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釋憲聲請書 聲請人 陳育青 代理人 尤伯祥律師 許仁碩 林明賢律師 張玲綺律師 為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及第8條第1項規定,聲 請解釋憲法,並將有關事項說明如下: 壹、 聲請解釋憲法之目的 請求解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自字第151號判決、臺灣高等 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1798號判決,及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 6441號判決(附件一~三)所適用之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第 6款、第2項及第7條第2項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保留 原則、比例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貳、疑義之性質與經過 一、緣聲請人陳育青於民國97年11月4日至臺北圓山大飯店訪友,適逢 大陸地區海峽兩岸關係協會會長陳雲林來台訪問住在該飯店。聲 請人為職業紀錄片導演,有隨身攜帶小型攝影機之習慣,即於大 廳拍攝此一事件。於陳雲林一行人行經過圓山飯店大廳搭車離開 前,聲請人已在該大廳內逗留數十分鐘並持攝影機拍攝, 其間無 人盤問、亦無人告知聲請人不得拍攝。直至陳雲林驅車離開後, 聲請人始遭員警要求出示證件,警察主管一度命聲請人下山離 去,但於聲請人回答好後,旋又變更決定調派支援,命現場員警 攔阻聲請人,聲請人詢問究有何犯法,員警無人回答;員警表示: 「進入管制區,你須要帶證件,我們覺得你有可疑,所以我們要 看你的證件」,聲請人問:「我為什麼可疑?」員警答:「不管有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