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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生活 - 資訊篇 案例與對話法律與生活 - 資訊篇 案例與對話
第 一 章
資訊隱私權與資訊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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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資訊科技風險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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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資訊科技風險社會
一、資訊社會的評價Q1 : 你認為資訊社會為我們提供了哪些便利?哪些權利處
於被侵害的風險呢?Thomas Friedman 所著《世界是平的》( The World is Flat )一書,高度評價資訊社會的正面好處,資訊網路剷平了過去國土主權的壁壘,讓國與國之間的文化政治經濟交流更為頻繁順暢,不過,如果我們認真思考從過去到未來的科技社會變遷,卻可以發現許多因為科技權力濫用所導致的風險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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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資訊科技風險社會
Q2 : 你看過「楚門的世界」、「全民公敵」、「關鍵報告」,這幾部電影嗎?你可以從中觀察出資訊社會所潛在人們隱私被侵害的風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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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資訊科技風險社會
二、科技電影的預示電影「楚門的世界」( Truman Show )。透過小小的
監視器,紀錄著主角楚門從小到大的成長歷程,然而卻僅僅是為了滿足觀眾的偷窺慾,以及商業電視台的收視率。
「全民公敵」( Enemy of the State ),電影描述美國國安局官員,為了政治鬥爭而殺害某議員,恰巧被安置在湖邊攝影野鳥活動的錄影機側錄下來。國安局官員為了湮滅證據,展開追殺行動。
「關鍵報告」( Minority Report ),則屬於另一種對資訊科技風險社會的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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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資訊科技風險社會
我們可以從上述幾部電影的預示,感覺到什麼權利被侵犯了呢?隱私? 沒錯!
在案例引導 1-1 , Google maps 是一種提供社會大眾在網路搜尋的實地街景地圖( street view ),它是利用街頭攝影機將市街景象配合原本的地形圖組合成具有 3D 的影像,這種未經同意而在公共場所拍攝(蒐集)的人們活動,再透過網路資訊系統儲存、處理、利用,是否可能造成侵害權利的科技風險,法律又如何回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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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隱私權與資訊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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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隱私權與資訊隱私權
一、隱私權的意義進入 21 世紀資訊社會時代,許多權利重新在網際空間
中被強調,人權概念被應用於網路空間,網路人權同樣被重視,例如,網路言論自由、網路平等、網路隱私權等。 Samuel D. Warren 與 Louis D. Brandeis 合著的〈隱私權〉( The Right to Privacy ) 一文當中,他們將之命名為「隱私權」( the right to privacy ),其有六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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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隱私權與資訊隱私權
( 1 )對因與公共利益有關而被公開的個人隱私事項,不得主張隱私權。
( 2 )對依他法得被公開的個人隱私事項,不得主張隱私權。
( 3 ) 對因他人口頭之傳述,未足以引起實害之個人隱私事項,不得主張隱私權。
( 4 )對獲當事人同意公開之個人隱私事項,不得主張隱私權。
( 5 )對揭露他人隱私者,不得以其事實係屬真實而加以抗辯。
( 6 )對揭露他人隱私者,不得以其揭露不具惡意加以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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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隱私權與資訊隱私權
Anita Allen 將隱私權分為四種類型( 1 ) 資訊隱私( informational privacy
( 2 ) 身體(物理的)隱私( physical privacy
( 3 ) 自主決定的隱私( decision privacy
( 4 ) 具財產價值的隱私( proprietary priv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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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隱私權與資訊隱私權
二、資訊隱私權的意義「資訊隱私權」的內涵可包括:( 1 ) 知悉權( 2 ) 選擇權( 3 ) 控制權( 4 ) 安全請求權( 5 ) 限制利用權( 6 ) 司法救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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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隱私權與資訊隱私權
資訊隱私是以個人資料為內容 :
( 1 )有關個人特徵者:如姓名、性別、教育、身分、肖像等。
( 2 ) 有關個人社會活動者:如個人的政黨紀錄、宗教信仰、 消費傾向、職場經歷、團體成員、財務情況等。( 3 ) 個人敏感性資料( sensitive data ):如醫療及健康狀 況 性生活、性偏好( sexual preferences or practices )、 犯罪紀錄、健檢紀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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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隱私權與資訊隱私權
Q3 : Google (谷哥)一下,鍵入自己或朋友的姓名,搜尋 已經被揭露在網路空間的個資?
在案例引導 1-2 ,法院認為:公眾人物對於自己個人居家地址電話及行動電話均會保密, 避免社會大眾知悉,李四對於所謂上揭資料在網路上即可查得等情,復無法舉證以實其說。是李四於其節目中揭露張三之電話住址等隱私資料,自屬侵害張三之隱私權及自由權,而其主觀上對於自己的言論內容均有所認知及意欲,李四就此部分成立侵權行為應負損害責任應屬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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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大法官對隱私權的闡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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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大法官對隱私權的闡釋
一、大法官的說法釋字第 585 號解釋理由書明白確定: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秘密空間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訊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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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大法官對隱私權的闡釋
釋字第 603 號解釋更闡釋「資訊隱私權」的意義: 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 而受《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本院釋字第 585 號解釋參照)。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 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 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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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大法官對隱私權的闡釋
二、保護隱私權的相關法律規定《民法》的侵權行為概念來保護當事人之人格權或隱
私權,以及如《刑法》第 317 條「洩漏業務上知悉之工商秘密罪」或第 318 條之 1 「洩漏電腦或相關設備秘密罪」或第36 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 亦是保護個人秘密與電腦使用安全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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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大法官對隱私權的闡釋
Q4 : 請同學上網檢索「全國法規資料庫」,找找還有哪些法律保護我們的隱私權。在案例引導 1-3 , 大法官於釋字第 603 號解釋文指出:
指紋乃重要之個人資訊, 個人對其指紋資訊之自主控制, 受資訊隱私權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