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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 03, 2016
國科會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國科會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研究計畫
國科會工程技術發展處處長國立交通大學機械系 教授
蔡 忠 杓蔡 忠 杓20032003 年年 1111 月月 1818 日星期二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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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國科會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 90 年 12 月 5日公告,每年徵求研究計畫兩次。
91年第一期研究計畫於 91年 3月 31 日截止收件, 91年 6月 1日開始執行,第二期之研究計畫於 91年 9月 30 日截止收件, 92年 12 月1日開始執行。
92 年第一期之研究計畫申請已於 92.03.31 截止收件,第二期研究計畫申請,於 92年 9月 30 日截止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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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會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國科會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
本類計畫主要為培育大專院校及學術研究機構人員從事實務性質之應用性研究計畫之基礎能力,增加其技術研發經驗與人才培育,提升技術創新研發能力,並與民間中、小企業需求結合,協助國內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技術、提升技術水準或產品附加價值之提升。
92 年修訂產業公 (工 )會或數家企業所提出之共通性與急迫性問題,進行整合性研究計畫。
92 年 10 月 1日公佈傑出產學合作獎之獎勵辦法。
((續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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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補助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實施要點研究計畫實施要點
目的及宗旨 申請機構及申請人 合作企業 研究計畫類型 申請期限及方式 審查 研究經費補助項目 成果評估 計畫結案 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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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及宗旨一、目的及宗旨 提升大專院校及研究機構人員從事實務性
質之應用性研究計畫。
增加師生技術研發經驗與人才培育。
提升技術創新研發能力,結合民間中小企業需求,提升其技術水準與產品競爭力及附加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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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申請、申請機構機構及申請人及申請人 申請機構:
公私立大專院校及公立研究機構。 經本會認可之財團法人學術研究機構。
申請人: 計畫執行單位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之專任
教學、研究人員。 符合本會一般專題研究計畫申請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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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作企業三、合作企業 合作企業須為依我國法律登記且符合中小企業
認定標準所規範之事業。 ( 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八千萬元以下或經常聘僱員工在二百人以下 )
合作企業由計畫執行單位自行遴選。 企業以全程參與計畫為原則,除配合提供合作
研究經費外,並應繳交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 同一計畫不得向其他政府機關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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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計畫類型四、研究計畫類型( 一 ) 個別型研究計畫 每一研究計畫以一家合作企業為限。 每案以新臺幣五十萬元為補助上限(不含合作企業配
合款);合作企業之配合款(不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應占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不逾百分之五十,且至少為新臺幣十萬元。
合作企業應繳交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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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研究計畫類型四、研究計畫類型( 二 ) 整合型研究計畫 需為產業公會或兩家以上之合作企業所提之共通與迫切需求項
目。 研究計畫得由公私立大專院校教師一位以上聯合申請,且合作
之中小企業家數需兩家 (含 )以上。 每案以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為補助上限(不含合作企業配合
款),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含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之總和應占計畫總經費之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不逾百分之五十,且至少為新臺幣三十萬元。
合作企業應繳交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之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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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說明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說明 針對計畫已獲得或預期產出之成果,先行估算技術移
轉合作廠商之授權金,於計畫開始執行前簽訂技術移轉授權合約,並收取先期技術移轉授權金。
先期技術移轉合約為非專屬授權合約,在合約有效期間內,合作廠商對計畫所產生之技術資料及智慧財產權(如專利權、著作權、積體電路電路佈局權等)享有在國內製造、使用及販賣之權利,不需再支付任何權利金或衍生利益金。
計畫結束後一年內學校不再技術移轉其他第三人。 先期技術移轉合約有效期間: 5 年,期滿前得以書面
徵得學校及計畫主持人同意延展授權期限,每次延展授權期限為五年,條件另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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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期限五、申請期限
本會每年受理兩次研究計畫申請,計畫執行單位應依本會公告之期限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本研究計畫執行期間為一年。
計畫主持人及合作企業每年度以執行一件本研究計畫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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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六、、申請方式申請方式 計畫書內容(一式三份):摘要、研究背景及動機(含國內外之技術內容)、計畫架構及任務編組、研究方法、技術提升指標、效益及實務應用潛力、及研究經費細項等;如有需要得要求申請人到會簡報。
合作企業資料及合作意願書。 申請人個人資料表。近五年最具代表性之著作、
專利或技術報告抽印本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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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七、審查與本會一般專題研究計畫分開評比,並以專案方式進行審查。
依計畫之領域性質及特色,由各相關學門分別籌組審查小組,負責計畫之初審及複審工作;審查小組委員由相關產業界、學術界及研究機構具實務研究經驗及專長者遴選之。
審查期間自申請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必要時得予以延長。前項審查期間不包括補正及陳述意見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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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簽約八、簽約計畫經審查小組審議及業務會報通過。
本會只與計畫執行單位及計畫主持人簽約,計畫執行單位另與合作企業簽約。
計畫執行單位應檢附經費分配表及合作之中小企業撥款資料向本會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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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研究經費補助項目九、研究經費補助項目 研究人力、研究設備、管理費與其他費用:詳請參考本會「專題研究計畫助理人員約用注意事項」。
企業合作配合款:需編列補助個人型計畫主持人或整合型子計畫主持人之主持費每月新台幣六千元至一萬元外 ,並得編列補助研究人力、研究設備、其他費用、國外或大陸地區差旅費或管理費。
共同主持人不得支領研究主持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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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十、、成果評估成果評估此類計畫與一般專題研究計畫將分開評比,並以專案方式進行審查。
執行之成效做為日後審核補助計畫之重要參考資料。
研究成果應至少達成原計畫書所列之技術指標,本會必要時得由審查委員於期末前往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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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十一、、計畫結案計畫結案 主持人應於計畫執行期滿三個月內,
依本會一般專題研究計畫經費結案規定辦理經費核銷,並提出精簡及完整之研究成果報告各一式二份(含光碟片乙片)送會結案。
完整之研究成果報告需送一份給出資之合作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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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十二、、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 本合作研究計畫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研
發成果,屬於本會出資部份所應得者,除經本會認定歸屬本會所有者外,歸屬於計畫執行單位所有。
本合作研究計畫所獲得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研發成果,其歸屬、管理及運用由計畫執行單位與合作企業依科學技術基本法、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和其他相關法令協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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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十三、、本專案研究計畫不計入一本專案研究計畫不計入一 般專題研究計畫數 般專題研究計畫數 執行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
研究計畫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其計畫不列入本會一般專題研究計畫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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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十三、、本專案研究計畫不計入一本專案研究計畫不計入一 般專題研究計畫數 般專題研究計畫數
學術應用
2 + 1
1 + 2
大產學小產學國合計畫科教計畫應科計畫國推計畫
一般專題前瞻重點國家型計畫卓越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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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九十一年第一期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本會九十一年第一期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 執行單位一覽表培育研究計畫 執行單位一覽表國立台灣大學政治大學國立台灣師範大學國立清華大學國立中興大學國立交通大學國立中央大學國立中山大學國立成功大學台北市立體育學院國立中正大學國立東華大學國立高雄大學國立嘉義大學
國立聯合技術學院國立勤益技術學院東海大學輔仁大學東吳大學淡江大學中原大學逢甲大學中國文化大學元智大學大葉大學華梵大學義守大學中華大學
國立台灣海洋大學高雄師範大學國立陽明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台灣科技大學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國立高雄海洋技術學院國立屏東科技大學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國立台灣藝術大學國立虎尾科技學院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國立宜蘭技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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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九十一年第一期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本會九十一年第一期提升產業技術及人才培育研究計畫 執行單位一覽表 培育研究計畫 執行單位一覽表 (( 續續 ))
台北醫學大學大同大學長庚大學朝陽科技大學明道管理學院中國海事商業專科學校私立東方工商專科學校實踐大學嘉南藥理科技大學南台科技大學崑山科技大學明新技術學院弘光科技大學高苑技術學院
東南技術學院中州技術學院吳鳳技術學院亞東技術學院南亞技術學院德霖技術學院南榮技術學院南開技術學院中正理工學院空軍軍官學校中央警察大學空軍航空技術學校國立中國醫學研究所
龍華科技大學清雲技術學院明志技術學院萬能技術學院元培科學技術學院中華技術學院正修技術學院新埔技術學院永達技術學院和春技術學院建國技術學院遠東技術學院中華醫事技術學院修平技術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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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91 年度及年度及 9292 年度工程處小產學推動績效年度工程處小產學推動績效九十一年第一
期(91.6.1~92.5.31)
九十一年第二期(91.12.1~92.11.30)
九十二年第一期(92.6.1~93.5.31)
核定件數 559 277 487
核定金額 ( ) 國科會補助 (千元) 202,671 108,255 184,220 企業界配合款 (千元) 82,290 45,330 79,663 技轉金 (千元) 22,352 14,636 26,335
出資比例 28.9% 29.5% 30.20%
計畫平均核定金額 (千元) 550 607 596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 (人次 ) 610 288 516
教授 218 82 170 副教授 271 122 238 助理教授 101 69 88 講師/其他 10/10 15/0 14/6
培育人才 (人 ) 817 386 731
博士生 135 76 116 碩士生 682 310 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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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91 年度及年度及 9292 年度工程處小產學計畫審查件數統計年度工程處小產學計畫審查件數統計
100
1.8
17.3
32.1
4.7
44.1
百分比(%)
277
5
48
89
13
122
審查通過件數
91 年度第二期
100487100559合計
1.050.95其他
17.28411.464私立技職院校
27.913625.8144私立大學院校
8.2406.637公立技職院校
45.622255.3309公立大學院校
百分比(%)
審查通過件數
百分比(%)
審查通過件數申請機構
92 年度第一期91 年度第一期
製表:製表: 92.8.1292.8.12 91 第一期: 91.6.1~92.5.3191 第二期: 91.12.1~92.11.3092 第一期: 92.6.1~9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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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91 年度及年度及 9292 年度各學門申請件數百分比年度各學門申請件數百分比
795醫學 ,其他相關領域81114材料 ,紡織相關領域
161315電子 ,資訊相關領域
172021工業工程,自動化相關領域
141416機械 ,造船相關領域81310電機 ,光電相關領域
15118化工 ,化學相關領域
15911土木 ,建築相關領域
92第一期 (%)91第二期 (%)91第一期 (%)學門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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傑出產學合作獎選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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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資格:申請人資格: 申請人應為執行本會與產業共同補助之研究計
畫 (大產學及小產學 ),全程計畫已完成半年以上未滿五年之計畫主持人,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研究成果能顯著促進產業競爭力及產業升級,提升我國在該領域或學門之產業技術地位及技術創新研發能力。
(二)研究成果能逹到預期之技術指標、效益,並對國家建設、產業升級或提升產業技術之研發能力確有助益。
(三)研究成果獲得發明專利,且具實務應用潛力與創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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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式:申請方式: 依本會公告受理申請期間,每年辦理一次,本年度受理申請期限為 92 年 12 月 1日至 93 年 1 月 31 日止。
申請人應檢附書面完整成果報告及電子檔、申請人自評表及合作企業評等表各一式四份,由申請機構彙整並造具申請名冊一式二份,一併函送本會申請。計畫未結案及文件不全者,不予受理。
每一計畫主持人每年以申請一案為限,已獲獎之計畫不得再重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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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程序:審查程序: 採初審與複審二階段審查。 初審由同領域之學術界及產業界專家書面審查,評定優良者進入複審。
複審由相關學術界及產業界專家以會議方式共同會審;必要時,得通知計畫主持人及合作廠商出席報告研發成果,或由複審委員實地查訪。
審查作業期間,以本項申請案截止收件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為原則,必要時得予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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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獎勵: 本會就申請案件中遴選績效傑出者給獎,
獲獎人數每年至多以十名為限。 獲獎人除由本會頒發獎狀一紙外,並發
給獎勵金新臺幣三十萬元。 獲獎人於獎勵當年度不得重複領取本會
傑出研究獎、特約研究主持費、或一般專題研究計畫研究主持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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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項資訊參考網址各項資訊參考網址http://www.nsc.gov.tw
http://www.nsc.gov.tw/eng/index.asp
補助獎勵辦法補助獎勵辦法 // 表格表格 項下 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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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學諮詢窗口小產學諮詢窗口 工程科技推展中心 陳正哲秘書 (06)237-7917 各大專院校之研究發展處/技研處 工程處 沈觀葆先生 (02)2737-7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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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 請 指 教敬 請 指 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