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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福利、保險

Mar 16,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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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福利、保險. 潭子國小劉泠泠. 待遇支給種類. 薪俸:本薪(俸)、年功薪(俸) 加給:專業加給、職務加給、 地域加給 其他給與:婚喪生育補助費 子女教育補助費. 薪俸. 1. 本薪(俸):指各職級人員依法 領取之基本給與,公務員按銓敘部 敘定等級支給,教師依學歷起敘。 2. 年功薪(俸):指各職級高於本 薪(俸) 最高薪(俸)級之給與。. 加給. 1. 專業加給: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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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待遇、福利、保險

待遇、福利、保險潭子國小劉泠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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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支給種類薪俸:本薪(俸)、年功薪(俸)加給:專業加給、職務加給、 地域加給其他給與:婚喪生育補助費 子女教育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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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俸 1. 本薪(俸):指各職級人員依法 領取之基本給與,公務員按銓敘部 敘定等級支給,教師依學歷起敘。 2. 年功薪(俸):指各職級高於本 薪(俸) 最高薪(俸)級之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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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給 1. 專業加給:對技術或專業人員加給之。2. 職務加給:對主管人員或職責繁重或工作具有危險性者加給之。3. 地域加給:對服務邊遠或特殊地區與國外者加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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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給 ‧公教人員薪(俸)給均以月計支,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核實際之,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俸給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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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給與 婚、喪、生育及子女教育補助之請領,以支領一般公教待遇之各級行政機關、公立學校預算員額內之人員為限;編制內技工、工友比照辦理;軍職人員得參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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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給與 房租津貼項目已在 79 年度待遇調整數額之外另行併入專業加給或學術研究費或公費內支給,居住公有房舍之現職軍公教員工,應由服務機關學校按月將所併入之房租津貼數額扣繳公庫。但眷屬如未居住公有房舍,而本人因業務實際需要經機關首長核准居住單房間職務宿舍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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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公有房舍房租津貼扣繳數額表 職務等級 扣繳金額 校長 700元教師

支本薪 475 元以上 700元支本薪 350 至 450 元 700元支本薪 245 至 330 元 600元支本薪 230 元以下 500元

工友 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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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公有房舍房租津貼扣繳數額表 職務等級 扣繳金額

薦任第 8職等至簡任 700元委任第 4職等至第 7職等 600 元委任第 1職等至第 3職等 500 元

雇   員 500 元 工 友 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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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Q1 :教師於 98.3.5 死亡,其 3 月份薪津 應如何之給。A1 :依人事行政局 71.4.26 局肆字第 11868 號函示:員工死亡當月之薪津宜按全月發給,至於其他待遇給與項目亦比照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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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教師請事假超過規定日數 應如何處理? A2 :依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教 師每學年准給事假 7 日,家庭照顧假 7 日,請家庭照顧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 事假及家庭照顧假合計超過 7 日者應按 日扣薪,扣除之薪給以當月日數為計算 標準,其所遺課務代課費由學校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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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懷孕 5 個月流產,應如何處理。

A3 :依「公教人員婚喪生育補助表」生育補助限制三規定「未滿 5 個月流產者,不得申請生育補助。」爰公教人員如懷孕 5 個月( 28 天 ×5 = 140 天)流產,可申請生育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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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公教人員與大陸女子結婚可 否請領補助。A4 :公教人員與大陸女子結婚,須在 台灣地區辦妥戶籍登記,始得請領結婚補助費。是以,有關結婚對象為外籍配偶,依上開規定,如有結婚之事實並已完成戶籍登記,得依規定發給結婚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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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公教員工大陸配偶於大陸地 區懷孕生子可否請領補助。 A5 :人事局 86.6.30 局給字第 19233 號函規定:公教員工大陸配偶於大陸地 區懷孕生子,得於生產後 3個月內依規定申請生育補助費,不受是否來台要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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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男性公務員未婚生子可否請領 配偶生育補助費。A6 :所謂生育補助費給付對象以本人或配偶 分娩者為限,男性公教人員未婚生子,其 子女出生時與分娩人無婚姻關係,非屬配 偶分娩,不合請領補助;惟如為女性公教 人員未婚生產者,因屬本人分娩,可請領 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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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 :夫妻均為公教人員,妻在職死 亡,補助費應如何申請。A7 :應由妻服務單位協助申辦殮葬補助費, 配偶不得再申請眷屬喪葬補助費。且不宜單就其中殮葬補助費一項,與喪葬補助費辦理擇一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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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 :子女就讀五專畢業後考入四年制大學 一年級就讀,可否自一年級起申請補助。A8 :不可。五年制專科學校畢業,因相當於四年制大學之二年級,其再考入大學一年級就讀,應自三年級起依規定之修業年限發給子女教育補助至應屆畢業年級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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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子女就讀大學二年級後,再重考進入其他大學一年級就讀,可否自一年級起申請補助。A9:不可以。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費,應以在職期間其子女已完成當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其申請以各級學校所規定之修業年限為準。如有轉學、轉系重考、留級、重修情形,其於同一學制重複就讀之年級不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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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 :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其 遺族可否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A10 :不可以,目前並無放寬發給的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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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公教員工子女已享有就學貸款,得否請領子女教育申請補助? A11.上開情形非屬規定不得申請補 助之情形,得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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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公教員工子女申請在家自學,得否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A12. 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係以公教人員子女在國內就讀政府立案之學校,且已完成學期註冊手續為要件。公教員工子女於符合上開要件並係依政府權責機關所訂規定向學校申請「在家自行教育」者,得視同在學校就學,同意其請領子女教育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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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3 :公教員工溢領之子女教育補助申請分期由其每月所領薪餉中扣繳,是否妥適? A13. 現行公教人員俸給法令並無得由服務機關就當事人之薪資中逕予扣抵所溢領各項給與之規定,爰溢領之子女教育補助,不宜由其薪資中逕行扣抵。另如顧及當事人經濟負擔能力,應予追繳之溢領金額得分期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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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4 :公教人員出國進修留職停薪期間發生配偶生育之事實,得否請領生育補助? A14.不可。 人事行政局 67.5.6﹙67﹚局肆字第 07869號函規定,在留職停薪期間如發生請領生活津貼之各項補助事故時,因其既已停薪,自不宜再發給各項補助費。嗣基於人倫之常,本局 94.5.2局給字第 0940061903 號函及 96.10.12局給字第 0960063856 號函規定略以,依「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 4條第 2項第 1款至第 4款辦理留職停薪人員,其親屬死亡同意從寬發給喪葬補助。上開留職停薪期間放寬生活津貼請領之規定,僅及於眷屬喪葬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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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5 :公教員工得否請領養父母﹙繼父母﹚喪葬補助? A15. 公教員工之養父母死亡,如經申請人自行切結有扶養暨營辦其喪葬事實,在不重領兼領原則得就生父母、養父母﹙繼父母﹚擇一報領喪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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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6 :公教員工子女休學期間病故 得否請領喪葬補助。 A16 :人事局 85.4.1 局給字第 09618 號函規定:學生休學期間仍有學籍,本案公教員工已成年子女就讀大專大專院校,於休學期間病故,可報領子女喪葬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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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薪給標準 學歷 起薪 最高本薪 最高年功薪師專 (省教育廳教師證 ) 本薪 160 元 450元 625元大學 (省教育廳教師證 ) 本薪 180 元 450元 625元大學 ( 教育部教師證 ) 本薪 190 元 450元 625元碩士 本薪 245 元 525元 650元博士 本薪 330 元 550元 6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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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薪給標準 ( 學術研究費 )職稱 月支數額校長 30560元教師 支本薪 475 元以上 30560 元

支本薪 350 元至 450元 25570 元支本薪 245 元至 330元 22520 元支本薪 230 元以下 1957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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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薪給標準 ( 主管加給 )職稱 月支數額高中校長 11400元國中小校長 8440元高中主任 6540元國中小主任 4990元組長支本薪 290 元以上 4990元組長支本薪 245 至 275 4090元組長支本薪 230 元以下 36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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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主管加給表 級別 俸點 對照官職等師 ( 二 )級

本俸 490點以上 薦任第九職等本俸 445-475點 薦任第八職等

師 (三 )級本俸 415點以上 薦任第七職等本俸 385-400點 薦任第六職等

士 (生 )級本俸 385點以上 薦任第六職等本俸 330-370點 委任第五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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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其他津貼:導師費 每班配置導師 1 人,每月領取導師費 2000 元。導師請假經學校排定代課,應按日扣除導師費發與代理人。但以不重複支領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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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其他津貼:特教津貼 各教育階段特教班合格教師得支領特殊教育津貼每月 1800 元,未取得特教合格教師證或未修畢特殊教育學(程)人員,僅得支領 600 元。 代理(課)教師僅得支領 6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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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其他津貼:特教津貼 依臺中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調課補課代課規定第 10點:領有特教津貼之教師公差、請假連續 3 日以上(扣除國定例假日)者,特教津貼改由代理人核實支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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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Q1 :幼稚園、特教班導師費應如何發給。 A1 :依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國民 小學每班設導師 1 人。另依幼稚教育法第 8 條:幼稚園每班置教師 2 人,其中 1 人為導師 -- 。 國小幼稚園、特殊班教師編制每班為 2 人,其 中包括導師在內,顯然已排除每位教師均為導 師之可能,故每班導師費仍應由 1 人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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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 :幼稚園長可否請領導師費。 A2 :依據臺中縣政府 93.4.13府教學字第 0930091695 號函示:幼稚園教師兼園長須綜理園務及擔任教學,工作已屬繁重,不宜兼任導師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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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持幼教階段合格教師證至國小普通 班擔任代理教師,其薪津應如何支給。 A3 :教師大學畢業修畢幼教學分取得幼稚 園教師資格,因僅修畢幼稚園教育學程, 並未修畢國小教育學程,因此在國小擔 任短期按日支薪代課教師代課,應視同 大學畢業以本薪 170 元計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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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導師費及特教津貼可否併入 考核獎金計算。 A4 :教師考核獎金「薪給總額」之內 涵依規定包括本薪(年功薪)、學 術研究費、主管加給,至於導師費 及特教津貼並未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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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 :教師兼主任考取儲備校長請公假受訓期 間,其主管加給和課務應如何處理。 A5 :兼行政職務教師請長假者,其職務與課務代理業務應分開來處理,職務由校內同仁代理;課務必要時得聘任支領鐘點費之短期代課教師擔任。 另依公務人員加給給與辦法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期限給假之期間,其加給照常支給。 其職務代理人代理連續十個工作日(扣除例假日)以上,其加給給與在不重領、不兼領原則下,自實際代理之日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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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 :教師請病假連續 3 日以上或公差 3日 以上,課務應如何處理。

A6 :依臺中縣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請假調課補補課代課規定第 3點規定: --- 教師請病假連續 3 日以上者(扣除國定、例假日),得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課)並核支薪給。第 5點規定:教師公假或公差三日以上(扣除國定、例假日),得由學校遴聘合格人員代理( 課)並核支薪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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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概述〈 1〉 由來:『公務人員保險法』及『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條例』合併修訂而成,於 88年 5月 31 日正式實施。 對象:法定機關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 費率:現行保險費率為 7.15%。 保險項目:殘廢、養老、死亡、眷屬 喪葬等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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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概述〈 2〉任公職

可優惠存款 不可優惠存款84.7.1(85.2.1)

不可優惠存款88.5.31

公教人員保險法公務人員保險法 合計 30年可以免繳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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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公保年資及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最高月數標準表施行前公保年資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十一 十二 十三 十四 十五 十六 十七 十八 十九 二十

優惠存款最高月

數四 七 十 十三 十六 十八 二十 二十二

二十四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

三十 三十一三十二

三十三三十四

三十五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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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概述〈 3〉 保費減免:1. 被保險人繳付保費滿三十年後,得免繳保費。2.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公保被保險人,其自付保費減免如下。 極重度、重度:補助全額 中度:補助二分之一 輕度:補助四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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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概述〈 4〉 保費減免:3.被保險人依法徵服兵役保留原職時,在服役期間內,其保險費全額由政府負擔,至服務期滿復職時為止。4.育嬰留職停薪之公保被保險人,在留職停薪期間,得依意願自付保費參加保險,並得選擇按月或遞延三年繳納。其他原因之留職停薪公保被保險人,得依其意願按月全額負擔保費,參加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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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現金給付應注意事項〈 1〉 一般注意事項:1.請領書及收據應加蓋要保機關印信及請領人私章。2.請領金額如有更改,請領人應在金額更正處加蓋與原蓋相同私章。3.因調整保俸致事故日當月有二種不同保俸,其請領給付之保險俸額以加權平均方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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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現金給付應注意事項〈 2〉 殘廢給付標準:1. 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全殘廢者給付三十六個月;半殘廢者給付十八個月;部份殘廢者給付八個月。2.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全殘廢者給付三十個月;半殘廢者給付十五個月;部份殘廢者給付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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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現金給付應注意事項〈 3〉 殘廢給付應附表件:1.現金給付請領書。2.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地區醫院以 上之醫院開立之殘廢證明書。3.領取給付收據。 備註:以醫院鑑定為殘廢月份之保險俸給數 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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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現金給付應注意事項〈 4〉 請領因公殘廢給付應再附送以下證明:1.因盡力職務積勞過度以致殘廢者,應由服務機關查證列舉因公積勞具體事實。2.因公積勞考績證明書 。3.其他因公條款,由要保機關負責出具因公殘廢證明書及其他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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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現金給付應注意事項〈 5〉 死亡給付標準:1.因公死亡者給付三十六個月。2.因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付三十個月; 但加保二十年以上得請領三十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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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現金給付應注意事項〈 6〉 死亡給付應附表件:1.現金給付請領書。2.死亡證明書或其他合法之死亡證明文件3.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受益人戶籍謄本。4.法定受益人證明書。 5.領取給付收據。6.因公死亡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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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現金給付應注意事項〈 7〉 眷屬喪葬給付標準:1.父母、配偶:三個月。2.子女: ( 1)年滿十二歲未滿二十五歲二個月。 ( 2)未滿十二歲及已為出生登記者為 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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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現金給付應注意事項〈 8〉 眷屬喪葬給付應附表件:1.現金給付請領書。2.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被保險人戶籍所在地戶籍謄本各乙份。 。 3.領取給付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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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現金給付應注意事項〈 9〉 養老給付條件:1.依法退休、資遣者 。2.繳付保險費十五年並年滿五十五歲而離職退保者 。3.公務員經核定退休後, 84.7.1 (教師或校長 85.2 .1.)以前的公保養老給付年資才可以優惠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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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 :被保險人破月調職,應如何辦理 轉保手續 A1 :調職轉任人員如服務年資未中斷,在保險年資銜接原則下,可以其調職次月 1日為原機關與新機關之退、加保日,以便利要保機關核算保險費;惟遇服務年資中斷或保險俸給有變動時原機關應以其實際離職日辦理退保,新機關應以實際到職日辦理加保,分別按當時實際保俸核算其退、加保當月破月應繳納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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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女性被保險人割除子宮,可否請領殘 障給付。 A2:依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第58 號規定,女性年齡未滿 45歲原有生殖能力,因傷病醫療,具有子宮割除、或兩側卵巢割除、或因癌症生殖器官接受放射治療等情形之一,致終身喪失生殖能力者,得請領部分殘廢給付 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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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教師退休生效日為 8月 1日,其因考績 晉級部分可否申請補領養老給付差額 A3 :不可以。 學校教師年度考績晉級生效日為 8月 1日,其退休生效日亦同為 8月 1日時,其參加公教人員保險之退保日應為 8月 1日(即 8 月 1日已不在保),無法辦理變更保俸,其養老給付應以最後在職月份(即 7 月)之保險薪給標準計算,並無給付差額可以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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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被保險人自殺生身亡,其受益人 可否請領死亡給付 A4 :被保險人自殺身亡,雖非係病故或意外死亡,惟依公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法律顧問第八次會議決議:自殺死亡並不受公務人員保險法第十九條(即現行之公教人員保險法第二十條)不予給付之限制,應予發給死亡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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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5:被保險人之眷屬居住國外死亡,在台灣未設籍,應如何辦理請領眷屬喪葬津貼 A5:被保險人之眷屬在台灣未設籍,無法取得戶籍謄本者,如發生死亡時,可由要保機關負責證明其眷屬身分(其內容應記載其眷屬在台未曾設籍及二者親屬關係),連同現金給付請領書、收據及其他應附證明文件,一併送公保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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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6:被保險人已被他人收養,其生父(母)死亡時,可否請領眷屬喪葬津貼 A6 :被保險人之生父(母)、養父(母)或繼父(母)死亡時,在不重領原則下,擇一報領眷屬喪葬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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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7 :公、私立學校之被保險人,同一眷屬 死亡,可否同時請領眷屬喪葬津貼 A7 :不可以。 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後,公、私立學校之被保險人,均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同一保險被保險人,其眷屬死亡,因屬同一保險事故,依規定僅能任擇一人報領眷屬喪葬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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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 :被保險人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續保或 退保,其權益有何不同 (一)選擇續保者: 1.保險費:育嬰留職停薪被保險人,僅須繳納自付部分之保險費,並得選擇按月繳付或遞延 3 年後繳付;非育嬰留職停薪被保險人則須按月繳納全額保險費。 2.保險年資:續保期間保險年資銜接計算。 3.現金給付:如發生殘廢、養老、死亡及眷屬喪葬四項保險事故時,可請領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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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8 :被保險人留職停薪期間選擇續保或 退保,其權益有何不同(二)選擇退保者:1.保險年資中斷。2.如發生保險事故,不予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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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9:留職停薪期滿又接續辦理留職停薪, 是否需另填同意書送公教保險部 A9:被保險人留職停薪應填寫同意書選擇續保或退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期滿之日如接續於同一要保機關以同一事由辦理留職停薪或延長原留職停薪期限時,原選擇續保或退保不得變更,要保機關僅需填送異動名冊 1 份,於異動說明欄載明延長留職停薪期限,送公教保險部辦理變更登記即可;如屬「不同事由」、「同一事由而要保機關不同」或「同一事由而未連續」者,得再次作選擇,要保機關應請被保險人另填寫同意書,自再次留職停薪之日選擇續保或退保,連同異動名冊 1 份,送公教保險部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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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0 :育嬰留職停薪人員選擇繼續參加公教人員保險,要保機關是否需繳納補助部分 A10 :育嬰留職停薪人員選擇繼續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其政府補助之保險費,由各要保機關年度預算人事費項下支應,按月繳送公保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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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1 :育嬰留職停薪人員選擇遞延繳納保費之被保險人復職後又離職,應如何處理。 A11 :育嬰留職停薪人員選擇延遞繳納保費之被保險人復職後又離職, 要保機關應將該被保險人遞延未繳之保險費一次代為扣繳。如係調職則由公保處通知其新調任之機關代為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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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2:育嬰留職停薪人員選擇遞延繳納保費,期間發生保險給付事故,可否請領給付。 A12:可以 育嬰留職停薪人員選擇遞延繳納保費,期間發生保險給付事故,基於權利義務衡平原則,應先繳納截至事故日止遞延未繳清之保險費。或於請領保險給付時,註明同意由公保處自該現金給付中扣除未繳清之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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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實務概述〈 1〉 本人至任職單位、眷屬以眷屬身分依附加保 。 新生嬰兒加保請附出生證明書影本、及戶籍謄本(戶口名簿)影本乙份及兒童手冊辦理加保。 年滿二十歲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依附加保以以其卑親屬沒有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大學)就讀且無職業;或畢業或退伍一年內無職業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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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實務概述〈 2〉 本人或眷屬有下列原因應辦理停保: 1.戶籍註記失蹤未滿六個月。 2.預計出國六個月以上。 停保原因消滅後應即辦理復保。 備註: 出國期間未滿六個月返國者,應註銷停保,並補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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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實務概述〈 3〉 具有下列資格者,其自付保費由政府全額或部分補助: 1.全額補助:中低收入戶七十歲以上國民、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在職公務人員參加公保滿三十年者等。 2.補助二分之一: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者。 3.補助四分之一:領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