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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撫制度之規劃說明
報告人:教育部人事處 專門委員賴俊男 報告日期: 98 年 4 月 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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綱要一、老年經濟生活保障二、背景說明三、現行制度的問題四、規劃依據目標及構想五、規劃方案內容六、預期效益七、當前遭遇問題與回應八、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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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年經濟生活保障
世界銀行等認為應有三層次• 一為基礎保障:即國內勞保、公保、軍保及國民年
金,其主要責任為政府,目的在於提供基本生存保障,
• 二為職業退休金:如勞基法退休金、勞退新制、軍公教退休金及私校退休金等,其責任在於雇主,目的在於提供適當生活需求,
• 最後為商業年金如保險公司提供老年給付產品,責任為個人,目的在於滿足個人更高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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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背景說明 ( 一 )1.81年完成私立學校法修正,始有法律規定之
私校教職員退撫制度。2.經費來源• 學校撥繳:高中以上學校於每學期提撥相當學費 3%,至依上開私校法規定成立全國性私校教職員退撫基金。國中、小學者,則以 70%雜費為基準。
• 政府保證支付責任:各私校撥繳上開費用後,基金如有不足,各級政府應補足該缺口。
3.實施以來,迄今已逾 16年,截至 97年 8 月31日止依私校退撫會統計,共計核定16,795件退休、撫卹及資遣案件,計已核發205億 5314萬餘元,對於照護私立學校教職員退撫權益,業有其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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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現行退撫制度與教師法第 24條規定不符
2. 現行私校退撫基金面臨財務破產危機3. 退休所得偏低,且沒有定期退休、撫卹
給與設計,不足保障退休生活4. 國民年金、勞保年金的衝擊5. 大校小校承擔退撫責任不衡平
三、現行制度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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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現行制度與教師法第 24條規定不符1) 84年制定之教師法第 24條「教師之
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給付採儲金方式,由學校與教師共同撥繳費用建立之退休撫卹基金支付之,……」
2) 現行私校退撫給與仍停留在 85年 1月前,由雇主籌措經費之恩給制,教師未配合撥繳退休準備金,而公校教師已自 85年 2 月起撥繳。
三、現行制度的問題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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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現行制度的問題 ( 二 )
2. 現行私校退撫基金面臨財務危機1) 目前基金餘額約 100億元,卻有潛藏
負債 416億元。主要原因係基金於 81年成立,惟給付支出則涵蓋 81年前、後所有私校年資,及以最後薪級核算教師所有年資退休金。
2) 預估私校退撫基金將自民國 97年起減少,民國 104年發生短絀,如不及早因應,恐發生破產危機,各級教育主管機關依教師法第 24條及私立學校法第 64條第 3 項規定,需負最後支付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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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現行制度的問題 ( 三 )3. 退休所得偏低,且沒有定期退休、撫
卹給與設計,不足保障退休生活1) 現行公、私校一次退休金約差距 100
萬以上,且無定期給與設計。2) 一次退休金容易受消費規劃不當、平均壽命延長及通貨膨脹影響。
公、私校教師年資 30年之最高退休所得比較表
校別 私校教師 公校教師 差距一次退休金 大專校院 (770元 ) 319萬 463萬 144萬
高中職 (625元 ) 284萬 411萬 127萬定期給與休金 各級學校 無 有
註:公校教師因有配合提撥,且給與基數內涵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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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現行制度的問題 ( 四 )4. 國民年金、勞保年金的衝擊
1) 軍公教 ( 公校 ) 人員退休制度自 32年起已有月退休金設計。
2) 勞工自 94.7.1實施勞工退休新制,已有月退休金設計,另外自 98.1.1勞保老年給付年金化,可按月領取勞保年金。
3) 無職業國民尚自 97.10.1起可參加國民年金。
4) 私校教師退撫並無定期給與設計,又依法加入公保。惟公保養老給付,只有一次性給與,並沒有年金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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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現行制度的問題 ( 五 )5. 大校小校承擔退撫責任不衡平
目前各校提撥退撫經費係按相當學費 3%計算,數額多寡與學校聘用教職員人數、薪額無關,但相同年資、薪級人員退休領取標準卻一致,致產生各校提撥責任與教職員領取權益不衡平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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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規劃依據目標及構想1. 為保障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離職及資遣
權益,並促進私立學校健全發展,特依教師法第25條第 2 項及私立學校法第 64條第 1 項規定,規劃本制度。
2. 本部與相關主管機關、縣市政府、私校團體、教師團體及專家學者多次研商,獲致採「確定提撥制」及「分戶立帳、集中管理」共識,並於94.5.11獲行政院秘書長函復原則同意。
3. 綜合並參採上述各方意見,本案在法制上,類似韓國模式訂定特別法律,統一辦理,並由國家監督;在基金管理上,接近美國及澳大利亞模式,採個人帳戶制,並委託金融機構運用孳息;在給與方式上,則與絕大多數國家相同,提供定期退撫給與之選擇,符合世界年金給付主流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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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規劃方案內容1. 教師、學校與政府共同撥繳儲金,並採確定提撥制核算退休金
2. 儲金經費來源3. 教職員稅賦優惠4. 採分戶立帳、集中管理原則5. 公私校教師一次退休金衡平,並配合年
金保險規劃,提供擇領定期退撫給付6. 各級私立學校一體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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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規劃方案內容 ( 一 )
1.採確定提撥制( Defined Contribution Plan; DC 制)由教職員、學校與教育主管機關共同提撥至按教職員個人別設立之帳戶,於其退休、離職、撫卹時,領取其帳戶中本金及孳息。所以不會有潛藏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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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規劃方案內容 ( 二 )
2.儲金經費來源:1) 係按教職員本薪 2 倍之 10%,按月提
撥至教職員個人帳戶。2) 其中,教職員負擔 35%、其次由各校撥
繳之學費百分之二挹注 ( 折算平均為26%) 、餘不足之數,由學校與政府各負擔一半,即各 19.5%。
3) 另學費百分之一撥入原私校退撫基金帳戶,支應儲金建立前教職員年資退撫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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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規劃方案內容 ( 三 )儲金制財務來源分擔表
項目 來源 佔應提撥數額之比例
金額( 每年 )
自行提繳 教職員 35% 約 17.4億元學校儲金準備專戶 學費百分之二 26% 約 12.9億元
學校與政府各負擔一半
學校撥繳 19.5% 約 9.7億元
政府撥繳 19.5% 約 9.7億元合計 100% 共 49.8億元註: 1.儲金制提撥數額以本 ( 年功 ) 薪二倍乘以費率 10%計 2.另,舊制給與不足之數 ( 潛藏負債 416億 ) ,扣除現存
基金 ( 約 100億元 ) 後約為 316億元,以三十五年平均,每年
政府 需負擔約 8.9億元,合計上述金額後為約 18.6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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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規劃方案內容 ( 四 )儲金制財務來源分擔情形:
1.教職員自提部分: 教職員撥繳金額,最高為薪級 770元者,每月撥繳 3604元。 最少為薪級 190元者,每月撥繳 1478元。
薪 ( 俸 )額 月支數額 提撥率 教職員自提
( 35%)學校與政府公提( 65%)
770 51,480 10% 3,604 6,692
625 45,665 10% 3,197 5,936
330 29,515 10% 2,066 3,837
245 24,670 10% 1,727 3,207
190 21,120 10% 1,478 2,746
私立學校教職員每月撥繳儲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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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規劃方案內容 ( 五 )
• 儲金制財務來源分擔情形:2.主管機關公提部分:– (1) 教育部每年為 8 億 4,400餘萬元,地方
政府最高以台北市政府撥繳 5,400餘萬元,最少為基隆市政府需撥繳 18萬餘元。
– (2)負擔原退撫基金潛藏負債最後保證責任。除本部需負擔 378億 3,500餘萬元 ( 佔 87%)外,地方政府以台北市政府需負擔 23億2,700餘萬元最高,基隆市政府負擔 781萬餘元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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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規劃方案內容 ( 六 )儲金制財務來源分擔情形 ( 續 ) :
3.私立學校撥繳部分:(1)每學期仍依現行規定先撥繳學費 3%至儲金管理會,該金額分配如次:
A 、原退撫基金部分:其中學費 1%撥入原私校退撫基金 帳戶,支應儲金建立前教職員年資退撫給與。 B 、儲金制部分:餘學費 2%撥入各校儲金準備專戶,用 以支應撥繳基準 26%所需。(2)配合相對撥繳 19.5%。該項金額,每年最高為淡江大學負擔 2,262萬元,最低為雲林縣私立維多利亞國民中學負擔 8萬元。全體學校平均每年為每一位教職員約需提撥一萬六千元。( 以 95學年資料為例 )
( 註:以上開淡江大學為例,原應配合撥繳 19.5%為 2,262萬元,但因學費 2%收入較多,支應 (1)B撥繳基準 26%後,尚餘 450餘萬元,可抵充其應繳之數額,故實際只需負擔1,800餘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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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規劃方案內容 ( 七 )
3.稅賦優惠1) 教職員自提部分參採勞退條例,自當年
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享有免稅之優惠。
2) 學校可自行增加提撥,教職員若有配合共同撥繳,亦得享有免稅之優惠,以吸引人才。另目前學校已自辦類似儲金制者,得自由選擇以外加方式繼續辦理,賦予法律依據。
4.採分戶立帳,集中管理原則採學校別、教職員別分戶立帳、專業委外、集中管理、監管分立方式辦理儲金之收支、管理、運用與監督。 ( 儲金管理流程如架構圖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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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規劃方案內容( 八 )
定期分配投資收益
第一階段統一運用
第二階段自主選擇
A教師帳戶
甲校帳戶 乙校帳戶 丙校帳戶
按月提撥
學校 政府教職員
新制退撫儲金
B教師帳戶
C教師帳戶
D教師帳戶
E教師帳戶
F教師帳戶
G教師帳戶
H教師帳戶
I教師帳戶
單一基金
A 基金 B 基金 C 基金
一次退
休金
定期
給與
撫卹金
資遣費
離職
退費
財源與
帳戶管理
給與種類
基金操作
管理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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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規劃方案內容 ( 九 )
5.可選擇資產配置,並有保證收益。 隨儲金規模擴大,提供給教職員資產配置選擇機制,但僅對於低風險資產配置仍給與保證收益。
6.一次退休金衡平與年金保險 私校教師退休金採與公校教師新制一次退休
金取得衡平,並以其退休時個人帳戶中本息總額範圍,配合年金保險規劃,提供私立學校教職員得擇領定期退撫給付 ( 定期給與,不同於公校月退休金 ) ,妥善照顧教師老年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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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規劃方案內容 ( 十 )
• 7.各級私立學校教職員均一體適用
各級私立學校教職員均一體適用,藉以衡平退休權益。現職人員施行前年資仍按改制前規定核給,避免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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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預期效益1.退休金完全準備,沒有潛藏負債2.提高退休所得3.退休金具可攜式4.定期退撫給與設計5.提撥具績效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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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現行私校退撫基金雖有 100餘億元結餘,惟潛藏負債達 416億元。如不解決,潛藏負債將持續增加。
2) 目前基金每年收入將因少子化逐年減少,而退撫支出則因退休高峰期到來,將快速增加,致產生財務缺口,各級教育主管機關需負最後支付責任。
3) 儲金制開辦後,各教育主管機關配合提撥,每年約需 9.7億元,加上阻斷潛藏負債,合計每年撥付責任為約 18.6億元。退休金來源全額儲備,有十足的財務準備,沒有潛藏負債,不會債留子孫 。
1. 退休金完全準備,沒有潛藏負債六、預期效益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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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預期效益 ( 三 )
新進私校教師與公校教師一次退休金取得衡平,甚至更高。
2. 提高退休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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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預期效益 ( 四 )
•新舊年資組合之退休所得比較
註:依本 ( 年功 ) 薪二倍乘以提撥率 10%計算,舊制年資仍以改制前規定計算。
教師職級
退休薪級
新制/舊制年資
現行私校退撫一次退休金
儲金制投報率 4%
( 較前項增加金額 )
現行公校教師一次退休金
( 較前項增加金額 )
確定給付( 恩給制 )
確定提撥 確定給付
大學教師
770元
5 年/ 25年 319萬 336萬 (+17萬 ) 463萬 (+127萬 )
15年/ 15年 319萬 415萬 (+96萬 ) 463萬 (+48萬 )
25年/ 5年 319萬 535萬 (+216萬 ) 463萬 (-72萬 )
30年/ 0 年 319萬 574萬 (+255萬 ) 463萬 (-111萬 )
高中職教師
625元
5 年/ 25年 284萬 298萬 (+14萬 ) 411萬 (+113萬 )
15年/ 15年 284萬 349萬 (+65萬 ) 411萬 (+62萬 )
25年/ 5年 284萬 398萬 (+114萬 ) 411萬 (+13萬 )
30年/ 0 年 284萬 494萬 (+210萬 ) 411萬 (-83萬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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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預期效益 ( 五 )
• 退休金來源組成
97萬
126萬54萬
217萬
112萬
146萬
62萬
254萬
0
100
200
300
400
500
600
萬元
625元 770元
退休薪級
新進人員退休給付( 30 10% 4%)年資 年,提撥率 ,投報率
教職員自提(35%)
學校 ( 含學費2%)
(19.5%+26%)
政府(19.5%)
運用孳息494萬元
57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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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退休金具可攜式退休金具可攜性( Portable),教師轉任其它學校或民間機構時,其累積的退休金權益或金額,可以保留並加以繼續累積,不損失原服務年資所取得的給付權益。因此,有助於公、私部門之人才交流。
六、預期效益 (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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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配合年金保險之規劃,提供私校教職員可擇領定期退休給與及定期撫卹給與。
2) 透過年金化給付方式,可避免一次金運用失當的風險、長壽風險及通膨風險。
3) 參考商業年金費率及勞保年金公式,預估可領取定期給與金額如下:
4. 定期退撫給與設計六、預期效益 ( 七 )
教師 年資 私校退撫儲金制 公教人員保險 合計定期給與一次退休金 定期給與
( 年金保險 )
公保養老給付
公保年金化( 假設比照勞保年金 )
中小學 625元
30年
494萬 25,166元 164萬 20,414元 45,580元
大學 770元 30年
574萬 29,344元 185萬 20,414元 49,758元註:公保年金化係假設勞保年金為標準,以 43,900元投保薪資,年資 30年計算所
得。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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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按個人帳戶制,教師任職期間提撥的愈多,則退休後領取金額也愈多:提撥率每增加 2%,一次退休金將增加約 100萬元,選擇每月定期給付約增加 5,000元。
2) 當學校學費 2%撥繳儲金後有剩餘時,則可挹注學校應負擔儲金部分,對辦學績優學校有鼓勵效果。
3) 允許學校自行針對教學、研究、服務等貢獻優異之教師,由學校與教師共同增加提撥。
5. 提撥具績效精神六、預期效益 ( 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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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在規劃制度下,私立學校因招生績優,學費2%撥繳儲金後,預估尚有剩餘金額合計達3.2億餘元,可挹注學校應負擔之 19.5%
部分。5) 估計符合上開情形學校約有 184校 ( 佔全部
私校數之 52%),其中約 29校甚至可不必再行撥繳。 ( 以 95學年資料為例 )
六、預期效益 ( 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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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可能遭遇問題與回應1.不符公平原則,恐引起其他勞工團體或文教財團法人之援引比照。
2.私校董事會對於分擔提撥比例有異議。3.地方主管機關撥繳部分要求中央負擔。4.行政院政策及經費是否支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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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可能遭遇問題與回應 ( 一 )
從私校法、雇主角色來看,政府參與提撥,涉及公平正義原則。政府在勞工退休金新、舊制均未有負擔,若政府參與提撥,恐引起其它勞工團體爭議
教育是國家的責任,私立學校在教育上分擔政府的支出責任,政府對於私立學校的教職員有照護的義務,並須衡平於公校教師。從教師法、私校法規範的儲金制看來,政府有其財務責任,即使政府目前不提撥,其日後造成的潛藏負債更大,後端財務問題更為嚴重。與其造成極大的負擔,不如以儲金方式,逐年提撥,避免將財務缺口留給後代子孫。
1. 不符公平原則,恐引起其他勞工團體或文教財團法人之援引比照
問題:
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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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可能遭遇問題與回應 ( 二 )
1) 依全國教師會訴求,要求政府應負擔比例為 32.5%,則政府每年需支出約 16億元。
2) 依部分私校董事會及校長意見,要求政府負擔比例為39%,每年需支出約 20億元。
3) 加上原退撫基金潛藏負債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平均每年約需 9 億元,合計每年將分別增加為 25、 29億元。
2. 全教會、私校董事會對於分擔提撥比例有異議
問題:
回應: 私立學校教職員退撫儲金撥繳,應同時考量私立學校雇主角色責任、政府財政負擔能力等問題。基於學校現行已提撥學費 3%為退撫經費之事實,依私立學校法規定,儲金制辦理時,前開退撫經費三分之二補助按月提撥之儲金制退撫基金,不足之數,經多次精算推估,學校與主管機關分攤比例仍以各撥繳 19.5%較為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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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方案、全教會、私校董事會之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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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可能遭遇問題與回應 ( 三 )
地方政府認其財政無法支應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撫卹經費,認應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8條之 1 :「各級政府、立法機關制 ( 訂 ) 定或修定法律或自治法規,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籌妥替代財源;需增加財政負擔者,應事先籌妥經費或於立法時明文規定相對收入來源」之規定辦理。
3. 地方主管機關撥繳部分要求中央負擔問題:
回應: 依據教師法第 24條第 1 項及私立學校法第 64條第 4 項規定,政府對新制施行前之私校退撫基金不足數,負有最後支付責任,並且支付責任會隨潛藏負債之增加而逐漸加大,惟退撫儲金新制實施後,依規劃之儲金分擔比例,各主管機關每年平均撥付責任,總體而言,並未增加地方政府財政負擔,應無財政收支劃分法第 38條之 1 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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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可能遭遇問題與回應 ( 四 )
教育部私立學校獎補助款等多項重大計畫經費已不足,實難以由現行匤列經費負擔。
4. 行政院政策及經費支持問題
問題:
回應: 1) 儲金制實施後,各教育主管機關除北市、高市、北縣等因所轄私立學校較多外,其餘 10縣市負擔均極輕微,另有 8 縣市無需負擔,故每年負擔經費近九成在教育部。
2) 現行私校退撫基金財務問題嚴重,不速謀改善,未來支付責任恐更為龐大,請鈞院另行匤列經費支持。
3) 若經費來源遲遲未能解決,為免行政怠惰之責,擬研議刪除教師法第 24條有關儲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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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結語1.本案依本部規劃可增加退休給與、衡平
公私校差距、解決潛藏負債問題,且可實現馬總統教育政策主張。
2.行政院已將「學校法人及所屬私立學校教職員工退休資遣離職給與撫卹條例草案」於 98年 3 月 18日送請立法院審議。
3.本部亦將繼續與立院黨團、私校團體、教師團體協商,爭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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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完畢,敬請 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