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 ( 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 ) 呂呂呂呂呂
Mar 15, 2016
中小企業商務契約訂定( 兼個人資料保護法簡介 )呂清雄律師
呂清雄律師 學經歷 台灣大學醫學院醫事技術學系學士 台灣大學醫學院公共衛生研究所碩士 醫事檢驗師檢覈及格 考試院法務類高等檢定及格 國家律師高考及格 教育部部定講師 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律師公會會員
國家衛生研究院技術移轉室專職律師 (90.12~94.2) 醫藥工業技術發展中心法律顧問 (98.3~ 迄今 ) 台灣大學法醫研究所醫事法課程專題講師 桃園縣醫事審議委員會委員 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委員 桃園縣政府法律扶助顧問 龜山鄉公所法律顧問 上善法律事務所合署律師
報告大綱 個人資料保護法 (99.5.26 修正公布 )簡介
涵蓋範圍、適用對象 使用 (蒐集、處理、利用 )原則 &限制 所有人權利、企業義務 &違反責任
商務契約概論 構成要素、目的、注意事項、一般條款
商務契約各論 買賣契約、保密契約、授權契約、委託製造 (服務 )契約
中小企業組織簡介 型態、責任與義務、負責人賠償責任
壹、「個人資料」涵蓋範圍 ~1 一般性資料(非敏感性資料)
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特徵 /指紋 婚姻 /家庭 教育、職業、財務狀況 聯絡方式 /社會活動 及其他可以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壹、「個人資料」涵蓋範圍 ~2 敏感性資料
醫療 基因 性生活 健康檢查 犯罪前科。 (*不包括當事人書面同意 )
壹、適用對象 公務機關 非公務機關 -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團體(含中小企業與其負責人)
受他人委託處理個人資料,由誰負責? 受託機關視同委託機關 (§4) 委託機關為權責歸屬機關,有監督之責。
壹、使用原則 &限制 ~1 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基本原則 (§5)
尊重當事人 誠信原則 特定目的 &必要範圍 正當合理關聯性
壹、使用原則 &限制 ~2 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具體規範
具備法定事由, ex當事人同意 (§15 、§19) 特定目的 &必要範圍 踐行告知義務 (§8) 當事人自主權 ex 更正、刪除 (§10 、 § 11) 採安全維護措施 (§18 、§27)
壹、使用原則 &限制 ~3 敏感性資料 (§6)
原則 :不得蒐集 例外可蒐集
法律明文規定。 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
壹、使用原則 &限制 ~4 非敏感性資料: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之一:
法律明文規定。 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從識別。 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與公共利益有關。 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利害權衡原則。
壹、當事人權利 查詢或請求閱覽 (§12) 請求製給複製本 (§12) 請求補充或更正 (§13.1) 請求停止搜集、處理或利用 (§13.2) 請求刪除 (§13.3)
壹、企業義務 &違反責任 企業義務
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 訂定安全維護計畫 (§27) 個資被侵害→通知當事人(§12)
違反責任 民事: 5百 ~2萬元 / 人件↓; 2億元↓ (多數人) 行政: 50萬元↓、 20萬元↓罰鍰 刑事:非法變更、刪除→ 5 年↓
貳、契約之構成 當事人、標的及意思表示 契約基本構成要素
人、事、時、地、物 雙方權利義務:
EX 履約內容、支付金額、保密條款、人保或物保之約定、、、
貳、訂定商務契約的目的貳、訂定商務契約的目的 確認雙方權利&義務,預防爭議 取得請求權
Ex 發生訴訟之律師費用、違約金約定 減輕或免除舉證責任
Ex 舉證責任歸屬之約定。 排除法律規定之效力
Ex 著作權、專利權歸屬之約定 (著§12.1 、專§7.3) 成為法律規定之構成要件
Ex 刑§317 洩密罪;營密§10.1.4( 反保密義務 )
貳、簽約注意事項貳、簽約注意事項 ~1~1 把握當事人的真意應該詳細了解訂約人之意思,將訂約人的意思據實轉化成契約之條文內容。
把握全盤性要件應確實掌握契約之重點,對於自己的權利義務應作全盤性之考量,切勿因小而失大。
貳、簽約注意事項貳、簽約注意事項 ~2~2 斟酌未來的變動因素
考量契約有效期間內市場或實際情形之變動,並作因應之處理方式, 避免對方主張情勢變更原則 (民§227之 1) EX 原物料波動 。
檢討往來文件 保留協商時所往來之電子郵件、傳真等文件 將雙方合致之條件寫入契約條款內容。
貳、簽約注意事項貳、簽約注意事項 ~3~3 妥為草擬契約書
慎重草擬書面契約,口頭約定不可靠。 有關重要之權利義務,仍應據實詳細寫在契約條款裡。
契約草案的再檢討 前後內容是否一致,有無相互矛盾? 有無不夠清楚明確?。
貳、簽約注意事項 ~4 定型化契約 (民§247之 1)V.S個別商議條款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 是否無效?
簽約主體與代理權之有無 (民§103) 無權代理之效果?→無權代理人 (§110) 、→本人 (§170 、 169)
通知、催告(及其方式)與解除合約之事由 日期記載的重要性 -契約生效日之確定
貳、簽約注意事項 ~5 書面、見證與公證? 違約罰則及違約金 頁碼與騎縫章 瑕疵擔保 履約保證金 訂貨單或估價單
貳、契約之一般條款 ~1 契約標的與金額 契約存續期間
原則-訂約之日起發生效力 例外:回溯、日出條款 自動續約條款
終止條款 終止事由 (任意 V.S 約定) 單方終止V.S 合意終止 終止效果 (返還V.S支付應付款 V.S賠償損害 )
貳、契約之一般條款 ~2 不可抗力條款
列舉不可抗力事由 法律效果:未履約可免責
通知 何種通知方式、通知生效時點 (民§95.1)
轉讓 不得轉讓 V.S經對方同意得轉讓
完整合意 排除契約書內容以外之外件,避免爭議。
糾紛之解決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跨國 ) 合意管轄或仲裁
參、契約各論 --買賣契約 ~1 貨物名稱、規格及數量(例:附件報價單) 價款總額(例:匯率或其他因素之變動 ) 付款辦法(例:定金、餘款) 交貨、安裝及驗收(例:期限、地點) 變更或取消訂貨 遲延效果 EX違約罰金、解約 特約條款(例:保證產品不違反藥事法)
參、買賣契約 ~2 瑕疵擔保的效果與履行限制
效果:解除契約 OR請求減少價金 消滅時效 :即時通知後 6 個月內 OR自物交付時 5 年內 (§365)
瑕疵比率的明訂 有無驗收條款
可搭配:保留款或履約保證款的約定
參、契約各論—保密契約 ~1 簽訂目的
對揭露方: 確保提供的秘密不會外洩 對收受方:評估是否簽授權契約或合作契約
雙方之主要義務 揭露方:
提供秘密之義務,聲明有正當權源。 收受方:
保密義務,使用限制義務,保管義務,擔保義務, 屆期返還義務,支付違約金義務等。
參、契約各論—保密契約 ~2 揭密方式之約定
口頭:宜約定一定期間書面補送達 書面:非當場交付時,宜約定擬制收受 (揭露方 )
使用限制之約定 (揭露方 ) 使用範圍限制 * ex僅限於評估xx計畫。 使用人員限制 使用地點限制 使用時間限制
參、契約各論—保密契約 ~3 違約效果 法定損害賠償 (補充 )
民法第二二六條:損害額 預期利益扣除被侵害後所得利益之差額 侵害人侵害行為所得利益 故意時,可請求損害額之三倍
違約金約定:不必舉證損害額 終止權約定
終止事由 終止程序 終止效果
參、契約各論—保密契約 ~4 “營業秘密”利益之期限
無限期,除非被公開 保密義務之期間
可以約定比保密契約本身期間長 契約生效日
條文中明定或簽約日期
參、契約各論—保密契約 ~5 確認當事人
揭露方:職務上研發,歸僱用人所有。 收受方
法人名義: 法人 +代理人簽章 個人名義:個人 不確定是否經法人授權:簽兩份
參、契約各論—保密契約 ~6 揭露方是否有權揭露 ?(收受方注意 )
條文中應要求揭露方聲明其有正當合法權源揭密,以保障收受方不侵權 (§10) 第三人是否受契約約束 ?(揭露方注意 )
他方之員工 : 訂定他方擔保條款 揭露方可否再揭露第三人 ?
可以,除非是專屬授權契約之保密條款 收受方可否再揭露第三人 ?
不可以,除非經揭露方同意 (§7,補充 )
參、契約各論—保密契約 ~7 標的物 :機密資訊
法定要件(強制性規定) 秘密性(新穎性) 經濟價值性 加密行為
特定範圍約定 須具體明確 可列舉加概括 若太繁複可利用附件
參、契約各論—保密契約 ~8 標的範圍之例外約定(收受方應注意)
可由公開管道取得 可證明取得時收受方已知悉 可證明收受方自行研發 自正當之第三者合法取得 經揭露方事先書面同意 基於法令規定而揭露
參、契約各論—保密契約 ~9 所有權保留之約定(揭露方應注意)
揭露方仍保留本營業秘密之所有權 收受方不因知悉本營業秘密而取得本合約約定外之權利
參、契約各論—授權契約 ~1 授權標的
專利、著作權、專門技術 (know-how) 、營業秘密、、、 可以附件列舉
權利金 (royalty) 、授權費 (license fee) 支付方式:定額、里程碑式、計量式
轉授權?專屬或非專屬授權 ?
參、契約各論—授權契約 ~2 授權內容 &區域
製造、販售、使用、、、 授權期間 “技術”如何移轉 ?
交付文件、駐廠指導、講解諮詢、、 技術移轉完成之認定
ex 被授權人的生產良率、通過 ISO認證、、
參、契約各論—授權契約 ~3 技術使用限制
售價、產量、區域 (水平 ) 、銷售客戶 (垂直 ) 使用範圍限制: EX用途
改良技術 (再發明 ) 的處理 (專§78) 歸屬的約定
授權人所有、授權人有使用權、交互授權 通知義務的約定
技術瑕疵責任歸屬 權利瑕疵擔保 (民§349) 拒絕承諾條款 V.S.退還權利金、訴訟協力條款、、
參、契約各論—委託製造 (服務 )契約 委託內容之特定 成果歸屬約定 交貨期限、地點 &遲延效果 驗收標準 & 不通過之效果 委託方不 (未 ) 驗收? 付款期程 &方式
肆、中小企業之組織型態 獨資 合夥 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 -隱名合夥、契約明確
肆、各組織型態之責任與義務 法人與自然人為不同之法人格 -分立原則 除無限公司或兩合公司無限責任股東外,股東依法僅就其出資額為限負責。 以出資額為限,負有限的責任 -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 自然人本身需負無限的責任 -獨資 合夥 - 分配損益的成數除非有特別約定,否則依各合夥人之出資額比例定之。 為補充責任 -即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民 681 )
肆、公司之負責人 &賠償責任 概括負責人 (( 公司公司§8)§8)
無限 / 兩合公司: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有限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職務範圍內的負責人 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監察人、重整人、、清算人、監察人、重整人、、
負責人的連帶賠償責任負責人的連帶賠償責任 (( 公司公司§23)§23) 對公司: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公司損害對公司: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致公司損害 對他人: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 ,與公司連帶賠償
呂 清 雄 律 師[email protected](03) 347-8776上善法律事務所
提醒您:本次講座所述及之法律及相關解釋令,係參考主管機關之現行規定。日後,貴公司擬引用相關法律及解釋令做成決策時,應先確認法規、函令之有效性,以免誤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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