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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煤监局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公布 (煤矿事故查处公布:2014-0052014 9 23 16 30 分,宣威市倘塘镇小河边 煤矿小河边井东南巷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水害事故,造成 8 人被困井下,经抢救 5 人生还, 3 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 993.4 万元。 事故发生后,煤矿瞒报。经被困人员家属举报,2014 9 24 20 30 分宣威市倘塘镇人民政府核实属实后,立 即上报宣威市政府应急办。20 45 分,宣威市政府逐级向 上级报告事故情况。 救援结束后,按照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由云 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曲靖监察分局牵头,会同曲靖市安监局、 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煤炭局等相关部门,并邀请曲靖 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此次事故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 征求了曲靖市人民政府意见,报经国务院安委办审核同意备 案后,12 10 日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批复。 根据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现全文公布《宣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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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 12,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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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煤监局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情况公布

(煤矿事故查处公布:2014-005)

2014 年 9 月 23 日 16 时 30 分,宣威市倘塘镇小河边

煤矿小河边井东南巷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水害事故,造成 8

人被困井下,经抢救 5 人生还,3 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 993.4

万元。

事故发生后,煤矿瞒报。经被困人员家属举报,2014 年

9 月 24 日 20 时 30 分宣威市倘塘镇人民政府核实属实后,立

即上报宣威市政府应急办。20 时 45 分,宣威市政府逐级向

上级报告事故情况。

救援结束后,按照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由云

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曲靖监察分局牵头,会同曲靖市安监局、

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煤炭局等相关部门,并邀请曲靖

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此次事故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

征求了曲靖市人民政府意见,报经国务院安委办审核同意备

案后,12 月 10 日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下发批复。

根据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有关规定,现全文公布《宣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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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倘塘镇小河边煤矿小河边井‚9·23‛较大水害(瞒报)

事故调查报告》。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4 年 12 月 10 日

2014 年 9 月 23 日 16 时 30 分,宣威市倘塘镇小河边煤

矿小河边井(以下简称小河边煤矿)东南巷掘进工作面发生

一起水害事故,造成 8 人被困井下,经抢救 5 人生还,3 人

遇难,直接经济损失 993.4 万元。

事故发生后,煤矿瞒报事故。经被困人员家属举报,2014

年 9 月 24 日 20 时 30 分宣威市倘塘镇人民政府核实属实后,

立即上报宣威市政府应急办。20 时 45 分,宣威市政府逐级

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

接到事故报告后,云南省人民政府领导立即对事故作出

批示,副省长刘慧晏率省直有关部门领导赶赴事故现场指导

救援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

局领导就事故救援和查处工作作出指示,派出工作组赶赴现

场指导抢险救援。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云南省安全生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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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管理局、云南省煤炭工业局相关领导连夜赶赴事故现场指

导抢险救援。曲靖市、宣威市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

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政府主要领导带领相关部门人员及时

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

救援工作结束后,9 月 27 日,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成立了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曲靖监察分局局长朱帮能为

组长,曲靖市安监局、监察局、公安局、总工会、煤炭局等

部门人员组成的‚宣威市倘塘镇小河边煤矿小河边井‘9·23’

较大水害(瞒报)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

邀请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

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深入井下勘查事故现场、

调查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技术鉴定和讨论分析,

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

出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

施。

一、事故单位概况

(一)矿井概况

小河边煤矿位于宣威市倘塘镇境内,始建于 2002 年,为

私营企业,核定生产能力 4 万吨/年,矿井证照齐全有效。矿

井为瓦斯矿井,井田面积为 0.4909km2,开采标高+1799m—

+1914m,主采 K5 煤层,K5 煤层平均厚度 0.9m,倾角 4°。

2013 年安全现状评价为 B 类矿井。

该矿法定代表人、矿长刘德良,技术副矿长孟德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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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副矿长秦庆彪、机电副矿长沈治、安全副矿长周全卫(挂

名安全副矿长),刘胜邦为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负责人。

该矿采用斜井开拓方式,布置主井、人行井(原 1 号风

井)、2 号风井共 3 个井筒。主斜井使用 JT-1.0×0.8B 型绞

车串车提升,人行井为上下人员,2 号风井用于回风。矿井

采用机械抽出式通风,回风井安装 2 台 FBCZ№11 型主要通

风机,建有压风自救系统、防尘洒水系统。井下部分区域安

装了 KJ90NA 型安全监控系统、KJ128 型人员定位系统。采用

双回路供电,一回路来自倘塘镇变电所 10kV 电网,另一回

路来自放马坪变电所 10kV 电网。

该矿建有水仓,主、副水仓的容量分别为 150m3 、100m3,

安装了 2 台 YB2-280-4 型水泵,额定流量 102m3/h,敷设 2

趟ΦDN100mm 型钢管排水。

在曲靖市煤炭产业结构调整转型升级方案中,该矿属于

整合重组型矿井,为整合主体,拟整合相邻的金田煤矿、大

沟煤矿小红地井 2 个煤矿,已签订了整合重组协议。

(二)矿井水文地质及探放水情况

小河边煤矿均在五架河以下开采,五架河从矿区流过,

属于季节性河流,雨季时,五架河水通过裂隙或构造破碎带

补给地下水,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属复杂类型。与小河边煤矿

相邻的矿井有金田煤矿、大沟煤矿小红地井、原箐门口煤矿,

其中,箐门口煤矿位于小河边煤矿井田东南部,2007 年已关

闭,井下存在老窑积水。事故发生前,小河边煤矿未按照规

定开展区域性水害等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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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河边煤矿只购置了 2 台 ZDY-280/80 型探水钻机,未设

置专门的防治水机构,未成立专门的探放水队伍。在东南巷

掘进施工中,未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

治后采‛的规定进行探放水作业。

(三)事故地点概况

事故发生地点位于东南巷掘进工作面,东南巷沿 K5煤层

掘进,巷道为矩形断面,平均宽度 3 m,高 0.9 m,为裸巷。

透水点位于迎头左侧,标高为+1800m,透水孔近似长方形,

断面为 0.9m×1.0m,深 1.0m。经现场勘查,水源来自倘塘

镇原箐门口煤矿(2007 年已关闭矿井)的巷道积水,水量约

16000 m3。自小河边煤矿恢复检修至事故发生时,东南巷共

掘进了 75m。

(四)煤矿安全监管情况

2014 年初,宣威市煤炭工业局对安全监管工作实行分片

负责制,倘塘镇挂钩片组联系领导为副局长朱树参,组长为

审计科科长董海章,驻矿监督员为代兴逵。倘塘煤管所按照

工作安排,分三组对片区煤矿安全实施监管,其中小河边煤

矿为三岔片组监管,组长为副所长朱家盛。自小河边煤矿恢

复检修以来,宣威市煤炭工业局、倘塘煤管所对该矿进行了

6 次安全检查。

按照宣威市市委、政府下发的《关于明确副科级领导干

部及监管人员盯守 9 万吨/年及以下停产整顿煤矿的通知》

(宣办电﹝2014﹞50 号)要求,小河边煤矿盯守人员为驻矿

监管员代兴逵,副科级盯守领导为倘塘镇副镇长刘芳。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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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以来,代兴逵下井 1 次,刘芳每 2 至 4 天到煤矿巡查 1 次,

最近 1 次到矿巡查是 9 月 22 日。

(五)违法违规生产情况

2014 年 7 月 31 日,宣威市倘塘镇煤管所、宣威市煤炭

局挂片组、倘塘镇人民政府联合审批同意小河边煤矿的隐患

排查整改方案,但方案中无东南巷掘进作业的整改内容。8

月 1 日起小河边煤矿恢复检修,分为 2 班作业制,擅自安排

组织东南巷、东南运输石门、临时水仓、东二运输巷等 4 个

工作面掘进作业,违法违规组织生产。至事故发生时,共生

产销售原煤 120.57 吨,掘进巷道 236m,其中东南巷掘进 75m。

在东南巷开工前,小河边煤矿未编制东南巷掘进作业规

程。在施工过程中,9 月 18 日作业人员发现东南巷掘进工作

面淋水增大,作业人员向该矿技术副矿长孟德宏进行了汇

报,但小河边煤矿未采取任何安全措施进行处理直至事故发

生。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抢险、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简要经过

2014 年 9 月 23 日,当班出勤 39 人,其中,带班矿领导

兼安全员刘胜邦,井下临时水仓掘进工作面 2 人,东南巷掘

进工作面 5 人,东南运输石门掘进工作面 3 人,东二运输巷

掘进工作面 3 人,1510 采煤工作面 22 人,瓦斯检查员 1 人,

把钩工 2 人。

13 时左右,各工作地点人员陆续入井作业。其中,班长

范庆林带领唐前虎、米玉强、宗绍党、宗石稳抬着胶轮车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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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左右到达东南巷掘进工作面。范庆林安排了本班的工作任

务后开始工作。宗石稳负责在溜煤眼处安装和修理胶轮车,

唐前虎、米玉强、宗绍党在掘进工作面使用煤电钻打眼,范

庆林在距工作面 10m 处接风筒。

工作至 16 时 30 分,唐前虎、米玉强、宗绍党打第二个

炮眼时发现钻孔的水量增大,唐前虎喊:‚老范,这个水怎

么比平时大‛,范庆林回答说‚我来看看‛。范庆林还没有到

工作面,就听到巷道里面‚呜、呜‛的水鸣声,范庆林判断

可能是掘通老窑水了,立即大喊‚快撤人!‛。同时与修理胶

轮车的宗石稳一起向外跑,5 人约 16 时 45 分到达地面。范

庆林向矿长刘德良、副矿长秦庆彪汇报了井下透水情况,刘

德良立即安排人员通知撤出井下其他地点的作业人员。经清

点,共有 31 人安全升井,还有 8 人被困井下。

(二)事故抢险救援简要经过

小河边煤矿矿长刘德良接到事故报告后,组织职工利用

现有井下抽水设备进行抽水抢救被困人员,未向上级有关部

门报告事故情况。

经宣威市倘塘镇人民政府核实确认发生事故后,9 月 24

日 20 时 45 分各级各部门开始组织救援力量投入救援工作。

抢险救援指挥部共调集宣威市矿山救护队、宣威市来宾光明

煤电有限公司、羊场煤矿、田坝煤矿、麒麟区 5 支专业矿山

救护队,并从麒麟区调集大型排水设备、设施全力以赴、争

分夺秒地开展抢险救援工作。经过 45 个小时紧张救援,截

止 9 月 26 日 19 时 17 分,累计抽排水 15560m3,下降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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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m,井下被困 8 名矿工全部被救出井。其中,5 名生还,

3 名遇难。至此,抢险救援工作结束。

按照抢险救援指挥部安排,宣威市矿山救护队对井下再

次进行侦查和搜寻,没有发现遇难者。至此,该矿当班入井

39 人,31 人成功升井,被困 8 名人员中 5 名生还,3 名遇难。

(三)善后处理情况

宣威市、倘塘镇党委政府抽调干部成立事故善后处理工

作组,及时按照相关政策落实善后处理及赔偿工作,善后处

理工作于 9 月 27 日完成。目前,矿区社会秩序稳定。

三、事故瞒报过程

(一)事故瞒报情况

小河边煤矿矿长刘德良接到事故报告后,未向上级有关

部门报告事故。事故发生后,驻矿监督员代兴逵也未向任何

部门报告事故。

(二)事故信息来源及核查情况

9 月 24 日 19 时 35 分,小河边煤矿一名矿工家属向宣威

市公安局 110 指挥中心举报称:‚倘塘镇小河边煤矿发生透

水事故,我家人被困井下‛。110 指挥中心立即指令倘塘派

出所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20 时 11 分,倘塘派出所到小河

边煤矿初核后向倘塘镇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倘塘镇政府对举

报情况迅速作进一步核实。20 时 30 分,镇政府确认举报‚小

河边煤矿发生透水事故‛属实,立即将事故核实情况上报宣

威市政府应急办。20 时 45 分,宣威市政府逐级向上级报告

事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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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

东南巷掘进工作面附近存在老窑积水;作业人员未进行

探放水,冒险打眼作业导通老窑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小河边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组织

生产,不执行探放水措施,安全管理混乱;事故发生后,瞒

报事故。

一是以‚检修为名‛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小河边煤矿自

8 月 1 日至 9 月 23 日,以‚检修为名‛违规组织生产销售煤

炭 120.57 吨,掘进巷道 236m。

二是矿井防治水工作不落实。小河边煤矿周边存在已关

闭的煤矿,但该矿没有按照规定开展瓦斯、水等隐蔽致灾因

素的普查工作。在东南巷掘进工作面已经发现透水预兆的情

况下,仍然没有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

治后采‛规定进行探放水,探放水措施不落实,冒险蛮干。

三是安全管理混乱。煤矿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事故区

域随意布置 4 个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井下单项工程开工前

不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劳动组织管理混乱,班长

随意安排采掘作业。部分矿领导及职工下井不签字、不检身,

部分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

四是小河边煤矿矿长刘德良法律意识淡薄,瞒报事故。

2.煤矿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

宣威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及倘塘煤管所,对辖区内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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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强制煤矿开展瓦斯、水

等隐蔽致灾因素的普查工作督促不到位;对该矿探放水工作

不落实检查督促不到位;对小河边煤矿以‚检修为名‛违法

违规监组织生产监管不到位;对挂钩片组、煤管所挂片安全

员和驻矿监督员的履职行为督促检查不到位。

3.宣威市、倘塘镇人民政府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属地监管

职责不到位,对派驻停产整顿煤矿的盯守人员工作履职情况

督促检查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小河边煤矿 ‚9·23‛较大水害事故是一

起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1.孟德宏,小河边煤矿技术副矿长。未认真落实探放水

规定,未督促编制东南巷掘进作业规程,未采取有效措施处

理东南巷掘进工作面存在的水患,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

接责任。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项

的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吊销其

持有的《煤炭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证书

编号:第 13153020003940 号)。

2.刘胜邦,小河边煤矿井下安全生产管理的实际负责人,

事故当班带班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开展瓦斯、水等隐蔽致灾

因素的普查工作;以‚检修为名‛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未采

取有效措施处理东南巷掘进工作面存在的水患,对此次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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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四

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

任。

3.刘德良,矿长、投资人,全面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履行煤矿矿长职责,未按照规

定开展瓦斯、水等隐蔽致灾因素的普查工作;在检修期间违

法违规组织生产,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事故发

生后,瞒报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

十一条第二款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

项的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吊销

其 持有的煤 矿矿 长《安全 资格 证书》( 证书 编号:第

13153010000672 号)。

4.代兴逵,驻矿监督员。未认真履行煤矿安全驻矿监督

员和煤矿盯守人员的监管职责,未制止煤矿以‚检修为名‛

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事故

发生后,未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参与瞒报事故。依

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

项的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人员

1.朱家盛,宣威市倘塘镇煤管所副所长、分管生产技术

工作,负责三岔片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未认真履行片区煤

矿安全监管职责,对煤矿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督促不

到位,对小河边煤矿以‚检修为名‛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失察,

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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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2.朱勋韶,中共党员,宣威市倘塘镇煤管所所长。对煤

矿的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煤矿开展隐蔽致

灾因素普查工作督促不到位;对小河边煤矿以‚检修为名‛

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失察,对驻矿监督员履行工作职责督促不

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

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

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同时依据《中国共产党

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

警告处分。

3.刘芳,女,中共党员,宣威市倘塘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盯守小河边煤矿的副科级领导。在小河边煤矿停产整顿期

间,履行盯守工作不到位,对小河边煤矿违法违规组织生产

失察,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

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

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分。

4.朱恩锐,中共党员,宣威市倘塘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分管煤矿安全工作。在煤矿停产整顿期间,对煤矿以‚检修

为名‛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失察,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

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

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记大过处

分。

5.孔令桥,中共党员,宣威市倘塘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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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辖区内煤矿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不到位,对派驻

该矿盯守人员履行盯守工作督促检查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

发生负有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

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

警告处分。

6.董海章,宣威市煤炭工业局审计科科长、倘塘挂钩片

组组长。对挂钩片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监督检查不力,督促倘

塘煤管所组织片区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该矿煤

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失察,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

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撤职处分。

7.朱树参,中共党员,宣威市煤炭工业局副局长、倘塘

挂钩片组联系领导。对挂钩片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检查

不到位,对煤矿恢复检修监管工作不力,对此次事故的发生

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

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其行政

记大过处分。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人员

1.秦庆彪,小河边煤矿生产副矿长。未认真开展隐患排

查治理工作,未认真落实探放水制度,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

有重要责任。依据《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

定,建议对其处 1.5 万元的罚款。

2.周全卫,小河边煤矿安全副矿长,负责火工品管理和

矿村关系协调。对东南巷掘进工作面火工品的领退、使用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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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管理不到位,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云

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处 1.5 万

元的罚款。

对秦庆彪、周全卫行政处罚罚款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曲靖监察分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四)对小河边煤矿处理建议

1.小河边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导致事故发生,依据《生产

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第三

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 45 万元的罚款;小

河边煤矿瞒报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

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对其处 300 万元的

罚款。

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原则,建议对小河边煤矿

处以 345 万元罚款,由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曲靖监察分局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

2.小河边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原煤 120.57 吨,销售原煤

120.57 吨。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

规定》(国务院令第 446 号)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

由宣威市人民政府没收小河边煤矿违法所得 2.8927 万元,并

处 5 倍罚款 14.4635 万元。

3.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国务院令第 446 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及《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3〕99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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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4〕5 号)

等规定,建议由宣威市人民政府对小河边煤矿实施关闭,由

颁证部门吊销相关证照。

(五)责成宣威市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局长吕杰、宣威

市煤炭工业局局长潘晓勇向宣威市人民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责成宣威市人民政府向曲靖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措施

(一)切实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宣威

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针对这起事故暴露出的煤矿

安全管理混乱、主体责任不落实等问题,认真督促煤矿企业

健全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煤

矿基础管理工作、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严格落实探放水

安全措施,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依法上

报煤矿事故,严格按照《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

定》要求,切实使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二)切实做好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宣威市人

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全面普查

煤矿隐蔽致灾因素。要结合煤矿转型升级工作,突出重点,

对水文地质条件复杂、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周边老窑、

采空区积水和地表水等情况进行调查,划定警戒线和禁采

线,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

(三)切实做好停产整顿矿井的盯守工作。宣威市各级

政府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盯守干部和驻矿人员履

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增强盯守干部和驻矿人员的责任心,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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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执行限期检查、排除隐患、签字备案、落实责任的管控措

施,确保停产整顿矿井真查、真停、真盯、真改、真验,严

防以‚检修为名‛违法违规组织生产。

(四)切实提高煤矿应急救援能力和装备保障能力。宣

威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抓紧完善煤矿救援装

备和物资储备,建立健全矿山应急救援物资储备、调用、配

送体系,加快完善应急演练制度,提高救援队伍的应急响应

和科学施救能力,形成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统

一指挥、协调有序、保障有力、处置高效的矿山应急救援工

作格局。

(五)切实加快推进煤炭产业转型升级。宣威市人民政

府要按照云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 云

南省国土资源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局联发《关于切实做好煤炭产业转型升级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煤技改〔2014〕18 号)要求,坚决关闭不符合安全生

产条件和产业政策的小煤矿,加快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

大力推进煤矿机械化和安全质量标准化、自动化、信息化建

设,改善和提高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条件,促进煤炭产业转型

升级,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宣威市倘塘镇小河边煤矿小河边‚9·23‛

较大水害(瞒报)事故调查组

2014 年 10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