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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投资和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 CFIUS)

Jan 03,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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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投资和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 CFIUS). 美国境内的外国直接投资. 美国是开放投资的坚定支持者. “美国明确支持其境内的国际投资,并同样承诺为在国外的美国投资者获得公正、公平和非歧视待遇” - 总统乔治 · W. 布什 2007 年 5 月 10 日. 美国境内的外国直接投资: 相当于美国 GDP 的 15% ( 2005 年为 1.9 万亿美元) - PowerPoint PPT Present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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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境内的外国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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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明确支持其境内的国际投资,并同样承诺为在国外的美国投资者获得公正、公平和非歧视待遇” - 总统乔治 · W. 布什

2007 年 5 月 10 日

美国是开放投资的坚定支持者

美国境内的外国直接投资:• 相当于美国 GDP 的 15% ( 2005年为 1.9万亿美元)• 在美国私营部门雇佣人数占 4.5% ( 2005年为 510万人)

-在美国间接提供额外就业机会 460万个• 工资比美国平均水平高 30%

• 投入的研发费用占 13% ( 300亿美元)• 占美国出口额的 19% ( 1539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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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歧视待遇:在几乎全部经济领域中给予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

• 透明性:《行政程序法》规定对法律议案进行通告和征求意见,并出版公布最终实施的法规。

• 行政 - 司法程序:高效、可预期和透明

美国境内的外国直接投资:承诺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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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能源:禁止颁发核能浓缩业务许可证• 通信:在广播、公共通信运营商和广播电台企业中外国股本上限为

25%• 航空承运人:外国股本上限为 25%• 海运:在轮船公司不得占多数股份;在沿海航运公司的股本上限为

25%

美国境内的外国直接投资:主要法律禁止

同时:在美国的WTO承诺中有几项针对州际措施的例外情况,但这些仅适用于纯粹的州际贸易情形

根据我们的贸易承诺,美国对外国直接投资的非歧视待遇的例外情况很少,并明确公布,通常不得扩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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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办企业:根据企业的业务活动 /业务领域,外国企业和国内企业都要遵守非歧视联邦法规

• 与外国直接投资交易有关的主要监管审查– 反垄断: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对大的并购项目进行为期 30天的调查– 证券: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要求披露有关登记债务和股本的信息,以及有关公众公司及其销售情况的信息

– 国防:国防部颁布设备和安全审查规定,审查附带机密合同的外国并购美国公司的案件

– 跨境流动:商务部和州监管双重用途和军事用途出口,国土安全部监管进口和移民签证

– 通信:联邦通信委员会负责批准电信并购和营业许可证– 金融:联邦储备委员会、货币监理署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负责颁发银

行 /经纪业许可证和审查并购事项;执行非歧视审慎法规 – 其他部门监管:根据部门而异,其他部门可能要求许可事项或审查,包括交通运输部、能源部、联邦能源监管委员会等

美国境内的外国直接投资:非歧视企业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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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政府在投资政策中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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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会的职责

国会致力于广泛的投资政策事项• 贸易协定:国会( 1)制定谈判目标,批准与其他国家的贸易协定;( 2)批准双边投资协定

• 投资审查:通过颁布法令,国会授权行政部门通过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进行审查

• 监督:国会审查特定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 是否遵守自由贸易协定目标的规定–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只在对交易项目进行审查后向国会作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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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部门的职责

行政部门执行美国的贸易政策并执行国会通过的贸易和投资法律

• 贸易协定:与其他国家进行贸易协定和投资协定谈判

• 投资审查:对特定的外国投资交易进行审查,以确认国家安全事项

• 报告:就遵守贸易目标和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审查结果向国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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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 CFI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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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目的

• 审查外国企业并购美国企业事项,消除任何国家安全风险– 限于导致外国控制的并购项目– 不考虑美国国家经济利益

• 总统独自有权禁止交易–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可以建议总统禁止某个交易– 总统只禁止过一项交易( 1990年)

• 2007 年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 (FINSA)– 7 月 26 日签署法律; 10 月 24 日生效– 对作为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执法依据的 1988年埃克森 - 弗劳里奥法进行了修改

– 保持了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基本的开放投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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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成员

* 新成员,根据 2007 年外国投资和国家安全法

八个行政部门 – 财政部(主席单位)– 国务院– 商务部– 国防部– 司法部– 国土安全部– *能源部– * 劳工部(依职权)

七个白宫机构 –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 科技办公室– 管理和预算办公室– 经济顾问委员会– 国家经济委员会– 国家安全委员会– *国家情报总监(依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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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程序概况

• 选择性: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美国境内的并购项目不到总数的 7%,包括一个外国收购方和一个国内目标

• 努力解决问题,而不是禁止交易 – 2006年, 113个项目中只有 16个结果是减轻损失协定,大部分项目只给公司增加了很轻的负担

• 高效: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的 80%以上的项目都在 30天内得到批准,而且没有增加任何要求

• 关注焦点少:审查仅限于特定交易涉及的国家安全风险 – 不涉及其他广泛因素,如国家利益、经济安全或行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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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仅审查经选择的交易

对比:全球、美国、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的并购交易数量Source: Thomson Financial

时间 全球并购项目 美国并购项目

美国的外国直接投资并购项目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的并购项目

        案例占外国直接投资

项目的百分比2000 38,716 11,137 1,747 72 4.1%

2001 30,174 7,702 1,131 55 4.8%

2002 26,482 7,042 855 43 5.0%

2003 28,830 7,728 900 41 4.5%

2004 31,484 8,547 1,018 53 5.2%

2005 33,570 9,235 1,123 65 5.8%

2006 37,095 10,460 1,730 113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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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高效程序

– 2006 年 113件备案

30 天审查期限

如必要,45天调查期限

如必要:15天

总统决定期限

– 2006 年 7件(占总数 6%)

– 2006 年 2件(占总数 1.8%)

– 没有交易项目被禁止

在规定的时限内 , 如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或总统没有采取行动禁止该交易,由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的交易就进入了安全地带(只有有限的例外情况,

针对备案方的某些重大不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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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只考虑交易对国家安全的特定影响,不是针对广泛的国家安全政策或其他首要事项

• 1988年的法律列举了几项国家安全要素• 2007年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列举了增加的国家安全要素,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已考虑相关要素 :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只聚焦于国家安全

埃克森 - 弗劳里奥法 – 针对计划项目国防需要的国内

生产和能力– 美国针对国家安全需要的能力– 对特定国家销售 / 转售军事技术– 美国在影响国家安全领域的技

术领先地位

2007年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中增加:– 安全相关问题对关键基础设施 / 技

术的影响– 更加重视外国政府控制– 由国有企业进行的并购是否具有风

险,考虑该国在不扩散、反恐、技术转移等方面的记录

– 对长期能源 /关键资源需求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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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维护开放投资方向的同时完善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程序

• 维护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基本的开放投资方向– 对真正引起国家安全问题的案例,维持非常有选择性的关注(无强制性备案)– 规范目前的运作程序以求解决问题,而不是禁止交易– 维持目前关于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和总统行动的严格的期限规定

• 再次确认国会对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的委任– 在结案前,无需向国会报告

• 国会应遵守保密法律规定– 向国会提交重要的决定之后报告和年度报告

• 完善高级别责任制度– 副国务卿必须签署第二阶段调查的结案、涉及外国政府控制的所有案件、涉及关键基础设施的特定案件

– 助理国务卿必须签署其他所有案件的结案– 财政部及其指定的针对某个案件的领导机构对国会负正式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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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年 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重要日期

• 2007 年 7 月 26 日

• 2007 年 10 月 23 日

• 2007 年 10 月 24 日

• 2008 年 4 月 22 日

• 2008 年 4 月 22 日

总统将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案签署为法律财政部举办听证会征求对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程序的意见

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生效

最终条例必须出版

对引起国家安全考虑的案例类型必须出版指导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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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外国政府控制

• 外国政府控制要求高级别的责任制度– 1988法律和 2007年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都规定对此类案件进行第二阶段调查,

除非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确认决定没有国家安全问题– 2007年外商投资与国家安全法规定副国务卿签署决定这类案件的结案,助理国务

卿签署其他案件的结案• 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大量的外国政府控制案件

– 自 1992年,审查了 157件交易(占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审查案件数量的 14%)– 20件包括减轻损失协定(占 13%)– 11件继续进行调查(占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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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公司的最佳作法

• 预备案:在正式通知备案前向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提供信息,确保通知是完整的

• 利益相关者简报:与国会增加讨论潜在的有争议的交易

• 商业目的:证明交易是被商业利益驱动

• 解决问题思路:积极致力于解决国家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