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編號: THB PML 8/10/90/9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商船 ( 防止及控制污染 ) 條例》 ( 第 413 章 ) 《 2015 年商船 ( 防止污水污染 )( 修訂 ) 規例》 引言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將會根據《商船 ( 防止及控制污染 ) 條 例》 ( 第 413 章 ) ( “《條例》” ) 第 3 條,訂立《 2015 年商船 ( 防 止污水污染 )( 修訂 ) 規例》 ( “《修訂規例》” ) ( 載於 附件 A ) ,藉 此更新本地相關法例,以使本地法例與國際海事組織為規管船舶 排放污水而訂明的最新國際規定一致。 理據 國際海事組織的規定 2. 國際海事組織於一九七三年通過《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 染公約》 ( 現於國際間通稱為“《防污公約》” ) ,並於一九七八 年及一九九七年經議定書將其修訂,以訂明規例,防止並盡量減 少船舶造成污染。《防污公約》載有六個技術附則,處理船舶造 成的各種不同形式的污染。《防污公約》各附則是根據《條例》 制訂的附屬法例,在香港落實施行。 3. 《防污公約》附則 IV —《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規 則》於二零零三年生效,並藉《商船 ( 防止污水污染 ) 規例》 ( “《規例》” ) ( 第 413K 章 ) 在香港實施。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