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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人:袁远

Jan 03,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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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 主讲人:袁远. 三、汇票的记载事项. 1 、必要记载事项 1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我国 《 票据法 》 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①表明 “ 汇票 ” 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的名称。 ⑤收款人的名称。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2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它是指在出票时应当予以记载,但如果未作记载,票据法另有补充规定,汇票并不因此而无效。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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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2: 主讲人:袁远

1 、必要记载事项1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① 表明“汇票”的字样。 ② 无条件支付委托

③ 确定的金额。 ④ 付款人的名称。 ⑤ 收款人的名称。 ⑥ 出票日期。 ⑦ 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

汇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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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它是指在出票时应当予以记载,但如果未

作记载,票据法另有补充规定,汇票并不因此而无效。

我国票据法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如果出票人出票时未在汇票上明确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和出票地等事项,并非导致汇票无效,因此,这些事项的记载属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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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有益记载事项 绝对有益记载事项和相对有益记载事项 绝对:在汇票的出票记载上,如:汇票

不得转让字样记载。 相对:我国《票据法》还规定,出票人

在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它出票事项,但是这些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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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无益记载事项1 )绝对无益事项(为禁止记载事项) 效果:记载了汇票整体无效2 )相对无益记载事项 效果:本条规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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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效力群——出票人、持票人(收款人)、

付款人2 、效力体现1 )对出票人:担保(承兑、付款)【法条参考】 我国《票据法》第 26条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清偿本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的金额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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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收款人(持票人)的效力:付款请求权、

追索权3 )对付款人的效力:承兑后方有票据责任

(基于出票的单方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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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背书的含义 背书,是持票人以让与票据上权利之意思,或其它目的,而记载于票据背面,并签名于上,所进行的要式的附属票据行为。在背书关系中,为背书行为的持票人称背书人,从背书人处接受汇票的人称被背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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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背书的形式意义 单纯指在汇票背面书写即签名之行

为;2、本书的实质意义 包括形式意义之诸内容及转让票据

上权利之意思表示。3、理论含义 背书是指持票人为将票据权利转让

给他人或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然后将票据交付被背书人的票据行为。

4、法律意义 我国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背书

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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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背书的种类 总得分类标准:背书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各种分类。

一般背书

特别背书

依背书的目的性质 委托收款背书

形式背书 设定质权背书

实质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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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实质背书 实质背书,又称为转让背书,是以票据权利的转移为目的,在实质上具有权利转让效力的背书。

实质背书可以分为一般背书和特别背书。 一般背书是以实现票据上权利的转让为目的、依据票据法规定的背书内容,进行完整的背书记载的背书;

特别背书是一般背书以外的、在背书记载及背书人等方面有特别情况的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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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票据法上,特别背书主要包括:1 限制背书,即在背书中附加某些特别的记载,从而对票据的转让效力给予一定限制的背书。

②回头背书,即以先前已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义务人为被背书人的背书。

③期后背书,即在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超过付款提示期限以后所进行的背书。

④空白背书,即背书人在背书中未指定被背书人,而在被背书人记载上留有空白的背书。(如《票据法》第 30 条规定,汇票以背书转让时必须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但是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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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形式背书 又称为非转让背书,是不以票据

权利的转移为目的,仅在形式上具备背书的外观,而在实质上并不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

① 委托收款背书,又称为委任背书,即背书人以行使汇票权利为目的,授予被背书人一定代理权限的背书。

② 设定质权背书,又称质权背书、质押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汇票权利上设定质权为目的所为的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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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背书的效力三、背书的效力

按照背书的分类,背书的效力可以分为转让背书的效力与非转让背书的效力。

委托收款背书及其对被背书人的效力设质背书汇票及其对被背书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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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背书是背书的基本类型。转让背书效力的规则实际上构成票据法上背书制度的基础。

根据传统票据法理论的认识,转让背书可以分为一般转让背书和特殊转让背书两种。

一般转让背书体现了转让背书的基本意图和典型状况。而特殊转让背书不过是转让背书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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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地说,转让背书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即票据背书可以使得票据上的一切权利因背书而发生转移、担保和证明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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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权利移转效力 权利移转效力是转让背书的主要效力。 转让背书是以转让汇票权利为目的的票

据行为,背书人的本意便是要移转汇票上的权利。因此,背书成立后,汇票上的一切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便由背书人移转给被背书人,被背书人取代背书人成为汇票权利人。依背书移转权利时不必通知原债务人,而且被背人可以取得优先于背书人的权利。

可见,此与委托收款背书与设质背书的效力不同,委托收款背书中被背书人取得的是代理权,设质背书中被背书人取得是质押权(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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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权利担保效力 背书一旦有效成立,背书人对被背书人

及其后手即负有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如果持票人请求承兑或请求付款遭到拒绝,就可以向背书人行使追索权。

背书的这一效力是由票据法直接规定的,与背书人是否具有担保的意思无关,背书人也不得免除其担保责任。

此外,背书人也不仅对其直接后手承担这种担保责任,而且对全体后手都负此责任。背书的权利担保效力使汇票作为信用证券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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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权利证明效力 权利证明效力,也称资格授予效力,是

指持票人所持汇票上的背书只要具有连续性,票据法就推定其为正当的汇票权利人而享有汇票上的一切权利。易言之,如持票人所持汇票上的背书连续,即可证明持票人享有汇票权利。反之,持票人在行使汇票权利时,也应当以背书的连续来证明自己是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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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背书的连续四、背书的连续 1 、 诉权行权的作用: 汇票自出票后,经转让而流通。执票人

如主张其汇票上权利,对于汇票如何流通至持票人的过程,负举证责任。证明的方法为汇票自出票后背书一直连续至持票人。

2 、连续背书的含义: 所谓背书连续,是指由收款人起至最

后被背书人(持票人)止,其间之背书相互连接,并无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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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行票据立法上,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

可见,背书的连续仅是就形式上而言的,指除第一次背书的背书人外,第二次背书中的背书人必须是前一次背书中的被背书人,依次前后连接不间断,一直到最后持票人。

根据司法解释,连续背书的第一背书人应当是在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最后的票据持有人应当是最后一次背书的被背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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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连续背书的法律效力 背书连续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资格授予效力二是背书免责效力,即债务人对背书连

续之持票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即可免责;三是善意受让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