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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制改革宣導講習會

Mar 15,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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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制改革宣導講習會. 銓敘部 中華民國 98 年 4 月. 壹、前言. 第三層. 第二層. 第一層. 一、社會安全思維下的年金體系. 商業年金 (自願). 職域年金 (強制) (退休、職、伍年金). 國民年金 (強制) (公、勞、軍保). 二、我國公務人員退休給與結構. 假設舊制繼續實施. ① 舊制退休金  前 15 年 每年本俸 5%. ( 第 二層 ). 第 16 年起 每年本俸 1%. ② 新制退休金 ( 第二層 )  每年本俸 2 倍 2%( 約相當舊制 4% ). ③ 舊制公保 養老給付優惠存款 ( 第一層 ).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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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制改革宣導講習會

銓敘部

中華民國 98年 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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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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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層

第二層

第三層

一、社會安全思維下的年金體系

國民年金(強制)(公、勞、軍保)

職域年金(強制)(退休、職、伍年金)

商業年金(自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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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公務人員退休給與結構

①舊制退休金 前 15年 每年本俸 5%

②新制退休金 ( 第二層 ) 每年本俸 2倍 2%( 約相當舊制4%)

第 16 年起 每年本俸 1%

84.7實施新制任職

假設舊制繼續實施

退休③舊制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 (第一層 )

新制公保養老給付不得辦理優惠存款

( 第二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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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目前公務人員退休制度面臨問題  ( 一 )退撫基金提撥率不足反映正常成本基金 89年第 1次精算結果:假設收益率 7%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正常成本費率 15.5%

基金 96 年第 3次精算結果:假設收益率 7% ( 4%)一、不攤提過去負債 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正常成本費率 11.9% ( 23.4% )二、攤提過去負債 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正常成本費率 17.0% ( 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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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我國公務人員月退休金支領年齡偏低國別 性別 平均壽命 公務人員退休金起支年齡 (職業年金 ) 退休金領取年限 第一層退休年金領取年齡 (相當國民年金 )美國 男 75 55歲至 57歲 (任職年資 30年 );或 62歲 (任職年資 5年 )

13年至 20年 62歲得開始領取減額給付; 65歲領取全額給付,且將繼續延至 67歲女 81 19年至 26年

英國 男 76 60歲 16年 男性 65歲女性 60歲2020年將延為 65歲女 81 21年德國 男 75 63歲 12年 ※

女 82 19年日本 男 79 一次退職金 ※ 共濟年金給付年齡 61歲,將繼續延後至 65歲女 86 ※

韓國 男 74 2000年修法改為 60歲,並有過渡規定 14年 ※

女 81 21年中華民國 男 75.

450 歲 ( 任職 25年 ) ;60 歲 (任職 15年 ) 15 年至 25年 ※

女 81.7

21 年至 3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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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公務人員平均退休年齡63.58 歲

內政部公布 81年台閩地區兩性人口 63歲平均餘命 17.11年

支領月退休金年限為 17 年

96年

公務人員平均退休年齡55.47 歲內政部公布 95年台閩地區兩性人口 56歲平均餘命 24.07年

支領月退休金年限為 26.62 年

公務人員月退休金最低起支年齡 50 歲

內政部公布 95年台閩地區兩性人口 50歲平均餘命 30.88年

公務人員 50歲退休即開始領取月退休金可領長達30.88 年

( 三 )我國公務人員領取月退休金年限之變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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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部分退休公務人員再任公職或再任職於財團法人為公股代表或董監事,甚或是經理人員者,目前缺乏合理的限制機制,致有領取雙薪而被社會大眾質疑為不合理的情形。

(五 )目前確實有極少數退休公務人員每月所領的退休所得,超過了在職同等級人員每月在職的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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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改革的策略第一階段:﹝現階段的工作﹞

針對現行退休法制所現問題,做整體性的改造﹝修正退休法﹞第二階段:﹝未來四年內的計畫﹞

以三層年金的完整思維,重新建構雙層年金的退休制度﹝新進人員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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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公務人員退休法制的改革﹝現階段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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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法原則因應人口結構改變及世界發展趨勢兼顧永業文官價值及人力資源之有效運用退休給付合理化退休金準備責任的適度調整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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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重點  ( 一 )自願退休公務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延後方案

政策目標因應人口老化趨勢,促進貢獻與所得平衡健全退休制度,充分運用人力資源緩和退休成本之累積,避免轉嫁成為後代沈重負擔

促成其他退休制度改革方案實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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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原則僅對「以任職滿 25 年」之條件辦理自願退休者,規範其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原則延後至 60 歲;任職年資較長 (30 年以上 ) 者,其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則限制為 55歲現行成就退休條件、支領一次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之給與,仍依現行規範,不予改變結合展期及減額月退休金之機制方案實施前未符合「任職滿 25 年且年滿 50 歲」條件者,以年資搭配年齡,漸進延後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方案實施前已符合「任職滿 25 年且年滿 50 歲」條件者,保障其適用原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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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事項

自願退休條件不變:一、任職滿 5年以上且年滿 60歲。二、任職滿 25年以上。自願退休人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條件:自願退休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始得支領全額月退休金:一、任職滿 15年以上且年滿 60歲。二、任職滿 30年以上且年滿 55  歲。

方案內容 方案實施後之新進人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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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事項

任職滿 25年以上自願退休人員,未達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者,得選擇展期或減額領取月退休金 ( 選擇減額月退休金者,終身按減額比例領取 ):任職滿 25年以上 (30 年以上 )但年齡未滿 60 歲(未滿 55歲 )者,得先行辦理自願退休,並至年滿 60歲 (55歲 )再開始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或選

─擇提前領取減額月退休金 每提前 1年減額 4%,最多提前 5年減額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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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事項

方案實施前已符合「任職滿 25年以上且年滿 50歲」條件者:仍保障適用現行規定,於自願退休時立即領取全額月退休金。方案實施時未符合「任職滿 25年以上且年滿 50歲」條件者,於方案實施第 1年至第 10年之過渡期間,按照「指標數」計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方案實施第 1年至第 10年間,現職人員之「年齡+年資」之合計數,大於或等於各年度「法定指標數」,即可領取全額月退休金。

現職人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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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期間(預訂於民國 99年 1月 1日開始實施改革方案) 指標數99年 1月 1日至 99年 12月 31日 75(25年任職年資+ 50歲年齡 )100年 1月 1日至 100年 12月 31日 76(25+51)或 (26+50)101年 1月 1日至 101年 12月 31日 77(25+52)或 (26+51)或 (27+50)102年 1月 1日至 102年 12月 31日 78(25+53)或 (26+52)或 (27+51).....103年 1月 1日至 103年 12月 31日 79(以下均以此類推 )104年 1月 1日至 104年 12月 31日 80

105年 1月 1日至 105年 12月 31日 81

106年 1月 1日至 106年 12月 31日 82

107年 1月 1日至 107年 12月 31日 83

108年 1月 1日至 108年 12月 31日 84

109年 1月 1日以後 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1.任職滿 15年以上年滿 60歲2.任職滿 30 年以上年滿 55 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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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人員部分

方案實施第 1年至第 10年之過渡期間,較為有利的考量是:不要適用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第 1年至第 10年間指標數逐年變動,且現職人員符合指標數者即可立即領取全額月退休金,因此過渡期間,較為有利的考量是:不要適用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方案實施第 11年以後,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月退休金支領規定:方案實施時現職人員,如未能在第 1年至第 10年之過渡期間符合指標數,在方案實施第 11年以後,即適用與新進人員相同之月退休金支領規定,亦得選擇適用展期或減額月退休金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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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增加彈性退離機制—增列彈性退休條件增列「任職滿 20年以上」、「任職滿 10年以上且年滿 50 歲」、「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 3 年以上」等 3 款彈性退休條件。

適用對象僅限於配合機關改制辦理退休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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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合理調整退休給付方式現行:未滿 1 年之畸零年資,滿半年以上未滿 1 年者,以 1 年計( 2% ),不滿半年者,計發 1%。

現行:退撫新制施行前未滿 1 年之畸零年資,併入退撫新制標準計算退休給與。

修正:未滿 1 年之畸零年資,應以「月」為標準,照基數內涵 600分之 1給與。

修正:回歸依舊制標準計算退休給與。

退休金計算標準(以月退休金為例)

舊制畸零年資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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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任職滿 25 年以上且年滿 55 歲」自願退休得一次加發 5 個基數退休金之規定,過於偏重單一年齡,不但排擠其他人員之退休權益,形成不公平,更加重政府財政負擔,爰予刪除,另對修正條文施行前已符合加發條件人員,保障其適用原規定。

( 四 )刪除 55 歲自願退休加發 5個基數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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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退撫新制實施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且服務逾 35年者,退休金之給與應提高;其為支領一次退休金者,給與提高至 60個基數;其為支領月退休金者,給與提高至基數的 75﹪ 考量國民平均壽命延長、人口結構高齡化

等趨勢,鼓勵中高齡者繼續任職,爰參酌我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對於退休年資最高採計上限,准予其超過 35 年,並增核其退休金基數或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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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調整退撫基金法定提撥費率的上限 現行退撫基金提撥率雖已於 95 年 1 月起調整至現行法定費率上限之 12% ,但仍與正常成本費率存有差距 。

為落實退撫基金提撥率應依精算結果訂定之收支平衡原則與財務預警機制,爰將公務人員退撫基金法定費率上限,調整為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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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增列領取撫慰金的條件限制 鑑於撫慰金為公法給付,將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後遺族申領撫慰金之範圍限於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等家庭成員。 增列配偶申請月撫慰金者,應符合年滿 55歲或未具工作能力之條件,且與退休人員應於退休生效前已存續婚姻關係 2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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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明定領取撫慰金的遺族及其領受方式 為尊重退休人員意願,如退休人員生前預立遺囑,在法定遺族範圍內指定領受人時,從其遺囑退休人員生前未立有遺囑,且遺族選擇撫慰金種類無法協調時,因配偶與退休人員關係最為密切,爰參考民法繼承規定,規範配偶得就其選擇之撫慰金種類,領取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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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增列退休再任停領月退休金之條件擴大退休再任有給公職應停領月退休金之限制範圍與規定。

增列支 (兼 ) 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政府捐助經費達法院設立登記財產總額 20% 以上之財團法人或政府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 20% 以上之事業職務,應停止領受月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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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其他修正重點 施行細則中涉及人民重要權益事項,提升至本法規定:

新制年資之補繳規定 曾依其他法令領取退離給與之年資,應併受最高年資 35年採計上限之限制 傷殘命令退休之認定標準

參考各國法例,將資遣規定納入本法並增列辦理程序 明定不受理退休案申請之情形、喪失或停領月退休金 (月撫慰金 )之規定以及各項退離給與之請求權時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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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現行年滿 35歲或 45歲離職者,得領取公、自提儲金本息;其餘人員之離職僅能領取自提儲金本息的規定。

從新規範:中途離職人員轉任私部門職務並依規定辦理退休者,得不受離職 5年內退還基金費用之時效限制。

從新規範:中途離職人員至遲應於年滿 65歲之日起 1年內,申請發還公、自提之退撫基金本息。

(十一 )改善離職退費規定,促進公、私人才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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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增列優惠存款措施及其改革之法源為回應社會各界對於優惠存款法制化之要求,並檢討改善 95 年 2 月 16日實施之現行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改革措施之缺失,爰於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草案中增列優惠存款措施及其改革之法源,並訂定改革措施之修正方案。現行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改革措施之主要缺失:

扣減對象集中於基層人員,高階主管人員扣減甚少。年資愈長扣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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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改革措施修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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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正方案之適用對象 本次修正方案延續 95 年推動之改革,仍以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且支 (兼 )領月退休金之人員為適用對象。因此,下列 3類人員將不會受到影響:

1.支領一次退休金之人員。2.僅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人員 (84 年 7月 1日以前退休之人員 )。3.僅具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人員 (84 年 7月 1日以後新進之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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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修正方案之基本原則 簡單易懂-計算公式簡單,易於了解。 公平合理-退休所得愈高,扣減愈多。 縮小影響面-限縮改革措施的影響人數。 鼓勵久任-解決年資愈長扣愈多之不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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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公式改革案的上限退休所得

77%(年資 25年 )~97%(年資 35年 )年資每增加 1年,退休所得上限增加 2%(未滿半年,增加 1%;滿半年以上,未滿 1年者,以 1年計 )

三、修正方案之內容月退休金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 ( 每月 )

本 (年功 )俸 X2

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按其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依上開公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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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範例一某甲為薦任第九職等年功俸七級 710俸點之人員,核定退休年資 31年(舊制 16 年、新制 15年 ),另其退撫新制施行前之公務人員保險年資為16 年。本 (年功 )俸 45,665

月退休金舊制: 35,636 新制: 27,399 合計: 63,035

改革前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本金: 45,665*32=1,461,280(百元以下不計 )每月利息: 1,461,200*18%÷12=21,918

修正方案1. 每月退休所得上限: 45,665*2*89%=81,2842.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上限: 81,284-63,035 =18,2493.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本金上限: 18,249*12÷18%=1,216,600 ( 與改革前之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本金相較,取低者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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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範例二某乙為簡任第十二職等年功俸四級 800俸點之人員,核定退休年資 35 年(舊制 15 年、新制 20年 ),另其退撫新制施行前之公務人員保險年資為15 年。本 (年功 )俸 51,480

月退休金舊制: 39,540 新制: 41,184 合計: 80,724

改革前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本金: 51,480*31=1,595,880(百元以下不計 )每月利息: 1,595,800*18%÷12=23,937

修正方案1. 每月退休所得上限: 51,480*2*97%=99,8722.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上限: 99,872-80,724=19,1483.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本金上限: 19,148*12÷18%=1,276,534   (與改革前之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本金相較,取低者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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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範例三某丙為簡任第十一職等年功俸五級 790俸點之人員,核定退休年資 25 年(舊制 12 年、新制 13年 ),另其退撫新制施行前之公務人員保險年資為10 年。本 (年功 )俸 50,835

月退休金舊制: 31,431(另支領月補償金: 1,526)新制: 26,435合計: 59,392

改革前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本金: 50,835*26=1,321,710(百元以下不計 )每月利息: 1,321,700*18%÷12=19,826

修正方案1. 每月退休所得上限: 50,835*2*77%=78,2862.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上限: 78,286-59,392=18,8943. 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本金上限: 18,894 *12÷18%=1,259,600    (與改革前之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本金相較,取低者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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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修正方案影響情形表退休等級

97 年退休生效人員 各年度退休人員可能扣減之最高金額年資 25年 年資 30年 年資 35年

扣減金額 退休所得 扣減金額 退休所得 扣減金額 退休所得五功十 1,932 51,421 2,433 58,099 0 63,703 3,434

七功六 2,067 58,389 2,636 65,972 0 72,210 3,774

九功七 2,300 70,324 2,985 79,457 0 86,780 4,355

十一功五 2,455 78,286 3,218 88,453 0 96,500 4,743

十二功四 2,474 79,279 3,247 89,575 0 97,712 4,791

備註: 1.以 97 年退休生效人員為例,均以新制年資 13年,並以 97 年度待遇標準計算。 2. 退休所得含月退休金及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每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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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方案扣減趨勢圖(以九功七為例)

0

500

1, 000

1, 500

2, 000

2, 500

3, 000

3, 500

4, 000

4, 500

5, 000

95 96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退休年度

扣減金額

25年30年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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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現行改革措施與修正方案扣減金額比較表--以 97 年退休生效任職年資 30 年之人員為例退休等級 現行改革措施 修正方案 扣減金額增減情形

非主管 主管 非主管 主管五功十 10,713 7,037 2,433 -8,280 -4,604

七功六 10,946 5,894 2,636 -8,310 -3,258

九功七 13,951 5,405 2,985 -10,966 -2,420

十一功五 11,394 0 3,218 -8,176 3,218

十二功四 8,535 0 3,247 -5,288 3,247

備註: 1.以 97 年退休生效任職年資 30年之人員為例,並以舊制年資 17年、新制年資 13年,以 97 年度待遇標準計算。    2.「扣減金額增減情形」欄標示負號者,表示實施修正方案後,每月退休所得扣減金額減少;未標示者,表示實施修正方案後,每月退休所得扣減金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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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性考量 鼓勵久任,以配合社會人口結構之轉變 符合繳費義務與給付權利對等原則 限縮優惠存款改革措施之影響層面,兼顧退

休人員生活 18% 優惠利率,形式上雖未調降,但退休公務

人員實質所得已經降低,已形同調降優惠存款利率,政府財政支出亦將因而減少

六、採行修正方案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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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修正方案之配套措施法制化-俟公務人員退休法完成修法程序後,與整體退休法制之改革同步實施。修正方案與現行改革措施之銜接方式─

已退休人員適用修正方案較有利者:立即改適用修正方案。已退休人員適用修正方案較不利者:俟當期優惠存款期滿後,一體適用修正方案。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金額如有增加,應於修正方案實施前,至臺銀辦理回存手續;逾期回存者,僅得自回存之日起計息。

公教人員整體同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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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對外界疑慮之澄清 修正方案未必會增加政府財政負擔 修正後之公務人員退休所得,並無偏高情形

修正後之公務人員退休所得與世界各國相較,並無偏高情形

多數公務人員退休所得並未達到上限 新進公務人員之退休所得,最高僅為本 (年功 )俸 2倍之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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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部聲明84 年 7月 1日以後之公務人員年資,早已政策決定不得辦理優惠存款

退休所得偏高,是極少數人之特殊情形,且為制度轉變所造成

感謝公務人員共體時艱,配合國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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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