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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所 研究生手冊 目錄 106/01/24 壹、課程總表 ................................................................................................... 1 一、碩士班必修學分(含各組畢業最低學分數) ........................................................................... 1 二、碩博士班選修學分 ..................................................................................................................... 3 三、博士班必修學分(含畢業最低學分數) .................................................................................... 6 貳、碩博士班修業規範.................................................................................... 7 一、碩士班 ........................................................................................................................................... 7 ()碩士班修業辦法 ........................................................................................................................... 7 ()碩士班資格考試辦法 .................................................................................................................. 8 ()碩士班專業實習辦法 .................................................................................................................. 9 ()碩士班實習辦法細則 ............................................................................................................... 10 ()碩士班中英會議口譯聯合專業考試辦法............................................................................. 11 ()碩士班逕修博士學位辦法....................................................................................................... 15 ()碩士班畢業論文研究辦法....................................................................................................... 16 二、博士班 ........................................................................................................................................ 17 ()博士班修業辦法 ........................................................................................................................ 17 ()博士班資格考試辦法 ............................................................................................................... 18 參、學位考試 ................................................................................................. 19 一、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實施要點 ............................................................................................ 19 二、碩士學位考試申請須知.......................................................................................................... 23 三、博士資格考、論文大綱審查暨學位考試申請須知.......................................................... 24 肆、獎助學金 ................................................................................................. 25 一、翻譯所特色發展獎助學金分配作業標準 ......................................................... 25 二、翻譯所學生學術暨交流領導學習活動補助辦法 .............................................................. 27 伍、申請表件(請至本所網頁或相關網頁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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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譯所 研究生手冊 目錄 - giti.ntnu.edu.tw ”究生手冊.pdf · 比較修辭學 3 中國翻譯史專題研究 3 西洋翻譯史專題研究 3 口語傳播學專論 3 文化傳播研究

Oct 3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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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翻譯所 研究生手冊 目錄 106/01/24 版 壹、課程總表 ................................................................................................... 1

    一、碩士班必修學分(含各組畢業最低學分數) ........................................................................... 1

    二、碩博士班選修學分 ..................................................................................................................... 3

    三、博士班必修學分(含畢業最低學分數) .................................................................................... 6

    貳、碩博士班修業規範 .................................................................................... 7

    一、碩士班 ........................................................................................................................................... 7

    (一)碩士班修業辦法 ........................................................................................................................... 7

    (二)碩士班資格考試辦法 .................................................................................................................. 8

    (三)碩士班專業實習辦法 .................................................................................................................. 9

    (四)碩士班實習辦法細則 ............................................................................................................... 10

    (五)碩士班中英會議口譯聯合專業考試辦法 ............................................................................. 11

    (六)碩士班逕修博士學位辦法 ....................................................................................................... 15

    (七)碩士班畢業論文研究辦法 ....................................................................................................... 16

    二、博士班 ........................................................................................................................................ 17

    (一)博士班修業辦法 ........................................................................................................................ 17

    (二)博士班資格考試辦法 ............................................................................................................... 18

    參、學位考試 ................................................................................................. 19

    一、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實施要點 ............................................................................................ 19

    二、碩士學位考試申請須知.......................................................................................................... 23

    三、博士資格考、論文大綱審查暨學位考試申請須知 .......................................................... 24

    肆、獎助學金 ................................................................................................. 25

    一、翻譯所特色發展獎助學金分配作業標準 ......................................................... 25

    二、翻譯所學生學術暨交流領導學習活動補助辦法 .............................................................. 27

    伍、申請表件(請至本所網頁或相關網頁下載)

  • 1

    壹、課程總表 一、碩士班必修學分(含各組畢業最低學分數)

    表 1 碩士班 口筆譯組 必修課程【畢業最低學分數:38學分】

    一年級

    必選修課程

    (22~29)

    上學期(11~14)

    課程名稱 學分

    口筆譯入門 2

    視譯 3

    ※三選二

    筆譯練習(英譯中) 3

    筆譯練習(中譯英) 3

    口譯技巧(一) 3

    下學期(10~15)

    翻譯概論 2

    ※三選二

    專業筆譯(英譯中) 3

    專業筆譯(中譯英) 3

    口譯技巧(二) 3

    ※二選一 口譯專業實務 2

    筆譯專業實務 2

    二年級 必選修課程

    碩申請逕讀博建

    議修習課程

    上學期 翻譯學理論研究 3

    西洋翻譯史專題研究 3

    下學期

    翻譯評論研究 3

    中國翻譯史專題研究 3

    筆譯研究方法專論 3

    論文 0

    (8~14)

    上學期

    (6~9) ※三選一

    進階筆譯(英譯中) 3

    進階筆譯(中譯英) 3

    口譯技巧(三) 3

    下學期

    (2~5)

    選修 口譯技巧(四) 3

    必修 研究方法與論文寫作 2

    論文 0

    選修 筆譯專業實習 3

    其它碩博選修課程

    論文/語測中心中英翻譯考試

  • 2

    表 2 碩士班 會議口譯組 必修課程【畢業最低學分數:46學分】

    (20)

    上學期(11)

    課程名稱 學分

    口筆譯入門 2

    視譯 3

    逐步口譯(一)英譯中 3

    逐步口譯(一)中譯英 3

    下學期(9)

    逐步口譯(二)英譯中 3

    逐步口譯(二)中譯英 3

    基礎同步口譯 3

    資格考

    (26)

    上學期(12)

    逐步口譯(三)英譯中 3

    逐步口譯(三)中譯英 3

    同步口譯(一)英譯中 3

    同步口譯(一)中譯英 3

    下學期(14)

    逐步口譯(四)英譯中 3

    逐步口譯(四)中譯英 3

    同步口譯(二)英譯中 3

    同步口譯(二)中譯英 3

    研究方法與論文寫作 2

    論文 0

    選修 口譯專業實務 2

    口譯專業實習 3

    論文/專業考

  • 3

    二、碩博士班選修學分

    表 3 翻譯研究所選修課程

    開課類別 課程名稱 學分數

    影視翻譯 2

    英語新聞編譯 2

    中西翻譯史 3

    碩博

    翻譯與性別 3

    翻譯與傳播 3

    翻譯與全球化 3

    翻譯與文化研究 3

    翻譯與跨文化溝通 3

    翻譯與國際組織 3

    比較文體論 3

    英美文學中譯 3

    華文文學英譯 3

    兒童文學翻譯 3

    戲劇翻譯 3

    經典翻譯 3

    梵文與翻譯 3

    希臘文與翻譯(一) 3

    希臘文與翻譯(二) 3

    語料庫翻譯學 3

    譯介學導論 3

    語意學專題研究 3

    翻譯產業研究 3

    翻譯工作坊(英譯中) 3

    翻譯工作坊(中譯英) 3

    社區口譯 3

    專業服務業專題 3

  • 4

    比較修辭學 3

    明末翻譯文學 3

    翻譯與操縱理論專題研究 3

    比較文學與翻譯 3

    聖經中譯史專題研究 3

    詮釋學導論 3

    符號學專題研究 3

    社會語言學專論 3

    口語傳播學專論 3

    認知心理學專論 3

    神經語言學專論 3

    經濟學專論 3

    語言政策研究專論 3

    電腦與口筆譯教學 3

    翻譯測驗與評量 3

    筆譯教材教法 3

    口譯教材教法 3

    翻譯與語言哲學 3

    比較句法與翻譯 3

  • 5

    表 4 跨系所選修課程

    系所別 課程名稱 學分數

    英語系所

    語用學 3

    語料庫語言學 3

    高級言語溝通探討 3

    語言測驗與評量 3

    人資所

    組織行為研究 3

    知識管理研究 3

    口語傳播研究 3

    基本統計學 3

    華研所 對比分析與錯誤分析 3

    社會語言學 3

    教育所 課程計畫研究 3

    管理所 服務業管理 3

    智慧財產管理 3

    表演所 文化產業研究 3

  • 6

    三、博士必修學分(含畢業最低學分數)

    表 5 博士班必修課程 【畢業最低學分數:30學分】

    必修

    課程 (6)

    課程名稱 學分數

    核心課程(3)

    (四選一)

    筆譯理論 3

    口譯理論 3

    翻譯教學 3

    文化科技及產業研究 3

    研究方法(3)

    (五選一)

    質性研究方法 3

    量性研究方法 3

    調查研究方法 3

    筆譯研究方法專論 3

    口譯研究方法專論 3

    專業

    理論

    課程

    至少選修 9學分

    比較修辭學 3

    中國翻譯史專題研究 3

    西洋翻譯史專題研究 3

    口語傳播學專論 3

    文化傳播研究 3

    經濟學專論 3

    認知心理學專論 3

    翻譯測驗與評量 3

    翻譯與國際組織 3

    語言政策研究專論 3

    比較文學與翻譯 3

    神經語言學專論 3

    社會語言學專論 3

    電腦與口筆譯教學 3

    翻譯產業研究 3

    符號學專題研究 3

    翻譯與後現代理論 3

    語意學專題研究 3

    翻譯與跨文化溝通 3

  • 7

    貳、翻譯研究所碩士修業規範

    一、碩士班

    (一)碩士班修業辦法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翻譯研究所 碩士班修業辦法

    九十八學年第一學期第四次所務會議第一次修訂通過

    一 o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o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所碩士班學生,依口筆譯組、會議口譯組分組課程修業。

    第二條 本所學生應於修業年限內修畢分組最低畢業學分數,並符合本所各項考試實習規定,

    通過學位考試者,始得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條 本所資格考、專業考、專業實習辦法另訂之。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一 o一學年度起入學學生。

    第五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實施,修訂時亦同。

  • 8

    (二)碩士班資格考試辦法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翻譯研究所

    碩士班資格考試辦法

    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第一次修正通過

    九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所務會議第二次修正通過

    九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o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所碩士班會議口譯組學生修畢一年級課程後,應通過資格考試。未通過者,

    則自動轉入口筆譯組。

    第二條 考試時間:每學年結束前舉行一次,考試日期經本所訂定後另行公告。

    第三條 考試科目:

    一、逐步口譯(英譯中)

    二、逐步口譯(中譯英)

    三、同步口譯(英譯中)

    第四條 學生須通過所有科目,方取得資格考通過資格。第一次應考未通過之科目學

    生得申請補考,補考壹次為限。資格考未通過之科目不得續修二年級該科目

    後續課程。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一o一學年度起入學學生。

    第六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實施,修訂時亦同。

  • 9

    (三)碩士班專業實習辦法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翻譯研究所

    碩士班專業實習辦法

    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 八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第一次修正通過 九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所務會議第二次修正通過

    一o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所為加強學生對翻譯實務之專業能力,並學以致用,特訂定專業實習辦法。

    第二條 口筆譯組學生,得選修「筆譯專業實習」或 「口譯專業實習」。

    第三條 參與專業實習之學生,得以「機構實習」或「自由譯者」等實習方式進行,或依任

    課教師分配之實務翻譯練習工作,並按照指定日程完成。

    第四條 學生在專業實習完成後,應將所有工作記錄(含書面及語音資料)妥為保存,以備

    查核。

    第五條 成績考核由任課教師就學生作品之水準、敬業態度、錯誤修正之完善度予以評定。

    第六條 本辦法適用一o一學年度起入學學生。

    第七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實施,修訂時亦同。

  • 10

    (四)碩士班實習辦法細則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翻譯研究所

    碩士班實習辦法細則

    九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所務會議第二次修正通過 九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o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細則依據碩士班專業實習辦法訂定,本所學生得依本細則實習。

    第二條 實習方式

    (一) 機構實習

    1. 實習前一學期由學生提出申請,由所方核定。

    2. 實習時數至少達全職工作時數十二週(8小時*5日*12週=480小時)

    3. 實習期間工作條件由學生與實習機構自行洽商。

    4. 實習結束後,由實習機構填報實習成果評鑑表。

    (二) 自由譯者

    1. 一般文件/書籍翻譯:計算基準為譯出字數3000中文字/日(英譯中)或2000英文字/

    日(中譯英)

    2. 改稿/編輯:計算基準為中文6000中文字/日或4000英文字/日。

    3. 技術文件(包括法律、學術論文):計算基準為1500中文字/日或1000英文字/日。

    4. 字幕翻譯:0.5小時影帶/日

    5. 實習結束時,譯作以計算基準換算日數後填報,各類工作總日數須達60日(5日

    *12週)。

    6. 實習結束後,由實習機構填報實習成果評鑑表。

    第三條 上課方式:

    1. 實習前參加行前訓練,討論職場倫理及注意事項

    2. 定期繳交工作報告(機構實習)或翻譯作品(筆譯自由譯者)

    3. 實習結束於期末舉辦座談並繳交實習成果評鑑表

    第四條 評分方式:

    1. 工作報告或翻譯作品

    2. 實習機構評鑑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一o一學年度起入學學生。

    第六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實施,修訂時亦同。

  • 11

    (五)碩士班中英會議口譯聯合專業考試辦法

    輔仁大學跨文化研究所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翻譯研究所

    國立臺灣大學翻譯碩士學位學程

    中英會議口譯聯合專業考試辦法 輔仁大學跨文化研究所 102學年度第 2學期第 3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翻譯研究所 102學年度第 2學期第 1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國立臺灣大學翻譯碩士學位學程 102 學年度第 2學期第 1 次學程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3 年 3月公佈實施

    一、 考試日期

    原則訂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期末辦理。

    二、 考試場地

    由合辦單位共同協議選定。

    三、應考資格:

    1. 初次應考:輔仁大學跨文化研究所修畢論文以外口譯組應修課程之學生、國立臺灣

    師範大學翻譯研究所會議口譯組修滿畢業所需學分之學生,以及國立臺灣大學翻譯

    碩士學位學程口譯組修滿除專題研究外所有核心能力課程之學生,且具備在學資格

    者,均得報考聯合專業考試;凡初次應考者需報考全數科目,不得選考個別科目。

    2. 補考:凡合辦單位之在學學生,曾參加前一年度聯合專業考未通過全數科目者,得

    於次學年度第一次補考未通過科目,全數科目應於連續兩屆考試內完成。未於連續

    兩屆考試通過全數科目者,得報名參加第二次補考,但原成績及通過科目不予保留,

    需重新報考全數科目;補考次數以二次為限。

    四、 報名

    報名期間為各合辦單位各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週及第五週,初次應試者及補考者皆須於

    規定期限內向各自就讀系所報名,並於報名時註明語言組合。語言組合於報名截止後非

    經評審委員會同意,不得變更。

    五、 考試科目

    考試科目共計下列四科:

    1. 逐步口譯,中譯英

    2. 逐步口譯,英譯中

    3. 同步口譯,中譯英,包括 (a) 無稿 (b) 帶稿

    4. 同步口譯,英譯中,包括 (a) 無稿 (b) 帶稿

  • 12

    六、考題選材與考試流程:

    1. 選材方式:由合辦單位向任課教師及評審徵求演講與文本,考試實際使用材料必須

    通過至少兩位評審委員測試,並獲全體評審委員同意。為提昇測驗品質,演講與文

    本應盡量取材自實際會議或媒體資料,並避免區域特性過重之素材。

    2. 形式:逐步與同步考試,皆以聲音及影像並陳方式為優先。若有其他適用之補充資

    料,得經合辦單位行政主管同意於該科考試前提供考生參考。除帶稿同步外,考題

    型式應排除逐字閱讀之文字稿。帶稿同步演講方式之試題得包括講者省略或更動原

    講稿之彈性。逐步考試每段落間,考生得提問一次,評審委員保留回答問題與否之

    權利。

    3. 長度:

    逐步口譯:一篇演講,連續兩段,每段約三至六分鐘。

    同步口譯:十五至二十分鐘,其中包含約八分鐘之帶稿同步。

    4. 主題與準備:考試主題最晚於考試前一週中午透過電子郵件與合辦單位辦公室公告

    之方式通知考生。專業術語、專有名詞等資料,如經評審委員會認定必要,得於個

    別考生進入試場應考時提供之。

    5. 同步口譯考試(含帶稿同步在內),每位考生於考試前得有一定時間隔離準備,準備

    時間長短由評審委員會決定之。於準備時間內,考生得使用字典、辭典或其他方式

    查詢專業術語﹔得否使用網際網路則由評審委員會視題材決定。

    6. 考試內容影音品質、錄音與計時方式:考試開始前,考題影音品質應調整至最佳狀

    態,以確保考生權益。考試過程將全程錄音錄影,以供評審委員無法達成共識之特

    殊情況下參考,以及教學使用。

    7. 考生應自行決定應考次序,並於考試前兩天通知合辦單位及評審委員。若考生無法

    自行協調應考次序,則由合辦單位行政主管決定。

    七、評審委員會

    1. 評審委員會由合辦單位行政主管擔任共同主席,必要時得指定適當代理人,負責邀請

    三至五位擁有十年以上國際專業會議口譯資歷之現職口譯員擔任評審委員。除以語言

    組合涵括中文及英文者為優先外,尚需包括以中文或英文為母語之委員至少各一位,

    以及至少一位委員具備召募口譯團隊之經驗。

    2. 共同主席負責主持聯合專業考試,監督考試流程與提供評審委員相關參考資料,在評

    審委員確定考生考試結果之前,共同主席不得參與評審委員之評分討論。

  • 13

    3. 共同主席應負責確實執行考試規則、確保考試成績計算與登錄無誤、並審核考試結果。

    計分與計時之工作得責成評審委員或專人辦理。

    八、評分機制及考試結果

    1. 各屆考試所有科目應由同一組評審委員進行評分,並依經合辦單位同意之評分表與

    評量準則給定分數,各科評分標準為準確度佔百分之五十,口語表達能力及儀態佔

    百分之三十,語言能力佔百分之二十,及格成績為七十分。

    2. 首次應考者若每科成績均達(含)八十分以上,且總平均達(含)八十五分以上,並獲得

    多數評審委員認可者,得列為成績優異。

    3. 各語言方向之帶稿及無稿同步口譯各自併為一科成績計算,以測驗考生處理兩種同

    步口譯形式之能力。且通過同步口譯科目之考生於帶稿與無稿同步口譯皆須達到合

    格標準。

    4. 逐步口譯考試將全程計時,供評審委員參考,並列入口語表達能力及儀態項目評分。

    5. 每位評審委員於每位考生完成單一科目考試後,均需將評分表交由共同主席,並註

    明是否通過考試,或提請討論。全體評審委員之評分意見應予記錄,以做為試後講

    評及最後結果討論之用。

    6. 單一科目之通過標準採多數決,以過半數評審委員討論後之共識為結果。若評審委

    員討論後仍對於多數決結果提出異議,則評審委員得以投票決定成績,惟僅就單科

    「通過」與「不通過」兩項進行表決;表決仍為多數決。考試通過標準,除成績優

    異者外,以個別科目成績分別計算,不計各科總平均。

    7. 單一科目應試完畢,或經評審委員要求並全體評審委員同意,每三位應試者考完後,

    共同主席得向評審委員宣布初步考試結果。若評審委員無法取得初步共識時,則進

    行討論。若於討論後對特定應試者考試結果仍無法取得多數共識,或受時間限制無

    法完成討論,共同主席得暫緩討論,留待最後該科目考試結束時再行決定。

    九、成績公告事項

    1. 考試結果僅對外公告全數通過之考生姓名,評審委員會得視需要提供講評。

    2. 未全數通過之考生採個別通知。個別通知之內容包括考生各科目考試結果,並附評

    審委員會書面講評。

    十、考試通過標準

  • 14

    1. 考生之能力已達國際標準,而非只具有當地市場口譯員的最低能力。為達此標準,特

    延聘具國際經驗之資深專業會議口譯員擔任評審委員。通過此標準表示現職專業口譯

    員肯定考生之專業資格,並願意讓該考生加入其工作團隊。

    2. 考生有能力擔任國際級會議口譯工作。為達此標準,本考試使用真實演講作為考題,

    以反映國際會議實際狀況。

    3. 評審委員會首次開會時,即應針對評分標準達成共識。並於試後討論時亦致力尋求共

    識,以裁定分數。

    4. 考生報考聯合專業考試之語言組合為評分參考項目,未經評審委員會同意,不得變更。

    惟考試結束後,評審委員得依據考生實際表現,經與考生討論,並獲考生同意後,變

    更報名時之語言組合,並於專業證書登錄變更後項目。

    十一、會議口譯專業證書之頒發

    1. 通過所有考試科目之考生,合辦單位將頒發聯合會議口譯專業證書。首次應試整體

    考試表現優異之考生,另於公佈成績及證書上加註「成績優異」中英文字樣。

    2. 證書由合辦單位行政主管共同簽名認證,並印有考生姓名、所通過之語言組合、應

    考科目、主辦單位及證書核發日期。

    十二、專業考試對外開放事宜

    專業考試之評審委員得經合辦單位行政主管同意,邀請相關專業人士以觀察員身分全程

    或部分參與考試,惟於評分及評審委員討論考試結果時必須離席迴避。

    十三、宣傳及訊息發布事宜

    合辦單位頒發專業證書前,於合辦單位網站公佈考試結果,並強調會議口譯聯合專業證

    書為合辦單位頒發之唯一專業會議口譯資格證書。

    十四、試務主辦單位

    本考試每年由各合辦單位輪流主辦。

    十五、疑義及未盡事項

    考生對本考試辦法之疑義、其他未盡事項及考場臨時狀況,由合辦單位

    行政主管共同裁決。

    十六、公佈及實施

    本辦法自公佈日起生效並實施。

  • 15

    (六)碩士班逕修博士學位辦法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翻譯研究所

    碩士班研究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

    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九十六年學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所務會議通過

    九十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七學年度第二次教務會議臨時會審議通過

    九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八學年度第三次教務會議通過 105.12.23 105.1-3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1.17 105.1-4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要點」訂定之。

    第二條 申請資格:須為本校在校生,且同時具備下列各項資格者。

    一、碩士班研究生修業達畢業學分數三分之二以上。

    二、碩士班每學期平均成績85分(等第A)以上,並具研究潛力者。

    三、由本所專任副教授以上二人具函推薦。

    第三條 辦理時間及方式:

    一、於每年三月底中旬前提出申請。依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招生簡章公告申請

    時間。

    二、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碩士班歷年成績單、副教授以上二人推薦函、研究計畫

    書(中文或英文擇一撰寫)、自傳、個人資歷(學術論文發表、口譯工作紀錄、

    翻譯作品、翻譯產業機構實習報告、競賽獲獎等資歷)。或其他有利審查資料。

    三、甄選方式分初試及複試二階段進行,初試為資料審查,複試為口試。

    初試通過後始得參加口試。總成績為初試加複試合併計算,擇優錄

    取。逕讀名單提送所務會議審查通過並加會教務處,經校長核定後,

    得准逕修讀博士學位。

    第四條 申請名額:以當年學年度教育部核定博士班招生名額之百分之四十為限。但核定招

    生名額不足五名者,逕修博士學位名額至多以二名為限。此名額包含於當年度博士

    班招生名額內。

    第五條 前項研究生未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經系務會議審查通過,報請校長核定

    後,得再回碩士班就讀;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

    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核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考,得授予碩士學位。

    第六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送教務處備查。修改時亦同。

  • 16

    (七)碩士班畢業論文研究辦法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翻譯研究所

    碩士班畢業論文研究辦法 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一日

    八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通過 九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所為提昇學生學術研究水準以及加強實務工作之能力,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於修業期間,得選擇以理論取向或實務取向為研習重點,修習規定科目,商請

    指導教授,準備進行畢業論文之研究。

    第三條 論文研究主題與執行計畫,須由學生與指導教授商定後,以書面提出畢業論文研究

    計畫,並通過口頭審查。

    第四條 學生論文完成,並經指導教授書面同意後,得依學校規定期限內提出學位考試申請;

    由指導教授與所長商定口試委員名單,舉行學位考試。

    第五條 本辦法經九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並自九十九學年度第一

    學期起實施。

  • 17

    二、博士班

    (一)博士班修業辦法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翻譯研究所

    博士班修業辦法

    九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所務會議第一次修訂通過 九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九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五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o一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o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二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所博士班學生最低畢業學分數依其入學年度相關規定辦理。學生除規定修習科目

    以外,本所得依個別學生研究所需,另行指定修習碩士班科目,或其他系所、其他

    學校相關科目,其所得學分不列入本所最低畢業學分以內。

    第二條 博士班學生應通過博士班資格考試,並於論文大綱審查口試通過後,始得提出學位

    考試申請。論文大綱審查委員會之組成,由指導教授提出委員名單,其中委員至少

    一位是本所專任教師,含指導教授在內共計三至五名,經所長核定後聘任。

    第三條 博士班學生於學位考試申請前,應發表兩篇(含)以上論文,其中包括本所認可之期

    刊論文一篇。同學須繳交完整刊載之論文紙抽印本,或已獲審查通過接受刊載之證

    明函件。此外,同學另需參加至少一場學術研討會以口頭發表論文。

    第四條 指導教授得視研究需要,要求博士班學生提具第二外語能力證明。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一o五學年度起入學學生。

    第六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實施,修訂時亦同。

  • 18

    (二)博士班資格考試辦法

    國立台灣師範大學 翻譯研究所

    博士班資格考試 (Doctoral Qualifying Exams) 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翻譯研究所九十四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日翻譯研究所九十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翻譯研究所九十四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五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七日翻譯研究所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九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壹、申請方式:

    一、本所博士班學生在修滿本所最低畢業學分(不包含另行指定應補修之碩士班 課程),得

    提出「博士資格考試」申請。

    二、申請月份為每年五月或十一月;考試月份則為每學期期末。申請資格考試時,

    學生應一併提出經指導教授簽核之研究方案及書單,提交資格考試委員會檢核增刪,做

    為筆試之命題方向。書單包含:(一)背景知識之文本 20 則(item)以上及(二)研究

    主題範疇之文本 30 則(item)以上,並簡敘選列理由。

    學生可自由選定考試月份,但限自申請月份起算一年內有效,逾期與重考者均須重新檢

    核書單,並以兩次為限。

    貳、考試細則:

    一、學科考試:

    筆試二科內容為:1.背景知識

    2.研究主題範疇

    二科可分次或一次應考,並由資格考試委員會決定繳卷期限。

    二、學科考試筆試由本所資格考試委員會委員命題。筆試由兩位以上之評審委員評閱。評閱

    結果為「通 過」或「不通過」。

    三、學科考試每科有兩次機會,第一次未通過者得於一學期後再次報考其未通過之科目,

    若第二次仍未通過,即取消博士班就讀資格。

    四、考試結果由本所之博士班資格考試委員會評定之,其結果分為:

    第一次考試:「通過」或「不通過」。

    第二次考試:「通過」或「不通過」。

    參、本辦法經九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第四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並自九十八學年度第二學期起實

    施。

  • 19

    參、學位考試

    一、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實施要點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究生博士暨碩士學位考試實施要點

    84年 12月 12 日教育部台﹙84﹚師字第 061418號函同意備查

    95年03月03日教育部台中﹙二﹚字第 0950027716號函同意備查

    100年11月08日教育部臺高(二)字第 1000198750號函同意備查

    105年5月18日104學年度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本要點依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等規定訂定之。

    二、 本校研究生有學術研究型及實務專業型,授與學位之中(英)文名稱,由各院系、所依其

    發展特色,授予學術導向或實務專業導向學位。

    三、 研究生符合下列規定者,得申請碩士學位考試或博士學位考試:

    ﹙一﹚申請碩士學位考試資格如下:

    1. 碩士班修業滿一學期者,或係進行修讀博士學位回讀碩士班者。

    2. 修畢各該系所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至少應修畢二十四學分。如各系所已報請教

    育部核准提高其應修學分數者,應依其提高之標準。

    3. 已完成論文初稿者。

    ﹙二﹚ 申請博士學位考試資格如下:

    1. 博士班修業滿三學期者,或係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並已在博士班修業滿三學期者。

    2. 修畢各該系所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至少應修畢十八學分。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

    至少應修畢三十學分(含碩士班修業一年之學分)。如各系所已報請教育部核准提

    高其應修學分數者,應依其提高之標準。

    3. 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者。

    4. 已完成論文初稿者。

    四、 研究生申請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每年五月底或十一月底(暑期班學生於七月底)以前向就讀之學系或研究所提出申

    請。但因特殊原因經指導教授、系主任或研究所所長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 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齊下列各項文件:

    1. 歷年成績表一份。

    2. 論文初稿及其提要各一份。

    藝術類或應用科技類系所研究生,其論文得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

    告代替,並應撰寫提要;報告題目及內容應以創新性、問題解決、改進現狀等為主,

    相關辦法應由各該系所明定。學位論文(含提要)以中文撰寫為原則,以其他語言

    撰寫者應經各系、所務會議通過後並明定於相關辦法中。

    前經取得他種學位之論文,不得再行提出。

    3. 線上剽竊系統之論文原創性報告一份。

  • 20

    4. 學位論文考試申請切結書一份。

    ﹙三﹚經所屬學系主任或研究所所長同意後,依期參加學位考試。

    五、 學位考試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組織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

    ﹙二﹚由各系、所公告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日期,辦理學位考試。

    六、 組織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三至五人,其中校外委員(含本校兼任教師)須達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由校長遴聘之,並由系主任、所長或學位學程主管指定一人為召

    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召集人由校外委員擔任之。

    碩士班學生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不得擔任其指導教授、學位考試委員。

    論文以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之學位考試,考試委員應有實務

    專家,實務專家人數及資格之認定標準由各系所自訂。

    ﹙二﹚ 碩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碩士班研究生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

    門研究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曾任教授或副教授者。

    2.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者。

    3.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二3.4.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務會議訂定之。

    七、組織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由指導教授提供委員參考名單至少八人以上,由系主任(所長)

    或系(所)相關委員會遴聘五至七人組成之,其中校外委員須達三分之一以上﹙含

    三分之一),由校長遴聘之,並由系主任、所長或學位學程主管指定一人為召集人,

    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博士班學生之配偶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不得擔

    任其指導教授、學位考試委員。

    ﹙二﹚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

    專門研究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曾任教授者。

    2.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3. 曾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5.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前項二3.至5.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各系、所務會議訂定之。

    八、辦理學位考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經核備後,應檢具繕印之學位論文、創作展演連同書面報告

    或技術報告併同提要(繳交學系或研究所規定之份數),送請所屬學系或研究所

    審查符合規定後,擇期辦理有關學位考試事宜。考試方式,以口試行之,必要時

    得在實驗室舉行實驗考試;以視訊方式進行,須經系、所務會議通過,系所並應

  • 21

    全程錄影存檔。

    ﹙二﹚ 學位考試成績以B-(或百分制七十分),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之。但

    碩士學位考試有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出席委員,博士學位考試有三分之

    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出席委員評定為不及格者,以不及格論。論文、創作、展

    演或技術報告,若發現抄襲或舞弊情事,經碩士或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

    者,以不及格論。

    ﹙三﹚ 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學位考試應有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委員出席,但碩士學位考試至少應有委員三人出席,博士學位考

    試至少應有委員五人出席,其中校外委員均須達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否則不得舉行考試;已考試者,其考試成績不予採認。

    ﹙四﹚ 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且尚未屆滿修業年限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暑期班學生

    於次暑期)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以B-(或百分制七十分)登錄。重

    考成績仍不及格者,勒令退學。

    ﹙五﹚ 逕行修讀博士學位之研究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但未通過

    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決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

    得授予碩士學位。

    ﹙六﹚ 學位考試時必須評定成績,不得以(預備會)或(審查會)名義,而不予評定成

    績,其未評定成績者,以考試不及格論。

    ﹙七﹚ 已於國內、外取得學位之論文,不得作為「學位授予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七條第二項之論文及第十條之專業論文。

    九、學位考試每學期(暑期班學生於每暑期)舉行一次,其日程於研究生申請之該學期學校行事

    曆規定學期結束日之前舉行。

    十、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若因故無法於該學期(暑期班學生於該暑期)內完成學位考試,

    應於學校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之前,報請學校撤銷該學期(暑期班學生於該暑期)學位考

    試之申請。逾期未撤銷亦未舉行考試者,以一次不及格論。若屆最高修業年限者,不予延期,

    未能如期完成學位考試者,勒令退學。

    十一、學位考試後,各系所應俟研究生繳交附有口試委員簽字同意之論文,始得將各該生學位考

    試成績送教務處登錄。

    十二、論文最後定稿繳交期限,第一學期為二月底、第二學期為八月三十一日、暑期班為九月三

    十日。逾期仍未達修業年限者則次學期(暑期)仍應註冊、選課,並於該學期(暑期)繳

    交論文最後期限之前繳交,屬該學期(暑期)畢業。至修業年限屆滿時仍未繳交論文者,

    視為未通過學位考試,並依規定退學。研究生至圖書館繳交定稿之學位論文後,不得再進

    行抽換。

    十三、學位考試委員之通知採個別秘密方式進行,學位候選人不得參與有關其本人考試之試務工

    作。

    十四、對於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等有抄襲或舞弊情事,經調查屬

    實者,應予撤銷,並追繳其已發之學位證書,相關事項依本校「博、碩士學位論文違反學

    術倫理案件處理要點」辦理。

  • 22

    十五、各學系暨研究所應依據本實施要點,訂定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經系、所務

    會議通過後,送教務處備查。

    十六、本實施要點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公告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 23

    二、碩士學位考試申請須知

  • 24

    三、博士資格考、論文大綱審查暨學位考試申請須知

  • 25

    肆、獎助學金

    一、翻譯所特色發展獎助學金分配作業標準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翻譯研究所

    特色發展獎助學金分配作業標準

    104.10.22-104學年度第 1學期第 2次所務會議通過

    105.04.28-104學年度第 2學期第 2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106.01.17-105學年度第 1學期第 4次所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本分配作業標準依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各學系(所)特色發展獎助

    學金分配作業要點」第三條第四項(以下簡稱本校要點、本作業標

    準)訂定。

    第二條 發放對象:

    凡本校學碩博士班全職在學學生(不含陸籍生)均可申請。

    第三條 獎助項目:

    一、學生論文研究學習

    二、課程學習

    三、碩博士班研究生獎助學金

    四、學生論文研究發表、國際校內外交流、領導學習活動

    五、學生行政學習學生生活助學金

    五六、僱傭型工讀生

    第四條 獎助申請:

    一、學生論文研究學習:依本校研發處論文研究學習獎勵方案辦理。

    二、課程學習:依本校教務處師徒制學生學習獎勵方案辦理。

    三、碩博士班研究生獎助學金,審查規定如下:

    (一) 申請日期:第一學期自公告日至 12月底,第二學期至 5月底截

    止。

    (二) 申請資料:

    1. 申請表

    2. 成績單

    3. 個人研究成果表現(已發表論文、譯作、著作等)

    4. 其他有利申請之文件

    (三) 審查:由所務會議負責評選,就申請者在學期間成績、個人研

  • 26

    究成果及相關表現進行評分排序。

    (四)獎助名額:每學期碩、博生各 1名為原則。

    (五)獎助金額及核發方式:每學期期末核發當學期獎助學金,每名

    20,000元整。

    四、學生論文研究發表、國內外校際交流、領導學習活動,依本所

    「學生學術暨交流領導學習活動補助辦法」辦理,並按實際申請

    人數核實補助。

    五、學生行政學習,其學習規範依本校學生行政學習獎助方案辦理。

    學生生活助學金,其學習規範依本校學生生活助學金實施要點辦

    理;惟不得重覆申請學務處之生活助學金。

    六、僱傭型工讀生,依本校要點第四條、第七條另訂定勞動契約並依

    相關法規進行勞工管理、差勤管理。每名每月工讀獎助學金以

    9,600元至 10,000元為原則。

    第五條 審查考核:

    獎助學金之申請案,由所務會議審查評選,如申請人數超過獎助名

    額,有下列事實者,得優先予以獎助(含正取與備取):

    一、學術表現優異者,含學業成績審查及其相關學術表現(如曾發表

    論文於期刊研討會等)、參與國際校內外交流、領導學習活動等。

    二、有具體事證之弱勢學生。

    第六條 爭議處理機制:

    本作業標準各獎助項目執行時,學生如遇任何困難,皆可向所務會議

    反應。如遇情事重大致損害其權益,得依本校學生申訴處理辦法辦

    理。

    第七條 本作業標準經所務會議通過後,送本校學生事務處生活輔導組備查後

    實施,修正時亦同。

  • 27

    二、翻譯所學生學術暨交流領導學習活動補助辦法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翻譯研究所

    學生學術暨交流領導學習活動補助辦法

    104.10.22-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所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本所學生從事學術研究及相關活動,進而提昇本所學術水準及展現學生多

    樣化表現,特訂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翻譯研究所學生學術暨交流領導學習活動

    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補助項目及申請條件:在學學生皆可申請,需填寫申請表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資

    料。

    一、翻譯學碩博生研究日論壇活動、學術研討會

    二、發行出版之著譯作

    三、專業證照(含翻譯能力檢定考試)、公職考試

    四、口筆譯競賽獲獎

    五、交流領導學習活動:補助本所學生辦理之國際校內外交流活動、

    師生領導學習等活動。

    第三條 補助原則:

    一、本補助辦法採審查制,所務會議評選核定。

    二、補助金額:視校方每年核撥經費總額度得酌予調整。。

    (一)翻譯學碩博生研究日論壇、學術研討會:

    (1) 論文發表每篇 1000元。

    (2) 翻譯學碩博生研究日論壇、研討會活動策劃執行:

    視活動籌備期程長短核發。

    (二)發行出版之著譯作:每件 1000元。

    (三)專業證照(含翻譯能力檢定考試)、公職考試:每項1000元。

    (四)口筆譯競賽獲獎:每次 1000元。

    (五)交流領導學習活動:視活動期程長短核發。

    第五條 申請程序:

    一、本補助辦法第二條各項補助受理日期:

    (一)第一學期:自公告日至 12月底。

    (二)第二學期:自公告日至 5月底。

    二、第二條第一至四項之申請案由本所所務會議審查核定,第二條第五項之申請

    案由所長審查核定。

    第六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28