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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 01, 2016
水污染防治法規宣導畜牧業
中華民國 102 年 5 月 22 日
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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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大綱
壹、許可表格簡化貳、許可表格修正參、許可表格填寫方式肆、下載網址伍、檢測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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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許可表格簡化
( 一 ) 本次簡化表格,所有畜牧業均適用,但採土壤處理措施者不適用。
( 二 ) 依畜牧業廢污水處理特性,簡化處理設施資料表之填寫。免再檢附水質水量平衡示意圖及免填寫處理設施各單元之尺寸、水質。
( 三 ) 刪除用水、廢污水及生產服務量彙總表。( 四 ) 刪除逕流廢水管理資料表。( 五 ) 依實際操作現況,簡化採漁牧綜合經營資料表。( 六 ) 回收使用以處理設施作為貯留者,免再填寫貯留表。
二、簡化重點
現行許可表格為各業別通用,畜牧業者較不易依其產業特性填寫。故針對畜牧業產業規模之特性,簡化許可、申報表格。
一、許可修正緣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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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許可表格修正
為提升事業廢水管理,環保署 101 年 1 月 3 日公告修正「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辦法」,整合環評及總量管制等規範,並增加試車程序及檢具申請資料確認書之規定。
因應前述修正,並為強化原有許可管理功能,爰將針對「畜牧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表」及「畜牧業水污染防治許可證 ( 文件 ) (登記事項)」中涉及欄位進行調整,以確保許可內容符合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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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許可表格修正重點事項
貳、許可表格修正
• 申請欄位及登記事項增列環評內容涉及水措事項之相關欄位。
• 登記事項之核准依據,增列總量管制污染分配量等相關欄位。
• 新增申請資料確認書並告知重要義務與責任。
因應許可辦法
強化許可管理功能性
• 新增修正處理、輸送及排放之頻率、時段等欄位,強化管理。
• 增列採樣及檢 ( 監 ) 測規定 ( 項目、頻率、位置及申報 ) 。• 整合監測 ( 視 ) 與連線設施相關欄位,提升管理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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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求污染管制一體,於許可表格納入審查通過之環評書件內容,將涉及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 ( 文件 ) 內容之環評事項( 加嚴用水量、廢 ( 污 ) 水量、放流水水質、製程管理措施及監測等 ) ,整合後納入登記。
二、修正表格欄位重點說明 - 整合環境影響評估結論納入許可登記
貳、許可表格修正
整合環境影響評估規定事項整合環境影響評估規定事項
用水來源水量
納入許可登記執行污染管制
承受水體放流水
水量放流水
水質製程管理
措施監 (檢 )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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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常見涉及環評審查結論之事項,如用水來源水量、承受水體、放流水量、水質及監測計畫等新增登記欄位。
如仍有其他涉及個案要求之水措事項 (如製程良善管理措施等 ) ,新增其他登記事項表格欄位,供核發機關擇重點納入登記。
用水、廢 ( 污 ) 水產生、處理及排放資料
貳、基本資料表
環評書件案號
用水
承受水體
排放水量
排放水質
貳、許可表格修正
二、修正表格欄位重點說明 - 整合環境影響評估結論納入許可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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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法第 9條已訂有總量管制實施之法源依據,執行時應與許可結合,主管機關完成總量管制方式之擬定後,應將其污染分配量納入許可登記。
承受水體
排放水量
排放水質
用水、廢 ( 污 ) 水產生、處理及排放資料
放流口設置於周界內或放流池者,需填寫排放至周界外水體之位置座標,以利總量管制制度推動
二、修正表格欄位重點說明 - 因應總量管制強化排放資訊登記
貳、許可表格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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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審查辦法規定,新增「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資料確認書」
資料誠實,確依核准事項辦理。
查證違法,應協力舉證。
功能不足,追繳不當利得。
簽證不實,追究技師責任。
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資料確認書
申請人_________(本人)今代表__________________(畜牧場所名稱)保證本申請書
件相關資料全屬確實而無虛偽,且廢(污)水之處理及排放,均與由本次申請資料核准之
許可內容不牴觸。如本人之申請書件或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有虛偽不實之事項,主管機關
可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35條追究相關刑事責任。日後如經主管機關查核證實係以虛偽不實
資料申請,或廢(污)水之處理與排放,與由本次申請資料核准之許可內容時牴觸時,本
人、簽證技師及代操作者均承認知悉且同意,主管機關所為相關功能不足、未正常操作
或繞流排放之認定,並應依主管機關所定期限,提出合法運作及主管機關查獲違法行為
所得利益相關事證,送請主管機關斟酌核計;如屆時未為舉證,或經主管機關查證內容
不實,則同意由主管機關自認定違法之始日起,主管機關得依許可之申請核准內容及查
得事證,推估核計違法行為所得利益,並得依行政罰法規定,於所得利益範圍內酌予加
重罰鍰或追繳,並依法懲處簽證技師。
此致
縣(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政府其他機關
此證
申請人(負責人): (簽名蓋章) (職稱)
簽證技師: (簽名及加蓋大小章)
代操作者(負責人): (簽名蓋章) (職稱)
畜牧場所名稱: (加蓋印章)
畜牧場所地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貳、許可表格修正
二、修正表格欄位重點說明 - 新增切結事項表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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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新增申請資料確認書之規定,於登記事項增列「其他重要規定事項」,告知申請者水污法相關重要義務與責任。包括 : 辦理展延日期 / 規定、禁止事項、操作紀錄規定、定檢申報規定、緊急應變通報及相關規定、虛偽不實刑事責任等。
•應辦理展延日期•應檢附文件
•禁止繞流•應符合放流水標準•禁止未依登記事項操作
• 應記錄規定
•操作紀錄保存規定
• 申報頻率• 申報方式•虛偽不實刑事責任
• 通報時機• 通報項目•通報對象及連絡方式
依個案對象登記應符合之重要責任及義務項目規定
展延 禁止 紀錄 申報 應變通報
貳、許可表格修正
二、修正表格欄位重點說明 - 登記事項納入重要責任及義務之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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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連續輸送 : 新增最常輸送時段
• 固定時間排放 :每日排放時間、每次排放間隔時間及最常排放時段
• 非固定時間排放 :控制條件說明
為確實掌握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廢 ( 污 ) 水處理、委託及排放情形,將處理設施操作與排放時段納入許可登記。
• 固定操作 : 操作頻率及最常操作時段• 無固定操作頻率 : 操作條件說明
貳、許可表格修正
強化設施操作與排
放管理
處理設施操作
委託處理輸送
放流水排放
二、修正表格欄位重點說明 - 強化處理設施操作與排放時段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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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廢 ( 污 ) 水產生、處理及排放資料
廢 ( 污 ) 水委託處理資料
固定操作者應填寫最常操作時段
無固定操作頻率者應填寫操作條件說明
非連續輸送者應填寫最常輸送時段
非固定時間排放者應填寫控制條件說明
貳、許可表格修正
二、修正表格欄位重點說明 - 強化處理設施操作與排放時段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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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列採樣及檢 ( 監 ) 測規定,明列應檢測之水樣來源、水質項目、採樣位置、採樣檢測頻率及申報頻率等,以利業者遵循及主管機關管理。
除一般規定項目頻率外,主管機關得依管理辦法授權視個案情形,彈性增加檢測項目及申報頻率納入登記。
採樣及檢 ( 監 ) 測資料表
進流污水 調勻池T01-01
初沉池T01-02
快混池T01-03
慢混池T01-04
化學沉澱池T01-05
曝氣池1T01-06
曝氣池2T01-07
生物沉澱池T01-08
排放至承受水體
污泥濃縮池T01-11
污泥脫水機T01-12
泥餅處理
砂濾池T01-09
放流池T01-10
污泥流向
廢水流向
原水採樣點
放流水採樣點
貳、許可表格修正
二、修正表格欄位重點說明 - 採樣及檢 ( 監 ) 測規定 (M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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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管理便利性,將用水、處理單元及放流口等自動連續監測傳輸作業之監測 ( 視 ) 設施配置與連線傳輸設施欄位整合為單一資料表。
自動監測設施、攝錄影監視及連線傳輸設施資料表• 填寫應設置之法規依據
• 填寫應監測項目、位置、數量
• 填寫攝錄影監視系統設置位置、數量 ( 管理辦法修正公告後有 56條第 1 項各款情形者應依規定連線 )
• 連線傳輸措施設置說明
• 自動顯示看板設置說明
貳、許可表格修正
二、修正表格欄位重點說明 -自動連線監測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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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收或委託或以桶裝、槽車運送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等行為者皆應勾選貯留廢(污)水
廢 ( 污 ) 水採廢 ( 污 ) 水 ( 前 ) 處理設施處理後,部分回收使用,部分排放地面水體時,應勾選「設置廢 ( 污 ) 水 ( 前 ) 處理設施」、「回收使用廢 ( 污 ) 水」、「貯留廢( 污 ) 水」、「排放於地面水體」。
參、許可表格填寫方式
16申請排放許可
. 貯留行為
.稀釋行為
. 設置海放管線
.部分納管. 回收使用.委託處理
.全量回收使用.委託處理. 以桶裝或槽車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 污 ) 水至作業
環境外. 廢棄物掩埋場返送滲出水
申請貯留許可
排放地面水體+
未排放地面水體或未採土壤處理
.全部或部分納管 ( 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 ). 貯留行為. 回收使用.委託處理
申請水措計畫
未排放地面水體 ++
申請土壤處理許可
. 貯留行為
. 回收使用
.委託處理採土壤處理+
多種措施一證管理
參、許可表格填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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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標查詢網址 :http://living.epa.gov.tw/依表單上「主計處行業別代碼」勾選所屬行業之代碼,如事業同時屬兩種以上之行業,則請分別填寫。
請參閱本填寫說明 p.16 附錄( 一 ) 「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代碼表」填寫其代碼
參、許可表格填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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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應依右圖所列廢水產生量之規模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填妥專責人員設置申請書,向當地環保機關申請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
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水污染防治法第 21 條)
應 設 廢( 污 ) 水 處理專責單位
應設甲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
應設乙級廢水處理專責人員
原廢水不含有害物質質時
廢 ( 污 ) 水 產 生 量 5000 立方 公尺 / 日以上
廢 ( 污 ) 水產生量 1000 以上未滿5000立方公尺 / 日
廢 ( 污 ) 水 產 生 量 2000 立方 公尺 / 日以上
未滿 5000立方公尺 / 日
廢 ( 污 ) 水產生量 200 以上未滿1000立方公尺 / 日
廢 ( 污 ) 水產生量 100 以上未滿2000立方公尺 / 日
委託處理或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廢 ( 污 ) 水產生量 300立方公尺 / 日以上
廢 ( 污 ) 水產生量達 50(立方公尺 / 日 ) 以上未滿 100(立方公尺 / 日 ) 因違反情節重大遭停工停業者,申請復工時
廢 ( 污 ) 水產生量未滿 200立方公尺 / 日
委託處理或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廢 ( 污 ) 水產生量100立方公尺 / 日以上
原廢水含有害物質超過放流標準時
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之規模
參、許可表格填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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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實際飼養牲畜分別填寫飼養種類,並以向農政單位所登記之飼養量填寫申請量。
請依實際設置之廢 ( 污 ) 水處理設施勾選所包含之處理單元與數量,勾選其他者,請加註代碼;有關停留時間之填寫,若同一種處理單元之數量有2座以上,請填寫合計停留時間,若 1座處理單元有多個槽體時,停留時間亦請填寫廢 ( 污 ) 水流進該單元第一個槽體至流出最後一個槽體所需之時間;有關單元序號之填寫,請依據所應檢附之各項水污染防治措施配置及廢 ( 污 ) 水流向示意圖中所繪製之各處理單元順序,依序填寫。
單元名稱 代碼 數量 停留時間(hr) 單元序號 ▓ 固液分離機 113 2 固液分離機免填 1、3 ▓ 廢水調整池 106 2 144 2、4 ▓ 傳統厭氣池(▓ 有紅泥沼氣袋 1 座) 211 1 360 5
▓ 初級沉澱池 109 1 24 6
▓ 活性污泥曝氣池(SV30:25) 208 1 36 7
▓ 最終沉澱池 405 1 8 8
▓ 污泥濃縮池 401 1 72 9
填寫範例
參、許可表格填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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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可能發生之需緊急應變狀況勾選。一般而言多屬廢 ( 污 ) 水 ( 前 ) 處理設施故障 24小時所致,除非是採管線、溝渠委託處理、回收使用及以桶裝槽車運送至作業環境外等水措行為者,才會勾選「無法回收使用」等項目。
依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8條等相關規定,發生前述等緊急狀況時,若在三十日內可解除,則可設置貯存設施貯存廢 ( 污 )水,另亦可採停止產生廢 ( 污 ) 水因應方式。採貯存廢 ( 污 ) 水者,請勾選「設置存設施等相關資料」。採停止產生產生廢 ( 污 ) 水之方式者,則勾選「暫時停止清洗畜舍」等停止產生廢 ( 污 ) 水之措施。
參、許可表格填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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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依實際設置情況勾選檢附以下文件:1. 各養殖池 (魚池 ) ,其排放管線及
放流口之配置圖。若採固定式放流口者應另檢附下列文
件:1. 放流口告示牌照片2. 水量計測設施位置配置圖及照片
參、許可表格填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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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裕量:填寫本次受託處理廢(污)水前,經主管機關所核准賸餘之餘裕量。
請依實際設置情況勾選檢附以下文件:1. 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方式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 污 ) 水產生者,其收受來源之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影本。2. 進流水端之水量計測設施位置配置圖、照片。
參、許可表格填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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貯留後續處理方式及水量:分別依據貯留後續之處理方式填寫代碼。01:回收使用 02:委託處理03:以桶裝、槽車或其他非管線、溝渠方式,清除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 ( 污 ) 水至作業環境外 (勾選 03 者,應另填寫受託處理者之管制編號 )
回收用途代碼:01:飼養飲用、02:沖洗圈舍、03:澆灌花木、04:其他場外用途(選 03 、 04 ,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參、許可表格填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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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許可表格填寫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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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許可表格填寫方式
依應檢附文件勾選
若有上述措施,應檢附必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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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標查詢網址 :http://living.epa.gov.tw/座標轉換網址 :http://gis.thl.ncku.edu.tw/coordtrans/coordtrans.aspx
畜牧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表填寫說明下載網址 :http://www.epa.gov.tw/ch/DocList.aspx?unit=14&clsone=526&clstwo=195&clsthree=0&busin=235&path=6154
水污染法規下載 :http://ivy5.epa.gov.tw/epalaw/index.aspx
肆、下載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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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第
三十一條第二項、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辦理檢測、監測、申報 。
伍、檢測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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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均應辦理檢測申報
1.未附設洗車場之加油站2. 96 7 1 500m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前堆置總體積達 3以
250m上或堆置總面積達 2 ( ) 以上之土石方堆 棄置場
3.營建工地4. 200飼養豬未滿 頭之畜牧業5.貯油場6.採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者
檢測申報管理( 71 94 )第 條至第 條
: 但下列對象免檢測申報(71)-現行條文文字修正
納入公共下水道系統外之納管者
直接向下水道系統管理機關(構)申報
下水道管理( )機關 構 先
行彙整
向主管機關申報
伍、檢測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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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期間
2. 彙整區內事業申報資料之污水下水道管理單位,得於每年 2 月底及8 月底前申報
3. 免設專責人員之社區下水道於 1 月底前申報前 1 年 1~12 月
申報起始日
新申請水措計畫或許可證 ( 文件 ) 者,以核發機關核准日,為其申報之起始日
於限期內完成補正
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仍未補正
主管機關開具裁處書前,仍未申報
視為不為申報
未依規定期限逾期申報
依水污法第56條處分
1. 1 月底前申報前 1 年 7-12 月之資料, 7 月底前申報當年 1~6 月之資料
伍、檢測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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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 類 檢測、監測、量測頻率
原廢 污水水質 每 6個月檢測 1次 但免置廢 污 水處理專責人員之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每年檢測 1次
排放地面水體之放流水水質 應設置專責單位或甲級專責人員者,每 3個月檢測1次 ;應置乙級專責人員或免置專責人員者,每 6個月檢測 1次;免置廢 污 水處理專責人員之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 每年檢測 1次
納管事業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質
每 6個月檢測 1次 。但下水道主管機關 構 有增加檢測頻率之規定者, 依其規定辦理
採土壤處理者 其排放於土壤之水質 每 3個月檢測 1次 土壤樣品監測為每年檢測 1次 ;地下水水質監測為每 6個月檢測 1次
污水注入地下水體者 其注入地下水體之水質及水量, 每 2個月檢測一次
設置海放管者 其海域環境監測水質 每 3個月檢測 1次 採其他水措行為者之水質 每 6個月檢測 1次
伍、檢測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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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方式(94)
1.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網路傳輸申報2.書面申報
申報紀錄、 文件之保存(92)-現行條文修正
、1. ( ) ( )廢 污 水 污泥清運之單據或發票 影本2.水質水量檢測報告3. ( )藥品採購之單據或發票 影本
、4. 累計型流量計校正維護紀錄 單據或發票( )影本
5.設置海放管者之海域環境監測紀錄6.其他經指定事項
保存3年
檢測申報管理( 71 94 )( )第 條至第 條 續
申報紀錄及文件之保、 存 申報方式之規定
伍、檢測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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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對資料完整性 • 確認資料適法性 • 檢視資料合理性
申報品質的提升方式
伍、檢測申報
33
簡報完畢開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