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物物物 物物物物: 物物物 物物 物物 (一) 物物物 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 中中中中 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中
第一章 导 论 第一编 理论基础 第二章 物权法之经济分析:方法导论 第三章 物权与所有权的本质与界分 第四章 物权法定与自由之争议 第二编 具体问题 第五章 物权习惯 第六章 法定通行权 第七章 越界建筑 第八章 附合与混合 第九章 共有物分管 第十章 事实上处分权 附 录 法律经济分析对中国物权法之研究有用吗? 参考文献 中文索引 法条与判决索引 英文索引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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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導 論 第一編 理論基礎 第二章 物權法之經濟分析:方法導論 第三章 物權與所有權的本質與界分 第四章 物權法定與自由之爭議 第二編 具體問題 第五章 物權習慣 第六章 法定通行權 第七章 越界建築 第八章 附合與混合 第九章 共有物分管 第十章 事實上處分權 附 錄 法律經濟分析對中國物權法之研究有用嗎? 參考文獻 中文索引 法條與判決索引 英文索引
基本問題 什麼是物權法的經濟分析?
實然: 人受誘因影響 法律產生誘因,但人不總是完全明白法律 產權歸屬,是資訊,不一定為人所知
應然: 法律應該降低交易成本與資訊成本 偶爾,法律可以直接干預配置狀態 終究要達到合乎生產效率的配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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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問題 什麼是理論分析?
從核心假設、價值出發,經過一連串合於假設、價值的推演,得出結論 經濟分析符合此種理論分析取徑 經濟分析的對手是誰?是否符合此種理論分析取徑?何種其他理論可以完整解釋民法問題?
其核心假設為何?其價值為何? 是法釋義學?
法釋義學是論證模式還是理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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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問題 比較法是什麼? 兩重的理論分析
德國民法的價值預設、核心假設,透過某個與我國民法不同的規定,得到如何結果。評價此結果。 我國民法的價值預設、核心假設,是否相同?
若不同,比較德國法或美國法是否 valid? 若相同,我國民法是否有同樣的周邊條件,使結果會一致?即令結果一致,是否應為同樣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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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導 論 經濟分析有助於解釋民法
以償金為例 經濟分析作為法學方法
法學是以主題還是分析方法來界定? 經濟分析與法釋義學
法學者的法經濟學 vs 經濟學者的法經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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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導 論 美式經濟分析方法解釋大陸法系民法
任何理論都是條件式的論述、陳述 法學能力的關鍵…
法律經濟分析是完整的法學論述嗎? 真正的「一本書主義」?! One view of the Cathed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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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權法之經濟分析:方法導論 壹、事前觀點與事後觀點 貳、交易成本與資訊成本 參、寇斯定理與經濟效率 肆、共用、共決、半共用 伍、財產原則與補償原則 陸、經濟效率與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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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物權法之經濟分析:方法導論 Coase (1960) 制度費用 = 交易成本 + 資訊成本 交易成本
Establish, maintain, use property rights 資訊成本
Ascertain title 舉例
契據登記 v. 權利登記 v. 私下記錄
第二章 物權法之經濟分析:方法導論 先劃出資訊成本(與制度運行相關之資訊取得代價),再將其他產權相關費用稱為交易成本,並將兩者合稱制度費用。 與張五常教授定義之差異是:
第一,本書定義之制度費用,範疇廣於張五常教授定義之制度費用,因為前者包括一人世界仍存在之費用。 第二,一人世界不存在、二人以上世界才存在之資訊取得代價,例如確認談判對手的保留價格,在本書定義下之資訊成本,在張五常教授定義下應該屬於交易成本
第二章 物權法之經濟分析:方法導論 寇斯在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s批評 Pigou 的福利分析有誤,但 Pigou 式以租稅來內部化外部性的作法,至今仍常被運用在公共政策。為什麼?
在沒有交易成本的世界中, Pigou稅是多餘的 但在正交易成本的現實世界中,並非所有資源都能產權化。是故,環境主管機關還是要用罰鍰或租稅手段,讓污染者切身感受社會成本。
第二章 物權法之經濟分析:方法導論 內部化外部性問題就是制度費用問題。 有正的制度費用,才有外部性。 並不是所有的正制度費用產生的問題,都是外部性問題。 外部性問題,也不是只能利用 Pigou 式的手段解決。 轉換制度(法律制度或非法律制度)往往會影響外部性的高低。
第二章 物權法之經濟分析:方法導論 外部性不一定應該被解決 (production
cost) 外部性也不一定要用政府直接干預來解決
Ex. 住宅小區中的外部性引入「預期」,仍是外部性? 如果能以夠低的代價揭露資訊, separate
equilibrium 「住宅規約」與「規約內容強制揭露」之制度設計,使個別小區的居民可以自己互相約束
第二章 物權法之經濟分析:方法導論 reciprocal nature of harm
所以,侵權行為訴訟都沒有經濟道理? 在 0 TC 的世界,損害相互性成立。 TC>0 ,而系爭資源(如空氣)的產權沒有被劃定時,損害相互性的概念也很重要。 TC>0 ,法律已將系爭資源財產化,並將物權初始分配給特定人;並留待市場自願交易來促進資源的有效率使用。
不能套用損害相互性
第二章 物權法之經濟分析:方法導論 「無效率」仍是有用概念! 和張五常的制度經濟學思想如何接軌?
不同的侷限條件會產出大小不同的「租值」( rent ),或說租值消散( dissipation of rent )多寡不一。 亦即,不同的制度,隱含不同的侷限條件;不同的侷限條件下,租值也不同。 重點在找出現實可達、租值最大的制度。從低租值的制度轉變到高租值的制度,只要改制成本不要高於制度轉變帶來的淨收益,就可以用「較有效率」來形容「租值比較高的制度」。 不同制度下的交易 / 制度費用高低,或租值消散多寡,縱使無法計量,至少可以在理論上辨明其相對大小。
第三章 物權與所有權的本質與界分 財產 / 物權是一束人與人間之關係
「物權關係」 人與物之間的關係?如何描述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之關係? 財產關係的三個核心效力
對世、排他、追及 財產關係:四種典型
排他策略與管理策略的不同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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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權與所有權的本質與界分 所有權(而非財產)才是一束權能( a
bundle of rights ) 定限物權是一個或多個權能的組合 物權法定原則限制了權能組合之方式
權能之分類 使用、收益、處分、占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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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物權與所有權的本質與界分 債權物權化=準財產關係
具有部分的對世、追及、排他效力買賣不破租賃—承租人並無可以任意轉讓他人之承租權
債權物權法之公示 425 的公證,是公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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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權法定與自由之爭議 創設最適數量物權類型的制度安排
物權自由 為何物權自由不會完美?
避免侵害權利所支出之成本 確認交易對象而支出之成本:動產 系統成本:新型物權類型對稅制之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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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物權法定與自由之爭議 創設最適數量物權類型的制度安排
物權法定 為何物權法定讓人憂心?
沒有完整的未來利益 可以用的信託形式乏人使用;部分信託形式未明白被允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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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定通行權 通行權之問題本質:法定而非意定
Hybrid ru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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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c road
neighboring parcel
landlockedparcel
neighboringparcel 6neighboring
parcel 8neighboringparcel 7
public road
public road
neighboringparcel 1
neighboringparcel 2
neighboringparcel 3
neighboringparcel 4 neighboring
parcel 5
landlocked parcel
neighboringparcel 9
public road
neighboring parcel
landlockedparcel
第六章 法定通行權 選擇通行處所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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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標準 主觀標準偏鄰地 模式 1:鄰地損害最少
Minimize CFMV
模式 2:鄰地所有權人選擇Minimize CEV–CFMV偏己地 模式 3:己地利益最大
Maximize BSOCIAL
模式 4:己地所有權人選擇Maximize BSOCIAL–CFMV
第六章 法定通行權 為何 789限制袋地通行處?
避免外部化成本 為何 789容許無償袋地通行?
誘使當事人事前安排; 0元比較容易作為談判起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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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A
B C
Public road
第七章 越界建築 知而立即異議
在「重大過失越界者」與「明知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之鄰地所有權人」之間,臺灣民法第 796條選擇保護後者,或可以下列經濟理由解釋之:越界決定在前,異議動作在後。越早防止糾紛發生,越能減少社會成本,並越可能讓雙方透過自願交易解決資源使用衝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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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越界建築 法院所定之「相當價額」應等於市價
雙方都是在「法院判決的陰影下」協議——若法院總是判定低於市場行情的價額,越界者就沒有太大誘因要接受鄰地所有權人等於市價的出價,因為上法院爭訟使越界者付出更少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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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越界建築 設置安全閥與否:事前與事後觀點的平衡
If 拆除成本+越界者之房屋因而減少之價值+ 外部成本-被越界部分土地在拆屋還地後之利用價值-外部利益> 0 Then拆屋還地之成本大於利益,淨社會福利下降
拆除成本,相對於房屋與土地之價值,通常會小到甚至可以忽略不計;而外部利益與外部損害並非每個個案都有。是故,究竟移除有無效率,關鍵在於「越界者之房屋因而減少之價值」與「被越界部分土地在拆屋還地後之利用價值」孰大 此即第 796 條之 1 所謂之「當事人利益」 第 796 條之 1 所謂之「公共利益」則應該考量外部利益與外部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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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合與混合 動產之附合、動產之混合
「非毀損不能分離」或「分離需費過鉅」 「不能識別」或「識別需費過鉅」 If (分離後兩物之總價-合成物之價格)<分離費用 Then 分離需費過鉅
主物 以附合、混合前之價值而非數量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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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合與混合 不動產之附合
「重要成分」 = 分離需費過鉅 建造中房屋的定性
學者:重要成分動產不動產 實務:動產不動產 本書:動產重要成分不動產 本書:若契約另有約定,不適用附合、混合規定
附合、混合規定(在一定限度內)是預設任意規定! 實務見解需奠基在此見解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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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共有物分管 不動產分管權 動產分管權
準財產關係 分管契約之效力繫於第三人掌握之資訊
分管權不一定能滿足對新型財產關係之需求 有稅金? 不分割期限 30年可能太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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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至2012年既有新、舊違建未拆除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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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00
350000
400000
450000
500000
550000
未拆違建數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年
第十章 事實上處分權 出資建造者原始取得所有權之論證,在未有法律明文規定之前提下,應該奠基在 accession
principle 及其「排除約定」之交互作用。 Accession principle 「添附原則」 811-814 、 766 、 69-70 新生事物之產權歸屬,應該考慮其相關事物之產權歸屬,並儘量作一致處理 766 :可以用當事人特約排除。(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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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法律經濟分析對中國物權法之研究有用嗎? Richard Epstein 的先占理論
無主物先占原則的替代品是中央集權,是政府部門掌控龐大的資源分配權力。 Lior Strahilevitz 的物權拋棄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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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主物先占之實定法( de jure)權利有 無
拋棄動產之實定法( de jure)權利有 ( 1)敗壞成本:低混淆成本:高競賽成本:高
( 2)敗壞成本:高混淆成本:零競賽成本:零
無 ( 3)敗壞成本:零混淆成本:低競賽成本:低( 4)敗壞成本:零混淆成本:零競賽成本: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