」 及 本 「 委 託 書 」 正 本 , 親 赴 台 灣 大 哥 大 門 市 辦 理 門 號 申 裝 、 異 動 業 務 , 並 提 供 證 件 影 本 供 存 查 。 受 委 託 人 限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且 具 完 全 行 為 能 力 者 。 若 委 託 人 / 法 定 代 理 人 非 為 中 華 民 國 國 籍 之 人 士 者 , 請 於 證 件 號 碼 欄 位 , 填 寫 「 護 照 號 碼 」 或 「 大 陸 居 民 往 來 通 行 證 號 碼 」 。 本 委 託 書 中 所 載 之 各 項 門 號 申 裝 、 異 動 業 務 如 有 虛 偽 不 實 , 委 託 人 及 受 委 託 人 願 負 法 律 責 任 ; 另 受 委 託 人 並 同 意 台 灣 大 哥 大 於 法 令 規 定 內 使 用 受 委 託 人 資 料 。 委 託 人 / 法 定 代 理 人 / 受 委 託 人 已 知 悉 個 人 資 料 告 知 事 項 。 委 託 人 未 滿 2 0 歲 ( 已 婚 者 除 外 ) , 請 法 定 代 理 人 簽 章 ; 法 定 代 理 人 同 意 1 . 台 灣 大 哥 大 於 法 令 規 定 內 使 用 本 人 資 料 2 . 連 帶 清 償 委 託 人 積 欠 台 灣 大 哥 大 費 用 等級:● ※客戶資料不得複製或外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