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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權力關係的演變:惟變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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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公務員特別關係的演變

Jan 15,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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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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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1: 4 公務員特別關係的演變

特別權力關係的演變:惟變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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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唯一不變的,就是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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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特別權力關係,到特別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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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傳統到現代

傳統思想

重「力」 不重「法」

重要權利 法律不保留

現代思想

範圍縮小 成員脫隊,每下愈況。

公法勤務關係,範圍不變。 食君之祿,忠君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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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量變,再質變。

餘威猶存

公務員關係

軍人

學校

刑罰執行

脫隊

博物館、郵政利用

暫時性利用

利用者是一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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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留與特別關係

限制基本權利

仍須法律保留

限制次要權利

特別規則 給特別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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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關起門來打小孩嗎?

肯定說:清官難斷家務事 否定說:斷絕家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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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爭訟界線,質變轉為量變。

過去:基礎vs管理關係 現在:重要性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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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事可以提起行政爭訟?

過去:大事才可以

基本關係(烏紗帽)

任命、免職、退學、休學

可以爭訟

經營關係(跑斷腿)

任務分派、課程安排

不得爭訟

現在:中事也可以

調職

平調, 薪水未減,不得爭訟。

降調、主管調非主管,待遇有差別, 得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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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說,這些都可以打官司。

•請求核發服務年資或未領退休金之證明,敲門磚 187號

•請領退休金 201號

•改變公務員身分關係,具里程碑意義 243號

•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266號

•重大懲戒 298號

•擬任官等 323號

•級俸審定 338號

•退學 382號

•續服現役未受允准,我還要當兵 430號

•退休年資併計 455號

•兵役體位判定 459號

•同官等高資低用 483號

•免職 4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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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權力關係,修而不廢。

只有量變

並無質變

拿人錢財,與人消災,

先義務,後權利即可,

不必只盡義務,不講權利。

重要權益

仍可爭訟

特別規則不死

只是要有分寸

限制基本權利

要有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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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變萬化,不如一句話。

•趕不上變化 計畫

•趕不上長官的一句話 變化

•趕不上法條的一句話

長官的一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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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的堡壘:公務人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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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見公務人員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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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會吧,特別權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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