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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管理及出納實務

Jan 02,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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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管理及出納實務.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 主任秘書 陳正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目錄. 一、財政狀況與財政二法 ( 一 ) 中央與地方近年財政狀況 ( 二 ) 財政收支劃分 ( 三 ) 公共債務 二、財務及出納管理 ( 一 ) 收入憑證 ( 二 ) 接受捐贈 ( 三 ) 墊付款 ( 四 ) 收入退還 ( 五 ) 零用金. 五都歲計餘絀情形 (100 至 101 決算 ). 財政收支劃分. 現行財劃法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方式. 所得稅 10% (710 億元 ).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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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財務管理及出納實務

財務管理及出納實務

新北市政府財政局主任秘書 陳正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3 日

Page 2: 財務管理及出納實務

目錄一、財政狀況與財政二法 ( 一 ) 中央與地方近年財政狀況 ( 二 ) 財政收支劃分 ( 三 ) 公共債務

二、財務及出納管理 ( 一 ) 收入憑證 ( 二 ) 接受捐贈 ( 三 ) 墊付款 ( 四 ) 收入退還 ( 五 ) 零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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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3: 財務管理及出納實務

13,047 13,209 13,682 14,645 15,464 16,354

16,407 15,537

14,974

16,713

15,519 16,181

15,648 15,670 15,298

15,520 16,177

17,148 16,544

17,344

-2,472 -2,972 -1,966

-1,025

166834

230

-1,611 -1,570 -631

-5,000

0

5,000

10,000

15,000

20,00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單位:億元

年度

中央政府歲入、出及歲計餘絀(決算審定)

歲入 歲出 歲入出餘絀

Page 4: 財務管理及出納實務

地方政府歲入、出及歲計餘絀( )決算審定

5, 9306, 452

7, 097 7, 3857, 083 7, 287

7, 792 7, 8168, 375

9, 393

6,830 6,9837,317 7,558 7,316 7,443

8,0758,679 8,820

9,863

-531-220 -173 -233 -156 -283 -445 -470-900 -863

-2,000

0

2,000

4,000

6,000

8,000

10,000

12,00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100

年度

單位:億元

歲入 歲出 歲入出餘絀

Page 5: 財務管理及出納實務

5

五都歲計餘絀情形 (100至 101決算 )

 五都合計

100年度 101年度

歲入 歲出歲計餘絀 歲入 歲出

歲計餘絀

5,823 6,201 -378 5,729 6,338 -609

新北市 1,428 1,459 -31 1,339 1,499 -160

臺北市 1,641 1,730 -89 1,609 1,761 -152

臺中市 910 969 -59 952 1,000 -48

臺南市 716 776 -60 776 826 -50

高雄市 1,128 1,267 -139 1,053 1,252 -199

Page 6: 財務管理及出納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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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財劃法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方式

所得稅 10%(710 億元 )

貨物稅 10%(165 億元 )

營業稅 40%(1,194 億元 )

縣市土地增稅 20%(53 億元 )

特別統籌(124 億元 )

普通統籌(1,945 億元 )

6%

94%

直轄市(1,186 億元 )

鄉鎮市(175 億元 )

縣市(520 億元 )

61%

9%

24%

財政收支劃分

2,069 億

Page 7: 財務管理及出納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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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收支劃分

彌平基準財政收支差短 ( 如有餘額作基金

建設需求分配 )(2,847 億元 )

所得稅 6%(426 億元 )

營業稅 100%(2,938億元 )

菸酒稅 80%(357 億元 )

特別統籌款(149 億元 )

普通統籌款 -依公式分配

(3,349 億元 )

4%

90%

財政努力程度(502 億元 )

85%

15%

準直轄市

直轄市

其他縣市

一般補助款( 不少於所得稅、貨物稅之 10% ,

875 億元 )

3,721 億元

財劃法修正案

普通統籌款 -彌補修法損失

(223 億元 )

6%

Page 8: 財務管理及出納實務

102年度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各級地方政府分配數單位:億元

(1)所得稅總收入 10% 771.55 (2)營業稅總收入減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 40% 1,148.65 (3)貨物稅總收入 10% 170.72 (4)縣 ( 市 ) 土地增值稅 20% 25.00 (5)中央統籌分配稅款 =(1)+(2)+(3)+(4) 2,115.92 ※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直轄市總額 =〔 (1)+(2)+(3)〕 ×61% 1,275.46 ※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縣 ( 市 ) 總額=〔 (1)+(2)+(3)〕 ×24%+ (4) 526.82 ※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鄉 ( 鎮、市 ) 總額=〔 (1)+(2)+(3)〕 ×9% 188.18 ※特別統籌分配稅款 =〔 (1)+(2)+(3)〕 ×6% 12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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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9: 財務管理及出納實務

102年度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直轄市設算表單位:億元;%

指標 營業額(50%)

人口數(20%)

土地面積

(20%)財政能力

(10%) 

綜合權數

(100%) 

普通統籌稅款(1)

專案補助(2)

合計(3)=(1)+(

2) 直轄市

(98~100 年平均 )

(100年底 )

(100年底 ) 1275.46 54.44

合計                新北市 7.30 5.12 3.90 2.56 18.88 240.76 10.28 251.03

台北市 21.42 3.47 0.51 0.82 26.22 334.41 14.27 348.68

台中市 5.90 3.48 4.16 1.80 15.34 195.70 8.35 204.05

台南市 4.23 2.45 4.17 1.62 12.47 159.07 6.79 165.86

高雄市 7.03 3.63 5.64 1.83 18.12 231.15 9.87 241.02

桃園縣( 準 )

4.13 1.84 1.63 1.36 8.97 114.37 4.88 1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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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0: 財務管理及出納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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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後五都可支配財源增加情形

地方別 修法後 修法前 增加數

新北市 619 482 137

臺北市 584 562 22

臺中市 452 394 58

臺南市 453 406 47

高雄市 618 517 101

合計 2,726 2,361 365

億元

財政部依 100 年決算數據設算。

Page 11: 財務管理及出納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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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公共債務

政府別一年以上公共債務 未滿一年

公共債務存量上限 流量上限

中央政府 GNP40% 歲出 15% 歲出 15%

臺北市 GNP3.6% 歲出 30%

高雄市 GNP1.8%

縣市 GNP2%( 歲出 45%)

鄉鎮市 GNP0.6%( 歲出 25%)

公債法規範債務

Page 12: 財務管理及出納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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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公共債務 ( 修正案 )

政府別一年以上公共債務 未滿一年

公共債務存量上限 流量上限

中央政府 GDP40.7% 歲出 15%(直轄市於修正施行日五年內為 20%)。

歲出 15%

歲出 30%

直轄市 GDP7.65%

縣市 GDP1.53%( 歲出 48%)

鄉鎮市 GNP0.12%( 歲出 25%)

公債法規範債務

Page 13: 財務管理及出納實務

修法前後六都一年以上公共債務債限比較表億元

五都別 預算數(A)

現制尚可舉借額度

修法後尚可舉借額度

修法後增減舉債上限

臺北市 2,236

2,692 1,406 -

1,286

高雄市 2,103

361 591 230

新北市 613

168 666 498

臺中市 546

63 592 529

臺南市 454

1 468 467

桃園縣 263

29 617 588

合計 6,215

3,314 4,340 1,026 13

Page 14: 財務管理及出納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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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 3 月底各級政府債務負擔表

單位:億元

政府別 一年以上非自償 未滿一年 合計中央政府 51,795 2,850 54,645

臺北市 1,697 - 1,697

高雄市 2,085 259 2,344

新北市 426 439 865

臺中市 371 197 568

臺南市 452 235 687

縣市 1,807 918 2,725

鄉鎮市 12 2 14

合計 58,646 4,900 63,546100年度決算所列各級政府潛藏負債 14兆 9,866億元,較 99年度決算所列數 13兆 191億元,增加 1 兆 9,675億元, 101年度決算 15兆6735億元,較 100年度增加 6869億元。

Page 15: 財務管理及出納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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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各項收入憑證管理權責之法令依據: 「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各項收入憑證管理要點」

收入憑證依使用性質,區分四類:一、領款收據 1.以本府名義開立之領據 2.以各一級機關名義開立之領據二、收據:自行收納統一收據 ( 如:規費、罰鍰或其他各項收入 )三、繳款書四、票劵

收據、繳款書及票券性質之收入憑證可自行印製

各項收入憑證管理注意事項( 1/4) 各項收入憑證管理注意事項( 1/4)

Page 16: 財務管理及出納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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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印製之收入憑證應具備要件: 一、使用機關全銜及收入憑證名稱 二、收款日期 三、編號 ( 採連續編號 ) 四、繳款人姓名 ( 票券性質除外 ) 五、收款科目 六、收款金額 收入憑證各聯名稱及用途: 一、存根聯:由使用機關保存二年 二、報核聯:送使用機關會計保存十年 三、通知聯:由使用機關出納保存二年或由經收公庫保存十年 四、收據 ( 執 ) 聯:由繳款人收執

各項收入憑證管理注意事項( 2/4) 各項收入憑證管理注意事項( 2/4)

Page 17: 財務管理及出納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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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機關之內部控制管理機制:一、收入憑證登記簿:記載各項憑證使用及結存情形二、收入憑證請領單:記載請領憑證之種類及數量三、收入憑證日報表:經辦 ( 手 ) 款項人每日填具後送機關出納審核四、收入憑證月報表:使用機關按月編製送機關會計查核

核章方式: 依序由經辦 ( 手 ) 人、主辦出納、主辦 ( 會 ) 計及機關長官由左至右核章

銷毀方式: 已使用之收入憑證,存根聯及通知聯於保存年限屆滿後,經機關會計同意

後報請各該機關長官核准。

各項收入憑證管理注意事項( 3/4) 各項收入憑證管理注意事項( 3/4)

Page 18: 財務管理及出納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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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流程作業流程

使用收據系統使用收據系統

自行印製自行印製

填製月報表填製月報表

機關會計審核機關會計審核

憑證保存憑證保存

憑證報廢憑證報廢

其他應注意事項其他應注意事項1.本要點所稱使用機關,係指使用各項收入憑證之本府所屬各機

關學校及特種基金;所稱監督機關,係指使用機關之上級機關。使用機關為本府一級機關者,監督機關為該使用機關。

2.收入憑證之印製、驗收、保管、收發、使用及記帳,不得皆由同一人員辦理。

3.使用機關自行印製之收入憑證有變更者,應報監督機關核定。

4.使用機關之主管機關或經辦 ( 手 ) 人遇有卸任時,應將已使用之收入憑證及空白收入憑證詳細列冊移交,並將所有登記不截結,於截結數上加蓋職章,註明卸任日期,以明責任。

5.使用機關因應特殊情形,得僅具備存根聯及收據 ( 執 ) 聯。

6.使用機關之收入憑證管理情形,監督機關及財政局得隨時派員抽查。

1.本要點所稱使用機關,係指使用各項收入憑證之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特種基金;所稱監督機關,係指使用機關之上級機關。使用機關為本府一級機關者,監督機關為該使用機關。

2.收入憑證之印製、驗收、保管、收發、使用及記帳,不得皆由同一人員辦理。

3.使用機關自行印製之收入憑證有變更者,應報監督機關核定。

4.使用機關之主管機關或經辦 ( 手 ) 人遇有卸任時,應將已使用之收入憑證及空白收入憑證詳細列冊移交,並將所有登記不截結,於截結數上加蓋職章,註明卸任日期,以明責任。

5.使用機關因應特殊情形,得僅具備存根聯及收據 ( 執 ) 聯。

6.使用機關之收入憑證管理情形,監督機關及財政局得隨時派員抽查。

各項收入憑證管理注意事項( 4/4) 各項收入憑證管理注意事項(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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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各機關接受捐贈作業有所遵循: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接受捐贈作業要點」

不得主動發起勸募: 各機關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

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得依公益勸募條例第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發起勸募。

公益勸募條例第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 各級政府機關 ( 構 )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

得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各機關接受捐贈注意事項( 1/4) 各機關接受捐贈注意事項( 1/4)

Page 20: 財務管理及出納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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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或法人捐贈財物:

一、不動產:

*附條件之捐贈(容積移轉或都市計畫變更 ) :由該業務權責機關受理

*ㄧ般捐贈:由本府財政局受理

二、動產(含現金、有價證券或其他特殊財物): 按業務性質及用途由受贈機關受理

各機關接受捐贈之財物,僅得作公益目的之使用。

各機關接受捐贈注意事項( 2/4) 各機關接受捐贈注意事項( 2/4)

Page 21: 財務管理及出納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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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公債及股票等有價證券: *以可在公開市場交易且易於變現為限 *倘為實物者,應記載於保管品備查簿,變現後核實入帳

接受捐贈現金以外之財物,開立之證明文件不載明捐贈財物價值。

接受現金捐贈: 一、指定對象及用途明確(屬代辦性質):以專戶採代收代付方

式 二、未指定或用途不明確:應解繳市庫

接受捐贈新臺幣以外之貨幣,應兌換為新臺幣後,始得入帳。

各機關接受捐贈注意事項( 3/4) 各機關接受捐贈注意事項( 3/4)

Page 22: 財務管理及出納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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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流程作業流程民眾或法人捐贈財物民眾或法人捐贈財物

查明有無糾紛查明有無糾紛

評估有無實益評估有無實益

接受捐贈或函知不接受捐贈接受捐贈或函知不接受捐贈

開立證明文件開立證明文件

列帳管理列帳管理

其他應注意事項其他應注意事項1.各機關接受捐贈財物時,應先查明有無糾紛、占用情形;附條件之捐贈,應擬定捐贈契約報府核准。

2.各機關接受捐贈財物時應確認受贈財物與主管業務有無關聯。

3.各機關應綜合考量如接受捐增未來之管理成本及可產生之利益。

4.各機關接受捐贈,應開立證明文件予捐贈者,並留存一份備查。

5.受贈之不動產,應由受贈機關接管,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6.查明有糾紛、占用情形或評估後受贈無實益者,應回函明確告知本府不接受該財務之捐贈。

1.各機關接受捐贈財物時,應先查明有無糾紛、占用情形;附條件之捐贈,應擬定捐贈契約報府核准。

2.各機關接受捐贈財物時應確認受贈財物與主管業務有無關聯。

3.各機關應綜合考量如接受捐增未來之管理成本及可產生之利益。

4.各機關接受捐贈,應開立證明文件予捐贈者,並留存一份備查。

5.受贈之不動產,應由受贈機關接管,並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6.查明有糾紛、占用情形或評估後受贈無實益者,應回函明確告知本府不接受該財務之捐贈。

各機關接受捐贈注意事項( 4/4) 各機關接受捐贈注意事項( 4/4)

Page 23: 財務管理及出納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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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名權、命名權?

Page 24: 財務管理及出納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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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地方政府墊付款處理要點法令依據 ( 民國 96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 )

得支用情形

( 一 ) 配合國防緊急設施或戰爭之有關支出。( 二 ) 國家經濟上遭逢重大變故,奉上級政府指示必須 配合辦理之有關支出。( 三 ) 因災害必須緊急支付之工程或救濟支出。 ( 四 ) 經上級政府核定之補助款,所使用之支出。( 五 ) 依法律或經核定有案之契約義務必需之支出。( 六 ) 配合上級或同級政府施政需要而核定必須分擔 且須及時使用之支出。

追加預算或特別預算時效上不足因應時之各款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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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25: 財務管理及出納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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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預算程序帳務轉正

大會審核

支用機關 財政局 市政會議

彙整提報市政會議

檢具憑證撥款支用

核發核定函函知墊付科目

新北市議會

市政會議審議

編列預算

簽陳會相關局處 分組審查同意核准

同意

大會審核通過

※http: //portal.ntpc.gov.tw/知識金庫 / 文件管理 / 標準作業程序 (SOP)/財政局 / 新北市政府墊付款標準作業程序※ 墊付案如未奉市長批准、未獲市政會議通過或市議會

不同意墊付,應行文至財政局辦理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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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26: 財務管理及出納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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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案機關接獲中央核定函至函送市議會,務必於 30日內完成。

2.所提墊付案倘已完成預算法定程序,務必儘速辦理轉正。

3.請於提墊時考量成本效益原則,倘金額較小,可由相關預算勻支。

4.中央補助本市各區公所之補助款,由業務主管一級機關提墊為原則。

5.欲提報次週二市政會議審議案件,務必當週週五前影送已簽准墊付案

及其附件予財政局,俾統一提報;相關附件務必依 SOP規定格式附案。

1.提案機關接獲中央核定函至函送市議會,務必於 30日內完成。

2.所提墊付案倘已完成預算法定程序,務必儘速辦理轉正。

3.請於提墊時考量成本效益原則,倘金額較小,可由相關預算勻支。

4.中央補助本市各區公所之補助款,由業務主管一級機關提墊為原則。

5.欲提報次週二市政會議審議案件,務必當週週五前影送已簽准墊付案

及其附件予財政局,俾統一提報;相關附件務必依 SOP規定格式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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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27: 財務管理及出納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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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市庫管理要點法令依據

簡化作業

( 一 ) 縮短收入退還作業期程:單筆退還金額 50 萬以下及退還中央補助款案件,皆以逕匯受款人為原則。

( 二 ) 簡化作業流程:小額案件由機關零用金先行退還,俟一定金額辦理收入退還撥補歸墊。

( 三 ) 節能減紙:單筆退還 2 萬元以下案件授權部分機關( 含 27 個一級機關及以市庫代理銀行及其分行為公庫之各區公所、警察局所屬各機關暨辦理稅課收入、地政規費之稅捐處及地政事務所 ) 自行辦理收退。

101.1.2 日起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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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市庫收入退還作業程序

Page 28: 財務管理及出納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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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局

自行簽陳開立收入退還書( 含賸餘款繳回、零用金撥補歸墊 )

應受退款人

開立付款憑單( 支出傳票 )

匯款或開立支票退還、撥補送支付科

>2 萬元?

開立收入退還書

存入保管金專戶

>50 萬元?

否 是

匯款退還

府簽二層

經授權未經授權

二級機關 區公所 一級機關 二級機關 區公所

函財政局

移財政局( 賸餘款繳回 )

簽請一級機關辦理收入退還

函請財政局辦理收入退還

集中支付

Page 29: 財務管理及出納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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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年度錯帳可轉正,無需辦理收退。

2. 公所因應升格繳回之款項≠市庫收入。

3. 賸餘款繳回應注意「應繳回比率」。

4. 金額較小案件優先由零用金墊支。

5. 收入退還除帳務錯誤或其他原因外,應以退還原

繳款人為原則。

4321 5

Page 30: 財務管理及出納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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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1 5

為利收退作業順利完成,請於彙送時注意檢附文件是否完備:1.繳入市庫之原繳款書影本。2.中央補助款或無市庫繳款書者應附「新北市政府總會計歲入對帳單」 ( 請確實註明收入歸屬年度 ) 。

3.倘屬繳回中央補助款,應述明或檢附存入之中央機關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及帳號。

4.倘為退還個人,應檢附申請書或契約書等相關證明文件。5.單筆退還金額於 50萬元以內且受款人留有帳號者,檢附金融機構名稱、戶名及帳號。

Page 31: 財務管理及出納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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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零用金管理要點法令依據

用途及限額

用途:公務預算或附屬單位預算所列之零星支出及代辦經費之採購。

額度:依各機關公務預算之歲出分配預算經常門之業務費或附屬單位預算之服務費用除以 80 計算數額並核定,核定數額最高不逾 30 萬元,最低 2 萬元;因特殊需要,得申請專案核定提高至 80 萬元。

支付限額: 1 萬元,但為辦理市庫收入退還及因實際需要事先報經機關首長核准者,不在此限。

新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Page 32: 財務管理及出納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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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 轉正 / 繳庫申請/ 轉正 / 繳庫

支付支付

存入零用金專戶 存入零用金專戶

核定核定

核銷核銷

補足補足

Page 33: 財務管理及出納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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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適時於零用金核定額度內調高撥補金額及頻率,以

達零星、循環支用之要意,無調高額度之必要。

2. 零用金之支用以零星之業務費 (服務費用 ) 或代辦之

採購經費為限,人事及設備投資經費應避免由此支應。

3. 各機關結存之零用金餘額,應於市庫帳務整理期間內,

填具支出收回書繳回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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