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業務查核重點 -1. 原料帳
Post on 03-Jan-2016
58 Views
Preview:
DESCRIPTION
Transcript
1
保稅業務查核重點 -1.原料帳
2
內銷數量
2.成品帳 (1)總局保退處於 99年 11月督導異常情形 :
產品經專案核准部份內銷,除應於出倉情形欄填列外,亦須填列內銷情形。
3
2.成品帳
(2) 總局保退處於 98年 11 月督導異常情形 :
1. 報單的單位應與成品帳帳載單位應相同 (MTR 米、 SQM 平方米 ) 。
2. 帳冊上所列原料或成品之名稱、單位、規格、料號應與報單、產品單位用料清表申報及實際貨物相符。
參考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11 條保稅工廠應以廠為單位,分別設立原料及成品帳冊,詳細記錄原料進出倉 數量、成品進出倉數量、倉庫結存數量。
4
(1)應於「其它申報事項欄」或各項次料號規格欄報明向海關備查之保稅產品單位用料清表文號
3.出口報單
5
3.出口報單
6
總局保退處於 99年 11月督導異常情形 :
保稅貨物申報報單時,物料原則應符合
(1)一物一料號
(2)一料號一稅則
4.稅則申報
相同料號不同稅則
7
5.出廠放行單(1) 總局保退處於 100年 1 月督導異常情形 運達地點 :ex.貨物送達地、貨棧、貨櫃集散站 不得填列「小港機場」或「桃園機場 / CK
S 」 非屬貨物實際到達地點
8
5.出廠放行單(2)總局保退處於 99年 11月督導異常情形 :
a.物品放行出廠原因 : 應填寫成品補稅內銷,誤填其它 ( 樣品 ) 。 b.有關單證號碼欄位空白
9
5.出廠放行單(3).出廠放行單 - 其它應注意填寫欄位a. 本次出廠物品屬於 □保稅 □非保稅物品 ( 同時有
保與非保,要分別註明 )b. 運輸工具號碼c. 出廠時間
( 要寫到 x 時 x 分 )d. 提貨人e. 攜帶人攜章 f. 警衛室簽章
10
6-1.按月彙報內銷補稅申報應注意事項:
(1)未有保證金繳納紀錄,不得按月彙報。
(2)保證金以廠為單位,各廠保證金獨立計算,同一公司不同廠,
不可合併流用, 按實際出廠內銷之工廠監管編號申報。
(3)誤報月份,造成與按月彙報內銷登記簿比對有異(4)下腳廢料逐批補稅案件於報關時,誤用「保稅貨物按月彙報月
份」專屬欄位。(5)下腳廢料預繳案件於報關時,誤用「保稅貨物按月彙報月份」
專屬欄位。
屬按月彙報者,應於「保稅貨物按月彙報月份」專屬欄位報明月份,由電腦識別區分。
參考 : 「貨物通關自動化報關手冊」 - 下冊 拾捌、五、 ( 一 ) 、 B6 、進口、 2 、( 8 )、 A
11
6-2.按月彙報(6)按月彙報保證金使用情形 : 下列各項均應登列於內銷登記簿內,以利控
制
a.押金金額 b.內銷數量 c.預估稅捐
d 押金餘額 . e.補稅數額 f.繳納證號碼
12
7.職員、客戶或快遞專差攜帶樣品出口
1. 出廠放行單2. 攜帶保稅工廠保稅產品出口申請書 :出廠之
翌日起 10日內憑出口地海關出口證明銷案 。3. 攜帶保稅工廠保稅產品出口 (復運進口 )申請
書 :放行之翌日起 1週內進廠存倉並入帳。4. 設置「未逾免簽證限額保稅產品出廠登記簿」,
並報請監管海關驗印,逐筆登記保稅產品出廠之日期、名稱、規格、數量及繳稅金額,以備查核。
5. 辦理依據: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 42條
13
攜帶保稅工廠樣品出口(或復運進口)申請書
日期: 編號:
茲有下列產品一批,請准予交由本公司職員(客戶,快遞郵差) 攜帶出(入)廠,本公司保證於十(七)日內,憑出口地海關出口證明銷案(進廠登帳),逾期本公司自願補繳稅捐並聽憑 貴局依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處分,絕無異議。
此 致 財政部 關稅局
品 名 及 規 格 號 碼 數 量 重 量 出口攜帶人 護照號碼 出口口岸
進口攜帶人 護照號碼 進口口岸
保稅工廠名稱及地址: 印鑑:
保稅工廠職員(提領人): 蓋章:
已於 年 月 日核對出廠。
保稅業務人員 (蓋章)
上列貨物已如數 照章報驗出口。
上列貨物已如數 照章報驗進口。
已於 年 月 日核對進廠。
保稅業務人員 (蓋章)
註:由保稅工廠保稅業務人員依規定逕行核對出(進)廠。
(出口地海關) (進口地海關) 附註:本申請書為五聯式,第一聯由出口地海關稽查單位留存,第二聯由提領人隨貨交出口地海關
稽查單位點驗無訛並照章報驗放行出口經查證退還保稅工廠銷案,(由中正國際機場或高雄國際機場出境者,交攜帶人退回保稅工廠),第三聯,第四聯交攜帶人收執並憑以於攜帶復返進口時向進口地海關報驗簽證後第三聯由攜帶人攜回廠據以登帳,第四聯由進口地海關移送保稅組供查核用,第五聯為保稅工廠留底。
14
舊版登記簿樣式
15
修改版登記簿樣式
16
8.-1保稅工廠、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輸入、存儲 MP1、MWO 大陸地區物品
1. MP1: (1)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應符合「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之規定。(2)「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輸入管理法規彙總表」內若列有特別規定「MXX」代號者,應向國際貿易局辦理輸入許可證;未列有特別規定「MXX」代號者,依一般簽證規定辦理。即大陸物品有條件准許輸入項目,於特別規定有「 MXX」代號
2. MW0: 大陸物品不准輸入3. 依據: 「保稅工廠輸入供加工外銷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
供重整後全數外銷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事項」 、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存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監管要點」
4. 保稅工廠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5.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進儲、轉售或轉儲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
物品時,免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逕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物流中心貨物通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向海關申請辦理。
17
6. 保稅工廠核准輸入時,應於進口報單上申報中國大陸產製,並註明「本案貨品係依保稅工廠申請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相關產品之輸入條件許可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相關產品」字樣,並獨立設帳,編列不同料號,相關帳冊上應註明「核准輸入之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相關產品」,以利海關查核。
7.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進儲時,應於「外貨進儲保稅倉庫申請書」或「外貨進儲物流中心轉運申請書」上申報大陸產地,並註明「本案貨物係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字樣獨立設帳,編列不同貨號,存貨帳冊亦應註明「未經公告准許輸入之大陸地區物品」,以利海關查核。
8. 保稅工廠於每月 20日前,將上月核准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其產製出口之成品暨重整、提供維修服務之未公告准許間接輸入進口之相關產品,彙計編製之「核准輸入大陸地區原物料與零組件及出口成品與重整、提供維修服務相關產品數量統計表」
9. 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應於每月 20日前,編製上月份未開放大陸物品進儲、出倉及存倉數量統計表,送監管海關核備。
8.-2保稅工廠、保稅倉庫及物流中心輸入、存儲 MP1、MWO 大陸地區物品
18
19
20
9.非按月內銷應先放行
6.自用保稅倉庫, D2非按月內銷報單,
放行日期應先於 出倉日期
21
興革手冊
1.財政部 www.mof.gov.tw
便民服務→重大政策→與民眾權益攸關之興革措施摘要彙編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top rel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