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工業局 「產業製程清潔生產與綠色技術提升計畫」 (101年度) 斗六工業區 區內工廠排水管理與廢水前處理功能提升輔導 執行成果報告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報告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
經濟部工業局 「產業製程清潔生產與綠色技術提升計畫」
(101年度)
斗六工業區
區內工廠排水管理與廢水前處理功能提升輔導
執行成果報告
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台灣產業服務基金會 報告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
目錄
一、 計畫緣由 二、 輔導工作執行方法 三、 輔導工作執行情形
四、 輔導成果 五、 檢討與建議
六、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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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六工業區內工廠排水管理與廢水前處理功能提升輔導
執行成果報告 1、 計畫緣由
斗六工業區舊區為一老舊工業區,區內多數廠商設廠超過20年以上,部分廠商欠缺相關環保法令規定之觀念,廠內雨污水未做好分流措施,將衛生廢水逕流至雨水下水道;另又有廠商廢水前處理設施功能不足,影響處理後排放水質。然因近年來鄰近社區居民環保意識升高,多次發現該溪水有異質、異味情形,致發生抗議事件,當地立委及縣議員亦多次向地方環保單位反應,應對斗六工業區廠商加強廢水排放稽查,近期內已有多家廠商因違規排放而遭環保單位開立罰單。爰此,經濟部工業局為落實執行水污法及工業區下水道使用管理規章之相關規定,將協助斗六工業區內工廠改善雨污水分流、採樣井設置及提升工廠廢水前處理設施功能,並督促區內工廠確實改善,俾以符合環保相關規定,並消弭工業區發生廢水污染事件。 2、 輔導工作執行方法
本項輔導工作係針對斗六工業區內工廠,進行排水管理與廢水處理功能之診斷輔導,工作流程如圖1所示,說明如下: (一)針對斗六工業區內工廠辦理環保法規及廢水前處理技術宣導會,
由服務中心協助提供適當會議場地及發文邀請區內工廠出席與會。會中說明輔導工作目的、執行流程及相關配合事項,並針對輔導內容相關之環保法規介紹及廢水前處理實務分享,另由環保主管機關針對區內工廠之稽查重點與罰則進行說明。
(二)清查區內未完成雨污水分流及未依規定設置採樣井之工廠資料。並由斗六工業區服務中心彙整具輔導需求之工廠,提供予輔導團隊進行診斷輔導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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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斗六工業區內工廠排水管理與廢水前處理功能提升輔導工作流程
(三)進行區內工廠排水管理與廢水前處理功能輔導,輔導內容包含: 1.現勘瞭解工廠雨水及廢水排放現況,並提供可行性建議方案。 2.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3條及相關規定,協助工廠檢討採樣井設置地點,並提供診斷建議。
3.針對輔導對象建議名單中已設置廢水前處理設施之工廠,進行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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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廢水前處理功能輔導,並提供改善建議。 (四)協助區內工廠進行改善,並由輔導團隊提供技術諮詢,以加快改
善期程。 (五)服務中心協助彙整執行成果報告,做為未來追蹤對象之參考。 3、 輔導工作執行情形 (一)辦理2場次環保法規及廢水前處理技術宣導會
輔導團隊於101年4月10日及6月29日假斗六工業區服務中心3樓會議室,共辦理2場次環保法規及廢水前處理技術宣導會,計99家次廠商(106人次)參與。會中說明輔導工作目的、執行流程及稽查裁罰重點,並督促廠商儘速改善。宣導會執行情形如圖2所示。
環保法規及廢水前處理技術宣導會 (4月10日)
環保法規及廢水前處理技術宣導會 (4月10日)
環保法規及廢水前處理技術宣導會 (6月29日)
環保法規及廢水前處理技術宣導會 (6月29日)
圖2 斗六工業區環保法規及廢水前處理技術宣導會辦理情形
(二)輔導58家區內工廠排水管理與廢水前處理功能提升 1.區內工廠輔導需求及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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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斗六工業區服務中心協助清查,區內廠商未完成雨污水分流、未依規定設置採樣井及具提升工廠廢水前處理設施功能輔導需求之工廠共計84家(如附件一)。服務中心於本輔導工作執行前已針對區內廠商進行相關改善宣導,廠商接受服務中心之改善建議而自行完成改善或施工者共計23家,另於專案執行期間無意願接受輔導者共計3家,扣除上述26家,具輔導需求之58家廠商於7月19日全數完成輔導。廠商輔導需求及執行情形如圖3所示。
圖3 廠商輔導需求分佈及執行情形 2.輔導重點與對策說明
輔導團隊針對工廠雨水及廢水排放現況、採樣井設置情形及廢水前處理設備操作效能進行診斷輔導,並提供可行性改善對策。工廠之主要缺失狀況及改善對策如下:
輔導項次 缺失狀況 改善對策 雨污水分流: 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7條、第21條規定,檢視廠區內雨污水是否混合收集
1.污水管線誤接入雨水溝渠
1.應考慮水力坡降及施工可行性,以決定原雨水溝渠是否變更為廢污水收集系統,再行規劃及施作管線配接。
2.洗手台廢水及冷卻水塔廢水流入雨水溝渠
2.洗手廢水及冷卻水塔排放廢水均屬作業廢水,應配接管線導入廢污水收集系統,一併納管處理。
3.廠區雨水溝內發現不明管線
3.應查明管線之用途,若非屬雨水管線應逕行封閉。
4.匯流陰井內雨污水隔 4a.應加高雨污水之隔離設施,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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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設施不良,造成污水滲漏至雨水渠道
為磚牆,應施作粉光等級以上之防漏措施。
4b.污水若以動力輸送,動力設備應定期維護並做成紀錄,且應預留備用動力設施,以因應緊急措施。
4c.污水井應增設警示液位器,並以蜂鳴器或警示燈告知現場人員作緊急應變處理。
5.化糞池廢水經化糞池後逕流至雨水溝渠
5.應考慮水力坡降及施工可行性,可直接配管或應設置陰井,再以動力輸送至廢污水收集系統。
6.雨水溝有積水現象 6a.若因雨水溝內泥沙堆積造成積水現象,應定期清理。
6b.檢視晴天時雨水溝內是否有流動水產生,以確認是否有不明廢水進入雨水溝,並另行配接管線。
7.雨水接觸物料未妥善收集直接漫流出廠區
7a.若物料經雨水沖刷會產生污染物質,則物料貯存場應設置遮雨、擋雨、導雨設施,避免物料與雨水直接接觸而造成污染。
7b.若無法避免物料與雨水接觸,所產生的逕流廢水應收集至廢污水收集系統。
8.管線未標示流向及流體名稱
8.廠內之廢污水管線應清楚標示管線內流體名稱及流向。
採樣井未依規定設置: 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53條,檢視工廠之採樣井是否設置於周界外
1.採樣井設置於廠區周界內
1a.區內廠商請依雲林縣環保局函文(雲環水字第1000006264號)之規定,將採樣井設置於周界外。
1b.利用圍牆退縮空間(30cm),設置100cm×100cm×30cm之附掛式採樣井。
1c.建議附掛式採樣井之進流管線延伸至底部,並由蓄積水位高度接管回原納管處排放,可利用水流由底部噴流而上進行攪拌,防止採樣井死角水質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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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 1d.為避免採樣井之蓄積水產生腐
敗惡臭及滋生病菌,可定期使用漂白水進行清洗排放,可一併進行管線及採樣井消毒。
1e.應於排放口明顯處設置告示牌。
2.採樣井設置於周界內,並增設進出爬梯及安全門
2.為便於稽查採樣,安全門不應上鎖,基於廠區保全考量,應於門內設置圍籬,以區隔周界內外。
3.未設置採樣井,廠內污水管線直接銜接污水下水道系統
3a.應考慮水力坡降及施工可行性,以增設陰井,使用動力輸送至採樣井。
3b.依1b~1e設置。 4.採樣井上方堆置雜物,人孔蓋上鎖,無法進行採樣
4.移除採樣井上方之雜物,採樣井人孔蓋不應上鎖以利稽查採樣。
廢水前處理功能提升: 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2條規定及「下 水道法」第25條,檢視工廠廢水前處理設施之效能
1.大水量廠商,排放時易造成污水下水道管線超過水力負荷
1a.動力輸送之高液位調降至池體高度一半,以增加調整排放之緩衝空間。
1b.縮短高低液位間距,以少量多次方式排水,錯開尖峰排放時段。
2.調整池曝氣不均,造成浮渣及底泥堆積,並有腐敗現象
2.將調整池抽乾後,維修散氣設備,避免產生曝氣死角,並將底泥清除,以避免減少調整容量及造成散氣設備堵塞。
3.膠羽形成不良,沈降效果不佳
3a.檢視攪拌狀況,增加快混之攪拌程度,以增加藥品與廢水碰撞機會,或減少慢混攪拌程度,以防止膠羽破碎。
3b.進行瓶杯試驗,以決定正確的加藥量。
4.沈澱池污泥累積,沈降效果不良,放流水SS濃度過高
4.應增加抽泥頻率,以少量多次方式,避免污泥黏滯性影響抽泥效率。
5.曝氣池曝氣不均勻,槽中有死角產生
5a.清理池中之散氣設備。 5b.增加空氣流量,計算各支管之
單位長度空氣量,每公尺最少應在0.185CMM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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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曝氣池有大量泡沫 6a.曝氣槽超負荷,若F/M過高,應增加迴流污泥量,以降低F/M比。
6b.若為毒性物質流入,如重金屬或殺蟲劑,則需重新馴養污泥。
6c.可用消泡設備,抑制泡沫產生,亦可酌量使用消泡劑,惟需考量消泡劑貢獻之COD是否超出處理負荷。
7.沈澱池未設置浮渣檔板,致使大量浮渣及油污進入採樣井
7.沈澱池應增設浮渣檔板,將廢水處理之浮渣、上浮污泥及油污隔離,並定期刮除,以防止其排入採樣井,造成採樣水質惡化。
8.採樣井累積污泥 8.可將進流管線延伸至底部,利用水流由底部噴流而上,進行採樣井內之蓄積水攪拌,亦可於動力輸出管線上增設支管,迴流至採樣井進行攪拌,防止採樣井因沈積污泥導致水質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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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輔導案例說明 現場輔導工作完成後,輔導團隊依據現勘結果撰寫工廠輔導報
告,提供予工廠參考應用。以下就輔導工作項目,節錄輔導報告為案例供參
(1)雨污水分流措施
1.雨污水分流情形: □廠區內雨污水已妥善分流
☑廠區內雨污水分流未臻妥善
□施工中/規劃中 □廠區內雨污水尚未分流
現勘狀況 現勘說明及改善建議方案 現勘說明:
部分雨水溝截流做為廢污水收集井使用,並設置擋水設施、抽水馬達及水位開關,當水位到達一定液位後可自動啟動抽水馬達,將廢污水抽入廢水前處理設施中。惟現勘時亦發現有不明且無用之管路存在。 改善建議方案: 1.建議工廠應巡檢廠內是否還存有不明且無用之管路,並應以管帽或其他方式予以封管。
2.廠區內廢污水管線除應有明確標示外,另應依建築相關法令標示消防管路、廢水管路及自來水管路。
3.應注意物料堆置時周圍需保持乾燥,建議應設置遮雨、擋雨及導水設施,並予以妥善收集,避免不明液體流入雨水溝中。另,需注意避免與地面直接接觸,以免造成土壤污染等環保問題。
(2)採樣井設置情形
2.採樣井設置情形: ⬜已設置,且設置妥善 ☑已設置,惟仍須改善 ⬜施工中/規劃中 ⬜目前尚未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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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勘狀況 改善建議方案
現勘說明: • 工廠採樣井未遷移至周界外。 改善建議方案: • 利用圍牆退縮空間(30cm),設置100cm×100cm×30cm之附掛式採樣井。
• 建議附掛式採樣井之進流管線延伸至底部,並由蓄積水位高度接管回原納管處排放,可利用水流由底部噴流而上,進行採樣井內之蓄積水攪拌,防止採樣井死角水質惡化。
• 為避免採樣井內生活污水蓄積產生腐敗惡臭及滋生病菌,應定期使用漂白水進行清洗排放,可一併針對管線及採樣井進行消毒。
(3)工廠廢水前處理設施操作情形確認
1.廢(污)水排放情形:
☑工廠排放生活污水 ☑工廠排放製程廢水
2.廢水前處理設施操作情形:
□已設置,且操作大致正常 ☑已設置,惟未正常操作或功
能不足
□施工中/規劃中 □工廠並未設置廢水前處
理設施 現勘狀況 現勘說明及改善建議方案
現勘說明: 11
工廠廢水前處理系統生物處理單元處理效果不佳,生物處理單元常需加入菌種方可維持生物處理單元操作。
改善建議方案:
1.因工廠屬於化工業,製程如右圖所示,其製程反應時產生之酸鹼廢水及鹽類廢水,其化學毒性造成微生物生長不易,使生物處理系統不穩定,而降低處理效果,故建議工廠重新調整廢水處理順序,先經化學混凝處理後再接生物處理系統,並於化學處理後端增加沈澱單元,以避免大量化學污泥進入生物系統,增加生物處理負荷,建議流程如圖2所示。
2.工廠廢水採用批次處理,但經檢視現場及水污染防治措施文件時發現,於廢水處理單元設計規劃時,採用1天平均值,若採用批次處理時,會造成處理單元瞬間處理負荷過大。建議工廠操作時一次進流量不宜太大,可用現有之調勻(整)池作為緩衝單元,延長處理時間,以避免操作單元處理負荷過大或是生物系統食微比(F/M)過高,導致處理效果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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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原廢水處理流程
圖2 建議之廢水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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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輔導成果 (一)輔導工作執行成果
輔導團隊針對廠商之現場缺失進行追蹤聯繫,依輔導建議皆已完成改善者,則視為改善完成,截至9月30日止之改善情形如下: 1.斗六工業區服務中心提供之84家輔導工廠名單,已完成改善及施工中廠商,共計61家,佔服務中心提供名單總家數之73%。分項執行成果如下: (1)雨污水未分流:廠商共計41家次,已完成改善或施工中廠商
計31家次,佔該項總家次76%。 (2)採樣井未依規定設置:廠商共計66家次,已完成改善或施工
中廠商計44家次,佔該項總家次67%。 (3)具功能輔導需求:廠商數量共計13家次,已完成改善或施工
中廠商計10家次,佔該項總家次77%。 2.經輔導團隊現場輔導之58家廠商中,依輔導建議完成改善及施工中廠商共計38家,佔總輔導家數66%。分項執行成果如下: (1)雨污水未分流:廠商共計31家次,已完成改善或施工中廠商
計21家次,佔該項總家次68%。 (2)採樣井未依規定設置:廠商共計43家次,已完成改善或施工
中廠商計23家次,佔該項總家次53%。 (3)具功能輔導需求:廠商共計11家次,已完成改善或施工中廠
商計9家次,佔該項總家次82%。 3.未完成改善之廠商共計23家,分項說明如下: (1)無意願接受輔導者3家:採樣井未依規定設置者2家、廢水前處理設施需輔導者1家。
(2)主管尚未簽核者6家:採樣井未依規定設置者2家、雨污水未分流與採樣井未依規定設置者4家。
(3)無改善意願者13家:採樣井未依規定設置者7家、雨污水未分流與採樣井未依規定設置者4家、雨污水未分流與採樣井未依規定設置者及廢水前處理設施輔導者2家。
(4)停工歇業1家:採樣井未依規定設置。 未改善之廠商後續將由服務中心進一步溝通。輔導廠商改善
分佈情形如圖4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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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 輔導廠商改善分佈情形
(二)掌握工廠確實之排放量
經彙整斗六工業區100年1月至101年8月污水處理廠進流量 (如圖 5所示),100年1~8月廢污水平均進流量為23.2萬噸/月,101年1~8月廢污水平均進流量為27.5萬噸/月,增加率為18.5%,顯見藉由服務中心加強稽查及輔導區內廠商雨污水分流輔導及改善,確能有效掌握區內工廠廢污水納管情形,可避免工廠產生之製程廢水藉由雨水下水道排放,除可減少環境污染及消弭民怨,亦有助於工業區服務中心掌握工廠確實之廢污水排放量。
圖5 民國100年至101年8月污水處理廠進流量折線圖
(三)減少稽查陳情案件
斗六工業區內部分廠商將廢污水偷排至雨水下水道,造成溪水污染及產生異味情形,致發生多起抗議事件,當地立委及縣議員亦多次向地方環保單位反應,應對斗六工業區廠商加強廢水排放稽查,因此多家廠商因違規排放而遭環保單位開立罰單,於100年度遭環保單位稽查懲處案件中,與雨污水分流、採樣井設置及前處理功能不足有關者計43件,違規廠商共計19家(名單如附件二),裁罰金額為349萬元,該等廠商經由輔導團隊及服務中心輔導後,已有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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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74%)完成改善,後續將可減少環保主管機關稽查裁罰及民眾陳情案件發生。
5、 檢討與建議 (1) 區內大排水量廠商於尖峰時段排水,造成污水下水道管線流量負
荷過大,以致滿溢至雨水下水道系統,進而污染地面水體。服務中心已協調各工廠尖峰時段排放方式,並透過輔導改善,可有效緩解流量負荷問題
斗六工業區因部分廠商尖峰排水量過大,導致下水道管線超出負荷,造成廢污水由污水下水道系統溢滿,經路面漫流至雨水下水道,藉此排放至區外地面水體造成污染,服務中心已鎖定7家大排放量工廠,包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廠、○○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紙業股份有限公司、○○紙業有限公司、○○紙業有限公司,並於4月10日及4月11日邀請7家廠商召開協調會解決尖峰排水問題,經協調各工廠排放方式如表1所示。針對7家大水量廠商,已於輔導期間建議廠商將納管時動力輸送之高液位調降至池體高度一半,以增加調整排放時之緩衝空間,並縮短高低液位間距,以少量多次方式排水,錯開尖峰排放時段。另建議服務中心針對大水量廠商之瞬間排放水量進行調查,再依管線負荷能力進行調配,應可緩解污水下水道管線流量負荷過高的問題。
表1 大水量工廠尖峰排放方式協調內容 序號 工廠名稱 排放方式 1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配合避開日間尖峰時段排水,改為夜間排水 2 ○○○○股份有限公司 配合更換小馬力泵浦 3 ○○股份有限公司斗六廠 本廠為夜間作業,故可避開日間尖峰流量 4 ○○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無意願配合調整排放
5 ○○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配合更換小馬力泵浦,並以少量多次方式排放
6 ○○紙業有限公司 配合以少量多次方式排放
7 ○○紙業有限公司 主幹管人孔設置液位器,於偵測人孔水位滿溢時停止排放
(2) 部分廠商利用雨天偷排成習,服務中心已個案追蹤輔導,惟環保罰金與納管追繳金額差異懸殊,恐造成部分廠商偷排機率升高。下水道管理單位應針對此類投機行為加重懲處,以遏止重大環境污染
斗六工業區內大部分工廠經過法規宣導及現場輔導後,均能恪遵法令及工業區相關規定。惟部分廠商仍有利用雨天偷排廢水及高濃度廢液之情形,此類廠商已由服務中心個案加強稽查,如8月7日及8月20日計有2家工廠,利用下雨期間傾倒油污至雨水溝,服務中心於雨天派員加強巡視時發現異狀,立即追查偷排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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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通報環保單位進行稽查。然依環保單位罰鍰額度裁罰準則,就水質不符排放標準項目,最高罰款金額60萬元,但部分工廠內之高濃度廢液或累積油泥,經營運中心定期採樣檢測後計徵之納管費用,恐遠高於環保單位裁罰金額,以某廠為例,於8月1日經營運中心定期採樣檢測出排放廢水COD為5,300 mg/l,SS為2,212 mg/l,合計之納管費用約1,600多萬元,由於與環保罰鍰金額相差甚大,恐造成部分投機廠商心存僥倖心態,利用雨天傾倒高濃度廢液,造成嚴重污染。故建議對於此類惡意傾倒廢水之廠商,應研擬相關處罰條例,加重污染行為之懲處,以杜絕人為因素污染工業區周圍環境生態。
(三)應加強區內廠商環保法規觀念,以杜絕不必要之稽查裁罰 工業局所轄之老舊工業區,部分區內廠商欠缺環保法規觀念
,對於廢水定義並不清楚,常常誤將污染度不高之作業廢水,如洗手台之清洗水及冷卻水塔之替換水等排入雨水溝,而因雨污水未分流遭環保單位開立罰單。建議各工業區服務中心應加強宣導雨污水分流法規,並確實巡查區內廠商之雨污水分流狀況,以消弭區內廠商之違規案件及確實掌握廠商之納管情形。
另依環署水字第0970036765F號解釋函,公告修正「應先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事業種類、範圍及規模」,其中包含作業廢水、洩放廢水與未接觸冷卻水,且納入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者,應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工業區內若有廠商未取得「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核可文件,建議工業區服務中心加強宣導,並協助區內廠商儘速辦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之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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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附件 附件一、斗六工業區內工廠排水管理與廢水前處理功能輔導廠商名
單 附件二、100年度斗六工業區內廠商遭環保稽查裁處名單 附件三、宣導說明會簽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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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斗六工業區內工廠排水管理與廢水前處理功能 輔導廠商名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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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100年度斗六工業區內廠商遭環保稽查裁處名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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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相關法規說明: 第71條 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
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始得排放廢(污)水。
第16 條 事業廢(污)水利用不明排放管排放者,由主管機關公告廢止,經公告一週尚無人認領者,得予以封閉或排除該排放管線。
第18 條 事業應採行水污染防治措施;其水污染防治措施之適用對象、範圍、條件、必備設施、規格、設置、放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28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之輸送或貯存設備,有疏漏污染物或廢(污)水至水體之虞者,應採取維護及防範措施;其有疏漏致污染水體者,應立即採取緊急應變措施,並於事故發生後三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第46 條 違反依第十三條第四項或第十八條所定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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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宣導說明會簽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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