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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長遴任、任期及審查制度之檢討

Mar 14,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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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人:人事處長梁宏哲 100.12.2. 法官人事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第七次會議. 庭長遴任、任期及審查制度之檢討. 鳥瞰庭長制度的演進史. 這才是真正的獨立. 這樣還是不夠獨立. 這不是我要的獨立. 放我出去 我要獨立. 法官法的庭長制度尊重審判獨立 著重行政服務. 早年的庭長制度審判行政一把抓. 最高法院王前院長甲乙回憶錄 -- 我的奮鬥人生 — 從小工友到最高法院院長.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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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庭長遴任、任期及審查制度之檢討

庭長遴任、任期及審查制度之檢討庭長遴任、任期及審查制度之檢討 報告人:人事處長梁宏哲 100.12.2

法官人事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法官人事改革成效評估委員會第七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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鳥瞰庭長制度的演進史鳥瞰庭長制度的演進史 放我出去我要獨立

這不是我要的獨立這樣還是不夠獨立

這才是真正的獨立

早年的庭長制度審判行政一把抓法官法的庭長制度尊重審判獨立著重行政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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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王前院長甲乙回憶錄最高法院王前院長甲乙回憶錄 ----我的奮鬥人生我的奮鬥人生——從小工友到最高法院院長從小工友到最高法院院長 王甲乙回憶錄「我的奮鬥人生」一書中,亦感慨:「現在院長都變成總務科現在院長都變成總務科長,根本無權威可言!我長,根本無權威可言!我覺得,司法院削弱各級法覺得,司法院削弱各級法院院長的行政監督權,等院院長的行政監督權,等於自廢武功、自動繳械一於自廢武功、自動繳械一樣樣」 (第 292 頁)等語。院長尚且如此,庭長豈非猶如總務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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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年法官、庭長的升官圖早年法官、庭長的升官圖

都會地區法院北院

高本院

最高院

法官庭長法官庭長

法官

偏遠、離島地區法院

庭長

庭長

庭長 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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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民國 8383 年年 1010 月月 11 日日司法改革委員司法改革委員會會 ☞ 召開人為施啟揚院長。召開人為施啟揚院長。☞ 針對「庭長制度之檢討」部分,採折衷針對「庭長制度之檢討」部分,採折衷式改革作法,式改革作法,維持庭長制度,但一、二維持庭長制度,但一、二審法院庭長採任期制審法院庭長採任期制,不適任者免兼庭,不適任者免兼庭長,並於長,並於 8484 年年 55 月月 55 日公布實施「日公布實施「高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法官兼庭長職期調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法官兼庭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任實施要點」。」。 ☞ 針對「如何改進裁判書類事後審閱制度針對「如何改進裁判書類事後審閱制度」部分,司法院於」部分,司法院於 8484 年年 1212 月月 1212 日函日函知所屬各法院自知所屬各法院自 8585 年年 11 月月 11 日起日起,,實實任及試署法官無庸送閱任及試署法官無庸送閱,同時實施加強,同時實施加強裁判書宣判或發送正本之稽考 。裁判書宣判或發送正本之稽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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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期調任實施要點的職期調任實施要點的小改變小改變為庭長制度帶來為庭長制度帶來決定性的質變決定性的質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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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性的釋字關鍵性的釋字 539539 號解釋號解釋☞ 8787 年年 55 月月 55 日,司法院未就已任滿日,司法院未就已任滿 33 年的某地院陳○○庭年的某地院陳○○庭長酌予延長任期。長酌予延長任期。☞ 8787 年年 77 月月 3030 日,司法院作成免兼庭長之人事令。日,司法院作成免兼庭長之人事令。☞ 8888 年年 1212 月月 1717 日,行政法院以日,行政法院以 8888 年度裁字第年度裁字第 10141014 號裁號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確定。定駁回原告之訴確定。☞ 8989 年年 11 月月 77 日,陳○○庭長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憲。日,陳○○庭長聲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憲。☞ 9191 年年 22 月月 88 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作成釋字第 539539 號解釋號解釋謂:司法院依職期調任實施要點規定,於庭長之任期屆滿後謂:司法院依職期調任實施要點規定,於庭長之任期屆滿後令免兼庭長之人事行政行為,令免兼庭長之人事行政行為,僅免除庭長之行政兼職僅免除庭長之行政兼職,於其,於其擔任法官職司審判之本職無損,對其既有之官等、職等、俸擔任法官職司審判之本職無損,對其既有之官等、職等、俸給亦無不利之影響,性質上僅屬機關行政業務之調整,給亦無不利之影響,性質上僅屬機關行政業務之調整,與憲與憲法第法第 8181 條法官身分保障之意旨尚無牴觸條法官身分保障之意旨尚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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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庭長也是全力反撲二審庭長也是全力反撲☞ 據報載,當時臺灣高等法院庭長為據報載,當時臺灣高等法院庭長為反對「庭長任期制」反對「庭長任期制」,乃召開民、刑庭長聯席會議,,乃召開民、刑庭長聯席會議, 3939 位庭長中除位庭長中除 11 位開位開庭、庭、 22 位出國外,其餘位出國外,其餘 3636 位庭長均出席。會中通過位庭長均出席。會中通過「「反違憲、反亂法」行動綱領反違憲、反亂法」行動綱領,要求司法院長,要求司法院長施啟揚施啟揚下台下台,還曾傳出集體走上街頭甚至不惜以身相殉之傳言,最,還曾傳出集體走上街頭甚至不惜以身相殉之傳言,最後在司法當局極力疏通勸導之下,才改以較理性的手段後在司法當局極力疏通勸導之下,才改以較理性的手段循法律途徑救濟 。循法律途徑救濟 。☞ 8888 年年 44 月月 3030 日,司法院仍就部分已任滿日,司法院仍就部分已任滿 44 年年的二審法院庭長作成調任同院法官之人事令,的二審法院庭長作成調任同院法官之人事令,該庭長乃對此人事令依法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該庭長乃對此人事令依法提起復審及行政訴訟,目前仍有部分案件在最高行政法院,目前仍有部分案件在最高行政法院再審再審中(中(參見該院參見該院 9090 年度判字第年度判字第 17741774 號判決、號判決、 9595 年年度判字第度判字第 20222022 號判決、號判決、 9797 年度判字第年度判字第 11031103號判決及號判決及 9999 年度裁字第年度裁字第 22852285 號裁定)。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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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風轉舵?乘浪而行?見風轉舵?乘浪而行? 8888 年年 44 月月 1919 日發布實施日發布實施高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兼庭長職期調任法官兼庭長職期調任作業要點作業要點☞ 司法院應成立審查委員會,審司法院應成立審查委員會,審查是否「查是否「酌予延長酌予延長」職期。」職期。☞ 酌予延長其職期滿酌予延長其職期滿 33 年或年或 44 年年後,應後,應每年每年審查有無具體事證審查有無具體事證可認其確已善盡職責,發揮傳可認其確已善盡職責,發揮傳承使命,而「承使命,而「再酌予延長再酌予延長」職」職期(惟未規定其延長次數,是期(惟未規定其延長次數,是美中不足的地方,也為連任無美中不足的地方,也為連任無次數限制的規定預埋伏筆)。次數限制的規定預埋伏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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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88 年年 77 月月 66 至至 88 日日全國司法改革會全國司法改革會議議 ☞ 召開人:翁岳生院長召開人:翁岳生院長☞ 第一案「司法院定位」之議題則作成以第一案「司法院定位」之議題則作成以一元多軌一元多軌制制為近程目標,一元單軌制為終極目標的結論。為近程目標,一元單軌制為終極目標的結論。☞ 第二案「司法行政權的分配歸屬」之議題中作成第二案「司法行政權的分配歸屬」之議題中作成「依第一案設各庭以前,現制下之最高法院除得「依第一案設各庭以前,現制下之最高法院除得增加助理法官外,增加助理法官外,不得再增加法官員額不得再增加法官員額,但應隨,但應隨著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的建立,逐步減少其員額」著金字塔型訴訟制度的建立,逐步減少其員額」之結論。之結論。☞ 司法院為配合前揭結論,乃即司法院為配合前揭結論,乃即凍結凍結最高法院庭長最高法院庭長、法官、法官的派補,自的派補,自 9090 年起亦年起亦凍結凍結二審法院庭長二審法院庭長派派補,改採庭長、審判長雙軌制,直到補,改採庭長、審判長雙軌制,直到 9696 年起才以年起才以

「「 9696 年年 11 月月 11 日」之實際員額為基準,改採出缺日」之實際員額為基準,改採出缺遞補之「遞補之「出一補一出一補一」的方式,」的方式,解凍解凍部分的人事凍部分的人事凍結政策。結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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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終審歸併政策下人事凍結困境三終審歸併政策下人事凍結困境唐朝禪詩:空門不肯出,投窗也太癡,百年鑽故紙,何日出頭時?現代白話文:像玻璃窗前的蒼蠅,前途一片光明,但沒有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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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庭長生態改變的關鍵地方法院庭長生態改變的關鍵☞ 88年首先針對偏遠地區法院實施同院法官直升庭長直升庭長制度, 89年起更推行至全國各法院。☞ 92年 9 月 1 日刑事訴訟新制施行後,為配合組成小合議庭之需要,須將原本的大合議庭編制打散重編,庭數增加的結果,就需要更多的庭長。惟囿於人力的實際考量,乃就不足部分改派審判長改派審判長以資因應。

司法院人事處長 梁宏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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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長之法律依據審判長之法律依據 法院組織法第法院組織法第 44 條 :條 :1.1. 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合議審判,以庭長充審判長;;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庭員中資深者充之,資同以年長者充之。。2.2. 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獨任審判,即以該法官行審判長之職權。 法院組織法第法院組織法第 7979 條:條:1.1. 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各級法院及分院於每年度終結前,由院長、庭長、法官舉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行會議,按照本法、處務規程及其他法令規定,預定次年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 辦理民、刑事訴訟及其度司法事務之分配及代理次序。 辦理民、刑事訴訟及其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 他特殊專業類型案件之法官,其年度司法事務分配 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之。 辦法,由司法院另定之。2.2. 第一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第一項會議並應預定次年度關於合議審判時法官之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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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已刪除草案有關審判長遴任之規定法官法已刪除草案有關審判長遴任之規定司法院版法官法草案 法官法

第十條 1. 司法院及各法院庭長、、審判長審判長之遴任之遴任、法官法官之之遷調改任遷調改任,均應本於法法官自治官自治之精神辦理。2. 前項人員之遴任及遷調遴任及遷調改任改任,其資格、程序、在職研習及調派辦事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司法院法院定之。

第十條1.1. 法官法官之遷調改任之遷調改任,應本於法官自治法官自治之精神辦理;其資格、程序、在職研習及調派辦事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院會同考試院會同考試院定之。2. 各法院庭長庭長之遴任之遴任,其資格、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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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版法官法草案規定考試院版法官法草案規定條 文條 文 說 明說 明

第十條 第十條 1.1. 司法院及各法院司法院及各法院庭長、庭長、審判長審判長之之遴任遴任,其資格、,其資格、程序、在職研習程序、在職研習及調派辦事等有及調派辦事等有關事項之辦法,關事項之辦法,由由司法院司法院定之。定之。2.2. 法官遷調改任法官遷調改任事事項之辦法,由司項之辦法,由司法法院會同考試院院會同考試院定之。定之。

考試院意見:一、本條第一項有關司法院及各法院庭長、審判長之遴任等,應本於法官自治之精神辦理部分,以中華民國憲法第八十條所保障者,係法官審判權之獨立,有關庭長、審判長之遴任,應屬司法行政事項,與憲法所稱審判獨立無涉。茲按司法院釋字第五三九號解釋有謂,若未涉及法官身分及其若未涉及法官身分及其應有權益之人事行政行為,於不違反審判獨立原應有權益之人事行政行為,於不違反審判獨立原則範圍內,尚非不得以司法行政監督權而為合理則範圍內,尚非不得以司法行政監督權而為合理之措置之措置。故庭長、審判長之遴任,故庭長、審判長之遴任,應回歸首長人應回歸首長人事權事權,爰,爰刪除刪除第一項「均應本於第一項「均應本於法官自治法官自治之精神之精神辦理」相關文字。辦理」相關文字。二、至有關法官之遷調改任部分,以其應屬廣義陞遷事項之範疇,基於陞遷之法制事項係屬考試院之憲定職掌,故法官遷調改任事項之辦法,宜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定之,以符中華民國憲法五權分立之精神,爰配合修正本條第二項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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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死腹中的各級法院合議庭審判長遴任要點草案胎死腹中的各級法院合議庭審判長遴任要點草案 由各法院法官會議推舉所需審判長審判長員額一點五倍之建議名單,建議名單,報請報請院長從中擇院長從中擇優遴任優遴任之之。 明定審判長推舉之消極資格條件消極資格條件(懲處、考績、遲延案件、未結案件件數及比率、維持率、遲交原本等)。 審判長審判長之任期及解任事由任期及解任事由及程序。 推舉應採票選票選,且不得委託投票不得委託投票。禁止拉票禁止拉票及及競選活動競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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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庭長與審判長人力分配情形現行庭長與審判長人力分配情形庭長人數( A) 審判長人數( B) 約略比例( A : B)

三審法院 15 人 10 人 3 : 2二審法院 79 人 24 人 10 : 3一審法院 129 人 145 人 9 : 10總計 223 人 179 人 5 : 4

100 年 11 月 11 日調查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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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好不容易卡到位了,怎可拱手讓人?好不容易卡到位了,怎可拱手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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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法官群體的主流想法當前法官群體的主流想法

現在當一審庭長又累又沒好處,吃力不討好現在當一審庭長又累又沒好處,吃力不討好當前法官群體的主流想法

一審法院法官極力爭取調派為一審法院法官極力爭取調派為二審法院法官二審法院法官1

二審法官放棄二審庭長轉向爭取調派二審法官放棄二審庭長轉向爭取調派三審法官或辦事三審法官或辦事2

二審法院庭長也想調任三審法院法官二審法院庭長也想調任三審法院法官3

三審法官堅守崗位,不願外派下級審庭長甚至院長三審法官堅守崗位,不願外派下級審庭長甚至院長4

現在二審庭長沒有過去威風,還是趕緊上去卡位較實在現在二審庭長沒有過去威風,還是趕緊上去卡位較實在

二審庭長有任期限制,終究還是要上三審二審庭長有任期限制,終究還是要上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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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關於庭長制度的規定法官法關於庭長制度的規定 第第 1010 條第條第 22 項:項:2.2.各法院庭長之各法院庭長之遴任遴任,其,其資格、程序資格、程序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由司法院定之司法院定之。。 第第 1111 條:條:1.1.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其他專業法院院長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其他專業法院院長、庭長之、庭長之任期為三年任期為三年,得,得連任一次連任一次。但司法院認為確有必。但司法院認為確有必要者,得再要者,得再延任延任之,其期間以三年為限。之,其期間以三年為限。3.3.第一項庭長同審級之任期,應合併計算。其任期屆滿連任第一項庭長同審級之任期,應合併計算。其任期屆滿連任前,司法院應徵詢該庭長曾任職法院法官之意見。前,司法院應徵詢該庭長曾任職法院法官之意見。4.4.司法院於庭長任期中,如發現有具體事證,足認其有不適司法院於庭長任期中,如發現有具體事證,足認其有不適任庭長之情事者,得對其免兼庭長職務。任庭長之情事者,得對其免兼庭長職務。5.5.院長及庭長之院長及庭長之調任、連任、延任、免兼調任、連任、延任、免兼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由司法院定之。。 第第 2424 條、第條、第 7373 條分別規定院長就事務分配的調整及法條分別規定院長就事務分配的調整及法官職務評定應先徵詢庭長之意見官職務評定應先徵詢庭長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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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為庭長制度作了什麼?法官法為庭長制度作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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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需要怎樣的庭長制度我們需要怎樣的庭長制度☞ 可以選出可以選出最優秀的人最優秀的人才才,使其在充分授權,使其在充分授權下下,,將司法行政效能將司法行政效能發揮到極致,並給與發揮到極致,並給與適當的獎勵。適當的獎勵。☞ 可以可以確保及維持確保及維持每位每位庭長庭長,,都能提供都能提供中等中等以上品質以上品質的司法行政的司法行政服務,同時注意成本服務,同時注意成本控制。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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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庭長遴任流程現行庭長遴任流程一、二審法院庭長部分一、二審法院庭長部分::☞ 四榜制四榜制:: 1.1. 所屬所屬法院法院庭長及法官之庭長及法官之票選票選 2.2. 直接直接上級上級法院院長、庭長及法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之官之票選票選 3.3. 所屬法院所屬法院院長院長之秘密推薦之秘密推薦 4.4. 所在地所在地律師公會律師公會之推薦之推薦☞ 第五榜第五榜::司法院司法院得因得因業務上特業務上特殊需要殊需要,就符合遴選資格標準,就符合遴選資格標準規定而未獲推薦之人員中,擇規定而未獲推薦之人員中,擇品德、學識、工作、才能優良品德、學識、工作、才能優良者推薦之。者推薦之。☞ 司法院院長司法院院長擬具與擬補職缺同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人員建議名單,提請額之遷調人員建議名單,提請人審會審議。人審會審議。

三審法院庭長部分三審法院庭長部分::☞ 最高法院最高法院院長院長、最高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院長院長分別就符合資格之法官,分別就符合資格之法官,徵詢所屬相關人員意見徵詢所屬相關人員意見,擇品,擇品德、學識、工作、才能優良者德、學識、工作、才能優良者,,敘明理由敘明理由,負責推薦人選。,負責推薦人選。 ☞ 司法院司法院得就符合上列資格而未得就符合上列資格而未獲推薦之人員中,擇品德、學獲推薦之人員中,擇品德、學識、工作、才能優良者推薦之識、工作、才能優良者推薦之。。☞ 司法院院長司法院院長擬具與擬補職缺同擬具與擬補職缺同額之遷調人員建議名單,提請額之遷調人員建議名單,提請人審會審議。人審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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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王前院長甲乙回憶錄最高法院王前院長甲乙回憶錄 ----我的奮鬥人生我的奮鬥人生——從小工友到最高法院院長從小工友到最高法院院長 「老實說,現在最高法院確實有些法官、庭長沒有在進修!寫學術論文者少!為了要提昇最高法院法官的審判品質,或許最高法院昇遷庭長時,可以將法官參最高法院昇遷庭長時,可以將法官參與學術活動、撰寫學術論文的質量,也列入考量與學術活動、撰寫學術論文的質量,也列入考量,假若法官沒有進修、沒有寫論文或報告、沒有參與學術活動,也不吸收新知,只憑著資歷就可以升庭長,就變成石頭了!所以我曾說過:『完全靠論資排輩就可完全靠論資排輩就可以升庭長,石頭也可以變神仙以升庭長,石頭也可以變神仙』。 因此,即使沒有辦法制度化,在最高法院庭長會議推薦庭長人選時,也可以形成一種默契:推薦庭長人選時,除了資歷及判決考評之外,也要求檢附學術除了資歷及判決考評之外,也要求檢附學術論文或參與重要學術活動的資料論文或參與重要學術活動的資料。」(王甲乙著「我的奮鬥人生—從小工友到最高法院院長」第 17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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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長遴任制度的檢討與改進庭長遴任制度的檢討與改進---- 人才過站不回的大危機人才過站不回的大危機

☞ 越來越難找到合適的越來越難找到合適的庭長人選(或千萬拜庭長人選(或千萬拜託才留下來的庭長人託才留下來的庭長人選)。選)。☞ 一審法院「老的老,一審法院「老的老,小的小」,差距越來小的小」,差距越來越懸殊,中流砥柱全越懸殊,中流砥柱全上二審。高本院刑事上二審。高本院刑事庭現況也是如此庭現況也是如此。。☞ 沒有合適的人,怎麼沒有合適的人,怎麼打造最堅實的事實審打造最堅實的事實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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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機就是轉機危機就是轉機 ---- 重塑新的體系循環重塑新的體系循環☞ 將「上級審法院法官調任將「上級審法院法官調任下級審法院庭長期間之具下級審法院庭長期間之具體表現」體表現」,,列為遴任列為遴任下級下級審院長審院長、、同審級庭長同審級庭長或或上上級審法官級審法官的重要標準,希的重要標準,希望達到望達到人才回流人才回流的效果,的效果,重塑全新的體系循環。重塑全新的體系循環。

台北縣縣定古蹟台北縣縣定古蹟 ~~ 瑠公圳引水石腔瑠公圳引水石腔(( 黎耀新攝影黎耀新攝影 )) ,此石腔的完成距,此石腔的完成距今正滿今正滿 250250 年,極為珍貴的年,極為珍貴的人工人工開鑿開鑿的引水灌溉暗渠。的引水灌溉暗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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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長遴任制度的檢討與改進庭長遴任制度的檢討與改進---- 現行四榜制度的缺點現行四榜制度的缺點

四榜制度 缺點所屬法院庭長及法官票選 失真的得票數假象(例如:陳榮和法官) 直接上級法院院長、庭長及法官票選 1.曝光率高低產生的城鄉差距

2.區分業務類型票選的後遺症所屬法院院長之秘密推薦 1.推薦標準流於主觀難以捉摸

2.院內直升庭長 VS.院長推薦所在地律師公會之推薦 1.欠缺積極配合的誘因

2.不想得罪法官的鄉愿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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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率高低產生的城鄉差距曝光率高低產生的城鄉差距※以 100年一審法院庭長票選及推薦情形為準候選人數 總得票

數 (A)平均得票數 得票比例

(A/B)上訴及抗告總件數

臺北地院 81 579 7.15 51.88% 8567板橋地院 37 225 6.08 20.16% 8288士林地院 30 147 4.90 13.17% 3549桃園地院 22 81 3.68 7.26% 5270新竹地院 15 49 3.27 4.39% 1762基隆地院 5 25 5 2.24% 1417宜蘭地院 5 10 2 0.9% 974合計 195 1116(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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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分業務類型票選的後遺症區分業務類型票選的後遺症----難以判讀的辦案年資難以判讀的辦案年資

☞ 現行按其最近五年辦理民事、刑事事務(採辦案期間較長現行按其最近五年辦理民事、刑事事務(採辦案期間較長者為準)、行政訴訟事務分別造具名冊,逕送冊列人員者為準)、行政訴訟事務分別造具名冊,逕送冊列人員直直接上級審法院接上級審法院辦理票選。辦理票選。 甲法官甲法官 乙法官乙法官 丙法官丙法官 丁法官丁法官

辦案辦案類型類型 一民 一民 一少一少 一家 一家一民一民一民一民一刑一刑一家一家一刑 一少一刑 一少一家一家一少一少

一刑一刑一刑一刑民執民執一刑一刑一民 民執一民 民執一民一民一刑一刑一民一民

一民 一民 一刑一刑一民一民一刑一刑一民一民一刑一刑一家一家一少一少一家一家一少一少

一民一民一刑一刑 民執 民執一民一民一刑一刑 民執 民執民執民執一刑一刑一刑一刑

最後最後判讀判讀 民事審判民事審判 民事審判民事審判 民事審判民事審判 民事審判民事審判(有點模稜兩可但勉強還是可以判斷) 最近兩年辦刑事卻歸入民事名冊剛好各占一半應該如何歸類

Page 29: 庭長遴任、任期及審查制度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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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你不懂我的心其實你不懂我的心??推薦標準流於主觀推薦標準流於主觀☞ 應增加類似「應增加類似「法官平時是法官平時是否參與司法公共行政事務否參與司法公共行政事務」」等客觀項目。等客觀項目。☞ 例如:參加法官會議或其例如:參加法官會議或其他院內行政會議、擔任自他院內行政會議、擔任自律委員會或事務分配小組律委員會或事務分配小組委員、擔任司法院人事審委員、擔任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委員等等。議委員會委員等等。

四榜結果公布後才補填志願四榜結果公布後才補填志願☞ 院內直升的結果,造成未院內直升的結果,造成未獲票選推薦(尤其是獲票選推薦(尤其是院長院長)者不敢填志願當庭長。)者不敢填志願當庭長。☞ 應破除院際藩籬,改採應破除院際藩籬,改採區區域調動域調動,稀釋上開顧慮的,稀釋上開顧慮的影響力。影響力。

司法院人事處長 梁宏哲

Page 30: 庭長遴任、任期及審查制度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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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願意幫壞貓咪掛鈴鐺?誰願意幫壞貓咪掛鈴鐺?☞ 現行現行「「四榜制四榜制」(同法院」(同法院票選、上級審票選、院長票選、上級審票選、院長秘密推薦、律師公會推薦秘密推薦、律師公會推薦)之)之推薦效能不彰,除欠推薦效能不彰,除欠缺積極配合的誘因外,或缺積極配合的誘因外,或許也有不想得罪的鄉愿心許也有不想得罪的鄉愿心理。理。☞ 在在秘密推薦秘密推薦的前提下,是的前提下,是否容許有否容許有反向建議權反向建議權,並,並提出具體事證供司法院查提出具體事證供司法院查證,以即時反應於庭長遴證,以即時反應於庭長遴任制度內?任制度內?

Page 31: 庭長遴任、任期及審查制度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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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當鄉愿鄉愿成為機關內文化時,成為機關內文化時,爆料爆料自然也會成為文化自然也會成為文化

Page 32: 庭長遴任、任期及審查制度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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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長遴任制度的檢討與改進庭長遴任制度的檢討與改進----建立庭長人才庫建立庭長人才庫

充實充實第五榜第五榜的口袋名單,建立的口袋名單,建立庭長人才庫庭長人才庫,使其無須不斷,使其無須不斷地接受票選或推薦,徒增勞費及困擾地接受票選或推薦,徒增勞費及困擾☞ 已有司法行政實務經驗者已有司法行政實務經驗者(例如:曾任各法院院長或庭長(例如:曾任各法院院長或庭長者,或曾轉任司法行政人員、特任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者,或曾轉任司法行政人員、特任人員或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列計之人員者)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列計之人員者)☞ 雖無行政實務經驗,但其各方面能力雖無行政實務經驗,但其各方面能力已於調任上級審法官已於調任上級審法官時通過票選或推薦者時通過票選或推薦者(例如:曾任二審法院實任法官或三(例如:曾任二審法院實任法官或三審法院法官)。 審法院法官)。

Page 33: 庭長遴任、任期及審查制度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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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長遴任制度的檢討與改進庭長遴任制度的檢討與改進---- 強化遴任標準的價值暗示功能強化遴任標準的價值暗示功能

試擬遴任庭長參考標準: 現行標準現行標準:年資、期別、考績(即職:年資、期別、考績(即職務評定)、辦理特殊專業類型案件連務評定)、辦理特殊專業類型案件連續三年以上績效優良、遷調志願續三年以上績效優良、遷調志願。。☞ 全面評核全面評核的結果。的結果。☞ 33 年內參加司法院所舉辦年內參加司法院所舉辦專業研習專業研習,或,或受邀擔任該專業研習受邀擔任該專業研習講座或專題報告講座或專題報告人人的次數。的次數。☞ 上級審法院法官上級審法院法官調任下級審法院庭長調任下級審法院庭長期間之期間之具體表現具體表現。。☞ 風紀操守或敬業態度風紀操守或敬業態度方面的具體事證方面的具體事證,足認其不適宜擔任庭長(配合四榜,足認其不適宜擔任庭長(配合四榜制的制的反向建議權反向建議權)。)。

Page 34: 庭長遴任、任期及審查制度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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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長遴任制度的檢討與改進庭長遴任制度的檢討與改進——其他其他☞ 因應法官結構丕變,引進外部人才因應法官結構丕變,引進外部人才::考慮考慮多元進用多元進用政策,調整遴選庭長之年資政策,調整遴選庭長之年資資格資格 ☞ 提出適當之資格標準提出適當之資格標準:: 配合法官法廢除配合法官法廢除考績考績,並與考績法之,並與考績法之懲處懲處制度脫鉤。制度脫鉤。 ☞ 回歸庭長的服務本質:回歸庭長的服務本質: 尊重當事人尊重當事人意願意願,將現行,將現行放棄聲明書放棄聲明書法制法制化。化。

Page 35: 庭長遴任、任期及審查制度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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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長要有任期嗎?庭長要有任期嗎?☞ 法官應以審判為本職,兼任庭長不是「升官」,法官應以審判為本職,兼任庭長不是「升官」,只是職責的加重與司法行政職務之調整。只是職責的加重與司法行政職務之調整。☞ 當楓葉轉紅翩翩落下時,有誰說它不美?當楓葉轉紅翩翩落下時,有誰說它不美?

Page 36: 庭長遴任、任期及審查制度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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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前已兼任庭長者其任期之計算法官法施行前已兼任庭長者其任期之計算 ☞ 法官法施行前已兼任庭長者,其已任年資於法官法施行法官法施行前已兼任庭長者,其已任年資於法官法施行

後後應合併計算應合併計算;如已;如已連任連任 22 次以上次以上者,至該任者,至該任任滿時免任滿時免兼兼;僅連任;僅連任 11 次或未曾連任者,分別於該任任滿時依法次或未曾連任者,分別於該任任滿時依法官法審查是否予以延任或連任。官法審查是否予以延任或連任。

☞ 理由說明如下:理由說明如下:1.1. 貫徹法官法精神,並與院長任期制採同一解釋標準貫徹法官法精神,並與院長任期制採同一解釋標準2.2. 適度尊重對任期之信賴,且未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適度尊重對任期之信賴,且未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3.3. 短期內即可陸續展現成效,並將改革的副作用降至最低短期內即可陸續展現成效,並將改革的副作用降至最低4.4. 具體展現法官人事改革新理念,讓各界有感具體展現法官人事改革新理念,讓各界有感

Page 37: 庭長遴任、任期及審查制度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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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上開爭議的基本原則解決上開爭議的基本原則尊重對現任任期的信賴儘速貫徹任期制的期待

法治國原則法官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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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再延任 4 年

延任 4 年

90.1.12 90.1.12 (任期 4 年)延任 4 年

延任 4 年

延任 4 年

延任 4 年

101.9.6101.7.6

104.9.6104.9.6

100.9.7

98.93 (任期 4 年) 97.8.28 (任期 4 年)

96.8.29 (任期 4 年) 連任( 1 + 3 年) 4 年95.8.23 (任期 4 年) 連任( 2 + 2 年) 4 年

94.8.25 (任期 4 年) 連任( 2 + 2 年) 4 年93.9.30 (任期 4 年) 連任( 3 + 1 年) 4 年

92.12.3 (任期 4 年) 連任(任期 4 年) 延任 4 年 91.8.1 (任期 4 年) 連任(任期 4 年) 延任 4 年 90.11.1 (任期 4 年) 連任(任期 4 年) 延任 4 年

(( 5050 期期))

(( 4848 期期))

(( 4747 期期))

(( 4646 期期))

(( 4545 期期))

(( 4444 期期))

(( 4343 期期))

(( 4242 期期))

(( 4141 期期))(( 4040 期期))

104.9.6

法官法施行後現任二審庭長任期計算法官法施行後現任二審庭長任期計算(( 5151 期期))

(( 5454 期期))

(( 5252 期期))

連任(任期 4 年)89.3.219.3.21 任期 4 年 88.6.14 .6.14 任期 4 年

87.8.12.8.12 任期 4 年 86.8.1186.8.11

85.8.1.8.1

84.5.584.5.5

連任(任期 4 年)連任(任期 4 年)

連任(任期 4 年)

(( 3838 期期)) (( 3737 期期)) (( 3636 期)期) (( 3535 期)期)

連任(任期 4 年)(( 3939 期期))

101.9.6再延任 4 年連任(任期 4 年)

延任 4 年

延任 4 年(( 3434期)期) 連任(任期 4 年)

84.5.5

(( 3333期)期) 再延任 4 年

再延任 4 年再延任 4 年

再延任 4 年

99.9.1 (任期 4 年) 100.97 (任期 4 年)

102.9.6

103.9.6

(( 5454 期期))

(( 5353 期期))

(( 4949 期期))

Page 39: 庭長遴任、任期及審查制度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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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1 年年 77 月月 66 日法官法施行時現任日法官法施行時現任二審二審法院庭長任期統計表法院庭長任期統計表已連任次數已連任次數 人數人數 剩餘任期(現任任期屆滿日)剩餘任期(現任任期屆滿日)

44 次次 44 人人 33 年年 22 月(月( 5454 期分發)期分發) 44 人人33 次次 1414 人人 22 月(月( 5151 期分發)期分發) 11 人、人、11 年年 22 月(月( 5252 期分發)期分發) 11 人、人、22 年年 22 月(月( 5353 期分發)期分發) 77 人、人、33 年年 22 月(月( 5454 期分發)期分發) 55 人人22 次次 1515 人人 22 月(月( 5151 期分發)期分發) 44 人、人、11 年年 22 月(月( 5252 期分發)期分發) 77 人、人、22 年年 22 月(月( 5353 期分發)期分發) 44 人人11 次次 參加參加 101101 延任審延任審查查 11 人人 33 年年 22 月(月( 5555 期分發)或期分發)或

22 月(月( 5151 期分發)期分發)其他其他 77 人人 11 年年 22 月(月( 5252 期分發)期分發) 11 人、人、22 年年 22 月(月( 5353 期分發)期分發) 33 人、人、33 年年 22 月(月( 5454 期分發)期分發) 33 人人

未連任未連任 參加參加 101101 連任審連任審查查 77 人人 33 年年 22 月(月( 5555 期分發)或期分發)或 22 月(月( 5151 期分發)期分發)

其他其他 3232 人人 11 年年 22 月(月( 5252 期分發)期分發) 1010 人、人、22 年年 22 月(月( 5353 期分發)期分發) 88 人、人、33 年年 22 月(月( 5454 期分發)期分發) 1414 人人總計總計 共共 8080 人人

Page 40: 庭長遴任、任期及審查制度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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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任( 3 年)

101.9.6

101.7.6

連任 3 年連任 3 年

連任 3 年連任 3 年 延任( 3 年)

103.9.6

93.9.30 任期 3 年 連任 3 年 延任( 3 年)92.12.3 任期 3 年 連任 3 年 延任( 3 年)

91.8.19 任期 3 年 連任 3 年 延任( 3 年)90.11.1 任期 3 年 連任 3 年 延任( 3 年)

102.9.6102.9.6

(( 5050 期期))

(( 4949 期期))

(( 4848 期期))

(( 4747 期期))

(( 4646 期期))

(( 4545 期期))

(( 4444 期期))

(43(43 期期 ))

(( 4242 期期))

(( 4141 期期))

(( 4040 期期))

法官法施行後現任一審庭長任期計算法官法施行後現任一審庭長任期計算(( 5353 期期))

連任 3 年 延任( 3 年)延任( 3 年)(( 3939 期期))

(( 3838 期期))

(( 3737 期期))

(( 3636 期期))

連任 3 年 延任( 3 年)連任 3 年 延任( 3 年) 延任( 3 年)

連任 3 年 延任( 3 年) 延任( 3 年)

101.9.6

延任( 3 年)延任( 3 年)

延任( 3 年)延任( 3 年)

(( 5252 期期))

(( 5151 期期))

90.1.12 任期 3 年89.3.21 任期 3 年

88.6.14 任期 3 年87.8.12 任期 3 年

94.8.25 任期 3 年95.8.23 任期 3 年

96.8.29 任期 3 年97.8.28 任期 3 年

98.9.3 任期 3 年99.9.1 任期 3 年

100.9.7 任期 3 年

Page 41: 庭長遴任、任期及審查制度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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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01 年年 77 月月 66 日法官法施行時現任日法官法施行時現任一審一審法院庭長任期統計表法院庭長任期統計表已連任次數已連任次數 人數人數 剩餘任期(現任任期屆滿日)剩餘任期(現任任期屆滿日)

44 次次 11 人人 11 年年 22 月(月( 5252 期分發)期分發) 11 人人33 次次 66 人人 11 年年 22 月(月( 5252 期分發)期分發) 11 人、人、22 年年 22 月(月( 5353 期分發)期分發) 55 人人22 次次 55 人人 11 年年 22 月(月( 5252 期分發)期分發) 11 人、人、22 年年 22 月(月( 5353 期分發)期分發) 44 人人11 次次 參加參加 101101 延任審延任審查查 77 人人 33 年年 22 月(月( 5454 期分發)期分發) 或或 22 月(月( 5151 期分發)期分發)

其他其他 1616 人人 11 年年 22 月(月( 5252 期分發)期分發) 77 人、人、22 年年 22 月(月( 5353 期分發)期分發) 99 人人

未連任未連任參加參加 101101 連任審連任審查查 3636 人人 33 年年 22 月(月( 5454 期分發)期分發) 或或 22 月(月( 5151 期分發)期分發)其他其他 5858 人人 11 年年 22 月(月( 5252 期分發)期分發) 2020 人、人、22 年年 22 月(月( 5353 期分發)期分發) 3838 人人總計總計 共共 129129 人人

Page 42: 庭長遴任、任期及審查制度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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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施行前已兼任院長、庭長者其任期之計算法官法施行前已兼任院長、庭長者其任期之計算法官法施行細則草案第 12條: 1. 本法施行前已兼任院長者,其任期自派職之日起算。但但依修正前規定應重新起算之任期,自任新職之日起算依修正前規定應重新起算之任期,自任新職之日起算。 2. 本法施行前已兼任庭長者,其任期依下列規定: 一、於施行時任二審法院庭長八年以上八年以上者,至該任任滿時該任任滿時 免兼;四年以上未滿八年者,應於任滿八年時提請司 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是否延任,經同意延任者, 予以延任,延任期間以三年為限;未滿四年者,得連 任一次,其期間以三年為限。 二、於施行時任一審法院庭長六年以上六年以上者,至該任任滿時該任任滿時 免兼;三年以上未滿六年者,應於任滿六年時提請司 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是否延任,經同意延任者, 予以延任,延任期間以三年為限;未滿三年者,得連 任一次,其期間以三年為限。

Page 43: 庭長遴任、任期及審查制度之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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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庭長審查制度說明現行庭長審查制度說明☞ 一審法院庭長任期一審法院庭長任期 33 年年兼任庭長第兼任庭長第11 、、 22 、、 33 、、 44 、、 55 、、 66 、、 77 、、 88 、、 99……年年☞ 二審法院庭長任期二審法院庭長任期 44 年年兼任庭長第兼任庭長第11 、、 22 、、 33 、、 44 、、 55 、、 66 、、 77 、、 88 、、 99 、、 1010 、、 1111 、、 1212 年年紅色:連任審查藍色:續任審查

(職期審查委員會)

不論同意連任或續任與否,均送請人審會審議同意:連(續)任不同意:免兼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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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建立的庭長審查制度法官法建立的庭長審查制度---- 貫徹任期制,期滿未獲連(延)任即貫徹任期制,期滿未獲連(延)任即當然免兼當然免兼

彈劾審查彈劾審查及早發現及早發現 立即處理立即處理

連任審查連任審查無消極條件無消極條件 即予連任即予連任

延任審查延任審查表現優異且確有需表現優異且確有需要才同意延任要才同意延任

司法院決定後,即向人審會提案免兼 司法院依審查會審議結果核發派令(不經不經人審會人審會) 司法院依審查會審議結果向人審會提出延任案(審查未通過者,無庸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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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除廢除續任審查續任審查,回歸真正的,回歸真正的彈劾審查彈劾審查☞ 8484 年年 55 月月 55 日庭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未規定。日庭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未規定。☞ 8888 年年 44 月月 1919 日庭長職期調任作業要點:日庭長職期調任作業要點: 1.1. 第第 77 點:酌予延長職期後,審查點:酌予延長職期後,審查有具體事證可認為其確有具體事證可認為其確有不適宜擔任庭長之原因有不適宜擔任庭長之原因(即(即彈劾審查彈劾審查)) 2.2. 第第 88 、、 99 點:點:每年每年審查審查是否善盡職責發揮傳承使命是否善盡職責發揮傳承使命(即(即續任審查續任審查)後,再酌予延長職期)後,再酌予延長職期☞ 8989 年年 77 月月 2828 日庭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保留原制,僅將日庭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保留原制,僅將「酌予延長職期」及「再酌予延長職期」改為「連任」及「酌予延長職期」及「再酌予延長職期」改為「連任」及「再予連任」。「再予連任」。☞ 9999 年年 1111 月月 44 日庭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 將「連任」及日庭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 將「連任」及「再予連任」改為「連任」及「續任」,惟「再予連任」改為「連任」及「續任」,惟將「續任審查將「續任審查」事項改為原屬「彈劾審查」之事由」事項改為原屬「彈劾審查」之事由。。☞ 法官法第法官法第 1111 條第條第 11 、、 44 項:採連任、延任及項:採連任、延任及彈劾審查彈劾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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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審查的審查機關彈劾審查的審查機關☞ 由由司法院司法院自行決定自行決定,無,無須召須召開開職期審查委員會職期審查委員會審查。審查。 理由如下:理由如下:1.1. 職期審查委員會職期審查委員會,,乃按年度乃按年度就任期即將屆滿之庭長進行就任期即將屆滿之庭長進行審查審查,,緩不濟急緩不濟急。。2.2.彈劾審查與停止職務處分都彈劾審查與停止職務處分都有時效性,應有時效性,應立即處置立即處置,以,以免損壞人民信賴。免損壞人民信賴。3.3. 庭長任期中發現有具體事證庭長任期中發現有具體事證足認其不適任而予免兼庭長足認其不適任而予免兼庭長

,,乃不信任案,實質等同懲乃不信任案,實質等同懲處,依法官懲處程序由人審處,依法官懲處程序由人審會審議即足。會審議即足。

註:別名「神聖朱鷺」的「聖䴉」,被尊為智慧之神「托特 Thoth 」的化身,象徵智慧和學習,負有諭示尼羅河水是否泛濫的重任 。目前在台灣鄉間有幾百隻歸化族群,大多數分佈在新竹附近濱海地區,漸漸往南擴散。牠們不愛跟其它水鳥搶食、還大力幫忙清除害蟲「福壽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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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審查的審查標準彈劾審查的審查標準---- 有有具體事證具體事證足認其有不適任庭長之案例事實足認其有不適任庭長之案例事實

案例一:案例一:某庭長指揮訴訟有諸多違法與不當情事,如不尊某庭長指揮訴訟有諸多違法與不當情事,如不尊重辯護人及當事人、威逼當事人和解、無理由任意改期,重辯護人及當事人、威逼當事人和解、無理由任意改期,拖延訴訟、拒絕調查證據、恫嚇證人,希望證人照其意思拖延訴訟、拒絕調查證據、恫嚇證人,希望證人照其意思作證等,並提出相關具體事證。作證等,並提出相關具體事證。 案例二:案例二:某庭長某庭長接受訴訟關係人提供高額無息貸款續購(接受訴訟關係人提供高額無息貸款續購(換)房屋換)房屋 33 棟,及有與訴訟當事人交往過密情事,言行不棟,及有與訴訟當事人交往過密情事,言行不檢,影響司法形象至鉅。 檢,影響司法形象至鉅。 案例三:案例三:某庭長某庭長利用職務之便,邀約女書記官上陽明山,利用職務之便,邀約女書記官上陽明山,二人獨處,逗留至深夜,行為不檢,損害司法信譽。二人獨處,逗留至深夜,行為不檢,損害司法信譽。 案例四:案例四:某庭長利用本院單一登入窗口之「戶役政電子閘某庭長利用本院單一登入窗口之「戶役政電子閘門查詢系統」、「公路監理車籍查詢系統」及法務部單一門查詢系統」、「公路監理車籍查詢系統」及法務部單一登入窗口之「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與其承辦登入窗口之「戶役政資訊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與其承辦案件無關之私人資料,時間長達一年餘,比數多達百筆。案件無關之私人資料,時間長達一年餘,比數多達百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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彈劾審查的審查標準彈劾審查的審查標準---- 有有具體事證具體事證足認其有不適任庭長之實務運作足認其有不適任庭長之實務運作

懲 處 結 果懲 處 結 果案例一案例一 先遭移請法官評鑑,經人審會決議先遭移請法官評鑑,經人審會決議免兼免兼庭長庭長後,司法後,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乃於院法官評鑑委員會乃於 8888 年年 88 月月 1616 日決議不受理日決議不受理。嗣經監察院彈劾後,公懲會於。嗣經監察院彈劾後,公懲會於 8989 年年 1111 月月 2727 日日議決議決申誡申誡。。案例二案例二 經人審會決議經人審會決議記過二次並記過二次並免兼免兼庭長庭長,再以人地不宜調,再以人地不宜調離原任職法院(司法院離原任職法院(司法院 9494 年年 1010 月月 77 日院台人三字日院台人三字

第第 09400202790940020279 號)。號)。案例三案例三 經人審會決議經人審會決議申誡二次(申誡二次(自請免兼自請免兼庭長)庭長)(( 100100 年年66 月月 2222 日院台人三字第日院台人三字第 10000152051000015205 號)號)。。案例四案例四 經人審會決議經人審會決議記一大過(記一大過(自請免兼自請免兼庭長)庭長)(( 100100 年年

1010 月月 2121 日以院台人三字第日以院台人三字第 10000263481000026348 號),號),現監察院調查中。現監察院調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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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期審查委員會的成員職期審查委員會的成員---- 外部代表的強制化外部代表的強制化

☞ 現行一、二審庭長職現行一、二審庭長職期審查會應遴聘期審查會應遴聘「「上上級審庭長或法官級審庭長或法官、法、法學教授或律師若干人學教授或律師若干人」為委員」為委員,,現制多年現制多年來已形成來已形成遴聘人審委遴聘人審委員擔任員擔任之慣例。之慣例。

☞ 法官法第法官法第 44 條第條第 55 項項:「司法院為向司法:「司法院為向司法院院人事審議委員會人事審議委員會提提出人事議案所設置之出人事議案所設置之各種委員會,其委員各種委員會,其委員會成員應有會成員應有法官法官、學、學者專家、律師或檢察者專家、律師或檢察官代表官代表之參與 。」之參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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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期審查委員會的成員職期審查委員會的成員---- 人審委員互推代表人審委員互推代表

☞ 庭長職期審查委員會既庭長職期審查委員會既係人審會的係人審會的前置委員會前置委員會,何妨由人審會各審級,何妨由人審會各審級法官代表、專家學者分法官代表、專家學者分別別互推互推各審級法官代表各審級法官代表11 人、專家學者代表人、專家學者代表 11人人,,擔任職期審查委員擔任職期審查委員會委員,搭起溝通的橋會委員,搭起溝通的橋樑,使審查標準一致化樑,使審查標準一致化。。上圖為巴拿馬運河的水閘,透過水閘控制上圖為巴拿馬運河的水閘,透過水閘控制水位,可使船隻通過運河,往來大西洋及水位,可使船隻通過運河,往來大西洋及太平洋。 太平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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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任審查的審查方式連任審查的審查方式 現行庭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第現行庭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第 99點及第點及第 1010 點點::☞ 須過半數委員之出席,採無記名須過半數委員之出席,採無記名表決,主席有表決權。表決,主席有表決權。☞ 表決於可否同數時,視為同意連表決於可否同數時,視為同意連任。任。☞ 審查結果應由司法院提出於人審審查結果應由司法院提出於人審會審議,經決議予以連任者,得會審議,經決議予以連任者,得連任;不予連任者,免兼之。連任;不予連任者,免兼之。

☞ 法官法第法官法第 44 條第條第 55 項立項立法說明:「第法說明:「第 1111 條第條第 55項規定授權設置之一、項規定授權設置之一、二審庭長二審庭長職期屆滿職期屆滿審查審查會」 屬人審會的前置委會」 屬人審會的前置委員會,故庭長之連任審員會,故庭長之連任審查亦屬職期審查委員會查亦屬職期審查委員會的審議範圍。的審議範圍。☞ 同法第同法第 44 條第條第 11 項明定項明定僅庭長的延任案屬於審僅庭長的延任案屬於審議事項,故法官法施行議事項,故法官法施行後,後,庭長連任案不送人庭長連任案不送人審會審會審議。審議。☞ 爭點:爭點:職期審查委員會職期審查委員會所為連任與否決議,所為連任與否決議,是是否否當然拘束司法院當然拘束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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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規定連任審查無庸送人審會審議法官法規定連任審查無庸送人審會審議 法官法第法官法第 44 條:條:1.1. 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依法審議法官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依法審議法官之任免、轉任、解職、之任免、轉任、解職、遷調遷調、考核、獎懲、考核、獎懲、專業法官資格認定或授與、、專業法官資格認定或授與、第十一條所第十一條所規定之規定之延任延任事項事項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司法及其他法律規定應由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事項。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之事項。3.3. 學者專家對法官之初任、再任、轉任、解學者專家對法官之初任、再任、轉任、解職、免職、候補、試署法官予以試署、實職、免職、候補、試署法官予以試署、實授之審查授之審查及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及第十一條所規定之延任延任事項事項,,有表決權;對其餘事項僅得列席表示意見有表決權;對其餘事項僅得列席表示意見,無表決權。,無表決權。 法官法施行細則第法官法施行細則第 44 條第條第 11 項:項:1.1. 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審議事項,定義如本法第四條第一項所稱審議事項,定義如下:下:⑤⑤ 遷調遷調:指調任不同法院之法官、法官兼庭:指調任不同法院之法官、法官兼庭長、法官兼院長、免兼庭長、免兼院長及長、法官兼院長、免兼庭長、免兼院長及調派辦事。調派辦事。但不包括但不包括庭長或院長任期屆滿庭長或院長任期屆滿之連任或不予連任之連任或不予連任及自願免兼庭長或院長及自願免兼庭長或院長調派同院法官調派同院法官。。

☞ 法官法第法官法第 44 條第條第 55 項立法說項立法說明:「依第明:「依第 1111 條第條第 55 項規定項規定授權設置之一、二審庭長授權設置之一、二審庭長職職期屆滿期屆滿審查會」 屬人審會的審查會」 屬人審會的前置委員會,故庭長之連任前置委員會,故庭長之連任審查亦屬職期審查委員會的審查亦屬職期審查委員會的審議範圍。審議範圍。☞ 同法第同法第 44 條第條第 11 項明定僅庭項明定僅庭長的延任案屬於審議事項,長的延任案屬於審議事項,故法官法施行後,故法官法施行後,庭長連任庭長連任案不送人審會案不送人審會審議。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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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任審查的參考資料連任審查的參考資料☞ 法官法第法官法第 1111 條第條第 33 項明定庭長任期屆滿連任前,項明定庭長任期屆滿連任前,司法院「應」徵詢該庭長司法院「應」徵詢該庭長曾任職法院法官曾任職法院法官之意見。之意見。☞ 現行庭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第現行庭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第 77 點規定:「司法院點規定:「司法院於審查委員會開會前,於審查委員會開會前,『『得得』』先徵詢該庭長之先徵詢該庭長之上級上級審法院法官、同法院法官及院長審法院法官、同法院法官及院長之意見,提供審查之意見,提供審查委員會之參考。」 委員會之參考。」 ☞ 該庭長最近三年接受該庭長最近三年接受職務評定職務評定及及法官評核法官評核的結果、的結果、所任職法院所任職法院團體績效評比團體績效評比的結果?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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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任審查的審查門檻連任審查的審查門檻---- 無列舉之消極資格即予連任無列舉之消極資格即予連任

☞ 現行庭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第現行庭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第 44 點:應就其品德、學識點:應就其品德、學識、才能及工作績效等項綜合考評其服務成績,並視業務、才能及工作績效等項綜合考評其服務成績,並視業務需要決定之。需要決定之。(正向例示之積極標準)(正向例示之積極標準)☞ 100100 年年 66 月月 2929 日召開之日召開之 100100 年度職期審查委員會訂年度職期審查委員會訂定之審查標準定之審查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委員充分討論後,未達成共識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委員充分討論後,未達成共識者,採無記名投票審議採無記名投票審議(反向列舉之消極標準)(反向列舉之消極標準) 1.1. 院長院長考評不適任。考評不適任。 2.2. 上級審或同法院法官上級審或同法院法官考評不適任多於適任。考評不適任多於適任。 3.3. 任期滿任期滿 99 年以上年以上,且上級審或同法院法官,且上級審或同法院法官 考評不適任比例達總投票數考評不適任比例達總投票數 4040%。%。 4.4. 操守操守風評不佳。風評不佳。 5.5. 卷內資料或委員提出有卷內資料或委員提出有具體不適任情事具體不適任情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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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任審查的審查門檻連任審查的審查門檻---- 試擬條文試擬條文

☞ 庭長職期屆滿後,經審查委員會審酌其最近三年接受庭長職期屆滿後,經審查委員會審酌其最近三年接受職務職務評定評定及及法官評核法官評核的結果及的結果及其他客觀因素其他客觀因素,認無不適任庭長,認無不適任庭長情事者,予以連任。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情事者,予以連任。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經曾任職法院之一、經曾任職法院之院長院長考評為不適任。考評為不適任。 二、經曾二、經曾任職法院任職法院之法官考評不適任比率超過百分之五十之法官考評不適任比率超過百分之五十 。。 三、經三、經上級審上級審法院法官考評不適任比率超過百分之四十法院法官考評不適任比率超過百分之四十。。 四、所負責之特定業務項目經各級法院四、所負責之特定業務項目經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團體績效評比認為 認為 待改進。待改進。 五、最近三年參加司法院所舉辦五、最近三年參加司法院所舉辦專業講習專業講習之時數未達四十之時數未達四十 八小時或未曾受邀擔任該專業講座或專題報告人。八小時或未曾受邀擔任該專業講座或專題報告人。 六、有風紀操守疑慮、敬業精神不佳之六、有風紀操守疑慮、敬業精神不佳之具體事證具體事證,足認其,足認其 有不適任庭長之情事。 有不適任庭長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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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任審查結果的絕對拘束力連任審查結果的絕對拘束力☞ 法官法並未明定連任審查由「司法院」行之,既明定法官法並未明定連任審查由「司法院」行之,既明定連任審查由職期審查委員會為之,即應受其審查結果連任審查由職期審查委員會為之,即應受其審查結果拘束。拘束。☞ 審查標準係以同意為原則,其審查空間已相當限縮,審查標準係以同意為原則,其審查空間已相當限縮,且其成員多元、客觀,更應盡可能的尊重。且其成員多元、客觀,更應盡可能的尊重。職期屆滿審查委員會

甲、乙、丙:同意連任丁、戊:不同意連任

司法院

甲、乙:認宜連任丙:認不宜連任丁:認不宜連任戊:認宜連任

甲、乙、丙:發院令予以連任。但如認丙確有不適任庭長之具體情事,得發動彈劾審查(須送人審會)。丁、戊:不發連任院令,期滿當然免兼。

※假設甲、乙、丙、丁、戊庭長任期均將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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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任審查的審查標準及參考依據延任審查的審查標準及參考依據☞ 依法官法第依法官法第 1111 條第條第 11項規定,庭長延任應以項規定,庭長延任應以司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司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時,始「例外」地予」時,始「例外」地予以同意,故其審查標準以同意,故其審查標準較諸連任審查,當應更較諸連任審查,當應更為嚴格為嚴格。。☞ 除連任審查的參考依據除連任審查的參考依據外,更重要的,是要能外,更重要的,是要能提出「提出「確有必要確有必要」的證」的證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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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能否通過延任審查?下列情形能否通過延任審查? 某法院正在試辦某項制度,某法院正在試辦某項制度,試辦試辦期期 33 年,目前是第年,目前是第 22 年,由年,由甲庭長甲庭長主辦,另一名年輕庭長協辦。主辦,另一名年輕庭長協辦。 某法院正在興建院舍,關於某法院正在興建院舍,關於工程工程的各項細節均由的各項細節均由乙庭長乙庭長負責負責,預計最快明年才能完工使用。,預計最快明年才能完工使用。 某偏遠地區法院向來某偏遠地區法院向來缺乏資深缺乏資深法官可以直升庭長,又無適當法官可以直升庭長,又無適當人選可以調任該院庭長,院務多半倚重人選可以調任該院庭長,院務多半倚重丙襄閱庭長丙襄閱庭長辦理。辦理。 丁庭長丁庭長曾自願前往曾自願前往偏遠地區偏遠地區法院擔任庭長,現調某都會法院法院擔任庭長,現調某都會法院庭長,任內表現平穩,無不良評價。庭長,任內表現平穩,無不良評價。 戊庭長戊庭長所帶領之合議庭目前承辦所帶領之合議庭目前承辦 11 件社會矚目的刑事件社會矚目的刑事重大案重大案件件,預計再半年即可審結,又該庭長具有豐富民事資歷,打,預計再半年即可審結,又該庭長具有豐富民事資歷,打算在任期屆滿後免兼庭長擔任民事庭法官。算在任期屆滿後免兼庭長擔任民事庭法官。☞ 司法院司法院為使各庭長的任期起算能夠盡量齊一,可否利用延任為使各庭長的任期起算能夠盡量齊一,可否利用延任期限的期限的彈性機制彈性機制,配合法官整體遷調報到日期,視各庭長剩,配合法官整體遷調報到日期,視各庭長剩餘任期長短分別酌予延任?餘任期長短分別酌予延任?

※案例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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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任審查結果的相對拘束力延任審查結果的相對拘束力☞ 司法院原則上應尊重審查委員會之審查結果,但司法院原則上應尊重審查委員會之審查結果,但如就未通過延任審查的庭長提出延任案時,則須如就未通過延任審查的庭長提出延任案時,則須敘明具體理由,一併提交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敘明具體理由,一併提交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 。審議 。職期審查委員會

甲、乙、丙:同意延任丁、戊:不同意延任

司法院

甲、乙:認宜延任丙:認不宜延任丁:認不宜延任戊:認宜延任

甲、乙:向人審會提延審案。丙、丁:不提延任案,期滿當然免兼。戊:擬具體理由,向人審會提延任案

※假設甲、乙、丙、丁、戊庭長連任任期均將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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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建立的庭長審查制度法官法建立的庭長審查制度---- 審查程序與密度的差異審查程序與密度的差異彈劾審查 連任審查 延任審查

是否經職期審查委員會審議司法院受前項決議的拘束力 絕對絕對拘束力拘束力 相對相對拘束力拘束力是否送請人審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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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論結 論☞ 依法官法精神依法官法精神,,調整庭長與審判長雙調整庭長與審判長雙軌制,建構完善的庭長遴任、任期及軌制,建構完善的庭長遴任、任期及審查制度,以落實經驗傳承審查制度,以落實經驗傳承,,並促使並促使人事遷調活絡化人事遷調活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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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處長 梁宏哲 62

待解決之問題☞ 法官法已明採法官法已明採庭長制庭長制,,審判長制審判長制回歸法回歸法

院組織法事務分配範疇,未來應如何派院組織法事務分配範疇,未來應如何派補各審級法院庭長?補各審級法院庭長?

☞ 各審級法院庭長各審級法院庭長人才斷層人才斷層原因不同,未原因不同,未來應如何來應如何重塑新的體系循環重塑新的體系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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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人事處長 梁宏哲 63

待解決之問題-- 關於遴任三審庭長

☞ 三審院長在提出庭長的推薦名單前,應否三審院長在提出庭長的推薦名單前,應否辦理辦理庭長及法官票選庭長及法官票選??☞ 宜否將「宜否將「辦理特殊專業類型案件辦理特殊專業類型案件連續連續 33 年年以上績效優良」列入遴任三審庭長之參考以上績效優良」列入遴任三審庭長之參考標準?標準?☞ 宜否將「參加一定時數宜否將「參加一定時數專業研習專業研習,或受邀,或受邀擔任講座擔任講座」列入遴任三審庭長之參考標準」列入遴任三審庭長之參考標準??☞ 宜否將「撰寫宜否將「撰寫具有參考價值的判決具有參考價值的判決或發表或發表學術論文學術論文」列入遴任三審庭長之參考標準」列入遴任三審庭長之參考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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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擬中與庭長制度有關之子法研擬中與庭長制度有關之子法

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 10 ① ) 法院庭長遴選辦法( §§ 10 ② ) 法院庭長任期調任辦法( §§ 11 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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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評鑑制度相關之子法法官評鑑制度相關之子法 法官法施行細則草案 法官倫理規範草案財團法人社團法人請求個案評鑑法官許可辦法草案 法官評鑑委員會組織規程草案 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實施辦法草案(尚在研擬中) 各級法院團體績效評比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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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請指教!報告完畢

司法院人事處長 梁宏哲 電子信箱 :L4039@judicial.gov.tw 電話 :( 02) 2361-8577轉 319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