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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少年保護工作

Jan 03,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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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少年保護工作. 新北市 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課程目標. 簡介新北市家防中心 說明家防中心法定任務 簡要說明不同案件類型 介紹兒童少年保護案件工作處遇 通報規定 簡要說明後續處理流程 問答討論. 2. 新北市家防中心服務對象.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1. 家庭暴力案件 兒童少年保護 婚姻暴力 老人保護 其他家虐. 家內性侵害. 2. 性侵害案件. 16 歲以下. 3. 兒少性交易案件. 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 1. 家庭暴力防治法 2.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3. 服務法源及個案來源. 4. 補充資料 : 介入立場 - 說明.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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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兒童少年保護工作

兒童少年保護工作

新北市政府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Page 2: 兒童少年保護工作

2100 年 10 月教育局訓練 2

課程目標

簡介新北市家防中心 說明家防中心法定任務 簡要說明不同案件類型

介紹兒童少年保護案件工作處遇 通報規定 簡要說明後續處理流程

問答討論

Page 3: 兒童少年保護工作

3100 年 10 月教育局訓練 3

新北市家防中心服務對象

1.1. 家庭暴力案件家庭暴力案件

兒童少年保護婚姻暴力老人保護其他家虐

2.2. 性侵害案件性侵害案件3.3. 兒少性交易案件兒少性交易案件

家內性侵害

16

歲以

1.家庭暴力防治法2.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

Page 4: 兒童少年保護工作

4100 年 10 月教育局訓練 4

服務法源及個案來源

家庭暴力案件 性侵害案件 兒少性交易案件

服務法源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家庭暴力防治法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刑法第十六章(妨害 性自主罪章)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 防制條例

個案來源

1.親至家防中心2.113 專線 (24 小時 )3.責任通報 ( 書面通報單 )

兒少福法 34 條家暴法 41 條

1.親至家防中心2.113 專線 (24 小時 )3.責任通報 ( 書面通報單 )

性侵害法 6-2 條

1.檢警查獲性交易條例 15 條

2.責任通報性交易條例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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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0 年 10 月教育局訓練

補充資料 : 介入立場 - 說明

家庭暴力 性侵害 性交易通報

考量未成年人尚無完全自保能力,故接獲通報後應儘速介入調查訪談,並提供必要的強制保護措施如安置、親職教育 。

成人個案多以澄清其需求、協助辨識暴力議題、尊重其個人是否接受輔導意願為原則。

庇護安置兒童少年緊急安置有法定監護問題,必須依循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相關規定,在生命、身體、或自由有明顯而立即危險時才能進行緊急安置。若有超過 3 天以上安置考量,家防中心必須向法院提出繼續安置聲請,繼續安置以 3 個月為限,必要時可以向法院聲請延長。

成人庇護考量成人已有自主判斷能力,以尊重其個人進住意願及離開時間為主。

服務模式~警方查獲後通知社工員陪同偵訊製作筆錄,筆錄目的在於協助警方偵查或指認犯罪嫌疑人,如嫖客、媒介者、犯罪集團、散播性交易訊息等,而非個案犯罪。。

只要有從事性交易或從事之虞,陪偵後立即安置於主管機關設置的緊急收容中心

安置期間社工向法院提出觀察輔導報告,建議返家或繼續安置於中途學校 2 年或福利機構

返家個案再由主管機關追蹤輔導一年

Page 6: 兒童少年保護工作

6100 年 10 月教育局訓練

歷年案量

6,4587,057

10,728 11,060

12,78813,944

9,599

1,235715

98 56

12,621

5,874

7,601

1,1551,277947829724734717770

82129111 127635584610

2,000

4,000

6,000

8,000

10,000

12,000

14,000

16,000

90年 91年 92年 93年 94年 95年 96年 97年 98年 99年1-7月

家庭暴力性侵害性交易

97年月平均 : 家暴 1052(佔 91%),性侵害 96(佔 8%),性交易 7 (佔1%)

98年月平均 : 家暴 1162(佔 91%),性侵害 103(佔 8%),性交易 8 (佔1%)

99年 1-7月平均 : 家暴 1371(佔 93%),性侵害 102(佔 7%),性交易 8(佔 0.5%)

Page 7: 兒童少年保護工作

7100 年 10 月教育局訓練

歷年家庭暴力案量

1,656

2,835

3,5503,880

2,788

7,736

5,088

308 302 273503 6721,111 1,192

1,480 1,6032,026

1,450

3,616

1,4601,290

2,452

7,0947,5126,8806,793

5,0694,761

4,251

229 246215101102107580

0

1,000

2,000

3,000

4,000

5,000

6,000

7,000

8,000

9,000

91年 92年 93年 94年 95年 96年 97年 98年 99 1-年7月

兒童少年

婚姻暴力

老人保護

其他家虐

97年月平均 : 婚暴 591( 56%),兒少保 301( 29%),老保 26( 2%),其他家虐 134( 13%)

98年月平均 : 婚暴 645( 56%),兒少保 323( 28%),老保 25( 2%),其他家虐 169( 15%)

99年 1-7月平均 : 婚暴 727( 53%),兒少保 398( 29%),老保 39( 3%),其他家虐207(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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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00 年 10 月教育局訓練

家防中心組織

保護扶助組

組長 +社工員

綜合規劃組 /預防宣導組

組長 2+承辦人

醫療扶助組

兼職組長 1+組員

暴力防治組

兼職組長 1+組員

主 任

人事主任 會計主任

秘 書

1. 依據性侵害犯罪防法法+家庭暴力防治法設置

2. 民國 89年 8 月成立,為社會局所屬獨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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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0 年 10 月教育局訓練

保護扶助組介紹 組別  共分為 7 組,其中一組為接案組、 6 組為轄區組,目前每組約 9 名社工員;各轄區組約管轄 4-5個鄉鎮市,依被害人居住地分派案件

接案組:負責提供諮詢、處理通報單資料、接案登錄、派案、協助委辦單位等相關事宜。總機轉分機 2306、 2272-8585(專線 )

轄區組:負責追蹤輔導轄區內所有類型案件,包括家暴、性侵害、性交易等結合民間單位,共同提供本縣保護性服務工作,包括婚暴案件委外單位 ( 善牧、勵馨、新女性 ) 、板院服務處、庇護所、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中心、兒少保家庭維繫方案 ( 兒福聯盟、家扶中心、展望會 ) 、性交易短觀中心、性交易追蹤輔導方案等

任務內容 平常上班時間:執行上述任務 夜間假日:輪流在家值班備勤,處理夜間假日的緊急案件 (包括社會局業務所屬緊急案件,如棄嬰、走失老人等)  ※ 113為全國性 24小時婦幼保護專線,由內政部委託民間單位辦理

Page 10: 兒童少年保護工作

10100 年 10 月教育局訓練

新北市家防中心各組轄區分派圖

新北市家防中心

板橋市中正路10號 3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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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00 年 10 月教育局訓練

兒少保護案件 vs.高風險家庭 (一 )

家庭悲劇演變過程及風險管理圖 (資料來源:兒童福利聯盟基金會,兒童及少年保護輔導案例彙編、教育部)

家變離婚、失業、意外、重大疾病、入獄服刑等

家破兒童虐待、 家庭暴力、 攜子自殺未遂

人亡受虐致死、 自殺、   他殺致死

高風險

家庭方

案  保護服

務一一三婦

Page 12: 兒童少年保護工作

12100 年 10 月教育局訓練

兒少保護案件 vs.高風險家庭 (二 )

兒少保護案件 法源依據

82年兒童福利法 ( 訂定通報、緊急保護安置 ) 87年家庭暴力防治法 92年修正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以遭受不當對待的兒童少年為對象 (18歲以下 ) ,有法律授權、公權力得以介入家庭

高風險家庭 93年 11月兒童局頒布「高風險家庭關懷輔導處遇實施計畫」 兒童少年尚未發生不當對待情狀 ,但照顧子女有困難的家庭 ( 或潛藏危機 ) ,提供預防性協助,避免家庭惡化、影響兒童少年權益。未有強制性或法律授權。

對於疏忽照顧的標準,要留意不同地域的社會經濟條件、及文化生活水平的差異,因此在弱勢家庭及疏忽虐待案件中可能存在重疊模糊地帶。小心分辨兒童基本安全的同時,對這些弱勢條件的家庭也應給予充份尊重。

Page 13: 兒童少年保護工作

13100 年 10 月教育局訓練

為什麼要通報? 每個人都有權利擁有免於恐懼的生活;暴力與虐待是不該被允許的

讓資源或資訊有機會及早進入案家

家庭暴力與性侵害防治工作是所有人的事,需要團隊協助合作

讓網絡成員共同協助案家

Page 14: 兒童少年保護工作

14100 年 10 月教育局訓練

何謂責任通報?

一般通報 vs. 責任通報一般通報:指的是一般大眾(民眾)一般大眾(民眾)因知曉兒童少年遭不當對待時,得通報主管機關

責任通報:規範對象為專業人員專業人員,專業人員執行職務知曉兒少保案件時,應通報主管機關

責任通報的立法精神 專業人員基於其專業角色,而被賦予更多的社會責任

責任通報的規範對象為個人、而非機構(關)

Page 15: 兒童少年保護工作

15100 年 10 月教育局訓練

兒少福法責任通報規範( §34)

規範對象 醫事人員、社工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

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 通報時限

責任通報人員於執行職務時知悉,需於 24小時內通報。 罰責 vs. 保密

無正當理由而未進行通報者,處 6 千至 3 萬元罰鍰 (§61) 行政懲處:臺新北市政府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及性侵害事件責任

通報人員調查獎懲作業規定 (95.7.13修正 )

通報人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Page 16: 兒童少年保護工作

16100 年 10 月教育局訓練

兒少保護案件重要通報來源統計

醫事人員

教育人員

警察

父母

親友

案主本人

鄰居民眾

0.0%

5.0%

10.0%

15.0%

20.0%

25.0%

93年 94年 95年 96年 97年 98 1-6年 月

依據本縣統計,自 97年起一般通報率 (53%)>責任通報 (47%)。

責任通報來源 (98年上半年 ),醫事人員 18%、教育人員 12%、警察人員9%

Page 17: 兒童少年保護工作

17100 年 10 月教育局訓練

甚麼狀況下要通報 ?(一 )

~ 兒少福法第 34 條規定,知悉兒童少年有下列情狀之一,應進行通報

1.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2. 充當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兒少身心健康之場所

3.遭受第 30 條各款之行為4. 有第 36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形5.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Page 18: 兒童少年保護工作

18100 年 10 月教育局訓練

甚麼狀況下要通報 ?(二 )

法律依據:兒少福法第 34條、 32條規定以下資料參考「兒童及少年保護輔導案例彙編」

1. 身體虐待肢體暴力 指的是非意外性身體傷害,致兒童少年死亡、外型毀損及身

體功能損害或喪失,或讓兒童少年處於可能發生上述傷害之險境,也包括來自過度及不符合其年齡、不適合情境之管教與處罰。

2. 精神虐待精神暴力 包括辱罵、恐嚇、威脅、藐視或排斥;或持續對子女有不合情理的差別待遇;對兒童及少年福祉漠不關心,導致 ( 可能導致 ) 兒童少年身體發育、智能、情緒、心理行為及社會各方面發展明顯傷害。

3. 性侵害 性交、猥褻、看色情影帶等

Page 19: 兒童少年保護工作

19100 年 10 月教育局訓練

4. 疏忽因無知、無意或有意忽視兒童少年基本需求,照顧不當而使兒童身心受到傷害 ( 可能受到傷害 ) 。

① 未提供適當的基本生活照顧,致影響其生存權益② 有立即接受診治必要、但未就醫,致影響其生命安全③ 6 歲以下兒童、或需特別看護之兒童少年,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 罰 3 千至 1 萬 5 千元,情節嚴重可裁罰親職教育 )5. 遺棄

未提供基本生活需求,致其生命遭受威脅

6. 其他濫用親權行為 監護人攜兒童少年行乞、流浪街頭、從事危險活動、剝奪或阻礙受教權、長期禁閉屋內、帶領兒童少年出入有礙身心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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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 年 10 月教育局訓練

如何進行通報

通報方式 以書面通報為原則(填具通報單),若遇緊急狀況,得以電話先行聯繫,讓社工員立即處理

通報傳真 :(02)2969-3701 行政電話 :8965-3359#2306

通報單位 新北市家防中心: 8965-3359

Page 21: 兒童少年保護工作

21100 年 10 月教育局訓練

兒少保案件工作流程說明1) 接案、受理通報2) 調查訪視

進行訪談、資料收集危機處遇 ( 緊急安置、採證驗傷 )

3) 初步評估 ~判別是否成案、不當對待成因

4) 處遇計畫擬定與執行   ~依據不當對待原因擬定後續處遇計畫並予以執行,中止    案家不當對待行為、提昇照顧品質5) 持續評估處遇成效與結案

介入目標:中止不當對待、提昇家庭照顧品質

Page 22: 兒童少年保護工作

強制介入的迷思與真象

22

常見的迷思 ~ 兒少保社工較有權力,因

而可以改變案家

只要公權力介入,案家就會改變

為了避免強制介入引發父母負向感受,所以不要懲罰父母

真象是~ 所有人有都機會改變案家,

專業關係及介入深度往往才是引發改變的主因

只有父母決定改變、才會改變的機會;強制只是手段、方法,而非最終目標

罰責的另一個意義是示範社會或法律的界線,父母有權決定自己是否改變,但主管機關責任告知父母那些行為是不恰當的

Page 23: 兒童少年保護工作

23100 年 10 月教育局訓練

兒少保案件工作流程:調查訪談 何謂調查訪談

即判別事實真偽,分亦即是否有不當對待情狀發生,以及不當對待如何發生

為什麼需要進行調查 兒少保強制介入性質

侵擾人民的隱私與界線,調查程序即是判別政府有無權限持續介入 執行兒少福法後續行政裁罰的依據

判別發生原因,做為後續處遇參考 相關法律規範

§47:家長、其他實際照顧者、師長等人有配合調查職責。 調查程序的資料收集

~綜合調查訪談相關資訊,判別不當對待是否發生 兒童少年陳述與受傷狀況:安全訪談環境、取得較可信賴的資訊 其他親屬的陳述 家長的陳述與觀點

Page 24: 兒童少年保護工作

24100 年 10 月教育局訓練

兒少保案件工作流程:調查訪談 調查訪談常見困難

案主(家)資料有限、不易進行調查 缺乏案主姓名、年紀、案家相關資料

通報人、網絡成員不願配合 不願提供案主相關資訊,拒絕社工員訪談案主或加害人 拒絕讓社工員訪談兒童少年

案發時間過久、或受暴情狀模糊,難以調查訪談 社工員轉而覆判兒童少年目前整體受照顧狀況

兒童少年陳述能力有限 需以照顧者的陳述為主

家長(加害人)否認/不配合 需要更明確之事證

成案標準糢糊與不明確~見上述通報標準

Page 25: 兒童少年保護工作

25100 年 10 月教育局訓練 25

兒少保案件工作流程:保護安置 安置型態

強制安置 法律規範 (§36、 37):兒童少年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

時限:緊急安置 72小時 72小時內向法院聲請繼續安置 3 個月延長安置 3 個月…………

強制安置需經由法院裁定,家長亦有權力抗告 安置期間處遇:親職教育、諮商、實質服務、漸近式監督探視視改善狀況,決定返家時機

委託安置 法律規範 (§41):兒童少年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其家庭者,監護人得申請主管機關安置或補助

Page 26: 兒童少年保護工作

26100 年 10 月教育局訓練

兒少保案件工作流程:保護安置 保護安置的評估考量

兒童少年身心狀況 綜合考量受傷狀況、身心狀況、是否具有自我保護能力、遭侵害型態等因素

加害人的狀況 綜合考量不當對待型態、加害人的危險程度、不當對待可能原因、加害人的態度與看法等

家庭資源 是否有其他同住親屬、同住親屬態度與保護照顧能力、是否有其他親近親屬

除保護安置外,是否有其他確保人身安全的處遇模式 兒童少年 vs. 安置處所的媒合

兒童少年接受安置的意願與態度? 安置處所能否提供妥適照顧?

Page 27: 兒童少年保護工作

27100 年 10 月教育局訓練

兒少保案件工作流程:評估與處遇 視案家不當對待可能原因與風險因素,提供相關

協助並執行處遇工作~ 兒童少年部份

身心評估或心理諮商 引介相關資源:早療等

家長部份 實質服務:經濟、托育、課後班、健保、早療 親職教育 藥酒癮與精神治療 裁罰 vs.司法部份:罰鍰、裁罰親職教育、保護令、

刑事告訴、停止親權※協商 vs.權力拉鋸戰(協助或強制)

Page 28: 兒童少年保護工作

兒少保案件工作流程:追蹤處遇 評估先前的處遇成效

執行狀況 配合狀況 案家改善程度:不當對待情狀減緩或消失

可能的障礙與困難 家外安置案件

親子探視狀況 兒童少年安置後身心狀況 家長親職能力是否提昇

修正先前的處遇計畫並持續執行

28100 年 10 月教育局訓練

Page 29: 兒童少年保護工作

兒少保案件工作流程:結案評估 結案(返家)評估

核心問題是否有所改善 追蹤期間是否再發生不當對待情狀 案家照顧品質是否提昇 家外安置案件

漸近式接回探視 兒童少年的身心狀況與意願 家長的配合狀況

永久安置案件 民事告訴:停止親權 後續長期安置處所的安排

29100 年 10 月教育局訓練

Page 30: 兒童少年保護工作

30100 年 10 月教育局訓練

問答篇 當我發現兒童少年遭受家暴受傷時,我應該怎麼做? 通報時該填寫甚麼資料?若遇緊急狀況時,我如何聯絡社工員呢?

一旦我通報後,我的身份會曝光嗎 ? 家防中心社工員是否讓家長知曉通報人身分 ?

學生希望我對該事件保密時,我該如何處理? 通報後家長懷疑學校通報而到學校理論時,學校該

如何處理? 為什麼社工員不安置? 社工員緊急安置的程序為何,何時會通知家長呢?

Page 31: 兒童少年保護工作

31100 年 10 月教育局訓練

當我發現兒童少年遭受家暴受傷時,我應該怎麼做?

1. 了解兒童少年受暴情狀提供兒童少年支持傾聽、了解受暴狀況告知後續將進行通報事宜

2. 通報、引進其他資源依相關規範進行通報

3. 協助安排調查訪談提供資料協助安排社工員訪談兒童少年事宜提供相關輔導或觀察資料

4. 兒少保護案件後續協助事宜成為案家安全網一員

Page 32: 兒童少年保護工作

32100 年 10 月教育局訓練

通報時該填寫甚麼資料?若遇緊急狀況時,我如何聯絡社工員呢? 通報資料

基本資料:兒童少年的基本資料,如姓名、年齡、電話、地址

遭不當對待情狀:本次情狀、及先前是否有不當對待情狀 家庭資料:照顧者資料,先前對案家觀察了解

如何聯絡社工員 先打到中心總機轉 2306分機,請向接案組社工員說明你的

身分、及來電原由,並請留下電話、由主責社工(或代理社工)回電

諮詢或協調窗口 接案組: 2272-8585、 8965-3359轉 2306 第二線協調窗口:接案組組長、或各轄區組長

家防中心保護性個案類型多元,且依法有保密的責任,因此不開放查詢確實為本中心的一般原則;然基於個案服務的實務需要,仍會針對特定範圍進行資訊交流與合作

Page 33: 兒童少年保護工作

33100 年 10 月教育局訓練

一旦我通報後,我的身份會曝光嗎 ?家防中心社工員是否讓家長知曉通報人身分 ?

兒少福法第 34 條規定,通報人的身份是保密的 但司法偵察例外 社工員訪談家長時,家長幾乎都會不斷詢問通報

人,因此通報人身分保密是家防中心社工的重要訓練教育。當家長不斷詢問時,社工員的回應如下~ 說明不清楚通報人為何,社工的職務是來了解究竟發

生什麼事、及是否有不當對待情狀 直接向家長說明,法律規定通報人身份是保密的

Page 34: 兒童少年保護工作

34100 年 10 月教育局訓練

學生希望我對受暴事件保密時,我可以怎麼做?

接納、同理他的情緒。 仔細告訴他: (1)你的角色; (2)你能為他做些什麼;

(3)解釋為何需要進行通報; (4)在通報過程中會發生什麼事情等。讓他明白通報是為了讓其他專業人員(如警察、社工人員、醫生、護士等)一起來保護他。

全程陪伴他,耐心地向他解釋不同專業人員的職責、每件事情的用意,讓他知道你和其他專業人員會繼續陪伴、支持他。

Page 35: 兒童少年保護工作

35100 年 10 月教育局訓練

通報後家長心生不滿,懷疑是否為學校通報,而到學校找校方人員理論時,可以怎麼做?

建立處理機制:校方各處室可先討論一套處理機制與步驟,如:家長到校門口時,學校警衛需先向學生事務處聯繫,並於過程中陪同;事先選定安全、合適的場地,以及處理人員的層級。

家長對於被通報常會產生各種情緒,校方人員可盡量同理,並理性說明處理經過;讓家長瞭解在整件事情背後,有法律、制度的約束,校方無法就事件本身進行判斷,但依法被規定須負通報責任。

若家長有攻擊、破壞的傾向時,請盡快尋求警政單位的協助。

Page 36: 兒童少年保護工作

36100 年 10 月教育局訓練

安置對於兒少、家庭與社會均需付出相當高的成本(包括物質與心理成本),除了兒少得要調適新環境,安置期間家長可能敵意過高而更抗拒相關服務的介入,以致於未能達成家庭重整的目標。

若受虐情況又未達剝奪親權的標準,兒少無法出養,則可能導致兒少難以返家,或在安置系統中不斷轉換安置單位。

因此,除非社工人員評估受通報之家庭已達到上述標準,且兒少面臨急迫性之危險,無法繼續安全留在家中,否則社工人員仍會盡最大之努力,改善家庭照顧功能,以提供兒少安全之照顧環境。

若遇處遇中舊案再受暴,有可能社工員的處遇仍持續進行中,再發生受傷情節可能已列入考量內、而未達安置標準,社工員仍可能維持既有處遇。此時很需要學校尊重社工處遇方向,並成為安全網一員、共同協助案主。校方可將擔心的具體內容告知社工員,以利社工掌握現況;若遇特定個案仍相當擔心及有不同意見,可與督導協調覆判。

為什麼社工員不安置?

Page 37: 兒童少年保護工作

37100 年 10 月教育局訓練

社工員從學校帶走兒童少年時,會留下緊急安置通知書,降低校方或網絡成員的困擾。

  若遇家長質疑時,校方或網絡成員可將緊急安置通知書讓家長看,並請家長至中心找社工員。

社工員會盡可能在兒童少年下課返家前,先以電話通知家長 ( 後續會有正式公文書 )

社工員可能需完成帶離兒童少年、驗傷、與安置等程序並於 72 小時內完成相關報告資料,遞交法院

社工員後續與家長會談時,會當面轉交緊急安置通知書

社工員緊急安置程序為何?何時會通知家長呢?

Page 38: 兒童少年保護工作

兒少保護工作的信念 兒少保介入是為了改變話疏緩家庭系統壓力,為案家帶來新契機

安置有可能是確保安全的方式、或鬆動改變的工具之一,而非終極目標

加害人或親屬的對立或衝突常是改變過程不可避免的現象,但衝突對立有可能會走過的

兒童少年保護工作有賴社會整體投入、是社會所有成員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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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39: 兒童少年保護工作

39100 年 10 月教育局訓練

結論 兒少保社工的角色越來越多元與模糊,但是兒保社工所扮演的許多角色之間卻是彼此衝突的。社工一方面必須同理、關懷、支持與增權父母,但同時又必須扮演兒虐證據蒐集者、調查者、甚至起訴父母者。家長的暴力攻擊更增加社工員扮演這些衝突角色的困難。(過多責任與矛盾期待,拿捏公權力介入程度是不容易的)

目前外在環境或輿論壓力易簡化被害人死亡原由、歸罪於網絡成員未善盡職守,連帶也讓網絡成員的責任與壓力變大、負擔變重。外在壓力就在網絡成員間流竄且轉嫁,形成另一種壓力負荷。(網絡體系的合作與信任機制待建立)

因此,我們要體認自己是網絡成員的一環,透過合作、尊重、及相互提醒,取代彼此指責與施壓,才有機會保存我們對工作的熱忱,不讓惡劣環境所打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