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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個人資料保護法概要 報告人:秘書室法制股 股長賴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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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概要

Jul 23,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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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 L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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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概要

報告人:秘書室法制股 股長賴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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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修正:中華民國 99年 5月 26日修正公布「個人資料保護法」(原名稱: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

立法目的:行政院為兼顧人格權保障,合理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以及回應民意及社會需求。

施行: 101年 9月 21日以院臺法字第 1010056845號令發布,除第 6條、第 54條外,其餘條文定自 101年 10月 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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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修正重點(一)

擴大保護客體個人資料 案,不再以經電腦處理之個人資料檔為限,包含紙本個人資料 案檔 。(第 2條)

個人資料:( §2.1.1)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查

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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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修正重點(三)

新增告知義務及同意表示蒐集個人資料,原則上應向當事人告知蒐集目的、利用方式等事項。但執行法定職務,或涉及蒐集民 之個人資料,眾 告知當事人將發生妨害公務之執行時,如執行臨檢、偵辦刑案等,得不為告知。(第7、 8、 9條)

第 8 條第 2 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為前項之告知:

第 2款:個人資料之蒐集係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所必要。

第3款:告知將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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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修正重點(四)

明確個資請求權行使機制當事人對其個人資料,有權行使 詢查 、 覽閱、製給複製本、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刪除等權利;機關遇有請求之處理方法 , 均 有 明 確 規 範 。 ( 第3、 10、 11、 13、 14條)

第 10條:(拒絕當事人行使請求權規定)第 2款:妨害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第 3款: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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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修正重點(五)

加重損害賠償責任 損害賠償,採取無過失賠償責任。

不論故意或過失,公務機關須舉證本身無過失責任。(舉證責任倒置)

凡當事人能證明損害者,均得請求賠償,請求項目,包括賠償金或回復名譽。

如不易或不能證明其實際損害額時,每人每一事件賠償金額,修正為「 500元以上 2萬元以下」。

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將賠償總額修正為 2億元。(第 2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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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法修正重點(六)

新增團體訴訟 為鼓勵民間公益團體參與保護,並方便被害民 行使眾損害賠償請求權,增訂團體訴訟相關規定,得提起團體訴訟,以協助當事人進行損害賠償訴訟。(第 32至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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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當事人得否向警察請求提供他造當事人資料?

法 務 部 101 年 12 月 05 日 法 律 字 第10100202950 號函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5、 16條規定參照,警察機關處理交通事故蒐集、處理雙方當事人個人資料係為執行法定職務,基於交通事故處理「警政」特定目的為之,而提供個人資料予他方作為當事人進行後續損害賠償、和解、調解、鑑定及訴訟等,應與蒐集特定目的相符,且屬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符合上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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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臨檢、路檢勤務時得否抄錄民眾身分證資料?

內政部警政署 93 年 01 月 12 日警署行字第 0930002479 號函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條第 2項明定,警察為達成其法定任務,於執行職務時,得依法採取查證身分、蒐集資料等措施;又,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條第 9款及第 7條規定,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是以,警察執行臨檢、路檢勤務時抄錄民 身分證資料,其基於「眾 犯罪預防」、「刑事偵查」所為必要之個人資料蒐集,自無逾越該法授權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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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於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後得否對於筆錄無機密部分要求複製?

法務部 95 年 03 月 09 日法律決字第 0950008560號函 按當事人得否於偵 中或審判中請求提供警訊筆錄,查除涉及刑事訴訟法第 245條偵 不公開查 之規定外,尚與刑事訴訟法具閱卷權之主體有關。依刑事訴訟法第33 條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故僅辯護人於審判中有 卷權閱 ,縱使被告本人亦無訴訟法上之閱卷權,而必須透過其辯護人取得訴訟資料,揆諸立法目的,無非在確保證據不遭破壞或誤用,以求審判之公正性。準此,當事人對於其筆錄於偵 或審判中請求提供者,依政府資訊公查開法第 18條第 1項第 2 款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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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離家出走,丈夫通報協尋得否要求尋獲機關告知其妻目前處所?

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 8點:尋獲或撤銷失蹤人口案件之作業如下: 第 4 款:尋獲失蹤人年滿二十歲或已結婚之未成年人

,應於筆錄上載明聯繫原報案人之意願,並應於當日內將尋獲失蹤人已被撤銷情形,通知原報案人、戶長或親屬,並於工作紀錄簿登記備 。查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第 3 款: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 上產之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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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衝擊分析(一)

開啟全面保護新紀元,將面臨嚴峻挑戰 新法不以電腦所處理之個人資料為限,人工資

料(如紙本紀錄)亦包括在內。所有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等行為,均

受到規範,警察機關將面臨嚴峻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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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衝擊分析(二)

警察機關任務特性,責任風險相對提高 警察機關基於任務特性, 多執法員警蒐集、眾

處理、利用個人資料,乃經常之事。保有個人資料 案,固多以電腦為主,各業管單位亦有檔個人資料紙本。個人資料既多且廣。

資料 案,以檔 電子 案檔 方式儲存,傳遞容易,稍有不慎以致外洩,成千上萬個人資料受害,責任風險相對提高。保有個人資料越多,責任風險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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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衝擊分析(三)

民 權益意識高漲,請求損賠案件必增眾 日本 2005 年施行個資法,依據「日本網路安

全協會」所發表「關於個人資料保護事件調查報告書」,施行後第 2 年( 2007 年)發生864 件、 3,053 萬筆個人資料洩漏事件,共有 2 兆 2,710 億日圓鉅額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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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衝擊分析(四)

無過失賠償責任,賠償責任難免除 新個資法第 28 條規定,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

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機關損害賠償責任,採取無過失賠償責任。因此,機關必須反過來證明自己並無過失。

如缺乏證據保存,要證明無過失,難度甚高。唯有加強保護措施及管理稽核機制,並為舉證,始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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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衝擊分析(五)

新增團體訴訟機制,訴訟風險及治安課題不應輕忽 依個資法第 34條規定,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第 28條規定,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損害賠償合計最高總額可達 2億元。高額賠償, 加增訴訟誘因。

公益性民間團體良莠不齊,面對高額賠償金額,不肖團體意圖謀利,會否專以挑唆或代位當事人求償濫訟情形,慎防衍生其他治安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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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作為參考

法令依據目的需要合理使用

能否蒐集 蒐集階段

直接 or間接須否告知?須否同意?

處理、利用

•法定職務必要範圍

•符合特定目的

•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16.1•公開 閱查•專人維護

•有無必要•有無依據•標準程序•用完即毀• 案加密檔•紙本加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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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立法之目的,乃在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並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

修法重點在將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與避免隱私權受到侵害,進一步從法制面調整。警察機關面臨保護個人資料時代來臨,允宜依法落實執行,善盡良善管理責任。

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本是員警經常任務,也是每日應執行之事,所有作為自當依法執行,並落實維護個人資料檔案安全。

加強員警教育訓練,亦不應輕忽,以有效做好個人資料保護工作,增進警察機關執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