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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系 碩士在職專班 1 1 0 0 4 4 中華民國 104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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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學系 碩士在職專班 - scu.edu.t銀行經營專題研討 選 2 2 0 兩岸科技創新與產業發展 選 2 2 0 碩士&碩專&大四合開 環球經濟專題(a) 選 3 3 0

Feb 26,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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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經濟學系

    碩士在職專班

    110044 學學年年度度

    新新生生學學習習手手冊冊

    中中華華民民國國 110044 年年 88 月月

  • 目錄

    壹、經濟學系『課程資訊』 .......................................................... 1

    課程地圖 ................................................................................................... 2 東吳大學經濟學系碩專班必、選修科目表 ................................................. 3

    貳、環境介紹 ................................................................................ 4

    参、選課 ......................................................................................... 6

    東吳大學碩士在職專班課程互選申請表 ..................................................... 7

    肆、論文與指導教授(請參考入學須知) .......................................... 8

    東吳大學經濟學系碩博士班(含碩專班)研究生請外校或外系教師擔任 指導教授申請表 ........................................................................................ 9 東吳大學研究生指導教授暨論文題目報告單 ............................................ 10 東吳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申請書 .............................................................. 11 東吳大學碩士學位考試委員名單 .............................................................. 12 論文修改完成同意書 ............................................................................... 13 東吳大學經濟研究所碩博士論文參考格式 ............................................... 14 經濟學系碩(碩專)博士班論文口試須知 .................................................... 19 論文口試與辦離校流程 ............................................................................ 22 口試後論文修改完成時離校流程表 .......................................................... 23 東吳大學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學位考試規章 ............................................ 24

    伍、導師 ....................................................................................... 27

    陸、其他 ....................................................................................... 27

    柒、班代注意事項 ......................................................................... 27

    東吳大學經濟學系研究生獎助學金實施辦法 ............................................ 28

  • 1

    壹、經濟學系『課程資訊』

    一、本系教育目標

    1. 強化經濟知識與實務的能力

    2. 培育具國際觀之中高階經濟決策人才

    二、課程特色或優勢

    1. 著重進階經濟理論基礎建立

    2. 聘任傑出經濟學者擔任兼任課程

    3. 多樣性的經濟專業理論課程

    4. 開設專題討論課程與論文寫作課程或研習營培養學生論文撰寫能力

    三、 專業能力指標(核心能力)

    1. 具備經濟理論的闡述能力

    2. 具備計量及資料分析能力

    3. 具備從事獨立研究的能力

    4. 具備經濟應用及政策分析能力

    5. 具備溝通與表達的能力

    6. 具備英文閱讀能力

    四、課程地圖

  • 2

    碩士在職專班專業課程

    核心課程 1(R)(2/0) 個體經濟學

    1(R)(2/0) 總體經濟學

    1(R)(0/2) 計量經濟學

    產業與管理 1(S)(2/0) 產業分析 2(S)(2/0) 銀行經營專題研

    討 2(S)(2/0) 兩岸科技創新與

    產業發展 2(S)(3/0) 環球經濟專題(A)2(S)(0/2) 管理經濟學 2(S)(0/2) 產業績效評估 2(S)(0/2) 經營學 2(S)(0/2) 中國大陸經濟 2(S)(0/3) 環球經濟專題(B)

    金融與財務 1(S)(2/0) 財務經濟 1(S)(2/0) 投資分析與資產

    管理 1(S)(2/0) 央行政策與國際

    金融議題 2(S)(2/0) 貨幣與金融 1(S)(0/2) 期貨與選擇權 1(S)(0/2) 財務軟體與應用 1(S)(0/2) 總體經濟應用分

    析 1(S)(0/2) 資料分析與應用

    一般課程 1(S)(1/0) 統計應用分析 2(S)(3/0) 計量經濟之軟體

    應用

    碩士畢業(30)

    2(R)(0/0) 碩士論文

    說明:

    年級(必修(R)/選修(S))(學

    分) 課程名稱

    經濟學系課程地圖

  • 3

    東吳大學 商 學院 經濟 學系碩士在職專班必、選修科目表

    (適用 104 學年度一年級入學新生)

    科 目 名 稱 選 學 第一學年 第二學年 第三學年 第四學年

    備 註 別 分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上 下

    個體經濟學 必 2 2 0 總體經濟學 必 2 2 0 計量經濟學 必 2 0 2 論文 必 0 0 0 統計應用分析 選 1 1 0 (暑假上課) 產業分析 選 2 2 0 財務經濟 選 2 2 0 投資分析與資產管理 選 2 2 0 期貨與選擇權 選 2 0 2 財務軟體與應用 選 2 0 2 總體經濟應用分析 選 2 0 2 資料分析與應用 選 2 0 2 央行政策與國際金融議題 選 2 2 0 碩專&碩士&大四合開 計量經濟之軟體應用 選 3 3 0 (暑假上課) 貨幣與金融 選 2 2 0 銀行經營專題研討 選 2 2 0 兩岸科技創新與產業發展 選 2 2 0 碩士&碩專&大四合開 環球經濟專題(A) 選 3 3 0 管理經濟學 選 2 2 0 (暑假上課) 中國大陸經濟 選 2 0 2 產業績效評估 選 2 0 2 環球經濟專題(B) 選 3 0 3 經營學 選 2 0 2

    與會碩專班合開,會

    碩專班為主開學系

    必修 6 畢業學分總計 選修 24

    共計 30 註:碩專一、二研究生可自由選修本系的選修課程,不受年級限制。

  • 4

    貳、環境介紹

    城中校區有 6 棟樓:

    第一大樓(崇基樓):1 樓有法學院,各樓層有教室,地下室有閱覽室。

    第二大樓(鑄秋大樓):1 樓有商學院、總務處綜合辦公室,各樓層有教室,5 樓

    有經濟系辦公室,地下室有餐廳、全家便利商店、咖啡廳與書局。

    第三大樓:1 樓有教務處綜合辦公室、校牧室,樓上為各系教師研究室。

    第四大樓:1 樓有博士班研討室、樓上有資管系與各系教師研究室。

    第五大樓:1 樓為推廣部,2 樓有 5211 會議室,樓上有語言中心與教室,地下

    室有閱覽室、舞蹈體能室與汽車停車場等。

    第六大樓:學生事務處各單位與學生活動場所、體育場,地下室有機車停車場

    ※所謂「2621」的數字表示:「2」第二大樓,「6」六樓,「2621」教室編號。

    ※所謂「4112」的數字表示:「4」第四大樓,「1」一樓,「4112」教室編號。

    一、經濟系使用空間:

    鑄秋大樓 5 樓:2501 博士班教室,2502 研究生電腦室,2537 經濟系辦公室及主

    任室。

    鑄秋大樓 6 樓:2618 碩士班研討室,2619 所辦公室,2621 教室, 2622 碩士班研

    讀室。

    第四大樓 1 樓:4112 博士班研討室。

    二、2502 電腦室僅限本所研究生使用,不得帶外人進入,進出請注意門禁;且維護整

    潔,不要吃東西喝飲料,同時不能玩電腦遊戲。系上人員將不定時檢查,若同學不

    能遵守,將報請主任處理後續問題。

    三、R2622 屬碩士班研讀室,每人分配一個儲物櫃,研讀桌屬於共同使用,儘量不要放

    置個人物品。R2618 是碩士班研討室,供討論與吃飯等交誼之用。R2622 供閱讀

    使用,R2618 供討論使用,功能不同,也不影響他人。研究所空間碩士班與碩專

    班兩班同學共用,希望大家互相尊重,愛惜使用。

    四、發放給新生的教室與櫃子 Key,原則使用 2 年。若 2 年仍未畢業者,請繳回櫃子的

    Key,俾利轉給學弟妹使用。

  • 5

    五、城中校區簡圖如下:

  • 6

    參、選課 一、 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至少須修滿30學分(必修6,選修24(承認外系選修4學分)。上述

    學分不包括畢業論文)。

    二、 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必修科目為個體經濟學、總體經濟學及計量經濟學。必修課排

    在一年級,選修課,自由選課,一、二年級課程皆可以選。必修課已經自動轉檔,

    若不要選,請上網自行退選;選修課要自己上網點選,開放時間為為9/4上午9:00~

    9/6中午12:00。(網址:http//web.sys.scu.edu.tw:輸入學號與密碼(身分證字號後四

    碼)/學生服務/教務/網路選課/初選/博碩士班(含碩專班)新生即時選課/加選或退選)

    三、 每一科目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未達七十分者為不及格,不給學分。

    四、 每科課程至少5人始得開課。各學系得有一科2人以上之優先開課科目。

    五、 碩專班得選修本系碩士班或商學院其他各系碩專班課程,但外系選修不得超過4學

    分。須於選課期間提出申請,填寫「東吳大學碩士在職專班課程互選申請表」,並

    經雙方學系主任同意始得修習。此項作業採用人工,若直接網路選課未經過兩系核

    可,則無法承認學分。

    六、 選課時不得選讀時間相衝突之科目,違反規定者教務處得註銷其中一科之學分與成

    績。已經修讀及格而名稱相同之科目不得再重複修習;重複修習者,該一科目應予

    註銷,即其學分與成績均不予採計。

    七、 本系碩專班每學期修課上限為13學分,下限為一科(含論文)。

    八、 碩專班新生可於剛入學的暑假期間選修本系或外系的暑修課程,但至多以二科為

    限,學分併計入上學期的學分數,並受13學分的上限限制。

    九、 9月7日(一)開始上課。

    十、 9月8-9日為本系專業課程網路登記選課,9月15-16日辦理人工加退選。

    十一、 9 月 18-25 日上網確認選課清單(網址:http//web.sys.scu.edu.tw:學生服務/教務

    /網路選課/選課清單確認維護(請務必點選「確認」鍵)。

    十二、 需要申請辦理抵免學分者,請開學一周內至秘書處拿申請表填寫後,連同成績單

    辦理,由主任審核。

  • 7

    東吳大學碩士在職專班課程互選申請表 學年度第 學期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姓 名 系 別 年 級 學 號

    說明:依據東吳大學進修學生選課辦法第五條「…進修碩士班學生得選修非進修班之選修科目,所修學分數以不得超過畢業總學分三分之一為原則」。

    開課系所年級 課程名稱 選課編號學 分 數

    授課教師簽名 上 下

    學 系 主 任 簽 章 開 課 學 系 主 任 簽 章

    審 查 結 果

    請打ˇ □ 准予修習該課程,其學分併計入學期總積分及本系(所)之畢業學分。 □ 准予修習該課程,但其學分不計入學期學分總積分及本系(所)之畢業學分。 □ 其他:

    承 辦 人 簽 章 決 行

    已於 年 月 日輸入電腦

  • 8

    肆、論文與指導教授(請參考入學須知) 一、 論文指導教授以專任為原則,指導教授至多二人。本系專任教師於學生碩一下學期

    才開始接受指導教授要求。

    二、 非經學系主任同意不得請外系或外校教師擔任指導教授,碩士班(碩專班)以碩一下

    學期為提出「申請外系或外校指導教授」之時間並需經主任簽名同意。

    三、 (一) 本系論文指導教授之研究生人數規定:

    1. 本系專任教師:以 5 位為上限(含碩士班、碩專班與博士班研究生);

    2. 本系兼任教師(含本校他系專任教師):在本系指導研究生人數不得超過 3

    位。

    (二) 非本系專任教師擔任碩博士班(碩專班除外)研究生指導教授(不包含與本系專任

    教師共同指導),必須近五年內至少有 1 篇 SSCI 或 2 篇 TSSCI 期刊之論文發

    表。

    四、 研究生於碩二上學期 10 月 1 日前擲交指導教授與論文題目報告單。需要請外校或

    外系為指導教授者,請於本系正式報請學校的前一學期(即碩一下學期)提出書面申

    請並需經主任核准。

    五、 學位考試委員或指導教授與研究生具有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關係之一

    者,應自行迴避。

    六、 全校性統一的研究所之各種相關表單,請於下列網址下載:教務處/表單下載/ 研究

    所 ,網址: http://www.acad.scu.edu.tw/1/curr/index.htm

    七、 本系規定的相關表單,請於經濟系網站/ 課程資訊 / 碩專班修課須知/ 本系相關規定

    與表單下載,網址:http://www.scu.edu.tw/econ/class/7.htm

  • 9

    東吳大學經濟學系碩博士班(含碩專班)研究生 請外校或外系教師擔任指導教授申請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 請 人 姓 名 系 別 年 級 學 號 聯絡電話

    姓 名

    現 職

    學 歷

    學術專長 (請附教師著作目錄)

    擬撰寫論文主題 或方向

    原因說明

    審 查 結 果

    主 任 簽 章

    註:1.本系研究生找外系或外校為指導教授需經主任同意。申請表至少於本系正式提報學校前一學期提出,即碩士班(碩專班)以碩一下學期為提出時間。

    2. (1)教師指導本系研究生之人數規定: 本系專任教師:以 5 位為上限(含碩士班、碩專班與博士班); 本系兼任教師(含本校他系專任教師):在本系指導研究生人數不超過 3 位。 (2)非本系專任教師擔任碩、博士班(不含碩專班)研究生指導教授(不包含與本系專任教師共同指導),必須近五

    年內至少有 1 篇 SSCI 或 2 篇 TSSCI 期刊之論文發表。 3. 本系教師於學生碩一下學期才開始接受指導教授要求。

  • 10

    博士班 碩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

    東吳大學 學年度第 學期 研究生指導教授暨論文題目報告單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研究生姓名

    學 號

    系 級 學系 (組) 年級

    論 文 題 目

    (學位論文之引用及撰寫,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不得有抄襲之情事)

    指 導 教 授 同 意 簽 章

    姓名 職級 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 同意簽章

    (簽名)

    學系主任簽章

    (簽名)

    注意事項: 一、本報告單由研究生於各學系規定期限內填就一份,經指導教授暨學系主任簽名認

    可後,逕送該學系備查。 二、論文指導費將於研究生提請學位考試時,一併核發。

  • 11

    東吳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申請書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單位: 學系

    學生 現在本學系 士班 年級肄業,

    已修畢規定之畢業學分 (請勾選)

    預定本學期可修畢規定之畢業學分,取得該學分後方可畢業。 本學期修讀之必選修科目/學分:

    並已完成論文初稿,擬參加本 學年度第 學期學位考試。 論文題目: 敬請照准。謹 陳

    指導教授

    學系主任

    附陳:一、繕就之論文初稿 份(論文口試時使用)。

    二、歷年成績表乙份。

    學 生: 學 號:

    通訊地址:

    聯絡電話:

    ※本人在學共 年(包括現在年級)

    曾在 學年度第 學期休學 年。 申請要件: 一、應修科目與學分已修達規定。 二、申請之博士班研究生須已通過資格考核;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則應符合

    該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規定程序始得提出申請。 三、研究生請持本申請書及應屆成績審核表送交學系。 四、研究生提出學位考試申請之期限為:

    (一)第一學期—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 (二)第二學期—每年六月三十日前。 ◎各學系博士班、碩士班、碩士在職專班如有特殊規定者,從其規定。

    五、應屆畢業生學位考試應於辦妥註冊程序後舉辦,第一學期應於元月卅一日前,第二學期應於七月卅一日前舉辦完畢。

    博士班 碩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

  • 12

    東吳大學 學年度第 學期碩士學位考試委員名單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本學系 研究生 業已獲准參加碩士班學位考試。擬聘之學位考試委

    員,其資格皆符合「學位授予法」第十一條之規定,委員名單乙份檢附如下:

    學系主任: (簽章)

    學系碩士班 (組)碩士學位考試委員名單

    姓 名 學 號

    論文題目 指導教授

    考試時間 月 日 午 時 分 地點

    姓 名 請勾選

    現 職 詳細地址及聯絡電話 教授(副教授) 證書字號 備註 校內

    潘大大 V 本校專任 教授 (免填) (免填)

    注意事項: 一、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由系主任會同指導教授共同推薦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

    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報請校長同意後聘任之: 1、曾任教授或副教授。 2、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3、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學系系務會議訂之。

    二、基於維護考試之公平性,凡考試委員具配偶關係或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者,不應同時擔任本校

    同一考試委員會之委員。 三、考試委員之聘請,由各學系主任取得考試委員之同意後,請詳填本表,俾憑發聘。 四、學生應填妥「東吳大學研究生學位考試申請書」送交學系,各學系務請依照本校「博碩士班研

    究生學位考試規章」或「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學位考試規章」第六條之規定時限內提送本表辦

    理,逾期不予受理。

    碩士班 碩士在職專班

    若校內專任教師,

    可免填地址、電話、與證書證號。

    範例如附

  • 13

    論文修改完成同意書

    學生 所撰寫之碩(博)士學位論文,

    論文題目: ,

    已謹遵論文考試委員意見修改完成。

    謹陳

    指導教授

    學生: (簽名)

    年 月 日

    備註:本同意書請於口試通過後,論文依考試委員意見修改完成後,請指

    導教授簽名確認,再轉交研究所秘書換取考試委員簽名同意頁。

  • 14

    東吳大學經濟研究所碩博士論文參考格式 民國 98 年 3 月 9 日編制

    第一章 碩博士論文參考格式 第一節 前言

    本參考格式的目的在提供學生一份撰寫論文時的參考依據,但並不具強制性。

    第二節章節編排與字型字體段落

    壹、章節編排與順序

    一、論文題目置中、字體加粗、大小 22

    二、章標題置中、字體加粗、大小 18

    三、節標題置左、字體加粗、大小 14

    四、其餘標題置左、字體加粗、大小與內文字體相同

    五、論文應在本文之前詳細編載章節小節目錄頁次,以及表目錄頁次與圖目錄頁次。

    六、論文內之順序為摘要、目錄、本文、附錄、參考文獻

    貳、字型、字體與段落

    一、字型

    論文採用字型不限。

    二、字體

    1. 內文字體 12-13

    2. 註釋與圖表下說明之字體可略小。

    三、段落

    1. 各章、附錄及參考文獻另起新頁。各節不另起新頁,但與前一段落空行。

    2. 內文

    (1) 行距 1.5 倍

    (2) 各段間不必空行,各段起始空兩個字。

    (3) 註釋

    a.註釋以註腳為原則,即補助之說明與被說明者在同一頁。

    b.註釋中之字體大小以較本文稍小為原則。

    c.註釋編號

    (a)註釋編號依序以阿拉伯數字編排。

  • 15

    (b)註釋編號原則上標於欲解釋句子結束句號之右上角,如「。1」,但遇有特殊情況或

    句子過長時,其位置可標於其他標點符號之右上角。

    (4)英文專有名詞翻譯

    除人名姓氏外均以英文小寫置於小括號內。如:外溢效果(spillover effect)。

    (5)引用文獻

    a. 外文文獻

    (a) 單一作者:範例:Mehay (1977) 應是研究此領域的開端。

    (b) 二作者:範例:Chiu and Madden (1998) 建立模型探討竊盜與所得分配的問題。

    (c) 三作者(含)以上:範例:利用延伸的 Trezy et al. (1993)模型,分析台灣各縣市的遷

    徙行為。

    (d) 同作者有兩篇以上相關文獻:Deutsch et al. (1984, 1987)。

    (e) 不同文獻有相似論點:

    範例 1: Mehay (1977)、Hakim et al. (1979)與 Fabrikant (1979)也證明財產犯罪在。

    範例 2:相關的實證文獻(Mehay,1977;Hakim et al., 1979;Fabrikant, 1979)也證明財

    產犯罪在。

    b. 中文文獻

    (a)與外文文獻表達方式相同。括號中的年代可寫西元或民國,如王大勝(2000)或王大勝

    (民 89),不論何種表示方式,全文須一致。

    (b) 二作者:範例:王大勝與李小美(民 89);

    三作者(含)以上:範例:王大勝等(民 89)。

    3. 標點符號

    可參看網路版:重訂標點符號手冊,國語文教育叢書 3,該手冊為教育部國語推行委員

    會編訂﹐書面版發行於民國七十六年四月,民國八十六年三月臺灣學術網路三版。內容

    包括句號、逗號、頓號、分號、冒號、引號(單引號:「」;雙引號:『』)、夾注號( ()

    或)、問號、驚嘆號、破折號()、刪節號(...)、書名號(~~~)、專名號()、音界號

    ()等標點符號﹐簡要說明各種標點符號的名稱、使用位置、用法說明及實例。不過一般

    書名號、專名號、音界號的使用已不普遍。參看:

    http://www.edu.tw/clc/dict/htm/hau/start.htm

    4.節以下編號如下

    壹、

  • 16

    (一)

    1.

    (1)

    a.

    (a)

    第三節 數學公式與圖表

    壹、數學公式

    一、不重要的數學式

    1.短的數學式且與文字格式相符:直接於句子中表達即可,如「總警力受到 SA+SB=S

    的限制。」

    2.與文字格式不符:如果與文字格式不符則另起新行置中表示,不須編號,如下所示,

    11

    0

    * ][

    bi

    ii S

    dCb

    Rn ,i =A 或 B,

    其中 R 為。

    二、重要的數學式

    另起新行置中表示,按各章或各章節編號,編號置最右。如下式為第五章的第 9

    式,同時也為第五章的第三節的第 3 式,其編號可為(5-9)或(5-3-3),下式以前者為例:

    00 BA nn = 11

    ][

    bBA

    0 Sdd

    CbR

    。 (5-9)

    三、標點符號不可省略

    數學式為文字敘述的一部份,其標點符號應與同段前後文搭配,不可省略,如上所

    示。

    貳、圖表

    一、表的表達

    1.按各章或各章節編號,如同數學式。

    2.表名稱寫在表的最上面,左邊切齊。

    3.表下方可加說明與資料來源,其字體可略小。若須針對表中特定處說明,可於須說明

    處右上依序編號。參看範例如下:

  • 17

    表 5-1 考生選校優先與選系優先之大學學系排名順位 1

    名 次 1 2 3 4 5 6 7 8 9

    選校優先 甲 A 甲 B 甲 C 乙 A 乙 B 乙 C 丙 A 丙 B 丙 C2

    選系優先 甲 A 乙 A 丙 A 甲 B 乙 B 丙 B 甲 C 乙 C 丙 C

    說明:1.本排名順位僅為假想。 2.本表假設只有 3 所大學(甲、乙、丙)與 3 所科系(A、B、C)。 資料來源:教育部,大學暨獨立學院聯合招生委員會工作報告,各學年度。

    二、圖的表達

    1.按各章或各章節編號,如同數學式。

    2.圖名稱置於圖正下方中間。

    機率密度 未入大學者 f(x)

    大學新鮮人 200 btx xz 800 SAT 分數 圖 5-1 未入大學者與大學新鮮人之 SAT 分數分配

    第四節 參考文獻

    文獻排列以中文文獻在前,英文在後。中文文獻內之順序按作者姓氏筆畫,由少至

    多,英文文獻以姓氏第一字母由 A 至 Z 依序排列。同一作者按發表時間由先至後依序排

    列,若相同作者相同發表年度則在年度右邊依序加 a 至 z,例如:Hunter, G. (1998a)。

    壹、期刊

    一、中文

    管中閔(1997),「『經濟論文叢刊』論文規範」, 經濟論文叢刊 ,第 25 卷第 4 期,

    569-576 頁。

    二、英文

    Mehay, S. L. (1977), “Interjurisdictional spillovers of urban police services,” Southern

    Economic Journal, 43(4), 1352-1359.

  • 18

    貳、書籍

    一、中文

    1.一般書籍

    葉至誠與葉立誠(1999),研究方法與論文寫作。台北:商鼎文化。

    2.編輯書籍中的個別文章

    李遠哲(1999),「我的學思歷程」,收錄於 撰寫博碩士論文實戰手冊 ,朱浤源編,1-

    10 頁。台北:正中書局。

    二、英文

    1.一般書籍

    Johnes, G. (1993), The Economics of Education. London: MacMillan.

    2.編輯書籍中的個別文章

    Bowman, M.J. (1962), “Human Capital: Concepts and Measures,” in Economics of

    Higher Education, edited by S.J. Mushkin, 69-92. Washington, D. C.: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參、碩博士論文

    余月娥(1998), 外籍勞工引進之核配比例分析 ,東吳大學經濟研究所碩士論文。

    四、報紙

    (一)有作者名

    吳惠林,民國 85 年 9 月 12 日,「大學聯考先選系後選校,教育鬆綁開倒車?打破明

    星學校,先回到公平起始點」,聯合報,11 版。

    (一)無作者名

    聯合報社論,民國 85 年 11 月 6 日,「大學聯考『選系為主,選校為輔』不宜輕率實

    施」,聯合報,2 版。

    五、電子文獻

    (一)中文

    王德育(2002),論文寫作注意事項與格式,

    (二)英文

    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 Victim/offender relationship,

  • 19

    經濟學系碩(碩專)博士班論文口試須知 民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壹、申請口試

    一、申請要件

    碩士班、博士班研究生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參加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

    (一) 碩士班修業滿一年;碩士在職專班修業二年;博士班修業滿二年,其係逕行

    修讀博士學位者,自入博士班起,至少修業滿二年。

    (二) 修畢各該碩(碩專)、博士班規定之必、選修課程、學分且成績及格。未符合

    本項規定,但預定於該學期結束時,能完成必選修學分者,經指導教授同

    意,得申請學位考試。

    (三) 論文初稿及其提要已撰就,並經指導教授審閱通過。

    (四) 博士班研究生應依「東吳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之規定通

    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碩士班若該學系訂有資格考核,亦須經考核及

    格。

    二、申請時間:

    (一) 經指導教授許可後,於口試日前一個月向系上提出申請。

    (二) 第一學期申請期限為 12 月 31 日,第二學期申請期限為 6 月 30 日。

    (三) 如已申請學位考試,但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完成學位考試者,應於學位考試舉

    行日 7 天前書面報請教務處課務組撤銷其申請,逾期未撤銷且未到場舉行考試

    者,以一次不及格論。

    三、繳交申請文件

    (一) 填妥申請書、學位考試委員名單(請在教務處網 http://www.acad.scu.edu.tw/

    (申請事項及表單/研究所/博碩士班學位考試相關業務表單 下載),申請書須經

    指導教授簽名,博士班研究生另填學位考試委員資料表。

    (二) 將論文初稿裝訂成冊(封面註明「初稿」或「口試版」及口試日期、地點),

    至少於口試日前一週或 10 天親交指導教授及口試委員。

    (三) 不需繳交歷年成績單。

    四、口試申請其他注意事項

    (一) 口試每學期舉辦一次,第一學期至遲應於 1 月 31 日前,第二學期至遲應於 7

  • 20

    月 31 日前舉行完畢。

    (二) 考試地點應於本校校區內(地點由秘書安排)。舉行學位考試時以公開進行為原

    則。

    (三) 碩士班口試委員至多 3 人,兩位指導教授者至多 5 人。博士班口試委員為 5

    人,兩位指導教授者至多 7 人。其中至少有三分之一校外委員。

    (四) 基於維護考試之公平性,凡學位(資格)考試委員具配偶關係或二等親以內親

    屬關係者,不應同時擔任本校同一學位(資格)考試委員會之委員。

    (五) 口試委員由指導教授推薦,研究生自己連絡口試委員確定口試日期、地點與送

    交論文等相關事宜。

    (六) 本校城中校區停車不易,請外校口試委員儘量使用大眾交通工具。若需要辦理

    停車事宜,請於口試日 3 天前告知秘書車號。

    (七) 口試日前一天與口試委員再次提醒考試日期與地點(時間與地點可於論文初稿

    封面上註明,以免老師忘記)。

    貳、口試日

    一、 提早至口試教室準備設備、桌椅安排與茶點。

    二、 注意口試委員是否了解本校的位置與口試教室。

    三、 秘書將指導論文費、口試費、學位考試試卷(成績紀錄單)與考試委員簽名同意頁等

    文件於口試前交給口試委員。

    四、 口試結束後,請復原教室桌椅、清理教室及歸還設備。

    參、口試後

    一、論文修改完成同意書請指導教授簽名確認:口試後,論文修改完成並經指導教授簽

    名確認(請向系上索取或系上網頁 http://www.scu.edu.tw/econ/class/table/all-2.doc

    下載論文修改完成同意書表單),即可向秘書換取考試委員簽字同意頁。

    二、 裝訂於紙本論文的「東吳大學博碩士論文紙本著作權授權書」:可於圖書館網頁

    http://cloud.ncl.edu.tw/scu/ 「東吳大學博碩士論文紙本著作權授權書」,下載,

    請授權人簽名並裝釘於紙本論文的書名頁次頁。

    三、印刷論文:

  • 21

    (一 ) 論文封面顏色:博士班為深藍色 (編號 2012B);碩士班為蘋果綠 (編號

    2003A);碩專班為淺黃色(編號 2002A)。

    (二 )封面及書背格式如本系規定(請參考系上留存的樣本,或由系上網頁

    http://www.scu.edu.tw/econ/ (課程資訊/(博士班或碩士班或碩專班)修課須知/

    本系相關規定與表單下載格式)。

    (三) 論文內頁須附考試委員簽字同意頁、論文全文電子檔案及論文全文(含摘要)

    授權書紙本授權書及論文中英文摘要。

    (請注意:口試成績單、考試委員簽名同意頁、論文封面與上傳圖書館的論文題目

    皆要相同,若有變更題目務必告知秘書修改。)

    四、 進入東吳大學圖書館繳交學位論文系統:依據東吳大學博碩士班研究生學位考試

    規章第 17 條規定:研究生通過學位考試後,應於次學期註冊開始前(確定日期由

    教 務 處 規 定 ) , 進 入 「 東 吳 大 學 圖 書 館 繳 交 學 位 論 文 」

    http://cloud.ncl.edu.tw/scu/,先申請建檔帳號,進行論文提要建檔,全文製作浮水

    印,上傳電子檔案(先轉成一個 PDF 檔)(有問題聯絡東吳大學城中分館)。

    五、辦理離校手續,領取學位證書:檢具論文 4 冊(含系上 2 冊、圖書館 1 冊、註冊組 1

    冊)、學生證、門禁卡、借書與研討室鑰匙等,依離校手續單程序至各單位辦理離

    校【其中圖書館辦理離校時,需攜帶審查核可通知單(由圖書館 e-mail 發送),紙本

    論文壹冊,電子檔案授權書 (此授權書為圖書館印製,不同於前述的紙本授權書,

    請辦離校時於圖書館流通櫃檯領取並親自簽名)】,簽領學位證書。逾期而未達修

    業最高年限者,次學期仍應註冊、選課至修業年限屆滿,仍未繳交者,該學位考試

    以不及格論,並依規定退學。

    六、將論文完稿親交指導教授及口試委員,並謝謝老師們的指導。

    七、研究生於第一學期畢業者,其學位證書於一月底發給;於第二學期畢業者,其學位

    證書於畢業典禮後發給。

  • 22

    申請論文口試

    填寫 1. 申請表(需要指導教授簽章) 2. 學位考試委員名單 3. 學位考試委員資料表(博士班需要填寫)

    申請資料送交所辦公室

    所秘書安排口試地點,並簽請主任核准

    主任簽核 院長簽核(博士班)

    不 同 意

    退回 不同意 同意

    同意 教務處課務組簽請

    核聘

    備註: 1. 論文經指導教授許可後,口試日前一個月向系上提出申請。 2. 第一學期申請期限 12 月 31 日,1 月 31 日舉行完畢。第二學期申請期限 6 月 30 日,7 月 31 日舉行完畢。 3. 論文初稿請於口試日前一週或 10 天親送口試委員。並於口試日前再次提醒口試時間與地點。 4. 本校停車不易,請委員儘可能搭乘大眾運輸工具。若需要停車,請告知考試委員車號,已辦理停車事宜。

    論文口試與辦離校流程

    進行口試

    1. 課務組製作通知單與校長聘函寄交口試委員

    2. 送會計室請款 3. 送出納組撥款

    修改論文後,繳交

    指導教授簽名的論

    文修改完成同意

    書,換取考試委員

    簽名同意頁。

    上傳圖書館

    學為論文系

    印紙本論文,交所

    辦 2 本、圖書館 1本、教務處 1 本、指導教授與口試委

    員各 1 本

    到教務處網頁下載

    離校程序單辦理離

    校(九月開學前,

    以學校規定為準)

  • 23

    ※口試後,論文修改完成時,離校流程表

    論文依考試委員修改完成

    所辦公室

    ※辦理離校

    點選圖書館「繳交學位論文」

    (博碩士論文系統) :(http://cloud.ncl.edu.tw/scu/) 申請建檔帳號,並上傳論文。

    以指導教授簽妥之「論文修改同

    意書」

    1. 論文提要建檔,全文製作浮水印 2. 上傳繳交論文電子檔(先轉成 PDF

    檔)

    3. 電子檔案授權

    換取考試委員簽名同意頁

    列印裝訂論文 1. 封面、書脊格式與顏色依系上規定(博士班深藍色、碩士班蘋果綠、碩專班淺黃色,請

    參考 2621 教室各論文顏色),封面要有「中英文題目」 2. 論文內頁有考試委員簽名同意頁、裝訂於紙本論文的授權書、中英文摘要

    親送論文給指導

    教授與口試委員

    所辦公室 1. 論文 2 本 2. 還借書與研討室及櫃子 Key

    圖書館 1. 論文 1 本 2. 電子檔案授權書(請於辦理離校

    時到圖書館流通櫃檯領取並親

    自簽名)

    總務處(門禁卡)

    註冊組 1. 論文 1 本、學生證 2. 簽領畢業證書

    到教務處網頁下

    載離校手續單

    填寫教育部畢業生問卷(校務行政資訊系統→學生服務→

    其他→畢業生流向資訊平台)

    口試後,論文修改完成時,離校流程表

  • 24

    東吳大學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學位考試規章

    89 年 9 月 16 日 教務會議通過 89 年 10 月 18 日 教育部台(八九)高(二)字第 89131183 號函備查

    91 年 5 月 15 日 教務會議通過 91 年 7 月 31 日教育部台(九一)高(二)字第 91112818 號函備查

    92 年 11 月 9 日 教務會議通過 93 年 5 月 12 日教務會議通過

    93 年 6 月 25 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 0930080028 號函備查 94 年 5 月 11 日教務會議通過

    94 年 8 月 4 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 0940105759 號函備查 95 年 5 月 10 日教務會議通過

    95 年 8 月 30 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 0950111263 號函備查 98 年 11 月 18 日教務會議通過

    100 年 5 月 18 日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 年 7 月 11 日臺高(二)字第 1000109132 號函備查

    100 年 11 月 23 日教務會議通過修訂第十一、十七條條文 101 年 6 月 29 日臺高(二)字第 1010029454 號函備查

    101 年 5 月 16 日教務會議通過修訂第十三、十四條條文 102 年 8 月 20 日臺教高(二)字第 1020109954 號函備查

    102 年 11 月 27 日教務會議通過修訂第二、六、十三、十五條條文 103 年 5 月 14 日教務會議通過修訂第十七條條文

    103 年 8 月 20 日臺教高(二)字第 1030112341 號函備查 第 一 條 為辦理本校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學位考試,依據大學法暨其施行細則、

    學位授予法暨其施行細則之規定,訂定本規章。

    第 二 條 研究生應於申請學位考試六個月前,依各該學系碩士在職專班規定時

    間,向該學系提出商請指導教授,選定畢業論文題目之擬議,經學系主

    任同意後,由學系簽送教務處課務組報請校長函聘論文指導教授。

    第 三 條 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修業期限以二至六年為限。

    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

    一、修業滿二年。

    二、修畢各該碩士班規定之必、選修課程、學分且成績及格。未符合本

    項規定,但預定於該學期結束時,能完成必選修學分者,經指導教

    授同意,得申請學位考試。

    三、論文初稿及其提要已撰就,並經指導教授審閱通過。

    第 四 條 學位考試應於該生辦妥註冊程序後舉辦,每學期申請一次,第一學期應

    於元月三十一日前,第二學期應於七月三十一日前舉辦完畢。

    舉行學位考試時以公開進行為原則。

    第 五 條 符合第三條第二項各款規定之研究生申請碩士學位考試,應於學位考試

    舉行日至少一個月前,依規定格式填具「學位考試申請書」,檢齊其在

    校歷年成績表、經指導教授審閱通過之論文初稿及其提要(份數依各該

    學系規定)向該學系提出,經學系主任同意後,商同指導教授推薦符合

    資格之考試委員,報請學校組成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擇期辦理學位考

    試。

    第 六 條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由學系主任指定除指導教授以外

    之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各學系於排定學位考試時間與場地後,應於考試

    舉行日之十四天前,依規定格式提具「學位考試委員名單」,簽送教務

    處課務組報請校長核聘。

  • 25

    論文指導教授以專任為原則,至多二人。如有二人,得僅擇聘其中一人

    為學位考試委員;如二人均為學位考試委員時,其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應

    遴聘五人。學位考試時間應於規定之期限內完成;考試地點應於東吳大

    學校區內。

    第六條之一 學位考試委員或指導教授與研究生具配偶、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婚姻關

    係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第 七 條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

    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二、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三、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四、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學系系務會議訂之。

    第 八 條 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學位考試,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

    碩士學位考試至少須有委員三人出席,否則不得舉行考試;出席委員不

    足最低人數之考試,其成績不予承認。

    第 九 條 學位考試以口試為原則,必要時並得舉行筆試。

    學位考試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評定以一次為限,並以

    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

    學位考試委員若就研究生撰就之論文初稿提出修改意見,則學系應俟其

    修改完成後始得再行提送成績,不得以「附有條件之及格」為由先送成

    績。

    第 十 條 學位考試委員對碩士學位論文,應就下列各主要項目評定之:

    一、研究之方法。

    二、資料之來源。

    三、文字與結構。

    四、心得、創見或發明。

    第 十一 條 碩士學位論文撰寫語言由各學系決定之;已於國內、外取得學位之論

    文,不得再行提出作為本校碩士學位考試之論文。

    通過碩士學位考試之論文應以文件、錄影帶、錄音帶、光碟或其他適當

    方式於本校圖書館及國家圖書館保存之。

    第 十二 條 本校音樂學系碩士班依其主要研究領域,屬於學位授予法第六條第二項

    所稱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碩士班,其碩士學位論文得以創作、展

    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但仍應撰寫提要。

    前項學系以外碩士班,如依其主要研究領域,經教務會議認定屬於學位

    授予法第六條第二項所稱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研究所碩士班者,其碩士

    學位論文之處理同前。

    第 十三 條 學位論文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

    及格論。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如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完成學位考

    試者,應於學位考試舉行日七天前報請教務處課務組撤銷其申請;逾期

    未撤銷且未到場舉行考試者,以一次不及格論。

    學生若不服所屬學系學位考試委員會之審查,得依本校申訴辦法

    之規定提出申訴。

    第 十四 條 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而其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起申請重

    考,但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

  • 26

    學生對學位考試成績有異議時,得參考本校進修班學則第十五條

    之一之規定辦理複查;若對結果不服,得依規定提出申訴。

    第 十五 條 碩士班研究生通過學位考試後,應於次學期註冊日開始前,檢具規定之

    論文冊數附考試委員簽字同意頁、論文全文電子檔案及論文全文(含摘

    要)授權書,至教務處註冊組領填離校手續單,依規定程序辦妥離校手

    續後,簽領學位證書。逾期而未達修業最高年限者,次學期仍應註冊、

    選課,並以其辦完離校手續之月份為畢業日期授予學位證書。至修業年

    限屆滿,仍未繳交者,該學位考試以不及格論,並依規定退學。論文提

    要電子檔案必須自行登錄於「東吳大學博碩士論文全文系統」。

    第 十六 條 碩士學位授予儀式,於畢業典禮時合併舉行。

    碩士班研究生於第一學期畢業者,其學位證書於二月中旬發給;於第二

    學期畢業者,其學位證書於畢業典禮後發給。

    唯若已修畢規定科目與學分,於參加學位考試之學期未修習論文以外之

    科目學分者,得於學生提出申請時,依通過學位考試之月份授予學位證

    書。

    第 十七 條 本校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創作、展演或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有

    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及退學,並公告註銷其已發

    之學位證書後,應通知當事人繳還該學位證書,並將撤銷與註銷事項,

    通知其他大專校院及相關機關(構)。

    前項調查由相關學系簽報校長組織調查委員會翔實為之,其成員中至少

    一人為校外委員;其調查結果應向校長報告。

    第 十八 條 本規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

    細則、有關教育法令及本校章則辦理。 第 十九 條 本規章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報請校長發布施行,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

    時亦同。

  • 27

    伍、導師

    1. 本系將為每位新生安排一位導師課業輔導。請各位新生找時間與導師連絡洽談,於會

    談後請導師於輔導單(日後再發送給每位新生)上簽名,並於 9 月 16 日前擲回所辦公

    室。

    陸、其他

    一、 學校提供 e-mail 帳號:學號@scu.edu.tw,請上學校的 webmail

    (http://webmail.scu.edu.tw) 使用,日後學校將以此帳號與各位聯絡通訊。

    二、 繳交二吋照片乙張或傳照片檔案寄宋秘書。

    三、 開學後將彙整學生證悠遊卡辦理 2 大樓及本系 2502 電腦教室之門禁。

    四、 所辦公室將安排工讀生,2621 教室需用的白板筆或板擦可向工讀生拿取,或可請

    其傳遞訊息或轉交資料給秘書。

    五、 本系視教育部補助經費而定,發放研究生獎助學金。

    柒、班代注意事項

    一、 幫忙確認同學的手機與 e-mail address 是否正確?

    二、 收同學 2 吋照片乙張或照片電子檔案交給宋祕書

    三、 於 9/14 起至註冊組代領全班學生證

    四、 發放研討室及櫃子鑰匙,使用時間 2 年。

  • 28

    東吳大學商學院經濟學系研究生獎助學金施行細則

    民國 103 年 3 月 14 日系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東吳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辦法」第七條規定制訂本施行細則。 第二條 本學系於每學年度所分配之獎、助學金額度內,藉由協助本學系進行研究、

    教學或擔任行政等相關工作,提供獎助學金以協助研究生進修學業,減輕研

    究生經濟負擔。 第三條 申請資格:本學系在學之碩士班、碩專班、博士班研究生。助學金之申請優

    先考慮無專職工作、未擔任研究助理者。 第四條 本學系研究生獎助學金分為獎學金及助學金兩類。

    獎學金係獎勵性質,發予學業或學術研究有優異表現者。獎學金使用額度以

    本學系獲分配總額之 30%為上限。 助學金係補助性質,分為「教學助學金」、「研究助學金」及「行政助學

    金」三種: 一、教學助學金:協助本學系教學需求。 二、研究助學金:擔任教師助理,協助教師進行學術研究或教授課程之相關

    課業輔導工作。 三、行政助學金:協助本學系辦公室處理各項行政事務,電腦、教學器材設

    備管理等服務工作。 第五條 領取助學金者,其支用時薪係依「東吳大學研究生獎助學金辦法」第六條第

    二項之規定辦理;除教學助學金外,其他各類助學金得視當年度本學系獲得

    之分配總額彈性調整。 第六條 本學系研究生獎助學金採申請制,工作性質及名額由系辦公室公告之。

    受獎助者須依本學系學生事務小組分派決議完成指派工作,並接受該小組的

    督導。 第七條 本施行細則經系務會議通過,並送學生事務處德育中心備查後公布施行,修

    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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